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理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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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理论

社会建设理论范文1

论文摘要:为给社会体育管理提供新思路,促进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在论证了建立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构建体育中介组织理论,提出当前发展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对策。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社会转型带来的变化及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变迁,给我国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及冲击是多方面的,对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作为社区体育载体的社区体育组织,也因此而承担了更为重要的历史使命,以适应我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新变化和新矛盾。社区体育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社区体育中介组织,发展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城市管理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是“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必然要求。

1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理论架构探讨

1.1社区体育中介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给我国的社会结构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我国组织体系的深刻变化。这些变化给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社会体育中介组织的发展是相当缓慢的,而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更是如此,这很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变化之一是,国家与组织体系之间开始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这种关系以“政企分开”、“政社分开”为基本特征。政企分开就意味着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政社分开”就意味着大部分社会性事务要从政府组织中分离出来,还给社会,由非政府行为的组织来承担。这些转变的结果就是要求一种非政府行为的组织来承担社区体育工作的开展,通过这种组织来沟通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通过社会自治的形式来办好社区体育事业。社区体育中介组织就是其中之一。

变化之二是,在经济改革的实践中,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形成促进了社区体育组织的蓬勃发展,网络化的社区体育组织形式正在悄悄地形成。网络化的组织形成后,由于社区体育资源的有限性,各组织之间难免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和冲突。根据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这种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应该由非政府组织出面来协调这些矛盾和冲突,社区体育中介组织应运而生。

变化之三是,“单位”和“部门”的特权在某些领域中已经动摇,出现了“跨单位”“跨部门”的社会参与要求和活动。由于人们正朝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人们的许多体育需求,诸如体育技术技能培训、保健知识咨询、体育资源的利用、体育权利的保护等等,同样需要更加广泛与专业的另一种渠道来实现,社区体育中介组织就是能够达到这一要求的组织形式。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社区体育,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要求社区体育发展必须转换以前的管理模式,加快建立和培养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才能真正维护社区居民的体育权利,才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体育服务。

1.2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性质与功能研究

1.2.1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界定

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区域性社会体育组织的联盟自治管理机构。它是沟通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的中介组织。

1.2.2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性质与特征

(1)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一种双向服务组织:一方面,它接受的委托,对社区体育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另一方面,它又要为社区体育组织争取体育利益,协调社区居民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2)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一种专业服务组织:社区体育中介组织在成员的构成上以体育专业服务人员为主。社区体育中介组织在向政府部门和会员组织提供服务时,以提供较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基本要求。

(3)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一种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的会员自愿参加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实行自治管理。

(4)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一种自律组织:中介组织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中介组织的活动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会员的双重监督。中介组织有自己的章程,中介组织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办事。

(5)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一种民间组织: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根据社团有关规定依法登记成立,实行自我管理,是民间组织。

(6)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一种非盈利组织:它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主要是以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为宗旨。它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收取会费、协会自筹及政府补贴的渠道得以保证。

1.2.3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功能定位

1.2.3.1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

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第一,为会员和居民提供健身、技能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第二,负责为本社区培养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第三,组织策划社区内体育竞赛活动;第四,维护会员的体育权利和体育利益,在政策范围内,为会员争取更多的实惠;第五,接受政府委托,管理社区体育组织及社区体育资源(如体育设施)的合理利用与维护。

1.2.3.2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沟通功能

沟通功能也是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重要功能,并且是区别于其它非中介组织的标志之一。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沟通功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助政府部门向社区体育组织和社区居民宣传我国有关的体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第二,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体育中存在的问题,传达会员及社区居民的体育意愿、意见和要求,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体育法规、方针、政策等提供有益的参考。

1.2.3.3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协调功能

第一,协调会员内部的关系;第二,协调会员组织与社区单位的关系;第三,社区体育资源的协调;第四,协调社区体育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1.2.3.4社区体育中介组织的监督功能

第一,监督行政部门有关体育法律、法规制度、方针、政策在社区的落实;第二,监督会员组织的体育行为。

2社区体育中介组织发展对策探讨

2.1大力发展以社区体育协会为主的社区体育中介组织

目前社区体育的管理体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政府与居民之间缺乏中间层次这一沟通的桥梁,形成政府与社区居民直接对话的局面。当前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恢复或者建立社区体育协会,充分发挥社区体育协会在社区体育管理中的中介功能。

(1)把培育和发展社区体育协会纳入社会体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政府(体育局)要从政治的高度重视发展和培育社区体育协会,形成培育和发展社区体育协会的具体思路、实施内容、步骤以及有关措施。

(2)进行社区体育协会的试点和推广。在没有社区体育协会或者社区体育协会的功能的不到有效发挥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社区体育协会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3)建立区域性的社区体育协会联合组织。在社区体育协会形成之初,有必要建立区域性的社区体育协会联合组织,对社区体育协会在试点和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和普遍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社区体育协会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引导社区体育协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4)给予社区体育协会一定的政策扶持。这主要是一方面要在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上给予正确的定位,并赋予明确的职能,另一方面要在运行经费上给予政策支持。

2.2建立以社区体协为中心的社区体育管理体制

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总体思路,坚持条块结合的精神,依据我国现有的社区体育管理体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要逐步成立和突出非政府组织——社区体育协会在社区体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以社区体育协会为中心的社区体育运作模式。据此,我们把社区体育组织的结构模式确定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相对独立,相互协作促进社区体育的发展(见图1)。

图1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模式图

行政组织由街道全民健身立领导小组担任,它主要是从宏观上调控社区体育的发展,制定社区体育发展战略及有关规章制度,保证社区体育健康发展。中介组织由社区体育协会担任,它主要负责社区体育指导员培训、居民体质监控和评价、健康与康复咨询、体育信息服务部和体育资源管理及项目和人群管理等。活动组织为社区体育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满足居民的体育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个层次的关系为双通道的关系,中介组织接受街道的委托负责做好社区体育组织管理工作,同时,中介组织又代表社区体育组织的利益,监督行政部门体育法规政策制度等的执行实施情况,并对社区体育组织的自律行为进行监督。

