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制度范例6篇

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制度范文1

一、年度报告制度概述

(一)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的产生

2010年7月13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要在每年年底对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作出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和预防对策,形成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报告。

2010年10月27日,检察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正式提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2010年11月,在全国各省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会议上,高检院就年度报告制度逐一征求了各省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组织调研组走访各级检察院,对年度报告制度进行专题调研,督促此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抓好和推动各地能够高质量地完成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2010年12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制度高级研讨班召开,专题讨论如何建立“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报告制度”并高质量完成年度报告。

(二)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特点

全局性。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旨在更加重视对一县一市一省,甚至全国一个时期职务犯罪发生特点、发案规律、犯罪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的深入分析,反复发生的问题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从机制上找原因,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性原因和机制上漏洞,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

系统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广泛收集犯罪信息、深入开展预防调查,深刻剖析典型案件的基础上,把发案特点、规律、动向分析与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归纳、比对等科学的分析方法,查找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缺陷,把零散的经验总结到一起,避免一般化和表面化,更有层次,更有高度。

前瞻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要求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情况、趋势和易发多发领域、类型、部位等进行预警预测,有利于推动工作模式由“亡羊补牢”式向“未雨绸缪”式发展。

实用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开展,为决策层提供一手的、鲜活的参考资料,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变化趋势,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完善现行体制和制度提供很好的建议,有利于建立完善各系统、各行业内控机制,推动系统性地落实预防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三)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义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推行以来,引起了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动员了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大预防,推动了预防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了预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了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质量,筑牢金字塔的核心力量

(一)加强预防部门队伍建设

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质量,抓好自身建设尤为重要。为建立一支有素质、有能力的预防职务犯罪队伍,我院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把政治强、业务精、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预防部门的领导岗位,选配熟悉政策法律和办案业务,综合能力强的人员充实预防队伍。二是强化侦防一体化建设,根据基层院人少事多的特点试行一人多岗制,实现干警在反贪、反渎部门和预防部门兼职,更好地促进了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联系配合。三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和“四个在心中”,始终保持预防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做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榜样。四是加强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素能培训、岗位练兵,提高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的法治理念,具有对社会发展形势的洞察能力,对法律政策的综合运用能力,对职务犯罪变化趋势的分析能力,对预防对策措施的研究能力和对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动员能力的预防队伍。

(二)改善日常工作习惯,注重平时积累

抓好日常性基础工作对提高报告撰写质量和效率十分重要。没有平时的积累,要拿出高质量的综合报告是不现实的。抓好基础工作,一是提高犯罪嫌疑人“悔罪”等材料的获取水平。要通过侦防一体化的深化,把获取悔罪材料作为侦查部门的重要预防职责进行落实。这既是克服犯罪嫌疑人翻供、巩固证据的要求,也是庭审揭露犯罪、宣传法制的需要,更是开展警示预防的重要素材。侦查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注重对其犯罪思想演变、原因、动机等方面的讯问,并在案件侦终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材料移送预防部门。这可以对综合报告的撰写,特别是分析犯罪主客观原因提供最直接的资料。二是提高对侦查终结案件分析的水平。坚持“一案一分析”,反贪、反渎部门侦查的每起案件材料都要归类到预防部门,而且每起案件结束后,侦查部门、预防部门都要做分析。针对一个时期或某一类型案件,预防部门每隔一段时间还要作出分析报告。

(三)树立大局观念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落脚点是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以供决策参考,我院自觉将预防工作融入惩防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报告的广度和深度。自觉将预防工作融入党委中心工作的大局。只有关注党委中心工作,思考和撰写综合报告,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才能及时转化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好中心工作。

(四)完善基本内容,提高报告的可读性、感染力和说服力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基本内容应大体包括职务犯罪性质、危害和总体状况,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规律等。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其滋生的背景、条件和危害,提出相应的对策等。同时,年度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般概念,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简要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改进意见。笔者认为,其基本内容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职务犯罪的总体状况。这是年度报告的重要前提,也是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体状况包括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罪名分布情况、犯罪动机和特点等情况。

