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方案范例6篇

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方案

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方案范文1

笔者所在的企业,是一家由混合所有制经股权收购而变为纯国资的电力工程设计企业,国资企业的种种限制,已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热情已无法阻挡。下面就从政策支持、改革动力、改革实施要点路径、风险控制等几方面做研讨。

一、政策支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2013年11月15日表决通过,明确提出“(6)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国务院2015年9月23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明确提出,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2017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对国有资产定价机制、职工劳动关系、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员工持股、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联动、财税支持政策、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等做了明确指导。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三、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八)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完善市场机制。”中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等制度。将竞争性业务全面推向市场。国有企业要通过改革创新、强身健体,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改革的动机和必要性

1、电力设计业务市场萎缩严重,转型发展压力大

受宏观环境影响,经济放缓,电力能源投资热情降低,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增速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根据行业专业咨询机构的数据统计显示,“十二五”期间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速均步入下降通道,“十三五”期间也不会有增长。虽然有一带一路、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积极因素,但行业整体的市场发展空间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十三五”时期,工程设计企业推动业务结构和业务布局以及内部运营管理的转型显得愈发紧迫。

2、业务拓展的模式比较单一,资本运作困难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转向新兴市场的过程中,主要通过自身经营团队或新组建市场团队等内生型手段拓展多元化业务,运用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外部优质资源整合的模式还未成为主流,一方面受制于国有企业层数的制约;一方面受国资限制,资本体量和运作也不够灵活,缺乏创新,通过股权交易战略推动业务拓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的需求增大。因此,国有设计企业有必要探索推进引入具有较强资本运作能力的民营企业,利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优势,使公司降低国有控股带来的诸多束缚。

3、受制于国家刚性政策,企业活力不足

作为国有电力工程设计企业,需执行国有资产管控框架下对组织设计、薪酬考核、商业模式、业务开展等各方面的管理政策,具体如工资总额、薪酬体系、企业层数、法人数量等,因此,国有工程设计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态势进行调整的自由度较小;此外,国有企业在合规性上要求更加严格,决策流程相对较长,对企业的敏捷性和灵活性的有效提升造成一定影响,已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和愈发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三、改革路径及实施要点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流程,一般包括制订改制方案和内部决策、混改方案审批、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挂盘交易阶段和投资者遴选、协议签署与交割阶段、办理变更登记等六个主要环节。

1.制订改制方案和内部决策

国有电力设计企业完全处于充分竞争行业,且同质化非常严重。已改制和整合完成的中能建和中电建设计企业。背靠大树,航空母舰,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而笔者所在的企业,规模小,但好在有根据地市场,也有集团业务的支撑,具备开展混改的最基本条件。目前混改分为三类:一是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二是国有资本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三是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笔者所在的企业,可以考虑引进相关行业非国有资本增资+员工持股的方式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最终保障国有资本控股50%以上,员工持股10%左右(单个员工不超总股本的1%),而非国有资本则可以设置在40%左右,最终方案以此进行设计。核心是拟引入的资本情况,拟引入的规模,基本操作路线、员工持股方案(可考虑个人通过第三方持股平台代为持股)等编制。在完成增资扩股的方案论证后,混改企业应当针对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内部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方案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混改方案审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34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需要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根据第35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需要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央企/一级地方企业”审批;有权单位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的批复,是混改企业进入产权交易所增资公告的前提条件。笔者所在的企业,属于“一级央企”的三级企业,根据增资扩股比例方案设定,则需要将混改方案按照三级--二级--一级的路径上报审批即可。

3.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

根据32号令第38条的规定,增资扩股的方案获得批准后,增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笔者所在的企业,资产情况多种多样,既有重资产的办公房产持有,亦有机器设备等轻资产,还有工程合同在手。所以在资产评估时,需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双重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以切实防止因为改革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4.挂盘交易阶段和投资者遴选

此阶段根据交易所规定,提交相关交易申请资料。交易所《增资公告》,对意向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接受意向投资者对拟增资改革企业的尽职调查和混改企业对投资者进行的反尽职调查。在对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进行充分了解后,则进入投资者遴选。通过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择优确定投资者后,混改企业应当对谈判小组及评议小组确定的最终投资者名单进行书面确认。这个时候,代为员工持股的平台公司持股资本一并进入增资结果,形成《增资结果通知书》交产权交易所。

