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例6篇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1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

  要分析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所体现的公平和效率的次序,必须对建国以来,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进行检索,从历史的变迁中寻找制度设计的规律。

  1、第一阶段:农民土地所有制主为导(1949—1956年)。这一阶段农地有两种平行的产权制度,即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民23土地所有制,其中农民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预期。这是由政府发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有权主体偏好与农民偏好从而绩效选择具有高度同意一致性。《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质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又规定:“所有没收和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以乡为单位,在原来耕地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这两个文件就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实行国家和农民双重所有制,并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导。这一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49—1952年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时期,实行农地产权农民所有,所有者和经营者相统一,农民除交公粮(即税收外),其余收入都归自己。第二个时期为初初合作社时期,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自愿交合作社经营,折地入股,取得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的绩效偏好比较一致。

  2、第二阶段:乡村集体所有制(1956—1980年)。这一阶段也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高级合作社(1956—1960)。《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把社会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取酬。”农民的土地被强制集体化,农民土地所有制被集体所有制所代替,农民实行按劳分配,能拿回边际劳动成果。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的绩效偏好存在较大的偏差。第二个时期为农村人民公社时期(1960—1980年),该时期也是所有权主体发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该时期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绩效偏好背道而驰。人民公社制度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农地严格实行单一集体所有制,利益分配原则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社会个人的利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规定:“人民公社现阶段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个人消费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但是实际上分配向国家倾斜,向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倾斜,农民贡献出了大部分边际劳动成果,仅能获得维护生存的生活资料,以维系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

  3、第三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级阶段(1980—1995)。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地集体所有,承包给农户经营,第一次实现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农地单一的产权结构被打破,出现了第一重两权分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是由农民响应制度不均衡寻找的获利机会时自发产生的,所有权主体绩效偏好逐渐趋同农户绩效偏好。1982年十二大报告对这一自发制度安排予以确认:“这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绝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的轻意变动,决不能走回路。”《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能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营权受法律保护。”

  4、第四阶段: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中级阶段(1995至今可能还要延续相当长一段时间)。该阶段农地集体所有、使用权承包给农户,而且承包农户所拥有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即实行承包权与使用权的第二重两权分离。这一变迁是农户对制度瓶颈(农地封闭地、疑固性)的挑战。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绩效偏好趋同,该制度创新同样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和鼓励。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再次强调了土地有偿流转,强调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财产预期,为土地产权多元化,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效率和公平分析

  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各种制度安排中,效率与公平一直是一对矛盾,但是两者的“博弈”过程,也揭示了一些规律性的互动原理。一个社会的发端往往是以效率优先原则起步的,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公平问题就突出起来,成为亟待原则的主导性和公平的继发性问题。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与居着主导地位,效率的提高决定着公平的程度,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

  建国以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却有悖于两者的一般性规律,以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与其说是尝试不同的制度安排的过程,不如说是效率和公平的交互替代过程,同时也是从所有权主体侵犯产权的体制变为农民通过自由契约的选择制度安排的过程,是所有权主体绩效偏好与农民绩效偏好趋同的过程。

  1、高效率和较高公平程度阶段,即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初级合作社阶段。这是一种平均分配农地的私人所有制性质的产权制度,效率和公平并重,但是,当时的经济工作,行政主导过强,摧毁效率、公平的因素长期潜伏着。“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在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这是完全适合于中国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的。”(《毛泽东选集》第1146页),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份土地,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所有权主体不需付大量强制成本,少量组织成本由所有权主体与农户共担,所有权主体偏好与农户偏好从而最优绩效选择是有高度同意一致性,农户积极性比较高,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制度变迁效率和农地配置效率都相当高。1950—1955年,全国粮食生产增长39.2%,农业产出增长44.6%,另外,该制度安排下,土地按人头均分,照顾了土地社会功能的要求,即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生存保障的功能,因而,公平程度也较高。但是这种产权制度安排若不有效地引导农地兼并,不可避免会出现大土地所有者,最终牺牲公平,进而牺牲效率。

  初级合作社采取的是渐进和自愿方式,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通过示范,在农村推行劳动互助、生产资料和土地合作制度,农民体会到了组织起来统一经营的优越性,自觉性和积极性都较高,克服了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避免因所有制的突然变动而可能造成的变迁成本过高,该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又没有扼杀效率,因此产权制度安排效率较而且公平程度较土地农民所有制有所提高。

  2、低效率和高公平率阶段,即高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阶段,该阶段主要侧重于公平。高级合作社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强制和需求诱致相结合的制度变迁方式,分配方式也较灵活,效率适中,公平率较高。

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单一产权制度,这种残缺产权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初级合作相比而言)。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有权主体偏好主观意识形态绩效甚于农户。农户偏好客观经济绩效甚于所有权主体。因此,单一产权制度是一种摩擦费用高且产权主体农民偏好不一致的制度安排。二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空间分散性和活动多样性特点,且受自然条件约束,农业集体生产的统一指挥者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与农户的最优绩效选择不一致。农户甚至集体则将利用信息和行动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在该制度安排下,政府要使农户达到最优选择,需付出巨大劝说、监督、组织等管理成本,农户完全追求自己最优绩效选择,也要遭受较大损失。三是单一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主体模糊,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他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权、收益和处置权。在这种背景下,单一产权的收益与损失对每个当事人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集体成员扩大而加强,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四是单一产权制度的目标是追求平等,即对平均主义,甚至劳动的边际成果也得参与平均分配,是一种责权利极不对称的体制。所以农村人民公社是一种追求绝对平均,过分追求社会效率,忽视经济效率的极端的公平和极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3、效率较高和公平较高的阶段,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重经营体制的初级阶段,公平第一,兼顾效率。这一阶段是多元产权格局确立阶段,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即农地产权第一重两权分离。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或第一重两权分离适应了农业生产本质特征,因此,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得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农民对家庭经营有足够的认识,并表现出理性的“经济人”特征。该制度安排既坚持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既随纳了分散经营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绩效偏好高度一致的优点,又发挥了集体经统一经营公平有所保证的优越性;既体现了土地的社会功能,又考虑了土地的经济功能,并使两者有机的统一于农户。这种制度安排,体现的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以及由此带动的整个农村经济改革,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显着增长,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产权制度变迁效率增进明显,据有关专家生产函数估计,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不变价计算,增加了42.23%,其中46.89%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其制度设计成本,是经济当事人需求诱致造成的,而且采取渐进式的区域推进方略,较多的考虑了公平性,兼顾效率,其制度缺陷不可避免。一是以“均田制”为统一模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凝固性、封团性阻滞了农业向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跃进;二是农地自上而下的行政配置效率较低;三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没有走出平均分配农地的小农经营模式;四是农户对承包的土地长期预期不足激励结构调整没有完全到位;五是承包权的消极性导致单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惰性凝固化。这些都于外部因素对制度创新的侵蚀,但其影响却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制表现出来。