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数、提起公诉数,查处不同级别国家工作人员数和年龄、文化、职务、政治面貌分类数,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查办大要案数,这可以考察和衡量职务犯罪严重程度,大案是数额指标,要案是级别指标。立案侦查数、提起公诉数、挽回经济损失数、查处大要案数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本地区易发、多发案件的查处情况要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反映,并标明有关数字和百分比,同时列举少量有代表性的重大典型案例,这样更有说服力。

职务犯罪罪名分布情况。要注意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范围,依照贪污贿赂类、渎职类、侵权类三大类案件列举不同罪名,并标明此类案件的百分比,以及涉案人员、年龄、文化、身份等不同层次的分布情况。从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量约占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年贿赂案件呈上升趋势;、、等案件约占查办渎职侵权类案件的一半以上。诸如此类案件罪名分布应以数字形式交代清楚,有关数字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通过对办理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概括,指出职务犯罪的特点。比如:职务犯罪要案数量上升,犯罪金额不断增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卷入犯案;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突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系统职务犯罪增多;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多发,团伙犯罪、单位犯罪突出;职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把手”犯罪、秘书犯罪、“家族化”犯罪、“低龄化”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结合、贪官外逃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应写入年度报告。

第二,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与危害。职务犯罪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动因,系包括动机、心理、激情等内容的复合体。诸如轻视学习、放松改造,素质不高、道德低下,崇拜权力、讲究特权,个人主义、私利当头,贪图享乐、权色交易,心理失衡、铤而走险等。而管理漏洞、权力“寻租”,制度不全、监督无力,腐败文化、乘虚而入,重视打击、轻视预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在年度报告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分析有关职务犯罪原因,从中寻求解决办法。

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廉洁性,此类犯罪背离社会公平正义,波及公众工作和生活,危害性极大。一是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影响政治稳定;二是破坏法治建设,危害法治基础;三是危害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公正;四是败坏社会道德和良好风俗,降低道德水准等。这些都可以视情况写入年度报告,还可以根据本地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对危害状况进行专门阐述。

第三,职务犯罪防治对策。科学地、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尤为重要,这是年度报告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目的。在年度报告中,一要从宏观方面有针对性地对职务犯罪情况提出预防对策。比如:从职务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划分以及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二要从微观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三要从行业或领域,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金融、国企、建筑、交通、教育、医药、卫生、农村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对职务犯罪提出预防对策。四要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使年度报告更具有深度和广度,更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五)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写作要求

年度报告要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因此,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占有素材,精心提炼主题,并在此基础上注意写作技巧,做到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先后有序,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真正使年度报告具有鲜活感和生命力。

三、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上报区委,争取党委支持,构建金字塔的顶部力量

高检院检察长强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要主动地经常地向党委汇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争取党委加强领导,依靠党委领导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依靠党委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靠党委领导取得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装备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2011年7月,我院向区委政府报送了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该报告得到了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根据区委张椿林副书记指示,我院将报告发送至全区50个区直机关单位,推动了在党委领导下,社会大预防的有效开展。

四、转化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成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形成金字塔的主体结构

年度报告在对检察机关全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收集整理的基础上,系统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环节特点、原因规律、趋势变化,最终落脚点是提出具有全局性的防治对策,为党委政府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是推动各职能部门、系统行业建立完善内控机制,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廉政建设。我院在提高年度报告质量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年度报告的转化效益,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综合效能。

一是通过党委领导下的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信息交流沟通,形成多方协商、启动迅速、共同研讨、联合调查、联手预防的社会预防格局。

二是提高检查建议的运用和管理水平,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转化年度报告成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第一,针对发案单位的管理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我院在查办区保险事业管理处原副主任贪污社保基金190余万元大案的同时,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设立专职基金管理监督机构、建立重要岗位轮岗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察建议,有效促进了规范监督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消除了该项资金使用的安全隐患,从而确保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第二,针对区域重点问题进行查析,以建议促管理。发展新农村建设是我区实现“一区四化”的重要战略之一,农村的“三资”管理是我区的重点问题,我院与区纪委、监察局、农牧局联合组成专项调查组,采取听取汇报结合实地检查、查阅账目结合核对实物的方法,对全区三个镇99个行政村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和调查。经查,“三资”在财务管理、使用及民主监督方面存在诸多的管理问题和漏洞,对此,我院及时向各镇、村发出检察建议,帮助镇、村建立起在思想、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防线,规范了“三资”管理,确保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从而维护了我区的和谐稳定。第三,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创新机制,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院在《关于在中共山海关区委党校创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的调查报告》基础上,向区委发出了与区委党校联合创办“山海关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的建议,得到了区委的批准和高度重视。我院通过对区政府近三年采购情况的预防调查,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在全区政府采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准入制度的建议,得到了区政府的重要批示,并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要求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并以此作为参加投标的必备文件之一。

