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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监理审核意见范文1
第二条在本市管辖区内河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内河港口工作,负责全市内河港口的总体规划及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区、作业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港口管理局是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交通管理体系的原则,确定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区、作业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内河港口规划应适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内河港口规划包括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
第七条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局编制。
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在征求市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建设、国土、海事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征求省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市直属管理范围内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编制,市直属管理范围内其他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管辖区内五级以上(含五级)航道的内河港口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编制,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按规定向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县管辖区内五级以下航道的内河港口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在征求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按规定向省、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内河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内河港口规划,禁止违反内河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
内河港口建设使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应当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在内河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
(二)码头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设主体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申请使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县管辖区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或《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中的三级及以上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研究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内河四级航道及《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外的三级及以上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研究并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三)全市范围内河五级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直属范围内河其他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十二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失效,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港口岸线使用人在取得项目批准后未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线应遵循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管辖区的应当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内河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的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按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规定,履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合理性评估,履行岸线报批手续;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交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试运行手续;
(十)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已办理;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三)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四)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五)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六)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内河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列入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内河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他内河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管辖区内的,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内河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作业场所的施工平面图及规模和功能等说明,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项目的意见等材料,并经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一条内河码头及其作业、停泊区域及锚地应当设置在航道规划通航水域外,航道实际宽度小于航道规划航宽的,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
第二十二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进出港货物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内河港口规费。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可以委托人缴纳港口规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港口规费,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代征,受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代征义务。