2.3整合社区体育组织结构,加强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

在社区体育的组织管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理顺三个层次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提高社区体育的整合程度,加强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决策层应在会合各有关部门履行执法功能的同时,承担制定社区体育的总体规划、阶段性目标、各单位协作方式、政策性保障和经费筹措等。中介层应该在执行社区体育总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的同时,要加强对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提供各种体育服务,并对工作中和社区体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协调解决。活动层则要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各种体育活动,形成合力,培养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4开展专业化体育服务,提高社区体育质量

从长远的眼光看,专业化服务是社区体育服务的发展方向,开展专业化的社区体育服务是提高我国社区体育质量的有力保证。

3以社区体育协会为中心的社区体育组织模式研究

3.1社区体育组织发展模式设计的指导思想

社区体育组织发展模式应当反映社区居民体育利益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区居民的体育需求为最终目标,并以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水平和可能为基本原则。3.2以社区体育协会为中心的社区体育组织模式及其运作

根据“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的社会发展趋势,社区体育组织的结构模式包括三条系统:行政系统、协会系统和单位系统(如图2所示)。

在三条系统中,社区体育协会系统处于中心位置,它是未来社区体育行业管理的主要结构。社区体育协会一方面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做好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协调工作,成为行政部门的得力助手;另一方面,社区体育协会又代表社区体育组织并维护其利益,如反映社区体育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居民的体育需求,争取行政部门的支持和援助,以及监督行政部门有关体育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促进社区体育发展。同时,社区体育协会作为社区体育组织的联盟组织,它还负责对社区体育组织的自律行为进行监督,协调社区体育组织间的关系等工作。

在社区体育协会中,又可以分为四个子系统的管理工作。

(1)指导管理系统由社区体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委员会负责为各个体育组织及体育设施配备经过专门训练的体育指导员,并负责体育指导员的进修、体育骨干的培训等工作。

(2)资源管理系统由社区体育中心负责。社区体育中心负责社区体育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方面,如建立社区体育人才库及合理利用人才资源等;对财产的管理方面,如对设施的财务管理、社会捐助募集等;对物的管理如健身苑、点、社区体育中心的管理等。

(3)项目管理系统由社区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如篮球协会、木兰拳协会、太极拳协会等体育组织。单项体育协会除开展专项体育活动外,还负有专门技术培训、队伍创建(尤其是青少年队伍建设)等工作。

(4)人群管理系统由人群体育协会负责,如老年体育协会等。主要负责各类人群的体育活动的开展等工作。对弱势群体的体育援助是协会工作的重点。

图2社区体育组织模式

行政系统、协会系统、单位系统三者相对独立,但三者之间并不是互不相干的,其中,协会系统与行政系统的关系是一种协调的关系,两者享有共同的社区资源,两条系统具有优势互补的关系。行政系统有长期以来管理社区体育的经验和稳定的体系,协会系统有专业组织的服务优势和中介功能特殊作用。两者互补对社区体育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协会系统与单位系统的关系是一种协作的关系,二者有各自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资源,在社区体育工作中应通过资源共享来促进社区体育发展。

3结论

(1)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区域性社会体育组织的联盟自治管理机构。它是沟通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的体育中介组织,采取自主、自治、自律管理,具有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等中介功能。

(2)建立和发展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发展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适应居民体育利益多元化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发展社区体育中介组织是实现居民体育参与多渠道的必然要求。

社会建设理论范文2

基层群众文化因为有着广大群众作为活动主体,所以保证了整个文化活动的影响力和作用,通过进行群众文化活动,可以带动整个社会向着优秀文化发展。这是和人民息息相关的事情,所以能够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参与积极性,在有足够的文化活动设立后,社会管理就会在无形中进入一个全新的局面。群众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群体,而这个群体的变化性也就促进了社会管理的灵活性,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保证社会安定,人民富裕,开创一个适合国家和政府发展的有利环境,所以,群众文化活动和社会管理二者之间是密切结合的,密不可分的。通过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就会方便社会管理,让社会管理变得更加顺畅。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今的时代不断变化,社会管理不能固守传统模式停滞不前,需要根据人民大众不断变化的需求来重新创造,这也就要求群众文化在组织和落实的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和改革。通过对基层群众文化的创新,能为社会发展注入更大的活力,切实的推动社会在新的轨道上前进。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群众文化活动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进行合理的、积极的群众文化活动创新可以促进社会管理的进步,相管理的进步又可以辅助群众文化活动的进行[2]。

二、加强群众文化活动的具体措施

群众文化活动的惠及面是十分广泛的,并且人民群众需要的文化是通俗易懂的,而不是晦涩难解的。在加强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时,应该紧抓重点。根据我党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群众文化工作的宗旨十分明确,就是要“千方百计地把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搞丰富、搞热闹”。这个宗旨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实施起来有着一定的困难。在进行基层群众文化建设时,要尽量将文化活动和重大节日相结合,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实现。像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例如春节、端午、清明、重阳等民族节日,都可以被丰富利用起来,进行有规模有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文化类型可以选择为凭吊烈士、参观主题展览、参观博物馆科技馆、开展读书演讲比赛,或者是开展猜灯谜、红歌会、免费戏剧场、放映电影等紧扣主题的文化活动。既可以弘扬我国的传统文化,又可以同时提升群众的文化素养,便于社会管理的创新和进一步发展。在进行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时,应该充分认识到基层群众的重要性,像是很多偏远山区,因为交通闭塞等原因,很难进行与之有关的文化活动,导致当地出现长时间的文化素养较低、文化水平低等现象,对当地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在进行群众活动时,应该高度关注诸如此类的偏远地方,尽量将群众文化活动惠及到我国的各个角落。其次,在进行群众文化活动时,应该将“统一建设”和“基层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报道,很多地方因为进行的文化活动不能贴近当地群众的最基本需要,而出现了文化活动无人参与的现象,针对这个情况,就要求进行文化活动的有关政府和部门应该全面的、深刻的了解老百姓最迫切的需要,从而根据老百姓的需要来制定一系列的活动方针,只有将群众文化建设立足在广大人民最基本的需求上,才能将进行群众文化活动的效果优势最大化,而不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不管在何时何地进行文化建设,都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科学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走创新发展道路。

