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例6篇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有效税收筹划;企业并购;中国税法;案例分析

一、引言

并购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通过并购,企业可以避 开 进 入 壁 垒 ,迅 速 进 入 目标市场,争 取 市 场 机 会 ,规避各种风险;同时也可以获得协同效应,克服负外部性,减少竞争并增强对市场控 制 力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西方国家企业并购已经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了一百多年,西方国家并购的形式多样,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关于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并购重组的发展要晚得多,从改革开放至今也就三十多年的时间。但在这短短的三十年间,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新企业、大企业不断涌现,完善的竞争机制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并购变成为企业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选择,我国的企业并购数量与规模也随之不断地增加与扩大。

企业并购十分复杂,涉及股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资产的转移,现金流动,融资等诸多方面。相应的,并购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也更加的复杂,比如涉及资产的转移是否要征增值税,涉及不动产的转移是否要征营业税,转让合同会涉及印花税等。这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最为复杂,既要考虑前述几种税收的影响,还要根据并购的交易结构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二、KM中国并AT企业并购模式选择的涉税分析

KM集团是一家注册地在美国的工业设计企业,主要从事与工厂、楼宇、环境保护相关的自动化设计。2005年,KM集团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企业,即F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FX企业”),负责亚太市场的投资管理。同年,FX企业与另一家新加坡本土企业在新加坡共同投资设立Y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YX企业”),并持有其75%的股权。YX企业主要从事环境保护自动化设计和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相关投资架构可参考所附股权结构图)

KM集团于2008年进入中国的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市场,2008年3月,FX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了FY(中国)投资有限企业(“FY中国”),负责投资管理法易集团的在华业务。同年9月,FY中国与一家中国大陆电子设计企业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了KM中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企业(“KM中国”),FY中国持股80%。KM中国主要从事与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相关的工程、电路设计,并从事相关设备的安装、检测等服务。2011年KM中国年度设计类业务收入达5,000万人民币。自设立之日起,KM中国除了对外承接业务外,还根据集团的统一安排参与执行YX企业和中国大陆客户签订的销售及服务合同,具体的业务模式如下:

YX公司与中国大陆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YX公司将分别履行以下义务:

(1) 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环保工程所需设备的设计服务;

(2) 根据设计成果,定制并向客户销售设备以及工程所需器材;

(3) 提供设备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

因此,YX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分别对应于上述各项服务内容,且在合同中作分别列明:

(1) 设备设计费

(2) 设备、器材价款

(3) 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费

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考虑,YX公司不向客户单独提供设备设计服务;同时会在业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与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YX公司所有。

合同执行过程中,设备设计工作实际由KM中国的设计人员在上海完成;YX公司安排设备、器材成品由海外装配地直接运至客户所在地;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则根据KM集团内部的统一安排,由KM中国在客户现场提供。

中国大陆客户向YX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YX公司在账务上按合同价款全额确认收入。

YX公司不向KM中国支付任何款项,故KM中国在账务上不确认服务收入,其员工从事设计,以及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由KM中国自行负担,在账务上已记入KM中国的成本费用。

KM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为营业税纳税人。

YX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每个合同项目均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且每个项目均在3个月内完成。

近年来,中国本土工业设计企业日益壮大,KM集团在华业务正面临激烈的竞争,其原有的品牌效应和技术优势在逐渐弱化。为了应对不断升级的同业竞争,并在确保原有市场份额的同时实现规模效应,KM中国拟进行以下商业安排:

KM中国将于2012年年末左右收购上海一家企业(“AT企业”)持有的从事环保自动化设备业务的A、B、C 三家企业的股权。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AT 企业截至2012年9月30 日的资产状况如表2-1所示(假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

根据初步的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按股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800万人民币)进行收购交易,KM中国将以AT企业为对象增发相应价值的股票用于支付收购对价。

