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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的利与弊范文1
随着用工成本的增加、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的白热化,选择跨地区用工成为降低人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于是,异地劳务派遣、跨地区借调、工作外派等形形的跨地区用工模式,频频进入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的视野。然而,在看似和谐的用工模式之下,却是暗流涌动,诸多法律风险随时都有爆发之忧。如何让异地用工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成功把控异地用工的法律风险呢?
本期特邀嘉宾
上海银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人事总监 常 珍
快乐蜂餐饮(中国)有限公司 人事经理 顾 隽
博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人事经理 李路瑶
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 人事经理 王 翎
点评专家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石先广
案例一:
上海某餐饮公司为了控制人工成本,于2012年4月和部分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新合同中注明“员工通过甲方某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派遣到本公司工作”。此后,该公司开始为员工在东莞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对此提出质疑。面对员工的质疑,公司人事方面的回复是,办理东莞社保是为外地员工今后回家乡享受社保方便考虑。这样的解释未能打消上海员工的质疑,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话题一:异地派遣,社保怎么缴
王翎:本案例中,该餐饮公司直接通过异地劳务派遣就将员工的社保转移到外地,其实是有风险的。只有该公司在各地都有分支机构,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异地缴纳社保才具有操作性。
常珍:该餐饮公司从操作流程上并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在情理上来说并不合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利益合作关系,需要考虑双方的合理利益,才能合作发展。该餐饮公司这种“一刀切”的行为有些简单粗暴,实际操作中员工能否接受是一大难题。
从用工成本上来讲,目前企业的负担的确很重,可是如果按这家公司的操作方式,社保成本确实能降低,但员工却没有得到什么实惠。异地缴纳社保,社保费纳入异地统筹,员工并不能享受其中带来的福利,对于这种利益失衡,员工很难接受。所以,企业在考虑降低成本的同时,一定要兼顾员工的利益,只有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相应的操作才可持续进行。
石先广:案例中这家公司的做法,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分析这种操作普遍存在的原因,首当其冲的就是政策原因。就目前的政策环境来看,社保尚未实现全国统筹,最高就到省级统筹,甚至有的省内各市都是独立的,社保缴纳的基数与比例各地也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在用工成本不断增加的当下,不少企业通过异地劳务派遣选择“社保洼地”,比如上海的企业多会选择在宁波或者深圳为员工缴纳社保,以
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尽管当下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禁止性规定,但是由于异地劳务派遣、异地缴纳社保愈演愈烈,有些地方政府也开始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规制。比如上海2012年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异地劳务派遣社保缴纳的文件,尽管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但也代表了一种管制的倾向;江苏省2013年新版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有针对性的条款。但是需要提醒企业,跨地区缴纳社保的最大风险将会是政策风险。一旦当地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受到法律政策的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大部分地区没有立法或政策规定,禁止通过异地劳务派遣实现异地缴纳社保的操作,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就会得到认可,毕竟这种做法在合理性上还是存在问题的。如果劳资双方没有分歧,该操作才具有可行性;一旦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劳动纠纷就会产生。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后,建议企业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先平衡双方的利益,再实现用工成本的节约。
此外还需要思考的是,异地缴纳社保是不是真的对员工“只有弊没有利”呢?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企业异地缴保一般都是选择“社保洼地”,这样一来,企业社保缴纳成本降低的同时,员工个人缴纳成本也有所降低;其次,对员工来说关键在待遇享受上是否受损,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上海社保缴纳费用比较高,深圳缴纳费用比较低,但由于各地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并非缴费高社保待遇就一定高,上海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就不及深圳。当然,除了养老金外,异地缴保还涉及到工伤、医疗问题,其实这些待遇在法律上也都没有障碍,只不过报销手续相对麻烦,却可以交由劳务派遣公司操作。所以,异地缴纳社保并非对员工没有好处,如果设计得当其实还是有利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要选择异地派遣,建议先为员工分析异地派遣的利与弊,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操作,这样就可以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
案例二:
张某于2008年5月与江苏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月薪1万。2010年2月,A公司因转型升级需要将张某调派到上海B公司(B公司与A公司同属于某集团公司)工作,未变更劳动合同,也未订立借调协议,张某的社保继续在江苏缴纳,但张某的工资改由B公司发放。2012年5月,因为张某工作失误导致B公司部分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次月,B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对张某工资进行抵扣,仅发放扣除5000元设备损失后的剩余工资。随后,张某以B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话题二:借调员工该向谁辞职
王翎:我认为,该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是可以的。关于B公司在因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事实清楚的,可以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进行相应抵扣,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本案例中,B公司直接抵扣了张某工资的50%,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风险。
顾隽:张某是A公司的员工,所以张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是可以的。对于B公司单方面抵扣张某工资的行为,扣除金额上有一定的问题。此外,B公司进行抵扣处理时,最好能够保留这样两份书面证明材料:一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借调协议,表明B公司有权处理;二是抵扣原因的说明,即B公司的损失证明,表明B公司抵扣操作是有事实依据的。
对于张某要求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我觉得如果A公司同意,是可以操作的;若A公司不同意,直接在江苏缴纳也是可行的。因为张某是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A公司在江苏。
石先广:对于该案例,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对抵扣行为进行分析。基于B公司的抵扣行为,张某根据“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完全合法的,但能否获得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还要看具体情形与当地的裁判口径。
劳动派遣的利与弊范文2
最低工资上涨给在职劳动者带来好处
请看劳动者获得了什么好处?
