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工作总结汇报范例6篇

交通执法工作总结汇报

交通执法工作总结汇报范文1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及时将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调研报告,编入《浙江人大》公报版,同时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交通执法工作总结汇报范文2

据了解,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支付市场主要有两类机构:一是境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浙江支付宝、深圳财付通等,此二者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批复同意开办跨境收单业务的支付企业;二是提供全球在线收付款业务的境外支付企业,如PayPal等。从两类机构的支付规模来看,95%的网络跨境支付市场由PayPal垄断,目前网络跨境支付交易外汇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真实性审核管理存在难度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存在监管漏洞,易成为非法外汇资金流入的渠道。一是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中,企业不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而是委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用户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交易或者用户私自伪造虚假的交易,通过在合作银行办理购汇业务以套取外汇,再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途径将这些外汇转移至境外,构成非法倒卖外汇或非法转移境内资金的犯罪行为,为境内外不法分子跨境转移“黑钱”提供便利通道。近年来辖区居民举报的ICTS、MT4、VTTrader、Currenex等非法交易支付平台就属此类。二是增加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的,银行原则上不能办理。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银行对Paypal收汇是给予办理的。Paypal业务的特点是用虚拟的电子邮件账户来标识用户,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卡号实行保密原则,屏蔽了真实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影响国际收支核查有效性,银行也因此无法正常履行外汇局相关规定。

2.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被突破一是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被突破。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身名义个人外汇收支的购汇、结汇业务时,银行无法了解其所的购汇、结汇业务中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应地也无法查询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难以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管理政策。二是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被突破。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外汇收支应当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参照机构管理,需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商户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取货款时,由于年度总额以下的结汇业务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商户只需将销售货物收入结汇资金申报在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项目下,便能轻松规避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

3.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流动和结汇下面所说的流入结汇方式是非法的(见图1),但在目前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跨境贸易和虚拟游戏产品交易中却有很大的市场。其具体做法是国内规模较小的个体老板或网络游戏国内服务提供商通过其在国外的Paypal账号提外币现钞或现汇到境外的银行,然后通过地下钱庄将款项结转为人民币,转移到其在国内银行的个人账户上,实现资金收入。

4.国际收支申报项目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多基于传统的资金性质与形式,涉及电子商务中日益普遍的虚拟物品交易则没有具体的申报项目与之对应。以新乡市某外汇指定银行近期办理的一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例,该笔汇入款金额为482欧元,是该市某居民通过互联网出售虚拟产品(网络游戏装备)所得,但在居民前来解付结汇,进行申报时却发现申报项目中并无与之相匹配的项目,最终银行只能选取比较相似的项目(类别:捐赠,交易编码:401000)进行了申报,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管理的建议

1.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制度,强化其主体监管意识一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参照商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标准,建立规范的跨境业务市场准入机制,由外汇局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跨境交易从支付组织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准入监管。二是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位监管职责,由于其在网络跨境支付中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层面对此类机构业务办理予以规范,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要求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个人结售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业务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制度,赋予一定程度的代位监管职责和义务。

2.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框架前提下,放宽个人购结汇主体资格限制,允许第三方支付企业个人购结汇,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政策保障。加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将个人的结售汇信息如实报送银行,由银行查询年度总额使用情况,避免利用第三方支付企业规避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开办网上跨境销售的网店店主,须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且须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成为合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资金性质属于经营性外汇收支,店主须办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严格执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交通执法工作总结汇报范文3

一、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检查阶段(20*年11月3日至20*年1月3日)

(一)准备工作(由相关业务股负责)

1、土地利用遥感动态监测工作图、监测相关表格、监测影像数据。

2、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件、外业记录手簿、变更统计台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近两年的用地审批文件、耕地占补平衡资料、近两年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登记材料和立案查处案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3、各种内外业调查统计表格和外业测量工具。

(二)内业

1、核实遥感监测图上的行政界线,对误差部分进行修正。

2、将遥感监测结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及土地变更调查记录手簿逐图斑进行比较,测绘、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并将两者变化不一致的图斑标注在监测图上,同时在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中图斑号前注明。