  4、高效率和较高公平率阶段,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中级阶段,该阶段坚持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实行农地产权双重两权分离;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中级阶段接受了初级阶段的合理“内核”,坚持农地产权第一重两权分离,同时大力推进农地第二重两权分离。第一重两权分离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问题,即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第二重两权分离(即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中级阶段)就其制度设计预期而言,关键是解决效率问题,两者有机的结合就体现的效益第一,兼顾了公平的制度安排原则。因此,我们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因为有了第二重两权分离就否定第一重两权分离,也不能因为有了第一重两权分离就拒绝第二重两权分离,第一重两权分离是第二重两权分离的基础,第二重两权分离是第一重两权分离的延伸和发展,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具体而言,一是农地产权双重两权分离是适应现时生产力的要求和满足生产力不断提高要求的统一或者说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即适应现时生产力实际的制度安排,又为农地产权进一步整合创造条件,是对超越生产力发展实际需要的产权制度安排的彻底否定和为创造新制度供给扫清了障碍;二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即效率第一,兼顾公平;三是交易效率和摩擦费用的统一,这一设计可以大大降低农户与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交易成本,减少摩擦费用,稳定农民对农地收益的预期,创造了农地产权利用的市场机制;四是人的效率和农地产出效率的统一,优化了激励结构,降低了交易成本;五是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促使产权主体权责对称,增强了对农地产权主体行为的约束;六是渐进改革与“帕累托改进”的统一。第一重和第二重两权分离是产权制度渐进改革逐步提高效率的过程。双重两权分离是根据我国实际生产力设计的制度安排,是渐进改革方式的具体体现。农地使用权的均分以及均分基础上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即双重两权分离,充分体现了“帕累托改进”下的资源配置效率难以迅速达到最优状态,但由于其摩擦成本低,符合我国的资源结构、农民的知识、观念状况及对新制度的接受水平。

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发展趋势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种制度安排孰优孰劣:土地私有制度效率和公平都低;只追求公平的人民公社或国有化,只能导致效率低和畸高公平,而且建立在极端低效率上的公平,不可能持久;只追求高效率的人均分配农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虽然开始效率较高,但是大规模的土地兼并进而形成大土地所有者不可避免,最终导致低效率和低公平的极端社会;效率和公平都较高的初级合作社由于受现阶段实际产权制度的制约,为了保持其制度安排的连续性不可能再步初级合作社的老路;而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初级阶段是比较适合现时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当前产权制度的唯一选择,但是唯一的缺陷是公平有余,效率不够,因此,要适时引导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即向家庭承包经营的中旧阶段跨跃。家庭承包经营的中级阶段的产权制度安排要根据马克思土地理论,特别是关于产权的性质,关于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理论,着力解决如何保持较高的公平度的基础上使效率最大;各级所有权如何实现;集体所有权如何有效管理支配;农户承包权如何稳定;承包权是否具有的物权性质或财产性质使用权如何流转和长期化;如何控制耕地农转非等问题,并为过渡到家庭承包经营的高级阶段准备条件,即如何过渡到效率和公平并重阶段。这都当前产权制度设计中要考虑的问题。

  改革的基本思路:既要考虑到历史的延续性和现实性,又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可操作,同时又要考虑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即坚持土地公有制,明确农村产权“三元分割”,即国家、村集体、承包经营使用者分别所有、占有、使用;所有权主体的双重性,即终极所有者国家和具体的执行者村集体;推动双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这双重两权分离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其他的制度都要围绕这两重两权分离而展开;培育承包使用权交易市场;建立双重社会保障制度。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产权结构合理,主体界定清楚,边界清晰,交易成本、监督成本、社会摩擦成本和社会稳定成本最低,农地配置效益最高。即效率最高,公平度也最高。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博弈”,必须通过农地产权多元化,使用权流动化、价值化、证券化,承包权物权化或财产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化来降低综合成本,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1、农地产权多元化。从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中可以看出单一的产权格局一般是效率低而公平度较高,要矫正这一缺陷的关键是推进农地产权多元化,明晰产权边界,这是提高产权效率的有力举措,而公平度也只有通过效率才能得到保证。为此,一是廓清农地产权结构,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现代产权结构。所谓农地“产权结构”,可视为“财产权利束”的别称。整个土地财产权利束是由若干个次级权利所组成,每一级权利束包含若干个单项权能即“权杖”。主要的产权有所有权、承包权、占有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抵押权、开发权、处分权,等等。面对如此多的权能。(当前我国只设置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有限处置权)。在产权结构中,所有权是主要的,居支配地位,其他排他性权利都是所有权的派生权,这些派生权既可以与所有权统一于一身,又可以相对独立的存在产权结构中,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居核心;从经济效率角度看,所有权主体代表不具有所有权实际内容的行使权,这是近代物权法上主张使用权优于所在权的理论基础。二是增设权能,完善农地产权结构。根据当前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明确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可增设抵押权、发展权、开发权、占有权。三是明晰产权边界,界定各权能之间的职能。相对产权不明晰状况而言,明晰产权边界本身就是对农地资源的一种配置,能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土地产权主体是一个单纯法律上的所有者,其本身不具有占有、使用、处分行为,亦不能直接产生收益,因此,具有界定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义务、权力、收益和责任的限度,以便产权主体行使相应的权力,担负应尽的责任并履行法律手续,即各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2、家庭承包土地物权化。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目前农地经营的较适应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得到了亿万农民的认同,既考虑了效率,又考虑了公平,这种制度不能轻易改变,下一步改革要着眼于承包权的长期有效性,进一步通过产权界定和维护来激发人们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并推动积累。一是加速和规范农地产权的第一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分离。这实际上就是给农民以生产资料,保证农民具有公平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这种承包权要以法律的形式即合同契约予以确认,不能随意剥夺,这也就是承认了承包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贷币化。二是制定土地财产法,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权。个人财产权的法制化与延续性是西方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原因。在中国这样一个不太重视产权,没有维护产权习惯的国家中,只有确立土地财产权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累,才能获得农村社会发展的永久动力。据此,应制定《土地财产法》,或在宪法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承包使用权和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农民所拥有的集体所有的承包使用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农民所占有、经营、使用,其产品为农民所支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入股。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长度、广度、独立性和确定性上保障。

  3、农地产权流动化。事实上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产权能够成其产权的重要属性,也是产权发生作用,或实现其功能的内在条件。根据“科斯定理”:对于一个既定的配置资源行为,如果市场的交易费用低于政府方式,这一行为的市场化就是有利的;反之,则无须市场化。可见,开发和引导农地产权市场的发育是土地制度的内在要求,任何人为限制或行政配置只能导致土地资源流向的无序,配置成本居高不下,配置效率低下,出现诸如非法交易,土地投机,土地“寻租”、“批租”等非市场行为。因此,既然农地所有权交易是土地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就必须及早的加以引导和规范。培育农地使用权流动转机制,使用权主体化,加速农地产权的第二重两权分离,促进农地规模经营。所有权固然对产权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使用权却具有更直接的效率意义。国外发达市场经济表明,市场越成熟,土地使用权交易就越频繁。经济主体的行为变化、相互联结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因而使用权市场的配套势在必行。推进第二重两权分离,经营主体内在潜力势必在效率提高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释放。不推进土地二重两权分离无效率;推进慢,效率提高慢;推进力度不大,效率提高不明显,这是被国内外农地市场化的实践证实。为此,一是加速农地产权的第二重两权分离。即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使承包权的价值在使用权的交易中得以体现,这既保证了承包权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的实现,又为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提供了理论基础。二是使用权主体化。土地经营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具有完整的意义,即成为完整的产权主体。这就是说要使承包者(即土地使用者)从被动的接受使用权到替代土地使用权上处于指挥地位的村民小组,能具体安排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拥有完整的独立的使用权,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就是产权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过程,只有具备独立完整持久的产权,使用权主体才会自觉地关心农地的成本和效益。只有土地使用权得到了保证,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才能贯彻落实。三是必须明确使用权主体和客体。现阶段使用权主体为农户,亦可能非法人组织,如家庭农场或联户生产组织,亦可是法人组织如农业企业组织,或投资企业的工商企业。客体为独立的包含使用权的土地。四是规范农地使用权市场,促进使用权流转和集中。使用权也是一种资源,只在在不断流动中才能实现其最优组合,体现产权的营运效益。五是建立以县为单位的统一、规范、公平的农地使用权市场。规定承包者的生产义务,即规定每亩地必须有一定的生产数量下限,对没有兴趣、没有能力种地的农户,可以收回承包权或反租倒包;搞好其他配套改革,打消农民的顾虑和幻觉,使其能一无返顾的转让使用权。六是缔造使用交易的中介服务组织。如土地经营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银行、土地保险公司、土地证券公司等。

