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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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1

在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企业股权管理被多个政府部门分割,国有企业内部的不良资产主要由各企业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自行处置。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股权管理集中到国资委,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由各企业报国资委审批后在指定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可以称之为分散处置模式。在国有资产分散处置模式下,具有关联性的控股权被人为分割,因不具控制性导致流动性差、再投资价值低,因利益纠葛导致处置效率低、成本高,因不易监管导致道德风险高、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对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应当创新。

在国资委成立后,一个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统一于国资委,区域内国有企业事实上以国资委为核心形成一个多层控股的企业集团系统。因此有条件也有必要从区域国有资产的系统关联性出发,建立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在此称作集合处置模式。本文针对目前不良资产分散处置模式存在的问题,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原则和特点,论证国有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必要性及其模式。

一、 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是有缺陷而导致盈利能力低下的资产,其剩余的使用价值是可以加以回收重新利用的社会资源。任何一个产权所有者都会要求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尽可能高地回收剩余价值,国有产权所有者也不例外。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国有产权所有者与私有产权所有者不同,不能只有单一财务目标。这是因为,国有产权名义上归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的收益权不可能像上市公司给股东分红那样实现,更多的还要通过非财务的公共目标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非财务公共目标是作为对财务目标的原则约束而达到的。

1、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和原则

(1)化解系统经济风险,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巨额不良资产主要形成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在通过银行贷款支持企业不致破产的同时,采取各种改革措施挽救企业,但收效甚微,反而给银行造成大笔坏帐,带来金融风险。由于区域内国有企业股权和债权的高度关联性,极易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一批相关企业倒闭。因此不良资产处置不可能主要以破产方式进行,而要通过引入高效的外部产业投资者重组企业,创造起死回生的机会,从而化解系统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2)优化系统资源配置,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必须从区域经济大系统的角度来看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区域经济系统内,国有资产只是区域内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只要资产处置没有导致资产流失到区外,就不会导致区域内社会经济资源总量减少。因此,国有资产处置应该着眼于区域内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前提下的总量增加。

(3)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壮大民营经济。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是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退出竞争性行业的必要举措。如果将国有资产都卖给外资,外资进入将增加区域经济资源总量,但外资可以通过内部交易价格转移利润到境外,导致系统经济资源流失。外资比重过大还可能谋求垄断利益,操纵当地经济,抑制民营经济发展,损害系统的经济效率。站在民族利益角度讲,国有经济退出的空间应该优先留给民营经济。应当学习印度发展民族经济的做法,以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为契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2、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

不良资产处置不是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投资行为,是交易双方对投资价值的发掘和确认过程。与优良资产处置相比,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如下特点:

(1)不良资产是已经发生价值流失但还有剩余价值的资产。对于实物形态的资产而言,使用价值的贬值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尽快投入运营,形成盈利能力,是资产价值升值的前提。对于企业形态的资产而言,资产通过经营过程盈利实现价值转移,得到补偿和增值。如果经营亏损,则在形成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本质上是对已经形成的资产损失进行清理核销,为资产恢复盈利能力创造机会的过程,因此处置不良资产不可能做到收益最大化,应该是损失最小化。但是资产损失通常难以准确衡量,因此只好以帐面净值做参考,损失最小化也就归结为尽最大努力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

(2)不良资产是价值仍在继续流失而且加速流失的资产。尽管资产流失在经营过程甚至在形成过程中就已经存在了,但在处置之前仍在继续流失,而且随着时间推移,价值流失会加快,即所谓 “冰棍效应”。其原因,一是技术设备等有形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而加速贬值的过程不会停止;二是企业停产后商誉商标、资质牌照、客户资源、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人才的流失。无形资产是构成企业盈利能力的主体,其价值超过有形资产价值,因此成为购并者的主要目标。不良资产应该在企业停业之前及早处置,以最大限度保全无形资产价值。

