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的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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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的内容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1

关键词:企业;公正;契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188-02

一、企业伦理与企业发展

企业伦理也称商业伦理,是指蕴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生活中的伦理关系、伦理意识、伦理准则与伦理活动的总和。伦理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人(股东)、员工、消费者、上下游合作者、竞争者、媒体等的关系。伦理意识包括企业的道德风气、道德传统、道德心理、道德信念等。伦理准则包括营销准则、分配准则、生产准则、信息准则等。企业伦理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作用于企业,其职能与企业法规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企业法规反映的是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管理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和外在性。企业伦理则依靠内在的信念起作用,体现了自学性和内在性。两者互为补充,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二、企业公正

企业公正是企业伦理的根本原则,也是现代企业的管理原则之一。企业公正可分为两大类:企业的外部公正和内部公正。本文主要阐述的是企业的内部公正。

分配公正。企业内部分配是一项非常复杂、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同类型的企业可有不同的分配原则,但都务求公正。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内部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根据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形式,分配兼顾公平与效率两大原则。在这种分配制度下,职工的收入主要为劳动收入,还有部分是参与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带来的非劳动收入。这种分配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由市场进行配置,生产成果的分配原则只能是按生产要素:劳动、资金、经营能力、科技、信息等的贡献进行公正分配。只有不同的生产力要素共同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创造财富。因此不同生产力要素共同参与分配是分配公正的要求。企业在分配运作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以市场工资率作为确定企业各岗位基本工资水平的参照;(2)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作为企业内部分配的基本工资制度;(3)以工作业绩作为激励的依据和标准;(4)将骨干职工作为企业分配政策倾斜的重点;(5)区分知识性工种和经验性工种,适当提高知识性工种的工资水平,有利于保证职工的稳定性,增强企业的知识含量;(6)选准企业的重要功能部门,适当重点部门的工资水平。

用人公正。这是对工种职位的分配,涉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擢拔和解雇、奖励和惩罚等方面。这种用人方面的分配公正比起上述钱和物的分配公正来说,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更加重大。实际上,用人公正是最大的公正,因为事情都是人来办的,倘若企业员工都各得其所,用其所长,必能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提高企业的效益。例如,海尔成功秘诀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实行“人本管理”的管理模式。海尔说,优秀的员工创造优秀的产品。事实上,无论企业取得怎样辉煌的业绩,都是人来创造的,人力资本在企业所拥有的资本中是最能动、最活跃的资本。人本管理的思想要求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价值,这也是培养企业内部高度凝聚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海信坚持“技术是根,创新是魂,人才是本”的经营理论,始终把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创业之本,竞争之本,发展之本。相同地,为使企业成为人才聚集的高地,海信以“三个留人”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定位: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文化留人。关于人才的选拔、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了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使每一个有能力、有事业心的人都能在建设海信的事业中发展自己的能力、实现自我抱负。这些成功的事例都说明了人才是企业发展灵魂,公正的工作环境是吸引人才的首要条件。

三、伦理公正

伦理学以道德为主要研究对象,道德包含着许多范畴,“从作为古希腊时代‘四达德’之一的公正,到中国儒家伦理源头的义(英译为justice,即公正),中外道德史表明,公正乃最基本的道德,是其他一切善良美德,包括大公无私等崇高道德的基点。”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西方伦理学的开山鼻祖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克伦理学》中断言:“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于是有学者指出:“西方伦理学史几乎都是一部公正思想史。”两千多年来,西方伦理学家们一直以“什么是公正”为论争的焦点。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把公正定义为:等利(害)交换的善行。根本地说,则是权利与义务平等交换的善行。他指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相等,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相等,是个人公正的根本原则。从古今中外各伦理学家争论的观点中,王海明把公正原则归结为五条:(1)品德原则:按照品德分配权利;(2)才能原则:按照才能分配权利;(3)需要原则:按照需要分配权利;(4)平等原则: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权利;(5)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其中,贡献是社会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源泉与依据。所以,贡献原则是公正原则的根本准则。根据现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平等原则最终都是以贡献原则为根本准则的。

