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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燃气安全措施范文1
一、工地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1、施工现场有围档,做到围档材料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施工场地:
场区要硬化、道路畅通,有排水设施且排水畅通,工地无积水,设专区吸烟区,上班时间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高处临边施工,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网及平网,“四口”按规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3、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对工人要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塌方,高空坠落等摔伤、砸伤的人身事故。施工单位工程总包方必须对自己的分包队和建设方分包队人员的安全工作都纳入总包方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巡检和定期检查,决不能以包代管。
4、材料堆放:
材料、物件、料具必须按施组平面图布置,堆放整齐,分类码放。建筑垃圾封闭管理,不污染环境。易燃易爆应分类存放。
5、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口设有大门,有门卫和门卫制度,进入施工现场须佩带胸卡,门头有企业标志。
6、现场宿舍:
宿舍有防火措施,床铺放置整齐且按“防非典”要求设置床铺,环境卫生干净、安全。冬天有防煤气措施。
7、综合治安:
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到人,治安防范措施须得力。
8、施工现场标志牌: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必须规范、整齐,有宣传栏、读报栏等设施。
9、生活设施:
厕所干净、卫生。食堂符合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要求,炊事员有健康证,穿佩白工作服。卫生责任制上墙,生活垃圾及时清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10、周围环境:
有降防尘措施,现场无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
11、安全用电: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必须采用五芯电缆,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做到安全用电。
二、消防安全管理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各类防火技术规范。
2、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各种防火管理制度和计划。
4、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一日防火检查制度,不定期对消防系统设备维修、检查和保养,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重点检查和防范。
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6、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压缩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工地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经过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作业特殊工种,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9、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生活区内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要求。
10、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还要配置与其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1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档和保温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
12、对使用煤火取暖的必须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薄铁皮做的简易炉子,对无烟筒、风斗、通风条件差的即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立即整改,防止煤气中毒及火灾发生。
三、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预防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健康证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2、食堂在采购过程中购买新鲜食品、蔬菜,加工过程中要把蔬菜、水果中残留农药洗净,避免农药中毒。食堂须少食用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如扁豆最好不要食用。
3、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督促检查。预防食物中毒和疾病传染。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系负责本单位的建筑工地、生活区以及公司各办公场所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防煤气中毒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而且是第一负责人,以上各项规章要求责任人必须坚决执行,严格落实。对于责任人管理期间所辖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解决、触犯法律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存二份,施工单位存一份。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责任方):
建筑工地燃气安全措施范文2
关键词:城镇;燃气工程;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由于天然气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生活物资,并且还是当今社会积极推广的一种新能源,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燃气工程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我国,燃气资源分布不均,人口大部分集中于东部,但是西部资源丰富,“西气东输”、“川气东送”等燃气输送项目涉及到几万里的燃气工程施工。同水电工程一样,其属于安装配套工程,但是其又有别于水电工程,便是燃气是易燃物,属于高危物品。因此,现场的安全施工已经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这就相应的需要提高对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加强现场作业的规范化,才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本文针对燃气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分析。
一、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
(1)遵守相关规定原则
当前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正在一点点的淡化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而是转向行政管理方面的监督。各燃气企业在输送燃气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是行业的标准。要弄清楚各个条款的具体规定不要以为司空见惯的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一定按照行业标准规则来做。
(2)着眼核心问题原则
由于城市安全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而庞大的体系里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很多方面,有大量的琐碎复杂的事物需要处理。每个人各司其职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所以一定要纵观全局有一个整体的思路主抓关键问题。比如生产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就要主抓自己部门的核心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而安全智能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就要引导各个部门协调配合各个部门关注本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解决。
(3)限期整改原则
