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的含义范例6篇

公允价值的含义

公允价值的含义范文1

公允价值在我国经历了先用后弃、禁而又用的过程(谢诗芬2001),在我国与国际惯例之间、我国与经济合作国之间、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中,我们领略了教训也收获了经验。笔者认为这个用中学、学中用的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必经的、持续的,更是有益的。

一、公允价值概念沿革

2000年2月,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和反复讨论,FASB在SFAC No.7中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如下:“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能够购买(或发生)一项资产(或负债)或售出(或清偿)一项资产的金额”。 2005年10月,FASB又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工作稿,进一步修改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在当前交易中,在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从资产中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支付的价格”。此次修订较 SFAC No.7的显著差异是:取消“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的表述,意在强调“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事实上,如果资产负债交易价格源于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则无需强调“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这一修订用词更加专业、简明精炼。 FASB的SFAS,No.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006)又将公允价值定义确定为:“在计量日,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为某项资产所能接受的价格或为转移债务所支付的价格。”此修订较之前的工作稿定义更加严谨,将“在当前交易中”改为“在计量日”,更加注重时态观,是计量日的时态,而非当前交易时态,二者在内涵上是有差异的。变“在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为“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强调交易以市场参与者定价资产或负债时所使用的假设为基础,而不是参与实际交易的特定买方或卖方的假设为基础,体现市场基础计量,而不是特定个体基础计量。

IASB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也是得到广泛接受的定义之一,它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对公允价值作出了界定:“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2004年4月IAS39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各方之间,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时,所采用的金额。”两个公允价值定义没有实质性变化。

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也非常重视公允价值计量,1998年首次在部分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2001年修改会计准则时,取消了大范围的公允价值;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又重新启用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首次在法规层面上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该定义与IASB/IASC在其制定的IAS39(199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一致。但这种趋同决非会计规则的简单趋同,而是交易实质相同情况下的规则趋同。在表述上与FASB的SFAS157不同。IAS39与CAS公允价值定义没有涉及时态,包括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点,是广义的公允价值,FASB强调计量日,属于狭义的公允价值,实务中更多使用的应是狭义的。FASB用了三个关键词:有序交易、计量日和脱手价格,用有序交易表述在计量日之前一段时间这些资产和负债已暴露在市场活动下,并已经历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不存在强制、清算和迫售交易;用计量日强调交易的当前时态,即非过去时,也非将来时;用脱手价格强调计量日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而非入账价格;隐含的一个前提是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基于假设基础之上。FASB在定义中没有直接提及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等关键词,只用有序交易表述,在解释有序交易时实质内容又体现了公平交易,但更加强调计量日交易的假设性,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更具可操作性。总的来说IAS39、SFAS157、CAS都包含以下要点:一是强调公平交易、熟悉情况、自愿情况下的脱手价格,而非强制、清算和关联交易而产生的迫售价、清算价和关联交易价。二是公允价值是一种估计价格,是买卖双方意欲成交的现行交易达成的金额(葛家澍 2006)。实际上是资产负债表日有关资产和负债价值的估计,是根据当时交易状况对资产或负债的点估计(陆宇建2006)。三是公允价值是交换价格而非价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违背价值规律,公平交易和等价交换的实现不可能存在于任何场合,但也不会出现系统性偏差,是个平均修匀值,但从长期来看,公允价值应与价值一致。

二、公允价值概念研究中的误区

长期以来, 学术界局限于介绍IASB与FASB机构公允价值研究的动态、相关概念理论、应用前景与应用基础等,但对公允价值方法本身、现阶段我国应用公允价值的限制条件及公允价值与其它计量属性之间关系的研究略显不足。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争论与模糊认识。公允价值概念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也是相关研究的基础和关键,随着IASB与FASB对公允价值的含义内涵及外延不断的修订与完善,我国学界在解释与介绍中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曲解。