  4、农地产权资产化、价值化和贷币化,科学地计算农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价值。由于我国长期否认土地是商品,因此,土地没有进行资产和价值核算与管理。因此完善农地双重两权分离制度首先要明确农地是资产,具有价值,而且能通过价格反映出来。马克思认为“这些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既成为具有交换价值,具有可以实现的,可以转化的贷币的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仅仅因为有其他商品成为他们的等价物,仅仅因为有作为商品和作为价值的其他产品同它们相对应;换句话说,仅仅因为这些产品并不是作为生产者本人的直接生产资料,而是做为商品,即作为只有通过变为交换价值(货币),通过转让才变成使用价值的产品来生产的”(《资本论》第三卷718页),这就表明农地价值要在交换中方能得以确认,才能被体现出来,才具有考核的意义,这不仅要求农地进行价值核算,而且还要大力推动农地第二重两权分离。农地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全农地的效用,效用包括社会效用(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价值)和生产能力效用(土地生产力价值),效用越高,其价值就越高,价值大小反映了农地效用的高低,所以今后对农地必须以有偿的形式取得,杜绝无偿划拨或以少量征地补偿形式征用农地,杜绝随时调整农户的承包地,随意掠夺农地的社会价值和增值价值,侵蚀农地的承包权价值和使用权价值,承包权的价值主要是由农民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价值或社会稳定价值所构成,而农地使用权价值则由农地承包权的价值和投资所形成的土地资本的地租的价格及时间价值三部分所组成。

    设:B、农民最低生活线

    I、同期银行的平均利率

    C、每亩地的地租量

    P、价值或价格

   ①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价值(狭义承包权价值)

   P社=B/I

   ②农地使用权的价值(或生产力价值)

   P使=C/I

   ③农地承包权价值或价格=P社+P使=(B+C)/I

   ④受资金的时间价值(或贴现率)的影响的承包权价值或价格

          B+C

   P承包权=∑——————(t为农地承包期)

           t

         (1+I)

  特别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承包权价值和承包使用权价值对立起来,承包权价值是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价值,承包使用权价值是包含承包权价值和土地资本的租金的价值,当承包权和使用权一致时,承包者的价值和承包使用者的价值相等,当转让使用权时,承包者获得包含承包权价值在内的承包使用权价值,承包权的价值小于承包者获得的价值。

  5、农地使用权证券化。土地与一般有价值的财物有所区别,由于固定性,且难于分割携带,其流动范围、速度、方式都受到限制。这就是要求对土地流转的载体进行创新。3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融资方式证券化趋势。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历史在20年以上,我国要实现农地使用权市场化和流动化,提高农地配置效率,必然要走农地证券化这一条路,推行土地使用权证制度。使作权的标的只是地表及地表附属物。确定初始使用权后,给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以维护农地使用权的权威性、严肃性,使使用者有较完善意义的使用权,使用权证在承包时一次性签发,作为土地交换的媒体以代替土地实物交易。一般以1亩为单位(类似股标1元1股),允许承包期内在使用权市场上交易,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随证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交易时要在土地管理机构过户登记)进行流动。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者,又可将土地委托、租赁给农户经营,也可抵押、入股,实行使用权的二次分离,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实行权属登记制度,对权属变更进行监督,按照“认地不认人,地证合一”的原则,集体所有权主体只与最后登记在册的土地产权主体发生契约责任关系。农地证券化是农地流动化的基础,是农地资产化、价值化和贷币化的表现,是提高农地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

  6、社会保障制度化,即完善“农地+个人帐户”的农村双重社会保障制度。农地的双重两权分离是适应中国人多地少,农村生产力低,城乡二、三产业不发达的产物,充分考虑了社会的公平和效率的组合。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在这些问题逐步解决后,双重两权分离要逐步向一重两权分离过渡,虽然这是一个很漫长的阶段,但是发展趋势不可逆转的。因此,我们建立“农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与双重两权分离相适应,从现在起就开始积累社会保障基金,以便能保证当农地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逐渐淡化时,“农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能顺利向“个人帐户”一重社会保障制度转化,这时也是双重两权分离向一重两权分离过渡之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完成了其成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 人民出版社;

  2、陈吉元、韩俊:《人口大国的农业增长》 中国远东出版社;

  3、伍山林:《制度变迁效率评价》 1996年《经济研究》第6期;

  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1994年中;

文本,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

  5、邓大才:《试论农村地产市场发育的障碍及对策》 1997年《中国软科学》第11期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2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下,技术创新活动更符合创新的规律和要求,也使技术创新更具专业性和科学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而这种动力之源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特有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机制成为激励企业从事创新行为和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动力源。总理曾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这一观点指出了知识产权与企业自主创新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其特有的以利益为核心的激励创新的机制保障了创新主体对其创新成果的垄断性收益。它使创新主体形成了一个创新———高额投资回报———再创新———再高额投资回报的技术创新良性循环机制〔4〕,这样将使技术创新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复次,知识产权不仅是创新成果的保护手段,也是评价技术创新是否成功,以及创新效益的重要评价指标,特别是评价自主创新的重要指标。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是技术创新成果权利化和法律化的体现。技术创新活动形成创新成果后,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知识产权确权,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使企业技术优势转变为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同时,技术创新活动是否成功、创新的成效如何,知识产权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评价指标,在自主创新中知识产权更是具有基础性作用。最后,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具有重要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属于制度创新的范畴。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是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创新也深受技术创新的影响。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技术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范围。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也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范围和边界进行了限定,它通过对创新的激励、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市场化激励反作用于技术创新,促进技术创新的实现。从促进技术创新层面看,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技术创新规律和内在要求,重视对创新成果的转化。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除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的情况存在外,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机制不够健全也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如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中介机制、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等、产学研知识产权转化机制等。