3、对地块小,在监测图上地形、地物不明显的地区,可依据变化图斑的中心点坐标,将变化不一致的图斑转绘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便外业调查人员读图。

4、根据调查区域的交通情况及调查图斑的分布状况,确定调查路线,以提高外业调查效率。根据确定的路线及分组情况,整理分好内业填写的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及相关资料供外业调查使用。

(三)外业核查测量

1、按照内业确定的调查路线,对遥感监测与变更调查不一致的图斑逐一进行调查,填写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

2、实地测量。对违法用地严格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对其他用地,实地与图斑一致的,以图斑面积为准;实地与图斑面积不一致的,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将建设用地补测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在详查图上量算面积。地籍管理部门和执法监察部门将测量结果填写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四)整理核查结果

测绘、地籍管理部门对外业核查结果进行整理,将相关内容记录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完成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统计、比较分析。

(五)确定变化图斑的合法性

用地管理、规划管理部门对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审核是否经过批准以及是否符合规划,将审核结果填写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和《违法用地图斑宗地明细表》。

(六)统计、汇总、分析

1、整理《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对经实地调查、测量填写的《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中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填写《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2、汇总分析。填写《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和《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并根据汇总结果,写出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汇总分析报告。

3、县国土资源局将确定专人负责表格填写和数据汇总工作,确保填写的内容规范、准确。

第二阶段查处阶段(20*年1月3日至20*年3月3日)

县局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将严格依法查处,对违法事实清楚、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县国土资源局将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立案,依法处理。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年3月)

第一、二阶段工作完成后,做好迎接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检查验收准备。

二、执法检查成果上报

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县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违法用地图斑宗地明细表》、《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报市局执法监察大队。

第一阶段工作主要由地籍、利用、规保、测绘部门完成。

检查汇总分析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执法检查工作的整体介绍、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2、卫片图斑所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整体情况,包括分类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3、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发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工作完成后,县局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交通执法工作总结汇报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

*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附件2

*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资料汇交细目〖3〗指标单位汇交范围备注水利与渔业水利工程(水库)库容量亿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积万亩≥5标准海塘、江堤保护耕地万亩≥100水产冷库储藏能力吨≥5000渔业港口大中型交通铁路铁路干线铁路隧道长度米≥1000铁路桥梁长度米≥1000火车站等级级三级以上公路等级级一级以上港口、码头大中型独立公路大桥长度米≥1000独立公路立交桥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长度米≥1000飞机场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上内河通航建筑通航吨级吨≥300通信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县(市、区)级以上通信工程电缆长度公里≥500电力核电站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所有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5火电站单机容量万千瓦≥5输变电工程电压万伏≥22工业钢铁厂年产量万吨≥100石油化工厂年加工原油万吨≥50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氟化工厂年产单体万吨≥4其他工业企业占地面积亩≥200非城区50亩以上输油、气管线长度公里≥120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卫(独立)学校在校人数人≥3000高教园区占地面积亩≥200体育场(馆)座位座≥2000影剧院座位座≥1200会展中心大型医院、疗养院床位张≥500城市建设

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长度公里≥3隧道长度米≥250桥梁(含立交、高架)长度米≥100地下铁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万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万吨≥5水厂日供水万方≥5燃气厂日供气万方≥30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万方≥5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积亩≥200城市垃圾处理场容积万方≥500人防掘开式工程底层面积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长度米≥1500其它粮食中转库及储库库容亿斤≥1.5油库库容万方≥5冷库储藏能力万吨≥1火药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省级以上一般建筑楼层数层≥20高耸构筑物高度米≥100高边坡工程高度米≥100矿山(甲类)年产矿石万吨≥10乙类矿山≥100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新建村庄人口人≥1000附件3

*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交通执法工作总结汇报范文5

今天我们在**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省局李局长对我省的国际税收工作十分重视和关心,连续三年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等一下李局长还要作重要指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回顾**6年工作,总结经验查找差距,部署**7年工作,明确任务再创佳绩。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6年国际税收工作取得较大成绩

