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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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制度

生态环境制度范文1

我们终于拿到了国家的有机认证,多亏了这次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让村里彻底解决了粉尘污染问题。吕长增,是富阳长奇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长,从 2019年公司创立的第一天开始,他就一直为公司种植的铁皮石斛申请国家有机认证奔波,但由于种植基地附近的粉尘污染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治,使他多次与有机认证失之交臂。

在去年召开的富阳渌渚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上,吕长增作为企业代表,向镇政府反映了公司附近的粉尘污染问题。会议后,长奇生物科技所在的阆坞村随即联合交通、运管、环保等部门,对造成粉尘污染的渣土车进行了严格管控,村里专门拨款数十万元购买了洒水车,彻底解决了铁皮石斛种植基地周边的粉尘污染。今年年初,吕长增如愿以偿,铁皮石斛成功通过国家有机认证评审。

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是富阳环保局2019年推出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创新举措,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向同级人大(人大工委)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向社会通报环境质量和生态改善情况。

区县市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向人大及公众作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已实施多年,但拓展到乡镇(街道)一级,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富阳区环保局局长李百山告诉笔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对基层环保监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像渌渚镇一样,截至目前,几乎富阳所有的乡镇、街道都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当年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参会的社会各界代表人数达891人,征集到意见建议290余条,内容主要集中在村庄溪流河渠环境质量、扬尘治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方面。

政府主动报告 接受群众监督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是环保部门应尽的法定义务。政府向老百姓报告环境质量,可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提高政府环保工作效率。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同样对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报告会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次数。

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乡镇街道不仅要对老百姓关心的环保问题进行通报,更重要的是,还要制定详细的解决举措,明确具体解决时间节点。

李百山说,每一次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都会对上次会议进行回顾,通报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基层环保工作事项,总结未完成原因,这也体现了新环保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精神。

目前,东洲街道的环保工作还存在渣土车随地倾倒泥浆、整治巩固效果难、部分企业主环保责任不到位等问题。我承诺新的一年里:加强对渣土车的管控,加大对企业偷排现象的处罚力度,继续强化对违规养殖场的管理。在几天前召开的富阳东洲街道生态环境质量专题报告会上,街道办主任俞一波就感受到了无形的压力。

当着在场100多名村干部代表、企业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和村级代表的面,俞一波总结了东洲街道的环保短板,并对问题具体解决措施、具体解决时间点作出承诺。

以前总觉得基层环保工作只是环保局一个部门的事,我们只是一个配角,通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才让我们明白环保事关每个基层部门。俞一波告诉笔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将督促政府更深入地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必须要化压力为动力。

由于东洲街道临近杭州主城区,致使部分建设单位受到利益驱使随地倒放泥浆,致使马路行驶不畅。报告会开完后,俞一波牵头成立了8人的联防队,加强对东洲街道马路的巡查力度,计划对华木线沿线环境进行整治,对双桥路进行提升改造,加速推进都市农业精品线建设进度。

群众提出意见 直击环保要害

会前发放征求意见表,会中代表互动提问,会后广泛收集民意,这是富阳乡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的三个必备环节。

在渌渚镇召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前,镇里专门发放100份《渌渚镇2019年度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建议征求表》,向全镇两代表一委员、村干部、普通党员、村民代表、企业代表收集意见建议。

统计结果显示,90%以上代表对年度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表示满意;66%对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感到满意;95%以上认为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到位;95%以上认为企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后有明显改善。

有些是政府本来就打算做的,也有些是有所疏忽的。民意代表政府工作方向,听取群众的声音,有助于抓重点、抓热点,让政府工作事半功倍。渌渚镇镇长洪金元说,通过征求意见表能帮助政府更清晰地认识一年来的工作,可以收集到来自群众的真实意见建议。

比如建议加大对运输车辆装载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加强统一规划、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污水和粉尘治理等。

305省道两路两侧整治取得了一些成效,政府今后将如何开展长效管理;三改一拆和美丽庭院建设以来,农村面貌得到了很大改观,政府今后对新农村建设的设想和打算;政府倡导大生态大环境,镇党委政府对渌渚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整体构想和具体工程在渌渚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的互动提问环节,3名与会代表就自己关心生态环境改善举措积极提问,渌渚镇相关负责人根据提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答。