一、模仿、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技术创新主体能够凭借这一专有权控制市场,从而获取创新的收益。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能够减少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使一部分技术创新的社会收益转化为创新主体的私人收益。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知识产权人能够凭借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获取较多的垄断性利益,技术创新的外溢性程度相应降低,知识产权制度能有力地促进技术创新主体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此时,技术创新者能够通过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私人性质的独占获取市场竞争的优势。但是,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较弱时,技术创新外溢性程度加强,知识产权人难以禁止他人的模仿行为,技术创新主体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动力就会受到影响。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模仿行为进行了抑制,但其抑制的程度和范围则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模仿之间存在极强的相关性。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本土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提高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但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技术模仿的成本〔5〕。有研究证实,技术模仿国家在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存在技术创新的可能性。一种观点则主张,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增加了模仿成本而不利于其技术进步〔6〕。还有研究通过建构动态均衡框架,发现“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高模仿率能够使得最初知识薄弱的地区迅速缝合知识缺口并转为技术创新,到那时这样的地区自然会激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机”。〔7〕从人类知识和学习的角度来说,模仿是人类知识进步的阶梯,人类是在模仿、学习中获得知识并不断演进的。在市场经济社会,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出现后,对知识及其传播、利用的自由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发生了冲突,知识产权制度试图通过建立专有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专有权利与公共领域、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对价和平衡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与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这种平衡始终具有动态性,并且深受一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较高,与此相适应的是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展中国家则相反,主张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最理想的角度讲,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由其经济和科技文化水平所决定,并且随着该水平的提升而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是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阶段论”。在二战后几十年中,较宽松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使得一些国家比较容易贯彻这一点,如日本和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凭借国际上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推其国内企业模仿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实现了技术跨越式发展。这也能够解释上述实证研究得出的模仿到一定阶段后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结论,因为在模仿过度的国家和地区,无法成长自主创新的空间,率先创新者意识的觉醒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的蔓延,使得借助于知识产权制度遏制无序的模仿成为必要和可能。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看,整体上采取的是模仿创新的战略,在对发达国家的创新成果进行模仿的同时,也并非不存在国内的自主研究开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对于模仿和自主研究开发自然存在显著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低时模仿的环境比较宽松,因而有利于模仿,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高时,对企业的自主研究开发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越来越提高的趋势,发展中国家的模仿也逐步让位于自主创新发展模式。我国近些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创新政策的演变就体现了这一点。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将其与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联系在一起,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影响。当然,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阶段论”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来越高的国际保护环境中适用空间几乎不存在。在众所周知的世界贸易组织新体制下,Trips协定提供的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切断了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经济、科技和文化水平决定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政策空间,也打乱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发展节奏,使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不能遵循从模仿到弱保护再到强保护的过程。当初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接受Trips协定的内容,是出于获得市场准入和先进技术的考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工业品和原材料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性较强,对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直接投资的依赖性也较强,为了获得更大的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让步。这种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局使得发展中国家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不过,即使是在现行比较严密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中,技术、文化等领域的模仿仍具有普遍性。原因主要有: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不宜也无法完全禁止模仿,知识产权制度禁止的模仿属于复制、仿制、剽窃、抄袭等缺乏创新的“照葫芦画瓢”的行为,却不能禁止在模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的模仿创新的行为。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禁止模仿的着力点不同,如著作权法不禁止对他人思想和观点的利用,限于禁止对作品思想表达的抄袭,专利法禁止的是照搬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禁止绕过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知识产权制度对模仿的禁止也与其保护力度有关,知识产权的弱保护自然会为模仿形成比较宽松的环境,反之亦然。第二,与创新者竞争相比,模仿者也有其竞争优势,如不用承担高额的开发费用和承担开发失败的风险,创新的不确定性较小,而创新者则面临较高的创新成本、创新的不确定和高风险性等问题。与模仿者相比,在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其从事创新的动力之一是抢占技术和市场先机,获得超额市场利润。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当模仿者从竞争者创新溢出效应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创新者获得的利润时,创新者研究开发投入的动力就更容易受到影响。从实际情况看,当发明出现后,越是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越是容易被模仿。埃德温•曼斯菲尔德、马克•斯瓦茨与萨姆•瓦格勒等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在48项样本中,申请专利的占70%,但获得模仿许可的只有1项,其中有60%的创新在4年内被无偿模仿。理查德•卢因等人在1986年的一项调查则发现,即使是申请了专利的创新成果,在3年或几年内,在129个行业的创新中都被模仿了〔8〕。当然,如上所述,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并不是要禁止模仿,禁止的是带有侵权性质的公然仿制、复制、抄袭等缺乏任何创新或独创性的行为。不过,实践中的大量的案例还证实,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不够或者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因素,存在模仿者后来居上,将创新者淘汰出市场的现象。如CT扫描仪、Bowmar公司的袖珍计算器、施乐公司在计算机鼠标、图标等一些关键产品上的发明创造。在这些案例中,有不少是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公司模仿小公司的创新成果迅速占领市场,并遏制了小公司的技术创新。这些事例也证明了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保护企业技术创新的极端重要性。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体现的是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度大小与对模仿禁止的程度和范围直接相关。现有关于创新企业与模仿企业收益关系的研究成果也认为,企业模仿创新技术的成本越低,对创新企业的收益影响也越大。如果大多数创新收益都让模仿企业所占有,那么企业做出先导性发明创新的意愿将大为降低甚至丧失。这样,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规模越来越大,研究开发费用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企业的创新成果如不受到专利保护,将会极大地遏制其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9〕。上述观点表明,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保护水平才能够避免模仿者夺取超过创新者创新成果实现的利益,否则将极大地抑制创新者的创新活动和投资者对创新活动的投资。

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自主创新的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问题,在经济和科技发达的国家与落后国家存在一定差别。一般认为发达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创新的促进更为明显,知识产权制度表现出与技术创新更强的适应性,而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市场机制很不成熟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空间有限,在创新成本、创新激励等方面都受到较大制约。这当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特点有关,如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外生性而非内生性,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经历从模仿到创新、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所推动的,而且基于经济、科技和文化实力的巨大差距,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总量远比发达国家要少。国内相关研究建立的理论模型表明,知识产权制度能否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于某一临界值时,提高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降低该国的技术创新水平。反过来,当该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于某一临界值时,提高该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提高该国技术创新水平。另外,知识产权制度的质量和经济发展速度对技术创新都有重要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或者技术能力不强时,随着GDP增加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人均GDP超过一定临界值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10〕。这一结论表明,为使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家的技术创新,需要确定适当、合理的保护水平。从知识产权的经济学角度分析,也可以解释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才能适应技术创新的需要。技术创新活动本身具有外溢性,这是由于技术创新成果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所决定的。技术创新的外溢性,是指技术创新活动能够给他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创新主体却不能获得必要的补偿,从而使得创新主体获得的个人利益小于技术创新活动带来的社会效益。技术创新的外溢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存在密切联系。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协调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保障技术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接近的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为激励技术创新,显然需要保障创新者必要的私人收益率,为确保这种私人收益率,促使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将技术创新的外溢效应内在化为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中,提高了技术创新活动的私人收益率,并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微观机制合理调节技术创新活动的经济利益分享,促进技术知识的创造和有效扩散,从而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了极大的激励作用〔11〕。从经济学的分支福利经济学的角度,也可以理解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的匹配性。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意味着知识产权人从消费者那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创新产生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让渡于知识产权人,或者说社会福利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但另一方面,它会相应地提高知识产权人的私人收益率,从而相应地增加其从事创新的动力,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创新能力,总体上却会增加社会福利。当然,这里的消费者和社会福利损失与创新者的收益增加及其带来的创新动力的增强,是建立在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并不是保护水平越高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也越高。可以进一步探讨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和能力培养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有学者认为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创新的投入能力、创新的扩散应用能力和创新产出能力等内容,由自我研究开发形成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引进产生的自主创新能力两部分形成,并研究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能力、自主创新扩散应用能力和自主创新产出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之间内在联系。该文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自我研究开发投入成正相关的关系,认为“较优的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应于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基础,较优的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应于较小的自主创新能力基础”。根据该结论,进而认为由于我国自主研究开发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距离,因此适应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较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不能过高。但由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日益提高,我国应加大自我研究开发投入,通过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激励自我研究开发投入特别是企业的投入,同时也应重视技术引进途径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12〕。本文赞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之间关系的结论,在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下,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作用体现为企业增加对自我研究开发的投入以及对自主创新扩散应用的发展,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高时,这种激励作用增大。在当前知识产权国际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而且随着提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也增强了吸收国际技术溢出的能力,可以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关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中,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自身发展。例如,有观点主张在静态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会强化发达国家企业的市场力,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而在动态意义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则会减缓发达国家的创新速度〔13〕。应当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不能笼统地认为只有不利影响,而应当辩证地分析。发达国家为了在发展中国家寻求投资与开拓市场,无疑希望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产业组织政策 产权制度变迁方式 有效结合