(3)由于不良资产是加速流失的资产,加快处置可以中止资产价值继续流失,可以在不良资产价值较高时卖出好价格。因此,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是如何在加快处置前提下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不良资产加速流失的特点决定不良资产处置很难形成卖方市场,处置越晚,价值流失越多,寻找高转让价格的概率就越小。转让价格受转让时机、方式和市场供求影响,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转让时不良资产的剩余价值,因此加快处置和争取高转让价格并不矛盾,只有卖得早才能卖得高。所以通过加快处置做到损失最小化是可行的,站在全社会高度看更是如此。从理论上说,不良资产的定价和优良资产应该一样,即建立在预期能回收的未来现金流的基础上,但实践中不良资产定价要比优质资产困难的多。由于双方对不良资产价值判断不尽相同,加上信息不对称,使不良资产定价很难一致,实际价格的确定通常是谈判协商的结果。因此与其花功夫确定一个准确的价格,不如想办法创新处置方式、发掘投资价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营造竞价局面、增强在谈判中的地位。

二、不良资产集合处置

区域国资委成立后,作为区域内国有资产统一的所有者代表,分散的小产权变成集中的大产权,就为总量庞大、关联度很高的区域国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置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有利于提升股权价值、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同一个企业中关联性的股权就可集合而具有经营控制性,同一个行业中所有国有企业股权就可集合而具有市场控制性,因而大大提升了股权价值,这样有利于吸引更多新投资者,就可以大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机会和价格;可以做大资产池,有利于应用各种投资银行手段发掘投资价值,如进行资产分类整理、重组包装、资产证券化等,足以吸引国内外投资银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可以形成各个国有股东之间合作协商和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协商成本低、效率高;可以使分散处置模式下“多对一”的谈判变成“一对多”的谈判,形成卖方市场,从而提高谈判地位。

其次,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便于国资委对资产处置过程集中监管,形成国有企业―――处置平台―――国资委―――交易所四位一体的防控体系,从而打破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督促处置者努力工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此外,在国资委直接监管下的处置平台有更高的诚信度,会提供透明、全面的不良资产信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预期,增强安全感。

第三,建立以进行交易前期策划和交易撮合服务为主的统一的资产处置平台,可以和交易执行环节为主的产权交易中心共同构成完整的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链条。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平交易便利和秩序的场所,不能只维护国有产权出让者的利益,而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尽管政府赋予产权交易中心覆盖资产处置全部环节的业务范围,但从牵制角度讲,产权交易中心不应该介入交易前期策划和交易撮合过程,以保证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公正和廉洁,这对营利易所更应如此。因此应将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交易公开性、规范性的审查和执行上。

三、 不良资产集合处置模式设计

1、组织模式设计

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一般组织模式如下。

A模式:由国资委独自发起一家没有投资银行牌照的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指定要求所有一级企业将其不良资产直接划拨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B模式:由国资委支持所有中间层控股公司共同发起一家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有限责任制资产管理公司,各股东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C模式:由国资委指定一家中间层控股公司牵头,其他中间层控股公司参加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国内外广泛投资者网络的知名投资银行共同发起一家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股份制资产管理公司,由国资委要求所属企业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公司统一处置;

D模式:由国资委指定一家外部的投资银行,由国资委要求所属企业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投资银行统一处置。

上述4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具体项目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形成、执行和利益协调机制,从而直接影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成本、效率和目标。A模式假设国资委是超级控股公司,其下由若干各具功能的中间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构成战略管理和资本运营平台体系。这是一种完全行政化的模式,其优势是设立简单容易,国资委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划拨其他中间层国有控股公司所有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将独自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责任,经营风险大,不存在内部协调,但外部协调量大。此外,可以进行实业投资,也可以承包或服务,兼具投资商、承包商和服务商职能,综合功能强。但因为独资无法使投资银行直接参与,与投资银行签约结成战略联盟或聘请为财务顾问方式参与资产管理公司也许可以解决问题,但对投资银行的责任约束不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决目前供需脱节问题的对策,就是在其下再设立与国际投资银行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该种模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投资银行牌照,资本运作手段和空间大受限制,因而不利于对系统外客户服务,只局限于系统内客户服务,未来发展空间受限。