如果一个燃气企业能够做到及时的发现每一个细小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想办法规避的话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了。但这只是假设,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做到,所以说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存在。很多企业都是在安全检查的时候才会发现并且严肃地面对问题。在这种时候,最正确的选择就是设定一个合理的事件期限加之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4)惩罚分明原则
在实际的工作中,建立恩威并存的奖惩制度。如果做得好,就奖励是一种激励;做的不好,就惩罚是一种警醒。但是奖励亦或是惩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目的是让员工都对安全工作重视起来更好地规避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及事故。
二、城镇燃气施工安全管理
(1)提高对燃气工程施工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安全施工放到工作的首要位置。不断加大安全法规和条例的宣传执行力度,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意识。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领导,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努力提高安全施工管理质量和业务水平。
(2)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质量和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施工人员、技术员、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必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操作路程。全方面保证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所有的有关人员必须在管理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要签订安全责任书。总之,安全生产制必须贯穿整个施工现场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主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鼓励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充分认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做好督查检查工作。
(3)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
当燃气立管设置在外墙时,需要进行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上下交叉作业,给工程项目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尽管在外墙等处安装了防护栏杆、安全网和脚手架,但是仍然有高空坠落的事故发生。所以工程单位需要格外的关注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必须对高空作业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工具及设备等措施。在施工之前,要逐项检查作业人员的证件及人员的体质。另外,工程单位也要高度关注外界天气因素的影响,诸如:及时清理好现场的水、雪及冰霜;搭设防护棚及安全设备来设置防范区域;一旦有异常问题出现,施工人员要高度警惕,及时报告领导。
(4)施工的安全管理技术制度和措施
城镇燃气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城镇燃气施工单位用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工人大部分来自于农村,自身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流动性比较大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城镇燃气施工有其独有的特点,所以必须考虑施工地点的环境以及燃气施工时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在燃气施工是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相应的来不断改进燃气施工安全制定和措施。当施工的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燃气施工的技术产生改进时,必须报上一级管理层知道,重新申报安全管理技术制度,只有被上一级管理层认可,才可以让工人正常施工。各层管理安全员一定要明白自己的管理职责,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熟悉于心,要掌握有关的管理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5)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
在燃气管道施工过程方面,必须要明确承担该任务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在建筑工地施工的资格,而且在后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阶段必须严格把关。在管沟与管基方面的管理也要加强。通常来说燃气管道一般都是埋地敷设的油于地面外部的各种压力以及回填土本身的压力作用下对燃气管有着极大的压力作用所以对于管道本身的抗拉抗压的强度要有很高的要求。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土质的分析其开挖深度、回填土密度等都要经过严密的计算与管理。并且对于管材的选型和质量方面也要严格控制把关,对于管材的合格证、材质分析化验报告等等方面都要做到严格把控,以防不和产品流入建设。除此之外还要对管材进行防腐处理,比如给管材涂刷防腐漆等等。以防管材腐蚀生锈。在进行回填土时要严格难找规定进行分层夯实。要保证管沟的夯实质量在各种外界的挤压,重负荷作用下要保证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
(6)制定统一的安全规范
进行规范化安全燃气施工,对那些专业性非常强的,比较容易出安全事故的项目,比如说物料提升机,脚手架和高空塔吊等,我们必须独立,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且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工地好多都是临时用电,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非常高,必须进行统一安全管理,临时用电有许多它克服不了的缺陷,比如用电暂时性,场地不固定性,电具开发性,运行条件不佳,潮湿阴雨天气容易跑电,这很容易导致施工人员人身生命遭受损失。因此我们为了避免燃气施工现场出现用电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用电措施,并根据燃气施工现场的变化,环境的不同,灵活安排用电,并且必须接零、接地来进行保护。对电工要不断培训,加强电工的专业水平,让日常照明和燃气施工用电规范化。
三、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燃气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安全问题是在燃气工程中需要重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施工阶段要加强施工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而且还要对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实施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和改善。
参考文献
[1]潘志全.燃气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之我见[J].2010(11).
建筑工地燃气安全措施范文3
【关键词】协调;管理;措施
【Abstract】With greatly improved the cont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ilding, modern architecture, personalized, each building is a unique product, each pipeline equipment has specific requirements, which also increases the technical difficulty of the work, increasing the professional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mergence of a spear between qualitative and problems. Meanwhile new products, new processes, new technologies and emerging applications, construction workers failed to grasp, can also cause problems. In combination with some experience of many year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elaborated construction process to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eaning, and proposed the scientific optimization measures for the relevant officers.