    在产业领域内,政府制定产业组织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优化企业行为,使市场结构趋于合理,市场绩效达到最佳。但影响企业行为的因素,不只是产业组织政策,企业产权制度及宏观产权制度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微观运行的基础性激励、约束安排,它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其它因素发挥作用。宏观产权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平台,框定了企业产权制度选择集合的范围,限制着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程度与空间。因此要优化微观企业的激励、约束安排,改善企业行为,以提升市场结构和绩效水平,必须在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同时,审视现有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促其完善。本文仅就经济规模政策、企业并购政策、产业退出援助政策、反垄断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实施,需要产权制度变迁相配合予以论述。

    经济规模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规模经济显着的产业,如何扼制小企业盲目进入,防范形成恶性竞争局面,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经济规模政策能否发挥应有作用需要产权制度创新予以配合。政府通过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限制达不到经济规模标准的新企业进入产业内,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产业内规模不合理现象的产生和恶化,有利于发挥企业规模经济效应,降低单位产品或服务成本。

    产业内现有企业能否实现规模经济,以及是否有符合规模经济标准的企业进入,直接关系到产业实现规模优化的进程。在制定经济规模政策后,这种增量式的规模水平提高,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与规模水平相适应的企业产权制度短时期内难以形成,制约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防碍规模水平提高的进程。也就是说,制定了最小经济规模标准后,产业进入壁垒提高,意欲进入产业领域的潜在进入者,必须在资金、企业产权制度及组织结构等方面作出适当安排,其原因在于有了规模标准要求后,投入资金需要量必然大幅增加,而且对企业产权制度会产生革新性的诱致性需求。特别是当产业内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时,在利润的驱使下,新进入企业常常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后,如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产权清晰程度及企业产权融合度提升后,才能进入该产业领域。由此可以看出,经济规模政策要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需要企业产权制度作出适当创新,才能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

    企业并购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企业并购的结果将减少产业内企业的数量,抑制企业间过度竞争,并购减少了供给环节的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的无序状态。

    企业间并购涉及到产权变动,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将重新整合,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将解构和重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契约关系骤变,这无疑都将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政府制定优惠的并购政策无疑改变企业的目标函数,诱致企业行为选择集合丰富化,但企业是否进行并购还依赖于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与否。并购过程中原有企业产权关系解构和重构的成本,直接影响着并购行为的发生。如产权确认、产权评估、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解除契约与重新签约等成本,以及人们对重构企业产权制度的观念、态度都将影响着并购行为的实施。因此,政府应将优惠政策的制定与产权制度创新结合起来,才能缓解过度竞争、规模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而言,政府应从法律和道德等层面完善宏观产权制度,从法律上界定产权的归属,规范各类产权流动的程序,理顺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签约与解约关系;在实施层面大力加强产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本市场的建设;通过宣传、教育与思想工作促进非正式规则的转变,如改变人们对产权关系的意识形态、道德观念和习俗惯例。只有实现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与实施机制三个方面的转变与结合,才能有效地创新宏观产权制度,克服企业并购的宏观产权制度约束,降低并购实施的成本。

    如果政府在某一产业领域拥有大量的国有产权,那么政府还负有强制推动微观国有控、参股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义务。并购行为是企业行为集合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国有控、参股企业也不能回避并购行为,由于国有产权主体不能到位,政府必须扮演这类企业并购决策的主体,承担产业走向规模经济的责任。通过政府推动并购与联合促成企业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融合度提升及产权流动性增强,为促成日后的市场化并购作出铺垫,也就是为国有控、参股企业产权制度的再次变革做准备。

    由此可知,并购优惠政策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需要宏观产权制度及企业产权制度创新配合,才能提高产业组织合理化演进的速度,并保证其持续性。

    产业退出援助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张伯伦在20世纪30年代有关产业组织问题的开创性研究中,就已使用了“能力过剩”的概念。以后贝恩又使用了“过度竞争”的概念。为了解决市场过度竞争长期凝滞的状态,政府应该制定产业退出援助政策,使产业走出低效率的状态。产业退出援助政策的作用在于减少产业的退出障碍,打破产业内存在的企业关系的僵持状态,是诱致企业清算和转产的政策措施。产业退出援助政策有诱致微观产权主体改变既有产权关系的功效,有利于产业内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做作出调整,使得产权制度实施成本高昂的企业被淘汰,产业内企业产权制度的类型趋于减少,实际上随着劣势企业的退出,产业内的企业产权制度得以优化。退出援助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即侧重于退出,接受援助的企业必须退出和转产,企业旧有的产权关系必须解构或重新整合。从本质上说,这是政府诱致性政策引致的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这有助于促进产业组织内的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和产业内企业产权制度的优化变迁。

    反垄断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为了发挥竞争机制带来的活力,提高效率,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政策,来抑制垄断可能带来的效率低下。反垄断的产业组织政策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控制市场结构;二是控制市场行为。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他着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认为只要保持充分的竞争,经济资源的配置最终总能达到最优。在斯密之后,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一直把自由竞争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原动力,认为市场支配力分散的竞争性市场具有抑制与均衡的机能,可以排除垄断的弊害,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同时企业间的激烈竞争会促进技术革新,能取得比垄断状态更好的效果。传统的自由竞争理论的反垄断政策,依据的是企业市场份额过高,经济力量过分集中,即主要是针对抑制市场结构的反垄断政策。现代竞争理论提出,只要进入壁垒较低,潜在的进入者会抑制在位企业滥用垄断权力。新的创新理论认为,只有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最能推动技术创新。上述理论对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从主要针对结构向主要针对行为转变。