B模式和C模式采用多元股东结构,是半市场化的模式。两者都具有投资银行牌照,资本运作手段多,在完成当前国有经济布局大调整和国有企业大重组的阶段性任务后,将顺利转向以系统外客户服务为主,未来发展空间大。另外它们不能做实业投资,都是服务商,经营风险小,没有A模式国有独资体制弊端。其区别在于,B模式因所有中间层公司都参与,共同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责任,能很好做到不良股权资产集合,内部股东之间协商很好。因全部是内部股东,利益不与外人分享。但没有中介―――投资银行直接参与,供需脱节,因为事先不知道资产需求方在那里,也就不可能设计好处置方案去寻找吸引投资者,又因为难以找到多个投资者,不能形成竞价局面,只好分类打包贱卖给投资银行再行处理,钱都让投资银行赚走了。此外没有外部债权人入股,与多个债权人的外部协调也有困难,当然国资委可以出面统一买断债务来解决这个问题。

C模式比B模式市场化程度更高,不仅纳入内部股东,而且纳入外部投资银行和债权人,可以做到不良资产权益全部集合。因为具体项目的股权和债权关联方都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股东会和董事会作用,所以处置方案的协商过程都在内部,这样沟通便利,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但股东人数过多也会有相反效果,由此也可以考虑减少内部国有股东数量。因为还纳入投资银行参股使供需直接对接,由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发掘资产价值,根据投资者需求策划最优的处置方案,不仅大大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机会和效率,而且有可能形成竞争而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另外,因有外部股东,要与外人分利。

D模式是业务全部外包,完全市场化的模式。投资银行和投资者有广泛联系,开办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将资产供需双方撮合在一起的功能,但要分别和所有关联股东和债主企业签约得到委托,才能将关联性不良资产纳入一个资产池,完全靠市场行为很难办到。而依靠国资委行政干预获得不良资产处置权利,下属企业未必积极配合,而且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协商全在外部,协商出现问题还要找国资委出面,沟通时间长、反复多、成本高、效率低。此外,外部投资银行只追求自身利益,难以尽责,加上信息不透明,一手操纵买卖双方,低买高卖,牟取暴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国资委作为直接派代表进驻投资银行,也许会改善。此模式下不易管理,容易演变成分散处置模式。

综上所述, C模式最好,B模式较好,A模式亦有可取之处,D模式最不可取。我们以下按C模式展开说明。

按C模式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本质上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专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投资银行机构,它具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所有职能,但重点在资产管理上。只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银行参股,实现资产供需双方直接对接,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和资本运营手段从事不良资产处置。

2、运行模式设计

在C模式下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

(1)按照国民经济战略布局调整要求,国资委制订国有资产重组规划,设置不良资产标准,做出不良资产处置决定;(2)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资委设定的标准核定不良资产,然后将各自不良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构造资产池;(3)来自也是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依托投资银行的客户网络物色可能的投资者;(4)按照潜在投资者需求分类整理不良资产,发掘投资价值,设计出具体项目上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5)该项资产处置方案提交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主要股权和债权的关联方(合并股权具有控制性)协商认可;(6)通过认可后该项资产处置方案向事先物色好的投资者招标,同时也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向社会上公开招标;(7)资产管理公司代表该项资产主要股权和债权所有者与挑选出的若干投资者进一步谈判直至达成协议;(8)达成股权和债权重组转让协议后,在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下,在股东投资银行协助下,投资者和各个股东和债主直接接洽执行协议;(9)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完成交易过程。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在于构造资产池、发掘投资价值、设计处置方案、将多对一谈判变成一对多谈判、监督有关各方执行协议等,而协议的执行由投资者和该项资产有关股东和债主进行。

不良资产通过委托而不是行政划拨或有偿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好处在于:资产管理公司无需很大资本,没有经营风险;不良资产所有者参与处置,有利于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损失责任易于追究,有利于推动国企改革。