会后,我们还会把报告会中老百姓的意见进行总结集纳,一些建设性意见将成为我们的决策依据。对于老百姓反映的粉尘污染问题,报告会后,洪金元牵头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计划实施小锅炉淘汰改造、水泥企业除尘提标改造、矿山粉尘治理等一系列举措。

通过会前、会中、会后的报告会民主互动,一方面提升了群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认知度,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基层政府对环保的责任意识。

强化属地责任 形成环保合力以前大家对环保的参与度不够,这种形式的报告会更是从来都没参加过,对生态建设肯定有积极作用。

第一次参加渌渚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的村民代表吴春苟说,政府向老百姓报告环境质量,不仅可以让大家了解政府做了哪些工作,也能让大家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

像村民代表吴春苟一样,鸿富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宝良也从未想过会站在台上就环保问题作出承诺。

作为企业代表,张宝良在报告会上面对全镇各级代表庄重承诺:在今后的开采生产过程中会更加严格要求,做好矿山粉尘治理,做好污水处理及其他环境卫生工作,对渌渚镇负责,对富阳人民负责,对杭州负责!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达成社会共识。推行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能促使环保、交通、农办等部门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富阳环保局局长李百山说,除了让政府形成合力外,通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还能树立企业、群众的主人翁意识,特别是企业家们,能让他们以更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这才是这项创新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

为了实现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的实效最大化,富阳环保局已将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保考核体系,作为常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以与乡镇(街道)签订生态文明目标责任状的形式,将环保责任链延伸到村企(社区)一级,把生态环保任务落到最基层。

生态环境制度范文2

关键词:金融制度缺陷;金融生态;县域

一、金融制度缺陷导致资金供给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由于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县域经济资金供给的结构性矛盾,金融服务被弱化,使县域经济得不到有效支持。

(一)因制度因素

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减少,弱化了金融服务功能。2000年以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集约化经营, 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逐年减少,使县辖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减弱。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由2000年的183个减少到2009年的96个,减少了87个,减少了47.5%。到2009年末,县辖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只有21个,仅占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的21.8%,大多分布在县城和矿区。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从2004年的38.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7.66亿元,增加59.26亿元,增长了154%,县辖金融机构贷款从2004年的19.4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0.17亿元,增加10.71亿元,增长了55.05%,增长较为缓慢,存差不断扩大,存差从2004年的18.94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67.49亿元,存贷比逐年下降,存贷款比例已从2004年的50.67%下降到2009年的30.89% (见图1)。由于农村金融网点迅速减少,使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率较低。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平均为1/24.3平方公里,1/1.53万人。

图1淮北市县辖金融机构2002—2006年存款、贷款和存贷比变化图

(二)因制度缺陷,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与资金流失并存

目前,农村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1.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移,县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不断收缩,县级机构基本上成为上级机构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吸收存款通过上划流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调查统计,HB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逐年增加,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较以前有所减少,但到2009年底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占存款比例仍达50%以上。图2是县辖国有商业银行2004—2009年存款余额、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比例情况图。

图22002—2006年淮北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占比情况图

2.邮政储蓄凭借基层网点优势吸收存款上存。邮政储蓄在农村各乡镇都设有储蓄网点,从基层农村吸收存款存入上级邮政部门。调查统计,2004—2009年,HB市邮政储蓄县及县以下机构吸储余额从4.31亿元增加到了14.16亿元,占县辖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从11.22%上升至14.5%。

通过对HB市县辖金融机构调查统计,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存款余额97.66万元,其中,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28.6万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29.9%。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11.38亿元,农村信用社新增存款3.58亿元,占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31.45%,虽然,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方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返还,但仍很有限,可见农村资金流失严重。

3.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了对农村资金的信贷投入。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基础还较薄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业投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各类农业保险机构还没有在HB市县域得到发展,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入,也使农村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中产生较多顾虑。

4.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制度规范。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广阔,民间中介组织不断出现,随着民间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也已从暗处走到明处。调查统计,HB市民间中介组织已从2005年的3家发展到2009年的19家。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制度约束,导致非法金融的不断出现,纠纷频发,矛盾四起,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据调查,2005年以来,淮北市县辖发生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造成群众多次上访和围攻农村信用社事件,其危害至今难以消除。

