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范例6篇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范文1

为预防我市泥石流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泥石流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防灾预案。

本预案所称泥石流地质灾害,主要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防灾预案的概念是指一旦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或者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重点突出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组分部门负责和依靠科学、因地制宜的总原则。

二、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织机构

1、成立*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

*市规划国土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林业水利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城建局局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供电局局长

*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市经济发展局局长

*同益乡党委书记

*同益乡副乡长

*安波镇镇长

*矿管办主任

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兼),电话:*

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所属单位为抢险救灾的成员单位,并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成立监测预报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生活安置组、财务组、灾情调查组、治安消防组、秘书组、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机构,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信息通讯网络,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反应迅速。

2、同益乡、安波镇要组建以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主要领导的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领导小组。

有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的行政村要组建以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主要领导,由村民组长、村民参加的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和监测防灾组织。

3、各级机构的分工与职责。

(1)*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市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全市防灾要求,对全市42个市级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负责管理,每年4月底前组织完成重要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省国土资源厅。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在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2)乡(镇)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安排、布置本乡镇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编制本乡(镇)和重要隐患点的防灾预案。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重要泥石流隐患点的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村级泥石流地质灾害防灾组织,主要负责对本村泥石流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对每个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专人定期监测。在雨季要实行值班制度,发现灾情和重大灾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抢险救灾和转移安置群众,并及时上报灾情及隐患。

(4)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主要负责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信息整理分析和气象预报工作。在雨季,尤其有强降雨的天气,应通过*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及时气象预警,以指导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灾工作。

(5)防灾制度与岗位纪律。

定期监测与巡查制度。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乡(镇)、村要对灾害隐患点定期进行监测和巡查,及时掌握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在雨季,尤其有强降雨时,要实行24小时监测与巡查。

汛期值班制度。市、乡(镇)、村防灾组织,在汛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对接到报告的有关情况,应视轻重缓急及时处理和报告。

报告制度。在汛期要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十天村级组织要向乡(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信息情况,乡(镇)防灾领导小组向市防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实行随时报告制度。当灾情及重大隐患发生时,所在地乡(镇)要立即组织应急分队,进行防灾与抢险,并及时向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情况。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生地质灾害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处置。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及时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报告。

②因灾死亡3-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下),应在24小时内上报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③因灾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以下),应在12小时内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④因灾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应在6小时内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岗位纪律。在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关人员必须服从调动和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虚报、漏报情况。对造成重大损失者,从严追究其责任。

三、应急准备和保障

各级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部门,一定要充分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必须做到人员要落实,队伍要精干,资金有保障,物资有储备。应急准备和保障主要要求如下:

1、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地质、气象等专家对全市的泥石流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论证,进行地质灾害预测,并将论证预测的情况通告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需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生的乡(镇)政府要组织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组织专业队伍,根据部门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素质。

5、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生的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储备用于抢险救灾的专用物资和交通、通讯工具。

6、市、乡(镇)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泥石流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的实际,在财政年度预算中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

7、要加强对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使群众明确一旦灾害发生,应采取的避让措施和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

四、临灾应急

1、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大型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后,应组织专家对险情进行会商,并决定是否启动临灾应急预案命令。

2、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应急调查专家组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3、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要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开展应急调查,组织专家会商,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4、加强动态监测,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隐患消除,应解除临灾应急状态,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灾害应急

1、发生大型泥石流地质灾害后,应按地质灾害速报规定逐级上报。

2、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挥部接到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建议后,应立即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布置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

4、根据需要在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由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与当地乡(镇)政府共同组成。

5、各应急工作组应当按应急预案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如下:

紧急抢险组:

武警、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它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调查监测组:

国土资源、地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威胁的影响范围,以及灾害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医疗卫生组:

卫生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治安、交通保障组:

公安、武警、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本生活保障组:

民政、财政、商务及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含药品)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工作。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信息产业、电力、交通、铁路、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教育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组织抢修灾区受损毁的交通通讯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指导、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组织修复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应急资金保障组:

财政、民政、计划和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市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上级调查组的建议,及时划定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防在危险区内进行爆破作业;禁止与抢险救灾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7、泥石流地质灾害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意见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范文2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组织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范文3

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安全知识试题及答案材料,提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参阅。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乡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第xx号令),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因地制宜,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四)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现灾害的灾前应急、灾害发生过程中应急和灾害发生后应急。

(五)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乐居乡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乐居乡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

乐居乡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乡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1、乡指挥部组成:

乡指 挥 长:乡人民政府乡长

乡副指挥长:乡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所副乡长

国土资源所所长

成员:国土资源所、财政所、派出所、水管站、民政所、卫生院、、安监站、武装部、乡中心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乡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调动、整合全乡救灾力量,决定并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3)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启动《乐居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乐居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乐居国土资源所所长兼任。成员由国土资源所同志组成。