三、结语

社会建设理论范文3

1.清除影响和制约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障碍

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欲和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创新社会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诸多不应有的人为阻力。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来清除障碍:一是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将阻碍社会管理创新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以清除隐匿于社会管理机体中的毒瘤。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为该县营造了一个清廉高效的发展环境。二是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来发出检察建议48件,对在履职中发现的一些部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形成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三是对政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及跟踪巡访,从机制、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2.防范处置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突出社会矛盾

公平正义的失衡和司法人员道德的失范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通信、网络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因有关部门执法不公、不严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们关注和炒作,进而演变成。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绝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3.营造促进社会管理有序运行的良好治安环境

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创造良好法治环境。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诉354案470人,批捕、准确率均达100%;次之,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违法犯罪多发人群、网吧等重点人群、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第三,积极开展法律宣传。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4.加强帮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会正能量

一是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等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将监外执行罪犯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实现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二是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强化案后回访帮教,跟踪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课、成立帮教对子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

5.开展工作创新为促进社会管理增添动力

一是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实现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结。二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安排专人开展日常检察动态与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涉检舆情,快速发现网上有害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制止各种网上炒作等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发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畅通发现渠道,促进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6.推动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

结合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承担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部门管理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关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年度综合报告,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年来,在县检察机关推动下,县政府及各部门共制订、完善有关社会管理制度23项、健全机制9项,增强了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两法衔接缺乏有效支撑

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必须从制度层面给予大力支撑,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逢衔接,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职能发挥缺乏统一整合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反贪、反渎、民行、预防、刑检、宣传等多项业务部门。但目前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工作力度不强。如发送检察建议,就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整体性、统一性考虑的问题。机关内部缺乏一个有效整合各项业务,统筹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专业部门或机构。

3.办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检察机关每年都要查处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但从近几年案件统计数字可以发现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什么案件会越查越多,排除党和国家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等因素之外,查办案件所应有的警示、教育、预防等办案效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4.源头问题没能及时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进社会管理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善于密切联系群众、与基层接触广泛的传统优势,对一些具有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从源头上促进党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断完善,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

2013年1月,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须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检察工作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确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切入点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能游离于社会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主要是依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定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为统领,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崭新目标,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

2.立足源头,最大限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参考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以法治目光审视社会管理体系构建,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管理创新。着眼服务社会建设大局,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调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重大公共政策完善,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党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

3.严格履职,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要有效履行批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一是着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作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产业转型升级、公共资源出让、国有资产管理、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审慎用权;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广泛进行预防宣传,营造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严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4.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查,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三是突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卡口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五大防控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强对三类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功能。

5.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社会建设理论范文4

关键词:小康目标,可持续发展,环境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概括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总体思路。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不单是一个经济概念,而是一个与时俱进即可以纵向和横向比较的综合目标;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国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相互关系,牢固树立人口意识和环境意识,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切实解决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以及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环境新问题,注重地区、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强化生态建设和资源永续利用来维持全面小康的物质基础,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与相互协调。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理论阐述,实现上述目标的根本条件在于: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诚然,全面小康目标融入并体现了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突出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必须强调实施国家的法制调控与引导,从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高标准新要求,必然促使其在指导思想、调整理念、制度设计及运行机制诸方面有根本创新。

一、创新源于“三个代表”思想与可持续发展观的高度一致性

发展是硬道理,是当今我国第一要务。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量少、基础建设落后、生态环境欠佳等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要树立新的发展观,修正“模仿(西方)”战略,选择可持续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观是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是既能满足当代的需要,同时不损及未来世代满足其需要之发展。《21世纪议程》将该理念规划成为具体的行动方案;《中国21世纪议程》针对本国国情,突出了该发展观在本国的实践性,强调全面性与长期性要求,即以经济持续增长为前提,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与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逐步达到改善人类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世代繁荣的目标。这正是指导全面小康建设的“三个代表”思想的精髓所在,其蕴含着可持续发展观与“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一致性。

可持续发展观符合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譬如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的主要矛盾关系问题。生产力要素与人口、资源环境直接相关,先进的生产力必然是各要素相协调的生产力,即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产力;而这种先进的生产力并不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以自发产生和发挥作用的,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必须通过法律政策机制来推动。在全面小康目标指引下,我国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强调国家宏观调控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既符合可持续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更是执政党执政纲领和政府基本政策导向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具体体现。

可持续发展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先进的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种理念创新,因为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赞同“善待自然”、“只有一个地球”的观点,通过环境物质文化、环境制度文化(如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措施及实施机制)、环境精神文化(如人们的环保意识、环境教育)的建设,唤醒人们自觉地、科学地认识环境以及自身与环境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1].这种环境文化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现代环境意识和新发展观的树立,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效开展的前提。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价值观念的更新。所谓的公众参与、环境权、代际公平、生态正义之命题,就是对社会公众的环境教化和德治;而处于制度层面的法治手段是渗透于行政管理、市场运行、国民意识等诸多领域的综合规范机制。按照代表先进文化的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化、民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保护要由行政主导型向公众参与之法治综合型发展,既要依法治理又要以德教化;另外,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已成为现代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更直观反映可持续发展观所蕴含的现代环境文化意识。

可持续发展观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辩证关系的关键之一,因而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保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发展的能力构成危害,不能以牺牲未来和后代人的长远利益为代价。同时,在我国,生态安全、公民生存权、环境权等概念在近年陆续提出,以及重视环境法制领域中的民主政治建设、西部开发的生态保护、环境弱势群体扶持、防范外来生态侵略及城乡污染转嫁等突出的环境问题与矛盾关系的应对处理,无一不是从我国民族长治久安、广大人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来计议的。

