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赔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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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赔偿标准

农村耕地赔偿标准范文1

这是个工程车轰鸣驶向炊烟袅袅的时代。至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8个百分点的速度飞速发展:工业园区纷纷落户于农村地区,失去耕地农田的农民,集中搬迁居住,成为新市民。然而,在此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不断受到侵犯,各种农村的爆发,揭示着农村基层矛盾的不断激化。因此,建立全面而有效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是不断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必要举措。

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流失现状

农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如同他们世代耕种的土地一样,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而不断流失。

首先,土地赔偿不公平。主要表现土地赔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按照目前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是按照与市场无关的静态政策性价格来计算的,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严重偏离;同时,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也很不合理。农民实际上只能拿到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 此时必须是农民自谋职业),而集体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以及部分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的补偿费用已经很低的情况下,再经过地方政府、村一级的层层过滤,最后到达农民手中的补偿金已是所剩无几。

其次,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劳动对象:土地。耕地农田被占,农民收入来源得不到保证;再加上他们通常文化程度不高,也无适应现代工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想要顺利再就业,扩大家庭收入来源确实十分困难。

再者,土地增值收益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生产水平的提高,土地、林地在未来社会中将成为最珍贵的资源,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和附属物的可能性收益无法计量。而目前,正对耕地的补偿补偿范围只包括了土地的直接损失而未考虑土地的间接使用价值、非生产性收益以及土地对于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价值。

最后,搬迁后的农民的社会基本生活保障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农村走进城市的农民,处境相对其他城市人来说,处境更加艰难,体现在生活成本的提高、子女入学困难、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各个方面。切实为这些新进城的农民解决这些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困难,是摆在城镇化进程面前的又一难题。

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流失的原因

我们应当看到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国近年来获得的改革成果中城镇化功不可没;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的流失不是城镇化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以下与城镇化配套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而造成:

一是,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虽然《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土地补偿和保护私有财产,从最高法的角度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其他子法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地方性相关法规之间却有冲突和遗漏,这就给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活动带来了可趁之机。同时在具体实施上,存在着征地补偿标准偏离市场价、分配不合理、征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首先按照目前城镇化的速度,绝大多数地方都已经逐渐打破了长期存在的户籍壁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已涵盖大部分农村,其补偿标准也从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然而面对由于集中居住所上涨的生活成本,也是杯水车薪难以测底解决问题。其次,绝大部分失地农民搬迁到新集中居住区后,手中除了捏着前期的征地赔偿款外,便再无其他可持续的稳定收入,再就业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大难题。最后,成为“新市民”的失地农民们,其子女入学也同样需要当地政府在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加大力度。

构建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

农村耕地赔偿标准范文2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修改;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5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130-02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保护耕地、促进城市化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法在立法之初所坚持的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及重管理效率、轻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使这部法律严重滞后。

一、土地资源配置与《土地管理法》

土地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础性资源,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社会安全。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关键是要依靠有效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目前,我国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所谓行政配置是指土地资源由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各种用地类型的比例以及以何种代价提供给用地者。市场配置则是各类用地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通过市场方式获得相关土地资源,以市场价格为指针,供求关系相调节,各类用地主体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及相应的成本和收益状况确定用地区位和面积。

确立完善市场配置方式,必须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来保障。作为我国重要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要通过市场的基础作用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就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特殊商品,必然趋向市场化。目前,我国土地市场不健全、国家干预不适当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利用不高效等诸多问题,都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有关。

(一)不健全的土地市场

首先,中国现行的土地市场为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土地市场”。城市土地市场包括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国家垄断一级土地市场,而集体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进行强制征用。二元土地市场的存在根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残缺和不平等对待造成的。这种城乡分裂的二元市场,使政府成为土地市场的垄断经营者,一方面造成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入及土地融资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政府对土地储备制度鲜有关注。

其次,土地市场不健全的交易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3条确立了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垄断制度。排除极少个例,在我国建设用地必须属于国有土地。实践中的弊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的用地审批制度,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供给,集体土地无法进入土地市场,就产权而言,形成了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不平等。