四、企业公正与伦理公正的契合

企业公正虽然也是一种德性规范,但这种德性的规范既与伦理范畴的“公正”相区别,又相联系。企业公正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方面,是公正原则在企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外部公正和内部公正,是对企业中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并且企业公正直接应用于物质性生产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伦理公正可理解为社会公正,涵盖了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和各种社会利益等内容。“社会公正具有两大特征:一是维护基于政治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保障社会平等与生产效率的最佳结合。”[1]10社会公正概括出的是基本的公正原则,而且这个公正原则可应用于一切关于公正的领域。

尽管企业公正原则不同于伦理公正,但两者又是紧密联系的。企业伦理在企业发展中的现实作用是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促使企业增加效益。企业公正可以为企业吸引住人才并且创造出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从而为企业追求最高效益提供有利条件;伦理公正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遵守规范的前提下以提高效率为目标。这说明了在根本上,(正当的)“效率”促使企业公正和伦理公正实现契合。这种契合体现为:第一,伦理公正的含义:以贡献为依据实行等利(害)交换,正好概括出企业内部公正的实质。企业内部分配公正和用人公正,是企业员工之间最基本的权利平等,也就是说在相同的条件下,员工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工作机会、晋升机会、平等的收入和工作待遇。分配公正、用人公正是对员工所付出的劳动和劳动所得这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所以,说到底,也正是“以贡献为依据实行等利(害)交换”。第二,伦理公正原则是对企业公正等的抽象概括,对企业公正有指导作用。实际上,企业伦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准则,是企业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制度的关系、制度与制度的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抽象概括。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内部人员所享有的公正的权利是人的权利平等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最终目的”的基本要求。这体现了企业公正以伦理公正为基本准则。依此,伦理公正可指导企业公正的价值取向,是企业公正原则的确立及其内容设定的准则。第三,企业公正的发展丰富了伦理公正的内容。企业公正以提高企业正当效益为目标,其发展促使生产效率的提高,在物质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会有更高的要求,因而企业公正的发展促使伦理公正内容更为丰富,进而推动伦理学的发展。

从哲学角度,伦理公正与企业公正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共性是对个性的抽象概括,其一般原则对个性有指导作用。“人类道德史和伦理学史表明,没有公正,就没有道德;没有公正论,就没有伦理学。同样道理,没有企业公正,就没有企业伦理。所以,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学科的企业伦理学,首先要应用社会公正的一般理论去阐明特殊的企业公正问题。”[2]18“西方当代伦理学的发展史证明,应用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阐明社会公正理论所揭示的普遍性公正原则,如何应用于各个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如何为界定具体领域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供道德尺度,指导解决各个社会生活领域的公正问题。”[3]103因而在实践中应当重视这两者的关系。出色的企业管理者应当既精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勤于企业伦理理论的学习,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完善理论,把企业的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从单纯的逐利行为发展到价值追求行为,这种价值追求已超出了物质利益的狭小范围,扩展到社会价值、精神价值等广义范畴。这符合时展的要求,表面上看似乎是舍弃了一部分利益,但实际上却是在为获得更大的长期的利益而耕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以“提高正当效率”这一共同点有机地契合了起来。并且,这两者的契合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企业公正作为应用伦理的一种具体的德性规范,对企业公正与伦理公正之间关系的研究,实际上也是对于应用伦理与伦理的关系在具体规范上的研究,因而研究企业公正与伦理公正的关系有利于明确和深化应用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促使伦理原则更贴近于实践,同时也有利于伦理原则更好地指导应用伦理。

参考文献:

[1]罗国杰.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1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2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问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服务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法院审判过的案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当事人就是不认可。只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很大程序上是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情况。审判公开是判决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法官审案,代表的是国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便于公众监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一种好形式,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违反宪法的立法精神的,理应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结合,有利于法官选任上的优化及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出发,法院系统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由原来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改变为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为辅的新体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独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克服独立审判原则因缺乏直接的办案主体而难于实现的弊端,并杜绝法院内部那些“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违背审判规律、独立审判原则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这一独立审判原则可以抵制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从而保证了法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这一独立审判原则也并没有使法院脱离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因为,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而且应该是政治领导、理念指导,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对法院的人事任免、错案追究等方式实行法定监督。由于法官明确成为独立审判的主体,就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履行错案追究制,从而促进法官严格执法。一句话,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落实和保障,法官不独立法院就不可能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不用顾及所谓的“上级旨意”。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树立大局意识。其次,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现在当事人上访、缠诉、闹事等事件的发生,深究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须学好法律和法规,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要辅以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业务素质。第三,法官必须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具体地说,改进思想作风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作风就是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勤政廉洁”;改进生活作风就是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断进取”;改进学风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首先,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了司法民主,监督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

注释:

1、王胜俊:《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的观点;

2、汤维建著:《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一)》,于2008年4月26日访问;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3

    [内容提要]:本文深入阐释了政府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共政策的关系,论述了为了体现社会公正公共政策要遵循的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如何具体的渗透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每个环节。作者较有创意地提出了社会公正的概念,指出,发展元政策,定性问题定量化研究技术,灰色评估等技术是提高公共政策质量,从而使政府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

社会公正是一种关于社会价值取向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里,社会的不同利益主体(包括个人)遵照同一规则行动,在此规则下,他们保护与追逐各自应得的利益,最终实现彼此动态的利益均衡。那时,每个个人的生存空间都是不断扩展的。

社会公正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目标状态)。。。。。。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4

教育的公正发展是社会公正发展的基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都取决于教育的发展。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更是如此。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南缘,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甘孜州的教育的发展由于受到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历史沿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教育的总体发展仍然很落后。教育和教育制度的不公正不仅制约着当地的文化、经济、生产力水平等的提高和建设,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只有解决好该地区教育公正及教育制度的公正发展问题,才能真正为甘孜藏族自治州实现中央针对藏区工作提出的“跨越发展,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奠定基础。

教育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更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特征。从教育公正的内涵上来看,包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和受教育者成就机会三个主要方面。而义务教育是教育中最重要最基础的一部分,也是整个教育平等、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一个基本点。

当前,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的公正发展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学术界对国内教育公正的研究多是以理论研究为主,学术界对教育公正问题的关注大都随国家教育政策的变化而改变,但大都是从政治层面进行解读和研究,实践研究相对较少。从总体上看,对教育资源配置、制度政策、弱势群体进行专门研究的文章较多,但是涉及到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教育公正发展问题的研究较少。

教育的公正发展是社会公正发展的基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都取决于教育的发展。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更是如此。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教育的发展由于受其特殊的自然地理、历史沿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教育的总体发展纵向比有进步,横向比仍很滞后,因此,只有解决好该地区教育的公正发展问题,才能真正为甘孜藏族自治州实现中央针对藏区工作提出的“跨越发展,长治久安”战略目标奠定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人们有更多机会接受教育的同时,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教育相关政策的颁布与实施,教育领域的公正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接受适当的教育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且应受保障的基本权利,也是每个公民获得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在教育领域中受到损失,那么在政治或经济领域中的权利也可能受到影响或损失。教育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教育公正、教育制度公正的探讨。

教育的公正发展不仅是每一个人公正发展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公正发展的基础,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不例外。四川甘孜州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南缘,地处四川省的最西部。全州总人口103万人,其中藏民族占78.3%,同时还居住着20多个其他的少数民族。甘孜州教育的发展由于受到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历史沿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教育的总体发展仍很落后。要从根本上促进甘孜州教育的发展,就应该在教育发展的策略上实现教育公正,只有解决了教育的公正发展问题,助推全面的社会公正发展才有可能。

鉴于此,研究如何实现民族地区教育公正发展的措施和对策,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并且也是实现藏区“跨越发展,长治久安”战略目标的迫切要求。

一、教育公正与人的发展的关系

教育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然而,教育的公正与否和教育发展内在的不均衡的现象造成了人和社会的发展的不和谐。要对教育公正及其内在因素的分析和反思,就首先应对教育公正和人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从而使得教育真正归属于人。

