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范例6篇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范文1

多年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是这个“基本国策”,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应该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发展的。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到1980年“一孩政策”开始在城乡实施,并且逐步加大了惩罚超生的力度。到1984年,在乡村有调整,规定在乡村一孩是女孩的家庭,经过允许可以生育二胎,但是禁止生育三胎。对于少数民族,前期以宣传为主,后期有的规定为二孩政策,有的甚至不纳入计生范畴。可以看出,中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是僵化不变的。2013年以后,中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将遵循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

一、清王朝“人口战略”的理论与实践

在世界上最早提出人口问题,主张节制生育的,是中国人。中国是近代世界计划生育思想的故乡,是发源地。因为中国最早经受人口过多之苦。历史发展到近代,中国人口在世界上最多,中国受到的人口压力也最大,中国人对于人口的思索也就最早。清朝时期,是中国人口崛起的大发展时期。清朝中期以后,中国出现了巨大的“人口洪峰”,“人炸”性发展,这使得中国人口和土地资源的矛盾尖锐突出,统治阶级不得不思考和忧虑限制人口的问题。

乾隆:中国“计生皇帝”第一人

清朝初期以后,由于社会安定,生产力提高,中国人口急速增长,其速度和绝对数量都远远超过前代。

据《清实录・高宗实录》记载,在乾隆6年(1741年),清朝政府利用保甲制度编查户口,当年全国人口数量是143,411,559人。此后人口增长迅速,到乾隆55年(1790年),中国人口第一次突破3亿大关,总人口为301,487,115人,在近50年中,中国人口增长了1.1倍多。而在此期间,耕地面积扩大有限。雍正2年(1724年),全国垦田数量是7,236,327顷,到乾隆49年(1784年)是7,605,694顷,在60年中仅仅增长了5%。

面对这种状况,乾隆皇帝曾经在一道上谕中写道:“朕查上年各省报名数,较之康熙年间计增10余倍,承平日久,生齿日繁,盖藏不能如前充裕,且庐舍所占田土,亦不啻倍蓰。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朕甚忧之。”(《清史稿・食货志》)

可以看出,乾隆时期,中国人口增长速度与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的增长速度之间,就已经严重失衡,在当时农业经济条件下,“生育”与“生存”的矛盾开始凸现,这是中国产生节制生育、控制人口思想的客观条件。当时中国的人口问题,已经成为皇帝的忧虑,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一个难题。

洪亮吉创“中国人口论”

中国有近代世界上最早的人口思想家洪亮吉,他提出的人口思想比马尔萨斯早5年。

曾经担任清朝翰林院编修等职务的洪亮吉(1746~1809年),在乾隆58年(1793年)著成《治平篇》和《生计篇》,这是世界上最早专门论述人口问题的文章。洪亮吉面对中国人口增长过快的状况,尖锐指出人口增长与物质生产的不平衡,倡导限制生育,控制人口。洪亮吉认为,中国的人口增长以30年为一个周期,“则视30年以前增5倍焉,视60年以前增10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20倍焉”,但是田地和房屋“亦不过增1倍而止矣,或增3倍、5倍而止矣”。(《治平篇》)洪亮吉认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增长,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必然导致民众生计越来越艰难,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他对人口增长的结果表示悲观,认为人口只会越来越多,物质资料则会越来越少,二者之间的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承平、治平之世必然不能长久。

如何解决中国“人满为患”的问题?洪亮吉提出两个方法:一个是通过“天地调剂之法”,再一个是采取“君相调剂之法”,以缓和矛盾。所谓“天地调剂之法”,就是借助水、旱灾害和疫病流行等自然力量,来减少人口;所谓“君相调剂之法”,就是政府通过发展生产,移民开荒,减轻税负,赈济贫困,禁其浮靡,抑其兼并等措施,增加生产和生活资料,减轻人口压力。但是所有这些办法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用今天的眼光看,洪亮吉的人口理论,过分夸大了中国的人口增长速度,没有看到近代工业提升人类生产力的巨大潜力,局限于自然经济低下的生产力,对人类在新生产方式下物质资料生产力提高的巨大潜力估计不足,他也没有能够从节制生育的角度提出中国人口问题真正实用管用的措施。

洪亮吉,是一个在中国、在东方最古老生产方式下出现的农业人口学家,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人口学家。其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提出了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就是人口的增长必须与生产、生活资料的增长相互适应,而不能失衡。而几乎同时出现在英国、出现在西方世界的英国人口学家马尔萨斯,则是在工业革命进程中出现的工业人口学家,是在工业经济条件下的人口学家。作为农业经济人口学家的洪亮吉,与作为工业经济人口学家的马尔萨斯,他们的人口论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认为生活资料的增长速度要远远落后于人口的增长速度,他们都对人口增长的结果表示悲观。

汪士铎的“铁血计生方案”

中国有个提出控制生育最严厉措施的汪士铎,可以说,他是控制生育最早、也是最狠的政策措施设计者。

清朝官员汪士铎(1802~1889年)一生跨越嘉庆、道光两个人口大发展时期,他本人又出生和生活在人口稠密繁华的江苏南京,对中国人口问题的严峻性有切身体验。他认为中国“天下人丁30年加1倍”,中国人口增长已经达到极限,人口与土地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整个社会将因为人口持续增加而陷于混乱,提出以强硬措施大规模减少人口。

汪士铎提出节制生育、控制人口的严厉措施有:(1)强制晚婚晚育。规定“女子25而嫁,男子30而娶”,不到法定年龄而嫁娶者,“斩立决”。(2)对育龄妇女“广施不生育之方药”,妇女生产一子后,“服冷药,使勿孕”。(3)对不节制生育者重罚,规定一对夫妇“可留一子,多不过二子”,对那些超过指标生育的家庭加倍征收赋税。(4)严格禁止“男子有子而续娶,妇人有子而再嫁”,对于有子女的鳏夫寡妇再婚者,皆“斩立决”。(5)政府大量修建寺庙观庵,鼓励民众出家,并且以法令形式强制每一个家庭必须选择一子或一女出家。

汪士铎主张实行生育条件的限制:有暴力倾向的人,不许结婚生子;有身体残疾的人,不得生育后代;新生婴孩,有“形体不端正,相貌不清秀,眉目不佳者”,即刻溺杀之。

为了降低民众生育兴趣,汪士铎提出:“广文学使人弱”,引导社会风尚向重商业、重文学倾斜;鼓励人们追求物质和精神享受,减少“儿女柔情”。

汪士铎还提出:降低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恢复“族诛”、“连坐”之法,对于违法乱纪者,大量诛杀。对于参加和响应农民起义的村镇,斩尽杀绝。“以多疫为瑞”,让灾难和疫病蔓延。甚至建议朝廷分派杀人指标,地方政府每年必须杀够一定数量的“光棍游荡者”。

汪士铎把社会动荡归咎于人口过多,要大量消灭现存人口;把妇女看成是万恶之源,认为“女多,故生人多,而生祸乱”,倡导溺杀女婴,认为减少女人能够釜底抽薪。汪士铎的措施残酷野蛮,在历史上被称为“人口屠夫”,现代则有人称其为“生育法西斯”。