内河港口规费应当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专项用于内河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从事内河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由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的内河港口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在县管辖区内从事内河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港口经营许可。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内河港口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申请从事内河港口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的内河港口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在县管辖区范围内内河港口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向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
第二十八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内河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内河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批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
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第三十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作业规则,以及省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
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港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与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县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河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内河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内河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采砂,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违法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内河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内河港口建设、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在内河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市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县所在地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内河港口规划的实施、内河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内河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内河港口,是指入海口门节制闸或者船闸以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港口。其中灌河内内河港口是指204国道桥以上市管辖区水域内港口。
(二)我市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是指区中云台作业区、徐圩作业区。
应急预案监理审核意见范文2
①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一是成本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建设方(项目投资主体)下属的项目监管单位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同时在项目监管单位财务部门设立专职的成本控制小组。二是明确职责。成本管理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重大工程变更(增加造价超过50×104元)进行综合评审,从技术、经济、进度、可实施性等方面对工程变更进行充分讨论和提出审核意见,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成本控制小组具体负责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成本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每月对上报的各项工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投资成本分析报告,上报建设方财务和审计部门备案。三是按独立项目将成本管理工作细分为规划设计、材料供应、施工管理和预算成本管理4个模块,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与个人KPI考核指标挂钩,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的参考依据之一。
②建立红黄绿灯预警制度由项目监管单位合同预算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提供基础数据,每月向成本控制小组上报实时工程的实际费用及全成本预测情况。
当全成本预测数额在预算内时设定为绿灯,成本控制小组形成分析报告,向建设方财务和审计部门备案即可。当全成本预测数额超出预算10%以内时设定为黄灯,超出10%以上时设定为红灯,此时成本管理监督委员会要分析可控和不可控原因:a.通过变更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可以调减费用或不增加费用的为可控,由项目监管单位职能部门落实控制措施;b.由于现场施工条件或施工进度所限,或第三方报建、理赔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经过比选实无另行解决方案的为不可控,由成本控制小组出具分析报告,按权限上报建设方审批后进行调整。
③规划设计阶段的成本管理措施积极与政府规划部门沟通,优化高压管道路由,缩短管道长度。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做好成本管理。深化施工图设计,设计前由业主、监理和设计人员联合沿线实地测量,提高设计图纸与现场情况的吻合度;项目负责人在设计阶段提前参与施工期准备,从施工管理角度提出设计要点,加强设计图纸的现场施工可操作性;在施工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全程现场跟踪,根据现场变化,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实行分类规范化管理,从设计到完工统一对各子项目进行详细归类和编制独立编号:项目代码、项目名称、标段项目负责人、标段投资预算、标段合同及成本控制责任部门。
④工程招标阶段的成本管理措施材料及设备公开招标,批量采购与订单制采购相结合。通过签定批量采购合同,控制市场日趋增长的钢材价格所增加的采购成本;按各标段的总体建设计划、月度建设计划采取订单制方式采购,降低材料库存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防范材料过度剩余。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招标政策的支持:一是采取资格预审确定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为国内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同类施工的成功经验,避免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既加快了施工进度又保证了成本可控;二是采取统一的评标办法、计价原则和中标下浮率,控制因市场快速变化引起的成本失控,使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申请调价;三是引入有经验的造价咨询机构协助确定标底,由不同的单位编制和审核,提高标底的准确性。
⑤工程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措施
a.建立施工阶段全过程的成本管理监督跟踪机制。项目监管单位与建设方审计部门签订项目全过程审计细则,配合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审计跟踪监督。审计部门派专员长驻施工基地,参与标底审核、合同谈判、设计变更讨论、现场签证核实、市政理赔谈判旁站监督、结算审核等一系列工程成本管理事宜。
