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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作者简介]蒋冬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广东教育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303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3-01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法》)实施十多年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巨大变化,各种新型的消费纠纷和问题也不断出现,特别是在电信、食品、网络、房地产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亟待修改完善。
一、现行《消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者”概念模糊
《消法》第2条界定了该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除此之外,《消法》中再无对“消费者”定义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对“何为消费者”的理解产生分歧:一是消费者是否只包括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其他组织;二是如何界定“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国际上,消费者的服务范围相当广泛,如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交通、教育、旅游、房屋装饰装修等都属于服务范畴,而在中国,对这些重要服务领域,接受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还存在很大争议,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因此,针对消费者而言,企业若要对其履行社会责任,其范围和定义均未予以清楚、明确的规定,又何以能切实可行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利范围过窄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合法权益受到企业的不合理侵害。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仅此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例如在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越来越多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在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图片和数据等未经允许就被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甚至买卖,而目前《消法》等法律并未对网络隐私权加以明确合法的保护。
(三)消费者举证困难
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的消费纠纷数据表明,举证难是解决消费纠纷的第一难。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不利的。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消费者很难对商品或服务的科技含量有深刻的了解,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完全由经营者所掌握,要求消费者举出自己不易得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明显是非常苛刻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不健全,是引起消费者对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相关及时、合法有效、全面充分均难以准确把握的重要原因之一;收集证据的费用高,程序繁杂也是消费者担心的又一问题。比如对皮衣质量的投诉,消费者担心报告结果对自己不利,加之鉴定具有破坏性,故不愿去做检测鉴定;又如农民消费者对农机、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的投诉负有举证责任,尽管最终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解决问题的难度大,极不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消费者在举证责任上均处于被动地位,大大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然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举证能力明显要比消费者强,相关法律却未在这方面作出公平、合理、明确的举证责任规定,对消费者的调查取证行为也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客观上促使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不强,怠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进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对消费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各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举措
(一)食品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举措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受到消费者和食品企业自身的关注。食品企业为重塑食品诚信形象、提升行业声誉,以身作则,积极倡导行业的社会责任和自律,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众多食品企业开始从源头抓起、全程监管,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不使用国家现有法规明令禁止的各类着色剂、防腐剂、添加剂;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的“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理念,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如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ISo22000食品管理体系标准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与消费者的对话权,重启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8月发表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一直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经过努力,中国食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
(二)电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举措
电信业一直被认为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领域,随着电信运营商多年的成长,企业不仅关注收入、利润等直接经济效益指标,也开始关注企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的其他贡献,企业社会责任成了电信业的一大关注点。以广东省为例,广东六大电信运营商共同签订《广东省电信运营企业社会责任公约》,以加强行业自律,共建企业社会责任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治理网络垃圾信息方面,围绕“清除垃圾电子信息,畅享清洁网络空间”主题,贯彻落实《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绿色上网活动,抵制非法网上服务,杜绝违法信息,启动打击非法制造和销售短信群发装置专项活动及SP(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的直接提供者,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用户使用的服务)代码统一分配调整工作,以实现企业工作者具有社会责任理念的工作方式。
(三)房地产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举措
中国房地产企业在市场要求各企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背景下,进人全面“责任竞争”时期,努力寻求开发商自身的利润、业绩和社会责任的结合点,降低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
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出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利用网络创建一个房地产短信服务平台,增进与消费者的沟通,扩大选择空间,节省消费者的选购时间,企业又以客户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建立房地产客户经营模式,努力提高住房的性能、环保舒适、环境质量,完善教育、商业、休闲、文化、绿地等基础设施和社区配套功能。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排忧解难,房地产企业开始注重服务网点的建设,建立服务回访和投诉受理机制,对服务过的客户全部建立档案,进行数据管理和定期回访,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为重要客户提供上门服务。房地产企业与媒体合作专门开辟评估热线,为消费者评估问题提供免费服务。在物业管理上,服务内容和执行标准则追求服务内容完美化、服务细节精准化、服务态度和蔼化,提高服务品质,从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业主负责。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建议
(一)重新定义“消费者”。扩大消费者权益范围
为明确《消法》的调整对象,也更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将“消费者”概念厘定为:以实现非生产营利性目的而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商品、服务或者最终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个人。此定义未将单位列入是为了企业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病人”、“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打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者”等囊括进消费者的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另外,应拓宽消费者的维权领域,将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金融、美容、旅游、交通、中介、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服务行业和农资市场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尊严权等。还有,如网络隐私权、知情权等需予以明确规定。
(二)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为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危险的缺陷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措施的活动。
《消法》第18条的规定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经营者完成第18条规定的义务完全凭自觉,这也是不现实的。潘悦(2007)认为,应该在该章中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义务的责任;第45条第2款规定中的“大件商品”换成“商品”。此外还需完善与召回相关的“三包”制度,扩大“三包”范围;完善召回管理模式,降低缺陷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可能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违反召回制度的责任人,监管机构应给予有力的惩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一方面依靠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清醒认识和对召回制度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依靠严厉的惩罚制度对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要采用多种形式的制裁措施,主要是经济制裁,还有名誉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对经营者主动采取措施召回商品、消除隐患的,工商部门将对其企业信誉给予良好记录;对拒绝承担应尽义务的,工商部门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对其企业信誉做出不良记录。
(三)强化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但真正涉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几乎是空白,今后应进一步加大网络立法的力度,尽快使信息消费规范化。
1 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一是在线信息披露义务。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二是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三是切实履行合同义务。除了规定经营者的“最长履行期限”和消费者的“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四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应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 加快与网络消费相关的立法进程