5.协议签署与交割阶段

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书》后,混改企业和最终投资者在各自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后,便可签署《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后,产权交易所将对增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

6.办理变更登记

在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等相关方签订《增资协议》并支付增资款后,需由增资企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的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

四、改革的法律和财务风险

1.法律风险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产权制度。然而,实践中的国企改制往往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1)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无效

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企业改制成败的关键。而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中又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经有权机构审批、交易行为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除经国资委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等方式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均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上述任何一种资产交易行为都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国企的整个所有制改革以失败而告终。

(2)国有资产流失

国企改制难免会牵涉到企业管理者利益,国有企业内部的相关利益关系人很可能向审计、评估人员施压,恶意评低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在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时,仅评估其实物资产,忽略对其中中标所有权、合同所有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由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职工持股权利得不到保障

员工持股问题也存在着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如员工持股是通过第三方持股平台来间接持有企业股份,这样可以方便地管理员工的股权变动而不影响集团自身的股权结构。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员工持股工会,其大多被定性为社团法人,因此根据相关轨道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进而无法通过工商登记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职工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至于隐名股东委托持股的做法,法律风险可谓更大,作为隐名股东的员工其处置权、表决权很难实现,法律风险较高。

2.财务风险

随着国有企业进行混合制改革,一些潜在的财务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在当今特殊的国内外背景下,我们应该了解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制改革中可能遇到的财务风险,以便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1)投资不确定性的风险

很多国有企业为了加速企业的发展,一般都会采用引进投资或者对外进行投资的方式,但是投资是有风险的,很多投资者预期的投资效果和实际的效果总是差距很大,而且投资的效果不仅和企业的经营状况,还和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有关系。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国有企业在寻找投资的对象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意识到这种风险存在的情况时,可能会使得企业陷入经济危机之中。最终使得企业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发展效果,反而还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回报率。因此,国有企业进行混合制改革时。应该考虑到投资不确定性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2)经营决策失误的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在企业的一系列生产活动中,由于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在决策时考虑问题不周全或突发政策性影响等各种因素导致决策失误进而使得资金流动不畅,影响企业价值的实现。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严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处理办法

1.法律风险防范

为减少国企改制带来的上述法律风险,建议重点考虑和审查以下内容:

(1)首先分析、确定国企改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2)明确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必要时可进行法律见证或者公证手续。

(3)是否对被改制企业经过严格的清产核资和资产审计评估程序,有关结果是否经过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被改制企业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4)被改制企业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合同产权、引申中标产权等是否纳入改制范围,经过中介机构的审计和评估。

(5)是否存在重大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财务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财务风险,但是完全消除这些财务风险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对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制改革时必须加强防范,本研究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1)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确立科学的投资策略

企业管理者的投资风险意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如果管理者在进行投资时没有考虑到可能产生的风险,会造成严重的决策失误。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管理素质对于管理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高素质的领导者能够科学理智地进行投资,而且在投资之前,不仅分析企业目前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还对进行投资之后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进行了分析,这样的理性投资者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投资报酬。

(2)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正确性

对于经营决策的制定者,应该根据积极慎重的原则,充分了解相应的政策、规定等相关信息,制定合理合规的经营决策。在保证经营决策可行的条件下,还要对这种决策的前景进行分析,并且要时刻关注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风险,制定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重大风险来临时的应急处理预案。因此决策机制的有效性对于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严格的董事会决策程序和制度来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方案范文2

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文章结合XX市某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实际情况,分析总结目前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现状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3年,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明确的战略部署,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掀开了国企混改的大幕。党的报告进一步提出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到新的高度。

2019年1月,知本咨询国企混改研究院在第六届杨杜论坛暨知本峰会的《2019中国国企混改研究报告》指出,2018年国企“混改”呈现出新的态势,整体呈现两个转变,即国企混改已由“政策”向“行动”转变,由“混”到“改”转变。除了国家层面的“双百行动”,2018年,各地也加快混改,不仅试点发力,更呈现批量推动态势,各地国企混改围绕各区域产业特色深度混改,尤其是山东、山西、天津、浙江、辽宁、广东等地推动混改力度明显加大。