3、盈利模式设计

在C模式下资产管理公司只做服务商,其盈利来自于服务佣金收入。每完成一单不良资产处置,都可按投资银行提供资产重组转让服务标准收费。按照国家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介处置不良资产服务规定,最高付费可达可回收现金额的5%。其佣金收入通过分红成为各股东的投资回报。

在C模式下参与资产管理公司操作过程的有股东国有企业、投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相关方国资委、产权交易中心和投资者等。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不仅可以得到直接的投资回报,而且能够取得间接的经济利益。

国资委作为区域国有资产总监管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和专业化运作,能有效贯彻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提高国资系统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率;有效监控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避免分散处置情形下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尽可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回收价值;外部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佣金费用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佣金收入而保留在国资系统内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处置不良资产也可以节约国资委直接操盘带来的隐性成本。

国有控股公司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股权资产的提供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和专业化服务得到的好处反映在:有利于避开内部阻力,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制止不良资产继续流失;降低由于各企业分散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股权合并和一对多谈判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和效率。

与四大银行对应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合并或参与国资委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将集合债权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债权资产的提供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使股权处置与债权处置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将降低不良债权处置的协商成本,提高不良债权处置的效率,创造债权资产保全机会,减少银行倒帐风险。

投资银行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资产供需双方的中介,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固定了大批客户,在每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将涉及其内部许多部门服务及客户资源,其利益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佣金收入分成上,而且客户后续增值服务进一步开发的收益机会还会很多。

对于产权交易中心来说,全国各地国资系统的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投资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围绕产权交易中心形成全国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网络。其中,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产权交易中心的做市商,有助于产权交易中心有稳定的交易量和交易秩序,从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作为不良资产的投资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整理和服务,提高了收购效率,节约了收购费用和时间,降低了投资风险,还可享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一定时间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分析

一、资产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重购买轻管理,对资产处置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

通过近几年的资产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对资产管理宣传不到位,各单位多侧重于经济业务的报销收支,而对已经购买使用的资产管理却很少。各行政事业单位仅重视年初的预算采购,一但资产采购,后续资产入账、登记,定期检查及账务折旧工作不及时跟进,造成各项资产的实际管理脱节。由于各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的脱节,对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没有真正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正常工作职责,没有建立资产的考核评价机制,势必造成各项资产处置、管理的随意性,同时有的单位人员对资产管理业务不熟、账务处理不及时,各项资产保管制度未建立,势必造成资产的账实不符。有的部门报废闲置待处置资产长期不予处置,一直堆放办公室或存储仓库占用大量的办公场所、仓库等公共资源,资产处置滞后也导致新资产无法及时更新安排。

(二)资产处置不够规范

按照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要求应当对拟处置的资产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由各单位资产主管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国资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意见,形成单位申报意见,同时附送相关材料,按要求的不同审批权限报批,只有批复后才可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并未办理各项批准手续,违规将部门暂时不用或被更新替换的旧资产自行变卖处置,处置后也不将处置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有的单位变卖资金也不上缴国库,私自用于办公支出等严重坐支违规现象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来源有自购的,有部门调剂的、也有上级单位无偿调拨的,清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将未查明资产来源未入账资产进行处置情况发生。

(三)资产处置中无相关具体细则的约定

资产处置工作中,各级制定的资产处置规定,往往只对资产处置范围、处置审批流程等做出规范性约定,没有具体约定处置细则及权限,如资产如何出租、出借,需要履行哪些具体手续,资产的报废和报损金额是多少等。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待处置资产少,处置成本却很高。报废的仅有几台电脑和办公家具,已无多少残值,然而处置资产却需要有人员认定为不能继续使用及达到报废要求才可处置,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程序,需支付各项处置费用,有时残值收益基本不够评估等费用。同时,各地都有征地拆迁工作,这其中就涉及到大量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对这类资产特点是涉及金额大,重点工作要求处置时间短,资产的评估及拍卖公告时间较长,有可能不能满足具体重点工作建设时间要求,由其自行处置为赶工作进度,往往出现对大额资产不评估等现象,直接导致国有资产随意减价处置形成资产流失。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资产,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操作细则,确保处置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资产价值最大化。