二、新中国将“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

如果说,人类“计划经济”的第一个模式,是从苏联开始,那么,人类“计划生育”的第一个模式,就是从中国开始。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新中国,揭开了人类自身繁衍历史上“计划生育”的新篇章。

1953年,中国开启“计划生育时代”

人们通常说:“计划生育30年”。其实,中国的计划生育不是30年,而是60年。只要考察一下新中国计划生育的思想历史和政府抓计划生育的实践历程,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建国初期,共产党没有认识节制生育的重要性,从党的领袖到各级领导干部,都沉浸在“人多力量大”、“人多好办事”的人口观念中。这使得中国人口总和生育率(就是一个妇女一生平均生育孩子的数量),从1950年的5.81增加到1954年的6.28。人口自然增长率,也从1950年的19.00‰上升到1954年的24.79‰,净增人口5070万。

新中国对节制生育重要性的认识,是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开始的。这次人口普查,以1953年6月30日24时为标准时间,中国人口总数为601,912,371人。这6亿人口的天文数字,引起了的高度警觉。从此以后,和在多次讲话中,都要求计划生育,控制人口。从那时开始,的人口和生育思想,就开始发生转变,中国的生育政策也开始向计划生育的轨道转变。

1955年3月,卫生部撰写了《关于节制生育问题向党中央的报告》,党中央批示:节制生育是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我们党是赞成适当节制生育的,要宣传这项政策(少数民族地区除外),使人民群众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由此,计划生育进入国家决策,成为执政治国的重要思想。

1956年公布的《1956年~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把计划生育政策扩大到乡村地区;计划生育进入国家发展规划。

视野中的“计划经济”和“计划生育”

1957年,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仅对物质的生产要有计划,而且对人口的生产也要有计划。他明确指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他在《1956年~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指出:“除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使家庭避免过重的生活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就业的机会。”

1957年在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的总结发言提出:政府要专设一个部门来研究人口问题,并且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具体步骤:三年试点宣传,三年推行,四年普及推行,也是十年规划,“逐步达到普遍计划生育”,“将来要做到完全有计划地生育。”

1962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标志着20世纪60年代以节制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政策的产生。

中国政府从1962年开始创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卫生部增设了计划生育处。各省、市甚至一些比较大的县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这标志领导中国计划生育的组织机构臻于完善。

20世纪70年代初,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主席发出的在全国城乡普遍推行计划生育的号召,计划生育运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千百万医生和干部走进田间地头,进行宣传和服务。

1973年底,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提出“晚稀少”政策,“晚”是指结婚晚,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子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指生育间隔3年以上。

1974年12月29日,主席在国家计委《关于1975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上批示:“人口非控制不可。”

1980年,开启中国“独生子女”时代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公开信》的发表,标志着中国人口政策由20世纪70年代的“晚稀少”向独生子女政策的转变,意味着中国计划生育进入“独生子女”阶段。从“计生”到“独生”,中国的计划生育战略达到了顶峰。

回顾新中国建国以来计划生育的历史,可以看出,新中国计划生育的历程,从1953年开始,已60年。这60年可以分为两个30年,前30年的计划生育是相对宽松的“节制生育”,后30年把“计生”变成了“独生”,是以“一胎化”为根本特征的更加严厉的“控制生育”。两个30年,是新中国计划生育的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前30年期间,虽然有对马寅初《新人口论》的批判,有的反复,有的干扰,但是对于节制生育的倡导是主要的。即使在1966~1969年最混乱年份,那时的生育率也是持续下降。在时期,语录:“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到处张贴。从统计数据看,期间中国的出生率表现出稳定下降态势,说明那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仍然是有力的。

新中国计划生育历史沿革,建国后一部计划生育史,充分说明,中国计划生育不是30年,而是60年。新中国的计划生育,是从建国初期的1953年开始,而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是从1980年代开始。新中国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60年,其中,实行独生子女政策30年。所以,说中国计划生育30年是不准确的,说中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30年是对的。

中国计划生育30年和60年之辨的意义在于,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不是一下子蹦出来的,而是在建国以后30年的计划生育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中国人口减少的成就,不只是30年的独生子女化、一胎化政策的成就,而是整个60年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成就。30年计划生育的说法,不符合实际,不符合历史,而且也造成错觉,似乎在独生子女政策之前,中国的生育政策就是自由化,这是不客观也不公正的。实际上,最近3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果,远远不是像宣传中说的那么大。在1980年中国实行更为严格的生育政策以前,中国的计划生育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出生率也已降低到相当的低水平,1980年后,一度上升,后来才又下降。

三、千秋功罪――如何评价“计生”60年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60年,从说服到强制,从紧绷到松动,人们对计划生育褒贬不一。正确评价中国计划生育60年,是坚持历史的客观和公正,也是坚实走向未来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是西方贡献;“计划生育”是中国创举

不论是西方世界贡献的“市场经济”,还是苏联贡献的“计划经济”,都是对“物质再生产”的制度贡献。而中国贡献的“计划生育”,则是对于“人类再生产”的制度贡献。中国的计划生育结束了人类自身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成功地实现了“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计划化,是创造了一个奇迹。

人类计划生育,是一个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的工程,是一个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特色的工程。但是,不论计划生育的具体形态如何发展变化,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将作为一种“计划生育文化”,成为人类普世价值的重要内容。

当然,人们对中国计划生育一些情况的评价和估价,对中国计划生育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做法,表示不同的看法,提出一定的质疑,这是推动中国计划生育工作提升到新阶段的动力,是一种源头活水。

当年,新中国推行计划生育,是对千百年传统观念和做法的一种突破。现在,深入推进中国的生育工作,也需要新的观念创新,需要新的思想解放,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深化对中国特色生育特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实现中华民族人口再生产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

中国人口减少的成就,不能都归功于计划生育

新中国建立以来,在控制人口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不能把这个成绩都“归功于”计划生育。在这方面,一些专家提出以下几种看法:

首先,对于人口减少的数量本身,是不是有那么大的成就。中国人口减少的数量是不是像宣传的那么多?人口专家易富贤说:中国某些人口学家在说谎、造谣,比如,说中国生育率仍然有1.8,而所有客观数据显示只有1.2~1.3。他们说中国人口仍将以每年800~1000万的速度增长,其实目前每年只增加400万左右,很快将面临负增长。他们说,中国总人口会达到15亿,其实总人口连13亿都难以准确认定。

其次,中国人口减少,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计划生育到底在其中起了多大作用,很值得研究。有专家认为,中国人口下降,计划生育肯定功在其中。根据《生育行为与生育政策》一书提供的数据分析,中国自20世纪60年代中叶开始出现的出生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中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提高,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城镇化进程,对外开放等因素的作用。中国出生率自从1965年以后总体上持续下降,“非计划生育政策因素”发挥着主要、长期的作用,而计划生育政策因素的作用,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所以,把中国自20世纪60年代中叶以来出生率持续下降,完全或者主要解释为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是有失偏颇的。