近年来,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提速。根据国资委数据,XX年1—9月份,中央企业各级企业新增混合所有制企业超过X。目前央企混改比例达到X%,比X年混改企业的数量增加了X%。在XX年期间,各省(区、市)实施混改企业超过X项,引入的非公有资本超过X亿元;中央企业实施混改X项,引入非公有资本超过X亿元。

目前,国有企业混改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速,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企改革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面临新的挑战。

二、J公司混改面临的困境

(一)J公司现在面临的问题

1.公司治理结构形式化。J公司作为一家國有企业,其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由M公司决定。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所完善但没有落到实处。公司的战略发展、重大投资决策受限于上级公司,其投资项目需在M集团批准同意后方可启动。而M集团近年来对战略定位也进行了调整,将投资重点放在其他领域。基本上停止了对J公司的投资,导致J公司错过了发展机会,没有完成其制定的产业布局。2.资金短缺,作为一家风场投资建设企业,投资项目需层层审批,最终决策权在M集团,且投资资金单纯依靠上级公司M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和贷款担保。从M集团战略角度考虑,其今年以来融资授信也逐年趋紧,且其有意重点发展领域,J公司投资所需资金较大,投资回收期长,短期内内无法收回投资收益,不能优先获得投资计划。3.核心人才流失严重。鉴于上级公司对J公司的战略定位,其对J公司的资金投入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导致J公司核心人才流失严重,进而影响公司的研发能力。

(二)J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初步方案

1.战略合作者的选择标准:通过本次战略重组,借助双方优势,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本、产品以及技术上的优势,实现供应链整合、产业互补、机制体制创新、客户资源整合等协同效应,通过整合双方资本和客户资源(包括风电场资源、风电设备市场、风电后服务市场、风电轴承等关组件市场),实现风电从关键部件研发制造,到风电整机研发制造、风电场投资运营、风电后服务市场上下游产业链的全面整合,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实现公司的稳步扩张和新的业绩增长。2.股权比例的确定:根据XX市国资委印发《XX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除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的战略性持股、主要涉及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以及首都功能定位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应该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外,不设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限制,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结合M集团目前的战略定位,决定转让J公司的控股权。

三、结合J公司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本位思想畏惧改革,“不想改”导致改革动力不足问题。

一是被列入混改试点名单的企业,有的不是企业主动上报的,而是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指定的,甚至有时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在没有充分调研的情况下就把部分企业列入试点,进而导致试点企业被动应付,缺乏主动性,甚至推诿扯皮。二是决策者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负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者通常是无直接利益的政府部门或者上级国企负责人,如果不进行混改,即使国有企业连年亏损,成为僵尸企业,对他们来说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而若实施混改,整个过程涉及资产评估、定价交易、资本运作等环节,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损失,就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决策者最担心的就是因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承担责任。

(二)战略合作方的选择对于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至关重要,部分企业面临找不到与之高度匹配的战略投资者的困难。

在混改所有制改革时,要求引入的战略合作者能与企业在技术、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具有协同作用,优势互补。

(三)目前一些国有企业没有找到合适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主要是其经验不足,不知道如何进行混改,而可提供参考的实际案例也不多,且每个企业的实现情况不一样,导致其没有找到适合自身的混改方式。

究其原因,核心问题是企业混改所有制改革顶层设计存在漏洞,基础不好;实施缺乏准备,操作不当。

(四)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只是“为混而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引入了民营资本,但这些资本占混改公司的股本比例很少,话语权很小,无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民营企业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改后的公司经营机制仍按国有企业原来的“老一套”实行,导致混改效果未达到最初设想,无法发挥“1+1>2”的作用。

(五)混合所有制改革势必会对原国有企业的员工岗位和工作机制进行调整和安排,员工担心引入民营股权后,其原来的国企“铁饭碗”是否保得住,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尤其是部分企业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需要根据公司发展“分流安置”部分员工,导致员工的担忧和抵触情绪更为明显。

四、建议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方式。

在引入民营资本后,要优化公司“三会一层”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改变“花瓶董事”局面,充分发挥党组织、职代会和工会的作用,形成协调运转、权责对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使企业决策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通过制定科学合理、有吸引力的混改方案,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从而甄选出在资源、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与之高度匹配的战略投资者。

近年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越来越多,而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有限,因此,只有制定有吸引力的方案才能找到投资合作意愿强烈、优势互补、具有高度战略协同性的合作伙伴,形成合力,到达“1+1>2”的效果,进而增强混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相互促进、共同發展。