【Key words】Coordination;Management;Measures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每年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数量更在不断增加,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常常不尽如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种种问题,往往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浪费,影响工期,更严重的会产生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是质量保证工作的前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重要的是要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1. 查找原因和分析问题是关键
(1)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牵涉到参与施工的方方面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2)一是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从天津市各大建筑工程项目来看,涉及专业已越来越多,质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我曾经参与过很多不同专业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其中涉及本市某住宅小区的现场配套管理工作,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协调管理现场施工进度,作为开发商的人员,既要协调设计方、施工方、总包方、监理方,又要协调各配套专业方,来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收益。其中涵盖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建筑等各专业一应俱全,不仅各专业技术要求高,同时又必须满足其他专业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需求。如果在技术上未能充分全面考虑,特别是一些交叉部位的细节考虑不周,则极易产生问题。有的时候,为了赶工期,各专业交叉施工,现场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施工作业面,才能按进度计划实施预定的目标;同时,由于建筑的个性化,每一栋建筑都是自己特定的功能,每一条管线、设备都有特定的要求少有雷同,这也增加了技术工作难度,增加了各专业之间出现矛盾和问题的可能性。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应用,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掌握,也会产生问题。
(3)另一个是管理方面的问题。重点是要加强项目施工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由于现行的项目管理体制,施工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往往造成工序上的遗漏,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所以没有高素质的企业、施工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协调好现场秩序,保证质量,至关重要的是提高管理团队的素质,操作工人需要经过技术培训,特别对重要工序、关键设备,更需要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来操作。这是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强大保障。
2. 实行目标组织,面面俱到
(1)实行有目标的组织协调控制是施工技术管理的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做好施工准备,向施工人员交代清楚施工任务要求和施工方法,是为完成施工任务,实现建筑施工整体目标创造了一良好的施工条件。
(2)关健部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凡属关键部位施工的主要操作人员必须强调其应有相应的技术操作水平。在一个施工班组中,人员技能有所差异是必然的,那要依靠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如何分配。例如,在砖砌体工程中,人员协调安排要求按技术分工,技术底子厚的人员安排在砌墙角的位置,确保墙与墙之间的成角垂直。反之,技术生疏的人员分配砌墙身中部的砌筑。同时实行“熟手带生”的方法,让熟练的人员带着新手,发挥互助互利的精神确保砖砌体工程的质量。
(3)施工管理当然离不开“管”和“理”。要管好人手的分配,也要“理”顺施工的程序,要随时纠正现场施工各种违章、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现场施工规定的倾向性问题。例如在砖砌体工程中,出现通缝,交角处不同步砌筑,预留洞口处没有设置预留钢筋和墙体长度超出规范的要求而没有设置构造柱等施工技术问题,我们要及时处理,避免过大的返工现象而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3. 安全管理,预防为主
安全管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上,是一项重点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影响某一个企业名誉和这个单位的管理土作的素质。因此,在施工管理工作上,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施工管理工作中的首位,若忽视了施工安全的管理,那是最大的隐患,是最大的危险,是施工管理工作中最大的错误。而且安全管理的好坏是牵连到人的生命,所以安全是企业中的命脉。作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做足安全措施,对所有的进场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让他们自觉遵守安个规则,执行安全措施,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生存和工程的效益。
4. 强化组织管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1)在管理某一项建筑工地时,要确保这工程能够安全、按质、按量地完成,不但要有一定的技术之长,而且还要有科学的管理。在施工管理上,何为科学管理,就是注重良好集体的建设。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集体的凝聚力,这一个集体有没有动力,有没有良好的集体观念。集体的凝聚力越强,班组管理工作的开展就越顺利,越有效果。因此,必须加强集体的管理,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使集体的凝聚力越来越强。
(2)同时,也要明确施工的目标。每一个集体,每一个人以及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有一个目标。目标明确了工作上就变得更有意义。在开展工作之前就要组织好人员,确定了工程目标计划。这样确定了共同的奋斗目标,工作就能准时按质、按量达到了逾期的效果。
(3)为了使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就要依靠技术人员的团结协助。如何得到班组人员的信任,同时可以很好地管理他们的工作,并且他们也会服从自己的安排和要求,那要依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否融洽。管理的确是一个知识与技术形成一体的一门高深学问。协同作用意味着整个班组的行为,这是不可通过局部的行为来决定。我在管理配套工程过程中就体会到这一点。当时,为了让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符合使用单位要求,在管理上只是着重管理技术和期限性的问题,给员工施加压力,忽略了与员工的沟通和了解。没有合理安排好班组人员,使到该工地上单项工程与单项工程的人员产生了矛盾。在一些工作上互相推卸责任,失去了原有的集体凝聚力,井造成人员与自己对抗的局势,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地开展。后来经过自己再三沉思默想,发现自己在人员管理上缺乏技巧,没有考虑整体的局面而所导致工程中的重重困难。因此就立即想方设法扭转局面,一边管理好技术上的问题,一边关心人员,争取多一点时间对人员进行深入了解,了解他们的需要,与他们多沟通。在技术上耐心指导,充分发挥他们的技能,所谓精诚所致,金石为开,最后,我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协助把工程按计划顺利完成,并得到甲方较好的评价。
建筑工地燃气安全措施范文4
一、建筑行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今年,我县建筑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全县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总量大幅增加,新发包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招标工程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明显增幅,全县建筑业总产值预计达25亿元,与上一年相比增长45%左右,创历史新高。
二、严格依法审批,加大窗口审批服务力度。
1、1至10月共监督完成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150项,其中施工招标118项,建筑面积116.93万平方米,中标金额15.63亿元;设计招标1项,中标金额62.524万元;监理招标29项,中标金额1582.5万元;货物招标2项,中标金额245.82万元。118项施工招标中,公开招标84项,中标金额9.96亿元;房建工程招标75项,中标金额13.58亿元。
办理工程质监登记手续170项,其中房建139项,合同造价20.85亿元;市政质监31项,合同造价2.43亿元。
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联系单工程)139项595个,建筑面积2*.92万平方米,合同造价20.85亿元。
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55项,建筑面积83.4万平方米。
另外,应县政府项目推进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部分工程在尚未取得土地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采取边审批边办理的形式,由县府办出具抄告单,规划处、建管处出具联系单,质监、安监提前介入了工程建设。20*年新签联系单工程29项(不含市政工程),建筑面积56.85万平方米,合同造价6亿元,其中目前已补施工许可证的工程15项,建筑面积22.51万平方米(占39.6%),合同造价2亿元(占33%)。还有14项计建筑面积34.34万平方米,合同造价4亿元的在建房建工程因土地原因尚未颁发施工许可证。(注:未补证工程主要集中在大桥开发区、地面水厂、城司。按合同造价计,开发区管理委会工程2.71亿元,占67%;三地自来水厂6863万元,占17%;城司5174万元,占13%。)。
2、开展走访企业活动,认真听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部分建设单位对审批窗口的工作意见和建议。针对今年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的状况,根据企业要求,主动与发改等部门联系,借签嘉兴市区办法推动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四部门出台了《*县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合同价格与工程结算调整实施意见》,帮助企业缓解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困境。
3、服务“两创”,为工业项目的推进和经济薄弱村的建设做好前期参谋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主动帮助搞好协调,减半或减免工程质量监督费,处理好一些特殊优惠与正常办理程序的衔接。
4、加强审批网络建设。以“*建设工程信息网”网站为平台,开发建设“公告通知”、“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库”、“廉政教育专栏”“公开招标信息”等网络模块,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构建监管信息网络。
5、加强人员管理,维护审批窗口形象。
面对20*年窗口工作量巨增的情况,窗口克服人少工作量大的困难,认真完成窗口行政审批和招投标监管任务,同时以落实“两创”、“三服务”活动任务为抓手,积极完成发展中心交办的各项创建任务,进一步加强窗口效能建设,提升窗口形象。窗口全年未出现顾客投诉事件。建管窗口获中心二次月度“五星窗口”、三次月度“表扬窗口”荣誉。