对于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正面规定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这样,才能使企业从履行社会责任角度真正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网上交易或邮购等远距离交易立法中,均有规定缔约前的告知或提示义务,可供我国相关立法借鉴。例如欧盟《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中,对除金融、建筑合同、食品等远距离交易外的一般性商品及服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缔约前的告知义务,“供应商(含货物出卖人和服务提供者)在缔约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可理解的、确定化的信息”。日本《访问交易法》第3条、第4条也规定了经营者在进行访问交易之前,对于消费者必须明确提供经营者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四)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增强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和动力
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2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摘 要】在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重要,同时随着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政府、企业、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进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成为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热点。本文主要介绍了近几年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评价研究的主要成果,并对进一步的研究提出展望建议。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利益相关者
0 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是在美国经济萧条期,大型企业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经济民主运动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产生的。
1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研究综述
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国内,国内大多数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持有肯定态度,认为企业是社会的一份子,企业应遵守权责对等的原则,企业占了社会资源,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占有的资源越多责任越大。
1.1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观点
1990年出版的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国内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著作。书中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并围绕企业在纳税、自然资源、能源运用行为、环境保护、基本建设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介绍了企业在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
刘俊海(1999)以企业社会责任和经营绩效的相关性研究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道德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他认为企业不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盈利作为唯一存在目的,应最大限度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含员工、消费者、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环境、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1]。
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对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环境、当地社区、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2]。
曹风月(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即要对股东、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负责,另外提出了企业对环境的责任是不可回避的,因此,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6项内容,即股东、雇员、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环境[3]。
周祖城(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内的一种综合责任[4]。
黎友焕(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某特定的社会发展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及其他相关的责任,这个概念是目前内容较完整的、较严谨的、动态的定义[5]。
1.2 对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研究的评价
从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国内以来,国内学者从各自不同的学科角度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基本上所有学者都认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近几年很多学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倾向于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定义。统观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发展的20年,所呈现出的现象是:一是,研究成果少而且观点片面;二是,缺少创新型研究;三是,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用研究,而比较忽略理论研究。
2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
至企业社会责任进入我国以来,学者们大多认可企业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在肯定的基础上,我国学者采用各种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中国企业进行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常用方法有模糊数学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综合分析判断法、主成分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
2.1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的主要观点
李立清(2006)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湖南省293家企业为研究对象,这些企业包括石油化工企业、建筑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等9个行业,构建的指标体系包括劳工权益、人权保障、社会责任管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益行为五个方面,这套指标体系不仅涵盖SA8000的主要内容,而且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益两个要素,然后采用主观赋权法由不同领域的社会责任研究者、管理专家等确定权数,最后发放问卷让企业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打分,应用模糊评价法评价湖南省293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情况[6]。
李正(2006)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中采用内容分析法的指数法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高低,如果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描述了各个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作者构建的活动体系)的某一类,则分值为1,如果还有相应的金额再加1分,最后由小类得分加总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比较各样本企业的得分[7]。
梁杰、王铁成(2007)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研究》中运用回归分析方法,通过spss软件技术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标与财务业绩指标进行回归分析,并以分析结果为依据建立一般评价模型。运用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个体评价时,依据上市公司实际的财务业绩指标测算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理论值,再与实际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评价结果[8]。
牛丽文、符丹等(2008)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通过模糊数学的评价模型评价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建立科学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活动因素集,然后分配权重,对这些因素分别进行评价,最后用模糊矩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得出评价值,将评价值和事先建立好的评价集E={1.0,0.8,0.6,0.4,0.2}={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差}对比,找出相近的数值做出评价[9]。
2.2 对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的总结
以上讲述了近几年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研究,发现目前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趋于定量分析社会责任,定性分析的文章很少,定量分析的过程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或其他理论,比如SA8000标准、社会契约理论等,构建定量指标体系,这些定量指标中或者是财务指标体系,或者要采用社会数据的指标体系,如污水处理费用,具体的数据方法是模糊评价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数法等,通过这些方法评价社会责任的结果都不一样,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学术角度研究社会责任。
3 结语
至企业社会责任传入我国以来,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对于我国的研究者,应该继续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借鉴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经验,继续开展本土化的探索,加强规范和实证研究,及早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进而引导政府制定与社会责任的政策法规,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7.
[2]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3):1.
[3]曹凤月.企业道德责任论-企业与利益关系者的和谐与共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7-40.
[4]周祖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形式与内涵[J].理论学刊,2005(2).
[5]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07.
[6]李立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湖南省为(下转第373页)(上接第209页)例[J].南方经济,2006(1).
[7]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来自泸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06(2).
[8]梁杰,王铁成.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25.