二、因金融制度约束,造成资金供给机构过度审慎行为

(一)农村资金供给缺乏,资源不能被合理利用

1.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单一。目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和风险等因素制约,其贷款投向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农业领域,农户小额贷款占绝对比重,对日益增长的规模农业产业和产业化经营信贷支持不足。调查显示,2009年HB市县辖农村信用社新增小额农户贷款占新增贷款的53%,由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微小企业不符合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信贷支持。经济组织和农村微小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盲点”,严重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乏力,农产品得不到加工升值,农村经济增长后劲不足。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责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限于承担国有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对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服务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调查统计,2009年淮北市农发行县级机构贷款余额为4.49亿元,其中粮食收购贷款为3.55亿元,占比79%,可见,县级农发行政策支农功能较为单一。

(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权利集中,不适应县域经济的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强化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营战略,其业务和机构网点快速从农村地区收缩,基本取消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这种信贷管理体制不适应县域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据了解,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权过于集中,制约了基层行贷款发放的灵活性和时效性,不适应县域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贷需要急、期限短、频率高的特点;加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失衡,严重制约了信贷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调查显示,2009年HB市县域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仅为0.49亿元(不含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可见,县域金融机构几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因资金缺乏,使县域中小企业发展极为缓慢。通过对县域23家中小企业调查显示,仅有3家在银行有贷款,17家仅靠自筹资金和自身积累发展,4家因设备老化缺乏资金更新处于半停产状态。

三、几点看法及建议

(一)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

1.构筑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实现农村资金回流的有效选择。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一是有利于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局面,以便在农村市场上形成一种金融竞争局面,克服因缺乏竞争可能出现的金融服务低效率;二是可弥补因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大量收缩带来的金融供给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多样化,可转移、分散和降低金融服务风险。如,可把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为综合性地方金融机构、可制定“农村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经济建设等,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失,涵养农村金融资源。

2.拓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服务,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拓展信贷支农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县级农发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功能,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开办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础建设和扶贫资金等贷款业务,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拓展对农村服务范围。

生态环境制度范文3

一、生态旅游标准化概述

生态旅游又被称作“绿色旅游”,是一种以大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方式,。因为生态旅游既能抑制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同时又能尊重大自然的个体性差异,所以生态旅游业在当代已经被认为是将来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各地旅游产业的发展也从原来的“粗放型”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从保护旅游地的自身生态环境出发,同时促进旅游地经济的发展,达成“天人合一”的和谐局面,形成多赢。

(一)生态旅游与标准化

“生态旅游”(Eco-Turism)作为正式的学术词汇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下文称IUCN)的一位学者在某次学术会议中首次阐述,自此,生态旅游研究热潮兴起,世界各地建立起相关的组织、机构等。对于“生态旅游”国内外学术界、各组织机构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可概括出以下三个特点:以当地本身的自然资源为基础,游客体验和感受自然生态环境;是一种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是生态旅游能够形成产业链条,促进整个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由此可见标准定义的重点就在于能够被反复使用的规则。根据我国颁布的《标准化工作指南》(即国家标准GB/T20000.1-2002)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畴内得到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能够被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旅游的标准化

广义的生态旅游标准化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生态旅游的行为规范,二是生态旅游的资格认证。狭义的生态旅游标准化是指生态旅游项目资格认证的评估标准体系。二者区别于生态旅游规范是经过制定或者认可的静态的规范及标准,而生态旅游认证是一个如何遵循标准、技术规范的动态的过程。

(三)生态旅游标准化的特点

与一般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不同,生态旅游标准化是公权力机关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约束旅游行业行为制定的,它的制定、颁布、实施与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相同。所以,生态旅游标准化具体表现为规范性的文件,而该种规范应具有约束性、普遍性、导向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律表征。

二、生态旅游标准化的法律效用

(一)提供价值尺度

价值尺度是指价值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对事物价值的评价,同时它又有别于对事物事实的评价。任何标准的贯彻、执行、落实、监督、管理等职能的实现,都必需有一个价值尺度作为判定标准。生态旅游标准化就是作为一个价值尺度用来衡量旅游产品的优劣程度、生态环境的污染程度、旅游类企业经营是否合格与否,同时也是旅游监管部门对环境管理、旅游规划、特别是监督执法的基本依据。所以说在生态旅游中所产生的相关活动都应该要围绕生态旅游标准化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为生态旅游市场提供规范指引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制定既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同时又要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所以,旅游监管部门定期对生态旅游活动进行监控、检查和评估必需倚赖制定出生态旅游的标准体系才能完成,同时亦能指引和规范生态旅游产业相关主体的行为。除此之外,生态旅游标准化对现行生态旅游建设与经营状况进行衡量也给出了基础的尺度和标准,这就能够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起构成生态旅游行业的政策调控工具,规范生态旅游市场环境,避免虚假营销和无序及无序竞争。