1.起点公正与人的发展的关系

起点公正意为尊重和保证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发展和基本权利。保障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起点公正的衡量标准。起点公正包括受教育权利公正和受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

受教育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如果一个人因受贫困或受到教育权利分配不公正时,那么这些因素会导致这个人在今后的生活中难以拥有美好的未来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受教育机会均等方面,由于社会出身的不同,

出生在边远农村或贫困山区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儿童不能与城市中的儿童一样,享受同样的受教育的机会。一些儿童因居住地域和家庭经济收入的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得不放弃受教育的机会,或是错过了受教育机会的最佳时期,因此导致这些儿童不能像正常接受教育机会的儿童一样健康、快乐的成长。

2.过程公正与人的发展的关系

过程公正要求每个公民在教育对待和公共资源上享有公正、公平分配。这意味着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儿童在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同时,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资源配置,同时能够完成一定的学习并且达到一定的水平。如“九年义务教育”所规定的一样,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儿童,无论家庭富裕还是贫困,在接受义务教育时,保证所有的适龄儿童进入学校学习,免除学杂费等费用,使用相似的教学设备和学习相似的课程,尽可能的让所有的儿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3.结果公正与人的发展的关系

结果公正体现在受教育者结束学业后,是否能够被社会所接纳的机会均等方面。结果公正也可被看作是“教育效果和教育质量公正”。其实质是,受教育者在同等条件下接受同等的教育水平后所获得同等成功的一种可能性,如平等的经济收入、相似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

但是,由于受教育者之间的个体差异,以及在受教育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受教育者家庭背景、自身性格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即使是每个人都受到了同等条件下的教育,而学业结束后每个人的发展都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结果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证“人人平等”这个原则。

综上所述,起点公正是每个公民在享受教育权利的基本前提,过程公正是受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保证,而结果公正则是所有受教育者结束教育后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二、教育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

教育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的公正直接关系到教育制度公正,也关系到教育领域的正义与公平,进而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

1.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础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核心环节和重要基础。“公正”的理念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可分为经济公正、教育公正、政治公正及文化水平公正等。从中可以看出,教育公正在社会公正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保障人的发展的起点公正,同时还是其他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育公正犹如一面体现社会公正的旗帜,没有教育公正,也就谈不上社会公正。

2.教育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延伸和体现,是属于社会公正的范畴。教育公正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也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因此,我们应通过实现教育制度的公正来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和谐社会的建设,主要以社会公正包括教育公正的建设为前提。教育公正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还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犹如是修建一座大楼,教育公正正是这座大楼的基石,如果不能够保证基石的稳定与坚固,那么这座大楼随时都有坍塌的可能。有了教育公正才可能保证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其他成员处于同一水平线上,才能实现就业机会均等,从而才有知识改变命运的可能。只有依靠社会各阶层的正常流动,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平等,各阶层和群体之间才能实现互惠互利。整个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和谐相处。因此,教育公正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公正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社会公正离不开制度公正。制度是构成社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实现社会与人的发展,制度是人实践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它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起着调节作用。在教育领域中,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具体形式,也是教育有无内在价值的重要标志,还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特征。在教育公正中,教育制度公正尤为重要,教育制度公正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中最基础的重要部分。教育制度公正是全民教育的必由之路,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其重要价值目标就是大力促进教育公正。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5

关键词:教育选拔公正;自由全面发展;圈层结构

教育之于每一个人,是一种生命得以延续、发展和辉煌的手段,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带给人类的福祉应当是相同的。实际上,在高等教育实施的过程及取得的成效中却并非尽如人意。高等教育的选拔功能一方面迎合了社会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又造成了社会的分层和一些矛盾的出现、甚至激化。为了让选拔更好的适应社会分工,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距,笔者对影响高等教育选拔公正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以期获得一些启示,进而有利于我国的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教育公正与高等教育的选拔公正

1.教育的公正

“公正”一词的内涵丰富,不同的学科与视角会对其有不同的解释:经济学中,指“贡献与满足的对称”;政治学中,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在教育学中,公正是一种复杂的形态,教育公正广泛涉及到了教育系统的内部因素,是对人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优质资源的分配关系或者形式。[1]