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3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一)概念之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是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说,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①第二类以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为代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除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企业责任,一般还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②第三类,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与企业责任几乎等同的属概念,其涵盖各种企业责任。美国佐治亚大学的阿奇?卡罗尔教授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在某一时间点上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合理期望"。③笔者认为,存在此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学者们对概念的界定范围不同。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宏观上看,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企业的兴衰存亡都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相对于社会来讲,企业的所有责任都是企业社会责任。而从企业角度出发,企业的责任又分为对内的责任和对外的责任,对内企业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有能力对社会承担责任。另外,还要注意企业所指的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因此,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的是营利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等只是非典型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范围没有界定清楚,存在争议也在所难免。
(二)动机之争
除概念界定存在争议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也存在很大争议。曼尼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要素之一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按照法律规定而采取的社会行为仍属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而反对者认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并非公司自愿的利他行为,而是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所表现出来的"外部性"④。与此同时,大部分国学者都在呼吁企业要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目的而不是盈利的手段,更有人提出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应尽与公民相同社会责任的说法。
从企业成立的初衷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产生的,如果企业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将很快湮灭于激烈的自由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无从谈起了。"企业公民"更是有别于真正的公民,因为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都会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救助,而企业如果经营失败就会面临着破产解散,因此,企业永远会将生存与发展放在第一位。另外,如果企业的目标多元化,必将对经营者决策造成迷惑,甚至为自己的错误决策找借口,以社会责任作为伤害股东利益的挡箭牌。而且,根据"激励不相容原则",会有经营者为自己谋私利的风险。其实,在科学管理方法和可持续发展观指导的今天,企业追求利润的目光变得更为长远,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表现形式可能不会那么明显。有时甚至,会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来牺牲短期、眼前的利益,我们称之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对现代企业来说有且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事实上,企业仅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并不阻碍其承担社会责任,反而会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动力。
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实质上是,由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作用下企业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主动实施的正外部性的最大化与负外部性的最小化。也就是说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起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就像引渠人一样,制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就如自上而下的水,承担社会责任自然水到渠成。总之,企业社会责任不只是企业的事情,企业只是责任的最后承担者而已。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层次划分
同概念一样,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层次划分也是众说纷纭、百家争鸣。其中,卡罗尔的四成分责任说最具代表性,在他构建的"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中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低到高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四种责任。而争议也是由不同的概念界定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等同于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还是包含它们的呢?正如概念中提到的,此争议是由于角度不同所致。笔者认为,企业的责任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其内部责任当然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保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内部责任大致可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的外部责任,它是由企业在履行内部责任时产生的正外部性。相对应的也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如图:内圈为企业的内部责任,外圈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虚线代表两者之间互相占据的变动状态。内圈中的经济责任包括企业为满足自身发展必须生产产品、支付工资等等的经济活动中的责任;而外圈中的经济责任则是由内圈经济责任带来的外部性,正外部性如企业为社会提供了产品、就业岗位、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等等;负外部性如产品质量问题、职业病、拖欠工资等等。内圈中的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而履行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义务,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会包含经济责任,故二者在事实上难以区分;而外圈中的法律责任就是企业在履行内圈法律责任时产生的外部性,负外部性最小化如:企业履行环境法时,会对环境产生最小的破坏,履行劳动法时,会提供最低工资等等,其中提供最低工资是由经济责任过渡过来的。企业道德责任是基于社会道德要求的并期望企业承担的正常职责范围之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企业自愿负担,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行为,它与道德责任的区别在于,如果企业不承担某种社会责任,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同理,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亦是如此。企业在逐利的竞争过程中,因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限制,会为了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得到更广的宣传、获得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而为此付出合理的成本,这就是内圈中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当然,这会为社会带来一定的正外部性,因此,也就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目前看来,企业承担的内部责任大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于企业内部责任是企业主动、积极去承担的,而外部责任则是由其外部性引起的,因此,如何去合理的调控、运用这个外部性,是企业发挥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这就对政府和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存在长期争议,与不同的学科视角和理论基础密切相关。不同等理论基础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有所不同的。但经过仔细推敲、逻辑推理后,会发现各个理论是相互联系、互相贯通的。并可以由此得出统一的结论,就是企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受者,但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社会契约理论与囚徒困境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不同个人基于社会契约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实体,企业的行为实际上就成了一组复杂契约系统的均衡行为。⑤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满足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的要求,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满足社会契约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与要求。⑥也就是说,是在社会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囚徒困境"理论,企业都是理性经济人的情况下,都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如果社会没有良好的企业也社会责任环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比别的企业付出了跟多的成本,也就减少了自身的竞争力;因此,在此情况下企业是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这也体现了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性。