**6年,在省局党组和总局国际税务司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省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致力税收与经济的和谐发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国际税收工作,坚持依法治税,正确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转让定价审计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工作,完善和规范涉外税收管理,国际税收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一)涉外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6年超额完成了全省国税系统(含深圳)共组织涉外税收收入1299亿多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89亿多元,增长17.1%,其中,增值税收入758亿多元,比去年同期增收近160亿元,增长26.7%;消费税收入约5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收近11亿元,增长23.6%,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约22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收47亿多元,增长26.6%。涉外税收的快速增长,除了经济发展因素外,各地大力加强征管,强化税源控管,认真清理欠税,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如房地产行业的监管,确保了税款的足额入库,超额完成了全年的涉外税收收入任务。

(二)涉外税收执法力度加大

各地认真执行各项涉外税收政策,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全面检查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各地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对本辖区涉外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对在执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找和整改。二是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等审批事项进行了规范,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三是严格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审批工作。四是完善涉外税收征管流程。积极做好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0版的工作及上线后业务运维工作。组织完成《**省国税系统岗位职责体系》及《**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规程》国际税务管理部分的编写工作。五是加强涉外税收宣传,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三)汇算清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主管部门精心组织、科学安排、逐级培训、完善查账报告内容,加强对已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汇缴率、亏损率、真实率、准确率、使用率”五个率,确保了汇算清缴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省的汇算清缴工作在税务总局对全国各省市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优秀单位。

(四)反避税工作取得新成绩

去年我省国税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和突破,在总局考核的立案和结案数以及调增税额两项指标中均居全国第二名,我省的反避税工作总结被总局作为经验材料选到去年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上进行交流。去年我省的反避税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一是抓重点企业调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二是抓关联交易申报。各地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在年度查账报告中对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业务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和披露,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关联交易审核表》有关内容加强对企业关联申报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监控。三是严格执行立结案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立案、结案上报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立结案报告的上报格式和内容要求,大大地提高了我省案件上报的质量,去年我省某户企业的转让定价立案审计报告被总局选为范例挂在总局反避税业务支持网上给各省市参考。四是抓反避税组织建设。各地紧密结合本地税收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创新反避税工作模式。如广州在市直属分局设立国际税务管理科专门负责反避税工作;深圳从基层抽调业务骨干到市局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佛山市局成立全市反避税领导小组;汕头市局在国际税务管理科内设专门反避税工作组;珠海市局采取“工作组+人才库”的组织模式等。五是抓好反避税人员培训。去年3月省局在广州举办了60多人参加的转让定价培训班,由总局安排日本专家授课。9月下旬在大连举办了90人参加的全省反避税人员培训班,还派人参加总局在深圳和长沙举办的反避税研讨班培训班。六是积极稳妥地开展预约定价工作。七是拓展境内反避税的新领域。去年我省的反避税工作除了积极开展“跨境避税”进行调查外,还特别关注通过低出高进规避消费税、通过新设企业套取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困扰日管的“境内避税”问题。

(五)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工作有新突破

为了做好内地和香港、内地和澳门两个税收安排的执行工作,广州、深圳、珠海市局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执行安排中碰到的问题。省局还参加总局与香港、澳门财税部门关于税收安排的工作会谈,参与组织港澳企业界和中介机构执行两个税收安排的宣传咨询活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情报交换的有关规定,圆满完成了总局交办的任务。

(六)政策调研进一步加强

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省局主动向省府提出修订地方所得税减免税规定,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省局还积极配合总局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开展调研,对“两法合并”后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引进先进技术减免企业所得税、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和两个税收安排等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供总局决策参考。

(七)外事工作进一步规范

各地认真按照国家和总局的外事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实际制定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严格把关,依章审批。加强外事工作检查,与省局监察、人事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六个市执行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情况和税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和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行为。

**6年取得的上述成绩,是工作在国际税收工作岗位上的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向为我省国际税收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有些国税机关领导对国际税收工作重视支持还不够;二是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机制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三是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开展不够深入,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是各地反避税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开展;五是高素质的国际税务人才特别是反避税人才不足。上述这些问题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有些是经过主观努力可以克服或部分可以克服的,关键是我们重不重视,有没有战胜它的信心和决心。除了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同志要努力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外,各级国税局的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国际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支持国际税收工作。