其三,中国人口减少,计划生育有作用,但是计划生育的作用,是建国以来60年计划生育的作用,而不只是最近30年计划生育的作用,更不能把中国人口减少的功劳都算在“独生子女”政策头上。有专家提出,在中国局部地区进行的生育实践证明,“一胎化”政策,不仅对减少人口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反而有消极作用。从一开始就反对独生子女政策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家梁中堂,得到国家批准,于1985年开始在山西省翼城县建立中国人口政策特区,进行二孩晚育试点。20多年的试点结果显示,在当地农民普遍生育两个孩子的情况下,全县人口实际增长幅度和临汾市、山西省以及全国的差别不是很大,这等于说,全国的农民实际上也生育了两个孩子。由于全国增长幅度和城镇人口结构都高于翼城县,说明全国有比翼城县更高比例的农民生育了多孩。这说明生育政策的差别在中国人口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他认为立即停止那种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计划生育政策刻不容缓。

其四,对于这些年人口学界热炒的所谓“中国人口红利”,也不能过于夸大。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等专家的研究成果表明,在中国经济增长总值中,只有27%得益于“人口红利”,这与此前“人口红利”对日本、新加坡等国经济腾飞的贡献率,是基本相当的。而这个人口红利,不是30年创造的,而是60年积累的。也有专家认为,计划生育所带来的问题比成绩一点也不小,享受人口红利是暂时的,而解决多年积累的问题,将更为艰难和长远。

可见,那种认为中国30年经济大发展,是由于人口大控制,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通过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了人口增长,解决了温饱、就业、教育等问题的流行性观念,是不符合实际的。中国人口的减少,计划生育的作用,是60年的积累,而不是30年的功劳。既不能把中国人口减少,都归功于计划生育,更不能把中国计划生育成果,都归功于“一胎化”。

中国人口结构的问题,不能都怪罪于计划生育

有人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持续时间最长、成本和代价最高的一项公共政策。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强制执法、不文明执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新生婴孩“性别比”失衡;独生子女综合症;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等,结果导致今天中国日益严重的人口与“婚恋危机”。

有人说,独生子女政策引起中国畸形的人口结构,从而“独特”地影响着中国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中国很多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计划生育导致的人口结构畸形。计划生育威胁中国持续发展,是中国近代史上最严重的战略决策失误,其后果远远超过任何一场战争,现在即便停止计划生育也难阻中国人口锐减。他们甚至还觉得计划生育是几代中国精英的耻辱,反映出知识精英的短视、胆怯和伪善。面对这场空前的、人造的民族危机,没有人是无辜者。需要站在民族救亡高度看待这场危机,挽救中华民族!

千秋功罪说“计生”,实事求是最重要。正如我们不能把解决中国人口问题的成就都“归功于”计划生育一样,我们也不能把中国人口方面的问题都“归罪于”计划生育。无论是解决中国过去的人口问题,还是形成中国今天的“婚恋危机”,计划生育的作用都是有限的。既不能把计划生育“神化”得无所不能,也不能把计划生育“妖魔化”成为当今人口问题的“万恶之源”。应对和解决中国“婚恋危机”的希望,也不能寄托在“废独停计”上,不能指望靠停止计划生育、废除独生子女政策,中国的人口问题、中国的婚恋危机,就迎刃而解。

当人们批评计划生育为解决中国人口数量问题泼了水,却又为加剧中国人口结构问题浇了油,结果是“按下了葫芦、起来了瓢”的时候,其实应该想到,在中国急遽变化、社会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可能都难以摆脱“按下葫芦、起来瓢”的范式与宿命。“按下葫芦”,是解决了旧的问题,是成绩;“起来了瓢”,就是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新的创意和新的对策,再去创造新的局面。

四、“计划生育”不是终极真理

近几年来,人们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讨论和争论,深化了对中国人口生育和人口建设特点规律的认识,也为党中央调整和创新中国的生育战略,提供了很好的信息和咨询作用。

基本国策不能成为研究的

1980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为了消除对于推行独生子女政策会出现人口老龄化的担忧,曾经专门指出:“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在本世纪不会出现,因为目前全国人口约有一半在21岁以下,65岁以下的老年人不到百分之一。老化现象最快也得在40年以后才会出现。我们完全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现象发生。”

从1980年到2010年,30年过去了,我们也不必为尊者讳。根据《生育行为与生育政策》一书的研究结果,中国早在1995年便步入老龄化社会,比当初国家的推断提前了足足25年。这说明人口问题的高度复杂性,说明基本国策与时俱进的迫切性。而在今天,我们研究基本国策,已经不能只是研究“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了,今天的生育问题已经和老龄化问题、“婚恋危机”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在今天,基本国策已不再是“计划生育”的专利,已经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国策体系。基本国策包括婚恋基本国策,老龄基本国策,生育基本国策,起码是三大国策的统一。计划生育不能成为基本国策的垄断者,基本国策也不能成为计划生育拒绝与时俱进的挡箭牌,更不能把基本国策变成了某个垄断部门的基本利益。

学术争鸣,是群众路线在认识论中的贯彻,是思想自由的充分表现,是发现真理的重要途径,是科学决策的智力保证。对基本国策的研究,不能成为。在基本国策决策前,要研究,以便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在基本国策决策后,仍然要研究,为改进和调整政策提供学术准备。对于那些与现行基本国策不一致的研究成果,不能封闭,更不能封杀。

2008年以前,人口专家易富贤曾尝试在国内各大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呼吁人口政策调整。但他称,其发表的帖子在短时间内都会“神奇”失踪。他写的讨论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国空巢》一书,也一度成为禁书,“当时给一些图书馆送书,图书馆都不敢要”。“转变发生在2008年中期,”2008年6月,《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易富贤文章,随后,各类媒体如凤凰卫视、安徽卫视、《国际先驱导报》、《环球财经》等纷纷向易富贤约稿、采访,并公开发表。与此同时,北大、清华、中央党校、国家图书馆都接受《大国空巢》并上架,华东师大人口所甚至将其作为教材,要求学生写书评。“人民网”强国论坛版主甚至发短信问他为什么最近没有去论坛。易富贤说:“这要是放在几年前是绝对不可能的。”

围绕基本国策的学术争鸣,之所以越来越活跃,是因为中国的人口和婚恋危机的出现与发展。易富贤认为:“人口普查之后中国必将面临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在关于基本国策的学术争鸣中,第一次出现了一些人口学者的学术“转舵”,中国人口学界分裂成两派。2009年末,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社科院人口研究所原所长田雪原,多年来一直是计划生育积极支持者,现在他们分别在《经济参考报》和《人民日报》上撰文,呼吁调整人口政策,体现了实事求是、从新的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

中国人口的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

新中国60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现在进入一个转折点。应对国家人口问题,必须创新“基本国策”,转型“计划生育”。而要成功实现创新和转型,必须对中国人口问题基本矛盾的理解和主要矛盾的变化,有一个新的认识。

所谓中国人口问题的“基本矛盾”,就是中国“人的再生产”和“物的再生产”的矛盾。这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第一矛盾。这个基本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存在“物质再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矛盾。

所谓中国人口问题的“主要矛盾”,则是指中国人口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发展阶段,需要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人口主要矛盾,可以是人口数量矛盾,例如人口过多或过少,必须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人口质量矛盾,例如人口素质不高;也可以是人口结构性矛盾,例如年龄结构失衡导致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衡导致“性别比”失调等。