三是加强预防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我院着力强化预防工作的干预性,对一些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落实,必要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宣传工作,夯实金字塔的底层基础

我院坚持预防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年度报告为素材,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加大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宣传动员与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二是在开展预防宣传活动的同时,通过专访和阅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公众对职务犯罪状况的看法,了解公众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评价,征求他们对惩治和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综合报告制度是高检院为推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创新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我院尝试构建“金字塔”模式,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争取群众的参与、各有关单位的配合、党委领导的支持,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地执行这一制度,有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年度报告制度范文2

2.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我国最终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但是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3.我国相关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在改善券商赢利模式、推进券商向方向发展的努力十分明显。

4.2003年里,一些直接将证券市场与推进企业改革联系的法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专门涉及到了管理层收购,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5.值得关注的是,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也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预留了空间。

6.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注重实效的同时下,也要进一步体现法制化的要求,强调依法监管。交易所相关自律中介组织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7.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而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

2003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既定方针,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相统一原则,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市场机制的调整上。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考察,证券市场的法治观念已经渗入到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主体;法制手段被更多地用来解决这一特定阶段证券市场所面临的具体问题。

一、《证券法》修改为证券市场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

关于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的总体定位是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体现出来的。早在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就提出《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在2003年6月,《证券法》的修改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03年的13项立法计划之一。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立。原计划在2003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改草案因准备工作不足被推迟。

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这其实是在宏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证券市场定位,也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设定基本框架。其中具体规定所涉及到的问题,比如分业经营与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给参与各方设定了活动空间。实际上要达到这一目的,仅仅通过《证券法》的修改还不够,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的相应修改。比如分业经营与管理问题,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密切联系起来的。后三部法律中为金融混业预留空间,《证券法》的修改应在同一问题上,从自身角度出发加以规定。其他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不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出发作出协调性的规定。

另外,在2003年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讨也非常多。这些探讨比较深入和全面,在上为《公司法》的修改做了充分准备。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这一司法解释本身,需要改进的地方甚多。它很重要的意义之一可能在于,系统地梳理出了《公司法》颁行将近十年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这方面的规则对上市公司很重要,因为直接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于证券市场其他各方主体也很重要,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是采取公司形式的,除针对例外情况有特别规定的外,基本上要一体适用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起来的规则。

二、发行制度改革日趋市场化

在2003年底,证监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这在规则上为保荐制度的正式启动做好了准备。

10多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所采用的形式有审批制度下的额度控制和核准制两种。期间,在这两个大的制度框架下,又有过若干具体规则上的变化。目前所采取的保荐制应该说是核准制下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所谓“保荐制”即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从附表关于发行制度演变简介中可以看出,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行政力量对选择证券发行人的干预。改革的每一步骤都体现出了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券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努力。但是任何制度的推行都无法脱离中国国情。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中国证券市场在发行的问题上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有上市融资愿望的企业很多,市场的容纳能力有限。中国最终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但是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作为发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部分,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必须有一个公开透明、廉洁公正、权责明晰、专业高效的发审委。在2003年颁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与改革前的情况相比较,新规则使发审委更能充分实现作为一个机构在制度设计上的期望,调整了发审委的组成,委员人数为25名,部分委员为专职。新的发审委员在专业背景、执业经历和工作时间等方面都更能满足发行审核的要求;再就是对发审委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了。他们的工作更透明,不仅发审委的组成人员向公布,而且还要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审核结果。人员在定期轮换,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建立起了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为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在2002年券商全行业亏损,2003年这一状况在延续。相关法律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在改善券商赢利模式、推进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的努力十分明显。

(一)改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颁布,理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对证券公司内部各主体行为的规范有利于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追逐短期利益、直接干预证券公司日常经营或者通过不公平交易向自身输送利益,侵害客户合法权益和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准则》从两个方面规范了董事会的运作:一方面是对董事会的构成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在证券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且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义务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是要求证券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目前证券公司董事参与决策主要通过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该《准则》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这是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的重要保证。