(一)公允价值不是独立的计量属性

非计量属性说(石本仁、赖红宁,2001)认为公允价值不是一种计量属性,只是一种检验尺度,将公允价值与公允列报、真实公允等标准混淆了。1984年12月, SFAC5提出了五种当时流行的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计量属性。其中,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可变现净值主要用于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和以后的新起点计量;历史成本主要用于初始确认和以后各期的摊销;现值主要是一种摊销方法。尽管SFAC5没有涉及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它彻底动摇了历史成本在财务会计计量中的统治地位。它所界定的除历史成本外的四种计量属性,与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基本上一致,从而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实务中的推广提供了理论框架。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理论上存在三种:非计量属性说和复合计量属性说(裘宗舜,谢诗芬,2001)、独立计量属性说(黄平,2003)。复合计量属性说和独立计量属性说的共同点是承认公允价值是一种计量属性,独立计量属性说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复合计量属性说认为公允价值并非特指一种计量属性,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有:历史成本(历史收入)、现行市价、短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变现净值和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这种观点与IASB、FASB、CAS一致,应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二)公允价值就是现行市价或现值

公允价值和现行市价二者在某些属性上一致,均是计量日的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参考市场上的脱手价值,但从交易费用角度来讲,公允价值不包含交易费用,而现行市价则包含交易费用,所以不能将现行市价等同于公允价值,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现行市价才是公允价值。现值分为两种类型: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和以特定个体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只有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

(三)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对立

人们一提到公允价值的优点时,就往往以历史成本为对立面,历数历史成本的不足,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上,广义的公允价值是包含历史成本的,可以是历史时点上的公允价值,狭义的公允价值才不含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指会计要素可计量的某一方面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IASB、FASB、CAS列举了五种计量属性,并要求“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在列举的五种计量属性中,与公允价值相对的分别是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而并不仅仅是历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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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允价值计量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业务模式不断趋向于多样化、复杂化,企业对公允价值的内在需求日益增长,实际上有些企业已经在会计处理中变相地引入公允价值这一概念。近年来,中国经济始终保持着强劲的增速,不动产和基础材料的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无形资产的价值也日益体现。对于一些历史悠久的老企业来说,其会计报表在现行准则框架体系下基本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回避公允价值的使用导致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前后不一致,在相关性、可靠性及可比性上无法找到较好的平衡点,同时也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始终存在较大的差异。

例如,对于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我国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价,国际会计准则(IAS)在固定资产的计量时除按其账面价值来计量外,还允许按公允价值进行重新估价;在所有者作为资本投入的无形资产计量上,我国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IAS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非货币易,我国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利得或损失,IAS规定所有的资产变换交易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收到资产和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地计量。此时,以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如果主体能可靠地确定收到资产或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除非取得资产的成本更加可靠。

(二)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的必然联系

公允价值之所以被拿来与历史成本作对比,是因为我们常常将公允价值计量理解为按报表日的市价重新计量,如此则公允价值成为公允的现时价值,从而顺理成章地完成了与历史成本的二元对立。实际上,公允价值每期必须进行新起点的计量,静态的历史成本只能量化企业所投入的努力,而预期的资本增值则结晶于动态的公允价值。不过因此指责公允价值不如历史成本可靠却不一定站得住脚。说历史成本更可靠实际上是就可靠性中的可验证性而言;但若究及可靠性的另一层含义的“真实反映”,则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也许要超过历史成本,至少不比历史成本不可靠,比如涉及重大摊配的自建资产。

二、公允价值的含义及其计量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

公允价值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在自愿双方之间现行交易时,不是强迫销售所达成的购买、销售或结算的金额。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公允价值的含义进行理解:

1.虽然公允价值必须在公平交易的不受干扰的市场中才能产生,但若无相反的证据证明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非自愿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

2.计量客体的价值凡不是在市场上达成的,而是其他不同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形成的都不能视作公允价值,因为不同主体得出的价值信息缺乏可比性。

3.在某些事项不存在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则可在市场上寻找相类似的交易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

4.有时在市场上也寻找不出相类似的交易价格,则必须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上估计相关的计量属性,除非市场上存在相反的证据证明该估计是非确当的。

(二)公允价值的计量

1.通常情况下,最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市场价格。公允价值最适用于对金融工具尤其是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计量。这是因为很多金融工具的交易和事项并未实际发生,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亦未履行,也不可能有历史成本的发生,传统的会计很难对其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即现行市场交换价格计量可解决这一问题。此外,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也是按购销双方达成的现行市价即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存货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是部分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2.会计人员无法取得可观察的市场金额时,可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计量。现值计量更能反映形成公允价值的各种要素,包括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对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点的各种可能变动的预期、用利率表示的货币时间价值和包含在资产或负债价格中的非确定性以及一些难以识别的其他因素等。因此,现值计量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具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分析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模式,从相关性的角度来看,有其自身的优势。它与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是相一致的,尤其是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能够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正如前面提到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给人为操纵提供了便利。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方面。选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样一个非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的模糊性计量概念来作为会计计量的目的和手段,相对于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验证性的从事实性基础出发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虽然在财务报告中能提供更为相关性的信息,但在可靠性的质量要求上却不敢保证能提高多少或至少不会减弱。