关于人口问题的基本国策,则是适应人口基本矛盾的客观要求,有效解决人口主要矛盾的基本政策、基本对策。

中国人口问题的基本国策,现在面临着一个历史性的战略转变,到了一个需要进行战略调整的关键时刻,这是因为中国人口问题面临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建国后几十年来,中国人口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数量矛盾,是人口总量的高速增长,导致过高的人口生产率与相对不高的经济增长率的矛盾。以限制生育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主要是降低生育率,控制人口总量增长。经过30年的强制控制与限制,中国大陆出生率持续下降,现在中国控制人口总量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根据《生育行为与生育政策》一书提供的数据分析,中国人口增长比一些权威预测的要少,按照目前的生育政策继续下去,人口峰值将不超过14亿。如果计划生育政策完全放开,人口峰值估计不超过14.5亿,最多不会超过15亿,中国人口峰值出现的时间在2020年左右。中国所承受的人口压力已经不是很大,这为中国改变高成本的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更为宽松的人口政策提供了良好条件。

这说明,中国现在人口问题的主要矛盾已经转移,已经不是数量过快增长、多生多育、人满为患的问题,而是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失衡畸形、人口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是不婚不育、老龄化突出的问题,是男多女少、难婚难育的问题。应对新的挑战,解决新的矛盾,必须要有新的基本国策,出台新的人口政策。

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一胎化概念不能混同

创新基本国策,必须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一胎化”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新的理解。

这些年来,由于一种过度强势的宣传,给人们造成了一种习惯思维,就是一种政策,只要被贴上了“基本国策”的标签,就研究不得、改变不得。这种宣传模式,更造成了人们认知的混乱,把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和“一胎化”三者等同,认为改变“一胎化”政策,就是取消计划生育,就是否定基本国策。实际上,这三者之间根本不能划等号。

中国的基本国策,是一个体系,何止一个计划生育?而解决中国人口问题的基本国策,也不是只有一个计划生育。除“生育”政策外,也包括“养育”政策、“教育”政策、“就业”政策等。

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对人类再生产的一种干预和调节,其干预和调节的手段,包括思想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计划生育要达到的目标,包括节制生育、控制人口,也包括稳定生育、稳定人口,还包括鼓励生育、增加人口。其具体目标,要根据每个国家、每个阶段人口问题的具体情况决策。例如,在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限制和控制人口的同时,西方国家实际上也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只不过他们是鼓励生育、增加人口。但是在国家直接干预人口发展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所以,计划生育不等于限制生育,限制生育只是计划生育的一种形态。

计划生育,即使是中国要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它的含义,也不能定格在“限制生育”上。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包括人口限制政策、人口稳定政策、人口发展政策、人口鼓励政策等。中国可以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不论采取哪种政策,都是在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而不是只有实行限制生育的政策,才算是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至于把“一胎化”政策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划等号,更是一种认识误区。中国的“一胎化”政策,是一个特殊阶段的特殊政策,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如果说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那么,限制生育就是“具体政策”,“一胎化”更是特殊阶段的特殊政策。在一定时段,限制生育、推行“一胎化”,是为了国家发展的大局。当中国人口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了中国的人口稳定和人口发展,为了国家的大局和民族的未来,一个家庭必须生育一个孩子。然而,如果你搞“零生育”,一个也不生,那就是高度自私,不负责任,国家就要像过去对超生要罚款、要惩处一样,现在你不生,也要罚款、要惩处。因此,有人提出新的生育指标应该是:必须生一个,允许生两个,经过批准可以生三个,一个不生,要罚款、交重税。

中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决不能局限于“限制生育”,更不能局限于“一胎化”。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本身也应该是一个系统和体系,包括限制过高的生育率,保证适度的生育率;包括人口生育的数量,也包括人口生育的结构,要计划男女性别比例,保证中国男女性别平衡;要抓好结婚成家率,保证每个女人有丈夫、每个男士有媳妇,而且能够及时结婚成家;要大幅度降低社会“单身率”,大幅度减少家庭“丁克率”;要保证中国人口的生育率,不能让民族人口萎缩,国家“后继无人”。

不论是“基本国策”,“计划生育”,还是“一胎化”,它们作为一种“国策”,都是由“国情”、“国势”的具体情况和形势所决定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提出来的,也必然随着形势和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是贴上“基本国策”的标签,就是永远固定不变的政策。

五、“计划生育”转型为“科学生育”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如何创新?关键是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生育实践和生育战略中,实现从计划生育到科学生育的战略转型。

“科学生育”是“计划生育”的升级版

中国现在人口增量减少,生育率过低,人们的生育观念变异,老龄化加速,性别比攀升,说明传统的计划生育已不适应现在的中国国情,说明创新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审视基本国策,应该让“计划生育”成为一个历史概念,为基本国策创造新的概念。应该把“计划生育”升级为“科学生育”。

实行“科学生育”的基本国策,就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的生育工作,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解决中国人口的发展问题。科学生育,即区别不同情况,推行弹性生育制度。例如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已婚夫妻可以生育二胎,人口负增长的地区,需要放开生育政策和户籍控制等。“科学生育”,要解决过度生育的倾向,也要防止不生不育、只顾当前减负、不顾长远隐患的急功近利倾向。一个家庭不能只顾上半辈子轻松无拖累,追求“年轻享受”,不顾后半辈子“老龄困境”。科学生育的基本国策,其宗旨是使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口资源保障。

把“计划生育”转型为“科学生育”的理由,在于中国的计划生育,其实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新中国建立后,在物质生产领域,是学习苏联模式,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在人的生产领域,从1953年开始贯彻计划生育思想,改变千百年来人口自然繁衍的局面,也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1956年10月12日在同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的谈话中,说到中国的计划生育时指出:“这种计划应该同国家的五年计划配合起来。目前中国的人口每年净增1200万到1500万。社会的生产已经计划化了,而人类本身的生产还是处在一种无政府和无计划的状态中。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对人类本身的生产也实行计划化呢?我想是可以的。”(《文集》第7卷)而在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不论是在计划经济还是计划生育方面,都取得了成就。区别在于,计划经济越来越暴露出不得不改革的矛盾和问题,而计划生育则显示出继续坚持并且更加严厉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物质生产领域,实行了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变,但是在人的再生产领域,恰恰是实行了一个完全相反的转变,就是把“计划生育”由提倡性的“节制生育”,转变为强制性的“一胎化”,使计划生育的“计划”程度更高了。所以,在改革开放30年中,中国在物质生产领域和人口生产领域同时实现了两个性质不同的战略转变。而现在,这两个领域的发展都进入一个新的战略拐点,这两个领域都需要有一个新的战略转变。在物质生产领域,也就是在经济建设领域,中国必须实行经济结构的转型。在人口生产领域,中国必须实行人口结构的改变――由“计划生育”到“科学生育”的转变。

现在影响中国人口安全的最大危险,不是人口数量,而是人口结构,解决中国人口体系的结构性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人口发展的重心,成为中国“科学生育”基本国策必须担负的艰巨使命。传统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已经无力解决中国人口体系的结构性问题,只有将计划生育升格为科学生育,才能使中国走出人口危机的困境、突破婚恋危机的重围。