该《准则》还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经理层的监管。除了对经理层的任职资格、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外,证监会还曾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该《准则》还特别强调证券公司要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经理层人员考核与监督的力度,保证对经理层人员行为、绩效评估、监督的持续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经理层人员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统一,实现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同时通知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的,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该《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明确证券营业部的岗位设置和责任、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稽核制度,加大现场稽核力度等。

(二)拓宽券商融资渠道,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潜在资金供给量

在2003年,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可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比较宽泛,而且证券公司既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理财业务,也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理财业务,从事客户资产管理的门槛比较低,客户资产管理的对象也比较广。另外,试行办法还为券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预留了空间。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与此配套的5个文件的颁布,使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发债受到了券商的青睐。首先,与上市相比,券商发债的难度要小很多,而且发行过程短,融入资金规模大,有利于改善券商的财务结构。其次,经过多次降息,我国利率水平已到低位,从而使债权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所以在规则后,随即有多家券商上报发债申请。按照规定,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规范证券公司的退出

在2003年里,大连证券成为第一家被中国证监会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大连证券外,此前已经有鞍山证券等专营证券机构以及广国投、中经开等兼营证券机构退出。

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类,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的规定。《证券法》中也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中国证监会正是根据这些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并且公司已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特征在于其风险具有扩散性、放大性,证券公司破产或解散退出后往往对证券市场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民产生冲击。因此,对证券公司营运的监控和预警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对于成立保护投资者基金、赔偿、监管等方面,都应该有更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四、规范有序推进国有改革

在2003年里,了一些直接将证券市场与推进企业改革联系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这些资产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在上市公司,所以说对这些资产的管理,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暂行条例的要求,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通过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包括: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以及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都要遵守该《意见》的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环节包括: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这些规定对企业的改制上市具有重要。

特别是涉及到管理层收购,《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要求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贴现等。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五、规范基金运作为预留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起草始于1999年4月,在四年半的立法历程中几易其稿,不断完善,在2003年终于颁布。该《证券投资基金法》除总则、附则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分章作了规定。这部法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基本思想,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比如事实上,最后通过的基金法最终还是没有明确基金的定义。再比如,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基金管理人接受特定机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提供了政策空间。不排除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理财的具体办法就接着出台。这些都有可能为基金业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还应该注意投资基金法与其他规则的必要协调。比如在税负方面,资产管理中委托资产虽由管理人管理,但资产的收益实际由委托人-收益人享有,管理人只收取手续费。根据公认的税法习惯,只对实际受益人征税,不采取重复征税制度。我国目前的税制也应该考虑适应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还有公司型和信托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功能各不相同,信托型基金被看作公司推出的产品而并非公司实体,因此它的投资不会受《公司法》的限制。我国目前尚无一家公司制基金,但公司制基金一旦得到发展,与《公司法》的冲突就会凸现出来。类似问题已经有所暴露。比如说对于证券投资信托,同一个投资者委托他人资产管理,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法》界定为信托行为;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界定为行为。同一投资者极有可能委托不同的机构进行同一的资产委托活动,若产生纠纷、诉诸法律,将是不同的结果。

另外,还颁布了一些规则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并开始征询业内意见和建议。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比如更加强调要把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要弱化股东、董事会对管理层的干预,强化对经营者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监管等。通过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体现出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的这些特殊性,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六、监管与自律注重实效

(一)监管更加透明和规范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更加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合法性。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注重实效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体现法制化的要求,强调依法监管。在2003年4月证监会取消第二批27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并决定改变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将其分别移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表示,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证券市场的秩序化将以自律为基础

沪、深两个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积极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另外,交易所会员的自律管理也在强化。已经推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指引》,这将为进一步强化会员自律意识,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 加强证券行业诚信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上证所不断健全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的一次有益尝试。

注册师协会是证券市场中自律方面很重要的一个角色。为加快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中注协就首批拟成立的惩戒、 申诉、维权等三个委员会的工作规程,了征求意见稿, 向广大会员、执业机构及地方协会征求意见。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机构在执业上的独立性,证券期货主审会计师须定期轮换。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其核心内容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同一被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年”。