(三)引领游客“绿色健康消费”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游客可以通过正规的旅游标准将那些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的生态旅游经营者与那些只把生态旅游作为一个营销噱头的经营者区分开;其次,旅游标准化的制定也能督促监管部门解决生态旅游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实现生态旅游标准化可以实现自然生态环境与循环经济互促发展。

三、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法律环境的构建与完善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出台需要依托法律大环境得以实施运行,我国旅游产业立法工作正式开始的标志事件是1982年关于《旅游法》开始起草。之后三十年,旅游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地方行政机关出台,逐步形成旅游法规体系,《旅游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旅游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这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旅游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是《旅游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参照依旧缺少关于旅游市场行政监管的详细具体规定。只有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搭建和生态旅游法律法规齐头并进,才能更好的推动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建设

1、生态旅游标准化主体法律制度

(1)旅游行业协会是生态旅游标准化制订及标准体系构建的中坚力量。旅游行业协会特别是关于生态旅游方面的这种组织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聚合了一大批与生态旅游产业相关,并且熟悉该专业技术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资源,这种协会组织具有很强的系统协调能力,调配各类资源,使其在同行业的管理中发挥出独到的作用。例如,在国外的“绿色星球21”(下文简称“GG21”)的可持续旅游体系、NEAP认证体系等基本上均有由行业协会牵头来组织制修订技术标准的,之后再向政府有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认可成为法律规范。

(2)政府是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及标准体系构建的指引力量。因为政府的具有监管生态旅游市场的重要行政职能,同时,政府还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制定自己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所以根据国家标准战略以及我国标旅游准化工作的发展和实施,政府部门作为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制定的众多主体中的一员必不可少。政府在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中政府组织应是宏观掌控、引导、批准标准的主体。

(3)多元主体参与辅助。生态旅游标准化制修订及标准体系的搭建除了依靠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为核心,依托政府引导,还应有能够充分吸纳公众的其他组织和科研机构的辅助。首先,政府可以建立公众服务平台,为生态旅游标准化制修订及标准体系构建吸纳公众的建议,由该平台作调查问卷、开设听证会、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大公众的参与权。其次,在标准化制定过程中引入专家时也需要相关科研机构提供人才进行辅助,促使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我国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构建。

2、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程序制度

在法律执行上,程序正义是首要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实体正义。因为在法律程序执行上任何缺失都极有可能造成实体权利的缺失,所以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及标准化体系的构建必须首先坚持程序正义,按照程序制度公平正义的原则展开生态旅游标准化工作。

3、生态旅游标准化档案制度

为避免生态旅游标化制定无序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建立专门的档案资料库,它能完整、准确、系统的归纳该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首先,成立专业的生态旅游标准化档案管理部门――对已经制定的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资料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分类存放。其次,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档案进行分类。最后,档案的保管需要专门化管理,实时进行规律地检查、整理、登记及清理。

4、生态旅游标准化环境教育体制

目前,在我国生态旅游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与生态旅游标准化相关的环境教育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缺乏相应的立法指导,政策支持环境也不成熟,这一点极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推动其发展。这一点,在我国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我们最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制度,如澳大利亚就在其生态旅游发展战略和认证标准中对环境教育的设施和活动要求作出刚性的规定。

5、生态旅游标准化的社区参与制定制度

首先,明确社区居民的决策参与权。在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的意见,尽可能以群众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以保护生态自然环境为出发点,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态旅游标准化的有效实施。其次,与社区建立有效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各项有效途径加大社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最后,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让生态旅游社区居民享有知情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搭建直接关系到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完善,是环境保护法理论体系的支柱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效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实施。通过以上各种办法社区居民能依法获得生态旅游相关信息,掌握有关生态旅游的标准制定规划、信息、资料等,尽早实现信息共享,利于当地社区居民能够依据这些信息更适当的提出对生态旅游事宜的建议。