科学生育,是在计划生育基础上,中国生育政策发展的新阶段。

“科学生育”新涵义

适应从“计划生育”到“科学生育”的战略转变,应该对中国的基本国策,做出新的概括。

1982年9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正式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1982年11月召开的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更明确地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从那时起,中国在人口问题上的基本国策的具体内容是:“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中国人口问题新的基本国策――科学生育,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概括和表述?我们在这里提出6句话,试图为研究和制定新的基本国策提供参考。这6句话是:“计划婚恋,科学生育,统筹协调,改善结构,稳定数量,提高素质。”

所谓“计划婚恋”,就是强调基本国策当前最紧迫的问题,是要首先大力解决中国年轻人结婚和成家的问题。“一胎化”所造成的中国“独生子女一代”,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独身男女一代”。一方面是大量光棍,另一方面是大量剩女,亿万青年男女,结不了婚,成不了家。这不仅是未来的长远忧患,而且是当前的巨大危险。解决中国的“婚恋危机”,是个长期性历史任务,其所需要的时间,绝不比30年推行“一胎化”所需要的时间短。提出“计划婚恋”,是相对于“计划生育”而言的,意在强调:要拿出抓“计划生育”的决心和魄力,来抓好“计划婚恋”。

所谓“科学生育”,就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口生育工作,树立“科学的生育观”,切实根据国家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把中国生育纳入科学生育的轨道。避免生育观念上的主观片面性,解决生育政策上的僵化、一刀切等问题,防止“按下葫芦起来瓢”、“引发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的局面出现。既不能多生多育,也不能不生不育,更不能导致多生男、少生女。要使中国生育能够保证中国人口良性繁衍、持续发展。“生育”问题,是国家人口问题的一个“源头”,源头的问题解决不好,后面的工作就难免被动。“科学生育”的概念,是相对于“计划生育”而言的,就是要在生育政策上,结束一个时代,开始新的境界,就是要实现从“计划生育”到“科学生育”的战略转变。

所谓“统筹协调”,就是要把人口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统筹考虑男女老少、出生死亡。因为人口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抓一个部分、一个方面是不行的。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说到底,就是个“生小孩”的政策,而国家的人口政策,决不是一个生小孩的政策能够覆盖得了的。如果说,“生育小孩”,是人口问题的源头活水,那么“结婚成家”,就是人口问题的滔滔中流,而“养老送终”,就是人口问题的百川归海,这是一个链条,一个系统,基本国策,不能只管一段,而是要全程思考、整体设计。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人口基本国策,起码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就是:以婚恋为中心,以“一小”(生育)、“一老”(老龄)为两个基本点,延伸到其他方面。所以,提出“统筹协调”,把中国的人口安全与人口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进行体系建设和体系发展。

所谓“改善结构”,就是改“控制人口数量”为“改善人口结构”。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已经不是控制人口数量,而是改善人口结构,就是要着眼于保持科学合理的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地区结构等,扭转中国人口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中国人口,已经进入了“结构决定一切”的阶段。德鲁克在《21世纪的管理挑战》中发出了警告:“未来二三十年,人口结构将会左右所有发达国家的政治局势。”这个警告对于中国来说,具有特别的警示意义。中国人口的结构性危机,正在创造一个世界上最大最快的老龄化社会,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难以结婚成家的“单身社会”。中国人口的结构性问题不解决,其破坏作用将是颠覆性的。

所谓“稳定数量”,就是相对于原来的“控制人口数量”而言的。因为,现在中国控制人口数量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现实的危险和潜在的忧患,是人口特别是青少年人口数量急遽下滑,人口负增长迅速到来。中国人口规模和人口发展,在世界人口格局中的不利态势已经显现。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必要的人口规模和优势,决不能让“中国人口越少越好”的错误观念,误导民众、影响决策、祸害未来。

所谓“提高素质”,就是要着眼于把中国的人口数量优势转化为国家的人力资源优势,大力培养造就高素质国民。没有素质的人口再少也是负担;具有高素质的人口,再多也是财富,是资源。增强国家竞争力,保持国家持续发展潜力,人口数量是基础,人口质量是关键。

60年“生育大实验”――“人口生态平衡”任重道远

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克鲁格曼认为:经济学家是“纯粹的江湖骗子”。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讲过“我学习经济学是为了不受经济学家们的骗。”有中国专家认为:中国经济学和人口学这两门学科是否有必要存在?至少在中国,这两门学科还难以称得上是“科学”。

科学,是被认识、被把握了的规律。经济建设有规律,人口发展有规律,只要有规律,就可以成为被人类认识的科学。

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唯一途径,就是实践。《八百万人的实践》,是中国专家顾宝昌等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就的。该书介绍了酒泉、承德、恩施、翼城等地,在比较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下,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在这些地区虽然实行的是两个孩子的政策,但是多年来人口一直保持低增长,总和生育率保持在两个孩子以下。实践说明,即使是在普遍可以生育二胎的宽松政策环境下,人们也并不一定非要生育二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调整生育政策后,中国并没有出现人们担心的生育高潮。

其实,比《八百万人的实践》更大的实践,是新中国建国以后60年计划生育的实践,包括其中30年“一胎化”政策的实践,这是新中国从6亿人口到13亿人口的大实践。13亿人60年的人口大实践,是世界人口历史上一个空前的大实验。目前,这个大实验依然在进行。我们现在对一个正在进行的事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可能还为时过早,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论这个大实验的成就还是问题,都是发展人口科学、把握人口规律、推进人口建设的宝贵财富。

中国人口大实验的实践已经证明,计划生育不是永恒的,它只不过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一个历史阶段。计划生育在本质上,是国家对于人口再生产的行政干预、权力干预。是以国家政权的力量、以行政的杠杆和经济手段等,来影响、导向甚至强制国家的人口生产、人口稳定、人口发展方向,这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难以避免的现象。而成熟的社会发展境界,是人口生态的平衡。当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当社会实现了人口科学发展、平衡发展,当人口的生产成为一个按照自身的客观规律良性运行,成为一个“自然进行的过程”,而不再需要国家的干预,不再需要政权因素的时候,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就由一个自发的状态进入一个自觉的状态,就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从人类人口发展的历史长河看,计划生育的国家行为既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恒存在。从计划生育思想历史来看,人类提出系统的计划生育思想,也就是最近200年内的事情。计划生育在人类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必然产生,在一定阶段也必然消亡,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忆往昔,“计划生育”有功劳;

看今朝,“科学生育”最重要;

瞻未来,“人口平衡”是目标。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范文2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经济恢复、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改善和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国总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4亿人迅速增加到1970年的8.3亿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国家从七十年代开始在城乡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40多年来,我国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在此过程中,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了巨大贡献;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实践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我国国情,是正确的,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伟大事业。

(二)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人口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人口的趋势性变化,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全面、深刻、长远的影响。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人口红利减弱,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在13亿以上,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立足国情,遵循规律,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积累了经验,当前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亿万家庭的甜蜜事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五)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法治引领。充分发挥立法对完善生育政策和服务管理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统筹推进。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

(六)主要目标

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三、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七)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八)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九)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实现国家与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十)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四、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

(十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十三)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妥善解决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五、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十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十六)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

(十七)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十九)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和领导小组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