(二)不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政府和被征地的农民本应该平等地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但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入市,这使得土地增值收益被开发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获得,被征地的农民只能获得征地补偿,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则分配较少。《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但是实践当中补偿标准却与实际市场交易可获得的利益相距甚远。而且土地补偿无统一标准,“同地不同价”也屡见不鲜。现实中这种不平等的主体、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不统一的赔偿标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

(三)国家干预的滥用

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国家“滥用”市场干预情况凸显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主体,土地市场的垄断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使其权力过于集中又缺少监督;第二,地方政府依赖出卖土地获得财政收入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城建无序等现象;第三,征地范围的不明确,“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三、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完善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建议

目前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不完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土地管理法》中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式。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制和协调好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一) 健全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其主要存在三点缺陷:第一,土地原用途补偿制度,即政府对被征土地的补偿未将增值部分计入其中;第二,限额补偿制度,即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远远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益;第三,地方政府定价制度,即国家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具体补偿标准,而非土地市场调控价格机制。以上补偿标准严重损害了被征地人利益,实际上是把土地收益交由政府和开发商共同分享,实践当中屡酿 “征地悲剧”的恶果。

笔者认为,补偿标准应当由供地和需地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来决定补偿标准;如协商不成时,由双方都能接受的资产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决定补偿标准。此次《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而且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同时草案中还涉及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这实际上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

其次,健全农村土地入市制度。《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市场交易主体上应当改革,转变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现状,使农民在未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再通过调节税收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市场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使土地交易流程制度化,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减少腐败发生。健全土地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同时,从民法角度讲,改革土地权利制度势在必行。根据《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完善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的流转制度,改变目前《土地管理法》中集体所有土地不能进入市场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

(二) 完善国家干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国家对土地资源配置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替代市场,国家和市场应当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相互补充共同推进的作用。

第一,缩小土地划拨范围。《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公共利益”的边界难以确定,导致政府征地几乎不受任何实质性制度的制约而拥有过于强大的土地征收权力。“实现公共利益”成为地方政府强制征收土地常用借口。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政府征地的权力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以此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其次必须依法明确 “公共利益”含义和范围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二,改革《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规划和储备制度。因地制宜的制定土地规划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建立规划机制,来保障规划机制的科学、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同时,制定科学的土地储备规划,扩大公益性用地的收购与储备,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

第三,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和改革土地用途管制模式。严格耕地保护将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实际上,耕地保护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繁杂,但基本内涵应围绕责任及其操作体系展开。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及第七章“法律责任”,各种耕地保护制度都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致使立法的预期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土地管理法》修订时理应增加耕地保护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草案)》对此已有改观,增设了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耕地保护考核制,对强化耕地保护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不过,如何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以及考核不合格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四、结语

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仅靠《土地管理法》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宪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法律规范与政府干预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下一个五年规划推进中,城镇化规模不断扩张,土地利用数量不断攀升,进一步推动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世建.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04):116-119.

农村耕地赔偿标准范文3

中图分类号:TM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314-01

110kV YZB输变电工程由:110kV YZB变电站、110kV YZB“T”接线路工程、配套光纤通信工程(OPGW及通信设备)构成。建场费将从变电站及线路工程两方面着手分析。

变电工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110kV YZB变电站,位于SN市NQ县,嘉陵江南岸山梁上,原址为八一铜矿变电站,南邻乡间公路约0.5公里,交通方便。建成投运后主要负责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负荷。工程占地约5.52亩,新建主控楼及配电室562.44平方米。

二、征地情况

2012年投运的110kV YZB变电站,是在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自有的110kV变电站站址上新建完成。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将原有110kV铜矿变电站土地及部分厂区土地共计5.52亩,以及地面厂房全部转让给SN局建设使用,转让单价23.83万元/亩,共计131.52万元;另外SN局与当地镇政府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由镇政府负责征地事宜,SN局支付其征地补偿费15.65万元,折合2.83万元/亩,以上两项费用合计折合26.66万元/亩。