(四)资产配制及预算编制不合理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制及资产预算编制不合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这就加速了资产的处置,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周期和使用效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制不均衡,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所需远远超过了配给,而有的单位却供过于求,面对特殊单位或者对特殊业务需要的资产,也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得到合理配置,一些单位在实施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能够充分理解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用好用足财政政策。但也有一些单位,对政策学习、理解不够,对政府资产采购,资产建设类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是完成每年预算布置的工作,搞数字游戏,预算管理弱化。

二、资产处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高度重,做好资产清查及账务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参加的资产清查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各单位资产真实情况,增强各单位对资产的管理意识,及时发现资产账实不符,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同时,根据各单位的不同特点可制定具体操作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以往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各单位只要资产不核销,每年年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均为购入时的原资产价值,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经过使用磨损后的价值,导致了价值虚增,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形成差异。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须按照新行政事业会计准则要求,做好资产计提折旧等账务处理工作。

(二)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细则

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类别、使用情况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细则。如当前各地征地拆迁范围大,时间紧特点可制定本地因征地拆迁的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对相关处置流程要求进行约定;各地学校资产量大点多,可制定本地的中小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部门资产闲置或资产量少难以处置情况,这样可以由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公物仓库,代为保管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国有资产,并对保管的国有资产归类、清理设立台帐。对其他单位申请有需要使用的,可以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统一调剂使用,对零散资产达到一定的量后涉及应评估、拍卖的,按有关资产处置流程统一处置,处置后对已处置资产账务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三)坚持公平、公开转让资产的同时探索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资产进行处置,对资产金额大,涉及各级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要客观公正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工作中,面对资产价值高,市场有需求的资产即可很快处置,如:房产、门面出租、大宗批量设备转让等,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参与竞价拍卖方式顺利完成了处置交易。然而,对无市场需求,零散已近淘汰的的资产,处置中就会出现资产变现价值很低,基本不够处置费用或造成多次流拍情况,这就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首先,资产处置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资产评估时要查看现场实物,要充分做好考虑被评估资产对不同购买者的使用价值,不能受资产原值的影响,要客观评估资产处置价值。针对价值低、零散的国有资产,应制定相应的处置管理权限,可交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根据需要为降低处置成本,资产管理部门可针对处置此类资产,牵头建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项目库,各单位价值低、零散的资产即可及时处置,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又可降低处置成本。

(四)建立资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需建立一个以资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机制,考核各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及资产处置情况。一是各单位是否建立及执行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是否有章可循;对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建立资产处置评估制度;对不良资产需建立追究责任制度和核销制度。二是要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将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使其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置管理水平。三是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后,要组织实施好绩效考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整改,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同时,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成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时期的考核目标要求,对绩效评价机制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结语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3

一、清理整治目的

通过对县内各类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全县党政机关及各类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现状,分析解决国有资产在运行管理中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清理整治范围和内容

清理整治范围:各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处置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依法可以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

清查主要内容:资产名称、资产管理使用主体、资产所在位置、资产面积或体(容)积、资产出租或转让协议(合同)、租金或费用情况、抵押或担保情况、房地产权证及持有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私人侵占等问题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本次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全县国有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国有资产清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策。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做好本地、本系统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积极落实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和决策。

(二)从县公安、纪检(监察)、审计、住建(房管)、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组建国有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执行县领导小组各项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国资局。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召开全县国有资产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各单位根据会议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系统工作方案、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单位自查阶段(2012年4月1日到4月30日)。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清理排查本系统在用或闲置资产,确保不少报、不漏报,于4月30日前将自查书面报告及《县国有房屋建筑物、场地清查统计表》(见附件1)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国有企业须加报《县国有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书面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全面督查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查位于旧城区的原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及位于各乡(镇)村的粮食、供销、商务、卫生、教育、财政系统以及已经撤并的乡(镇)政府等长期闲置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等资产;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五政办〔2009〕78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五政办〔2009〕79号)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五财〔2011〕127)等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规范管理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1、各乡镇、各部门办公用房屋、土地、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资产仍归各乡镇、各部门占有和使用。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完善制度,及时更新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县国资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县国资管理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