2、办公室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乡政府的应急救灾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国土资源所:承担乐居乡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汛前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构筑群测群防网络;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乡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害评估,确定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乡财政所: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其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派出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水利站:组织和督促主管部门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监测、抢险、救助工作;负责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民政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并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院卫生: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器械、药品等,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安监站:负责灾区的生产安全,并指导、监督灾区迅速恢复生产;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中心校:负责灾区学生转移安置就读和灾区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视灾情需要,武装部在乡政府指挥下,负责迅速调集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其他有关部门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监测和预报

(一)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全乡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国土资源所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乡人民政府和XX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告。

(三)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应及时向乡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所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四、备灾工作

地质灾害特别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做好备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需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勘测和应急治理工作。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二)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三)筹集救灾资金。财政所应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应急防治反应

(一)地质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于及时将灾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分局。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六、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协助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国土资源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乡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分局。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范文4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充分调动应急卫生资源,有效实施预防、控制、救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中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如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我区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2、霍乱在我区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绝大部分街道办事处,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区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禽流感。

2、在我区范围1周内发现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大部分社区居委会,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三)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在我区范围内1周内发现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社区居委会,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食物中毒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造成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四)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在我区范围内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少于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②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③区教卫办;④区办事处。

2、责任报告人:①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②个体医疗机构医生;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单位成员。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区教卫办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工中毒事件的。

区教卫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办事处,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1)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机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举报

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教卫办通报。

区教卫办接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毗邻地方卫生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区办事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教卫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辖区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区办事处予以奖励。

五、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1、区教卫办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疾病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单位立即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取证、致病致残人员隔离救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初步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并及时向区办事处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区办事处应急反应

区办事处接到区教卫办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二)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Ⅱ级)应急反应

当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办事处及区教卫办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

(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区教卫办应急反应

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区办事处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救治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流行病学调查队、医疗救护预备队、职业中毒救治队、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消毒队,设立发热门诊。

(一)流行病学专家组、流行病调查队、消毒队由市疾病控制中心组建。

主要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对疫区实施消毒。

(二)医疗救治专家组、医疗救护预备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负责组建,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支援。

主要任务:服从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对突发事件感染患者进行排查、确认、制定救治方案,实施院内或疫区救护工作,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三)职业中毒救治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分别组建,主要任务是对职业中毒者进行调查、确认、救治。

(四)发热门诊。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组建。

主要职责:对发热病人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医疗机构;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五)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组建。

主要职责:协助市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控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财政所:筹集专项资金,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教卫办:组织实施各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依法及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负责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及封堵等。协调有关部门,对乘座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检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工商分局:规范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督促业主严格生产、加工、进货渠道,协助做好维护市场秩序。

区社会事务办: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做好捐助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的发放等。

区农业办: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宣传文体办: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外来旅游人员的登记、观察、管理和宣传工作。

区城管办:搞好城乡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消灭“四害”,阻断疾病传染途径。

区宣传文体办、区司法所:积极开展突发性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知识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人心,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防治技术的宣传报道。

各社区居委会: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上报时限,准确、详细地报告事件发生地等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向企业职工、村(居)民宣传相关防治知识。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障措施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预案。

各成员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责任,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二)成立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协调工作。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建设,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卫生救治队伍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的能力。

(四)落实工作经费,提供物资保障。

区办事处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所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和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物资储备。包括车辆、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急救设施等。

(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建设。

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设,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区信息报告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等工作,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九、组织领导

为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突发事件控制、救治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卫工作的党工委成员担任组长,教卫办主任及辖区两家医院的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卫办、两家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卫办,由教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范文5

1.1目的

建立健全社会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自然灾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府发〔**〕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府办函〔**〕116号)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分类分级

自然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灾害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县自然灾害分为以下8类:

(1)农作物病虫害。

(2)森林病虫害。

(3)森林火灾。

(4)干旱灾害。

(5)洪涝灾害。

(6)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冰雹、雷电等。

(7)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8)地震灾害。

按自然灾害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各类自然灾害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自然灾害的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2。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

(2)依法规范,科学指导。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

1.5预案体系

我县自然灾害预案体系分为3个层次,即1个专项预案,8个自然灾害单项预案和乡镇保障预案。

(1)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县自然灾害单项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预案》、《**县森林病虫害应急预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审与,报县政府备案。

(3)乡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5)县城和集镇社区也要制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自然灾害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农作物病虫害应急指挥部、森林病虫害应急指挥部、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洪涝灾害应急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及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2.1领导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是我县常设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附件1)。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办主任和县民政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办等单位(附件1)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办主任兼任。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是研究制订贯彻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审定全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县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自然灾害单项应急指挥部、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资源;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省、市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职责: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县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会议,负责全县各类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指挥长除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自然灾害;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2指挥机构

(1)农作物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县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

(2)森林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县森林病虫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森林病虫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

(3)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

(4)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5)洪涝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6)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

(7)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8)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并公布报警电话等联系方式。

2.3工作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我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应急办,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各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的局长兼任。必要时,可视自然灾害情况确定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担任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有关部门抽调。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自然灾害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全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和部门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县各类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披露、新闻以及与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自然灾害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2.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自然灾害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以及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自然灾害的应急机构。