(2)公司治理理论、企业竞争力理论与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外更流行的观点是,寄希望于调整公司内部的治理机构中,希望能通过合理的监管配置来起到监督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效果。实际上,如果明白企业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道理就会明白,这样做只会徒劳无功,甚至如"囚徒困境"理论中所述,会导致企业的经营失败。而企业竞争力理论认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这已成为中外学者的共识。很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是道德概念的学者最终也会以此来劝说企业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仍然证明了企业最终的目标还是价值最大化。这一点对政府在制度调控政策时,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政府应该利用企业的这一明确目标,制度适宜的监管与激励制度。
(3)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博弈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在作出决策时除考虑股东利益以外,还应考虑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乃至整个社区等等的利益。因此,企业除追求利润最大化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实这一理论的推断在理想状态下没有错误。但是,现实中企业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在与个人如员工、消费者的博弈中占据着博弈的上风。首先,对员工来说,在劳动力市场中,需求弹性大于供应弹性。而且,对低收入人群来说,工资是刚性需求。如图,在劳动市场模型中可以看出,劳动需求曲线D和劳动供给曲线S的相交E点达到均衡,该均衡点决定了均衡工资为W0,均衡劳动数量为L0。但是由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务工人员收入较低,人们靠工资维持生活,因此,在供求双方博弈时,在强大的企业组织面前,劳动力供应明显缺乏弹性,进而导致劳动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至D0,即只要比生活成本或法定最低工资高一部分即可在E0达成新的均衡,这样就导致了工人工资、福利被企业吞噬。企业更不会去考虑工人的利益。
另外,同理,垄断市场形成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除此之外,对消费者、社区来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如在购买产品时,不具备专业的识别能力,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不能很好的甄别。又如企业对社区环境造成潜在污染和破坏时,社区不能及时的察觉。在此情况下,根据企业"理性经济人"的特性,企业是不会主动通报的。这时候,政府的作用就尤为重要了,就需要政府制定更严厉的惩罚制度,使企业在做出决策时,考虑到更高的惩罚成本,而主动考虑利用相关者的利益。
四、政府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 社会责任;成本;补偿
一、引言
企业作为以营利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组织,持续获利是这种经济组织得以生存的重要手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不例外,其履行和实现也会像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一样,都会产生成本支出。但是对于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支出,是否会像生产实体产品一样,通过出售该产品而使这种成本予以核销或转嫁呢?或者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得到经济补偿呢?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的方式有哪些?为数众多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均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二、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及其演进
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在《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社会成本”的概念。他认为,“企业应该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解决就业、疾病和老人生活保障等社会负担,企业还应负担由于自身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或社会的危害所产生的成本费用”。西斯蒙第的观点为后来的社会责任成本研究提供了可能性。1950年,卡普在《私人企业社会成本》一书中,以货币化的形式将员工失业、环境恶化和就业及种族歧视与社会成本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补偿研究进行了探索。继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林诺维斯率先提出 “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之后的数十年里,在美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一门新兴的社会责任会计学,社会责任成本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学者也对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完善与补充做出了贡献。刘红霞(200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而支付的成本。同时以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维度(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为依托,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内容范围进行了界定。陈煦江(2010)认为,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的唯经济责任论角度并以此作为本源定义社会责任成本不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因此,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视角来构建社会责任成本体系,有利于理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生成机制及补偿规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法合规、必不可少的支出(不包括偿还债务、返还投资、利润分配等支出)。
林万祥教授(2002)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含义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性体现,主要指企业在从事谋利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但未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社会资源或给社会带来的损失。长期以来,由于受观念、法规、计量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企业并未将这部分成本“内部化”,未能将其作为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计入企业的真实成本之中。其后果是:社会资源的消耗难以实现足额补偿;企业补偿不到位;造成企业成本的扭曲。因此,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分摊社会责任成本,加速企业外部成本的“内部化”。通过查阅大量的此方面研究成果后发现,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研究领域的成果在不断丰富,手段在不断创新,但是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分类、内容与计量方面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没有比较科学系统的体系;二是因为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内容界定标准不统一,这不利于将来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争论在学术界没有得到规范和统一,在综合分析以往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应涵盖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因素。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指在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下,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所产生的成本支出。一般包括社会人力成本、自然资源使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环境责任成本、社区公益成本、安全责任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的成本。对于由社会责任而引发的实际成本支出计量相对容易和简单,而由此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和机会成本却无法准确核算。
三、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构成
广义地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维护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活动、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活动四大领域,相应会产生经营责任成本、维权责任成本、环境责任成本、制度责任成本这四类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界定的三个维度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表述特征,来具体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构成范围。
(一)社会人力成本
社会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使用社会人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包括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职工技能的提高、智力保障及提升、继续教育、职业发展以及保险保障等成本。
(二)自然资源使用成本
企业在开采或使用资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均是资源成本。但这里的资源成本是指其狭义性,即企业因开采自然资源而向政府地矿部门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有偿使用的货币表现。
(三)土地使用成本
不包括购买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这里仅包括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因素所造成的土地品质下降或无法正常使用所支出的成本,一般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将成本分期计入企业成本中。
(四)环境责任成本
环境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国家监管范围之内,由企业自己提供资金或服务用于劳动环境的改善所做出的可货币化计量的努力。如企业为防治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而购置环保设备、污染赔偿费等等发生的各项支出;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应用传统的会计计量、修正的评价计量和未修正的评价计量方法等三种模式来进行成本核算、预测和评价。
(五)社区公益成本