    反垄断政策实施带来的结构、行为及绩效的改善,并不仅仅取决于反垄断政策本身,而且还取决于产权制度的既有状态。在经济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产业由于历史及自身特性的原因,形成了国家垄断,即其产业领域内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制了整个产业领域,形成了政府对产业领域内企业的强干预。这种干预企业的方式不同于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间接干预,而是作为出资人产权代表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的直接干预。在这种产业领域内,企业产权制度可选择范围大大缩小,因为企业产权制度的优劣不能像竞争产业中的企业那样经过充分市场比较,其效率高低也难以量化。如我国电力、银行等产业领域一直实施传统国有企业控制,没有与产权清晰、融合度高的现代股份制企业贴身比较,其效率不可能确知。

    对被政府行政垄断的竞争性产业领域,一方面要制定政策实施反垄断,消除市场进入壁垒,鼓励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并形成竞争,使产业内的企业产权制度出现多样化并能同场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对竞争中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缺陷落后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政府不能一味给予补贴或政策支持。特别是加入WTO后,国际市场潜在进入者的存在,形成强大竞争压力,而应对其采取强制性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使产业领域内企业产权制度得以优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展开竞争,提高竞争力。因此,反垄断政策与产权制度创新应结合起来进行,才能使产业组织合理化,使企业产权制度得以适宜的变迁。

    中小企业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在产业内部,保持一定数量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大、中、小企业并存,有利于增强产业组织内部的竞争。现代经济运行发展中,无论从生活需要还是从生产需要,以及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来看,中小企业都是不可缺少的,为此必须制定恰当的中小企业政策。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等法规和政策,经过贯彻实施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现代化。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通过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提高独立创新能力(李悦等,2002)。

    政府制定实施的中小企业政策,特别是税收、金融及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仅有上述政策显然是不全面的,其效果会缺损。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是否孜孜以求,不仅取决于政策优惠与支持,而且取决于知识产权受保护的程度,即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备性程度。政府在强制完善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具有重要责任与义务。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缺失,将导致创新收益不足以抵偿创新成本及风险,技术创新将减少,研发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大多数企业都等着享用技术创新企业的技术扩散效应。为了鼓励技术创新,确定技术保护的时期,以提高创新收益,是政府不得不做的。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和宏观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将是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因素。除了知识产权保护外,政府应强制放开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集合,应允许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和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自由签约,从法律及其实施层面支持和保护战略型和技术型等人力资本主体参与分享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可以选择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融合度更高的企业产权制度。

    在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企业选择企业制度的空间扩宽的条件下,政府辅以促进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的政策措施,诱致微观企业产权制度作出调整,以利于融合更多技术型人力资本和创新型企业家,推动企业技术和制度创新在中小企业中的拓展。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 公办高校 产权制度 改革与完善措施

1.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在经济落后、教育底子薄弱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改革,在办学规模、教育实力、教学质量等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发展、社会建设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自1998年底教育部制订《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确立我国高校扩招的政策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高等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

与此同时,高校的发展面临着诸如办学目的模糊,教育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学校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并非取决于举办者或投资者的个人能力,而是取决于其自身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能力。这种制度能力,就是由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构成的现代学校制度。其中,高校产权制度的成熟与否是判断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成熟程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高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由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权力,现代产权制度具有三大基本特征: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权责的有限性和经济组织治理的法人性。

教育产权没有统一的概念定义,学术界广泛采用的观点有三种:(1)教育产权就是拥有已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财产的权利;(2)狭义的教育产权就是学校产权,广义的教育产权则还应该包括劳动力产权;(3)所谓经济学意义上的教育产权是指教育产业的参与者对稀缺的教育资源及其经营收益各自享有的包括物权和人身权在内的排他性权利集合。教育产权可以表现为物的产权,如大学的用地、建筑物、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等,以及无形资产的产权,如学校的声誉、知名度,相关专利发明,以及劳务产权。教育产权是一组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包括对教育财产的狭义的所有权或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在内的权利集合。教育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的教育产权或者对教育产权的制度化,是以教育产权为依托,对教育活动中的各种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织、调节的制度安排。

当前,公办高校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仍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其无论在数量还是办学规模上,都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办学体系。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公办高校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并未建立起来。比如,尽管公办高校的投资者趋于多元化,但其产权所有者仍虚置,高校本身并不是独立法人财产权主体。这使得高校缺乏基本的产权制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严重影响了其在社会中发挥最大的职能和效用。因此,研究当下我国公办高校的产权制度,分析其现存的问题,探讨合理的产权机制改革方式和完善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高等教育产权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高等学校的产权制度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公有产权制度安排,存在办学效率低下、资源利用率低等弊端。就制度本身而言,我国现有的高等学校的产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权不清晰,经营权,收益权分离导致产权的激励约束机制失效。

对于我国而言,高校的产权制度是国家所有、社会共有、集体负责,但是现实中是由受国家委托的学校经营管理者对学校实施具体经营,部分高校管理者不顾办学效益、随意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高校权利滥用的现象。由于学校经营的盈亏不影响学校经营者的所得,经营者只是接受委托管理,不是学校利润的直接占有者,不能分享学校财产的剩余权,公办高校产权的权能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对等起来,管理者缺乏办好学校的持久动力。因此,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就很难对学校经营者发挥作用。

(2)高校行政干预过多,教育机构行政化。

由于公办高校的最终所有者是政府,因此在当前的中国,大学实际上是一个庞大的行政系统。操纵这一系统的是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因此其先天地排斥市场选择,而是根据其所处的行政层次来配置相应的教育资源。高校行政化导致办公效率低下,教育、管理资源配置扭曲,导致高校办事效率低下、官僚化严重,大大降低了高素质管理者的积极性。同时,高等教育体制行政化导致对教师和普通教职工的轻视,严重影响了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态度,出现了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

(3)人力资本产权不清,高校人才大量流失。

人力资本的产权,是指对人力资本拥有和可以实施一定权力或权利,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是人们经济关系的反映。我国现有的高校行政体系决定高校的人力资本产权为组织所拥有,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下,人力资本产权不清或者是“残缺”,教职工的积极性得不到提升,使得高校人力资本更具有趋利性和流动性。

3.公办高校产权制度改革与完善措施

公办学校在产权制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其成为教育经济领域许多专家研究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方法和建议。本文对学界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归纳,将其分为三个主要的改革方向。

(1)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股份制高校。

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产权清晰,能否保证产权清晰,是现代高等教育产权制度与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根本区别。我国教育效率低下,主要是由教育产权不清晰和制度缺陷造成的。要进行制度变革,首先必须实行教育产权变革。针对中国高校的产权结构现状,要建立现代高等教育产权制度,实现公办高校股份制改革是高校产权体制改革的关键。

建立股份制高校的目的就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的教育投资机制,改变政府对大学的直接控制,建立大学的法人独立地位(陈彬,2006)。中国公办高校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股份制高校的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和学校法人。由监督董事会运作,对全体股东负责;而学校法人主要是负责具体的教学教务管理。

②收益分配方面的调节

在办学收益分配环节方面,股东可以提取一定的股息,这是一种现金形式的直接回报方式;另外,根据办学效益的好坏、学校积累的多少,按照股东持股的比例进行股权摊分,但不可以以现金形式拿走,只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财产。