二、努力做好**7年国际税收工作

**7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要按照省局国税工作总体要求和总局国际税司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扎实工作,全面完成涉外税收和国际税务管理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工作水平。

(一)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和收入分析

1.加强税源监控。各市要按照总局关于重点税源管理和省局关于大企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按重点税源企业设置台帐,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盈利水平、纳税申报等状况,重点税源企业出现盈亏变化和纳税申报异常时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2.加强收入分析。各地要认真做好涉外税收收入分析和上报工作,特别是要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变化情况,做好深度的税收收入分析,按季向省局报告本地涉外税收收入分析,对收入异常变化的要找出原因,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涉外税收收入任务圆满完成。

(二)充分发挥汇缴、评估、审计三者之间协调互动作用

1.建立健全和利用汇算清缴基础数据库。汇算清缴收集到的数据几乎覆盖涉外企业的开歇停业、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成本费用、盈亏状况、纳税情况等方面,可按企业类型、行业明细、投资国别、所在区域、经营规模、盈亏水平、纳税年度、税源大小、税收优惠等内容进行分类,建立本地管辖的涉外企业基础数据库,并在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后不断充实,为税收收入分析、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各地要重视汇算清缴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利用,省局要在各地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起全省的数据库,为全省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提供信息支持。

2.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各地要按照总局制定的涉外企业纳税评估规程,结合汇算清缴开展纳税评估初评,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充分利用汇算清缴基础数据库、税源管理台帐、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按行业建立比对分析指标体系,合理测算预警指标值,及时发现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存在的疑点和问题,为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提供线索。

3.逐步加大税务审计力度。税务审计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可对长期亏损和零申报的重点企业或纳税评估发现重大疑点的企业,按照审计规程尝试开展税务审计。积极探索联合税务审计,除配合总局做好跨省企业联合审计外,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试点开展跨市县联合审计工作。

(三)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管理

1.加强重点行业涉外税收管理。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今后允许外资准入市场的范围越来越大,由此带来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问题。省局和各地要紧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深入开展政策调研,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和管理问题,为总局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的政策配套管理措施。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外资房地产和外资银行的税收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

2.正确执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今年是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最后一年,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把关,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管理,不能放松和降低审批减免税优惠的条件和标准,对享受各种税收优惠的涉外企业进行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或优惠期限届满的涉外企业不再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打好基础。

3.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测算由于“两法合并”后所得税率、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的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负担和涉外税收收入的影响,及时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对即将实施新税法的反应和动向,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提供服务。要向社会特别是涉外企业做好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为新旧税法顺利过渡打好群众基础。要组织涉外税收人员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正确实行新税法做好充分准备。

(四)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趋向统一后,反避税工作已成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各地要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反避税工作上来,克服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因地制宜地开展反避税工作。为了完成反避税工作目标,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的做好以下工作:

1.科学构建反避税组织架构和人才库。各地缺乏固定的反避税机构和高素质人才是制约反避税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要冲破这个瓶颈,不能靠突破现有的行政编制和机构来解决,只能立足现有条件,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搭建反避税组织架构和建立反避税人才库。涉外税收人员较多的市,可借鉴广州、深圳的做法,设立反避税专门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市局反避税机构与人才库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反避税工作。涉外税收人员较少的市可在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成立反避税领导小组,人员由分管局长、税收管理、稽查、税政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市局反避税工作指挥中心,采取“指挥中心与稽查、税政、税源管理部门、人才库”相结合的反避税工作模式。也可以采用项目管理办法,一个案件作为一个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采取“项目管理与人才库”相结合的模式。总之,省局对各地反避税工作模式不作硬性规定,各地要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找出适合本地反避税工作需要的新路子。