三、费用比较

110kV YZB变电站征地费26.66万元/亩,比2010年投运的110kV变电站平均13.58万元/亩的费用标准高出13.08万元/亩,增长比例高达196%,主要原因如下:

3.1 2010年投运的110kV变电站其站址基本上在地势较为平坦的荒地或农地,地面只有经济作物,无厂房;

3.2 2012年投运的110kV YZB变电站站址在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其地表附有厂房及设备,因此征地费中含有60万元的拆迁重建费,如果不考虑此项拆迁重建费,实际征地费折合12.95万元/万元,基本与2010年征地费均价持平。

四、原因分析

4.1 建设原因:110kV YZB变电站的建设投产,既是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负荷增长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客户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

4.2 选址原因:YZB变电站地处NQ县西部,居S、G、C三省交界处,全镇最高海拔2050米,最低海拔520米,以高山地形为主。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探明矿产22处,其中金属矿产地19处,非金属矿产地3处,而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当地最大的厂矿企业。由于当地人口密集,土地资源紧张,为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配合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扩建的负荷要求,经与NQ县政府、镇政府及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商,决定将站址放在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厂区;

4.3 经济原因:虽然将站址选在了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征地及拆迁重建费用较高,但是却有以下几大优势:

4.3.1 建设工期短:站址在厂区范围内,前期征地时间大大缩短,由于厂方的配合,未发生施工干扰,工程建设顺利;

4.3.2 降低了建设成本:将YZB变电站T接在原220kV降压后报废的碧勉线路,这样既保留了线路通道,又使新建线路仅用了4基铁塔,1.6公里线路,否则需新建线路16公里,增加建设投资约1200万元;另外利用原站的10kV送出线路,减少了配套送出的投资成本,此项节约费用近70万元。

五、经验总结

110kV YZB变电站是SN局从征地开始至投运周期最短的一所新建变电站,此站2012年6月投运,2013年4月份已经取得了土地证,也是SN局变电站征地土地证办理最快的一宗,经验总结如下:

5.1 前期工作突出

由于SN局发展策划部敏锐的抓住了客户急于扩建增容的心理,使其在征地工作中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支持,并且在建设过程中也给予了有力的配合,使得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便签订了全部的征地及补偿协议;

5.2 规划合理经济

虽然110kV YZB变电站征地费高达26.66万元,但是由于规划合理,节约了线路及送出投资约1200多万元,实则为花小钱办大事;

5.3 土地证办理顺利

由于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力配合,变电站在投运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便顺利完成了土地证的办理工作,这也为今后的征地工作开创了新的模式。

六、结论

在以往的电网建设中,项目的立项建设原因多以当地负荷需要为前提,少以特定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为主要目的。以往变电工程征地费多涉及基层政府及当地居民利益,不仅得不到积极配合,反而有时候会成为影响建设进度的不稳定因素,需与多方协调,多次磋商,方能达成一致。虽然有时支出的费用并未超支,但却对工程建设造成了其他方面的不良影响。如本工程这样能获得客户大力支持的,并不常见。由于厂方的配合,没有施工干扰,工程建设顺利。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为今后的此类电网建设客户群体的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在进行造价分析的时候,不能仅仅针对某一项单项费用的超支或节余进行局部分析,要着眼于全局考虑,通过造价分析来反映出对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影响,为今后的此类电网建设积累经验,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线路工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系新建110KV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将110KV三D河-HY线(降压后的220KV BM线)T接进110kV YZB变,新建双回共塔线路0.61KM,单回线路0.38KM,折单回共计1.6 KM。全线路共使用杆塔4基。全部为线路转角、耐张杆塔,全线现浇砼基础4基。

二、建场费

110kV YZB“T”接线路工程建场费9万元,其中塔基征地1.08万元,走廊青苗、树木赔偿5.92万元,场地租赁费2万元。

2012年比2011年单位公里建场费上浮较大,2011年单位公里建场费为2.97万元/km,单位塔基征地补偿0.53万元/基,单位公里走廊施工补偿费为1.61万元/km;2012年单位公里建场费为4.37万元/km,单位塔基征地补偿0.27元/基,单位公里走廊施工补偿费为3.7万元/km。