(2)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

建立健全高校人力资本产权的保障机制是建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基础。赵普光(2008)认为,首先必须在法律方面对高校人力资本进行保护:在维护高校人力资本主体的利益同时也要规范高校人力资本产权的运行,刺激产权交易。其次,要在人力资源产权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订立相应的契约,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最后,由于高校人力资本投资较高,因此其面临的不确定性也相对较大。

同时需要加快人事制度和收入方面的相关改革,为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人的物质需求都得到满足时,精神方面的激励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的教师收入一直处于相对的低水平状态,因此提高高等学校教师的收入水平,建立相应的考评激励机制,激励与约束并存是非常必要的。

加快人事制度和收入方面的相关改革,能实现高校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为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公办高校实行“转制”,实现产权变革。

从产权的角度讲,公办高校“转制”的实质是从公有产权向非公有产权的变革,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学效率,让学校真正成为教育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使稀缺的高等教育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公办院校“转制”主要包括以下管理机制和经费筹措机制。

从宏观上来说,私立高校办学效率普遍高于公办学校,因此“转制”有利于改善公办学校的低效率,缓解高等教育经费供求竞争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推进高等教育体制多元化的教育体制改革进程,有利于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协调发展。

高校教育转制的方向主要有:国有民营,即学校的产权仍属于国家,由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或私人来维持学校的日常经营管理;民有民营,即公办高校整体被收购,成为一所适度营利的营利性高校;混合型,即部分公办高校转为一种办学主体与投资主体高度混合的高校,包括建立独立学院,私营机构收购改造公办高校某个学院,以及前文所述的建立股份制合作高校。

4.结语

本文从产权制度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国高等教育学校在教育产权制度上的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剖析了我国当今教育产权制度产生的制度背景和所存在的主要缺陷,认为其主要的问题集中在产权不清晰,经营权、收益权分离;教育机构行政化和人力资本产权不清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归纳总结了教育产权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途径:明晰产权归属,建立基于股份制的高校产权体制,以此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的教育投资机制;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实现高校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为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公办高校“转制”,实现产权变革。

参考文献:

[1]成长群,万玲莉.地方公立高校能否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标准和依据[J].湖北社会科学,2008,(5).

[2]陈彬.公办高校股份制改革研究综述[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6,(3).

[3]杜丽娟.简述我国高丽高校“转制”的若干问题[J].职业圈,2007,(5).

[4]赫敬习.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极其激励[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5]洪源渤,赵慧敏.公办大学的产权明晰问题[J].中国电力教育,2010,(7).

[6]纪秋颖,林健.我国公立高校实行股份制改革探讨[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7]潘懋元.我国高校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兼论公、民办高校产权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2005,(14).

[8]沈有禄.对高等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效用属性图解[J].中国农业教育,2005,(2).

[9]徐文.教育产权论[J].博士学位论文,2004.

[10]王官诚.我国公立高等教育产权的利弊分析与对策探析[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8,(1).

[11]王鹃.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激励与约束[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8).

[12]吴开俊.公立高校“转制”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J].高等教育研究,2005,(10).

[13]吴开俊.治理理论下的公共高校“转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5).

[14]魏海苓,孙远雷.论现代产权制度下的我国公立高校产权改革[J].现代大学教育,2005,(4).

[15]杨晓霞,吴开俊.公立高校转制:产权的视角[J].当代教育论坛(上半月刊),2009,(4).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5

【摘要题】信息法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里斯来华访问时,提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界面临着七种挑战,它们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强化教育工作,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商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工作,调整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工作。可见从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可以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事业及业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我们以下就试图从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现实推动。

1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五个构成要素[2]:(1)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2)作为鼓励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激励因素的权利;(3)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保障权利而设计的规则;(4)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保证规则有效运行的机制;(5)该制度影响的利益团体的行动。虽然在字面上我们找不到信息管理的字样,但事实上每个构成要素中均蕴涵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因素。从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看,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从知识产权权利看,禁止知识产权信息的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规则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形式;从机制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团体的行动看,围绕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信息管理活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一种基本行为。

此外,为衡量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有效程度,美国技术评价办公室曾提出了一个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的框架,其中的一级指标包括:达成目标的有效性;取得目标的效率;可实施性;制度的健全性;作为政策工具的精确性;与国际及国家其他系统的兼容性[3]。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结果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等,起着重要的协助与支撑作用。

2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发展

因特网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信息交流模式,但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网络活动必需遵循的一个原则,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传输的内容是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的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然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因技术手段的变化、载体形态的不同等而呈现出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必将影响到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服务活动。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的新领域、新事物,其中包括: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作品、向公众传播权、网络链接权的保护、域名与商标冲突、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网络域名注册市场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涉及网络假冒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与网络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作品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4]。这些新的保护客体及业务领域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变化。

从知识产权法律特性来看,根据郑成思先生的分析[5],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许多的国家及地区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此外,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具有以下显著特性,一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动态扩张。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经济的快速演变,导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日益多样化,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断动态扩张。二是更为隐蔽的无形性。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固化载体的存在而使知识产权活动显得直观易察;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知识产权甚至连固化的载体形式都失去了,其无形性更加隐蔽,从而导致涉及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增大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难度。基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我们可以考察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日益升级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担当更多的重任,如各种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收集、合理组织、快速传播、充分交流。其次,网络知识产权权利的加强及保护客体的不断扩张,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内容向纵深方向发展,如因网络而产生的域名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再者,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弱化,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更方便地跨越地域限制,业务范围更多地从国内转向国际。因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推动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业务的拓展、深化。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也成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一种重要理论基础。

3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推动作用

正如以上我们谈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而产生和不断演变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与飞速发展,必然对相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和调整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调整和修改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和深化,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每次修改与完善,都会增加或删除一些内容或程序步骤,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类型、内容、范围等诸多方面的变化,进而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如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便不断地对其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自1959年至今,已先后对专利法进行6次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则更为频繁,1990年至1997年,先后修改了11次。其中在1985年和1986年,日本通过对著作权法两次修改,明确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保护;1992年修改著作权法,创立了向权利者支付补偿金的制度,规定使用数字化的复制机器进行的私自录音、录像,应该向作者和链接权人支付补偿金。又如,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在2001年7月和10月分别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调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时代性和国际性。及时地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制度变化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并扩大宣传,才能使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修改,也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快速、方便、新颖、有效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使其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同步与协调发展。

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需求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从申请到保护都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尚未能有效地融合一体;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差,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特性与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发挥;其三,知识产权管理有待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知识产权日常业务的规范来体现的,而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本身还没有真正成为科技进步与企业成长环节中的重要构成要素。鉴于这种情况,在“十五”期间我国将从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政策:(1)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2)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指标之一;(3)加快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促进高科技发展;(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5)加强国际领域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6]。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设定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和推动社会各要素发展的主要入手点。根据上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3月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一,为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必须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为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其二,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为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效用,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并将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

从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实践看,目前我国企业对专利信息的利用较多地停留在科研开发过程中对技术信息的利用,而如何从专利战略竞争角度挖掘市场竞争情报并采取对策等深度开发方面尚未能普遍开展。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将面对国际化竞争,互联网则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捷和全球化,因此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和平台,从专利信息入手,更全面更迅速地获取国际国内竞争对手的技术信息、市场竞争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信息。2000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一系列考核企业专利状况的标准,该《办法》的第三章为“专利信息利用”,强调了企业专利管理及技术创新中专利信息利用的重要性。如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第二十条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因而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是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与重要手段。尽管我国有关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及企业商标信息开发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待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但从现有制度可以看出,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5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