2.着力搭建反避税信息平台。

(五)切实做好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1.进一步提高税收协定执行水平。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维持国家税收和经济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税收协定的执行,规范税收协定执行程序,执行好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要注意掌握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避免未执行或不当执行协定而造成错误行使税收管辖权、产生双重征税、税收协定被滥用等管理漏洞和税务纠纷。由于我省毗邻港澳,在我省的外资企业澳企业占60%以上,因此各地要抓好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两个税收安排的学习宣传和执行工作。为了使各地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两个税收安排,全面深入了解香港和澳门的税收制度,省局将举办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税收安排、香港、澳门税收制度培训班。各地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在税收协定和两个安排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和案例,并提出合理建议。省局将在各市上报的税收协定(安排)执行案例中选择典型案例举办研讨会进行讨论交流。

2.重视税收情报交换作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查证跨国公司在跨国劳务、投资与经营中是否存在偷避税问题,提高国际税收征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的有效途径。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均有情报交换条款,但我们多数时候是为别国提供税收情报而几乎没有向别国提出提供情报的要求,不会利用情报交换来扩大国际征管力量。这种现象要引起各地的重视,尽力改变这种不平衡状态。为了充分发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反国际偷避税方面的作用,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情报交换日常工作,并按时按质完成总局省局交办的税收情报工作。各地要增强情报请求意识,充分利用情报交换渠道,主动向税收协定缔约方提出情报请求,以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提高我省涉外税收征管水平。

(六)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当前,“走出去”企业虽然大多数是内资企业,但其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属于跨国所得,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双重征税问题,因此“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有许多属于国际税务事项,总局明确由国际税务司牵头研究制定“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意见。各地要按照总局提出的“优化服务、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强合作”的要求,认真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1.优化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内外部门户网站、12366特服电话、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在办税服务大厅开设宣传栏和提供宣传资料、建立专门咨询窗口,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省局将通过举办研讨会的形式,向“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介绍投资国税收政策、涉税事项、税收协定等方面内容,“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解决对外投资遇到的税收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完善政策。各地要正确贯彻落实“走出去”企业各项税收政策,针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完善税收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走出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3.规范管理。各地要把“走出去”企业列入大企业管理范畴实行专业化管理,按照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备案制度、境外所得税申报和审计制度、境外所得税征管操作规程,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规范管理。

4.加强合作。各地要主动与“走出去”企业的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以及境外投资资金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交换“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信息。要及时向省局反映“走出去”企业在投资所在国遇到的税收问题,特别是遭遇不执行税收协定、存在税收歧视和重复征税问题,以便向总局反映,快速启动税收磋商程序妥善解决税收分歧,维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合法税收权益,促进“走出去”企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国际税收干部队伍建设

国际税收工作的好坏取决于干部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高低。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国际税收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要稳定国际税收干部的思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归属目前尚未明确,国际税收干部人心波动,有些开始考虑出路,加上反避税工作要求高、难度大、重视不够,更加剧了干部思想的不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和支持国际税收工作,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为他们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在国际税收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二是要稳定国际税收干部队伍。培养一个成熟的能完全胜任国际税收工作特别是反避税工作的干部需要5?10年的时间,各地要保持国际税收干部队伍的稳定,不要随便交流和换岗。三是强化培训,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今年三月份已举办由日本税务专家主讲的预约定价培训班,年内将与中介机构在香港举办两期高级反避税业务培训班,举办一期税收协定研讨班。四是加强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涉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有一个过渡期,在两法转换的过渡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严查借办理减免税之机以权徇私,确保过渡期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

(八)严格执行外事工作制度和外事纪律

交通执法工作总结汇报范文6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3(3)-0079-0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消费者网上跨境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跨境交易日趋频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也蓬勃发展,并逐步呈现出交易市场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交易对手分离化、购、结汇形式多样化等特征,但由于目前跨境外汇电子支付配套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容易成为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因此研究相应的监管政策,对于防范这方面潜在的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外汇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业务规模。跨境电子商务大大减少中间流转环节,商户和消费者都能获得较多益处,跨境电子商务得以快速发展。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近60000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6000亿元,占到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0%。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总规模超过100 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00%。

2、业务范围。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既包含服装鞋帽、数码家电、食品糖酒等有形货物,又包含电子软件、付费电影、付费音乐、网络游戏金币、账号、装备等虚拟物品,同时还包含在线咨询、网络广告、网游角色扮演及代练等服务项目。