证券业协会在自律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在2003年,协会颁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执业准则》和《投资银行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两个行业规则已经获原则通过。另外,还致力于诚信体系制度框架和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自律组织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新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应该加以深思。比如,券商佣金价格同盟就是其中之一。从2002年起,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浮动制。现在,在2003年5月,一些地区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规定了本地区证券营业部的佣金下限,在价格上的限制就会涉及到垄断和竞争秩序问题。

七、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取得突破

在2003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有实质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这个审判领域中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对现有的原则性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其积极作用当然是不可以低估的。在规定颁布后,大庆联谊、红光实业(现为ST博讯)、*ST渤海、*ST圣方、ST九州、ST同达、ST东方等上市公司被推上被告席。在案件的审理中,仍然在如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的认定、诉讼人数的众多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法院受理的范围还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市场操纵类和内幕交易类民事诉讼案件还遥遥无期。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存在前置程序。还有规定行政复议导致诉讼中止也将为以后的案件埋下隐患。在诸多被告中,一旦有一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都将中止民事诉讼,这很可能会使诉讼时间漫长,诉讼成本大大增加。如果再加上执行问题,情况就会更加复杂。

年度报告制度范文3

现将2011年上半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

(一)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积极做好了计划的督促和落实工作。

(二)大力加强规范性制定工作制度建设。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稿,在征求了各市区、各部门意见后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已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水平。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十二五”规划起步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力度,上半年共审查《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性文件30余件,召开协调会、论证会20多次,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四)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上半年分别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3件,对各市区报备的2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通报了各市区和市政府部门上半年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五)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对2010年市政府出台的各类文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理汇编,编辑了《市人民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汇编(2010)》,现已交付印刷。

(六)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实施满一年的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情况评估,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改善制度建设质量。

二、贯彻实施省“五五”依法行政规划,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一)积极贯彻省“五五”依法行政规划。在学习借鉴省“五五”依法行政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市“四五”依法行政规划实施工作经验,组织专人赴各市区和部分市直部门进行了重点调研,起草了市实施《省“五五”依法行政规划》意见,通过召开全市法制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意见。目前,草稿正在进一步完善当中,待省“五五”依法行政规划正式印发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指导市直部门和各市区行政执法工作15次。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格审查把关,将法律知识考试作为新办行政执法证件的必要条件,上半年共办证120余个,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将行政执法案卷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协调市考核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的比重,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三)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市监察局、市编办联合印发了《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了包括行政处罚权力在内的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确定行政权力审核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目前正在进行第二阶段,对各部门和单位行政权力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创造了重要条件。细化了对市直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考核指标,重点考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典型案例制度等制度,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动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尊重司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一)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件,未办结5件,已办结11件,其中维持5件,终止3件,不予受理3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1件,不予赔偿1件。办理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2件,行政应诉案件1件,均未结。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年度报告制度范文4

一、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

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必须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我局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在已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应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财务、业务、稽核、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分工,对当期工作流程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逐条梳理,对发现的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流程,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干部队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进行适当的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从入口到出口的业务流程,加深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时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分析经济案件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加深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钟长鸣,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一专多能、廉洁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 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部分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内部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势必然会有冲突,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1、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之间的矛盾

控制执行人即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控制对象是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包括负有审批职责的人员)、参保单位等。这方面的矛盾表现在:当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以习惯思维处理业务分工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和办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时,由于稽核人员按工作职责进行纠正、要求整改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如缴费基数核定,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仍然沿袭参保单位申报多少即核定多少。因此而产生错核、漏核,产生少报、瞒报,这种核定方式违反了《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又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审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覆行审核职责,不仅要核查待遇审批表、养老金发放名册,还必须核查相关的支付依据和计算过程,以控制经办环节的舞弊和失误。但现实中审核、复核、签批流于形式,经办环节出现的失误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是恶意欠费,也属于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需要刚性的法律支持,但是社保经办机构仅有稽核检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纠正的难度大,这又形成了矛盾的另一方面。

2、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

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足够的人员编制,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才能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我县专业人员不足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内部控制建设还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

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的责任人,所以我们社保机构必须运用该《办法》赋予的权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来监督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让他们知道企业少报、瞒报的后果。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有效遏制瞒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2、加快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同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保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行使行政处罚。