2012年线路建场费比2011年高出了47%,其主要原因是2012年线路走廊多跨林区,下方以林木为主。而2011年线路走廊下方多为江河及农田耕地,故2012年线路建场费高于2011年。

三、管理总结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线路征地赔偿存在以下难点:

3.1、线路走径直接影响征地及青赔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之类交通项目的开工建设,以及政府的城市规划等,对线路走径的限制越来越多,而线路走径的确定直接影响征地及青赔的费用;

3.2、 征地、青赔难度大

就现阶段征地及清赔处理情况而言,塔基永久性征地的难度城市大于乡镇,乡镇大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也是如此;线路走廊青赔山区高于平原,其原因便是山区多林木,平原多农田。

四、应采取的措施和经验

4.1 积极与政府沟通,确定经济合理的线路走径;

4.2 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征地赔青队伍,采取先公后私、以点带面、各个突破等措施,确保不因征地青赔影响施工及上访;

4.3 大力宣传《电力法》和环保知识,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农村耕地赔偿标准范文4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土地流失;农民权益;保障制度

一、引言

城镇化是我国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巨大推动力,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然而,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不能以加重失地农民贫困为代价。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失地农民权益流失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有法律的缺失,主要体现为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无法抵御非法征收、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以及土地征收前提条件界定不清等问题,因此关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现状、理清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原因、思考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城镇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探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健全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充分认识到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的紧迫性性和必要性性。目的在于加快建立相对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及时并妥善的安排农民的基本生活,从而使失地农民能安居乐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切合实际的保护失地农民权益,以期为我国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相关领域略尽微薄之力。

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推进城镇化同失地农民的关系

流失土地的这一部分农民是伴随城镇化进程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因此城镇化建设与失地农民的关系特别是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的问题,已成为当下迫在眉睫急需研究的一大课题。城乡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就如同他们世世代代守护的土地,正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而渐渐流失。

1.土地赔偿不公平的现象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为土地赔偿标准不公正合理,现阶段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与市场毫不相关的静态政策性价格来计算的,这就与土地的市场价值有着巨大偏离。

2.广大农民正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劳动对象

农田、耕地被占,农民的收入来源无法得到保证,而且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根本无适应现代社会中工业、科技等发展所需的各项专业技能,想要顺利融入城市再就业,保证家庭正常收入就变的难上加难。

3.农民本身有权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权

伴随随着国内经济的迅猛发展、生产水平的逐步提高,土地等资源将成为未来社会最珍贵的资源之一,因此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和潜在的可能性收益根本无法估价和衡量,这就潜在的给失地农民造成了不可预期的损失。

4.农民转入城市生活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无法有效缓解

从农村进入城市生活的失地农民,在生活成本上有了更高的负担,另外其子女教育问题难以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各方面也没有妥善的配置。由此可见,切实为这些转入城市生活的失地农民解决与他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重困难,是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失地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有个别地方政府企图降低城镇化建设成为。为谋取地方利益,不惜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着眼于政府角度看,存在以下弊端:

1.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低价征收农用地

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征用或征收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给予征收人适当的补偿。"我国《物权法》也有明确规定:"当个人需求与公共利益需求发生矛盾时,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国家可以征用或征收土地,其中包括单位和集体拥有的土地以及个人房产。"由此可以看出征用农民土地应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前提,但许多地方政府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在法律范畴内界定的含义,在发展城镇一体化过程中,喊着为了公共利益需求的口号,践踏劳动人民的心声,严重侵犯着其合法权益。

2.以情况特殊为名义,为非农建设违规征用农民土地

有些地方政府为扩大其地区利益,罔顾人民的意愿,喊着情况特殊的口号,公然强占集体用地以及承包给农民的合约内的土地,在强行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其他商业活动。这种做法不仅使广大农民散失了对土地的支配权,农民的利益招到了损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国家的土地资源遭到了浪费。

3.税费与出让金过于偏高,土地以后潜在的增值未能享有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即使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下,地方政府仍然从农民那里征缴过高的出让金地方政府土地,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却有增无减。反之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金一直偏低,很难公平的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