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然是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强调可持续发展,即意味着在发展目标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特别关注与法制保障,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的“三个代表”思想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与影响。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环境法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即实施“三步”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1978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此后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纳入依法治国方略中。随着《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颁行,迄今已有9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40多部环保与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0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400多项环境标准、1000多项地方性环境法规。应该说,在立法层面已基本形成了环境法治框架。同时,我国通过环境立法与执法确定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基本制度,采取了综合整治环境与生态系统保护的诸多重大措施——如实施“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西部)退耕还林(草)工程”、“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治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 的污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停“十五小”、“一控双达标”等重大专项执法行动等,有力推动了全国各地环保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然而,由于生产力及科技教育落后、经济结构与社会管理体制上的不适应,加上某些特有的国情因素,使得生态与环境问题作为我国的基本问题,远未找到有效解决的途径,人口膨胀、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等,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的矛盾和现实困难。对此,我国环境法制存在某些不足与现实调控不力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存在亟需填补的立法空白;形成于体制转换与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就环境法制调整效果而言,虽然局部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区域性大规模的生态退化有所遏制,但是全国跨域性的生态问题频繁出现(如沙尘暴、江河断流、洪涝灾害、水土流失)、面源问题上升和污染城乡地区转移加剧、西部生态恢复与建设困难等令人担忧,还有环保问题直面市场化、遭遇入世后的国际因素,均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工作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新的课题。这预示着我国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已上升为环境政策的基本导向,全面小康应包含着环境法治目标的创新。而现行环境立法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缺陷──即主要表现为大中城市利益中心和工业企业中心主义特征,侧重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环境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中城市和工业企业而创设,并未周密考虑适于小城镇建设、乡村及乡村企业、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特征与管理机制。显然,这不利于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实现。而探索适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方向,首先得认识到当前环境法制调控的薄弱领域及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西部开发中的生态安全保障问题

“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六大明确的小康建设工作重点之一。然而,西部开发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最大风险就是生态安全保障问题。由于西部地处内陆腹地、幅员辽阔,系我国主要江河、季风及沙尘发源地,也是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区,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及历史人文因素,对我国其他地区生态环境有跨域性的巨大影响,是维护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要害所在;加上西部本身生态基础脆弱、人口承载能力低,历来不合理的开发及人为破坏已经导致其生态系统趋于恶化,若再不给予特殊保护或补救改善,将会出现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不仅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会落空,而且危及全国的生态安全即威胁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2].所以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恢复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其开发本身就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态安全保障工程。

西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必然会导致资源消耗量的剧增与环境负荷的加重,来自国外和国内较发达地区的投资活动还会带来污染转嫁西部的问题。无论是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制造加工业的振兴,还是文化旅游事业的勃兴,以及业已实施的西部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草)等生态工程,都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地方生态条件,确立不同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模式;依靠科技进步与教育发展,实施生态系统建设,努力改善生态基础;逐步推进农林牧及加工业、第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小康进程。若要避免经济开发建设走“先破坏、后恢复”的走路,关键在于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并依法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国外区域开发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对特别地区实行特殊法律调整,对于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根本保障作用。我国在西部大开发中,若要借鉴国内外经验,首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做到立法先行,特别是构建以预防为主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3]一般而言,较发达地区环境问题主要涉及污染防治,我国西部因自然生态已有及可能加剧的人为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结合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其综合预防和整治重建,要着眼于西部的特殊性。由此需要认真研究和创新设计特别的环境法律制度及有效实施机制。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实现跨越式发展,即正面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发展新阶段,还预示着特殊的环境物权制度、区际环境关系协调机制、执法司法功能重整机制、江河流域环境立法等系列环境法制的创新建设。

(二)、农村地区及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农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小康目标实现大局:“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不能偏离可持续性的城乡协调发展方向。但是人口膨胀(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亟待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耕地等生存资源稀缺且单向递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退化以及农业国际化导致农业生产压力增大与生态入侵倾向等,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现实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粗放型、掠夺性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滥捕、滥伐、滥垦、滥牧,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根源;乡镇企业的崛起,接受了不少城市转移的污染产业,而其自身又不具备整治能力,造成城乡污染转移蔓延;盲目城镇化带来污染物排放的增加,并引发耕地锐减、规划布局混乱,结果小城镇在建设之初极易成为新污染源。

解决上述问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治创新,努力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自然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人文科学问题,特别是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技术等运用面临诸多法律、经济、人文道德因素,其对环境法律综合调整创新的依赖性较强。这是由于传统环境法囿于自然科学格局,存在“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关注的主要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或至多注意到单项资源或农产品污染问题。为此,首先要解决一个观念更新问题,论证现行以工业城市利益中心主义为特征的环境立法,在综合调整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及乡镇企业环保上的适应性及如何实施制度变革;同时,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与复杂性,怎样通过机制创新发挥政府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调控作用。这两方面预示着农村生态环境法治调控机制要在体系结构、填补空白、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及执法机制等诸方面进行系统创新。其次,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导致农业环境法制亦面临着与国际立法接轨、市场化适应性变革问题;另外,在城镇化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加强村镇建设的环境规划与管理、严格控制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蔓延。