三、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针对今年招投标工程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招投标监督管理站及时调整好人员分工,做好工程招投标的各项监管工作,主动帮助业主协调好招标前的相关审批工作,继续从规范招标机构行为和招投标中心操作环节入手,加强对工程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专家抽签、中标备案的监督管理。
2、组织好全县招投标机构年度定期自查,并协助市招标办开展了参加全市招标机构的定期检查。
3、组织全县各招标机构和主要建筑业企业参加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在杭举办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培训,旨在通过培训,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招标范本,规范招投标行为打好基础。
4、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做好与县招投标采购中心的协调配合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企业IC卡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加强企业资质(格)管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
1、完成全县建筑业类企业(包括施工、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20*度定期检查工作,按时向市规划与建设局报送了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
2、继续做好全县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和证书(印章)发放工作。至目前全县企业共有138名人员完成一、二级注册
3、积极鼓励和指导建筑业企业资质升(定)级工作:
全年分别有1家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嘉兴五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完成混凝土预制构件二级(限管桩)专业承包资质和企业内设试验室的资质定级;1家施工企业(*秦山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增项资质定级;1家房屋拆除企业(*良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完成房屋拆除三级资质定级;1家劳务企业(*秦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定级;1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一级资质申报工作(报省厅待批);1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二级资质申报工作(报省厅待批)。全县施工企业的专业结构层次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五、加强市场行为管理,整顿规范市场次序。
1、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等的市场行为检查,每个季度末组织质量、安全大检查,使定期检查成为一种制度,平时加大对在建项目的巡查频率,穿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除了现场实物质量安全外,侧重各方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通过多种方式的检查,能及时地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威信,同时也能有效地督促企业和项目部规范自身行为,建立和健全保证体系,落实责任制,提升质量、安全的管理水平。今年我们结合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检查,还广泛地开展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检查,截止目前为止共检查工程370个次,查实一次不到岗到位的项目经理14人次,总监37人次、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5人次,查实二次不到岗到位项目经理1人,总监2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15个工程因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1个项目经理和1个项目总监记入其不良行为纪录,对2个项目经理分别处以1.8万元和4万元的罚款,另有5家施工企业受处罚。
2、加大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筑。今年我处通过巡查和群众举报,与局属规划、城建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查获有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7个,并分别进行了处理。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全面提高质量水平。
1、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全面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今年质量监督站的工作量大面广,与历年相比,工程数量成倍增长,工程的施工难度明显增加,施工企业的管理力量相对不足,对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挑战,在这种形势下,质量监督站及时调整步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牢牢抓住质量这一根本点,通过强化层级管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截至10月底,共受理质量监督工程项目170个(其中市政工程26项),单位工程503个,建筑面积209.2万平方米(不含市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项目302个,建筑面积95.8万平方米,移交备案机关备案工程255个,面积83.4万平方米。质量监督过程中重点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同时积极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加大对创杯夺优工程的监督服务力度。经评审,浙江帼瑞实业有限公司仓库获“南湖杯”优质奖,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公司仓库等多个工程获“南湖杯”优质结构工程奖。
2、积极转变职能,改革工作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继续做好必到部位的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工作,加强市场巡查,在抓好实物质量的同时重点抓好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项目部质量体系的建立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改变原有的监管模式。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根据局有关要求把重点项目的服务落到实处。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力度,建立了每季质量大检查制度,广泛开展质量巡查工作,检查、检测工程结构的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并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在当前我县建筑市场不断壮大、质量标准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内部职工的专业技能培训及廉政教育,完善岗位责任制,提高质量监督执法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的专业执法队伍。同时深化了质量安全联动机制和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机制,对工程质量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有效地提高了政府监管效率。另外,内部还进行了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途径及时将每个工程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布,在项目开工、平时监管、材料试验、竣工备案等环节加强信息沟通和汇总统计,力争做到监管不留死角。
4、加强对建筑原材料、构配件的检测管理,根据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检测设备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增设检测项目,提高检测精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检测中心的计量论证工作,今年4月底,检测中心顺利通过了省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监督评审考核。在继续做好混凝土构件的回弹摸底和现浇板厚度检测的同时加强对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另外还开展了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对全县在建工程的钢筋、砼砖等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变被动为主动,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针对前期我县建设市场在见证取样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拟文出台了见证送样制度。
截止11月10日,共检测:混凝土抗压试块24361组,其中不符合要求499组,占总数2.05%。钢筋原材3985组,其中不合格74组,占总数1.86%。钢筋焊接共4946组,其中不合格78组,占总数1.58%。砂浆5897组,其中不符合要求35组,占总数0.59%。水泥总共483组,其中不合格1组,占总数0.21%。砖2141组,其中不合格27组,占总数1.27%。灌砂579组,环刀785组,抗渗269组,环刀785组,水泥土375组,门窗三性7组,钢管扣件23组,全部合格。砂分析313组,碎石分析213组,混凝土构件回弹2348个,其中不合格633个,占总数26.96%。混凝土钻芯273个,其中不合格39个,占总数14.28%。为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了定性和定量的依据。
5、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把建筑节能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①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强化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工作,切实将建筑节能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②制订办法,改进措施,全面管理。针对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方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办法加以规范、约束。③抓好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度。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先进成熟的经验,保证节能工程的质量。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科技含量高的建筑节能产品得到大力推广,太阳能的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得以保证。④加大对在建工程节能标准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避免阴阳图纸或不按图施工情况的出现,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坚决不予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准参与各类评奖活动。