市场环境的预知性方面。公允价值是通过市场确认的,但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有的会计要素或会计事项可以确认或寻找相类似的市场交易价格,有的却无法寻找而只能估计,尤其对于长期性的应收应付之类的项目,在市场环境的预知性上难以把握。

企业主体计量的一致性方面。企业主体对某些会计要素或会计事项价值的确定,通常是基于其未来收益(或损失)与不确定性的计量(估计),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这种价值信息一般更有助于投资者的预决策即更能提供对企业管理当局有用的信息,但往往与其公允价值不完全相符。

公允价值计量的难度性方面。有许多会计要素如资产和负债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观察的交易价格,将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计量,往往就成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因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等都是不确定的,在计量的操作上往往难度很大,因而现值计量的复杂性亦就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易推行应用的难点。

总之,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在其属性和应用上存在着诸多的困惑,加之影响会计计量模式择用的因素又是多种复杂的,不同的会计要素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对计量属性的不同要求,不可能将所有的会计要素或会计事项都统一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会计系统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逐步与世界公认的计量方法接轨,一种自然的选择就是取长补短、兼容并存,适时地选择相应的计量模式,所以,多种计量模式并存会是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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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平市价;公允价值;金融衍生产品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6-02

金融衍生产品在税收中的估价一直是难点。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年金等具体规则中引入公允价值概念,给相关税收估价以启示。公允价值运用可真实、及时、可核实地反映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进行估价具有科学性。会计学对公允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国税法尚未足够重视。

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估价主要有三个相关标准,即公平市价、市场价值、公允价值。近年来,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在税收估价问题研究更倾向于“公平市价”的运用。从美国司法实践来看公平市价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估价更合理。然而我国税法中尚未有所体现,在有些地方却将公允价值与公平市价混为一谈。

一、公平市价的发展历史

公平市价的第一次使用,可以追溯到“美国诉十四箱夹子案”。此案焦点在于这十四箱从英国船运到美国的夹子的发票记载估价是否有误,若有误,根据1830年美国国会法,该估价不合法。法院指出,公平市价、市场值、现值、真值和实际值都需要相同的查询,到底运用哪一个计量属性才能估算出商品的真正的价值呢?公平市价在估价领域出现。

“公平市价”在税法估价中的第一次运用,应当是在联邦所得税的估价上。其踪迹可以从1918年的《税收法案》捕捉。该法案规定,对于有确定的收益或损失的目的的财产的交换,任何财产的价值等于其公平市场价值的现金价值。①据此,公平市价的存在和使用更有根据,但法案并未进一步解释公平市价的含义。制定该法案的委员会的相关报告也沉默不语。

立法虽未定义公平市价,美国司法裁判则做出阐释,阐明确定公平市价必须通过一定测试。首先,1919年咨询税务委员会的建议,表示这个术语指在买方和卖方的行为是自由的、非强迫的,双方都对标的物的重大事实有合理的理解下的公允价值。②1925年,税务上诉委员会在“休斯诉委员会案”中表示,买方被视为是一个自愿买方和卖方被认为是一个自愿卖方。该委员会指出,任何发生在估价之日后的事实,都不能作为公平市价确定的一个因素来考虑。③

“休斯案”发生两年后,税务上诉委员会在“米尔斯哈德森河羊毛诉委员会”中采用了咨询税务委员会的建议,即公平市价应当考虑在买方在没有被强迫之下自愿买入、卖方在没有强迫之下自愿卖出产品的条件下估值。之后,税务上诉委员会研究认为,这里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都不是真实的、具体的个人,而是猜想的、假设的、抽象出来的对所有与买卖相关事实知悉的人。税务上诉委员会指出,物品的公平市价是通过一对有意愿的买卖双方之间的假想的交易确定的,该交易中,从公平的角度看的话,双方都是在知道所有的事实下不停地讨价还价,并且都被认为对将来产生的结果毫无所知。④193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圣约瑟夫股票场公司诉美国”案中将公平市价的含义明确下来,即公平市价是在通过假设发挥物品的最大效用的基础上得到的。