社区公益成本是指企业为社区捐赠及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社会福利所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由于社区投入属于显性支出并具有公共福利性,这时可以采用类比法或逆向求证法来核算。对于一种强制性的社区投入成为必然时,如某煤气厂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二氧化硫排放,这时企业可以参照历史成本法来计量恢复原生态所必需的成本。
(六)安全责任成本
安全责任成本是指企业预防与处置一切与安全有关的事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具体内容可包括安全设备购置、隐患处理、安全培训及保险、人员和财产赔偿等费用。我国对于企业明确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项费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在长期应付款和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立安全费用会计科目,并且对于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款专户,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的现实性
毋庸置疑,企业追求经济利润和减少成本支出永远都是天经地义的,也是企业生存的底线。Irving Kristol(1992)认为,成本利润的权衡是企业生存最基本的技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无私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从属于企业经济行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应对企业经营具有反哺功能,也就是说,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发生所产生的收益要能够补偿企业社会责任所支出的成本。若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企业最终将无法将社会责任继续下去,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成本将会转移到利益相关者身上,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害,最终将这种不良反应传导到企业本身,形成企业的恶性循环。那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从社会责任的收益中得到补偿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会有收益呢?下面进行分析。
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角度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加企业的声誉度。Hall(2000)通过对美国500家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研究发现,标准普尔(S&P)公司的平均净资产倍率接近于6.0,也就是企业价值中每6美元份额中约有1美元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约有2美元沉淀在企业商誉中。
胡孝权(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在无形中产生广告效应,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美誉的企业形象也为员工带来自豪感和责任感,以企业的优良为己荣,增强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提高了工作效率。从政府和金融机构层面来看,企业的善意之举还提升了企业的信用等级,除了可能在金融机构获得低息长期贷款以外,还可以从政府部门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政策扶持、资金配套、免税)等。这些政策性的扶持,将会使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收益增加。陈煦江(2009)在其博士论文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进行了研究。在相关学者现实性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特征,尝试采取以下三种补偿模式。
(一)自主补偿模式
采用这种补偿方式的企业是指那些自身经济基础雄厚,企业整体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自主补偿模式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支出是企业的一种自愿经济行为,不具有外部驱动力的干扰,企业的良或许出于提升企业内外部形象,吸引社会各界对其存在和经营活动关注的需要,或者其经营管理者完全出于报答社会的动机,抑或预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带来超支出的收益。
(二)以企业为主体、其他利益相关者辅助的补偿模式
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的考虑,在履行社会责任之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员工或其他企业等)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那么事后其社会责任成本的补偿在企业消化一部分后,其剩余部分就由利益相关者承担,采取这种补偿方式所有的成本都会足额得到回收,同时也减轻了包括主体企业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压力。
(三)政府独立补偿模式
该种模式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或政府集中垄断的企业;另一种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参与救援的企业。这时所发生的社会责任成本支出由政府全额埋单,企业只是提供人力、设备和技术手段,集中接受政府的协调和调遣。例如,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公司对于省内煤矿发生的所有矿难,无论是否归其管辖,都积极参与救援,接受政府调配,其成本费用支出基本上是由政府独立承担。
以上三种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只是摊薄成本的集中体现,也是目前研究的缩影。但是随着企业整体形象的不断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更多的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会出现,如公益集资、同乡捐助等。
五、结束语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补偿性。国内外学者主要采用评级指数与企业财务绩效相关性的方法研究,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得到经济补偿的结论。研究发现,大多数的研究结论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会得到经济补偿,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价值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看,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综合值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显著的非线性关系。通过这种趋势来看,最终为社会责任成本进行补偿的主体就是全部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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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企业公民
美国的《财富》杂志每年都会发表“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报告,我国也日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强调央企应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近年来像白酒塑化剂、食品行业工业明胶等频频出现的企业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学术界也有学者十分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认为其是除市场和政府以外调解经济的第三只手。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这一概念从学术角度最早由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1924)在《管理的哲学》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包括道德因素。多德(1932)提出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在于它能服务社会。企业不仅受到商业管制法律的影响,还会受到公众态度以及企业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态度的影响。曼尼(1962)认为企业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职权应该明晰。密尔顿・弗里德曼(1970)认为如果公司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就必定意味着其做法违背雇主的利益,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挥霍他人的金钱,并强调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在于提高利润。彼得・德鲁克(1984)提出企业要想能应对社会挑战,就需要认识到要赚钱就要行善,只有当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能够产生利润时,这些社会需要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只有把社会责任转化为商机,才可能真正履行社会责任。
但是,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内涵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但至今无统一认识。从外延上,按照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关系。一部分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责任从属概念(或称同级观),通过对企业的各种责任比较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以布穆尔(1991)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社会责任是基于社会期望或利益所形成的,是企业行为的最低社会标准;以加里加、迈乐(2004)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超过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限度而担负的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斯蒂芬・罗宾斯与玛丽・库尔特(2004)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律责任,是企业内在的、自愿的、主动的责任选择,是指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和政府管制的条件下愿意从事正确的或是合乎道德的、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的事情。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涵盖各种企业责任(或称层级观)。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是卡罗尔(1979)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观点,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底层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其次为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三为企业的道德责任,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映了股东、员工、消费者和社区关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顶层为企业的慈善责任,即企业自愿地促进人类福利的发展,体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最高要求或愿望。兰托斯(2001)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由道德性、慈善性和战略性责任组成。贾迈利(2007) 在卡罗尔和兰托斯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3 + 2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法律、道德三种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和策略、慈善两种自愿性的社会责任。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多是基于国外已有研究发展而来,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和基本内容方面代表观点有:
卢代富(2002)认为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的道德责任,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陈留彬(200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股东负责,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要主动承担其对员工权益、环境、社会公益、环境等的责任。李伟阳、肖(2008)提出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所需满足的四条标准, 并据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解析,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黎友焕(2007)基于动态角度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所应该承担的关于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责任。郭洪涛(2011)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以及已有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中为改善社会福利,如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改善环境、合理分配收入等所采取的主观行动意向。周祖城(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造福于社会而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承担的包括底线责任和超越底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张梅洁(201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种责任高于法律的要求并且是企业自愿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承担这种责任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能够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主要理论回顾
(一)利益相关者
弗里曼(1984)提出了经理们对利益相关者担负受托关系,他将利益相关者理解为那些在企业中拥有利益或对企业有要求权的团体。而伍德(1991)是第一个正式从理论研究上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广义企业社会责任里的学者,并提出相关利益者不仅根据自身的利益,而且基于他们对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理解与可接受度以及与企业社会表现的关系来对企业社会表现做出不同的评价。克拉克森(1995)建立了一个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框架,他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主要和次要之分。詹姆斯(2003)指出了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企业应该对顾客、股东、员工、社区、供应商以及竞争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国学者郭文美和黎友焕(2007)认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企业,除了盈利外,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利益也同样重要,例如,为消费者提品质量保障,关注环境和公益事业等。张兆国等(2012)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并试图建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论框架,以及从实践上促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于:企业应当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个人和群体,也包括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主张企业对顾客、员工、股东和社区等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承担责任。较之于其它理论,该理论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中,落实到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学者们引用最多、发展最为成熟的理论。
(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理论也被用来论证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唐纳森和邓菲(1994)援引此理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提出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系列的“综合性社会契约”,企业自成立起就与社会之间形成了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契约包含一个社会固有的假定和期望,如果企业忽视其社会责任,就会影响到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并试图用这一理论框架将企业伦理研究的实证方法和规范方法协调统一。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1997)认为,虽然社会契约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但却暗含着企业应该要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共同期望的一个潜在含义,社会契约主要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扩展概念,因为它不加任何限制而增强了企业对社会的一些义务。我国学者对综合契约理论也做了不少研究,林军(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与发展是企业与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关系。社会契约理论从合约的角度出发,阐明了企业社会行为要符合社会道德要求。黎友焕(2007)则对企业社会契约和社会契约两个概念做了区分,企业社会契约主要是指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是社会约束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行为模式的一种假设和规则,企业必须要在其与社会的契约中,通过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来进行社会实践。而社会契约则要求企业要努力去改善经济和社会,并且要求这种行为要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值。
(三)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的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被提出,到20世纪90年代得到广泛的传播,而企业公民理论是由米尔维斯等人于2006年正式提出的。该理论从人性假设出发,把企业看成是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公民一样,是“经济人”、“社会人”、“道德人”,在拥有社会公民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符合了“责任铁律”。并且企业公民理论本身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等理论之上的,能够很好地解释和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对象,因此现阶段受到许多国内外学者的推崇。
范・卢杰克(2001)认为,之所以产生企业公民的概念,是企业重新认识了其在社会中的准确位置,那就是基本等同于社会中的公民,并与公民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韦多克(2000)指出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利益者理论的结合。罗格斯登和伍德(2002)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个“企业公民混合经营模式”。阿黛尔(2004)基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认为全球企业公民是看待跨越国家和文化界限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企业公民理论一经产生,很快便传入我国,吴伯凡等(2010)认为企业公民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的成员,因此,企业应当树立公民意识,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李彦龙(2011)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企业公民理论是基于企业的人性假设,不仅具有稳定性,而且体现了“经济人”、“道德人”、“社会人”的层次特性,更加适合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四)战略性社会责任
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伯克和洛格斯登(1996)提出,随后波特等学者(2006)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更为广阔的企业战略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出发,提出企业和社会必须从相互依存的角度去考虑对方。企业不应将经营活动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立起来,而必须寻找到经营决策与社会政策的交融点,并以此来选择与其特定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最终将社会责任整合到自身的核心战略框架中。国内学者眭文娟、谭劲松等(201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战略决策,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并与之协同演进,并首次将战略管理中的协同演进观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战略与组织绩效相互作用的协同演进模型。