6、生态旅游标准认证制度

生态旅游业的认证,即“衡量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它鼓励企业稳定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并不断加以改进完善”。生态旅游认证是需要通过具体指标来衡量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市场、生态旅游环境、生态旅游行为等是否合格,也可以说生态旅游认证是拿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作为参照物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在国外的生态旅游市场中发展的相当成熟,该认证是国外发展生态旅游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内,生态旅游认证尚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需从认证原则、认证程序、认证的结构体系、收费制度和管理方式全面把握。

7、生态旅游标准化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法律条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标准化体系中必备的内容之一。责任制度是保证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重要方式,完善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同时,适当加重对违反生态旅游标准化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运行机制保障建设

1、建立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机制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是一项繁琐又系统的工程,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机制是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标准体系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的过程中要始终秉承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及时更新过时的条款,及时为标准化的修订提供学术资源保障,以保证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的权威性及科学性。除此之外,还应通过参与国际交流会议吸取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为我国生态旅游相关标准的修订创造条件多方主体共同保障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工作,为生态旅游市场制定更符合其发展、符合生态环境、符合群众利益的生态旅游标准化,这对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建立生态旅游标准化实施的监督机制

生态环境制度范文4

李光辉译自《ВЕТЕРИНАРЁЯ》(2014),№7∶3~8

由于原子能的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制造业以及农业化学化发展,人为的活动对整个自然界的侵袭性和对食物链的破坏,具有紧廹性。据报道,在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中,动力工业约占27%、有色金属占17.4%、黑色金属占14%、开采石油工业占8.6%。在莫斯科州土壤、饲料和畜产品中,已测定出镉含量增高。据对切尔诺贝利事故20年期间牛奶检测研究,在布良斯克州有30%牛奶达不到卫生要求。并预测到2050年137Cs含量在50Bq/L。据5年研究结果(1998~2002)确定,在东乌拉尔地区放射性痕迹的农产品放射性核素和重金属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土壤和大气圈沉渣约有2000t。在该地区雪水中,90Sr和137Cs含量比中部乌拉尔其他地区的含量高9.5和2.5倍,而在2002年,分别高2.4和9.8倍。在1999~2000年,查明天然干草中含大量90Sr,此期间,也查出青贮料和半干青贮料90Sr含量增高。

全俄放射性生物学实验室研究人员在切尔诺贝利原子能发电站事故20年后,在布良斯克州三个地区对饲料、畜产品进行了综合性放射性—生态学监测发现,饲料和畜产品内(牛奶、肉类)90Sr、137Cs含量均超出最大的容许量。饲料中的137Cs含量均超出容许量,其中,干草超出3.3倍,半干青贮料超出16.2倍、青贮料0.5倍、牧场牧草2.1倍。牧场牧草90Sr超出容许量(64Bq/kg~73Bq/kg);半干青贮料超出容许量(183Bq/kg~322Bq/kg)。

已经查明,肉类中137Cs含量增高(246Bq/kg),牛奶中137Cs含量增高(225Bq/kg~282Bq/kg)和犊牛骨骼中90Sr含量也增高(36Bq/kg~601Bq/kg),超出最大容许量0.5~4.3倍。

在俄罗斯,由工业污染导致生态毒物进入环境的现状仍很严峻。现从来自多方面的化学污染中挑出主要的元素。第1组,应重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POPs),包括:8种有机氯农药;2种工业产物—六氯苯和多氯二苯;2种不理想的副产物——多氯联苯并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类化合物。

第2组是用于有机合成的六氯苯和农药,以及多氯二苯。这种化合物广泛用于工业作为增塑剂、防火剂、金属的保护成分、木材和混凝土。

第3组包括多氯联苯并二噁英和多氯联苯呋喃。这些物质没有什么用途,是典型的环境污染物。

当对俄罗斯联邦许多地区进行调查发现,畜产品中二噁英和二噁英类化合物的残留量均超出最大容许量。这些化合物污染最重的地区有伏尔加河、南乌拉尔、北欧以及西伯利亚的一些地区。俄罗斯地区二噁英和二噁英类化合物的清查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这是一项工作量大而又复杂的工作。大家知道,多氯联苯类化合物能破坏有机体的很多系统的活动;同时,要注意它具有与激素相似的结构。为此,研究人员把这些化合物的特征描绘为“不适宜的激素”和“过早衰老的激素”。