2.5自然灾害专家咨询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2.6应急联动机制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包括民政、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食品药监、供水、供电、供气、市政、疾病防控、防汛、地震、国土资源、气象、环保以及人防等部门)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县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商请部队、武警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省、市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太和镇城区内自然灾害由太和镇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负责处置。在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增援。

3预测、预警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自然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自然灾害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自然灾害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3.2预警级别及

按照可能自然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县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自然灾害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一般(Ⅳ级)、较重(Ⅲ级)自然灾害的预警由事发地自然灾害指挥部。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自然灾害的预警需经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县自然灾害办和县级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事发地或全县。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由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按程序报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暴雨、干旱、风雹、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由县气象局报送预警信息;洪涝灾害由县防汛指挥部报送预警信息;农作物病虫灾害由县农业局报送预警信息;重特大森林火灾、病虫灾由县林业局报送预警信息;地质灾害和地震灾害由县国土资源局报送预警信息。

3.3预警处置

对一般(Ⅳ级)、较重(Ⅲ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发地区县政府分别启动相应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3.4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的有关规定。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自然灾害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较大(Ⅲ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的自然灾害,由县政府相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况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对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自然灾害,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分管县长、协助分管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自然灾害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县委。自然灾害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县政府应急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4.2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自然灾害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区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3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自然灾害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达到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标准时,由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申请市政府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4.4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①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②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③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④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⑤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⑥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⑦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⑧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⑨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⑩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涉台工作组:由外事、侨务、台办、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自然灾害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全县各类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启动县级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指令;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④责成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政府和市有关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其他相关领域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⑤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⑥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⑦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⑧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⑨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⑩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4.5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应急委同意并作出终止县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自然灾害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吸纳国际非政府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6信息

全县各类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有关信息。新闻部门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负责处置事件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由县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自然灾害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7.2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自然灾害应急经费保障机构。县、乡镇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自然灾害应急所需经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对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后施行。

7.3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县发改委、县经委、县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乡镇政府、专项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委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4基本生活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7.5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县食品药监局协调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6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

7.8人员防护

各地要规划和建设重大自然灾害的人员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7.9通信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电信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及时传输,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时的通信通畅。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8大类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7.10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自然灾害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抢险装备

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7.12技术储备与保障

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县性自然灾害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

8.2宣传和培训

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公布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8.3责任与奖惩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对处置自然灾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县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9.2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监察局。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成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办(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个专项预案分别由相关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范文6

(一)编制目的

确保我县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通知》(〔2005〕45号)、《*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饮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而引发的水污染事件及重大疫情;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饮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饮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乡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饮水安全应急工作任务,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县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五)饮水工程基本情况

*县饮水安全工程于2005年开始实施,现已建成饮水安全工程122处,不但解决了5.4万人的吃水难问题,使全县自来水普及率达到了10%以上,而且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应急预案体系

(一)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全县饮水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二级:

1.县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级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乡镇饮水安全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500人以上的集中饮水工程所在乡镇要制定本乡镇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1.县、乡饮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环保局、民政局、卫生局、广电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利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及有关供水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1)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②及时了解掌握乡镇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③审定全县乡镇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④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村镇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工作。

(3)技术组职责

技术组由县水利、气象、建设、环保、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2.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物资储备计划下达。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县、乡政府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广电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自己相应的工作职责。

3.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乡镇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饮水工程所在村屯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饮水安全应急预案,饮水工程所在村屯要结合本工程实际建立饮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1.监测机构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各乡镇要通力协作,多渠道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2.信息监测

(1)监测内容

包括旱情信息、水污染信息、水毁信息、水库及水源工程信息、输配水管网运行信息等。

(2)突发事件报告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监测单位

旱情监测单位由抗旱及气象部门承担,水污染监测由卫生及环保部门承担,水源、供水管网等部位的监测由水利、卫生部门承担。

(4)报告制度

监测报告分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由下级向上级部门逐级报告,以文字和报表的方式上报,每月25日前必须报告。

(二)预警

1.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性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严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饮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2万人以上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2)严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饮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至2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较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饮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5至1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4)一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1至0.5万人,且1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下中毒事件发生。

2.预警

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报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Ⅲ级预警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研判,经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本乡镇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饮水安全指挥机构研判,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本乡镇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饮水安全事件,饮水工程所在乡镇应在半小时内向县政府及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

对应县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饮水安全事件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饮水工程所在乡镇、村屯负责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I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

响应工作会商由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县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饮水工程所在乡镇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县级工作组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饮水工程所在乡镇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按照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预案启动

(1)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在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饮水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6.响应结束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束公告,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三)Ⅲ级IV级响应

当发生较重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IV级预警,启动IV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

响应工作会商由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乡直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按照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和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预案启动

(1)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饮水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6.响应结束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束公告,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县乡要设立乡镇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指挥机构报同级政府,申请调用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

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饮水安全事件时,由县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村镇集中饮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要在县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建立乡镇饮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饮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饮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饮水工程所在乡镇和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在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