随着当前信息高速公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共享与交流步伐加速、科学技术创新的周期缩短,因而要求与之配套的社会制度实现技术与管理的信息化,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根据人们所归纳并认可的信息化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化指标包括: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和产业、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法规及标准。知识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的完善,既涉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业务运行,又涉及到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必然要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建设与开发、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人才等手段;这些手段则既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标志,又构成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主要环节,因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水平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例如日本株氏会社INAX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其中第六章为“知识产权情报管理”,包括“定义,知识产权情报的收集、利用,专利公报的提供”等[7],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在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关键地位。就目前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点看来,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化”资源,即借助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手段实现知识产权文献、数据、资料的数字化、数据库化;二是“化”业务,即在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贸易管理等各项业务中,大力开发、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软件与系统;三是“化”人,即培养与造就一大批熟悉网络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组织、信息加工、信息检索等信息管理专家,并在各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普及知识产权信息获取与检索知识及技能。世界信息系统大师、美国学者詹姆斯-马丁博士提出了一系列的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化”信息的工程化方法,即信息工程方法[8]。其思想主要包括:第一,要围绕核心业务作好战略数据规划;第二,建立主题数据库;第三,开发并应用独特的软件系统。这种信息工程方法对于我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

2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38

3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50

4蒋志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http:///fgrt/fgrt36.htm

5郑成思.知识经济、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http:///news/59.shtml

6方祥生.中国将从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光明日报,2001(8):15~A2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6

【摘要题】信息法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里斯来华访问时,提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界面临着七种挑战,它们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强化教育工作,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商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工作,调整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工作。可见从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可以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事业及业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我们以下就试图从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现实推动。

1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五个构成要素[2]:(1)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2)作为鼓励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激励因素的权利;(3)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保障权利而设计的规则;(4)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保证规则有效运行的机制;(5)该制度影响的利益团体的行动。虽然在字面上我们找不到信息管理的字样,但事实上每个构成要素中均蕴涵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因素。从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看,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从知识产权权利看,禁止知识产权信息的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规则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形式;从机制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团体的行动看,围绕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信息管理活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一种基本行为。

此外,为衡量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有效程度,美国技术评价办公室曾提出了一个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的框架,其中的一级指标包括:达成目标的有效性;取得目标的效率;可实施性;制度的健全性;作为政策工具的精确性;与国际及国家其他系统的兼容性[3]。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结果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等,起着重要的协助与支撑作用。

2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发展

因特网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信息交流模式,但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网络活动必需遵循的一个原则,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传输的内容是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的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然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因技术手段的变化、载体形态的不同等而呈现出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必将影响到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服务活动。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的新领域、新事物,其中包括: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作品、向公众传播权、网络链接权的保护、域名与商标冲突、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网络域名注册市场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涉及网络假冒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与网络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作品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4]。这些新的保护客体及业务领域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变化。

从知识产权法律特性来看,根据郑成思先生的分析[5],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许多的国家及地区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此外,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具有以下显著特性,一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动态扩张。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经济的快速演变,导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日益多样化,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断动态扩张。二是更为隐蔽的无形性。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固化载体的存在而使知识产权活动显得直观易察;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知识产权甚至连固化的载体形式都失去了,其无形性更加隐蔽,从而导致涉及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增大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难度。基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我们可以考察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日益升级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担当更多的重任,如各种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收集、合理组织、快速传播、充分交流。其次,网络知识产权权利的加强及保护客体的不断扩张,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内容向纵深方向发展,如因网络而产生的域名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再者,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弱化,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更方便地跨越地域限制,业务范围更多地从国内转向国际。因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推动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业务的拓展、深化。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也成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一种重要理论基础。

3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推动作用

正如以上我们谈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而产生和不断演变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与飞速发展,必然对相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和调整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调整和修改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和深化,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每次修改与完善,都会增加或删除一些内容或程序步骤,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类型、内容、范围等诸多方面的变化,进而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如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便不断地对其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自1959年至今,已先后对专利法进行6次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则更为频繁,1990年至1997年,先后修改了11次。其中在1985年和1986年,日本通过对著作权法两次修改,明确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保护;1992年修改著作权法,创立了向权利者支付补偿金的制度,规定使用数字化的复制机器进行的私自录音、录像,应该向作者和链接权人支付补偿金。又如,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在2001年7月和10月分别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调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时代性和国际性。及时地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制度变化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并扩大宣传,才能使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修改,也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快速、方便、新颖、有效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使其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同步与协调发展。

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需求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从申请到保护都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尚未能有效地融合一体;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差,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特性与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发挥;其三,知识产权管理有待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知识产权日常业务的规范来体现的,而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本身还没有真正成为科技进步与企业成长环节中的重要构成要素。鉴于这种情况,在“十五”期间我国将从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政策:(1)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2)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指标之一;(3)加快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促进高科技发展;(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5)加强国际领域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6]。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设定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和推动社会各要素发展的主要入手点。根据上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3月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一,为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必须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为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其二,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为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效用,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并将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

从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实践看,目前我国企业对专利信息的利用较多地停留在科研开发过程中对技术信息的利用,而如何从专利战略竞争角度挖掘市场竞争情报并采取对策等深度开发方面尚未能普遍开展。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将面对国际化竞争,互联网则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捷和全球化,因此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和平台,从专利信息入手,更全面更迅速地获取国际国内竞争对手的技术信息、市场竞争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信息。2000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一系列考核企业专利状况的标准,该《办法》的第三章为“专利信息利用”,强调了企业专利管理及技术创新中专利信息利用的重要性。如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第二十条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因而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是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与重要手段。尽管我国有关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及企业商标信息开发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待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但从现有制度可以看出,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5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

随着当前信息高速公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共享与交流步伐加速、科学技术创新的周期缩短,因而要求与之配套的社会制度实现技术与管理的信息化,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根据人们所归纳并认可的信息化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化指标包括: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和产业、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法规及标准。知识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的完善,既涉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业务运行,又涉及到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必然要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建设与开发、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人才等手段;这些手段则既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标志,又构成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主要环节,因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水平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例如日本株氏会社INAX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其中第六章为“知识产权情报管理”,包括“定义,知识产权情报的收集、利用,专利公报的提供”等[7],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在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关键地位。就目前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点看来,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化”资源,即借助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手段实现知识产权文献、数据、资料的数字化、数据库化;二是“化”业务,即在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贸易管理等各项业务中,大力开发、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软件与系统;三是“化”人,即培养与造就一大批熟悉网络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组织、信息加工、信息检索等信息管理专家,并在各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普及知识产权信息获取与检索知识及技能。世界信息系统大师、美国学者詹姆斯-马丁博士提出了一系列的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化”信息的工程化方法,即信息工程方法[8]。其思想主要包括:第一,要围绕核心业务作好战略数据规划;第二,建立主题数据库;第三,开发并应用独特的软件系统。这种信息工程方法对于我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

2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38

3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50

4蒋志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http:///fgrt/fgrt36.htm

5郑成思.知识经济、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http:///news/59.shtml

6方祥生.中国将从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光明日报,2001(8):15~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