总之,关于公平市价最重要的司法上发展而来的标准:一是买方和卖方都是自愿买卖的;二是自愿买卖的双方都不是被强迫进行买卖;三是自愿买卖的双方都是假设的人;四是双方都合理地知悉所有与商品相关的事实;五是物品以它能发挥的最大效能被估值;六是不考虑发生在估价日期外的,且不能在估价日期内被合理预见的事项。

二、公平市价的确定

公平市价的确定是一个事实调查过程,调查者必须权衡所有价格的相关证据并得出适当的推理。司法上一致拥护的标准是采用这三种方法来确定公平市场价值,即市场法、收益法以及以资产为基础的方法。在特定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哪种方法是法律适用问题。

(一)市场法

市场法要求将课征产品与在同时期的正常交易中的相类似的产品对比。要考虑两者亦同。关键是可资比较的财产的出卖价格。市场法只有在被用来做比较的产品在质量上与课征财产基本相似时,估值才准确合理。

(二)收益法

收益法涉及收入资本化、贴现现金流。这种方法通过计算课征财产的估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来估价。估计现金流的确定是通过计算可用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剩余价值的现值之和。

(三)以资产为基础的方法

以这种方法估价,就是通过计算再生产该产品所需要耗费的成本来确定产品的价值。

三、公平市价与公允价值的比较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

公允价值有两个独立、相区别的含义,一是会计准则意义上的,一是法律意义上的。

1.会计准则意义上

在会计准则意义上,公允价值通常被会计师准备财务会计报告时所采用。为方便财政核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07条把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个双方自愿而不是受迫或清算现金交易中该金融工具可以被交换的量。如果一个金融工具有一个市场报价价格,那么它的公允价值等于该金融工具的数量乘以市场价格的积。中国的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则规定: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法律意义上

美国大部分州法律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为了对异议股东评估权进行估价或者是在离婚案件上的财产评估。比如,在伊利诺斯州,州议会这样定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是在一个公平和双方自愿的现金交易中可以被买/卖的量;二是该财产在活跃市场中的市场报价,如果有的话;三是若该财产在活跃市场中无市场报价,则定义为利用现有类似财产的价值最佳信息或其他方法所确定的值。①在公允价值的发展中,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产品的公允价值应当与它的公平市价一致,然而,事实上两者并非总是一致的。

会计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对公允价值的解释出入不大,但会计意义上的更精确,操作性更强,结合大量的相关案例,会计意义上的解释更恰当。并且与公平市价更具有可比性。

(二)公平市价与公允价值的区别

中国税法对公允市价尚未足够重视,但并不意味着公允市价对法院在相关案件处理上没有意义。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理应获得重视,并将最终取代中国税法上的公平价格。对公平市价和公允价值的比较,由于中国尚未完全引进和确定公平市价和公允价值,故只能基于其源头—美国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由于运用会计上的解释比法律意义上的解释更恰当,所以我们采用会计上的解释用于我们的分析。公平市价的概念与公允价值的概念在三个方面上有根本区别。

第一,当公平市价要求买卖双方自愿的情形下,还要求自愿的双方要合理地知悉与财产相关的所有事实。公允价值则不要求对相关项目的了解,只预见双方自愿。

第二,公平市价要求自愿买卖的双方都不能受迫进行买卖,但公允价值仅仅要求当事人不能处于强制交易或清算状态。这个要求看来一样。然而,在公允价值定义中,“强制或清算交易”没有明确是不是买卖双方都处于这种状态。公平市价运用到税收上,须同等考虑假设的买方和卖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受到强迫。另外,清算与“强制下的买卖”并非一回事,清算可自愿。

第三,财政部对公平市价解释中的字眼在司法上被曲解,使公平市价具备估值检验的功能。正如上面所谈到的,自愿的买卖双方都被认为是假设的而不是真实具体的人。再如,财产在被估值时必须根据它能发挥的最大效用来衡量。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我们没有发现这些要求的踪影。也就说,公平市价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多的估值检测的性质,而公允价值则无此体现。因此,公允价值在会计意义上比公平市价在税收意义上用义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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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入账价值;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补价;收益

一、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一)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如果还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其结果必定是所确认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偏高,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二)在确认补价收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此公式的缺陷有二:一是只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成本,没有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税金及附加,这样计算,会将收益扩大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二是只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2003年注师会计辅导教材,在计算应确认的收益时,到是考虑到了补价所含的税金及附加的问题,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并且说明,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为负数,应确认为当期损失。但没有说明补价里面含有哪些税金及附加,没有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确认的收益为负数,是否包含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所产生的损失。