3、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保持其时效性。就我州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按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改、补充现有的内控制度外,还应增加部分内控制度。一是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岗位是不相容岗位,要严格分离。哪些岗位要专职,不得兼职。哪些职位不得兼任和包办其他职位的工作。二是建立审批制度,规定哪部分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哪些职位的人员承担审核、复核、审批的职责。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哪些资料给审核、复核、审批人,审核、复核、审批人必须核查哪些资料后才能签字。三是建立执行内控奖惩制度,规定部门和个人定期对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内控执行情况检查,并综合自查自评和检查情况作出评价。执行内控制度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执行内控制度差,或是业务操作违反内控制度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追回损失、赔偿、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报告制度范文5

一、基本情况

(一)流域概况

醴泉河汇流段流经象耳镇农林村、君乐村2个村至松江镇鲜滩大桥止,共长8780米,其中农林村3组段990米,农林村1组段3280米,农林村8组段1480米,君乐村2组段1500米,君乐村1组段1530米,已设立2个市级河长公示牌,4个区级河长公示牌,6个镇级河长公示牌。

(二)组织体系建设

1.象耳镇成立“河长办”作为工作阵地,每条流域设立2名河长,全面负责河长工作,同时,成立 醴泉河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醴泉河象耳段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河  长:袁恒、罗东恩

片  长:

段  长:伍旭平、邓荣华、 刘英、吴强、彭艳华、胡文伟以及河流涉及的防疫员2名、巡河员4名、保洁员12名。

2. 为有效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街道共召开10次河长制会议,研究部署河长制相关工作,同时,街道河长每旬至少巡河1次,共计巡河79次,村级河段长每星期巡河不少于1次,共计巡河240余次。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四项行动

多次对醴泉河主河道及其支流、渠、堰集中开展清河行动,截至目前,共投入61.17万元、挖掘机2台170小时 、               挖沙船2只674小时、1748人次参与,清理河道11.89余公里,清理打捞各类垃圾1109余吨、清理淤泥1282余吨。

(二)污染源排查

经过多次摸排,醴泉河象耳段畜禽养殖治理4家,关闭3家,无反弹、无新增;流域沿岸共涉及37家工业企业,其中:已整改企业: 17家;已关闭企业:18家 ;已搬离企业:2家 。

(三)“清四乱”行动

按照市、区“清四乱”工作安排,对辖区 醴泉河流域进行了地毯式排查,未发现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散乱污企业:象耳镇至环保督查以来,已经关闭取缔18家企业,其中包含2家直排醴泉河的纸厂和1家塑料加工企业,等待搬迁企业通亚化工亦于2017年12月停产,等待搬迁。2018年7月,云光纺织自建污水管网将污水引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余下小微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发酵后进行农田灌溉处理。海银工贸(纸厂)目前正在进行技改,将废水回用,力争达到零排放。

(二)畜禽养殖:象耳镇畜牧兽医站对辖区内醴泉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源进行认真排查,我镇辖区内醴泉河流域畜禽养殖户共7家,其中关闭3家,治理4家.经认真排查,畜禽养殖户严格执行“养殖业+沼气+绿色种植”的模式,全部做到了粪污无害化处理,实现零排放。

(三)农业面源污染:多数村民在种植过程中,保持传统的施肥习惯,不适应当前科学施肥方法。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推进河长制工作,做好日常与定期清河、巡河工作,提高巡河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及时打捞误入河内的零星秸秆和其它杂物。确保醴泉河象耳段不增加河流污染,最大程度改善醴泉河水质。

(二)目前我镇正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调集中处理事项,计划将小微企业生活污水集中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彻底杜绝偷排漏排问题发生。

(三)持续跟进沿河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对畜禽养殖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在养的畜禽养殖户,再查是否严格遵守“种养循环”的原则;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户,再查是否有复养迹象。同时加强农户生活生产污水直排监督,落实沿岸禁养区内不得新增养殖场所的要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在各村设立集中宣传点,做到河长制工作家喻户晓。

(五)进一步加强沿岸农户农药化肥使用监督,鼓励农户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年度报告制度范文6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调研;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7 3