(二十)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加强前瞻性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态势,做好政策储备。加强人口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范文3

甘肃全省示范区建设将以县(市区)为单位,2011年起实施,分年度建设,计划2015年全面建成。示范区的建设将遵循“十二五”时期全国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围绕国家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基本制度框架和重大工程项目及本省实际进行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四项基本制度框架、四类二十六项重点工程项目。

四项基本制度框架:

一是完善以国家“三项制度”为主的奖励扶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三项制度”,落实“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奖励扶助待遇,逐步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全面落实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提高免费服务覆盖率,加快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提高优生检查覆盖率,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免费再生育服务长效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促进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建立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叠加机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的待遇,使计生家庭在普惠基础上得到特惠;

四是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鼓励各有关群众组织和社区、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人口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困难户、家庭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困难群体给予相应的扶助,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长效工作机制。四项重点工程项目:“成才、致富、保障、健康”为主要内容的计生家庭幸福计划。

甘肃省《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新增了“两户”子女大专(学)学业资助、企事业单位招考倾斜照顾、整村推进“少生快富示范户”、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城镇失业独生子女户小额贷款、“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等奖励优惠政策项目17项优先优惠政策,形成了4类26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相关政策32项。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范文4

[关键词] 政策;国策;基本国策

abstract:basic national policy is a general policy which comparatively lasts a long periodand it is also a major policy that takes effects in a certain fundamental area. it runs as the highest level in the politic system and plays a key role in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ut no agreement has been reached as to its contents, forms and origins, which results in chaos in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al use. relevant information verifies that the origins and the forms of china’s basic national policy are mainly determined by law, the work reports of party’s congress and th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s plans and white paper and regulations, and leaders’ speeches, etc.. its main contents cover family planning,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protection of arable land, long-term stabil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eaceful reunification), genders equality, natural resources protecti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s,etc..

key words: policy; national policy; basic national policy

基本国策即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党和国家对关系全局利益的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工作所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WWW.133229.coM它通常是国家管理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政策,是国家规范全国范围内较长时期行为的总政策和在某一基本领域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

但对于这样重要的问题,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基本国策的内容和渊源问题。我们从公开的资料上,好像找不到这个问题的完整和权威答案,对于我国目前到底有多少基本国策,这些基本国策是哪些部门制定的或是以什么形式体现的,众说纷纭。理论界对我国基本国策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很不够。笔者拟就我国基本国策的内容及渊源作一探析。

一、我国基本国策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在很多方面使用了“基本国策”这一概念,但对于我国目前究竟有多少项基本国策,在认定和认识上并不统一,有关部门也未就其内容及内涵进行统一的、权威的规定、表述和诠释,使用范围也很随便,因而众说纷纭。

人民日报社评论部副主任、高级编辑林治波认为:“说法五花八门,具有共识的只有计划生育一项。涉及的其他说法,还有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对外开放、男女平等、科教兴国、节约资源、水土保持、依法治国、推广普通话、保护知识产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民族团结、多党合作、一国两制、共同富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国防现代化、禁毒等等,但其中哪些属于基本国策,至今没有完整准确的说法。”[1]

中共中央党校刘应杰在其《中国的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读本》一书中,将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四大发展战略,将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外开放、男女平等作为五项基本国策,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2]。该校苏杨等人则认为有“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对外开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资源”七大基本国策,科教兴国、一国两制、保护知识产权等不是基本国策[3]。

宁夏大学李斌在其自编教材《当代中国国策综述》一书中,认为:“当代中国的基本国策有很多,譬如:一国两制,对外开放,民族区域自治,科教兴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治国,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行男女平等,信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4]

国家义务教育九年级《政治》课本第四课《了解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中,所列基本国策是对外开放、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三个,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战略提出,未列入基本国策[5]。

除此之外,还有“计划生育、合理用地和环境保护”三大基本国策说[6];“人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对外开放、男女平等”五大基本国策说[7]等等。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基本国策[8];也有一些将某些问题作为基本国策的建议或提议,如2005年3月9日,中共云南省委等四大家联名向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国民营养工作列为基本国策的议案》的建议[9],还有的建议将低房价作为基本国策[10]等等。

从网上搜索“我国的基本国策有哪些”这一问题,得到的答案也五花八门。某网站给出的最优答案是“改革开放和科教兴国、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国两制等”,给出的其他意思相近的有对外开放、计划生育、保护环境。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治国、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行男女平等,其他的答案还有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认真执行控制人口增长和加强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等等[11]。

从上述对基本国策内容的表述上,可以看出,人们对基本国策的认识非常不一致,不仅在内容上差异较大,即使是同一问题,在表述上也不尽相同,如人口、计划生育、人口增长、控制人口增长、人口素质问题;国土资源、耕地保护、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问题等等。

1998年,山东省东阿县环境保护局曾致函中央有关部门,询问我国基本国策的明确表述。该部门答复说:关于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在中央文件及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中已作出明确表述的有:(1)计划生育。十五大报告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保护环境。十五大报告在讲到这一基本国策时指出,要“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土地管理属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一项内容;(3)对外开放。十五大报告指出:“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4)男女平等。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江泽民主席在致词中提出:“我们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1]。 这一答复对四项基本国策作了扼要说明,有助于人们解疑释惑。但据笔者查证,这一答复很不准确,也很不全面。

二、我国目前基本国策的内容及渊源

笔者通过对目前称之为“基本国策”的各项内容进行查证和研究,发现虽同属“基本国策”,但其制定(或界定、认定)部门、渊源或体现形式却有着很大的不同。经笔者查证,我国基本国策的渊源主要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以党代会报告或文件的形式确定、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确定、以国家计划纲要形式确定、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确定、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和以领导人讲话形式确定等多种形式。

(一)以法律形式确定的

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目前主要有耕地保护(1998年)、计划生育(2001年)、男女平等(2005年)和节约资源(2007年)四项。

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定“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前,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逐步发展完善的。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条规定:“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2],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这不仅表明土地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表明作为基本国策的土地管理方针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关于计划生育问题。1978年3月,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还没有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表述。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3]。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1978年《宪法》确定了推行计划生育的政策,但却没有明确将其界定为“基本国策”。因此,法律规定其为“基本国策”的时间应该为2001年。

关于男女平等问题。建国后国家颁布的宪法就体现了这一立宪原则。1949年9月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颁布的《宪法》也有类似的表述。1982年颁布的《宪法》除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外,同时还对妇女的特殊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4]

关于节约资源问题。我国一直非常重视资源的利用与节约问题,经过长时期的努力,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中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15]。

(二)以党代会报告或文件的形式确定

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计划生育(十二大、十四大至十七大)、对外开放(十二届三中全会、十三大、十五大、十七大)、环境保护(十四大至十七大)和保护资源(十六大、十七大)等四项。

党的“十一大”以前,党的工作报告还没有提及基本国策问题,党的相关理论也还没有关于“基本国策”的论述。提出基本国策并具体指出其内容,是在党的“十二大”以后才开始的。现将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的“基本国策”列示如下:

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在“十二大”报告中首次以党的报告的形式提出了基本国策问题。他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6]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17],我们平时也常常说“改革开放30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将“改革开放”作为基本国策有30年的时间。1984年4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把对外开放作为长期的基本国策,作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今后必须继续放宽政策,按照既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改革外贸体制,积极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规模,努力办好经济特区,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18]。这是首次在党的文件中将“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1978年12月18日到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19]。因此,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提出了改革开放,但并未将其作为基本国策。1987年10月25日,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报告的第三部分“关于经济发展战略”中指出:“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我们已经在实行对外开放这个基本国策中取得了重大成就”[20],这句话应该是针对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而言的。

1991年11月29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其第一部分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农村,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严格控制非农占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切不可脱离国情,违反基本国策”[21]。这一段话虽然提到基本国策,但并未从正面直接将“计划生育、保护耕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定为基本国情,尽管有这一层意思,但因不是明确表述的,因而不能作为确定时间。

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 认真执行控制人口增长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22]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23]

2001年3月12日,江泽民在中央人口、资源和环境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24]。2002年11月14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25],首次提出将“保护资源”作为基本国策。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的三个基本国策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26],全面概括了过去历次党的大会中所提出的四项基本国策。

从上述可以看出,党的报告中提出的“基本国策”在内容是逐步增加的,“十二大”开始提出“计划生育”(除十三大未提外,其后历次均有),“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对外开放”(但是间断的,十四、十六大未提及),“十四大”开始提出“环境保护”(以后历次均有),“十六大”开始提出“保护资源”(此后历次均有)。因此,截至目前,以党的报告的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有“计划生育”、“对外开放”、“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等四项。

(三)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确定

从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简称“一届一次”,以下表述方式相同)到2008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共召开了42次全国代表大会。其中,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前和2004年十届二次会议以后的历次政府工作报告均没有提及基本国策问题,1987年到2003年之间,七届三次(1990年)、八届一次(1993年)和九届三次(2000年)三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没有提及基本国策问题,其余11次“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到基本国策问题。所提基本国策分别为:“长治久安”1次(1987年)、“计划生育”10次(1988年、1989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2001年、2002年、2003年)、“环境保护”8次(1988年、1989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2003年)、“对外开放”3次(1987年、1998年、1999年)、“保护资源”1次(2003年)。

其中,首次提及基本国策的政府工作报告分别为:

1987年3月25日,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经过继续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经过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对各种不正之风的认真纠正,我国社会秩序安定,社会风气正在好转。实现长治久安是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国家的基本国策,我们坚信这个目的必定能够达到”,“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27]

1988年3月25日,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既立足现实又面向未来,认真贯彻实行计划生育和加强环境保护这两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8]

2003年3月5日,朱镕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29]

(四)以国家计划纲要形式确定

将“基本国策”列入国家计划发展纲要是从1991年的第八个“五年计划”(简称“八五计划”或“八五”,其他表述方式相同)开始的,也就是说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才开始提出的。此前多用方针或基本方针,“七五计划”中,有16处提到“方针”,一处提到“基本方针”,但还没有提及“基本国策”问题。

历次国家发展计划中提出的“基本国策”分别为: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30]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部分“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中提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认真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31]

2001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保持低生育水平。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2]

2006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章中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更好地促进国内发展与改革,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33]

因此,截至目前,以国家计划纲要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计划生育(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对外开放(八五、十一五)、保护耕地(十五、十一五)、节约资源(十一五)、保护环境(十一五)、男女平等(十一五)。与同时期以党的报告的形式提到基本国策内容相比,多了“保护耕地”和“男女平等”两项。

(五)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确定

自1991年我国第一部白皮书开始,截至2008年2月,中国已发表了56部白皮书,涉及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政党制度、人权状况、军控、国防、防扩散、宗教问题、人口问题、能源、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食品安全以及西藏等广泛问题,其中只有9部白皮书提及基本国策问题。它们分别是: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了《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在第三部分“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中,认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包括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和平谈判四个方面的内容[34]。

1995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计划生育》白皮书,其中三次提到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问题[35]。2000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其中两次提到基本国策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确立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人口与发展法律法规。将人口问题作为制定经济和社会法律法规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为贯彻实施基本国策提供法律保障。”[36]

1996年6月5日,中国政府批准了《中国的环境保护》白皮书。其中前言中的第一句话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从国情出发,中国在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中国在80年代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 确立环境保护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37]

1996年10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粮食问题》白皮书。其中说到:“总之,中国政府将正视困难,在经济布局和工作指导上,继续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推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稳步提高。”[38]

2005年8月24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书中四次提到基本国策问题:“促进男女平等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政府将从国情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权益,落实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努力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9]这比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的“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还要早几天。

2005年12月22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其中提到:“中国把节约能源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中国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不断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力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中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40]

2006年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其中提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环境,认为保护环境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多年来,中国政府将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中国政府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41]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其中六处提到基本国策问题:“中国政府正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努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环境保护取得进展。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基本国策,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中国能源发展坚持立足国内的基本方针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国内能源的稳定增长,保证能源的稳定供应,促进世界能源的共同发展”,“中国把资源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坚持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继续深入推进能源节约,中国政府进一步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提交了《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采取了一系列与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42]。

综上所述,以政府白皮书形式确定或提及的基本国策目前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1993年)、计划生育(1995年)、环境保护(1996年)、保护耕地(1996年)、男女平等(2005年)节约能源(2005年)和对外开放(2005年)共七项。

(六)以政府规章形式体现

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保护耕地(1986年)和水土保持(1993年)两项。

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正式确定将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前,很长一段时间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43]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公布后,该条例废止)。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44]

1993年1月19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其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45]这是唯一一次将水土保持作为基本国策的表述。

(七)以领导人讲话形式体现

以政府专题会议或领导人讲话形式确定或体现的基本国策因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查证难度较大。但从笔者查证情况来看,最早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形式体现的基本国策主要有环境保护(1983年),男女平等(1995年)、保护资源(或节约资源,1999年),虽然它们最终都以其他形式确定为基本国策,但最早却是以讲话的形式提出的。

关于环境保护问题。从1973年8月到2006年 4月,国务院召开了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转折点,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当时担任副总理的李鹏代表国务院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46],从而确定了环境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最早关于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表述。

关于男女平等问题。1995年以前,尽管各相关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有许多专门规定,但并未将其列入基本国策。1995年9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时任中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向全世界宣告:“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47]这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的支持,被誉为推进妇女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2003年8月27日,胡锦涛在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妇女九大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48]这比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要早近10年。因此,“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最早是以领导人讲话的形式确定的。

关于保护或节约资源问题。1999年3月14日,江泽民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指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长远的战略目标而确定的基本国策。”[49]这一讲话,可将其理解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有计划生育(人口问题)、保护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其中,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在此前已以不同形式确定为基本国策,但将“保护或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是第一次以领导人讲话的形式体现,可算是最早的表述。3年后,2002年11月14日,十六大才提出:“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

(八)以其他形式出现

还有些以其他各种形式出现的基本国策,如有关学者在专著和论文中表述的个人观点,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建议,各种宣传材料的不恰当引用等等。不过以这些形式出现的基本国策,人们的认同度虽一般较低,但却能造成认识上和使用上的较大混乱。

除上述各种基本国策的渊源之外,使用者的主观臆断或将发展战略、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理解为基本国策,也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三、结论