3、业务类型。按交易对象分类,跨境电子商务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个人对消费者(C2C)、企业对政府(B2G)等4种模式,其中较常见的是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2种模式。

(二)跨境外汇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1、支付规模。2009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浙江支付宝和深圳财付通开办境外收单业务。2011年,占我国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最大的支付宝,跨境支付总额约6亿美元,但这仅占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总交易额的5%,其他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由美国PayPal 等境外支付公司垄断。

2、支付种类。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网上支付服务,包括购汇支付和收汇支付两种模式。其中,购汇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境内持卡人的境外网上消费提供人民币支付、外币结算的服务;收汇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境内电商的外币收入提供的人民币结算服务。

3、机构模式。按照经营模式分类,目前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支付机构。一是主要涉足跨境网络购物、外贸B2B市场的境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支付宝、快钱及财付通等;二是凭借强大的银行网络,不仅支持跨境购物、外贸B2B,还覆盖境外ATM取款和刷卡消费等国际卡业务市场的境内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联等;三是在跨境支付市场上已成熟布局的,提供全球在线收付款业务的境外支付企业,如PayPal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外汇电子支付主要流程

1、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购汇支付流程

境内消费者登录境外网购平台选购商品或服务,并向境外电商下订单,境外电商将订单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境内消费者电子认证信息后,境内消费者将与订单对应的人民币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即通知境外电商已收到境内消费者支付的订单款项,境外电商按照订单向境内消费者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境内消费者收取货物或服务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托管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支付外汇给境外电商,境外电商收款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结束。具体流程见图1。

2、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收汇支付流程

境外消费者登录境内网购平台选购商品或服务,并向境内电商下订单,境内电商将订单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境外消费者电子认证信息后,境外消费者将与订单对应的外汇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即通知境内电商已收到境外消费者支付的订单款项,境内电商向境外消费者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境外消费者收取货物或服务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电商,境内电商收款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结束。具体流程见图2。

二、目前跨境外汇电子支付发展中产生的主要问题

(一)削弱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效果

1、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资格管理被突破。目前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购、结汇主要有三种模式:(1)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客户名义代办购、结汇模式;(2)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线下以自身名义统一办理购、结汇模式;(3)客户直接收付本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清算模式。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既不是个人,代办个人结售汇时也未按照规定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突破了现行的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管理规定。

2、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规定难以执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线下以自身名义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购汇、结汇业务时,银行无法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购汇、结汇业务中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应的也无法查询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难以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管理政策。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多名个人购汇或结汇业务打包办理时,工作量显著增加,导致银行执行个人年度总额管理政策的效率降低。

3、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不易控制。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金额小、笔数多和频率高等特点,与现行的分拆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银行无法按照现行的分拆标准筛查个人分拆结售汇交易;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不了解实际交易个人的身份信息,事前也无法核实个人是否已在本行的“关注名单”之列,导致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被轻松规避,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难以有效控制。

4、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被规避。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外汇收支应当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参照机构管理,需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商户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取货款时,由于年度总额以下的结汇业务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商户只需将销售货物收入结汇资金申报在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项目下,便能规避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

(二)传统的真实性审核监管模式受到挑战

1、无纸质单证及不正常报关模式挑战真实性审核。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且电子单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此外,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实物交易大多不按进出口货物报关,而通过海关快件进出境,通常申报为个人物品或不涉及收付汇的货样、广告品,造成跨境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真实性难以把握。最后,由于邮寄进出境商品属于货物还是个人物品难以区分,部分商户为逃避监管,通过拆分进出口货物伪报为个人物品,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出境,导致进出境货物实际情况难以核实。

2、网络虚拟物品难以准确定性挑战真实性审核。跨境电子商务使得付费电影、付费音乐、网络游戏金币、账号、装备等虚拟物品交易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对真实性审核带来一定挑战。目前,除电子软件明确按照服务贸易项下无形资产管理外,付费电影、付费音乐、网络游戏金币、账号、装备等虚拟物品的买卖是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均没有准确定性,这也导致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审核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