[文献表示码]A

为进一步推进“为了明天工程”,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矫正未成年罪犯的配套工作,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23日,由中央综治委预防办牵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组成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专题调研组,赴上海、江苏、河南、陕西等四省市对当地的少年司法保护工作进行考察,并就少年司法制度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建议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这次调研采用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我国少年司法工作成绩较为突出、地域具有代表性的上海、江苏、河南、陕西四省市进行考察。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各省市预防办、公、检、法、司、团委等部门以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部分理事的有关工作汇报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了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社工站、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河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河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听取了来自少年司法工作第一线工作者的宝贵经验和困惑困难,获得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阶段修改和完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促进少年司法工作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四地公、检、法、司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创新举措,并不断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发展成熟。

(一)创新举措注重人性化、轻缓化

改革创新是少年司法的生命之源,各地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特色创新做法,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保护和轻缓处理。如上海长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推出社会服务令和考察官制度,让未成年人在劳动考察基地以劳动洗涮罪错;上海闸北区法院尝试对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有效减少诉讼周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全国首先探索暂缓判决,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上海闵行区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对取保候审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有效考察监管;上海、南京检察机关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减少刑法干预。江苏省公检法司积极协调,联合发文规范社区矫正和社会调查工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诚爱基地”,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了预防矫正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河南省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书、帮教责任书和跟踪考察表等“二表一书”形式切实落实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对未成年人案件试行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有效减少羁押措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加强分案审理未成年案件力度,通过协调,将未成年人案件从公安阶段即分案处理,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陕西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将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二)机构建设走向专业化、综合化

少年司法机构建设各地发展程度不一,部分地区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管教所、社区矫正等机构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机构建设走向成熟,建立了固定机构和专业队伍。如上海检察机关在全部19个区县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科,实行捕诉防一体的办案模式。上海法院在1999年即指定四家少队伍年法庭集中管辖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6年又在两家基层法院和一家中院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江苏省法院在全国最早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全省已成立了18个综合少年审判庭。河南省法院系统已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的法院占到全省法院数的41%,居全国前列,并建立19个综合审判庭,在四城市积极开展指定管辖试点。上海、陕西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在开展半工半读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心理矫治,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上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市建立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矫正社工、戒毒社工三支队伍,并配备到基层社区,实行分类管理和针对性教育,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业帮助和就业指导。

(三)少年司法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既要不断向前发展,也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如上海高院于2005年12月制定《关于实施“圆桌审判”的若干规定》,统一规定了圆桌审判的法庭设置、适用案件范围、庭审注意事项等。上海长宁法院少年庭积极总结多年开展法庭教育的经验,于2006年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法庭教育的若干意见》,对法庭教育的准备工作、参与主体及各自职责、教育程序、针对性教育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江苏省公、检、法、司2006年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统一由社区矫正组织负责调查,有效解决了审前社会调查的客观化、专业化问题。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公、检、法互涉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执法标准,加大了不捕不诉和判处非监禁刑的比率。陕西省司法局制定《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了学校法制教育的质量。

(四)社会综合治理着力实效化、系统化

各地公、检、法、司均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但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综合治理的实际效果,并形成合力,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2005年2月,上海市综治委等八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处前、诉前、判前考察,有效实现司法分流。江苏徐州市贾汪区公、检、法、司狠抓安置帮教的实际效果,与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切实有效地解决了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学问题,减少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海市闵行区社区矫正组织结合本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以上的实际情况,设立了6名专职社工,并得到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有力协助,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服务管理与犯罪预防。该区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还建立了司法工作促进会,

吸收8家企业作为成员单位,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培训机会。江苏省南京市团委充分利用当地高校众多的优势,在十所高校法律系开展“法律人在行动”活动,法律专业大学生纷纷进入校园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等活动。陕西省律师协会组织西安市120家律师事务所开展覆盖西安市全部中小学的“知心律师进校园活动”,采用一对一模式,律师与班级挂钩联系,解答学生问题,开展模拟诉讼等活动。

二、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各地少年司法配套体系还存在以下几个共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在犯罪形势上,在经济比较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较为集中,增长幅度较大。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明显,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苏州等地,已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70%-80%以上。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身份年龄确认难、社会调查难、刑罚平等适用难、遣返难、预防重新犯罪难等问题。尤其是新疆籍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操纵下实施盗窃、抢夺、贩毒等犯罪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成为上海、苏州、南京、郑州等地群众反映热烈的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部分地区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公然化、暴力化、多样化、组织化、流窜化趋势,犯罪活动呈迅速蔓延趋势,并存在取证难、打击难、处理难、遣返难现象。