(三)做好员工思想和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时,不仅要关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要关注企业员工的利益,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员工的需求,做好混改后的思想引领工作,注重保障企业职工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定要妥善做好员工的安置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确保员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方案范文3

一时间,央企负责人薪酬调整改革的话题引起广泛关注。随着关注的升级,一直存在的国企高管的高薪双轨制又一次浮出水面,各种“耸人听闻”的薪资数据被从各个渠道挖掘出来,各种原因分析、解决方案也随之被众多的官员、专家、学者当做近期重点研究课题予以讨论。改革中将遇到的问题被一一摆出,国企改革顶层方案呼之欲出,“混合所有制”成为热门词汇……

为此,本刊特就央企负责人薪酬调整改革及其与国企市场化改革的关系等问题,专访了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

记者:一直以来,央企负责人薪酬调整改革颇受关注,依您所见,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李锦:在外界看来,央企负责人薪酬调整改革似乎只能用“又乱又神秘”来形容,其根源主要在于三方面:

首先,央企负责人薪酬“企业说了算”。其实,我国并不缺乏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的规定。早在1999年公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里,就已明确提出“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将薪酬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所有规定的核心原则均强调负责人薪酬与绩效挂钩。然而,绩效“挂钩”了十几年,薪酬还是“企业说了算”。很多都是企业高层和主管政府部门的少数人员决定了薪酬政策,有的表面是国企董事会根据上级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初步方案,报上级政府部门“把关”,实际上还是少数人对其自己的薪酬进行了“自我定价”。

其次,人情阻碍法制落实。国企高管薪酬制定体系虽然完整,但操作过程中主观大于客观,约束过软始终是难题。有的企业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高薪酬;有的企业以实行“股权激励”为由,使高管“顺理成章”地获得高收益。方法到位了,人情越位了,法制约束缺位了,是当前国企高管考核中常常出现的状况。倘若不能以法制取代人治,以制度取代行政措施,那么这样的薪酬错配必将难以避免。

此外,薪酬形成机制不透明也是相关政策落实难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金融行业高管人员薪酬信息基本上是保密的,上市公司也只是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在年报里披露高管的薪酬总额和区间。

记者:原国家经贸委在2000年即发文宣布,取消国企行政级别。但至今国企高管仍既享受“体制内”行政级别,又拿“体制外”高薪,这样的双轨制是否会在央企高管限薪中被打破?

李锦:中央企业高管既有官员身份,频频转任回官员“官商通吃”;又要求像外资企业那样拿天价薪酬,甚至美其名曰高薪是因为贡献大。这样的现象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如何找好其薪酬“参照系”成为完善中央管理企业薪酬制度难以绕过的一个焦点议题。

我的意见是先从三个层面进行分类:一是将国企分为竞争性公司和公益性、保障性企业,竞争性企业参照市场标准并略低于市场,公益性参照公务员薪酬标准,保障性企业再细分;二是将高管分为组织任命和市场竞聘两种,前者略高于公务员标准,后者参考市场标准并且略低于市场价;三是将国企高管分为职业经理人与出资人代表,前者参照市场标准并略低于市场,后者参照公务员薪酬标准,并略高于公务员薪酬标准。而具体到某一央企,也要依据政企分开与市场化方向原则进行细分。以石油企业为例,石油勘探、开采是垄断的,但销售则是市场的。

在此基础上,可以为央企高管薪酬划定三条坐标:一是贡献激励,不能旱涝保收,不能决策失误、巨额亏损还“稳坐钓鱼台”;二是风险激励,就是要弄清楚企业盈利从哪儿来,市场化程度越高,越靠本事吃饭,收入应该越高,相反垄断性企业需要严格控制,别把自然生成的超额利润,算在自己头上;三是身份激励,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要比体制内“空降”的干部,报酬更丰厚、更体面。按照身份不同分“市场价”和“行政价”也可能成为一种参照方向。

我的这个观点先是被中央电台以“学者新观点”报道,接着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南风窗等都做了报道。到了29日,央企薪酬改革方案出来了。方案强调,“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使人很受鼓舞。但是,因为央企的分类还没有完成,中国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市场与队伍也没有形成,体制内公务员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没有区分,结果是薪酬数量上减少了,而本质上没有改变。“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很难实现,似乎暂时只是一种理想,目前央企高管薪酬改革仍有政企不分之嫌。