(三)、市场化条件下环保行政主导传统模式的不适应性

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相互协调,环境保护当属国家的重要公共职能,各国大都注意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我国环境保护亦从来就是强调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倚重于行政命令、政策协调及直接管制运行。这固然与我国传统计划体制、生态环境复杂国情密切相关,曾发挥过高效、简便、强制的积极效能,在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然而,行政主导有其天然的局限性。首先,它主要适用于单项或局部污染防治,难以全面有效控制和综合整治面源性的环境污染;其次,行政主导强调严格的隶属关系,易异化出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痼疾,当跨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为区域或国家生态安全整体保障问题时,部门或分片管理难以协调一致甚至造成彼此冲突,势必严重削弱行政主导的调控职能。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不纯粹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环保市场化、产业化必然要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而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已凸现其不适应性!行政管制强调对行政效率的追求,社会公众与企业纯粹是行政措施的作用对象,使得政府规制的最低要求成为其环境行为标准,环境目标缺乏改进、环境管理系统停滞不前;硬性的行政命令往往忽视对经济利益的合理考虑,政府单一环保投资运作成本高、缺乏灵活性,妨碍企业组织等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使得政府整治环境、调控经济显得力不从心;加上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国情复杂,政府全面直控型管制因过分强调环境指标而忽视地区环境条件、经济基础的不同,易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如地区差距增大)。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管理的系统性,促使环境保护由过去的单一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建设与保育方向过渡,政府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宏观政策调控作用是不可弱化的,尤其是江河流域治理等跨域性的生态环境建设,依然要由政府牵头主导;然而,必须改变计划经济时期过多依赖政府直控主宰一切的做法,代之以通过政府制订有关经济环保政策,以市场机制与经济手段为保障,积极推进环保市场化与社会化,确保国家环境治理与生态保育目标的实现,这即赋予了市场条件下“环保靠政府”的新内涵。同时,顺应法治与民主进程要求,政府环境管理应转变观念,积极导入法治原则与公众参与机制,促使行政主导传统单一模式向综合规范机制方向演进,这也预示我国环境法在全面小康建设阶段的又一创新。

(四)、我国环境问题遭遇国际因素的法律挑战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加入以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即意味着国内市场的国际化,意味着必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搞市场经济。由于当今环境问题具有国际性,经济全球化导致环保全球化,其中引入注目的是日益加深的国际环境合作与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现象。两 者集中反映在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虽然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国际环保时代的要求,已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纳入其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中,力图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即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原则基础上促进国际环保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政治、技术因素的差异,导致环境与贸易冲突的矛盾在国际社会短时期难以根本协调解决,根由即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环境利益与发展权利方面认识悬殊、矛盾深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环境大国和新兴贸易大国,既面临国内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亦面临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挑战和要求承担国际环保义务、遵循国际贸易规则的压力。国际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如污染转嫁或生态侵略、外资引进加剧国内资源耗竭与生态退化、出口产品遭遇外国绿色壁垒等等,在我国均早有反映,入世后将更为突出。若不及早采取有效的协调应对措施,这些问题不仅会严重制约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也会严重损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即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一般说来,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国际社会的合作是前提,国内的对外开放(贸易)与环保政策措施是保障。[4]WTO规则与已有国际环境法规范的冲突与融合,是促进国内环境法制创新的又一动力源。我国目前已参加签署了30多项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及多边协定,并参加了部分国际环境合作行动,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国内现实问题有:一是未将环境保护纳入经贸发展战略,对外开放政策仍沿袭传统赶超型非可持续发展模式,片面注重出口创汇数量增长、引资低门槛而忽视环境规则、环境容量及生态退化后果;二是在国际环境合作交流活动及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重要论坛中,我国对有关议题的重视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大国影响力与协调主导作用;三是针对WTO协议原则条款、已缔结的国际环保公约,国内相关实施性配套立法滞后;四是涉外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大多局限于宪法、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配套实施机制,特别是适应环保产业化、市场化的扶持政策措施几尽空白。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对外开放与参与国际环境合作进程,故完善涉外环境立法刻不容缓。

(五)、我国环境问题有的人口国情因素

传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业污染及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所致生态退化问题,人口本身一般不存在问题,只有人口数量超过了环境承载力时才会产生人口生态效应环境问题。[5]在我国,人口众多而导致资源相对不足,系我国的基本国情;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的发展始终是在庞大的人口压力下进行的,经济发展方式、资源的过度利用、生态的退化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我国人口压力有关。如果说其他国家的主要矛盾一般集中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而对我国而言,还必须加上人口制约因素。所以说,在中国持续发展道路上,人口因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控制人口增长、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协调人口、环境和发展的关系,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6]但是,传统的环境法学并未将人口的生态效应问题纳入研究领域或未予足够重视,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发展战略,包括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诸方面;就中国而言,控制人口增长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保障。故《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即将人口、环境与发展等同对待,可惜其只是一个政策纲领性文件,不足以说明我国环境法已将人口关系纳入了调整领域。在现实中,我国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有互为因果的密切关系,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始终受到人口问题的困扰。譬如我国耕地约1亿hm2,据世界前列,而以13亿人口计,人均不到0.1hm2,仅为世界人均数的1/4;目前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说明我国生态资源的人口负荷沉重。我国的环境问题有自己特殊的“人口众多”的国情背景[7].因此,以服从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环境问题特有的人口国情,必须将人口与资源、环境结合并重考虑,努力寻求解决人口环境问题的法律途径。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

在全面小康目标指引下,我国环境法制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目标领域或基本内容包括环境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范围、立法体系、环保基本对策或制度、环境管理体制、生态系统及区域保护机制等。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环境法调整的薄弱领域,既构成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挑战,也是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导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径。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与调整理念的创新

十六大报告阐述的小康社会生态文明目标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针对我国人口膨胀、资源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即抓住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明确了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大计。在法治化社会背景中,环境保护正在全面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该首先从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开始。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综合的、长期的、渐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治框架及采取相应的实施策略,努力协调好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方面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法要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以保护环境与生态建设为基本内容,发展成为综合调整人口、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法制体系。[8]环境法制这一创新主题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为:其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可持续发展应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宗旨,通过立法的统一贯彻(即在法律体系内得到一致确认);这不仅要摈弃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全对立的错误观念,而且要矫正目前立法中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原则”——克服实施过程中依然可能存在“经济发展优先”的倾向;只有依靠立法变革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统一法律体系,才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对社会全面发展作出长远安排,并在法制实践中找到适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现实国情、环境与资源、承载力的相应方针措施。其二,在立法调整理念上,要树立生态文明取向的价值观,植入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新理念,即肯定和发挥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环境法制建设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指南。[9]其三,在调整客体上,应树立整体环境观,以“生态环境”作为主体概念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概念,突出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这并非概念表述的差异,而旨在构建融合环境、资源与生态观的生态环境法体系,即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文明目标,强调建立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有别于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也有别于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分立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10]由此可以匡正目前环境意识形态与环境法理论研究领域,普遍存在囿于“既成法”注解法理学的逆反现象和僵化思维,纠正人们对环境保护观的狭隘理解。此外,将生态安全纳入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并将环境资源的保护提升到生态文明的新高度,对环境法学研究提出更高的综合性、系统性要求,同时必将促使我国环境基本立法中增加生态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协调整合单项环境和资源立法,重构环境立法体系[11] .