KM集团将视野也投向了中国大陆其他地区,拟由FY中国于2012年10月?12月期间分别在南京、深圳、厦门、杭州设立子企业,在当地开展楼宇自动化设备的工业设计及相关业务。预计自2013年起,FY中国将向FY集团所控股的所有在华企业提供包括营销支持、市场调查、采购及成本安排、信息技术支持、人力资源和法律支持等在内的一系列共享服务,并按服务成本加成8%的价格向各集团内企业收取服务费(假定该收费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权的交易:

(1)请分析该交易能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说明理由。若可能,请说明还需要满足哪些其它条件。

(2)假设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票(即首次交易)后,由于管理风格等多方面的差异,本次收购并未达到预期的商业效果。因此,KM中国和AT 企业在完成首次交易的一年半以后决定终止合作,分别按照公允价值出售了各自持有的A、B、C三家企业股票和KM中国的股票以套现(即第二次交易)。请比较分析首次交易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将对AT 企业和KM中国在两笔交易中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所产生的影响,并说明首次交易采取哪一种税务处理对集团更为有利。

参考分析:

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其中,“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因此,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企业股权可能可以认定为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交易。其中,KM中国系受让企业,AT企业系转让企业。

财税[2009]59 号文件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列举了五项实体性条件,具体分析参见表2-2:

除实体性条件以外,重组交易当事方还需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与重组相关的资料,以进行备案,否则不得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上,可由资产转让方AT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的确认申请。

上述资产收购交易也可视为三笔股权收购交易。根据59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必须满足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其中A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B企业与C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A企业即使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企业与C企业在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通^上表分析,在仅考虑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尽管首次交易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了AT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但就KM中国前后两次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水平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反而要高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然而,该交易是采取哪一种交易结构与税务处理方式更好,其实并没有确定的答案。相关企业(KM中国,AT 企业)及其股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自身的现金流情况,以及业务需要,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判断。

三、基于该案例的无差异分析

前一节的案例分析运用的是第四章中所提的第二种税务筹划思路:条件相同寻找最大税后收益,即假设交易对价无差异,寻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交易结构。下面本文将运用第一种税务筹划思路对改案例进行分析筹划,即:假设目标企业的税后收益无差异,寻求最低的购买价格。为了方便分析,将对该案例的一些条件做一定修改。假设上海法易直接收购AT企业的全部股权或者资产,无论上海法易选择何种收购方式,其愿意付出的最高对价为1500万元,AT企业愿意接受的最低对价为其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假设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以股东或企业的税后收益和购买成本为标准,求最优的并购模式。

(一)目标企业无差异价格分析

四、建议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不同于企业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它更加的复杂,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税务筹划是在并购交易中进行的,而并购模式的选择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向。并购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一个谈判与博弈的过程,并购方案的达成很大一部分决定于交易双方甚至多方的谈判与博弈结果。正如前一章案例分析所展示的结果,在使目标企业或目标企业股东税收收益无差异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交易收购方的收购成本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收购方通过与被收购方或被收购方股东进行谈判,尽量让被收购方接受最低收购成本的交易结构。因此,沟通在并购中就极为重要,交易各方尽力使其他交易参与者清晰的了解各方的情况,使整个交易环境与内容清晰透明,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寻求能使各方满意的最优并购模式。

参考文献:

[1] 林汝捷.关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J].会计师.2013(15)

[2] 田隽.关于税收筹划的风险及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3(11)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股票投资;会计核算;损益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11-02

企业购买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其购买的数量以及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可划分为“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在实务中,最通常的划分标准是根据购买者的意图和持股数量来作判断。一般而言,购买股票是为了短期交易获利,且购买数量未达到对被投资企业重大影响程度的股票投资均应划分为“金融资产”。而从战略投资出发,购买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并且达到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甚至控制的则应视为“长期股权投资”。本文将仅针对按照金融资产核算的这类股票投资展开论述,通过分析金融资产不同类别的会计核算来说明股票投资类别划分给企业损益带来的影响。