多环芳香族化合物(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rbons,PAH)是最危险的生态毒物。其中,大多数是没有一定用途的产物。它在生物体内能形成一系列环氧树脂衍生物,其代表者具有极强的致癌性。多环芳香族化合物问题,在俄国长期以来未引起足够重视。在美国已规定出16种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在德国已规定11种,而俄国仅规定一种代表者——苯并芘(Benzopyrene,BAP)。

在环境污染物中,重金属依然占据领先地位,它包括40多种化学元素。Pb、Cd、Hg、Cu、Zn、Ni、Cr具有毒物学和防疫卫生学意义,因此,应确定上述元素在饲料和食品中的最大容许量。同时,也要制定出Mn、Sr、Fe、Mo、Se、F和As的最大容许量。

大量重金属进入环境引起工厂周围和公路两侧的植物尤其是饲料和谷物的重金属含量增高。由于人为的活动,重金属毒物进入自然环境,开始迁移并在一定程度上在生物圈内循环。重金属在饲料作物中蓄积,被家畜采食后使得其体内重金属含量增高,而居民食用重金属含量高的畜产品又进一步危害人体健康。

重金属元素被认为是主要的污染物,因为它在环境中呈高速度蓄积。它们同重要的有机化合物在生理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能抑制动物的代谢过程以及生长、发育,并导致畜产品产量降低以及畜产品质量下降。重金属元素对动物有机体的主要危害不仅能引起急性中毒,而且具有持续地蓄积作用。同时,经常发生器官和系统尤其是肝脏的严重病理过程,如杀虫剂是在肝脏内进行主要的代谢过程,包括杀虫剂的转化和解毒。

有关临界水平的重金属在有机体内进行生理的、形态的和其他变化的资料,是相互矛盾的。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进行总结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有机体对一定浓度的任何毒物的反应都不一样,它与动物的年龄、品种以及生理特点有关。一种与另一种浓度的元素能引起一定器官的不可逆反应,但不一定影响其他系统。因此,必须检测饲料、饮水、动物器官和组织以及由动物生产畜产品中生态毒物的含量。这种作法,对畜产品和农产品中毒物蓄积、毒物在食物链(土壤—植物—动物—人)中动态的判断预后具有重要作用,从而有利于制定降低农畜产品中毒物含量的措施以确保人体健康。

为了查明和解决生态问题,作者系统地检测了饲料(粗饲料、饲料、油脂—糖类生产副产品、矿质饲料),饮水,动物的器官与组织,农副产品(牛奶、向日葵油、肉类、副产品)中生态毒物的含量。10年来(2003~2013年)对俄罗斯欧洲部分13个州的样品检测结果确定,饲料、饮水等样品污染有Cd、Pb、硝酸盐与亚硝酸盐达100%;As污染95.7%;Hg污染89.3%;2,4-D-酸性污染27.3%;苯并芘污染25.0%;α-β-γ-六六六异构体污染16%;DDT及其代谢物(DDD、DDE)污染2.0%。大多数毒物含量处于最大容许量范围。然而,在油脂生产的副产品(油饼、油粕)的多数样品中,Cd、Pb、Hg含量达最大容许量的60%~75%;而有22%的样品中Cd含量高于最大容许量10%~76%。硝酸盐与亚硝酸盐含量超过最大容许量23%~36%,有毒饲料占2.3%。

牛奶中发现重金属、硝酸盐与亚硝酸盐含量在最大容许量的界限,而六六六、DDT及其代谢物没检出。牛肉中Cd含量有62%超过最大容许量,而猪肝Pb污染量多于最大容许量标准的0.2%。持续地利用污染有重金属、硝酸盐与亚硝酸盐、农药的饲料,即便在最大容许量的界限,也能招致上述生态毒物在有机体内蓄积,引起慢性中毒,直到最后死亡。

