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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灌区泵站;经营管理;改革原则;任务措施
中图分类号:TV6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4-0145-02
1 泵站概况
宝鸡峡北昌泵站位于陕西省乾县王村镇任家村境内,1971年7月建成投运,管理机组 7台,装机总功率1900kW,设计总流量6.38m3/s,年均运行6000台时,控制灌溉面积13.4万亩,年完成抽水总量约1300万m3,现有职工20名。泵站为正向进水出水,进水池、主厂房、输水管道、出水池呈直线布置;主厂房为砖混结构,水泵电动机组呈一列式布置,厂内设5t单梁桥式起重机;出水管道采用拍门断流,压力管道为单机单管;35kV输电线路全长4km。
2 泵站运营管理现状
北昌泵站属于事业性质管理,目前实行三级管理、一级核算。泵站日常技术修配管理由局机电管理科负责,礼泉总站设机电技术员负责泵站的运行管理指导,北昌泵站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管理。
北昌泵站主要职责是:(1)搞好水量监测和泵站抽水工作,为灌区农业灌溉及时提供抗旱水源。(2)负责管护输、配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满足灌区抗旱用水要求。(3)规范内部管理,制定具体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负责泵站设施的日常监测、检查和资料整编存档。(4)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全站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发挥工程效益。
在40多年运行管理中,由于长期维修改造投入不足,泵站工程老化失修、功能衰减严重;单位编制偏紧,近年来人员内退、调出较多,岗位出现缺员状况,熟练技工青黄不接,影响正常抽水和安全生产;职工日常兼职多,岗位分工不细,工效挂钩不紧,制约泵站管理规范化建设;因工程设施老化、输水渠道为土渠且淤积严重,造成灌区部分面积失灌,消弱了泵站经济社会效能。为此,宝鸡峡管理局从2012年4月起组织实施泵站工程改造,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改革,努力为恢复泵站最大效能提供设施和管理保障。
3 加强泵站经营管理改革措施
3.1 指导思想
以精干、高效管理为原则,以服务“三农”富民强站为目标,以优化配置、引入竞争、激发活力、创新制度、提高效率为出发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水利现代化要求和泵站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努力降低泵站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工程设施效益,为灌区经济发展提供水利保障。
3.2 改革目标与任务
目标:通过改革,不断提高泵站科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设备安全,充分发挥泵站功能,提高工程管理运行效益,使灌区水资源发挥更大效能,增强单位经济实力,增加职工和灌区群众收入。
任务:主要是建立5个方面的高效管理机制。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机制;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3.3 改革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泵站管理经济效益。
(2)坚持工程建设与日常管理并重。既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重视工程日常管理,通过工程设施改造促进工程日常管理,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提高工程投资管理效益。
(3)坚持责、权、利紧密结合。结合泵站实际,努力在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把管理责任、工作绩效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挂钩,实现双方共生双赢。
(4)坚持改革、发展与灌区稳定相统一。既要从水利行业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和步骤,确保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5)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协调一致。既要齐心协力,多方并举,加快实现水利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型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实现灌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4 生产管理改革
按照泵站管理改革要求,规范各项管理,明确权责利等,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深化泵站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高效运行机制,实现泵站经济可持续发展。
(1)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站内原有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水管单位实际的新制度、新规定,进一步提高泵站人、财、物科学化管理
水平。
(2)推行管养分离,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细化分工,明确职责,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加强工作考核奖惩,提高工程设备维修水平,降低泵站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3)借鉴企业经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在供水管理上,坚持水权集中、统一调配、分级管理,有效夯实各级责任,严格考评与奖惩兑现,努力提高灌区供水生产
效益。
3.5 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积极推进用人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以用人用工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泵站站长、副站长由上级部门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2)职工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按照部定标准,对管理人员定职定岗定编。加强干部德、能、勤、绩考核,打破职务终身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在年度综合测评考核中,建立末位淘汰制。严格按照岗位设置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考试、考核、考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3)全面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管理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新的工资分配模式,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灌区经济快速发展。
(4)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以创建机电示范站、标兵站为目标,制定班组、职工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按照责任大小、工作实绩,每年对职工进行两次考评,区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分别制定兑现奖惩政策,确保泵站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4 结语
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桥梁工程 安全监理 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
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开发,结合水利、航运等其它部门的规划,桥梁施工中预应力连续梁的施工建设越来越多。本人结合几年来连续梁的施工监理,谈谈在施工监理中控制要点。
1、工程概况