这反映出国企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是市场与政府难分、国有企业角色难以明确。我国仍处于市场化经济的过渡阶段,两元特性决定了“市场化的薪酬用在任命制的干部身上”的错位,改革便是解决这个错位。而目前阶段采取的以公平为主的改革,只能满足公众对社会公平的期待,可以视为第一阶段的改革;待条件成熟时,再组织一次以效率为主的改革,满足公众对市场化的期待,可以视为第二阶段的改革。因此,目前的央企高管薪酬改革,具有过渡性阶段的特征。

改革本质上是资源与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国企改革核心问题是政企分开,方向是市场化。这次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开始触及政企分开这个根本,但是急不得,还得通过深化改革,积累条件,逐步缩短这个过程。

记者:最近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似乎首当其冲。您认为这是否会引起银行从业人员薪酬总体下降的“多米诺效应”?是否会引发国有银行向股份制银行甚至国外金融机构的人员流动,进而对国有银行的经营乃至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隐患?如何保证限薪后的高管能尽心?

李锦:《方案》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有系统性。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这一举措,将改变个别领域高管长期以来闷声发大财的现状。而金融业向来是高薪之地,此番再次被波及。中央提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后,有消息称薪酬调整方案草案拟将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削减到现有的30%左右,削减后不能超过年薪60万元。2013年国有四大行的董事长、行长薪酬均超百万,可能面临薪酬腰斩。

以我之见,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全开放,政策保护严重,如果单纯将高盈利与高工资划等号,并不客观。双重身份的国有金融高管所拿的薪酬也应该是干部薪酬而不是企业家薪酬。但是,近些年金融行业实现高额盈利,高管肯定功不可没,高薪酬也是个人能力强的体现,所以职业经理人应执行另一个标准。一方面,监管部门的相应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市场化竞争,通过市场来决定高管薪酬的高低。

否则,国有银行向股份制银行甚至国外金融机构的人员流动,确实可能会对国有银行的经营乃至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隐患。如何保证限薪后的高管能放心、尽心,仍然是要正视的问题。上面我讲的“行政价”、“市场价”,也是这个意思,后者参考市场标准并且略低于市场价。应该说,不是单纯的限薪,属于“市场价”的,金融系统有些薪酬低的还要往上提。

记者:有专家提出,“国企高管薪酬改革终究还是国企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措施,企业市场化机制理顺,其他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您是否认同这一观点?市场化会否影响中央对企业的控制力?如何把握股权结构控制这个“度”?怎样避免不同所有制资本“混而不合”或“混而不和”?

李锦:29日通过的改革方案开宗明义指出,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表述代表了中央推动央企高管薪酬改革的积极主动的态度,表明改革将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展开,这将是未来国企改革的主方向,也是根除央企薪酬等一系列问题的治本之策。国企高管薪酬改革之后,谁来制定央企的薪酬仍然是一个问题。如果企业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选聘的高管,当然应该是由董事会来制定薪酬标准。国资委成立以来,央企董事会的改革一直都是其重要工作,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就要建立独立、专业、有问责能力的董事会,实现的前提就是企业要进行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营。由此,央企调薪远远不是一个单纯的调整薪水的问题,而是一个国企改革系统问题。企业市场化机制理顺了,国企高管薪酬和其他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但也确实存在影响对国有企业控制力的问题。应该要把握股权结构控制这个“度”,必须有利于壮大国有经济。有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应主要由私营与外资经济控股”,这是对混合所有制发展方向的曲解。叶利钦时期的俄罗斯将处于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企私有化,结果导致国有经济瓦解、国家竞争力衰竭,经济和社会发展陷入停滞和扭曲。发展混合所有制首先要有利于国资放大功能、保值增值,发挥主导作用;根本目的是增强而非削弱国有经济的竞争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但是,也不能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片面理解为国有经济“吃掉”私有经济。混合的途径不仅包括非公资本进入到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也包括国有资本进入到民资和外资所控制的行业和领域。最近,中石化搞的27家发展混合所有制方案,就是一种双向进入。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坚持在增量基础上混合,绝不能搞国资大规模撤退减持。国企混改时,要特别重视解决违规资产评估、恶意串通低估评估值、把优质资产分离到副业、通过境外壳公司弱化监管等问题,坚决防止国资流失。