(二)、环境立法体系的重构与立法空白的填补

承前所述,以追求生态文明或生态安全为主旨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是现代环境法发展方向。鉴于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灾害防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基本国情及环境立法结构的缺陷,决定了环境法制建设一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全面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关系,所以构建融合环境、资源和生态观的大环境法体系是必然选择。其主要构成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灾害防治法之主要部门,还包括生态保育法、人文生态环境法这两大创新领域;同时,大环境法律体系内部的基本法、单行法、环境规章、环境标准、地方立法等各类型规范亦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根据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继承与发展要求,亟待协调整合既成法与填补立法空白,形成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立法体系。目前此方面主要工作包括:

1、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作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立法依据,并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有机结合起来,以落实公民道德与自然权利相关的一项基本人权,推进环境法治进程。

2、继续保持《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特征,但必须克服某些立法缺陷。即淡化污染防治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环境保护基本政策、主要对策(基本制度 );补充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的权责规定、以及涉外环境法的原则性规定(如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交流的原则、程序等)。

3、整合完善作为传统环境法基本内容与在现代环境法中依然重要的污染防治法,如梳理其中与环境基本法重复的条款、强化程序性与实施性的规定、吸收既定且已付诸贯彻的各类规章中的主要环境标准使之法律化、补充制定针对有毒废物、化学危险物品、核安全、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

4、整合生态环境建设法(生态保育法)领域内的单行法律法规。除了在环境基本法中补充其起统率指导意义的原则条款外,要着力解决目前相关立法各部门、条块分割而不利于生态系统保护的问题(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自然区保护条例》、《森林法》等不利于对水资源、水环境整体保护的规定应革除);另外,还要填补诸多领域的立法空白(如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应有所克服)。

5、在涉外环境立法领域、融入WTO规则与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完善贸易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特别是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及全球环境保护(如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方面的国内配套立法工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环境交流合作,借鉴其在环境标准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出台适于我国使用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准管理体系的实施法规,并对环境税收、生态标志、绿色包装、绿色检疫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作出规定;强化外贸与引资项目环境管理、制定和完善制止国外对我国可能进行的“生态侵略”、“污染转嫁”方面的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提高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完善环境执法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6、加强人文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我国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首先在宪法中要有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或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列专章规范调整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程序;然后,《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和自然遗迹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整合,并逐层次按区域特点完善有关人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三)、在法治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保新机制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正在同既往的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系统保护方向过渡,环境问题所涉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综合协调的复杂性较为突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环境保护的根本出发点与归宿。传统的倚重于行政命令一管制型的环保体制已显现其不适应性,纯粹的政府干预或市场机制都存在失效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机制,并在实行市场经济环境法治的轨道中,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及社会民主参与的多种手段,通过体制创新与制度创新,实现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有机结合,法律的强制性与社会公众的自愿性有机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保新机制。具体而言,该机制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主导中引入环境法治原则,依靠政府制订政策,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综合决策与统一监管调控机制;转变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管行为;加强政府环境管理中的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开展政务公开,推进廉政建设。

2、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经济手段、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合理借鉴西方国家环境产业政策及环保市场化机制,如明确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全面实行资源有偿使用与价值补偿制度;结合税制改革,推进环境管理中的“费改税”,实行环境税制;运用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刺激手段,促进环保社会多元化投资,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与环境成本内在化;加快环保企业改革实行环保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企业化的市场运行机制等。

3、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要举行听证会。关键是要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创新结合起来。首先,在宪法中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其次,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第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如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建立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实施重大环境方针或执法措施的听证会制度、健全民间环保社团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绿色社区创建规范、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的程序、方式及法律效力等。

(四)、正确指导和引导以加强西部特殊区域生态保护为重点的区域环境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

目前我国区域或地方环境立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针对区域生态功能的特色性,存在“大一统”照搬国家一般立法内容而实施性差的普遍现象,且各地之间特别是相邻或环境利益相关的区域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所以说,要以国家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作为政策纲领依据,以编制的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划为标准,开展特别区域的环境立法或指引地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地方环境立法。由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我国生态安全维护的重点,西部地区环境法制建设是战略性问题,应当在进中求稳,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12]在西部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方面,着创建适于西部开发的地区性法规,修改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等,实行特殊的物权制度;尽早制定规范指导西部大开发活动的西部开发法以及有全局利益荒漠化防治法、黄河法、长江法、退耕还林(草)条例——明确生态保育补偿制度;推动西部各省区(市)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立法协调机制的形成,辅之以建立地方立法国家备案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重视西部民族法制度建设与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建立西部环境资源调查、西部生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西部环境执法与司法保障。

社会建设理论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 企业伦理 建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超过1000 万家,其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城镇就业总数的75% , 而产值和利税所占比例分别为60% 和40% , 在“金字塔式”的企业构架内中小企业构成了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塔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缓解当前国企改革中最大的难题――就业问题,同时也为国家的大中型企业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在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冲刷着人们已有的观念,新的经济形势要求企业具备自主性、趋利性、竞争性、平等性,以保证其生存发展。但这些特性又有可能使企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自主性强化了“自我利益”和本位主义倾向;趋利性诱发和助长了“一切向钱看”;竞争性可能导致恶性竞争等等。结果,目前假冒伪劣、坑骗顾客的行为屡屡发生,虚假广告泛滥,合同违约,环保意识薄弱,员工权益受到损害。现实表明,以上问题在中小型企业中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违背伦理道德经营行为的发生,一方面给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为中小企业量多、面广,涉及到的用户或消费者较多,一旦其中有违背企业伦理的行为发生,其影响的面就很大,从而出现了目前中小企业的信誉危机状况,这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这些违背企业伦理的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企业自身利益的获得是以资源的浪费、国家税收的流失、他人生命财产的损失等作为代价的。从整个社会来说,企业微小的收益对应的却是巨大的社会成本。本文对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道德失范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中小企业加强自身伦理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做出更大贡献。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伦理建设现状

