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筹资工作汇报范例6篇

医保筹资工作汇报

医保筹资工作汇报范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zwm708”为你整理了这篇医保局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情况汇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区医保局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情况汇报

我局高度重视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明确整改工作重点,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及责任股室,明确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扎实推进整改工作的落实,圆满完成各项整改工作。现将我局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问题编号220020101301842反馈1:医疗报销能实施跨省异地报销,比如广东的医保在广西就报销不了;2: 医疗保险是否能实施跨省买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已严格按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实施跨省异地结算。二是按规定,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如外出务工、在校生按照当地征缴文件参保。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已经实现跨省异地报销,但需要在参保地进行备案手续,根据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跨省异地报销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地点为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原因要写清楚是异地安置或居住、常住工作、还是转院转诊等,就医地填写需要去看病的地方。二是按照当年的征缴文件征收,如2020年根据《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阳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9〕105 号)规定实施。

已完成整改。

二、关于问题编号220020101302746反馈医保缴费个人缴费高,每年都有增加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已严格按桂医保发(2019)23号、桂医保发(2020)46号文件实施;二是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争取群众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全自治区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都是逐年提高。自治区制定方案征求意见时,我们建议每2-3年提高一次个人缴费标准档次,比较符合群众预期要求,减轻群众负担。二是今年以来,区医保局发放了6.3万余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1)要求帮扶干部入户宣传发放,确保每户贫困户对医保知识全覆盖;(2)发动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宣传,在醒目位置摆放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取阅;(3)在布洛陀广场现场宣传、十字路口红路灯LED屏播放医保政策宣传视频和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及解读,确保医保政策在全区范围进行全面覆盖。

已完成整改。

三、关于问题编号220020101302767反馈医保政策宣传不够,医保局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医保政策宣传,而不是只注重政策执行不到位时进行处罚的问题。

整改措施:1、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二是印制医保相关政策宣传材料;三是到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比如布洛陀广场)或者下乡镇进行政策宣传;四是在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

整改完成情况:今年以来,区医保局发放了6.3万余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一是要求帮扶干部入户宣传发放,确保每户贫困户对医保知识全覆盖;二是发动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宣传,在醒目位置摆放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取阅;三是在布洛陀广场现场宣传、十字路口红路灯LED屏播放医保政策宣传视频和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及解读,确保医保政策在全区范围进行全面覆盖。

已完成整改。

四、关于问题编号220020101302763希望跨地就医/医保报销更完善;合作医疗费用一年比一年高,报销金额越来越少;农合贵,报销比例低,建议可以提高比例,降低药费。门诊报销太少,刚报得200;农合每年要交250元,门诊报销只有200元,看一次门诊一年的报销都用完了,只有住院才报销得多,可是不生大病谁住院?但是每年小感小冒上医院也不少,只能看门诊;门诊报销太少了,医疗费用太贵了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已严格按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多了解多支持。

整改完成情况:1、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第八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及门诊医疗待遇。 (一)筹资标准。门诊医疗统筹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用于门诊医疗保障,参保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视年度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当年门诊医疗统筹不足支付的,从基金中支付。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五)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第八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及门诊医疗待遇。(五)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文规定,医保筹集标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组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以及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

4、根据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跨省异地报销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地点为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原因要写清楚是异地安置或居住、常住工作、还是转院转诊等,就医地填写需要去看病的地方。

5、已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用耗材、药品“零差价”政策,药品贵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6、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群众诉求,建议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至300元,减轻群众负担。

已完成整改。

经过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局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整改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整改为契机,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增强干部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医疗保障的建设工作,不断增强医保干部优质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全局工作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增强群众获得感。

医保筹资工作汇报范文2

一、筹资目标

以派出所2014年9月底统计数据为准,全镇农村户籍人口参合率达99%以上。

二、筹资对象及标准

(一)筹资对象

1.全镇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在外务工人员、中小学生、户籍未迁出的大中专学生)。

2.全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确有困难,又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或失地农民。

(二)筹资标准

2015年的筹资分各级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纳部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以家庭为单位整户缴纳。