一、股票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类别划分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的分类主要包括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股票资产时,不同的企业可能把它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即可以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企业最终把这类股票资产划分为哪一类的金融资产,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因素,金融资产的分类是管理层的管理目的的真实体现。

实务中对股票资产划分类别的一般标准为:企业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且近期打算出售获利的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打算长期持有或近期没有出售考虑的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另一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股权分置或定向增发等其他方式获得的股票,且持有期间对上市公司不具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的主要区别

1.相关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该类金融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一部分。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2.在报表时点,持有股票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不同

股票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应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就形成企业的当期收益;反之,则形成企业当期的一项损失。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企业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的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在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变动与利润无关)。

3.发生减值时的处理不同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无需计提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则应对其价值作减值测试,若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就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准则还规定,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即股票投资)一旦计提减值,即使在以后持有期间价格得到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能通过损益转回。这一规定导致股票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因类别划分不同而给企业之后持有期间的损益带来重大影响。

4.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在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

企业应按照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此外为了正确的核算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还应当结转相应的科目。企业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应转出为投资收益,把原来计入当期损益转出作为企业总的投资损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需要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应转出为投资收益,作为核算该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一部分。

三、股票投资类别划分对企业利润的主要影响

企业管理层对投资股票的意图以及投资风险的偏好等主观决策是股票类别划分的重要标准。股票资产一旦初始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后无论管理层意图如何改变均不能进行重新分类。当二级市场股价变化较大时,类别划分的不同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以下将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甲公司在二级市场购买100万股A公司股票,10元/股,假设无交易费用,打算长期持有且对A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乙公司同样在二级市场购买了100万股A公司股票,10元/股,假设无交易费用,目的为股价上涨30%后出售;丙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获得A公司100万股股票,假设也为10元/股,无交易费用,该股票限受期为当年的12月1日。购买日均为20X0年10月1日。以上公司均按季编制报表。

按照管理层购买目划分,甲公司应将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由于在取得股票时处于限售期,因此应将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一种情况,A公司股票价格涨跌幅度小:20X0年12月31日8元/股;20X1年3月31日10元/股。

在20X0年12月31日年报时点,股价变化对甲、丙公司当年利润无影响;乙公司将因股价下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少当期利润200万元。

在20X1年3月31日季报时点,甲、丙公司仍无利润变化;乙公司因股价回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当期利润200万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股票价格涨跌幅度大:20X0年11月30日8元/股;20X0年12月31日5元/股;20X1年1月31日8元/股;20X1年3月31日10元/股。

在20X0年12月31日年报时点,甲、丙公司计提减值500万元,减少当期利润相应金额;乙公司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00万元,三个公司在年报时点对利润的影响数相同。

在20X1年3月31日季报时点,虽然股价从亏损又涨回了原价,但甲、丙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却不能确认通过损益转回减值准备而只能增加权益(资本公积),因此不能增加当期利润。而乙公司则可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当期利润500万元。

以上案例说明了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股票类别划分的不同对当期损益具有较大影响:(1)在股票资产未达到计提减值标准的情况下,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会影响企业损益,而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由于股价的变动直接影响当期利润;(2)股票价格一旦波动较大,并且在报表时点达到了计提减值的标准,虽然这两种分类方式在计提减值时点上对利润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但若股价在以后持有期间大幅回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不能转回利润,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却可增加以后期间的利润。

二是在对股票计提减值时,我们认为准则缺乏对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规定,造成在实务中较难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准则中对股票计提减值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应提减”,但同时又规定“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已发生了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在投资整个期间通盘予以考虑判断”。这样的规定很难作为在实务中判断股票是否发生减值的通行标准。例如在本案例中,我们在年末时点计提减值准备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A公司股票从购买日起至年报时点一直持续下跌;二是跌幅已超过40%以上。虽然计提减值的理由视乎符合准则关于“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描述,但由于股票具有股价难以预测的特点,很难说在这某一时点的下跌就一定是持续和严重的。本案例中在年末时点反映出的减值却在第二年1季度因股价全面回升而全部转回。这是否说明年末时点计提减值在判断上出现了问题?或是本就不应该确认为减值,而是暂时性的下跌?因此,对股票投资而言,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的标准及计提多少减值应在准则解释中作具体的明确。