伦理就是人与人之间应遵循的准则和规范。而企业的伦理关系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所有关系。伦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人对群体的依附性,依附性越强伦理的约束力越强。对于企业也同样。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相对较小,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力不大,它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少,它不像大企业的运转要依靠内外每一环节的配合,一旦某一环节脱钩则会出现重大损失。所以相对而言,中小企业对社会的依附性相对较低,从而导致企业伦理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降低,企业反伦理经营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我国目前企业经营活动中反伦理经营现象日益泛滥,突出表现在:市场竞争中假冒伪劣随处可见;虚假广告、赖账逃债、肆意毁约经常发生;管理者道德水平低下,涉嫌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不断曝光;偷税漏税、伪造账目时有发生;在产品质量方面造假贩假;在售后服务方面缺乏伦理关怀,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从而毁坏公司自身品牌形象;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劳资对立,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损坏被雇佣者利益;不重视环境保护,为了企业自身利益污染环境,对资源过度开采使用,等等。企业的反伦理经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从根本上有损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和长远发展。

首先,我国企业伦理明确度不高,企业对“伦理经营”行为没有清晰的认识。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不仅仅是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而且是社会结构和经济理念、价值观念的大变革。社会失序、行为失范、价值失衡,随之各种伦理观念纷涌而起,而我国的道德规范又未跟上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我国企业伦理观念混乱,道德失范,企业伦理明确度较低。

其次,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反伦理行为的敏感度低,从而使不道德企业有机可乘。对企业反伦理行为的敏感度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判断力,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而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许多配套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从而使得企业的反伦理行为成为可能。同时,国民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利益相关者的判断素质不高,加之我国企业在信息体系建设方面的不完善,相关信息收集困难,甚至无法获取有关信息,这就使得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反伦理行为的侵害程度和性质严重程度缺乏正确的判断。因此,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反伦理行为不敏感。

其三, 中小企业严重的人才缺乏。由于中小企业资金规模有限,很难有优厚的待遇吸引人才。同时,特别是一些私营中小业主的经营思想陈旧,经常会束缚人的能力发挥。这样,即使企业付给高薪,由于工作环境的不如意,也很难吸引人才。人才的缺乏,导致知识缺乏,企业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就有限,企业很难摸准市场需求变化。为了生存,为了获利,就时有违背企业伦理的事出现。

其四,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反应转化程度比较低。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处于构建中,因而会存在市场机制的扭曲失灵现象。因此,在我国,利益相关者直接方式的反应转化程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和谐发展观下的企业伦理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追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商品的价值能否在市场交换中实现,主要取决于该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因此,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考虑消费者的要求,必须千方百计地为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平等竞争、公平交易、诚实守信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因此,规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引导市场的各个主体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约束,共同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行业内部的自律意识、企业的自我约束功能、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观念等等,不仅是人们的主观意识,更是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没有这些条件,市场经济是没法正常运行的。因此加强伦理建设无论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市场改革进程的良性运行都有促进作用。

提高法律意识

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规则,提高法律意识和执法力度,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道德失范是一种负外部,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增强信息透明度,使企业反伦理经营的机会成本加大。

制定企业伦理准则

企业伦理准则所规范的是企业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关系,侧重于企业自身行为约束。伦理准则虽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企业的文化和行为。伦理观念和伦理准则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能够协调好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我国目前很少有企业制定伦理准则,因此,我国企业必须要顺应现代社会企业伦理趋向,树立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竞争合作、顾客至上、尊重员工等现代企业伦理观念,并且依据现代企业伦理观念来制定企业伦理准则。

加强员工的伦理教育

企业有了良好的企业伦理观念和伦理准则还不够,还要重视对员工的伦理教育。我国企业目前普遍重视对员工的职业技能训练,忽视企业伦理道德教育,企业员工的整体道德素质不高。发达国家企业则非常重视对员工的伦理教育,而且其经营管理实践显示,通过企业伦理教育可以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企业可以通过采取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典型示范等多种方法来对员工进行伦理教育,加强员工对企业伦理的认识和自觉履行伦理规范。

提高企业经营者的人格素质

企业经营者的人格素质是企业伦理的轴心,企业经营者的人格塑造是企业伦理建设的重点。所谓企业精神,实际就是企业经营者人格精神的延伸;企业凝聚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经营者的人格魅力。作为企业的决策者更应首先接受伦理道德教育,真正领会企业伦理对企业和社会的重大影响,并同时带领企业所有职工加强伦理道德的学习,与此同时欢迎社会舆论监督企业的行为,这样在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伦理水平。在实践中,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就更应谨慎行事,正确处理好自己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因此,企业伦理建设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具有较强的伦理道德素质并遵守企业的伦理准则,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带动员工自觉遵守企业伦理守则。

加强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设

对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说,需要成立行业中介机构来引导企业伦理化经营。行业中介机构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有引导、监督、服务、协调等功能。行业中介机构要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一是要指导企业制定相关的伦理法则和伦理经营的策略与方法;二是要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劝导和警告;三是协助企业进行伦理培训等。

参考文献:

1.徐大建.企业伦理学(M).上海出版社,2002

2.朱泰.企业伦理文化:现代企业发展的精神实质(J).学术探索,2002,(3)

社会建设理论范文6

马克思批判继承以往社会有机体思想的合理成分,克服其内在缺陷,提出了基于实践的社会有机体理论。马克思强调,社会“不是由单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交互作用”即实践,这就说明肯定了实践的作用,说明社会是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生成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可以说,实践观是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基石。实践是在自然环境、人口要素等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样作为实践性的社会有机体就有了丰富的内容构成。