6、关注民生,妥善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12345县长公开电话、接待等各种渠道转来的质量投诉,及时了解情况,作出科学解释,化解双方矛盾,尽量使事情得到合理、圆满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耐心仔细,以理服人。今年至10底共处理质量投诉32件,其中的31件已经得到落实,另外1件正在处理当中。对群众普遍关注的住宅工程质量,积极研究质量通病防治办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嘉兴市建委的统一要求,从20*年11月1日起,所有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强化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进一步提高了验收主体的责任意识,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提高安全生产监督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1、继续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工作:1月21日,我处组织召开了全县建筑业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了20*年我县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对20*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目标、任务和计划。根据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和县建设局与我处签订的20*年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书,我处与全县28家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房屋建筑总承包、市政工程总承包、安装、装饰及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20*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外地进盐施工、监理企业按项目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今年已签订239份(其中施工企业67份、监理单位172份)。我处在1月7日—11日,对20*年度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考核,3个施工企业(河北建工、浙江港升、浙江中强)考核不合格被清退*建设市场2年,2个单位(核工业中原公司、嘉兴秀洲建筑安装公司)考核结果为差被停接业务3个月,2个监理单位(嘉兴经建、嘉兴嘉宇)考核结果为差被停接业务1个月,2个监理单位(杭州恒力、海宁建设监理)被给予警告处分。3月11日、4月24日和5月31日,我处又分3次组织召开了全县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阶段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对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
2、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安全管理:①我局根据我县建筑安全生产特点,专门拟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年1月1日开始全县建筑工地实行文明标化工地全覆盖,全年达标率须70%以上;②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前的安全备案中,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计取及使用计划等内容;③以民工学校为平台,加强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我县四家施工总承包贰级企业均按规定成立了民工学校总校,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基本成立民工学校。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结合今年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的复审,根据市建设局的统一布置,我局对全县近400名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安全教育;④实行安全生产隐患通病简报制度和重点监控项目公示制度:我处每一季度公布一次全县建筑安全生产情况及施工现场存在的通病、隐患;⑤实行差异化管理,今年我处列出了13个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作为重点监控项目,特别加大对深基坑支护的监控,对超过5米的深基坑的专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严格专家论证和备案手续,对大型机械设备实行检测和备案制度。
3、积极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根据县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结合我局系统实际情况,我局专门拟发了《转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并就开展我局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提出了具体意见:
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开展好我局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我局成立以分管系统安全的肖建林副局长为组长,县建筑业管理处、县城市建设管理处为成员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站,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和上报信息。②、明确分工:由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城市建设管理处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③、广泛发动、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根据县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要求和实际情况,各单位编制详细的活动计划和措施,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把活动要求宣传到每个单位、每个施工现场、每个职工。要求各单位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抓住重点、薄弱环节,加大安全投入、更新工艺、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建筑业管理处和城市建设管理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积极创新监管机制,严厉查处各类安全违法行为。4月23日下午,我局召集了全县建筑施工、监理、燃气和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负责人召开了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动员大会,会上肖建林副局长对活动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从4月24日开始,结合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有关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5月4日开始,我局组成了三个检查组,由肖建林副局长带班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和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了检查,其他两个组分别对施工现场和燃气及供水、污水企业安全生产进行了检查,至5月23日三个检查组已对本县13个企业和23个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4个工程责令停工整改,并移交监察大队立案处罚。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盐安监[20*]36号《关于开展20*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我局于5月31日召开了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会议根据我县建设系统实际情况,提出我局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具体实施要求,各施工、监理企业根据会议要求,积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①、大力组织发动“安全生产月”活动,营造浓厚的“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舆论氛围。各单位在大门口、施工现场广泛张帖和悬挂紧扣“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活动主题的宣传标语、宣传画及宣传横幅,通过各种手段的集中宣传,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施工安全行为。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6月14日我处组织安监站工作人员、本地施工企业安全科长、分管经理和外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集中教育活动。所有在建工程利用民工学校陆续对施工人员开展一次以班组以上为单位的集中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配合县安监局对全县建筑施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复审,并开始对外地进盐施工企业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实行备案制度。③、组织安全专项检查。6月1日开始,我处组织对全县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及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④、开展双送活动和完善演练应急预案:我处从6月17日开始,组织送电影、送安全生产知识到工地活动,6月17日在两个施工现场还组织开展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5、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继续开展中验前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检查,今年以来我处共巡查了356个施工现场,发出整改通知书305份,落实整改事故隐患1220条,期间重点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混乱的A类工程进行监控,确保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全年被列入A类工程的项目共13个,涉及重大安全隐患13条,已经整改完毕3个工程。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工程我们进行了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的处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布置,在奥运会前夕、奥运会期间以及“五一”劳动节、国庆等节假日前,我处对全县建筑施工现场进行了大检查,确保了重大节日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和社会稳定。
6、积极参与事故处理,总结吸取经验教训:20*年7月16日,由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县原南洋造纸厂厂房拆除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的事故;20*年10月3日17:30时左右,由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县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片污水处理管线三标段工程36#井—37#井之间的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管线基坑(深:3.8米)坍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两起事故发生后,我处立即组织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全县进行了通报并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了处理。