(三)在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给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此定义,公允价应等于交换价。如果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其公允价应包含增值税,因为换出存货方是以含税价与另一方进行资产交换的。存货的公允价应由存货的计税价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存货的计税价格为同期同类存货的售价或最近时期的售价。存货的交换价格即公允价格,包含存货的计税价格,但并不等于存货的计税价格。但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注师《会计》及相关辅导资料所列举的例子中,都将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存货的计税价格混为一谈。如2003年注师《会计》第333页例7就是如此。例7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将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与计税价格都认定为350万元,而原材料的真正交换价格也即公允价应为409.5〔350+59.5(350×17%)〕万元;甲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应为589.5〔530+59.5〕万元,而不是530万元;收到的补价应为99 5(40+59.5)万元,而不是40万元。(2)题中应确认收益的计算〔(530-480-59.5)÷530×40=-0.72万元〕是错误的,一是将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530万元减去增值税是错误的。二是从不含增值税的40万元补价中扣除增值税也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应是,应确认的收益=〔589.5-480-59.5〕÷589.5×99.5=8 44万元。

二、修正方法

(一)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针对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应采取以下修正方法:

1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允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针对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针对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存在的缺陷,应采取以下修正方法:

1 必须明确,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分别说明如下:(1)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存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存货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增值税销项税额。(2)如果换出的资产属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因此,收到的补价可能包含有应交增值税。(3)如果换出的资产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资产,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消费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消费税。(4)如果换出的资产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营业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营业税。(5)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行政法规,以上非货币性交易中,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收到的补价里还包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在确认补价收益时,应扣除补价里所包含的应交税金及附加;

3 应明确,只有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才需要确认补价收益。其公式为

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

(三)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时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针对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时存在的缺陷,应采取以下修正方法:(1)存货的公允价值应由存货的计税价格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即存货的公允价应为含税价(2)将存货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增值税及其附加;(3)在确认换出存货收到补价的收益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换出存货的含税公允价值-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换出存货含税公允价值×换出存货收到的补价

(四)修正方法综合举例

例1 甲公司用自产的一批汽油与乙公司的一台设备进行交换。甲公司汽油账面成本为20000元,公允价35100元(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元),加工汽油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应交汽油消费税2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78〔(5100-1700+2000)×7%〕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62〔(5100-1700+2000)×3%〕元。乙公司设备原值为40000元,已提折旧6000元,公允价33000元。交换过程中双方各支付相关费用200元,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补价2100元。

1 甲公司会计处理

(1)判断交易类型

由于2100÷35100=6%<25%,所以,此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性交易原则核算。

(2)计算应确认的收益

应确认的收益=〔换出汽油的公允价(含税)-换出汽油的账面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换出汽油的公允价(含税)×收到的补价=〔35100-20000-5100-2000-378-162〕÷35100×2100=446.32(元)

(3)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换出汽油的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支付的相关费用=20000-2100+446 .32+5100+2000+378+162+200=26186.32(元)

(4)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26186.32

借:银行存款2100

贷:库存商品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应交消费税2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78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用附加162

贷:银行存款200

贷:营业外收入446 .32

2.乙公司会计处理

(1)判断交易类型

由于2100÷(33000+2100)=6%<25%,所以,此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性交易原则核算。

(2)确认交换损失

由于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应确认交换损失。

交换损失=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34000-33000=1000(元)

(3)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汽油的入账价值=换出设备的公允价+支付的补价+支付的相关费用-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0+2100+200-5100=30200(元)

(4)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34000

借:累计折旧6000

贷:固定资产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300

贷:银行存款2300

借:营业外支出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借:原材料30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5300

例2 甲公司用一项无形资产与乙公司一台设备交换。甲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100000元,公允价1000000元,交换应交营业税50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元,应交教育费1500元,以现金支付相关费用1000元。乙公司设备原值920000元,公允价979200元〔其中计税价960000元,增值税19200元(960000×4%÷2)〕,以存款支付给甲公司补价20800元,支付相关费用1100元。

1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判断交易类型略

(2)确定交换损失

由于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应确认交换损失。

交换损失=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1100000-1000000=100000(元)

(3)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支付的相关费用=1000000-20800+50000+3500+1500+1000=1035200(元)