3、信息流、资金流分离挑战真实性审核。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只是达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资金收付,与买卖双方有资金收付关系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即卖方收到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名义的付款,而买方支付款项的收款对象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使得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关系松散,呈现分离化趋势。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实现跨境资金收付时,由于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银行难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

(三)外汇收支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收款主体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从而导致这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另外,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无明确的真实性审核管理规定,申报信息中资金属性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2、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线下转换购、结汇主体或内部清算等操作,使得实际应发生的个人结售汇行为被掩盖,从而导致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缺失。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线下以自身名义个人购、结汇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个人购、结汇业务转换成为线下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购、结汇,掩盖了个人购、结汇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部分个人结售汇数据缺失。

三、构建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框架的总体构想

(一)管理思路

坚持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顺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及跨境外汇电子支付发展趋势,在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合理用汇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监管框架,并与商务、海关、工商及税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努力实现有效监管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原则

1、前瞻性原则。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制度应立足现在、着眼将来,在不影响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充分满足商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理外汇收支需求,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能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趋势。

2、系统性原则。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涉及面广,在构建外汇收支管理框架时,应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流程,分别从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交易项目判定、真实性审核、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和外汇收支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管理框架系统全面。

3、可操作性原则。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不同,具有虚拟化、无纸化等特点,因此,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管制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便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执行。

4、有效性原则。鉴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交易对手分离化和结售汇形式多样化等特性,制度设计时应紧密围绕交易的关键角色,明确经办银行在真实性审核、“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查询、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及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申报等方面的义务。在赋予第三方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权力的同时,也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切实了解交易实际情况,执行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使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监管切实有效。

(三)管理措施

1、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外汇管理

(1)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个人结售汇代办资格准入管理。建议满足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个人代办结售汇的实际需求,与相关部门协商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接网核查系统。在个人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员时,要求个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结售汇代办协议(委托书),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实名认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个人身份信息,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个人名义如实申报结售汇资金属性,确保个人结售汇代办业务操作规范。

(2)严格执行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规定。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以个人名义办理购、结汇业务,将交易个人的身份信息逐笔报送给银行,由银行查询个人年度总额使用情况,并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将结售汇情况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保证个人年度总额管理政策有效执行。

(3)加强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制定专门的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规定,从分拆标准、筛查时间、筛查方式、共享机制、分类管理等方面分别予以明确,并与已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的“关注名单”管理机制相互衔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托管银行严格执行分拆管理,有效防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4)夯实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一方面,通过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遏制贸易款以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个人非经营性外汇名义结汇,同时将相关线索提供给工商、税务部门,联合打击网商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规定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收付货物贸易款项。

2、强化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真实性审核

(1)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出境物品的审核。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跨境电子商务实物交易项下的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或进出境快件报关单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据扫描传输给经办银行,方便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

(2)加强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的监管。鉴于付费电影、付费音乐、网络游戏金币、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商品交易不体现为实物载体的进出口,建议将此类交易定性为服务贸易,并与商务、税务部门沟通协商,联合制定针对网络虚拟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从业务备案登记、外汇收付及税务管理等方面分别予以明确,使跨境电子商务网络虚拟商品交易外汇收支管理有法可依。

(3)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与工商、商务等部门协商,共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商户网上交易订单、物流及资金信息纳入信息交互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数据共享。

3、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信息统计监测管理

(1)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管理。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审核管理,要求银行加强跨境外汇电子收支的真实性审核,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实际交易双方名称、资金属性等交易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供给银行,按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际发生制原则,以实际交易主体名义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确保申报数据与交易实际情况一致,保证统计申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2)规范个人结售汇数据录入管理。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个人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业务,明确禁止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名义办理结售汇或通过境内外账户内部轧差清算,而应以实际交易和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银行按照规定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完整、准确。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身名义办理的购、结汇业务的核查和检查,遏制个人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规避结售汇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国汇.网上跨境支付与外汇管理对策[J].中国信用卡,2008,(18):61-64。

[2]郝建军,王大贤.第三方网上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与政策性建议[J].中国信用卡,2010,(16):67-69。

[3]乐毅.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监管[J].中国金融,2011,(4):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