八、妥善处理民工工资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影响,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普遍,因此导致的民工集体上访事件频发,形势比较严峻,为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从8月1日起,我处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能科室,对在盐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共抽查了8家本地施工企业和9家外地进盐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下属16个工程项目部,涉及建筑民工1604人。从检查所了解的初步情况来看,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对班组的劳务分包协议和劳动用工合同签订情况较之往年有了比较大的改进,大多数工程项目部或者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但是对建筑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同程度的存在拖欠,拖欠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国家宏观调控和税收政策的调整,部分建设单位资金短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设工程款项,拖欠现象严重,因而造成了施工单位支付民工工资困难,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的滨海花苑、港湾花苑等大量拖欠工程款,光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就有1050万元(按合同),另外还涉及6家施工企业。特别是一些房地产项目,由于销售低迷,工程款支付滞后尤为突出。
2、由于建筑材料和人工工资的大幅上扬,施工企业整体亏损严重,大大的削弱了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民工工资支付能力,拖欠数额庞大,如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紧固件五金城一期项目,建设单位已支付了合同造价的95%,而施工单位仍拖欠材料、民工工资款达二千多万元,其中民工工资就有600多万元;由浙江众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盈都海棠湾工程,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有154多万元。
3、部分施工项目部用工混乱,发放民工工资不及时。虽然我局和县劳动保障局已多次发文和召开会议强调,要求施工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与每个招用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劳动用工委托合同,但是部分项目部没有按照文件或会议要求规范用工,而是委托小包头私招乱雇,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又缺乏对民工的管理(如点工、安全教育等),在发放工资时,项目部由于贪图方便,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小包头,再由小包头发放给民工,很容易引发人工工资涨价后小包工因严重亏损进而携款逃跑的事件。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已经掌握的信息,我处给于了高度的关注,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及时的布置:
1、对在用工和民工工资发放上存在问题的项目部和企业发出了整改指令书,并将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列入重点监控项目,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处。8月19日,我处与县劳动局对拖欠民工工资严重的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东冠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发出了《关于要求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函》,目前两公司正在处理之中。9月份,由分管副局长肖建林带队对百步水景绿苑房产项目、盈都海棠湾房产项目进行了协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他的房产项目我局也进行了随时的跟踪。
2、针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督促建设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报请县政府责成有关单位筹措资金,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从源头上防止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出现,确保我县建筑业及社会的稳定。
3、完善监督手段,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新风。
今年,我们建筑业管理处以廉政教育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化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紧紧围绕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三个主要环节,通过建立健全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内部管理的制度体系和监督执法行为的监控机制,初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党风廉政建设基本体系,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20*年,在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处室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建筑业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中还依然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企业的创杯夺优、精品意识还不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和深入任务还十分艰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工作尚在摸索试点阶段,全面铺开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质量安全监督方面还存在漏洞和管理缺失。
2、企业资质偏低,科技进步缓慢,缺乏市场竞争力。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管理不科学,增长方式粗放。
建筑工地燃气安全措施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和户外广告张贴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效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安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具体管辖相对集中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管辖本辖区内相对集中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权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着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
(二)随地大小便;
(三)乱倒垃圾、乱丢动物尸体;
(四)在道路、广场、院落等公共场地堆放或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五)乱倒污水,或者将污水(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六)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
(七)在临街阳台护拦、窗外、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八)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焊接、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维修和清洗车辆;
(九)不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
(十)进行其他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第七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筑工地应当围场作业,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须做到场地干净、平整;
(二)市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
(三)在规定的区域内,严禁使用煤火炉灶从事饮食等经营;
(四)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和污水;
(五)市中心区内不准占道经营,其余街道需要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筑渣土,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到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100公斤垃圾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医疗和生物制品单位、屠宰场等将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恶臭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各类车辆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丢向车外;垃圾清运作业中撒漏垃圾,作业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经允许在城镇规定范围内行驶的畜力车未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或者洒漏饲料、粪便、驾驶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交通护拦、广告栏、宣传栏、招牌、橱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由产权人、使用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整洁;
(二)市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临街住户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现任区(段)承担清扫任务,保持门前整洁。
第十二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车站、机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自设专人清扫保洁,单位居民院落应当由单位和居委会组织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发室等服务单位,应当保持室内整洁;
(三)各类市场、营业摊点、车辆停放场地、广场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环境卫生费的部门负责设专人清扫保洁,废弃物按规定倾倒,污水引入下水道内。