三、筹资方式

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村(居)统一收缴,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统一代缴。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0日-9月30日)

召开全镇新农合筹资动员大会,对筹资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晰政策,明确目标。各村(居)召开筹资动员大会,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宣传资料》,深入宣传,确保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集中筹资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1.各村(居)组织收缴农民个人筹资部分,并出具全省统一的新农合筹资专用收款票据,及时将筹资款上缴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存入基金专户;同时做好缴费信息的登记,确保参合农民的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2.医疗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的参合登记工作由镇民政所组织实施。

(三)查漏补缺和核对与录入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村(居)要抓好查漏补缺工作,要注重外出务工人员或长年不在家人员的参合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我镇2015年新农合筹资任务。

各村(居)要做到参合人数(包括特殊人员)、筹资款、登记表、收款专用收据、合作医疗证“五相符”,并于12月5日前将继续参合花名册、参合汇总表和新增参合登记表交镇财政所核对汇总,经镇财政所核对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统一报送镇卫生院录入并备案,卫生院于12月11日起组织相关人员在新农合网络上录入参合信息,确保不漏录、错录,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五、逗硬考核

将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凡参合率达到99%以上,对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居)奖励800元,在1000人以上2000人一下的村(居)奖励700元,在1000人以下的村(居)奖励600元。对未完成任务的村,用10月工资的40%作为对村社干部的绩效考核,完成95%-99%的惩30%,完成95%-90%惩50%,完成90%以下惩100%。驻村干部则用10月绩效的200元作为考核,按未完成的比例处以罚金。

六、工作要求

医保筹资工作汇报范文3

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

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区、县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初审;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

四、用人单位负责汇总参保人员支付的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急诊留观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易地安置和外埠就医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欠费期间参保人员支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并发放给参保人员。

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

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按规定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使用“市民卡”刷卡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记账,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一),与区、县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刷卡记账,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诊疗、购药需退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开具退费证明,经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费。

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进行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二),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转入、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各计算一个住院人次,参保人员算一次住院。参保人员转院时,与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支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费用和诊断情况通知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入、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的,每满一个结算期,按规定由个人支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预付金申报审批表》(见附表三)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预付金申报明细表》(见附表四),报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出院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汇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附收入院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九、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治疗终结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汇总家庭病床治疗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汇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自医疗费用发生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汇总,持参保人员在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处方底方、费用清单、费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见附表五)、《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见附表六)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七),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含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费用)大额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持处方底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分别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到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三、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医疗保险欠费后,可以补报欠缴期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汇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诊断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四、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间:

(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 日期。

(二)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参保地区、县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三)区、县医保中心收到申报结算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市医保中心收到区、县医保中心上报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结算。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市和区、县医保中心于每周三向市和区、县社保中心传递医疗费用审核结果,市、区、县社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作。

十五、参保人员在信息网络发生故障等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出具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可持情况证明,于每月1日至20日到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审核结算。

医保筹资工作汇报范文4

为做好我镇2011年度新农合个人筹资工作,根据罗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的通知》(罗合管委[2010]6号)文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筹资标准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独生子女户、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由县财政补助。具体享受财政补助参加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名单以县民政局2010年第3季度名单为准,由县合医中心发至各乡镇合医办。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补助的对象名单由村(居)登记上报镇计生办,经镇计生办审查核实后汇总上报县计生局审批备案。

工作目标

按照县下达的任务要求,2011年我镇各村居参合率水平要求达到96%以上,我镇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时间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12月10日止。

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由各村居组织收缴。各村居要切实把筹资工作当作为农民谋福利、办好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制定筹资工作方案,早计划、早安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扎实开展好政策宣传、参合筹资及信息采集、核对等基础性工作,按时完成筹资任务。