三是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之间不能重分类,也就是说股票资产一旦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是不能再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这与按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类别的标准相悖。本案例中的丙公司在持有A公司股票时,由于在取得股票时属于限售股,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在解禁后即便是管理层认为将近期获利后出售也不能将其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造成在年末时点计提了大量减值,并在以后持有股票期间不能通过损益转回,第二年1季度的利润因此低于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实现的利润。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股票资产一旦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后,在持有期间不能进行重分类,而类别划分的不同又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变化,特别是当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并面临计提减值时,对于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而言,不仅当期利润会因减值而降低,同时在今后持有股票的期间,企业利润不能随股价的回升而增加。因此,企业管理层在选择分类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尤其在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尽量避免选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对于二者不能重分类的规定,准则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人为操纵利润,但股票投资具有难以预测其后期价格走势的特点,且投资者的购买或持有意图及风险偏好往往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若完全不能转换分类,势必将造成因计提大量减值而不能在以后持有期间转回利润的情况,不利于对企业持有股票期间的综合评判。我们希望在今后的准则解释中充分考虑股票投资的特殊性,尽量缩小因股票资产类别划分不同而对企业损益产生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证券公司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 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4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九项重点工作和唐山市社下达的目标任务,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着力打造供销社新时代为农服务体系,着力提升供销社新时期为农服务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推动供销社综合改革深入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充分发挥供销社网络优势,全年实现农资销售额4000万元,碘盐供应量2255吨。

2、积极协助农业农村局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并协助做好市级示范社的认定。

3、进一步规范提升新型乡镇供销社,年内完成14家新型乡镇供销社注册登记,总数达到25家。

4、一是加快推进遵化市供销为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大田农作物土地托管),争取年内完工验收。二是积极做好与中国供销集团对接,争取中农批、中国供销e家在我市新建项目投资落地。

5、推进省级开放办社。争取2019年内将我市有意愿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省社,争取对已纳入省级开放办社的5家龙头企业投资入股,助力企业发展。

6、大力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土地流转信息1000亩以上,年内争取在25个乡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站)。

7、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站)建设工作,积极打造10个示范村,年内争取村级覆盖率达到100%。

8、组建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年内争取完成11家乡(镇)联合社工商注册登记,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9、积极推进农副产品地域证明商标,进一步提升特色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10、做好系统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出现越级访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持续抓好新型乡镇供销社提升,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建设,对全市25家新型乡镇供销社组织、联合社开展拉网式调研,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标识上墙、文字档案制定整改措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力求帮助基层社解决实际问题。按照我市《新型乡镇供销合作社管理办法》规定,年末组织检查验收,奖优罚没,以进一步完善为农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再创我市新亮点。

(二)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遵化市供销为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大田农作物土地托管)。该项目以遵化市新店子镇供销合作社为依托,覆盖以小麦、玉米为主的“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托管和半托管服务。项目占地17.3亩,预算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财政补贴资金42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30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96万元,地方财政补贴24万元),并已全部到位。下一步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土地摘牌事宜,争取年内完工验收。二是积极与中国供销集团(中农批、中国供销e家)对接,争取在我市新建项目投资落地。

(三)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按照唐山市关于《强化全市农村产却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一是加大对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年内完成剩余的9个乡镇大集农村产权入市交易宣传动员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重要意义,并土地流转信息1000亩以上,实现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各项业务取得新的突破。二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站),结合上级相关部门,年内实现市、乡(镇)、村上下贯通,农村产权交易组织体系全覆盖,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一体化运营。三是积极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积极与市相关部门沟通和联系,破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面临的瓶颈问题,争取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成功设立,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四)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鼓励联合发展。