第十三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筑未设置封闭式垃圾设施和未修建环卫清运车辆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擅自搬迁、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赔偿,并处以设施重置价10%-20%的罚款。
第十五条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金阳新区以及花溪区花溪镇、乌当区新添寨镇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垃圾自行处理或者委托贵阳市特种垃圾自理厂统一进行清运、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医疗垃圾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二)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三)负责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不密闭运输医疗垃圾或医疗垃圾不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收集、贮存、运输属危险废物的医疗垃圾的设施、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地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设置施工渣土消纳场的,责令关闭,并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或无渣土准运证进场倾倒施工渣土的,每车次处3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不签定《门前卫生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定,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门前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予装饰和遮隐,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
第二十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造成污染威胁的;
(三)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河道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区、教育用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四)侵占城市风景区或对城市风景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
(五)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或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侵占规划确定的机场净空、微波通道、通信、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的;
(七)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妨碍、威胁的;
(八)擅自在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九)影响市容景观进行建设的;
(十)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
(十一)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进行建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罚款:
(一)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就擅自动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符合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10%处以罚款;
(二)擅自改变规划审定的建筑设计外立面及色彩风格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15%处以罚款;
(三)擅自增加公共建筑层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按违法建筑工程总造价10%-15%处以罚款;
(四)擅自改变建筑红线位置或者扩大建筑红线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20%处以罚款;
(五)擅自增加住宅层数和高度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5%-20%处以罚款;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已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三十条采伐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按标准建设配套绿化工程,责令限期改正,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并处每平方米3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建设配套绿地面积处以20倍土地出让金罚款。
梅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按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一)损坏城镇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镇树木的;
(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四)损坏城镇绿化设施的;
(五)在林地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挖树刨根,倾倒垃圾废料,破坏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
第四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三)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新建下水道,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二)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三)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四)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五)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主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城市公共排水管渠、新增排水泊,应当向市政设施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四十条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现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现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至10倍的罚款。
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责令停止妨碍活动,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3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故意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五)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的,没收其非法用电器具,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损毁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五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四十四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不听劝告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未经批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产生高噪声音响的。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22时至晨6时不得超过50分贝。
(三)在住宅楼进行装修、制作家具等产生噪声的,22时至晨6时不得进行作业。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规定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和其他使用固定设备的商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工商管理方面
第四十八条对占道无照个体经营者,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张贴的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墙壁、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随意张贴,违者,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
第五十条张贴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
第七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五十一条未办理手续,挖掘街道路面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二条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节燃气和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第五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业,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五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燃气工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止,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五十六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燃气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颁证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七条需要进行影响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未事先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的;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未派人到现场监护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十八条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标志或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倍至3倍罚款。