由放射性核素(乌克兰切尔诺贝尔、日本福岛)、重金属、化肥、除草剂、工业污染物(石油、煤气、煤炭)、森林火灾和工业三废以及其他文明与进步的副产物等污染环境,都能严重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上述毒物在器官和组织内蓄积,其机能受到损害,物质代谢障碍,机体的各个系统开始制造有毒物质,依靠形成内源性毒物而引起生态型中毒——内毒素中毒。内毒素中毒综合征的特征为有机体内有毒产物含量和生物活性物质过剩引起。为此,必须详细制定人和动物内中毒的防治方法。

健康动物能促进内源性毒物的中和作用,以致其临床症状不表现出来。而一旦生态危象发生作用,则继发内源性中毒。内源性中毒包括:

⑴肝脏解毒机能紊乱;

⑵免疫发生急剧降低和机体自然防御系统被抑制;

⑶排泄器官的机能活性降低;

⑷胃肠道黏膜损伤引起菌群失调,其强度超过动物机体生态系统自我恢复的能力。同时致病微生物菌群由肠道吸收入血,由此引起内源性脓毒症或内毒素中毒。

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问题,它具有国际性质,必须全力以赴尽快予以解决。人类正面临着要么学着友好共生,要么死亡的抉择,而绝无他选择!根据统计数据,每年世界上超过5百万人死于环境污染相关的疾病。人为活动致病的危机不可能被掩盖住,因为工业污染源性疾病不断地在发生,举例如下:

⑴患二噁英肝病;

⑵石绵病与矽肺(肺受石绵、煤炭、结石、粉尘损害);

⑶砷中毒——黑腿病(慢性砷中毒);

⑷慢性Hg中毒;

⑸镉中毒病——慢性Cd中毒。

因此,“拯救生态环境—拯救人类自己”已成为一件严肃而又紧迫的命题。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执行防治生态毒物的综合措施。首先,建立统一、有效的联合组织,强制降低工业污染物排放,并采取措施防止工业污染物及其他毒物进入环境。建立现代化检测系统监控不同环境的生态毒物(土壤、植物、器官、组织、产品等)。必须制定法律,用于激励采用符合生态学工艺要求的企业;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惩那些违反生态学法律的企业。可见,目前详细规定“保护人和动物不受工业废物和其他生态毒物危害”目标纲要的时机,已刻不容缓。

为了及时诊断出生态毒物,获得生态无害的农产品,首要任务之一在于,必须进行化学—毒物学的、放射生物学的以及卫生—细菌学的综合性监测,以能获得食物链“土壤—植物—动物—农产品”中不同来源生态毒物的含量。有必要将农业土地按自然界和工业排放生态毒物污染水平以及详细制定恢复土壤健康的有效措施绘制成简明地图。

获得生态纯净的畜产品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不能降低动物体内生态毒物水平将很难获得生态无公害的产品。工业污染物进入有机体后,在临床上表现明显的物质代谢障碍,首先,影响动物的生产量、繁殖力以及生产出具有生态学价值的畜产品。为了在生态危机增高地区生产出无害畜产品,必须应用吸附、解毒的方法——最有效的、独特的能够降低动物体内生态毒物含量的方法。

生态毒物的配合作用能引起假适应现象,它能够被隐性的病理过程暂时的代偿,因此,当详细制定旨在降低不良后果的措施时,必须利用广谱的制剂,包括吸附剂(具有对各种生物毒的吸附活性)、适应原、免疫调节剂、抗氧化剂、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等。

生态环境制度范文5

论文关键词 破坏能源 危害生态 职务犯罪

今年以来,广州市花都区院结合广东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办发生在非法开采“瓷泥”过程中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切实加强了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该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窝案、串案多,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案件查出一个,带出一窝,扯出一串。该院查办的11起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的规划、国土、林业执法监察及村委等部门,其中,涉及国土执法监察有4人、规划办2人、林业1人,村干部3人。所立案件中,受贿罪6件6人,行贿罪1件1人,滥用职权罪4件4人。在查处的?这些人当中,虽然职级不高,有些甚至是合同工,但岗位极其重要,权力较大,直接面对管理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拉拢利用的对象。