2、各乡镇、各部门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经济实体等经营性资产符合移交规定的,必须移交县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其余由各单位经营管理,但必须严格按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监察局、财政局五财〔2011〕127号)规定程序操作,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兴办经济实体及对外投资。各单位负责申报、签订经营合同、上缴收入、维护资产安全、物业管理等工作。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招租程序及底价,会同县招投标管理局组织公开招租和投标竞价,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审核和鉴证经营合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资产自查报告进行会审,并结合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实地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研究。

(五)移交处置阶段(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土地和建筑物实行产权证集中管理。各单位要对“两证”进行清理,已办“两证”的,要对“两证”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清理核对,保证实物与“两证”相符;未办理“两证”的,在全县动员会后30日内,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会同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并尽快移交。原则上,今后各单位不再持有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书。

各单位要确保所移交的国有资产无任何遗留问题,保证产权清晰,如存在产权纠纷等问题的,由原单位处理结束后移交。租赁期限未到期的,连同租赁协议等与县国资管理部门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对可以依法处置的国有固定资产,由县国资管理部门会同县招投标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全面清理本地、本部门资产,做到不少报、不漏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证件和有关情况,并负责处理应移交资产存在的遗留问题。

(二)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理登记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并整理归档,进一步充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及资产处置价款的及时入库工作。

(三)县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建筑物、土地等资料,协助处理资产移交、产权界定、房地产权证明等工作。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4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标准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5

一、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的界定

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是指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已经撤并停办学校的所有校舍资产和布局调整部分学生转移后的闲置校舍。包括布局调整前学校校址及校园内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校园外学校勤工俭学后勤服务的耕地、草场、林地、果园等资产。不包含尚在办学中学校的空闲校舍资产。

二、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州(地、市)、县(市、区)主管教育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主要成员参加的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学校校舍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审批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方案,协调解决校舍资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

(二)各州(地、市)、县(市、区)有关单位联合成立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州(地、市)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报送校舍资产处置情况;县(市、区)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调查摸底、统计汇总和资产评估,制定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利用方案,对闲置土地和建筑物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工作,及时向州(地、市)教育局、财政局报送闲置校舍资产处置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闲置校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立账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闲置校舍处置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闲置校舍处置的产权交易行为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变相处置资产和资金等违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做好校舍安全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区域分布和最新地质变化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协助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依法规范,明晰产权的原则。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的产权归属关系。凡长期用于办学,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校舍资产,所有权应归教育部门。在调整或划拨中,对原产权不明确的闲置校舍,有关部门应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学校补办有关校舍资产产权手续,并免交契税、土地登记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坚持统筹规划、有效利用的原则。集中撤并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图书等,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原则,全部转入布局调整后长期保留的定点学校;腾出的校舍、土地等不动产,采取有偿转让或无偿划拨进行处置,优先用于并满足举办和发展学前教育,其次用于学校勤工俭学基地、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乡(镇)社区教育机构、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图书室、医疗室、党团员活动室、农牧民经济实体协会、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

(三)坚持最佳利用、最大收益的原则。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相结合,根据闲置校舍资产的具体情况,通过寻求最科学合理的利用方式,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提高校舍资产使用效率。通过盘活闲置校舍资产,筹措校舍建设资金,促进布局调整后保留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四、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明确资产权属。县(市、区)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核定明晰其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二)组织资产评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和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制定处置方案。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所有闲置校舍资产情况进行摸底和汇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财政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处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报所属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