第五十九条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挖坑取土、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危害程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上岗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对燃气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燃气自管单位未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供气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伪造、涂改、转让《贵阳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伪造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施工中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片应悬挂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临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还应挂建筑物透视图。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三)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材料头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钢、木)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六十四条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未做到硬地坪施工和完善给排水设施,使污水横流、外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建设施工中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二)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清洁,车辆料土装运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节河道管理方面
第六十六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砂、采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围垦河道;
(五)旅游开发。
第六十七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堤防防扩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
(四)移动或扩除河道堤防、扩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
(五)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
(六)在河道两岸进行毁林、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七)挤占河道;
(八)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节民政管理方面
第六十八条办理丧事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污染环境、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六十九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具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监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三)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人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七十一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查处的案件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十四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应当按其中最重一项规定进行罚款,不得重复罚款。
第七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日风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要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地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七十七条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
第七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暂扣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延长期限30日;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暂扣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扣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者以料抵工。
暂扣财物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暂扣财物,因保管人责任造成暂扣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八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
第八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不当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纠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
第八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发现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有错误的,可责令其进行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指挥和调动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
第八十五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筑工地燃气安全措施范文6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扑救、调(特)大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和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六)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
(七)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督促辖区内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三)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三)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四)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统一保管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五)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三)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四)对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五)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并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与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消防常识。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队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
原有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旧城(村)改造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步发展,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规划、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配置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消防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消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地提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主办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主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三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和演出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营业。
第三十四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维护,每三年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测、保养和维修消防设施的机构应当对作出的检测结果、维修和保养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影响灭火救援的防盗网;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规定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
(十)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经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自行全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专用仓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保障消防组织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消防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公安消防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灭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人员、物质等支援灭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以及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对工程概算无法计算或者不依照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积处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监理的,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
(一)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影响紧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的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符合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条件的项目,擅自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
(三)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开业的;
(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为投保人指定保险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乱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