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方案范文4

3月5日,在回答《中国经济周刊》关于“是否愿意参股如中石化、中石油这样的大型国企”时,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德旺打了个形象的比喻:“你抓一头鲸扔到锅里,叫我撒一把盐巴下去,我没有那么多钱买盐巴啊。”曹德旺坦言,“它的本钱太大,我的太小。比如说它增资,动辄增资1000亿,我能占多少股份呢?我没有钱,我也不敢。”

当听闻记者转述曹德旺“不敢”参股中石化的表达,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国企和民企之间沟通不够,信息不对称。

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不存在国企、民企“谁主谁辅”呢?

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就带来了一份《关于以民企为主导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案》。郭广昌建议,为更快、更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议应逐步形成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模式。在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议国家明确民营资本在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让民资充分发挥市场化的管理手段,改变部分国企低效的经营决策和人员管理方式。

混合所有制改革到底怎样推进?哪些领域先推进?国资委正在研究、完善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两会现场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

《中国经济周刊》:有人认为,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已经退到不能再退的地步。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资退,民资进”吗?

黄淑和:我觉得不应该这么说。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资产布局结构的调整,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组整合,是利用民间资本来发展国有资本的一个机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在于,一是用少量的国有资本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多种资本形成优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国企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好的组织框架,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运行机制。将来国有企业的发展,必须走市场化、国际化之路,否则没有出路。

《中国经济周刊》:央企母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进展缓慢,如何破题?

黄淑和:如何破题,首先有一个前提,哪些领域需要国家控制,这些(需要国家控制的)领域不可能完全放开。控制的方式有三种:第一是国有独资,但现在来看,会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是极少的;第二是绝对控股;第三是相对控股。

下一步,我们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思路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其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其二,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其三,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其四,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

《中国经济周刊》: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占多少比例如何确定?

黄淑和:具体每一个企业,国资股权比例到底是多少,首先要考虑该企业在国家战略中处在什么位置,国家对它要不要控制,控制到什么程度;第二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包括机制需要、资金需要,来确定股权比例。

在具体实施中,要分类进行研究,分类提出改革措施,绝对不能搞“一刀切”,要实行“一企一策”。

《中国经济周刊》:这个“策”由企业提出吗?

黄淑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定了以后,企业自己提出来,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比较好。但作为出资人,国务院国资委要考虑国家的需要,这个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什么地位,由此提出国资占多少股权更合理。

曾经有几个国企一把手就此事来问我。我总的想法是,所占股权尽可能地降低下去,只要相对控股就可以了。为什么呢?我的想法是,国资降低股权比例,就是为了引入更多有信用、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们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方案还要上报,现在总的原则就是,有一些明确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先往前推。容易干的先干。

《中国经济周刊》:哪些领域会率先放开?

黄淑和:电力、电信、石油、石化、铁路,都可以放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些领域,国家下一步可能要进一步放开,包括资源开发。

《中国经济周刊》: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有哪些难点?

黄淑和:坦率地说,国企改革需要配套改革,但我们现在感觉,配套改革还是非常迟缓。比如说“三项制度(即劳动、人事、分配)改革”,是最基础的改革,但现在国有企业好多都面临改不下去。同样产品、同等条件,民营企业千把人就能干,国企要好几千人才能干,这些富余的人,为了社会稳定,国企往往又很难把他们裁掉。“三项制度改革”都做不到,其他改革怎么深化?还有,国有企业历史包袱太重,还有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再比如,新三会(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怎么处理?西方国家国企不存在这些问题,中国国企就存在。

《中国经济周刊》:有政协委员提出,形成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模式,您怎么看?

黄淑和:那不一定。要根据国家需要,需要国家绝对控制的领域,国有资本绝对不会放开控制权。有一些充分竞争领域,民资可以干的,留给他们更大的空间。有些领域,出于国家发展的需要,即便不挣钱,国企也得干,但民资绝对不干。放开领域要有节奏地放,不是一股脑儿全放。

将来,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国资和民资可以携起手来,共同向海外发展。

国企、民企老总对话“混合所有制改革”

曹德旺:

参股国企,我没有钱,我也不敢

《中国经济周刊》:在当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让您参股国有企业,比如中石化、中石油,您会愿意吗?