从另一失地农民的角度分析,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耕地被占用后农业收入大幅减少,同时进城就业困难也是广大农民都会遇到的问题。

其次,教育支出大,农民不堪重负。农村人口多,也没有严格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每家每户的孩子普遍多于城市,这就使得在他们的教育问题上要投入很大一笔金额,更加重了失地农民的负担。

最后,失地农民大多缺乏发展资金。现阶段所有失地农民都涉及到转变生活方式的考验,然而苦于没有没有资金,因而不能实现其自身失地后的规划。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流失成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充分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

法律规定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才能征收农村用地,却未予以公共利益明确界定,这就导致"公共利益"的范畴由地方政府随意规定。因而诸多现象,农民的土地被强行征收或征用,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率见报端。

2.法律的时效性,维护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虽然《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土地补偿和保护私有财产,从最高法的角度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其他《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子法律之间却有严重冲突,这就给企图侵犯失地农民权益而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群体达到带来可趁之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征地补偿标准偏离市场价、分配不合理、征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农民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土地权益司法救济渠道单一

但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时,一些农民无处维权,无法及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1.失地农民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广大农民严重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致使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善于、不主动、不及时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2.农民土地权益司法救济渠道缺失。

宪法明确指出:"当人们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受到外界损害时,法院必须给予受害者适当的帮助,维持他们生活的基本权利,从而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和谐。司法救济渠道在城镇化表现的种类很少,因此出现一些农民采用过激的方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但城镇化的过程中司法救济渠道极度单一,农民利益受损后,他们往往会采用一些偏激的方式来争取利益保护,这就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金额补偿过于偏低,补偿模式过于呆滞

1.补偿渠道过于单一

我国主要基于如下两个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一是现金补偿;二是用户口代替土地使用权。这两种基本的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已经不能很好解决城镇一体化出现的土地纠纷问题。

2.补偿金的算法不合理

目前土地补偿金的审计由当地政府一手操作,明理迎合着我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五款任何规定,暗地里一手操作审计价格,这样导致补偿金严重跟现实生活不相符合。

(四)政府公开信息透明度不高,农民表达意愿门道很少

法律明确规定,集体拥有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从法律流程显示,地方政府经常罔顾农民的意愿,直接跟村干部沟通就可实行征地,此外,由于征地过程中的公开程度低,往往土地在不知名的情况下就已经被征用了。

由此可以看出,农民的诉求没有渠道,主体地位也比较缺失,这也从中体现了农民权利得不到正当的维护,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类事件保护农民的的基本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看到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的流失并不是推行城镇化建设自身的过错所致,而是因上述与城镇化建设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和科普法律知识的不全面导致的。

四、健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由于近年来因征地问题而产生的矛盾愈演愈烈,政府、开发商、失地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便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全国农村范围内因强制征地致使农民与开放商甚至各地政府产生的正面冲突日益凸显。这引发我们深刻思考,要切实全面的保护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从而为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收侵犯,加快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进程

现阶段,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已经远超前土地相关法案,土地相关法律已经不能解决日异月新的土地纠纷问题,而当前政府部门的立法相对比较缓慢,因此制订、修改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刻不容缓。

1.赋予集体所有土地同国家所有土地平等法律地位

法律意义上上赋予的公有和私有产权是相对平等的,同时规定集体产权同国有产权这件也是相互平等的。这就意味着公权不能侵犯私权,同时国有产权也不允许侵犯集体产权。但据目前情况看,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畸形,想要把集体土地变为国家的土地也不是个能够简化的流程,必须有较高透明度,因为这是一种针对权利的平等交易行为。这就意味着,政府应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产权在现实中享有平等地位。

2.国家只能因公共利益征收农用地才予以批准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生产力迅猛扩大的"爬坡时期",政府必须加大力度扶持各行业提高提高盈利幅度。这就导致各地政府支持一些开发商在农村征用土地。因此为解决这一弊端,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只有当公共利益需要在农村征用土地时,才可在与农民积极沟通并得到准许的情况下实施征地。