2、广泛宣传发动。各村居应将政策宣传作为重点工作认真部署,采用标语、横幅、海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让农民知晓率以户为单位达到100%。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小学生应以自愿选择为原则,随父母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子女中如属大中专学生或现役军人的不纳入新农合范畴。属城镇或农村的居民户口的居民户或个人和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一律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明确告知农民不得重复参合(保)的政策,向参合农民讲明:要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和收费发票,到各级定点医院就医时应随带合医证和身份证(儿童随带户口簿)。以便入院登记和异地补偿结算。

医保筹资工作汇报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农民自愿参加的筹资原则,本着切实为民、积极稳妥、程序规范、手续简便的宗旨,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完善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推动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年全县农民参合率以乡镇为单位达95%以上,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由县民政局全额资助参合,农村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定资助方案资助参合,参合率要达到100%。

三、参加对象

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障,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全员自愿参加。一户中个别人已经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仍须按户全员缴费。

四、筹资办法

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单位等捐助合作医疗基金。

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每人缴纳2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补助120元,共计140元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病的医疗补偿。每个村的任一家庭中,凡父母参合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参合。

五、筹资缴费时间

年12月3日至年12月15日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时间12月3日-12月15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中统一宣传,利用广播、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及广播电视局制作专题、播放滚动宣传标语、播放年度受益参合患者的典型事例等形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动态进行宣传报导,扎实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登记造册(时间12月3日-12月15日)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各乡镇在筹资前以村为单位按照户口本统计好本乡镇的农村人口数、年参合农民数及未参合农民数,民政局要立即展开全县五保户、低保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尽快确定资助名单,做到筹资对象清楚,筹资目标明确。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有关工作,提供农民户籍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12月15日前将花名册(附电子版)报县卫生局和县财政局。

(三)资金收缴(时间12月4日-12月15日)

年各乡镇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从年12月4日开始,以户为单位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筹资工作任务。

1.县卫生局负责对各乡镇筹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医疗政策、知识、资金收缴注意事项、各种基础信息采集、各种表格填写等业务培训。

2.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健全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筹资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与县合管中心的联系,做好各种筹资数据汇总、工作进度的上传下达工作;认真总结前三年筹资工作经验,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制定周密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计划,确保年参合率达到95%以上。

3.各乡镇、村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验筹资对象户的户口簿,确保人簿相符、坚决按照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对青年家庭一定要讲清互助共济、无病助有病的道理,动员他们全部参合,确保新农合筹资基金总量。

4.农民缴纳个人参合资金后,工作人员要向农户出具缴费专用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

5.加强农民个人筹资的管理。各村收到农民参合资金后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及时转存。各乡镇要组织人力物力,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筹资相关内容的数据核查工作。筹资结束后各乡镇要认真核对各村参合农民花名册,做到缴费数额与花名册的人数一致。县财政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工作进行监督。

6.筹资工作开始后,各乡镇要每天向县合管中心报告筹资工作进展情况。要求以村为单位统计,进度报告由乡镇政府报呈县合管中心,经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四)审核审查(时间12月16日-12月25日)

县卫生局抽调相关工作人员集中10天的时间,全力以赴对各乡镇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审查,12月25日以前完成全县参合农民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县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年农民筹资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部门职责

1.各乡镇要明确筹资工作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报县卫生局。

2.县卫生局要负责宣传资料的提供、设计、制作和发放,并召开系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训会,加大对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掌握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开通热线咨询电话,解答参合农民提出的问题。

3.县财政局负责提供专用票据,负责筹集农民参合资金,并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及时划拨县级补助基金。

医保筹资工作汇报范文6

一、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6]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2006年在全县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1个乡镇中有8个乡镇157750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57.75万元,覆盖率达到了39.8%。2006年9月1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式运转,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共为群众报销医药费157.71万元,其中报销住院费用133.78万元,报销门诊费用23.93万元,节余336.22元,已转入下年度。受益人口9.3万人,其中住院病人6100人。报销超过2000元的有196人,其中经特批为大柳镇茂孙村一白血病患儿报销10000元。通过近一年的运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在被列入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后,我们首先组织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试点方案,制定出台了《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38号)、《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到2006年8月底,筹集资金719.5万元,覆盖率为91%,其中农民每人交纳10元,县、乡财政补助每人3元。省、市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每人5元和2元。我县新一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6年9月1日正式运转,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全县共为参加合作医疗的235655名群众报销医药费719.39万元,受益率为65.6%,其中为15155名住院病人报销住院551.51万元,为220500名门诊病人报销医药费167.88万元。报销达到最高额6000元的有23人,节余2600元,已结转下年。2006年我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主要措施是:

1、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下设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同时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了财务、公示、报销等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了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健康运转。

2、合理确定了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是:乡镇卫生院门诊药费报销10%,各项检查费报销4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总费用的40%,最高报销6000元。到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以下比例报销费用:住院费用3000元以内(含3000元)部分,按30%比例报销;3001-5000,按35%报销;5001-8000元,按40%报销;8001-10000元,按45%报

销;10001元以上,按50%报销,最高支付额6000元。

3、与群众签定《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为体现群众自愿参加,又能保证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群众受益,我们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群众签定《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对筹资标准、各级补助、报销比例、就医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4、进一步规范了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上,继续实行“乡筹县管乡用”的办法,即由乡镇统一筹集合作医疗资金,汇入县财政专用帐户,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向县政府呈报计划,经县长批准将全年基金总额平均到十二个月,由县财政局每月25日拨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到县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就诊结束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身份证》、出院证明、发票等有关手续回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

5、建立了公示制。从2006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我们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目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就医程序等内容全部公开,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底将本乡镇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在医院门诊和有关村庄进行张贴公示,每季度末向乡镇政府汇报一次情况。被列为全省试点县后,药品价格和诊疗收费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老百姓不光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真事、实事,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的大事和好事。

三、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2006年是我县作为省级试点县的第二周期运行年,我们总结已往经验,从方便群众出发,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以宁政发[2006]18号文实施:一是为农民建立了家庭帐户,农民交纳的10元中有5元记入个人家庭帐户,用于门诊费用开支,始终归农民个人所有;二是取消了转诊制度,农民群众在全县任何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看病都可以随时报销,今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全县共有363860人参加合作医疗,覆盖率为92%,筹集合作医疗资金800.86万元,其中省补助资金每人7元,市补助每人2元,县乡补助每人3元。截止到2006年8月底为人报销医药费664.65万元,受益率35.4%。其中为36349名住院病人报销医药费509.26万元,为104351名门诊病人报销医药费155.39万元。三是调整了报销比例:门诊医药费在定点中心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就诊报销10%,各项检查费用报销40%。住院医药费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40%,县级及以上医院3000元以下,按25%比例报销;3001元至5000元,按30%比例报销;5001元至7000元,按35%比例报销;7001元至10000元,按4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支付额4000元。四是改变了经费管理办法,由上年度“乡筹县管乡用”的分灶吃饭,改为“乡筹县管,统筹使用”。

四、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2006年起,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过去7元增加到26元,加上市、县财政补助和农民交纳的10元,我县农民参合基金达到了40元,专项基金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可达到1521.2万元,根据新的提高后的筹资标准,我们深入到乡镇卫生院和农户家中进行调查,结合我县实际及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扩大了报销范围。我们进一步提高了对农民的报销比例,并以宁政发[2006]25号文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实行家庭帐户制度。2006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了98%,继续为农民设立家庭帐户,农民每人交纳的10元记入个人帐户,用于门诊看病,用完为止,用不完转下年度使用。同时继续实行县内无转诊制度,群众看病在全县范围内的任何定点医疗机构都可报销。经县级医院会诊同意转市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回县级医院报销。

2、建立长效筹资机制,实行连续交费制度。2006年由政府组织,按全县农村人口的100%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9月1日后(即省级试点县第三年度开始运转后),农民群众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时,从报销的医药费用中预交全家下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同时签发下年度《就医证》,2007年以后,不再由政府组织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3、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定点卫生室按家庭帐户的100%报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按45%报销,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住院3000元以下按40%报销,3001元以上按50%报销,封顶线为8000元。同时将产科纳入了报销范围,实行定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