一、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基本构成

首先,前提性构成――人口因素与自然环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他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清楚表明:人口因素和自然环境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前提,是社会有机体的前提性因素。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没有主体人,也就无所谓社会,社会根本就不会存在。但人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即人既生活在社会之中,又生活在自然之中。自然界是人类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前提,而人本身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地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2]自然界永远是人也是社会有机体生存和发展必要的前提条件。“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3]社会有机体从一个层面上说是人和自然界的统一。

其次,基础性构成――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既是社会有机体的基础构件,也是其决定性部分。生产方式由两部分构成,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形成于人的生产实践中,是人为了适应自然而改造和影响自然的物质力量。生产关系则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马克思指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4]前面提到人和自然界是社会有机体存在和发展永恒的、必要的前提条件,而真正决定社会有机体性质的则是人和自然界结合的方式――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社会有机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规定着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等全部社会生活的展开;整个社会形态的更替、社会历史的变化归根结底也是由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更替决定的。由此可以说,没有生产方式也就不会有社会有机体这一独特的物质系统。

最后,上层性构成――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社会有机体在人和自然的特殊结合方式――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下生存和发展,人类在从事最基本的物质生产实践的同时也进行着社会政治交往和科学文化活动。作为交往、活动的结果,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应运而生。所谓政治上层建筑就是指人们制定、构建和组织的各种制度、法律、设施和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国家政权机构、政党、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政治组织形态和设施。意识形态是包含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点在内的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其中政治上层建筑具有决定意义,它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一旦形成便影响和制约人们的思想理论观点。

综上所述,社会有机体由前提性构成、基础性构成和上层性构成三部分组成。但社会不是这三部分、三类构件的机械拼凑、简单相加,相反三者以结构性的关系态出现,彼此间复杂而微妙的有机关系,才是社会有机体真正的奥秘。其中前提性构成中人口因素和自然环境彰显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基础性构成中生产力即是人改造自然的能力,所彰显的也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即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彼此所结成的关系,以及由此关系所决定的其他社会关系,其所体现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层性构成中的政治的和观念的上层建筑是由生产关系所组成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们所表现的不仅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凝结着人与其自身的关系。

二、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和谐意蕴

一般而言,和谐是指事物之间配合的均匀、适当与协调。社会和谐就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部分、各要素相互协调、彼此适应,社会运行动态平衡,社会发展有序度不断提升。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和谐不是外在于人的,相反,其最终表现为人际和谐和人自身的身心和谐。而人际和谐、身心和谐的最终指向是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便蕴含着以上三重和谐的意蕴。

首先,马克思把社会看作是“囊括了全部社会生活及其关系的总体性范畴”,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关系的共存共在。从社会有机体的各部分构成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有机体是一个层次分明的复杂系统,是一个包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自身在内的关系态系统,以生产方式为基础,同时存在着各种其他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血缘关系、伦理关系等,是诸多关系交织而成的网。在这张关系网上存在着多样的要素和复杂的结构,正是要素与结构之间的匹配、适应、协调,才使得秩序得以生成和强化,价值和意义得以彰显和升华,从而使社会成为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有机整体。

其次,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强调动态的和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围绕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在马克思的视野中,有机的社会绝不是一个静止不动的、死气沉沉的社会,而是一个善于自我更新和调整的社会。诚如他指出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社会有机体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三重关系的共在性存在,但是这三重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三重关系的表现是不同的,但推动三重关系共在的社会有机体不断向前发展、取得进步的不是别的,而是以生产、交往为核心的实践。实践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合”,即符合、满足、适应,其所代表的正是一种和谐。

最后,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始终把人作为社会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三重关系都是以人的发展为核心。人是社会有机体发展的最终落脚点,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的终极价值追求,而这一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同时也要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自身的身心的和谐发展。马克思把人自身的发展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口因素看作社会有机体的两个前提性的构成部分之一,把社会有机体的发展凝聚于人的全面发展之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都是人的发展的不同侧面的展开。

三、和谐社会有机体的构建路径探析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强调人是社会的主体,是一个以人的发展为主线,包括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人自身生产在内的各个方面有机联系的整体,突出表现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三大方面。以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为指导进行和谐社会构建,那么,处理好这三方面的问题也就成为理性必然的选择。

(一)坚持科学发展,诉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类是自然进化的产物,自人类诞生以来就不断与自然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起初的人自身的能力弱小,在强大的自然界面前,人类不得不处于被动顺从的地位。后来,借助科学技术的力量,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类主体意识不断提高。从自然压迫中解放出来的人类,不顾一切地以自我为中心,欲望无限膨胀,肆意挥霍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产生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荒漠化等严重的生态问题,人和自然的矛盾加剧。恶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严重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近些年我们倡导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人们应该树立正确的自然观,克服极端人类中心主义,树立环保意识,善待自然;另一方面在发展实践中更加注重绿色发展、科学发展。我们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发挥科技环保效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由粗放型的发展转向集约化的生产,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更加注重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科技的强大力量,实现科学发展。

(二)建设公民社会,致力于人与社会的和谐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君主当权、封建专制的臣民社会。在三纲五常等伦理思想的教化和封建皇权的压制下,普通百姓主体性缺失,依赖性、服从性强。当遇到问题时,人们往往不是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是寄希望于权威。到了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过分注重个人利益,这势必会与他人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在个人私利的驱使下,很多现代人只关心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而对其他人事物毫不关心,冷漠自私成为当前一些人的心理常态。思想支配行动,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必然反映出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样态。冷漠自私的社会心理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不和谐。为了解决这些不和谐之音,我们需要建设一个人人关心他人、关心集体、关心社会的公民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能够主动参与社会,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采取一致性的行动。为了建设公民社会,一方面,我们要逐步培养公民意识。另一方面,建立更多的公益性组织,让人们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中来。诸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都是人们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和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些非公益性组织,大力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更多人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来,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有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