战略性社会责任理论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将社会责任提升至企业战略层面研究,认为企业和社会相互依存,但没有一个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战略性地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共享价值,企业才能在对社会施以最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收获丰厚的商业利润。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外学者除了进行规范性研究外,也从实证研究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联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麦克奎尔等人(1988)概括了已有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种种观点,提出两者之间相关性研究的方法,并通过相关性和回归分析说明了企业历史绩效、企业风险程度和企业社会责任高度相关。奥佩勒、卡罗尔和哈特菲尔德(1985)通过构建新模型,进行因子分析、陡坡检验的方法得出结论:企业社会责任倾向和财务绩效间没有统计上的显著相关性;具有前瞻性的、对社会议题关注和董事会中设有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相比盈利性没有统计上的差异。迈克尔・霍姆维斯特(2009)提出企业通过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此项社会责任活动,不仅可以减轻员工的发病率,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还可以通过与员工关系的改善达到控制员工团体的目的,进而促进企业生产率的提高。
国内学者近年来也日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联性问题,周焯华、江卉(2009)从企业社会责任给公司带来的商业收益这一视角来测量企业社会责任,采用了一个多步骤循环分析方法来评估企业的CSR 活动产生的效果。李新娥等(2010)引入时间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绩效的关系,并借鉴国内外分析方法,设计了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指标,以美国企业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绩效之间正相关。魏想明等(2011)选取国内电器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以企业绩效为因变量,社会责任为自变量,建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企业绩效的变动方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动方向一致,公司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呈正相关关系。
结论与展望
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梳理中可以发现,不同理论之间也存在着内在逻辑联系,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一,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有责任心,要将履行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信仰”,不能将之“功利化”。第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特别注意社会舆论,但又不能太在意社会舆论。第三,企业要学会与党和政府“分享”社会责任、利益,实现和谐共处。企业还应认识到权益的主体是政府,企业只是在辅助政府做这方面的工作。
国外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了成熟期阶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基本内容、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一方面较大程度上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但另一方面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的不统一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范式的割裂和混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理论的发展。因此,学术界需要整合多学科视角和方法,构建一个系统的、一体化的核心范式或理论框架。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落后于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还比较薄弱,除了和国外的研究一样缺乏系统性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国内的研究很多都是借鉴或直接引用国外专家、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缺乏对理论的更深层次理解和创新。而实际上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及理论研究都是基于西方的哲学和伦理观,存在价值判断,而我国的哲学、民族文化自古有别于西方。因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必须在自己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和制度上,应该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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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6
(一)概念之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是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说,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①第二类以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为代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除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企业责任,一般还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②第三类,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与企业责任几乎等同的属概念,其涵盖各种企业责任。美国佐治亚大学的阿奇•卡罗尔教授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在某一时间点上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合理期望"。③笔者认为,存在此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学者们对概念的界定范围不同。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宏观上看,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企业的兴衰存亡都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相对于社会来讲,企业的所有责任都是企业社会责任。而从企业角度出发,企业的责任又分为对内的责任和对外的责任,对内企业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有能力对社会承担责任。另外,还要注意企业所指的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因此,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的是营利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等只是非典型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范围没有界定清楚,存在争议也在所难免。
(二)动机之争
除概念界定存在争议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也存在很大争议。曼尼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要素之一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按照法律规定而采取的社会行为仍属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而反对者认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并非公司自愿的利他行为,而是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所表现出来的"外部性"④。与此同时,大部分国学者都在呼吁企业要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目的而不是盈利的手段,更有人提出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应尽与公民相同社会责任的说法。从企业成立的初衷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产生的,如果企业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将很快湮灭于激烈的自由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无从谈起了。"企业公民"更是有别于真正的公民,因为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都会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救助,而企业如果经营失败就会面临着破产解散,因此,企业永远会将生存与发展放在第一位。另外,如果企业的目标多元化,必将对经营者决策造成迷惑,甚至为自己的错误决策找借口,以社会责任作为伤害股东利益的挡箭牌。而且,根据"激励不相容原则",会有经营者为自己谋私利的风险。其实,在科学管理方法和可持续发展观指导的今天,企业追求利润的目光变得更为长远,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表现形式可能不会那么明显。有时甚至,会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来牺牲短期、眼前的利益,我们称之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对现代企业来说有且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事实上,企业仅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并不阻碍其承担社会责任,反而会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动力。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实质上是,由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作用下企业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主动实施的正外部性的最大化与负外部性的最小化。也就是说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起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就像引渠人一样,制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就如自上而下的水,承担社会责任自然水到渠成。总之,企业社会责任不只是企业的事情,企业只是责任的最后承担者而已。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层次划分