曹德旺:我没有钱,我也不敢。它的本钱太大,我的太小。它说增资,比如动辄增资100亿,我能占多少股份呢?你抓一头鲸扔到锅里,叫我撒一把盐巴,我没有那么多钱买盐巴啊。”

傅成玉:

你热情不高,是因为咱们沟通不够,我本身也有缺点

《中国经济周刊》:当前民企对走混合所有制道路热情不高,您认为是什么原因?

傅成玉:第一,国企和民企之间沟通不够,信息不对称,民企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第二,国企本身的确有其缺点。没有缺点为什么要改革呢?改的目的就是把它的劣势去掉,把市场机制、把民营企业好的机制学过来。

《中国经济周刊》: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提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行“一企一策”。这个“策”是由企业自己提出吗?

傅成玉:肯定嘛,企业不提,谁能替你提啊,谁懂你企业啊,只有企业自己提。

《中国经济周刊》:中石化已经提出自己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之“策”了吗?

傅成玉:对。企业的发展阶段、现状不一样,宏观政策上可以统一,但微观上不可以。

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方案范文5

老白干酒(600559)的混改方案正在推进当中,沱牌舍得(600702)已经迈出白酒股国企改革实质性的一步。而在高端白酒领域,五粮液(000858)则是国企改革的最大看点。

我们认为,2015年是酒类国企改革的大年,后续白酒企业的改革将陆续到来,将对板块形成持续的催化。这其中,五粮液是观察白酒股改革动力的重点标本,能不能改革、如何改革,对白酒板块未来走势影响大。

老白干酒破题白酒股改革

在老白干酒公布的混改方案中,将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分别引入战略投资者、经销商以及员工持股。

其引入经销商的战略预期是借助混改提升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优化产品质量并提升营销理念,借助与优秀经销商的合作强化公司品牌运作,巩固在北方市场的影响力,并强化公司全国营销网络的市场推广能力。

同时,老白干酒也推出针对830名员工的持股计划,成为首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白酒上市公司。

沱牌舍得:改革进程待观望

沱牌舍得此前公告集团国企改革方案为,国资委拟向投资者转让38.78%股权,转让后,投资者对沱牌舍得集团增资11844万股,对集团进行重组。完成战略重组后,投资者将持有沱牌集团70%的股权。

这是近年来首个涉及国有资本退出控股权的混改方案,但其进程仍需观察――接盘方需要接受业绩承诺:意向投资方须承诺做大沱牌舍得酒业,2018年沱牌舍得集团销售收入力争实现50亿,税收10亿。2020年,沱牌舍得集团销售收入争取实现100亿,税收20亿。

中信证券方面测算,要实现业绩承诺,沱牌舍得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须达到22%,结合到产品和主销地市场竞争的考虑,这一业绩承诺能否实现待观望。

专销公司:拉开五粮液改革序幕?

五粮液在2014年末传出的信息是,已经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正在做总体设计,接下来将大力推进国企改革。

在今年四川两会期间,五粮液董事长刘中国又再次明确了五粮液的国企改革,称目前是国务院要求企业升级,推进混合所有制。在这样的前提下,公司要主动出击,转型升级。而转型升级可以拓展更宽的视野,对于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企业可以做一些主动出击的工作。

此前,有未经证实的消息称,五粮液系列酒计划成立两家专销公司,头曲、特曲一家,五粮醇一家,未来可能会引入经销商,成为混合所有制公司。专销公司的成立,或许将是五粮液国企改革拉开的一个序幕。

长城证券白酒行业分析师陈鹏认为,五粮液集团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股份公司的改革也在深化,集团在股份公司的股权肯定要减持,引入战投、商家持股、薪酬体制改革、员工持股均有可能。专销公司值得看好,一方面可以专业化运作,更快地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决策和反应;另一方面,专销公司未来可能会让经销商入股,成为混合所有制公司,与经销商利益绑定,提高经销商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串货、价格混乱等问题。

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方案范文6

2017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呈现出加速落地态势。

近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指导推动各地积极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2016年,新一轮国企混改铺开。第一批确定了中船集团、联通集团、东航集团、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等9家试点企业。第二批10家试点企业名单,已经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中。目前,国家发改委启动了第三批试点遴选。