(4)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1035200

借:营业外支出100000

借:银行存款20800

贷:无形资产1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500

贷:现金1000

2.乙公司会计处理

(1)判断交易类型略

(2)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交增值税+支付的相关费用=920000+20800+19200+1100=961100(元)

(3)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20000

贷:固定资产9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1100

贷:银行存款21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9200

公允价值的含义范文5

【关键词】入账价值;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补价

一、非货币易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一)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如果还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其结果必定是所确认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偏高,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二)在确认补价收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此公式的缺陷有二:一是只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成本,没有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税金及附加,这样计算,会将收益扩大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二是只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三)在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易准则给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此定义,公允价应等于交换价。如果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其公允价应包含增值税,因为换出存货方是以含税价与另一方进行资产交换的。存货的公允价应由存货的计税价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存货的计税价格为同期同类存货的售价或最近时期的售价。存货的交换价格即公允价格,包含存货的计税价格,但并不等于存货的计税价格。

二、修正方法

(一)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允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针对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1.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分别说明如下:(1)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存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存货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增值税销项税额。(2)如果换出的资产属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免予征收增值税: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因此,收到的补价可能包含有应交增值税。(3)如果换出的资产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资产,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消费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消费税。(4)如果换出的资产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营业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营业税。(5)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行政法规,以上非货币易中,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收到的补价里还包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在确认补价收益时,应扣除补价里所包含的应交税金及附加。

3.只有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

公允价值的含义范文6

一、非货币易

定义:非货币易指的就是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以非货币的形式进行的资产交换,此种交换没有涉及或者只是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这时涉及的少量的资产指的是补加。进行非货币易的时候,交易双方交易的是非货币性的资产,那么传统意义上所说的收入确定以及资产计价等一些原则在这个时候是不完全适用的。

非货币易虽然是交易方式比较特殊,但是也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商品交换一般原则。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经常因为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不等,所以价值少的一方要补偿给给另一方一些货币性的资产,这种补偿就是补价。补价虽然不会影响交易的价格,却可能将交易的性质改变。判定非货币易的标准是补价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值小于或者等于25%的时候,交易即为非货币易。

二、补价中是否含有增值税

从前面的叙述中可知对于非货币易来说,补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术语,因为补价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与25%相比的大小直接判断了交易的属性,是属于货币易还是属于非货币易。所以,应该在《准则》中给补价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可以将其这样定义:进行非货币易的过程中,交换双方所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差值,也就是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的货币性资产。

在《准则》中并没有对补价金额以及补价中的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从其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以及《准则》指南可以看得出,我国在进行非货币易账务处理的时候,补价金额是按照交易双方非货币性资产的差额来确定的,并且补价中不含有增值税。

笔者的观点是这种处理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原因的第一点,《准则》与《准则》指南中所说的公允价值指的是双方进行公平的交易,并且都对情况比较熟悉,而且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所进行的资产交换等的交易。

确定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原则:若对于该资产来说,其市场是相对比较活跃的话,那么它的公允价值就是它的市场价值。若资产的市场不怎么活跃,而与之相似的资产的市场比较活跃的话,那么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就要根据该资产相似的资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另一种是与之相似的资产也不存在活跃的市场,那么其公允价值就只能以适当的折算率对其生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评估来进行确定。而计税价格就是国家税法中规定计税依据,由于我国的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健全性,所以取决公允价值的时候比较盲目、主观。准则指南中把公允价值与计税价格划等号是不合理的。对于补价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对于增值税来说实行的是价外税,它的销项税额要由购买的一方来支付的,也就是说当增值税不等于零的时候,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与计税价格不相等的。

补价中不含有增值税观点不合理原因的第二点,如果交易中补价不含增值税的话,那么就可能导致交易变得不公平,由于一方缴纳了增值税,而另一方却没有缴纳或者比一方缴纳的稍等的话,就会增加缴纳少的那一方资产的市场价值,再加上交换时的公允价值没有含税,所以交易是不公平的。

三、非货币易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本部分笔者主要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性质及其会计处理两个方面对增值税进行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非货币易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性质

虽然准则以及准则指南没有对增值税下一定确定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一种资,而进项税的形成是根据过去交易的事,并且归那些取得了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拥有,在最后的时候有两条出路,一条是将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可以使资产增加;一条是将增值税作为增值税应该交的的一项扣减项目。从而使债务减少。但是无论选择哪种出路,都将会给企业的未来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由此说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被看做是资产的一种。