同概念一样,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层次划分也是众说纷纭、百家争鸣。其中,卡罗尔的四成分责任说最具代表性,在他构建的"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中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低到高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四种责任。而争议也是由不同的概念界定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等同于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还是包含它们的呢?正如概念中提到的,此争议是由于角度不同所致。笔者认为,企业的责任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其内部责任当然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保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内部责任大致可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的外部责任,它是由企业在履行内部责任时产生的正外部性。相对应的也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内圈为企业的内部责任,外圈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虚线代表两者之间互相占据的变动状态。内圈中的经济责任包括企业为满足自身发展必须生产产品、支付工资等等的经济活动中的责任;而外圈中的经济责任则是由内圈经济责任带来的外部性,正外部性如企业为社会提供了产品、就业岗位、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等等;负外部性如产品质量问题、职业病、拖欠工资等等。内圈中的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而履行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义务,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会包含经济责任,故二者在事实上难以区分;而外圈中的法律责任就是企业在履行内圈法律责任时产生的外部性,负外部性最小化如:企业履行环境法时,会对环境产生最小的破坏,履行劳动法时,会提供最低工资等等,其中提供最低工资是由经济责任过渡过来的。企业道德责任是基于社会道德要求的并期望企业承担的正常职责范围之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企业自愿负担,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行为,它与道德责任的区别在于,如果企业不承担某种社会责任,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同理,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亦是如此。企业在逐利的竞争过程中,因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限制,会为了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得到更广的宣传、获得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而为此付出合理的成本,这就是内圈中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当然,这会为社会带来一定的正外部性,因此,也就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目前看来,企业承担的内部责任大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于企业内部责任是企业主动、积极去承担的,而外部责任则是由其外部性引起的,因此,如何去合理的调控、运用这个外部性,是企业发挥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这就对政府和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存在长期争议,与不同的学科视角和理论基础密切相关。不同等理论基础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有所不同的。但经过仔细推敲、逻辑推理后,会发现各个理论是相互联系、互相贯通的。并可以由此得出统一的结论,就是企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受者,但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社会契约理论与囚徒困境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不同个人基于社会契约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实体,企业的行为实际上就成了一组复杂契约系统的均衡行为。⑤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满足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的要求,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满足社会契约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与要求。⑥也就是说,是在社会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囚徒困境"理论,企业都是理性经济人的情况下,都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如果社会没有良好的企业也社会责任环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比别的企业付出了跟多的成本,也就减少了自身的竞争力;因此,在此情况下企业是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这也体现了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性。
(2)公司治理理论、企业竞争力理论与企业价值最大化
国外更流行的观点是,寄希望于调整公司内部的治理机构中,希望能通过合理的监管配置来起到监督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效果。实际上,如果明白企业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道理就会明白,这样做只会徒劳无功,甚至如"囚徒困境"理论中所述,会导致企业的经营失败。而企业竞争力理论认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这已成为中外学者的共识。很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是道德概念的学者最终也会以此来劝说企业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仍然证明了企业最终的目标还是价值最大化。这一点对政府在制度调控政策时,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政府应该利用企业的这一明确目标,制度适宜的监管与激励制度。
(3)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博弈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在作出决策时除考虑股东利益以外,还应考虑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乃至整个社区等等的利益。因此,企业除追求利润最大化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实这一理论的推断在理想状态下没有错误。但是,现实中企业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在与个人如员工、消费者的博弈中占据着博弈的上风。首先,对员工来说,在劳动力市场中,需求弹性大于供应弹性。而且,对低收入人群来说,工资是刚性需求。在劳动市场模型中可以看出,劳动需求曲线D和劳动供给曲线S的相交E点达到均衡,该均衡点决定了均衡工资为W0,均衡劳动数量为L0。但是由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务工人员收入较低,人们靠工资维持生活,因此,在供求双方博弈时,在强大的企业组织面前,劳动力供应明显缺乏弹性,进而导致劳动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至D0,即只要比生活成本或法定最低工资高一部分即可在E0达成新的均衡,这样就导致了工人工资、福利被企业吞噬。企业更不会去考虑工人的利益。另外,同理,垄断市场形成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除此之外,对消费者、社区来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如在购买产品时,不具备专业的识别能力,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不能很好的甄别。又如企业对社区环境造成潜在污染和破坏时,社区不能及时的察觉。在此情况下,根据企业"理性经济人"的特性,企业是不会主动通报的。这时候,政府的作用就尤为重要了,就需要政府制定更严厉的惩罚制度,使企业在做出决策时,考虑到更高的惩罚成本,而主动考虑利用相关者的利益。
四、政府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1.完善法律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针对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应向在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规制方面有经验的国家学习,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也可考虑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同时修正现行法律条款中不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采取强制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道德上的企业社会责任采取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
2.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评价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进行的,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则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杂志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而在中国,对企业的评价仍然停留在经济指标上,这样的评价体系已不能适应要求。因此,政府应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尽快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在国内设立SA8000认证机构,按照国际公认的SA8000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以解决我国企业要想通过这一认证,必须到境外寻找认证机构的状况。⑦
3.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政府要形成企业员工、公众、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责任监督推进体系。通过宣传,加强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维权意识,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动中来,营造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气氛;政府要利用其在宣传媒体方面的优势,加大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面典型的报道,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整体认知和舆论导向;必须从完善行规、加强组织化程度入手,强化行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对企业的协同管理能力,提升非政府组织的意识和观念。
五、总结
综上所述,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政府在提供外部环境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避免政策波动,致使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已出台了比较成熟的关于社会责任的标准与法律,如:SA8000,劳动法,垄断法、环境法,ISO9000等等,但是大多数企业仅采取观望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对政策的不信任,唯恐投入成本后政策有变。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具有预见性,尽量保持政策一贯性,避免政策波动带来的企业短期行为。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也是相当重要的,如对保护环境的、慈善的、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以达到"胡萝卜加大棒"的效果。另外,还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个人与企业博弈中的筹码,从而督促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