(二)时间短、行贿次数多、涉案金额大,造成的后果严重

如在上述系列案中,行贿人宋某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行贿20多次,每次都是送现金,金额视每个人作用的大小从3000到50000元不等,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造成的后果严重,行贿人宋某为了自己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被查处,对负责花山镇破坏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巡查的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成员黄某标和彭某行贿,两人在收到宋某的好处费后,对宋某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巡查、不上报,在有大规模行动时主动通风报信,致宋某非法开采瓷泥半年以上,造成开采出来的淤泥堆积在山脚,采矿流失的淤泥流入水库。由于盲目开采,已导致此地出现空塌陷、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及承担着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的重要作用、花都区环保局指定的重点保护的生态林地、有“花都之肺”美誉的100多亩生态林遭到破坏,村民苦不堪言。

(三)有正式编制执法人员和合同工勾结,由合同工负责收受贿赂

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副所长孔某铃和规划办副主任黄某远为该镇规划巡查大队负责人,他们亦能意识到直接接触行贿人收受好处费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其授意该大队合同工谢某明出面与行贿人接触。谢某明自持是不是正式公职人员,以为倘若有朝一日东窗事发,也可以一走了之,因此也肆无忌惮,每次在收受贿赂后就将钱分成几份,分别给予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及本人。

(四)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竞合存在

在该系列案中,对破坏生态、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有巡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好处费的同时玩忽职守、放任行贿人非法开采“瓷泥”、破坏生态林的行为,在行贿人宋某坤归案后,办案人员在其手机上发现有一条“下午巡山”的信息,很明显,这是一条巡查人员通风报信的信息。经核查,为林业部门的刘某能所发,后该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刘某能立案侦查。

二、案发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高额利益的驱使让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

在上述案例中,行贿人宋某坤采用“偷挖”的方式在半年不到的时间,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就挖了几万吨“瓷泥”,因为是“偷挖”,所以采取的是最原始的技术、使用的是最简单设备和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但在半年内挖出的“瓷泥”按照市场价,货值已过千万元,高额的利润促使宋某坤不断行贿以保证其巨大的非法利益。

(二)多头管理导致无人作为

对于“破坏性”开采“瓷泥”的行为,从村到镇乃至区国土、林业均有相关人员进行巡查,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互动机制,且受贿人在接受宋某坤的好处费的同时均持有自己不去巡查制止或许其他部门会去的心理,导致宋某坤在同一地点非法开采“瓷泥”以及堆放“瓷泥”达半年以上,将该处完整的生态林破坏得面目全非,仍无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去制止。

(三)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作为对保护能源和生态的执法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在执法时玩忽职守、放任纵容,没有意识到这类破坏性的开采,表面上可能只是砍了一些树、开采了一些矿产资源,但实质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及其严重,破坏的后续修复及其困难,被污染的山泉和水库的水不能喝,鱼虾不存,因山被挖成峭壁,生态植被遭到破坏极易造成山体滑坡。

(四)对该类犯罪查处难

由于该类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或者是敢怒不敢言;犯罪牟取的往往是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内部人员不愿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

(五)基层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力

乡镇一级的国家机关,有很多岗位需要聘请合同制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待遇较低,工作任务却很繁重。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规划办巡查大队的谢某明,就是合同制工作人员,却要负责该镇内的违建、无证开采的日常巡查工作以及处理众多的投诉工作,在工资待遇偏低的情况下,面对各种机会和诱惑难以自控。而且平时廉政教育的松懈甚至缺失,更使他们对自己的受贿等行为麻木不仁,把收受钱财当成是为个人创收的正当途径,根本没有丝毫的警惕性,一朝东窗事发,甚至可以将自己的行为理直气壮的对着办案人员侃侃而谈,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由此可见,在人员管理上,包括工作待遇、廉政管控等方面,基层国家机关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也是上述案件发生的一大诱因。

三、对策建议

为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给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办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

(二)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线索的能力、办案质量和水平。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必须态度坚决,依法查办。广东省检察机关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针对破坏生态资源的查处,已经开通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三)注重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

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联系,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环境监管主管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环境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要充分采取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图片展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的线索。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音,用认真的态度和查办案件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取得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支持。

生态环境制度范文6

关键词:矿产资源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恢复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2010年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在太原召开,会议旨在探索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制度与政策,学习和推广山西在煤炭矿山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立矿产资源尤其是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我国煤炭矿山和其他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资源开发的同时,不断加大绿化复垦和环境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高标准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学科交叉融合、多专家联手攻关的方式,不断拓展和深化生态建设内容、层次,促进了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先后与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担生态重建与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致力研制与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通过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复垦土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等措施,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