澳大利亚社会学教授罗伯特?W?康奈尔在《教育,社会公正与知识》一文中指出,人们对教育公正的理解过分强调了其中的社会属性,将这一领域的公正与经济领域的分配公正相对等,狭义的窄化了教育公正的丰富内涵。[2]但现实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教育也会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新经历着脱胎换骨的蜕变,教育公正的实现形式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总之,教育公正在不断深入人心。

2.高等教育的选拔公正

选拔作为高等教育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为教育的社会发展及个体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渠道和路径。所谓的高等教育选拔公正即通过一定的标准与程序对目标群体进行鉴定、区分,并赋予符合要求的群体以相应的接受教育权利的机会。[3]

“选拔”在达尔文进化论中可以解释为“优胜劣汰”,但在教育这个广阔的领域里,尤其涉及了教育系统内外的种种因素后,不能单纯以优劣、胜负来界定选拔的意义,更不能把政治、经济上的某些特权强加到选拔的过程中去。

二、影响教育选拔公正的传统因素

1.政治社会中的教育选拔公正

严格意义上讲,原始社会不属于政治社会,教育未作为一种独立的生活形式从群居生活中分离出来,因而不存在教育的选拔公正问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两个对立鲜明的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此两个时期内的教育,均是统治阶级所享有的特权,教育在理论和事实上都没有公正性可言,教育的选拔公正更无从谈起。

2.经济社会中的教育选拔公正

资本主义社会中,因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分为初期资本主义社会和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两者在政治水平形态上基本没有区别,只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工人阶级逐渐认识到自身权利的不足,从而积极争取包括教育权在内的各项权益的实现。

3.自由全面发展条件下的教育选拔公正

公正是人们对实现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一种理想和追求,“每一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正是教育公正的根本诉求”。[4]在个体与社会的发展中,个体依赖于社会,因为社会为个体创造了政治、经济等条件,即每一主体发展的共性部分,也可以说是系统内因素;个体又独立于社会,因为个体有自主性、创造性、发展性,它们是每一个体的特性内容,又称为系统外因素,它们会对个体的社会选择施加一定的影响。

余家菊在《平等与秩序》中谈到“平等观念的真义是同则同”,[5]教育权之于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如同自由权之于人类的任何社会,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平等享受的,也就是说基点同则平等同。我们所说的教育选拔公正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来讨论的。在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中,教育的选拔功能不只局限于优中择优,它不是以被选者的优劣程度来设定选拔的门槛,而是期待着每一个体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的发展,据此,选拔的公正与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影响教育选拔公正的现实考量因素

人类社会的教育发展从原始社会群体本位中的无主体性到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中的主体性,正是教育选拔公正不断进步的社会依据。

1.影响教育选拔公正因素的理论分析依据

在教育这个社会子系统中,参考管理学中对组织或系统发展的PEST(politics、economic、sociology、technology)宏观分析模型,并结合教育选拔过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将影响教育选拔公正的相关因素进行梳理,并尝试着从教育系统的内部与外部因素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即从政治、经济、自我分析能力、自我技能四个方面来看待并分析影响教育选拔公正的因素,得出的结论更具有人性化和主体性。

鉴于PEST[6]分析模型在管理学中的应用,本文将此模型图做了修改,如下图所示:

对教育系统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最中心的圆代表了个体即受教育者,本文对其从两个方面对教育选拔公正的影响因素进行考量,即主体的自我分析能力和自我技能,次中心的圆代表的是整个教育系统,而教育的选拔也是在其中完成的,它不单是社会单独的一个子系统,更是个体与社会交流的媒介,表现在教育选拔上,即是个体通过教育系统的选拔,与社会之间产生种种的联结与交往。最外层的圆圈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系统,对教育选拔而言,要考量的影响其公正的社会因素即系统外因素,主要指政治权利与经济条件。

2.影响教育选拔公正因素的圈层结构分析

如图3-2所示,教育选拔系统中呈现的是一个圈层关系,个体居于圈层的中心位置,这就决定了无论处于何种社会时,个体都将是教育中心的聚焦点,教育只有通过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才能完全的释放本系统的能量;而社会只有在吸收了作为社会一份子的个体的能量后,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四、结论