首先是工资。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很多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以重庆市的最低工资为例,从2016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从1250元调整为1500元。劳动者的每个月工资上涨250元,每年工资上涨3000元。
其次是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多约定为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上涨了,加班工资自然水涨船高了。
最后,隐形的成本上涨,经济补偿的基数高了。与此相关的,还有病假工资的基数上涨,工伤职工低于最低工资的伤残津贴的要调整为最低工资,劳务派遣工没有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等全跟着来了。一涨全都涨啊!
最低工资对未就业的劳动者带来坏处
可能看官们微微一笑,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是的,最低工资重点针对的是低收入劳动者,多数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一般人是感受不到最低工资的变化的。最低工资上涨对低层劳动者真的是好事吗?
劳动者是分层次的,我们别说那么细致,相信这五个层次基本上可以形成共识:第一个层次――高管。这部分人员实际上是管理员工的,他们学历高、收入高、技能高,实际上把他们归入劳动者都有争议。第二个层次――中干。这部分员工是企业的中坚力量,一般还有一堆下属呼来唤去,或曰金领、白领。第三个层次――普工。这些员工的收入一般高于最低工资。第四个层次――低收入劳动者。常见的环卫工、清洁工、保安、服务员等等。第五个层次――尚未就业的劳动者。
这五个层次未必准,层次可能还要多一点,但是大致的类别差不多。从这个分类我们可以看出来,受最低工资影响的是哪类人,是收入最低的那一类人和尚未就业的劳动技能稍弱的劳动者。
使用低收入劳动者的行业,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薄,抗风险能力差,提高了最低工资,则增加了他们的成本。他们为了减少成本,会怎么做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少用工,慎用工。
举例来说,在经济下行且反腐压力下,有的餐饮行业生意不如从前,虽然没有倒闭但是也准备削减人手了。假如有三十个服务员,最低工资上涨后成本增加利润下降,用人单位想减去五个服务员,留下来的自然是身强力壮的。对留下来的职工来说,人少了,劳动强度可能增加了,微薄的250元可能就冲抵了。那些老弱病残的可能就在裁减范围了。那些老弱病残还出来工作,说明他们真的需要工资谋生,但是他们却因为最低工资上涨而受影响。最低工资1500元,假如企业愿意1200元用他,他也愿意1200元就业,但是因为最低工资涨成1500元了,企业则不敢用了。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满世界的培训,多是教企业怎么加强管理、规范用工、减少风险。 “请神容
易送神难”,《劳动合同法》的凝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劳动者不签订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二个方面是解雇很难,《劳动合同法》在原来劳动法解雇保护的基础上加强了解雇保护。第三个方面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订立。原本有劳务派遣,可是劳务派遣也被严厉规制,劳动合同是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灵活性不够。再加上最低工资上涨了,每年支付的更多了,成本高了,用人自然更是慎之又慎。
最低工资制度的是是非非
最低工资是行政干预劳资双方合意的典型的手段,原本劳资双方合意谈好工资,但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出来,低于最低工资的部分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但要补足,还要承担差额50%的加付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后果,劳动者也可以据此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最低工资的考虑主要是低收入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毫无疑问最低工资是对劳动者的保障,是再收入的分配,和正义、道德有关的话题,往往是容不得自由讨论的。在市场经济社会,工资的多少,完全是供求决定的,如果最低工资被政府定得过高,高于市场价格,那么就破坏了市场。普遍上涨的工资成本,导致企业压缩用人需求,对就业的负面影响会很大。如果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呢?相信劳动者也不是傻瓜,劳动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可是,说句大不韪的话,我们许多地方政府在劳动法上,总是一句倾斜保护,就把问题略过去了,讨论起来甚至上纲上线。
最低工资是把双刃剑。支持最低工资的多是劳动法学者,代表人物是常凯老师。常凯老师旗帜鲜明地支持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常老师认为,最低工资等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从长远看,这有利于保持劳资关系稳定,有利于企业和国家竞争。反对最低工资的多是经济学者,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炮轰劳动合同法的张五常教授了,张教授在多篇文章中旗帜鲜明地反对最低工资,主要理由:一是会导致失业率上升,穷人最受伤害;二是员工在其它方面的福利必定大打折扣;三是使农村外来工变得更困难,阻碍城市化进程;四是社会治安问题增加;五是最终会减少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议不断,这么一个有争议的制度,各地政府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是不是要更加慎重一点?
关于最低工资的建议
(一)最低工资出台要慎重。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议不断,主要是关于保障穷人和影响就业方面,其实质就是政府对劳资合意的干预是否合理。关于最低工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做过很多调查,意见也不统一。国外也有很多成熟的经验,最终还是要根据我们的国情来处理。《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这样的要求是否过于形式主义?最低工资作为价格管制方式之一,我们不说他没有用,但是至少负作用是存在的。出台之前,有没有按规定征求过工会、企业联合法的意见,他们的意见不统一怎么处理呢?是否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构成人员由劳动部门官员、学者、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对最低工资的决策进行论证,毕竟是涉及多方面的利益。
(二)最低工资的内涵要统一。比较上海和深圳的最低工资,看似深圳的最低工资2030元/月,应该属于最低工资中的“一哥”,但是由于两地对最低工资的定义不同,上海不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而深圳则包括了社会保险,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上海的最低工资是高于深圳的最低工资的。我们是单一制的国家,但是对于很多法律概念,各地理解不一致,这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应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