(一)我国基本国策的内容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除去表述相同的内容,我国以各种形式提出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耕地保护、计划生育、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男女平等、环境保护、对外开放、保护资源(或节约资源)、长治久安和水土保持等九项内容,它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文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相对说来,国家发展和计划纲要对基本国策的表述相对完整些。其中:

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目前主要有耕地保护(1998年)、计划生育(2001年)、男女平等(2005年)和节约资源(2007年)(括号中的时间为最早提出时间,下同)等四项。

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计划生育(1982年,“十二大”)、对外开放(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环境保护(1992年,“十四大”)和保护资源(2002年,“十六大”)等四项。

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长治久安”(1987年)、“计划生育”(1988年)、“环境保护”(1988年)、“对外开放”(1987年)和“保护资源”(2003年)等五项。

以国家计划纲要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计划生育(1991年“八五计划”)、对外开放(1991年“八五计划”)、保护耕地(2001年,“十五计划”)、节约资源(2006年,“十一五计划”)、保护环境(2006年,“十一五计划”)、男女平等(2006年,“十一五计划”)等六项。

以政府白皮书形式确定或提及的基本国策目前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1993年)、计划生育(1995年)、环境保护(1996年)、保护耕地(1996年)、男女平等(2005年)节约能源(2005年)和对外开放(2005年)等七项内容。

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保护耕地(1986年)和水土保持(1993年)等两项。

最早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形式体现的基本国策主要有环境保护(1983年),男女平等(1995年)和保护资源(或节约资源,1999年)等三项。

(二)以各种形式最早提出的基本国策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以各种形式最早提出的基本国策分别是:

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是耕地保护(1998年)。

最早以党的报告或文件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是计划生育(1982年)。

最早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是长治久安(1987年)。

最早以计划纲要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是计划生育和对外开放(1991年)。

最早以政府白皮书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1993年)。

最早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是保护耕地(1986年)。

最早以领导人讲话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是环境保护(1983年)。

因此,我国最早提出的基本国策,是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在十二大报告中以党的报告的形式提出的“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若按时间顺序,我国确立基本国策的内容及时间依次为:计划生育(1982年)、对外开放(1984年)、保护耕地(1986年)、长治久安(1987年)、环境保护(1988年)、一国两制(和平统一)(1993年)、水土保持(1993年)、男女平等(1995年)和保护资源(1999年)。

(三)应该确定为基本国策的内容

在上述基本国策的各种渊源及表现形式中,笔者认为只有以法律形式、以党的报告或文件形式、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和以计划纲要等四种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才能作为真正的基本国策。对这四种形式中的基本国策进行归并后,主要有耕地保护、计划生育、男女平等、节约资源、对外开放、环境保护、长治久安等七项基本国策。考虑到现在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我国已经融入了世界,“对外开放”只是当时特殊时代提出的一种转型性政策,现在已失去了意义,因此它不能再作为基本国策。“长治久安”是任何社会和时代都具有的共性和追求,将其作为基本国策也只在很早以前提出过一次,缺乏认同性,因此它也不应作为基本国策。所以,笔者认为,真正能作为基本国策的只有耕地保护、计划生育、男女平等、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五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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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范文5

【关键词】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政策;政策转变

中国始终是一个人口大国,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口过多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为此国家出台了计划生育政策,以便更好地控制人口增长,限制人口数量。最初的计划生育只有在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或者部分农村家场经济发展缓慢、文化教育水平落后、物质资源紧缺等危机得到的家庭在生有一女儿的情况下,可以按要求生育第二胎。本文借助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的改革,针对当前中国社会所处状态以及深远影响而进行简要研究和探讨。

一、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概述

人口的增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如何正确有效地控制数量范围,成为每个国家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中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占有量少,早已成为国家基本国情之一,人口在带来丰富劳动力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快自然资源的消耗。为此,在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宣布:“到本世纪末,必须力争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计划生育政策自此开始在全国进行实施,成为中国当今社会经济不断稳定发展的重要决策之一。

(一)旧的计划生育政策

早在20世纪50年代,北大校长马寅初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需要进行生育的控制,不过最终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中国的家庭生育也并没有受到政府的影响。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到了1960年代,政府才意识到人口所带来的巨大压力,最终于1964年在党中央决议下设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委),紧接着在1977年8月12到18日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宣布了力争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计划生育也因此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策,在随后的社会发展中逐步强化实施。计划生育主要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效地控制人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所带来的巨大成效和影响程度之深。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早期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人口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不会因过度增长导致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不适应。然而对一个普通汉族家庭而言,则是需要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在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前提下,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

(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议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

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个决议的提出,不仅反映出当前中国社会背景下的人口发展情况,而且是针对实际形势改善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施行。新的计划生育在老政策的基础上,除了重申了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具体内容,对于一个家庭生育二胎政策也逐渐加强和完善。最初的计划生育只有在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或者部分农村家庭在生有一女儿的情况下,可以按要求生育第二胎。新政策不仅保留了以往的二胎政策规定,还加入了新的条款,现阶段在一个家庭中,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便可享有生育第二胎的权利。放宽了计划生育大门的同时,也为当代党的下一步计划敞开了一扇更为广阔的窗户。然而新政策的提出,针对的主要范围集中在全国的独生子女,偏远的山区和农村,一些有残疾的困难家庭,以及少数民族家庭,始终考虑到社会全国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经过调查研究,新的计划生育并不会导致人口暴涨,政策的相关后续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二、计划生育政策转变的原因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让我们清楚认识到国家当前的任务和现状,也让我们意识到人口问题仍然是我国基本国情之一,还不能离开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为了更好地保证中国社会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变是必然趋势的结果。计划生育在为国家减轻人口压力的同时,它的一些副作用也慢慢呈现。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比重差距加大,男女数量比例失衡,人口老年化日益增加等问题已经倍受关注,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胎政策,会逐步破坏国家人口结构。因此,新政策的转变成为新形势下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之一。

(一)男女比例失衡

当今中国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衡已经非常明显。无论是从全国

大学生,还是社会从业人员来看,男性总数都远远高于女性,导致这一切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重男轻女。在以前的社会背景下,传统观念加上封建迷信,促使很多家庭认为生男孩是福的象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男孩还是主要的劳动力来源。不管国家如何发展,人民生活条件如何改善,这种“生男孩好”的观念始终保留着,延续至今。除了观念的难以改变,还有配偶间的年龄差距不断增加,男女比例分布严重不平衡,都会对未来社会的良性稳定运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一定冲击。男性人口的萎缩会导致劳动力的减少;女性在社会人口中比例的萎缩,会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就当前中国情形而言,必须转变“重男轻女”的社会风气,加强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学习,认清中国现状。

(二)人口老龄化加剧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范文6

关键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基本国策 立法背景 立法过程 一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这些背景因素中往往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有的立法既有国内因素的考虑,还有国际因素的考量。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言,应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笔者试图从国内背景与国际背景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

1、 经济背景(因素)分析 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六、七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0美元左右)仍居世界中位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450美元)。由于人口增长过快,国家用于发展的资金相对减少,能够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资金不足,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逐步推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

3、政治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当改变以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对公民重义务、轻权利、重管治、轻服务的状况,国家也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