(二)在机构设置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一条龙配套有所削弱,各地司法机构的机构建设亦存在相当差距。四地公安机关均没有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上出现了断层。而检察机关除上海外仅个别县市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检部门,绝大多数是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或由专人办理,在管理体系上有的属公诉部门,有的属侦查监督部门,尚需进一步理顺。法院系统少年法庭的建设相对情况较好,但各地亦差异较大,存在专人负责、少年案件合议庭、少年审判庭(包括综合庭)、指定管辖四种形式。上海以四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指定管辖全部少年刑事案件,江苏、河南法院结合各地实际四种形式全部存在,而陕西全省70个少年法庭全部是少年案件合议庭,其余法院则是由专人办理。一些地区由于法院机构改革的问题,少年法庭机构和办案力量有所削弱,目前全国共有2420个少年法庭,比1994年减少1000个左右。

(三)在开拓创新上,各地一些实践效果良好的探索创新工作被没有很好地推广和实施,并且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停滞不前甚至被叫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打击了地方对少年司法工作的积极性。如检察机关的暂缓、法院系统的暂缓判决、社会服务令、监管令、未成年人管教机构的试工、试读制度在四地都普遍受到了未成年人、家长、社会的欢迎,目前却已基本被叫停,特色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四)在强制措施上,由于对打击不力指责的担心和取保候审条件的限制,各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相对较低。而对采取羁押措施的涉案未成年人,由于各地看守所的羁押条件所限,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押”没有得到较好实行,绝大部分地区还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关押现象,从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使“单面手”变成“多面手”,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五)在法律援助上,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程度不一,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情况相对较好,而欠发达地区由于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较少,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法律援助的落实存在一定困难。另外由于指定辩护的义务性,一些律师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担任指定辩护律师,也不尽职尽责,应付了事,存在庭前不认真阅卷、庭上不认真辩护和不进行法庭教育现象,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

(六)在处理方式上,现行单一刑罚处理模式应当转变。一方面,对于由于年龄等因素,没有构成犯罪却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怪圈,很难有效矫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由于刑法中缺乏对构成犯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只能采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在没有前科消除制度的情况下更为明显),导致已经取得的精心教育、有效转化的矫治效果大大削弱,社会效果也不佳。

(七)在社区矫治上,当前轻刑化、非监禁化潮流下,在全国扩大适用社区矫治的同时,大部分地区社区矫正组织还不健全、不完善。据江苏省司法部门反映,当前一般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人员只有2至3人,普遍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冲突。而且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矫正方法由于没有法律层面上规定,导致缺乏权威性,出现个别对象不服管和个别社工工作方法少的问题。由于人员、经费、制度的相对缺乏,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效果不佳,有流于形式的现象。

(八)在安置帮教上,公、检、法、司等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各自为战,费时费力却收效欠佳,司法教育挽救工作与社会安置帮教工作衔接上还存在脱节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部门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生活问题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与学校、单位、社区做协调工作,却往往收效甚微。而且前科无法消除或限制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困难重重,严重影响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一些未成年人经过矫治回归社会后,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安置帮教,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极端的例子是某未成年人管教所反映一外来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当天就因无钱生活实施抢劫犯罪。

三、四地少年司法部门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为了少年司法的明天,各地司法部门针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

(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配套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完善司法一条龙。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的青少年事务警官,检察院应当建立未检科或未检组实现专人办理,法院在完善少年法庭的基础上可推动少年法院的成立,法律援助部门应当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辩护律师队伍。当然具体模式可以因地制宜。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看守所,彻底实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管分押”。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不同的监室分管分押分教,防止交叉感染。

(三)应当继续允许各地区探索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创新措施如监管令、社会服务令、暂缓、暂缓判决、试工试读等,在法律框架内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并及时形成经验,制定规则,从而推动相应立法的发展。

(四)应当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落实人员、场所、经费,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矫正力量的配合协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街镇、村居、居民等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开展矫正工作。对于在羁押场所服刑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力争掌握一技之长。

(五)社会调查工作应当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等社区矫正组织承担,而不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或律师调查,以确保其客观性和全面性。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全国性协作机制,从而确保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