本项目工程位于海南省定安县,路线整体走向为由南向北,项目跨越南渡江,项目处于东线高速公路的西侧,定安县城镇的西北角,起点连接定安县环城南路西段,终点连接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马坡村,北岸隶属海口市秀英区管辖,南岸隶属定安县管辖。定海大桥工程起点桩号K0+000,终点桩号K1+645,路线全长1.645公里,其中桥梁全长1106米。主要工程内容:特大桥1座,大桥2座,中桥1座,梯道桥2座,通道及涵洞7道及路基工程。特大桥定海大桥,左幅桥梁起于 K0+301.1,终于 K1+402.1,桥梁总长 1099m,右幅桥梁起于 K0+296.1,终于 K1+402.1,桥梁总长1106m;中桥A匝道桥,AK0+225.1~AK0+403.1,B匝道桥,BK0+106.5~BK0+293.5;J匝道南珠中桥,L-20米;2座梯道桥分别连接A、B匝道至S202国道人行道;通道及涵洞,K1+605盖板涵、CK0+240圆管涵、CK0+460圆管涵、EK0+140圆管涵、FK0+120圆管涵、DK0+280箱型通道、EK0+200箱型通道。
2、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2.1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2.2监理工程师在巡视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以制止。
2.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2.4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总监办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每次巡视检查工作,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发现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应及时记入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3、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工作任务
3.1项目安全监理机构
项目安全监理机构是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3.2各监理人员职责
3.2.1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和安全监理计划、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监理机构的分工和职责。
(2)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单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3)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如高边坡施工、不良地质隧道施工、爆破工程、桥梁施工、大型脚手架和模板的安装和拆除施工等。
(4)负责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
(5)负责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工地安全例会,总结前阶段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针对各标段的重大安全隐患下发"工程停工令"。
(7)负责检查监督各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8)严格审批各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现场未有安全措施和不符合规定的及未有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审批开工报告。
3.2.2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组织并指导其他监理人员安全工作。
(3)负责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在巡视过程中负责监督承包人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施工时,应予立即制止。
(5)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立即报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
(6)检查承包人安全体系的运行。
(7)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8)做好安全监理日记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监理月报;
3.2.3专业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V?*ùê?q$üq=(r)\?-í_x0012_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V?*ùê?q$üq=(r)\?-í_x0012_V?*ùê?q$üq=(r)\?-í_x0012_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安全三级教育制度,参与施工单位班组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经常性的检查施工单位的关键工程、关键工序、特种机械设备操作、高空作业、石方爆破、高边坡施工、墩柱施工、连续施工、疲劳作业等风险较大的施工内容是否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V?*ùê?q$üq=(r)\?-í_x0012_
(5)检查施工单位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爆破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V?*ùê?q$üq=(r)\?-í_x0012_
(6)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制度是否落实到实处,消防安全器材是否到位,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V?*ùê?q$üq=(r)\?-í_x0012_
(7)检查施工单位各种设备是否完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物料是否堆放整齐,设备安置是否合理;安全标志是否设置合理有效;特种施工设备如施工起重机械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V?*ùê?q$üq=(r)\?-í_x0012_
(8)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职工伤亡和安全质量事故时监理人员要现场积极参与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督促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制度。V?*ùê?q$üq=(r)\?-í_x0012_
(9)V?*ùê?q$üq=(r)\?-í_x0012_协助总监办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参与对各施工单位的定期考核。
(10)严格审核各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现场未有安全措施和不符合规定的及未有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审批开工报告。
(11)V?*ùê?q$üq=(r)\?-í_x0012_负责监督监督安全隐患的排除和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核实总监办下发的安全工作指令和监理组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V?*ùê?q$üq=(r)\?-í_x0012_
4、结束语
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对于工程的建设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它对施工单位能否生存并且发展壮大也是有着重要的影响的。希望各参见方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人民的利益至上,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有效的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以实现根本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刘俊伟.浅谈桥梁工程监理的几点体会[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07)
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九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