(四)严格进行审批。县(市、区)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校舍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处置闲置校舍需提供闲置校舍资产清册、闲置校舍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公示材料,闲置校舍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账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如有闲置校舍资产《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产权登记证》等资料,也要一并提供。经审批后,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及利用工作,办理产权转移、移交、变更、登记等手续。根据审批结果,做好资产相关账务调整工作。

(五)报告处置结果。县(市、区)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将处置结果报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及州(地、市)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

五、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方式

根据各地布局调整规划,明确今后不再使用的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一)根据学校地理位置、校舍资产功能等特点,闲置校舍资产调整用于举办学前教育、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中心、乡(镇)社区教育机构。

(二)采取转让方式交给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图书室、村级医疗室、党团员活动室、农牧民经济实体协会、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

(三)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资产可通过置换、拍卖或对外公开招租的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全部用于布局调整保留学校建设或清偿教育债务等。

(四)对民办学校和接受捐赠的学校资产处置,要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以免挫伤捐赠人捐资助学的热情,具体处理办法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5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对学校校舍资产的调整、转移、处置和利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要充分征求学校所在乡(镇)、村、学校及群众意见。

(二)各有关乡镇要协助县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做好属地内闲置校舍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对属地内的闲置校舍资产,过去未处置,现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的,视具体情况协调当事人与教育部门重新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6

2020年我院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遵守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圆满地完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任务。

一、日常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1.大型(特种)设备配置方面,我院根据国家医疗设备配置方面的法规与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设备购置论证、决策及应用分析制度》、《医疗设备申请购置制度》等一系列资产配置方面的制度,以加强大型设备配置方面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同时,我院资产的配置方面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在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验收、考核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以实现资产配置方面的科学管理和有序实施。

2.结合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资产处置方面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医院资产处置的管理,我院认真执行资产处置方面的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待处置的资产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在报批处置的过程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手续。

根据医院的工作安排,我院组织了对待报废燃煤锅炉等大型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报废资产的处置工作,针对己批复的报废固定资产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了资产评估工作。

3.加强对医院各项资产的产权管理

2020年度的工作中,我院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的要求,严格对医院的资产的产权状况进行核对,并对产权变动情况及时上报。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执行情况

2020年,我院认真执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及时上报。同时根据卫健委和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编制并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2.公务用车管理

我院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020年,我院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豫车改[2020]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立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种公务用车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核实,并及时上报了公车改革实施情况报告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完成了公车改革任务。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2020年,我院按照卫健委和财政厅的要求,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顺利完成了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目前己完成了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批工作。

另外,多年来,我院除了完成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之外,坚持每年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我院一直比较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并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长期以来,我院依托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产的管理,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我院正在进行基于HRP平台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调研工作,将在明年实现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换代。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我院一直非常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

2020年,我院进一步梳理了我院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结合我院现有的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了梳理、修订和优化,新增和修订了《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调拨转让制度》、《新购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管理制度》、《资产报废管理暂行办法》《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制度》、《报废资产变价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报损管理制度》等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使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更好地保彰日常工作在制度的轨道内良好地运行。

同时,根据我院两院区的特点,医院的资产由国资科统一进行验收、编号、调配、清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保证了两院区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与协调。

四、调研与宣传方面

我院在资产管理方面,一直重视调研与宣传工作。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我院一直实行可行性论证制度,对于拟配置的资产进行医院内外的调研与分析,以保证资产配置的科学与合理。在日常的资产管理过程中,我院注重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如通过会议、日常检查、调研等形式对资产制度及资产管理知识进行普及。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医院有大量的待报废固定资产,由于报批手续复杂,无法及时处置,占用医院有限的空间。建议给予医院自主处置一定额度报废资产的权限。

六、明年的工作计划

2021年,我院将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1. 认真学习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省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院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

2.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管理,从开箱初验开始,严把固定资产进入医院的第一道关口。实现当月验收,当月入账,对固定实行精细化管理。

3. 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医院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准备工作,力争建立起我院基于HRP的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医院资产管理的效率。(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