由PEST模型推出的“圈层分析结构图”,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影响教育选拔的系统内外因素,它们无法用权重来分配,不同条件下,任何因素都有可能影响个体接受公正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没有哪一个社会能清楚的将影响教育选拔公正的因素加以排序或者分以权重,更没有哪一种制度会明确规定个体与社会在教育系统中的应为与不为。从教育这一形态产生以来,人们希冀的便是教育能为个体及所在的群体谋得福祉,因为“人类有其向上性”,故“教育也应有其向上性”;另外“教育之可能,实由于人类之可塑性与向上性,故向上之性必求发展”。[7]正是人类的这种向上的本性,以及社会发展的规律,才使得我们不断去追求教育的最理想境界,在追求这一境界的过程中,才会不断反观教育选拔的公正与否,从而为个体与社会的前进打好基石,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3] 苏君阳,公正与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4,172

[4] 冯建军,教育公正——政治哲学的视角,福建教育出版社

[2] 罗伯特·W·康奈尔,教育、社会公正与知识.[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7(2)

[5] 余家菊,教育哲学论稿[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10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6

关键词:管理公正;公平;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C93-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6-0129-03

一、管理公正的基本要求

(一)管理公正要求管理者坚持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尺度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人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的重要标志就是每个组织成员能够公正地获得其所应得。在一定的组织范围内,通过对组织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使每一个组织成员得其所应得,是管理公正最基本的内涵。每一个管理组织都是利益合作的体系,管理的主旨在于调整、分配利益关系,而公正是人们利益关系得以协调的准则。坚持公正原则,就要反对任何不劳而获的行为,保证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付出同等劳动都有同等的劳动报酬。管理公正的实质在于组织内分配的公平、合理。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中,个人在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之后,应该得到社会的相应的报偿和认同,但分配公正是管理领域最为复杂的问题,因个人才能、能力的差异带来了实质上的分配的不公平。我们说利益是公正的基础,但这里的利益是指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相统一的个人利益。分配公正要以有利于集体、社会和他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前提。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尺度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杠杆。

(二)管理公正要求用人公正

在当今激烈的竞争中,必须把握住人才这个关键。人才也是一种资源――一种最具活力的资源,用人得当就能带来丰厚回报。从某个角度来说,用人公正也是一种分配公正,因为,用人涉及到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涉及到组织成员的提拔、解雇、奖励和惩罚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用人公正是最大的公正。就我国目前的人事管理现状来看,不少单位仍存在着任人唯亲,用人不当的情况,这必然影响到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在用人选人等管理工作中,必须通过公平竞争,创造一种竞争氛围,让才能和贡献成为选拔管理人才的客观标尺,使单位开创新的管理局面。

(三)要求保证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

一个人是否获得公正,不仅是物质需要得到一定的满足,更重要的是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人格价值得以实现。公正管理应当具有体现个人权利公正的形式和内容,要承认个人权利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坚持人身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要求每个公民都承担组织和社会义务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3]也就是说,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们,总是要对组织、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职责、使命和任务,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尤其是管理者由于处于领导的位置上,与被管理者相比,其行为的影响要广得多、大得多。因此,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认真履行其责任义务,绝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追求享受的特权。

二、管理公正的实现途径

(一)制度保障和监督机制

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制度,制度是管理公正的保证。制度约束非常重要, 合理公正的制度和规则有助于公正行为的形成。在一个长期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论资排辈的晋升制度的单位里,要想实现分配公正和人事公正是相当困难的。所以,一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运行规则越公正合理,人们的行为方式就越趋于合理。从组织管理活动来看,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的决策、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领导制度、监控制度等多方面。要做到制度公正,应该注意制定管理制度的依据,其依据是法律和管理的各项原则,包括人本原则、平等原则、整体利益原则、机会均等原则、调剂原则等。这些制度规定了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何种组织行为或个人行为是公正的,为管理行为提供具体的公正准则。在管理实践中,管理者只要自觉地按规章办事、依制度行政,便拥有管理公正。