并且,应该将进项税额部分确定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这个问题要根据资产的换入的一方对换入资产的持有目的以及管理的方式来确定。也就是说,当换入方把换入的资产是看做自己使用的材料或者商品的话,其目的是想销售或者是连续生产,那么因为将进项税额的一部分按照确定的金额抵扣本期交易应交纳增值税,那么这时候的进项税也是相当于货币性的资产,也应该根据补价的含义把这部分的进项税额看作为补价进行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换入的一方把换入的资产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目的持有,或者是按照固定的资产进行管理的话,那么由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这部分进项税额要计入固定资产,是不能进行抵扣处理的,这时候应该把此部分进项税额当做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

(二)进行税额的会计处理

1、关于入账价值与增值税

对于交易后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与增值税的两种观点。观点一:在进行非货币易前,根据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将其增指数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再按照换入时公允价值占资产总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出换出时账面价值总额减去进项税额余额进行分配,来对该项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进行确定,也就是采用了先扣再分的方法。这样计算是比较合理的,并且既与准则指南一致,又是根据公允价值计税的。

第二次修订的《准则》中这样规定,在企业进行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易时,要按照换入时的公允价值占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入账价值进行分配来计算出每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没有涉及到补价的时候,交易的双方要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确定,不可以确认收益;若是涉及到补价,补价的收到一方要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损益确认,并且计入到营业外收入或者是营业外支出,可是却没有对如何处理进项税额进行说明。

观点二:也就是先分后扣的方法,即现根据非货币易中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占资产公允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按照其分配价值与增值税进行进项税的计算,两者之差就是入账价值。第二种观点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是符合的,“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那么就要按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规定中的“还应”就是适合先分后扣方法,虽然这种观点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不合理的地方就是计税依据的不可理性,又不符合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又不符合计税几个等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所以以上的这两种观点是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等的情况,二者的差额就可能会被计入营业外的收入或者是存货的入账价值。

2.增值税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进行非货币易过程中,若是换入资产交易是把换入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等,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管理的交易,那么应该将换入资产的市价与进项税额相加之和,以二者之和作为新公允价值来进行会计处理,当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的时候,那么要对公允价值和入账价值进行修正,然后再进行分配。如果,资产的换入方吧换入的存货是作为存货进行管理的话,那么要把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与换出存货支出作差,将这个差来作为补价尽心处理。那么,相对这样的非货币易,在会计处理进行的过程中有以下两种情况的时候是需要注意的。

1、第一种情况是在进行交易性质判断的时候,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根据补价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大于25%的时候,此时的交易属于货币易。实例如下:

甲公司的存货:账面价格是3000元,公允价值也是3000元,乙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格是5000元,公允价值是4500元,两家公司进行交易,甲公司为乙公司支付1000元的补价,且甲公司增值税率是17%,乙公司所受到的补价为1000元,那么其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是4510元,将二者进行相比,1000/4510所得的值是22.17%,比25%小,就可以判定交易是属于非货币易。那么若是考虑到补价中的增值税的话,乙公司收到的补价就应该是1000+3000×17%所得的值是1510元,那么将补价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1510/4510所得的值是33.48%,比25%大,那么也就是说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要按照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类是虽然根据《准则》被认为是货币易,实质上却属于非货币易。实例如下:

甲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是3000元,公允价值也是3000元,乙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格是2000元,公允价值是2510元,两家公司进行交易,乙公司为甲公司支付1000元的补价,且甲公司增值税率是17%。那么可以算出支出补价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值是28.49%,比25%大,可以判定交易为货币易。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在乙公司为甲公司支付1000元的补价的时候,甲公司也为乙公司支付510元,所以重新进行计算可以得出比值的结果的是16.33%,所以这个交易为非货币易。

2、第二种情况是在涉及补价的时候,存货与存货之间进行交易时值得注意的问题。实例如下:

A公司的库存商品十台电脑来交换B公司库存商品两台复印机,A公司资产的账面上的余额是八千元,十万元的公允价值。B公司资产的账面上的余额是九千元,十二万元的公允价值。而A公司电脑计税的价格是十四万元,A要向B支付额外的两万元,而且两个公司都没有做存货跌价的打算,并且在其交易过程中没有其他的增值税等,那么17%即为产品的适用的增值税率。

总结:总之,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首先判定是货币易还是非货币易,然后再按照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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