“今年的国企混改有望现从点到面、由央企到地方的全面突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赵昌文表示,经过多年的爬坡上坎、滚石上山,今年混改将迈出实质性步伐。

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不少官员、专家表示,如果认为混改是“灵丹妙药”,国企存在的问题能“药到病除”,这样的想法显然过于理想化。但是,本轮改革涉及资产规模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开展混改试点有利于引导社会预期并产生积极影响。此外,某些国企有望通过此次混改带来由内而外的蜕变,从而找到中长期发展途径。变革的确是大势所趋。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认为,为了取得更好的成绩,后期在股权结构安排、企业话语权等方面,有关部委还需进一步把工作做得更细致。

混改新意

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混合所有制”的提法始于十五大报告,迄今已进行两轮。第一轮“混改”侧重于股权结构的调整。此轮混改中,很多国有独资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公私合营等方式逐步变身混合所有制。

国资委数据显示,截至2015 年底,中央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数已占到67.7%。但是,改制后的企业绝大多数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国有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制约了董事会作用的真正发挥。

第二轮混改正是针对上述问题。第二轮混改“胎动”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侧重于治理机制的改善。新的经济形势也为其赋予了新内容。

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人士总结称,此次混改有三个新特点。

首先,以往国企股份制改造,民间与外部资本只有分红权,并没有事实上的决策权。而此轮混合所有制,鼓励不同性质资产在混合经济体中发挥决策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也认为,核心看点就在于打破“一股独大”,允许国资、民资双向进入,甚至民资控股,这对整个国企改革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啃下垄断领域。垄断领域的“混改”一直是难啃的硬骨头,但该领域“混改”对整体国企改革有着牵引作用。

前述接近发改委的人士称,垄断领域的攻坚战放在今、明两年。目前,国家发改委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均选出了试点企业,有些企业的改革方案已经在审批中。在今年,垄断领域的几家企业有望最先在销售端和新增板块引入社会资本参股或合营。

再次,此轮混改相比以往更为审慎,鼓励“一企一策”,宜“混”则“混”。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喜亮表示,此次混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前述人士称,去年和今年,国家发改委都启动了一批试点企业,确定了先抓典型企业的混改方案与进展,以期进行经验复制。他还进一步表示,虽然第三批试点企业在遴选中,但是数量仍与前两批相当,不会出现爆发性增长。缓设试点,是为了鼓励企业更深入地改革探索。

先行先试

除了央企层面以外,混改正作为各地国企改革的重要环节加快推进。截至目前,河南、四川、山东、黑龙江及浙江等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就国企混改作出明确部署。

前述发改委人士称,不少地方的混改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现在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正在研究,是否可以在地方甄选不同类别国企,进行大踏步的试点,寻找突破口,形成经验,以备后续推广。

譬如,对于小型地方国有企业尝试采取管理层收购(MBO)与职工持股并行。这样可以实现员工集资、管理层出资、银行补贴三方合力,共同解决某些国企的融资问题。

2016年8月,多部委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新一轮员工持股改革也迎来契机。

“尝试以合适的方式给予员工、管理层股权,使二者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提升员工的向心力与忠诚度,最终达到混改的目的。”前述发改委人士说。

对中型地方国有企业考虑采用优先股改革。该方式拟引进民营资本参与企业经营,甚至获得控制权地位,而地方政府按照持股比例,每年享有固定股息或者强制分红的优先股红利。如果还有剩余利润,优先股股东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享有二次红利。

对大型地方国有企业研究尝试民营资本的一票否决权。民营企业参股大型地方国有企业一定百分比后,享有特定事项一票否决的权利,保证民营企业不仅在资本市场能“用脚投票”,更能在公司内部管理中“用手投票”,最终形成民资与国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动机制。

但是,前述人士仍强调,这些尝试仍在研究中,具体如何实施还将有待部委决策。

此前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徐善长也表示,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是明确的,就是让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同时,强化激励机制,包括职工持股等一系列问题都要充分考虑。

前述人士透露,此次混改会有相关配套措施出台,目前正在紧张的制定中。主要包括:加强民资出资人对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允许民资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对国企高管分层管理,任命和选聘相结合等等。

混改的种种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改革依然需要很多重要的规范与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