一是进一步发挥农合联在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协助推进专业合作社建设,年内计划协助农业农村局新建专业合作社20家以上。二是进一步加强区域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依托新型乡镇供销社领办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吸纳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入联合社,联合社内实现资源共享、品牌共用,通过整合资源,联合互补,增强竞争优势。三是充分利用农合联优势,围绕我市特色农产品(如蒜黄、香白杏、核桃等),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地域证明商标,进一步提升特色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五)认真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机关账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日常性工作。二是加强全系统资产运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发挥最大效益,保障机关高效正常运转。三是积极妥善处理好资产遗留问题,积极化解历史遗留的部分资产租赁期限过长的合同规范和部分租金收缴不及时的问题,按照制定的整改工作计划,争取年内完成彻底整改任务。三是全力应对全系统企业历史遗留贷款涉诉和被执行难题,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化解防范金融债务风险。三是积极配合财政、国资、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并解决好资产处置后各种遗留问题,维护改制成果。

(六)大力做好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针对我系统历史遗留问题,加大信访隐患排查力度,做到能够解决的快速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力争将矛盾纠纷控制在基层,确保不出现越级访事件。二是加强对已改制企业和新型基层社、新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确保全年无事故。

(七)认真做好党建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生活质量,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谈心谈话及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党内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按照上级学习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坚持“周五学习日”、理论中心组等各项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三是认真做好党员管理、党员统计和党费收缴工作。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5

发展广州低碳产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重点推进、协调发展,当前,应重点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培育龙头企业核心是促进广州企业走向“微笑曲线”的两端,不断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指的是:向前端延伸,从生态设计入手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与销售网络,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既是广州产业在国际产业分工中获取产业竞争力的要求,也是实现低碳经济下的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广州必须改变自身产业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的分工地位,提升产业在研发设计、销售及品牌环节的实力,加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力求实现产业发展从“广州制造”向“广州智造”的转型。同时,必须针对广州企业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龙头企业带动,延伸、完善低碳产业链,实行分级联动,加强分类指导,形成产业发展强大梯队。提升“龙头”企业带动力;打造一批行业“骨干”企业;扶持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在政策与资金上重点扶植龙头企业的同时,积极培育一批目前规模不大,但具有一定产品优势和发展基础的特色公司,引导企业不断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形成长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适应大规模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在既有价值链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工协作。制定产业规划建议编制促进低碳发展的若干规划,如《广州“十二五”低碳发展规划》和《广州市低碳城市建设规划纲要》,形成指导广州低碳城市建设工作的行动纲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低碳专项规划》,优化城乡建设空间布局,根据不同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要求和建设重点,配套相应的投资、产业、土地和财政等引导政策;制定落实《广州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广州市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站发展规划》、《广州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还有《2013年广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广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广州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规划(2013—2017)》等方案。大力推进低碳规划,为低碳产业发展创造条件。要突出抓工业低碳化,将降低工业碳排放作为重中之重。试行《广州市工业能耗指引》,研究建立单位工业产品能耗统计和碳标识制度,力争纳入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研究制定涵盖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CO2减排等要素的低碳发展关键指标体系,指导产业用地招、拍、挂和产业集聚地建设。加强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是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始动力。创新从五个方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产品从需求方面拉动产业结构升级;新技术从供给方面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新市场从市场需求方面拉动产业成长;新生产要素从供给方面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新生产组织从产业内部推动产业发展。目前,广州应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改善创新服务环境,深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快低碳技术的引进和研发,重点研究新一代生物燃料技术、碳捕捉、碳中和、碳贮存、碳运送等技术,以及智能电力系统开发和提高能效的相关技术等,大力实施煤炭净化技术和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低碳开发应用科技项目优先立项。加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实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以及与建筑一体化的光伏屋顶等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项目。