3.细化农村征地程序,保证失地农民能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

城镇化过程中,政府想要征用农村土地,首先要提前出示公告,给土地所有者对其合理、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时间与机会。在得到征地批准后,需再次出示公告,并就征地补偿等问题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协商,如存在争议,所有者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仲裁。为实现此措施,政府应积极成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专门处理城镇化进程中由征地引发的纠纷和冲突。

(二)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1.公平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给失地农民

现阶段,政府在征收农用地后并不是按征收土地的实际价格,分配补偿金给失地农民的,而是选取了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的方式,这使得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对农村耕地进行保护。

为了切实的保护农民利益,保证不以侵害农民权益为代价降低城镇化建设成本,政府应积极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着手:第一,尽快完善相关条款,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相关价值之间的转换,应以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协调以及分配土地产生的增值效益。第三,始终以市场作引导,缓解农民要求与国家补贴征地补偿款之间的矛盾。

2.健全规划利益分享原则

为实现征地补偿机制的多样化,可以建立多条渠道。其中就包括"以地换地"--以征地附近的土地作为交换分配给失地农民,也可以通过债券或股权的形式补偿给失地农民,力争为失地农民提供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等科学的切合实际的补偿。

对于那些征用后勇于做公益事业的农民土地,政府要为这一群体内的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以保证他们正常生活。在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始终处于最弱势地位,因而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让广大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才能使广大农民充分的分享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累累硕果。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广大失地农民

在城镇一体化推进过程中,农民的安置工作以及农民社会保障要得到有效合理的处理,如果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处理,会造成大批农民流离失所,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因素。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第一,展开城市的怀抱,将他们纳入城市当中,同等享受城市福利,而绝不是将他们弃之不管;

第二,妥善解决他们安置工作。可从如下2个方面进行着手:一是提供相关的住宿,帮他们解决住房问题。二是稳定收入来源,政府可实行劳动培训,增加他们的劳动技能,从而增强他们再就业的能力。

1.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协调:

首先是养老保险方面,养老问题始终是广大农村农民关心的头等大事,政府对这一问题应加以特殊的重视,将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和土地流转后的增殖收益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并将这一部分资金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并将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中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民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是失业保险方面,相关部门需要为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失业保险方案。政府从分配给农民的征地补偿金中扣除一部分,纳入失业保险基金,而农民个人不再交纳失业保险费,以减轻失地农民负担。

最后在医疗保险的完善上,应有所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必须得到政府的长期高度重视。在建立失地农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采用共同承担的方式,就是让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

2.积极拓展失地农民安置渠道

从农业生产角度出发,政府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农用地需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保证失地农民始终有基本的耕作农地继续进行农业生产,保证城镇化进程中广大农民的正常生活。

从重新择业角度出发,政府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为失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岗位技能培训。在应聘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为失地农民提供优先就业机会。

最后是异地移民安置方面,如果该地区确实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可以以充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失地农民意见为前提,经政府统一分配,进行异地移民安置。

(四)强化宣传普法工作,提高失地农民维权意识

现阶段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他们在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无法及时采用科学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不仅农民的权益受到了危害,而且也威胁着社会稳定。所以,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失地农民维权意识,即法律是唯一维护自身权益的办法。

政府应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工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社会地位底下并且经济能力有限。因此,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受到侵犯时,根本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寻求法律途径及时维权。宪法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广大农民身上根本得不到充分体现,这将会导致一些失地农民做出偏激行为,无形之中带给社会巨大的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渠道的法律援助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农民的土地权益获得切实保护。

五、结论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拥有的土地和土地蕴涵的潜在收益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自古以来,土地一直是与中国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成原料,这就要求批准征收的每部分农用地都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因此,必须做到在法律形式上长期赋予和保证农民土地使用权,使他们有所保障。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征地市场机制,做到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控土地流转价格。

放眼长远的角度看,做到切实的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可从如下几点进行着手:第一点,是否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是关键。主要要做到兼顾好农村土地与城镇化之间的关系。