b.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造价审核流程。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抽签定标的全部标底、施工过程中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造价超过50×104元的工程变更,全部报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备案及审批备案。
c.建立严格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审批制度。针对工程点多、面广、沿线复杂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指引和设计变更管理指引,明确3个方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及项目监管单位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工程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设计变更中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d.建立详细可操作的工程作业带附着物理赔实施指引。针对工程需要破坏大量作业带附着物的特点,制定了工程作业带附着物理赔实施指引,明确4个方面:工程作业带面积执行“安全、适用”的方案审批原则;工程作业带附着物按审核量、有时限的理赔原则;工程作业带理赔的谈判程序、参与单位和各方人员职责;工程作业带理赔款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
e.造价人员全过程参与工程施工管理。项目监管单位合同预算部门统一管理工程项目。各个子项目均配备预算工程师,全程参与工程施工中的签证工程量核实,及时纠正因合同和计价原则理解问题发生的重签、错签等情况;全程参与每个设计变更方案的讨论和决策,从造价控制方面给出专业意见;及时审核工程现场签证,每个签证规定施工单位同时报送预算书,预算工程师联合建设方确定的造价咨询公司及时审核,动态实时反映工程成本,以利于投资决策。
⑥工程结算阶段的成本管理措施工程结算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预算工程师执行。每个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检测、监理、设备材料供货、施工等合同都要办理结算,并理清合同之间的关系。
在给付施工单位进度款时及时扣除对施工单位的各项罚款,避免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以免造成结算时漏计等风险。及时理清材料的出入库、调拨情况,以免造成材料损失。
2成本管理效果
①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努力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将高压管道由原方案的248km优化为135km,节约成本约15×108元。通过优化管道路由,有效避开建筑物的拆迁,与其他同类项目比较,大约节省费用6×108元,同时也大大方便了管道投产后的运行管理。向政府及旧城改造项目公司提出采用等面积置换土地的方式解决管道占地的问题,并建议由旧城改造项目公司自行拆除旧厂房,减少高压管道绕行5km,节省费用7000×104元。争取政府不对高压管道两侧的土地进行征地,避免征地135×104m2,减少费用8.1×108元。②在项目招标阶段,采取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等单位,较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减少费用2861×104元;每个标段又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费用下浮率达9.64%(同类项目施工费用下浮率一般为3%~5%),大约节省2819×104元。③在项目施工阶段,从技术、经济、进度等方面对施工方案进行对比和择优。7标段龙大高速进行一次性定向钻穿越,减少两段顶管施工,减少费用80×104元;12标段恢复市政绿化,做到合理、适中,超标准部分由政府负责,节省费用600×104元;14标段瞭望山段由盾构隧道法施工改为大开挖施工,节省费用1500×104元;16标段管沟保护优化施工,节省费用650×104元;17标段布澜路4处顶管施工改为大开挖施工,节省费用800×10元。
3成本管理需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天然气输配系统建设成本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及施工各个阶段,参与成本管理的人员也不仅是专职成本管理人员,还包括项目监管单位全体人员和建设方的财务及审计人员,只有实行全面成本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企业整体成本管理水平。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介绍的具体做法外,在天然气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中还要关注以下问题:
①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工作阶段和管理环节随时都会出现与设计方案不符导致成本增加的问题,因此建设方管理层要有充分估计和准备,项目监管单位和具体执行人员要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②有很多社会因素对工程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如有些理赔对象通过各种途径了解项目的管道路由和厂站的具置,提前种下昂贵树苗以博取高额赔偿,以致增加项目成本。因此,从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到招标、施工阶段,都要注意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理赔对象提前知悉相关情况,给理赔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③管道很难绕开一些特殊区域和私人地带,这些区域和地带是理赔的高后果区,理赔费用往往远高于政府规定,因此引入第三方协助建设方开展理赔事宜可规范理赔行为,规避理赔风险。
④尽管在施工方案实施前进行了地质勘探,但地质的真实情况仍难以完全掌握,同时复杂的周边环境也往往难以避开,直接影响施工方案实施和成本,因此要加强施工环节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改变施工方式。
⑤天然气项目从规划到完工投产,参与的单位和人员很多,施工及监管人员的流动性也很大,绝不能为了节约成本而牺牲工程质量,节约成本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要全面引入管道完整性管理,把成本管理与质量控制进行有机结合,确保施工质量和投产后的安全运行。
⑥加强成本管理属于可控范围,实际上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如设计变更、施工方式改变、管道绕行、理赔对象复杂超出规定赔偿额等情况,这些不可控因素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项目成本的增加,因此建设方董事会要授权经营层决策投资成本变动事项,以保证项目施工进度不受影响,提高施工运行效率。⑦大型项目的成本管理主要在规划设计阶段,最大的成本节约往往在于优化管道路由,如果全部放手由外面的设计公司制定工程方案容易流于纸上谈兵,造成日后的频频变更,因此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要由建设方主导。
应急预案监理审核意见范文3
根据111的文件要求,结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规范及相关规定,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省交通厅公路局及市交通局的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措施及做法
我局管养的公路桥涵共座,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为理念,提高道路桥梁畅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管养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面加强桥梁管养工作,着力打造安全,畅通的桥梁,促使桥梁管养工作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强化领导,落实管养责任