我们还要牢固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切实重视行政程序的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就是管理者在职务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长期以来,人们谈到法治往往容易忽视程序的价值。法学教授卓泽渊指出:“实体的正义是基本的正义,程序的正义是必要的正义。实体正义是起点也是归宿,程序正义是过程也是保证。”[4]程序决定了法治制度的运作过程规范性和结果的有效性,反映了管理活动的规律,展示了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保证了管理公正的实施。应该引导组织成员树立程序公正的意识,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管理者确立程序公正观念,以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

管理监控主要是对管理者行为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调控。监控可以分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两种。管理者如果能够通过自我评价或社会评价自觉地改变不公正的行为是最好的调控方式,这种方式要求管理者本身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有正确的公正理念,能自觉或通过提醒,意识到行为的偏差。可是,管理者大多数都是平常的理性人,虽然管理者的职务要求他们有更强的公平正义意识,被管理者期望他们有公平正义意识,但在管理实践中,管理者并非总是理性的,他们在利益的选择中有时可能会把个人利益置于组织利益和其它组织成员的利益上,甚至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人利益,以致对组织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5]因此,实现管理公正既依赖于管理者的道德自律,又依赖于制度以及公众对他们的监督,如果没有外部监控,不公正的行为就很难得到纠正。公民参与管理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减少管理不公的有效途径。应依法对公民参与管理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参与管理法制化和程序化。

(二)管理者应承担起公正的责任义务

尽管一个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是公正的,但管理者在实际处事中不能做到秉公办事,那么管理公正最终还是无法实现。在管理活动中,管理者的公正品德和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由管理者在组织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各级管理者是管理的主体,从管理的总体战略决策,到管理目标的具体实施,他们都处于主导地位。他们是权力的主体,是各种人际关系的协调者,是组织资源的分配者。管理者能否认真遵循公正原则,能否坚持公正的管理方式,都会对管理公正的实现产生直接的影响。

管理者增强公正意识,树立公正观念并以此作为规范管理行为的准则,对于消除各种管理不公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意识是隐藏在权力主体内心深处的道德意识,它来源于对权力行使价值的确认,它驱使权力主体以公正、平等的态度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使他们始终严格地在按照既定的程序对组织事务的问题做出公正的处理。公正观念对管理公正的实现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知道,由于历史的、阶级和环境的差异,曾产生过各种不同的公正观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平均主义公正观、等级主义公正观、报复主义公正观、功利主义公正观和人道主义公正观。这几种公正观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无疑是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管理要求。现代管理的科学公正观应当是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公正观的结合。我们不能把现代管理拉回到绝对平均主义老路,也不能脱离具体历史条件去追求绝对的公正。公正是相对的,它承认差别存在。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管理行为是影响管理公正实现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管理行为不管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都会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都给组织成员以示范和引导。管理行为公正就是要求管理主体在公正的管理理念指导下,根据公正的管理制度的要求公正地进行管理。管理行为公正包括组织行为的公正和管理者行为的公正,但说到底,最重要的是管理者行为的公正。管理者的公正行为一方面可以影响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可以起到表率作用。管理公正能否实现,关键在于管理者自身在管理工作中的所作所为。管理公正不仅是对管理者在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每一个管理者的责任义务。作为一名管理者,必须公正无私地履行管理公正的责任义务,在人事、分配、奖惩等管理领域,做到平等待人、分配合理、唯贤是举、奖惩公正。

(三)营造法治的文化环境

管理公正,有着深厚的人文原因,它反映了人类精神生活理性化和人文化的成就。自由、平等、民主的文化环境,构成了管理公正的精神文化基础。文化环境包括大文化环境和小文化环境。大文化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小文化环境是指每个组织的自己独特的文化,它们都会影响管理的理念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以一定的道德舆论力量为前提的,规章制度发挥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人们的思想觉悟和对制度的认可。当某一管理者出现有违公正的行为时,通过民主监督和群体的舆论压力,很可能会使其自我反省而自行纠正错误。所以,确立一种与时展相适应的文化环境,对于公正管理意义重大。