第二点,充分尊重农民,切实关心农民的利益。把农民支持与否、受益与否、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地方政府工作的标准尺度。第三点,进一步健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相关制度,让农民从土地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效益,让农民也分享到济发展硕果进而长期维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加依法、有效、持续的推进。

参考文献:

[1]李奋生: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J],经济与法制,2012年10月。

[2]周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综述[J],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04期。

[3]赵丽:保障农民权益需重视法律制度顶层设计[N],法制日报,2013年9月4日004版。

[4]立:城镇化进程中要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农民权益[J],南方农村,2012年11期。

[5]陈吉红、黄培浩:浅议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J],决策与信息,2013年5月。

农村耕地赔偿标准范文5

一、多措并举,强力推进脱贫攻坚。

一是实施百村万户“三个一”帮扶工程,助推低收入人口项目增收。我县围绕“三个落实”,主攻项目帮扶,在全县315个村居实施百村万户“三个一”帮扶工程(每户有1个帮扶责任人、每户至少有1名劳动力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每户至少有1人就业),动员全县14435名财政供养人员“一对一”结对帮扶4.3万户、15.39万有劳动能力低收入人口,通过贫困劳动力培训、扶贫小额贷款、“三来一加”、财政奖补资金量化入股、临时救助等帮扶项目,努力使每个扶贫开发户得到不少于1项帮扶措施,做到“真扶贫、扶真贫”。二是采取抱团方式,扩大小额贷款投放规模。我县为增强贫困户脱贫“造血”功能,利用省级小额贷款奖补上不封顶的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贫困户+大户”抱团发展方式,扩大投放规模,全县累计投放扶贫小额贷款4.83亿元。三是实行订单模式,促进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按照“面向市场、准确定位,发挥优势、形成规模”的要求,重点筛查落户乡镇工业园区企业,搭建免费培训平台,实施培训就业帮扶“春风行动”,促进低收入农户就地就近就业,全县培训农村低收入劳动力10217人。四是按照扶贫资金量化入股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农户财产性收入。2014年省财政安排我县财政奖补资金5119万元和县级配套资金6380万元,实施项目85个,将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按照“资金项目化、项目股份化、股份村户化”原则,采取合同形式量化到户,按农户所占份额,确保低收入农户每年受益股金不少于10%。五是利用项目载体,加快经济薄弱村转化。我县利用省级奖补资金4500万元、县本级配套扶贫资金2365万元、经济薄弱村发展引导资金1386万元为经济薄弱村建设标准化厂房9.5万平方米,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加快经济薄弱村转化。县扶贫办于2014年8月和12月两次发放厂房租金500.08万元至乡镇经济薄弱村。六是积极策应扶持,重点推进两大贫困片区整体帮扶。西南岗地区和成子湖片区是全省重点扶贫的两大片区,备受省、市领导关注,我县充分利用省人大现场督办的契机,按照《县西南岗地区“十二五”帮扶规划》和《市成子湖周边地区“十二五”整体帮扶规划》,积极策应扶持省直各部门,编制西南岗帮扶项目58个,争取到省级以上到位资金1.33亿元;成子湖片区申报帮扶项目65个,争取到省级以上到位资金9325万元。

二、选准突破,争创农村改革特色。

我县抓住被列为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契机,围绕“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两个主题,统筹“三个集中”,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助推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是以“三个集中”为统揽,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我县以集中、集约、集聚发展为导向,着力推进“三个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取得了显著成绩。2014年,我县新增土地规模流转59万亩,累计流转土地126.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63.97%。54个村居实现整村流转;全县新建、续建住宅小区137个,农民集中居住区76个,新增住宅面积561万平方米,新增集中居住人口15.36万人,石集乡汴水新村、双沟镇罗岗康居示范村等6农村集中居住区被评为省三星级康居示范村,我县被列为全省首批“美丽乡村试点县”;全年新开工建设标准化厂房面积达到368万平方米,建成310万平方米,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104个。我县正在探索一条城乡发展一体化路径新模式。特别在土地规模流转方面实现了“三个突破”:(1)实现多渠道增收。一是保障农民的租金收益。认真做好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健全土地租金的自然增长机制,对土地租金水平随着粮食价格的增长动态调整。二是扩大农民的薪金收益。积极加强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劳务、农机、植保等合作社。三是提升农民的经营收益。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土地规模化经营。(2)推进多主体经营。我县形成了“大园区、多主体”的“集中经营、产业化发展”模式,在园区内积极培育经营主体。一是培育专业大户。选择土地承租对象优先考虑本地种植大户或经营能手。二是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三是重点推行家庭农场模式。积极鼓励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户通过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建立家庭农场。并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四是积极引进工商资本。招引有实力、有技术、信誉好的工商企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规模经营。(3)强化综合性配套。一是强化基础设施配套。整合利用国土、农林、水利、农开等项目资金,对规模流转的土地实施沟路渠、桥涵闸等综合配套。二是强化公共服务配套。积极构建与农业规模化经营相适应的科技服务体系,为经营主体提供育种制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防虫防病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三是强化保险政策配套。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受灾赔偿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害对经营主体造成的损失。