我局成立城市桥梁检测领导小组和城市桥梁巡查组,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制定了《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管理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桥梁管理和养护的责任划分、管理与监督。同时为了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的专业保障。还确立了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要求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具备3年到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同时分别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强化巡护,认真检查到位
我局坚持执行桥梁巡视检查等制度,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巡视检查组,按规范要求认真对公路桥梁进行日常性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内容包括对修整范围、修整时间和修整措施等,及时进行维修整治,切实加强了桥梁监督、检查和养护工作。
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确保全市所有的公路桥梁都能“应养尽养、养必见效,应管尽管、管必到位”。首先,每月经常性检查一到两次,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实施,主要用于检查桥区的违章行为、交通事故以及特别严重的桥梁病害。其次,实施定期检测定期检测的周期一般在1至6年。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设置。定期检测重点检测桥梁的结构病害,由养护单位的总工负责实施。其检测结果采用打分的方法评估桥梁的技术状态。定期检查中建立了公路桥梁日常检查巡视卡制度。巡视卡分为四部分,分别由县站养护中心、养护队、主管站长及市处桥梁巡查员填写,包含桥梁概况、巡查情况、处理结果、审核意见等项目。对定期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桥涵,制定了详细的维修计划,提出了相应的处治方案和修复措施,并下达指令由各养护工程处组织实施。对所有桥梁圬工构造物的裂缝、勾缝脱落、混凝土破损、基础淘空等病害,进行全面维修。再次,特殊情况触发的检测,当发现桥梁重大病害、地震、火灾、洪水等灾害后,为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进行的检测,由具有相应检测实力的专业研究机构。在特殊检测时聘请桥梁养护工程师现场跟班作业,保证了桥涵维修质量,杜绝因养护维修不及时、养护力度不够而导致桥梁技术等级下降的现象。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核实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桥型、建设年限等主要指标,特别是所有危桥、双曲拱桥、设计荷载低、窄桥等。同时,根据排查情况,同步更新公路养护统计数据库,摸清再用桥梁,特别是危桥的基本情况。
(三)强化评定,掌握技术参数
对在建桥梁和危桥改造项目,主要技术评定工作内容包括:1、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2、勘察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特别是设计荷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3、项目管理是否规范。包括制度是否健全,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是否落实,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工作是否到位,实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4、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5、施工工艺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要重点检查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审查、论证和执行。在病害维修过程中,注意现场记录,做好病害处治前、处治过程中及处治后的影像资料收集工作,建立图文并茂的桥涵病害维修处治档案。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桥梁维修档案上签字,并将桥涵维修质量与其工资考核挂钩,从而使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提高了桥梁养护的责任意识。
(四)强化考核,实行奖优罚劣
建立了公路桥涵管养考核机制。把城乡公路桥涵管养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奖优罚劣、绩效挂钩”,考核结果公布于众,并设立了奖励资金。
(五)强化防范,建立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止城市桥梁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处理恶劣气候及突发应急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成立了城乡公路桥梁应急小组,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流程图,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及联系人。
二、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发动力度有待加大,社会各界尤其是群众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些人片面地认为修路、造桥是政府应尽的责任,是为百姓应办的实事,无需个人出钱出力,甚至个别人还要在征地拆迁方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达不到目的就无理取闹、阻工。二是道路建设和管养资金筹措渠道还需拓宽。目前我市道路建设和管养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拨付和上级政策资金扶持,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捐资修路微乎其微。三是乡村公路桥涵周边环境整治、两侧绿化、标志标牌设置等工作还未能按标准及时落实到位。
目前,我市共有公路桥梁座,其中县道公路桥梁座,乡村公路桥梁座,经综合评定,一、二类桥梁座,占桥梁总数的%;三类桥梁座,占桥梁总数的%;四类桥梁座,占桥梁总数的%。为提高桥梁技术状况,有座四类桥梁已列入今年的改造计划,并报市交委公路处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细化工作内容,更深入地了解每座桥梁的技术状况,病害类型,使桥梁养护管理随时处于受控状态。
三、养护工作感受与体会
(一)艰苦奋斗是克服各种困难的制胜法宝。我们面对体制不顺、资金严重紧缺、国省道多年未改造和各种自然灾害,不等不靠,从不退缩,千方百计想办法,创造条件添措施,知难而进,迎难而上。
(二)整章建制是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我们面对底子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养护任务重的现实情况,坚持依靠制度管人、管事,加强效能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用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用督查机制促进工作落实,提高行业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坚持养护新理念确保公路桥梁安全。我们坚持“及时养护、规范养护、全面养护”新理念,在养护工作中,狠抓及时养护,坚持“勤养”和“住站式全天候养护”,严格养护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降低养护成本;狠抓全面养护,全力搞好日常养护,突出重点抓好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建设,提升路况技术综合指数,使公路桥梁始终处于良好安全运行状态。
四、几点建议
1、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深入宣传发动,切实增强乡镇、办事处以及广大群众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人人都关心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2、强化公路桥涵管养工作措施。抓好农村公路管养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职责、配套资金、附属设施、督查考核“六到位”,督促各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规范,突出抓好破损路面修复、路肩整治、绿化栽植、标志标牌设置、日常清扫等关键环节,真正实现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严厉打击和治理超载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