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标,逐年开展疏残林、低质低效林的林分改造;对尚存的荒山、灌木地进行新造林;实施城区增绿、新农村绿化和四旁绿化;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逐步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与分布格局,建立广州森林碳汇监测网络的计量体系。全面实行立体绿化,2012年规划启动16个岭南花园建设,至2015年,在中心城区及南沙新区等新城区率先形成白云新城、麓湖等若干引领广州绿色景观亮点的园林精品片区。至2015年,城区基本实现居住区500米以内见公园绿地,全市绿道总长度达到3000公里。完善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广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广州做好省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发展低碳经济的迫切需要,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初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力争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成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台。广州碳排放权交易应从自愿减排交易试验入手,到自愿与强制减排交易并重,逐步实现强制减排交易,大力发展自愿减排。要大力推进交易品种创新,与商业银行、基金、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机构积极合作,共同研发碳排放权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交易产品,推动金融支持低碳事业的发展,使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碳交易在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联通作用,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构建政策体系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利用现有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大整合力度,重点支持低碳经济技术(产品)研发、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重点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低碳经济宣传、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鼓励汽车、家电、建材、办公设备等行业企业参与中国环境标志低碳认证,并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获得环境标志低碳认证的产品。二是完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鼓励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水平。合理调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对光伏发电、风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按照国家可再生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规定执行。对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能耗企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引导全社会节约资源。三是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鼓励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立和实行一批制度和标准。研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完善能源消耗统计体系,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组织编制《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广州市绿色施工导则》、《广州市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在琶州白云新城等新区域推广实施绿色建筑节能新标准。五是实施促进低碳技术创新的采购制度。在低碳新产品、新技术刚刚推向市场,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低碳”采购是一种很重要的激励手段。为了促进低碳技术创新,政府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低碳采购制度,科学制定政府低碳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指导具体的低碳采购活动。

作者:王可达 单位:广州行政学院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6

一、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落实《xx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xx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加快出台《xx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一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综合信息库和全市知识产权诚信档案,提高侵权代价,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强化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功能,充分发挥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企业创新积极性,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保驾护航。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以重点带动一般,集中力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上下功夫,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三)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挂牌子,整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职能,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支持力度。

(四)出台《xx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系列展会知识产权指引,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决策提供参考。及时跟踪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导的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维扩企业良好国际形象。

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高优质高效地服务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根据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分A、B、C类,分别实行知识产权贴身保护服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和专利突破三大计划,指定专人进行跟踪落实。

(六)全力支持xx企业抢占LED产业创新高点。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向LED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LED企业通过自我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等方式增加专利积累。推动xx企业参与LED行业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应的行业协会建立专利联盟,开展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七)完善服务措施,方便企业专利资助申请。三月底前完善专利资助网上受理、核准服务系统,增加版权资助及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报企业和个人。继续做好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等事项。加大直通车服务范围,在现有直通车服务企业名单基础上增加50%,为更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八)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工作,2009年培育2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及知识产权经验的交流推广,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示范带动作用。

(九)继续深入开展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消除零专利。鼓励中介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专利过程中,经专利申请人委托推荐优秀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优秀项目转化。我局针对项目需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并通过专利展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等,为专利权人服务,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为切实加强对我局“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x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友军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有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红艳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为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促进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建立局领导到企业走访调研制度,通过“知识产权半月谈”等形式,定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十二)尽快修订出台《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划分专利资金的支出范围和结构,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为企业和个人专利版权资助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争取设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xx代办处,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载体,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通道。

(十四)启动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管理系统,加大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设计类企业提供备案服务载体,为“设计之都”保驾护航。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积极和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沟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制度,争取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试点,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与有关方面协调,争取开设高交会“个人专利展”。在“国家专利技术xx展示交易中心”开设LED专场。

(十六)积极制定人才培训计划,重点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对C类企业实行初级培训,对B类企业实行进阶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