二是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助推农业现代化发展。我县为服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土地产出效益,设立农业产业化服务专项奖补资金1000万元,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2014年9月,由苏欣农机连锁有限公司、省农科院、汇隆投资担保公司共同出资1亿元,在我县成立源欣现代农业全程服务有限公司。这是全省第一家以农业生产全程服务为主体定位和运行特色的创新型公司。目前,公司已经与78家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签订了集种子培育、融资、大型机械服务、植保、仓储等环节全程无忧的专家式服务协议。通过两年项目及体系建设,将会成为全省“标杆式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安全水平。

三、规范引领,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一是强化农业招商考核。我县出台《农业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土地规模流转,重点招引蒙牛集团等国内外知名“农”字号大型龙头企业落户,全年完成农业招商引资额9.45亿元,引进千万元以上项目29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3个。二是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我县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48家,争取省级奖补资金400万元,实施4个帮扶项目,扶持苏微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三是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省市县“五好”合作社,我县重点提升其规范运营水平,先后举办3次培训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财务管理以及合作社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积极向省财政厅、省农委争取,确定了我县为农民合作社融资改革试点县,与民生银行对接,为30家合作社办理“惠民贷”,贷款额度为4000万元。

四、强村固基,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

一是通过选派发展书记带动薄弱村发展。围绕每年实现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5万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15%以上、带动1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脱贫的“双增一带”目标,我县分三批向全县选派100名优秀党员到经济薄弱村(居)担任“发展书记”,专门负责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全县新形成“三来一加”项目339个,新增从业人员1.72万人、新增专业村42个。村集体经济收入明显增加。二是通过加快建设村集体经济项目助推村集体经济发展。2014年,我县实施10个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获省引导资金320万元,加上县乡配套资金,共投入822.42万元,建设标准化厂房11421平方米。10个村居的厂房已全部建成并被企业承租。10个省定经济薄弱村平均每年增收7.5万元。三是通过完善“三资”监管规范村集体经济发展。我办每季度开展一次乡镇村级财务集中互审、异地交叉互审。每次审计后均印发通报,8月份县政府专门召开全县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会,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出台“三资”管理办法,利用“三资”监管系统平台,进一步规范我县“三资”管理。目前,逐渐完善全县23个乡镇315个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四是通过化解村级债务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2012年省确认我县第二批经济薄弱村公益性债务4053.33万元。2014年所有资金已全部兑付结束,其中,资金偿还2568.11万元。

五、扩面增效,扎实推进“三农”保险。

一是不断拓展新险种。我县以西南岗地区8个乡镇瓜果蔬保险、沿湖水产5个乡镇内塘螃蟹保险试点为重点,同时开展了干部综合险、建筑工人意外险等“三农”保险。二是全力推进高效农业保险。我县开展了高效农业保险突击旬活动,实行重奖重罚,保障高效农业持续发展。2014年,全县完成农业总保费8698.18万元,其中,高效农业保费完成5042.99万元,占农业总保费的57.98%。

六、民生为先,全面实施村级公益事业。

农村耕地赔偿标准范文6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财政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尤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以及政府的支持作用,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孙秀清,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