法治与管理公正是紧密相关的,没有法治的文化氛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管理公正。要大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从根本上消除“长官意志”和家长作风以及各种同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应当看到,还有不少管理者还习惯于人治,以个人意志强制推行自己的决策和主张,很少考虑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这种思想观念如果不加以根本改变,管理公正就根本无从谈起。还要大力培育和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夯实管理公正的社会基础。管理公正是一个领导与群众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统一的过程,没有群众参与的管理是不可能公正的。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法治文化的核心是让群众树立主人意识和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观念,敢于监督领导者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防止权力践踏权利的现象发生。

三、维护管理公正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管理中,公平和效率两者都要兼顾,过分强调哪一方面都会产生不良结果。若过分强求公平,强制实行收入的平均分配,便会严重损害效率。反过来,过分谋求效率,又会严重影响利益分配的公平,从而导致种种不平等现象的出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认为,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寻求正确的平衡。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相互依赖而又相互冲突的矛盾统一体,在由前现代社会正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让公平与效率两者始终保持着适度的张力。

要做到管理公正,必须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讲求公平,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各个群体的利益矛盾,形成合理的利益结构,尽可能使弱势群体受益。我们虽然不追求结果的平均,但却要追求过程平等和机会均等。一般来说,初次分配侧重效率,尽可能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则要注重公平,发挥管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减少过大的收入差距,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等,为困难群众编织一个可靠的安全网。

(二)正确处理公益与私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是管理公正的前提和条件,要保证管理公正就必须使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公共利益是大家的、公众的,它包括每个成员的利益,但它不属于任何人。国家利益第一,公共利益至上,这是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全人类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在管理中,尤其是在公共管理中,如何在照顾公共利益的同时又做到使每个人都享有极大的公正,这是个难度很大的伦理问题。管理者在行政过程中,既要遵循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又不能违反关怀民生的原则。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干预,只应当发生于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情况之下。管理者行政行为涉及到相对人权益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对人权益乃至民生的损害。对客观上难以避免的损害则应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偿,在补偿的考虑上则应尽量照顾弱势群体维持生存的正当利益要求。那种只强调公共利益至上而拒绝考虑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基本生存要求的态度和做法实质上是不道德的和非正义的。面对多种可以选择的处置方法,应该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产生最少不良作用的方法而为之。

(三)妥善协调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改革中要避免权利失衡,必须高度重视处理各个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让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要有效地实施管理公正的调剂规则,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使中等收入群众成为主流群体,成为维护社会安全运行的强大力量。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时,要尽可能遵循公正原则,注意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在制度设计和资源分配上,善于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

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要专门制定一些特殊的倾斜政策,使他们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困难行业及弱势群体的利益;要通过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扶贫济困的友爱风尚,形成平等团结和谐的人际环境。目前,我国仍然存在不少阻碍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平等流动的因素,如代表城乡差异的户籍制度、农民进城就业限制政策、获取公务员的资格条件限制政策等等。这样的社会阶层界限凝固化的结果,必然会造成社会不和谐甚至冲突。要通过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和政策,打破公民之间的所有制界限和身份界限,清除有碍于人员流动的体制藩篱。

(四)妥善处理物质激励机制与精神激励机制的关系

管理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物质激励机制和精神激励机制,而物质激励机制是核心。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物质利益的驱动作用对人们的影响显得愈来愈重要。“‘思想’一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6]必须建立物质利益激励机制,把物质利益与从业人员的实际业绩挂钩,使贡献大的人在经济上得到回报,从而促进敬业精神的发扬。但还要看到,光靠利益激励机制还不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意识和价值实现意识的逐渐增强,人们更加关注人格尊严、权利平等和个体的完整。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告诉我们,人人都拥有受人尊敬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必然追求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所以,从精神层面看,要做到管理公正,关键在于尊重、关心、公正地对待每个组织成员。管理者应从人的高层次的公正需要出发,强化决策的民主性和公开性,营造现代民主管理的氛围,形成和谐平等的人际关系,增强组织成员的参与感和对组织的归属感及成就寄托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0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9.

[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17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3.

[7]万俊人.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