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例6篇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1

 

关于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经过参建单位连续数月的辛勤建设,已按照初设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分部、单位工程已顺利通过验收,设计变更事项已上报省厅,本工程三个单位工程在今年汛期均能正常发挥防洪作用,达到设计防洪能力和效益,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逐步处理到位,竣工验收条件已基本满足。按照10月31日全省中小河流竣工验收工作会议要求全省27个试点项目在11月中旬必须完成验收的会议精神。为了迎接上级单位对**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的竣工验收,现就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快尾工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项目部立即安排尾工施工,组织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路沿压损、外观瑕疵等部位进行处理修缮,堤顶道路清理、压实平整,堤身碎石杂物清理以及高剑沟口、峡湾右岸段坡面施工要求在11月5日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同时做好竣工图的整编及工程量上报。

二、抓紧完成工程量审核和建设资金拨付工作。

工程决算是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工程审计、报告编制的基础工作,监理部务必高度重视,督促施工单位立即上报工程量,由总监负责,严格依照合同、规范进行工程量审核,要保证所有工程量认证必须有原始材料佐证支撑,计算结果真实、可靠无误,报表填写规范。并将工程量决算清单于11月5日前送业主核备。同时、依照合同完成本次月支付签证工作。

三、完善各项工作报告的编制,做好资料复检整编装订,确保竣工验收顺利通过。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SL223—2008规范的竣工验收要求进行资料编制。在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地质编录、运行管理、质量监督等报告的编制和全部资料复检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单位工程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各类报告务必于11月5日前交建管处,由工程技术组审核,11月8日前报总工审定。

四、依照验收规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自查工作

建管处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检查审核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尾工施工,组织编制竣工自查报告,迎接竣工验收。

五、开展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

建管处财务组在11月8日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提交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做到内容完整、科目适当。迎接审计部门的工程财务审计。审计工作于11月14日前结束并形成审计报告。

六、按照规范整理工程所有档案,开展档案专项验收。

建管处综合组负责档案验收工作,各参建单位于11月8日前,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将工程建设档案提交建管处综合组,由综合组按照规范完成档案分类装订入档,11月10日委托区档案局进行档案验收,11月12日前完成档案验收专项报告。

七、工作要求

1、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涉及各参建单位,竣工资料整编时间紧、数量大、项目多、规范要求强,要求各参建单位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安排业务技能强的工作人员参与竣工资料整编,对照规范逐一完善,务必使本工程竣工资料真实准确、逻辑严谨、质量上乘,经得起验收。

2、按照省水利厅验收工作安排,第一期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已启动,11月15日后将对我市三个项目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通知的时限要求抓紧时间做好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按时进行。

特此通知

附:1、**区**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2、**区**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工作责任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市**,区**                            档㈡

**区**防洪工程建管处              2011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1:**区**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资料

1.1初步设计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及审批文件

1.2施工图设计文件

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

2.1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2.2开工报告及审批文件

2.3工程建设大事记

2.4合同变更文件

2.5各种专业会议纪要

2.6重大设计变更及审批文件

2.7有关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2.8有关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等控制文件材料

2.9投标书、资质材料、履约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

2.10开标、评标会议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施工文件材料

3.1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3.2施工计划、技术、工艺、安全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报批及审核文件

3.3原材料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及实验报告

3.4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等

3.5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点、控制点等﹚测量、复核记录

3.6施工放样记录及有关材料

3.7地质勘探和土岩实验报告

3.8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桩基工程、地基验槽记录

3.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10工程质量检查、自评材料

3.11施工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

3.12各阶段检查、验收报告和结论及相关文件材料

3.13竣工图

3.14反映工程建设原貌及建设过程中重要阶段或事件的声像材料

3.15施工大事记

3.16施工记录及施工日记

4、监理文件材料

4.1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文件

4.2设备材料审核文件

4.3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等

4.4监理通知,协调会审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等

4.5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检、实验记录、报告

4.6监理日志,监理周﹙月、季、年﹚报、备忘录

4.7各项控制、测量成果及复核文件

4.8质量检测、抽检记录

4.9变更价格审核、支付审批文件

4.10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认证、

4.11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4.18监理会议纪要

4.19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

4.20其他有关材料

5、财务管理文件

5.1财务计划。投资、执行及统计文件

5.2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计文件及标底、合同价等说明材料

5.3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清册

6、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6.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

6.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6.3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6.4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6.5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6.6工程地质报告

6.7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质量检测报告

6.8声像材料

6.9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算报告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2

【关键词】水利工程 建设监理 档案管理

1 做好监理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监理资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详细记录了工程建设从监理进场、工程开工前准备、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技术和管理等情况,是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监理资料是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可追溯依据,是工程质量评定、项目结算、竣工验收、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直接依据。工程监理资料的管理水映了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项目监理工作质量。

2 做好监理档案管理采取的措施

2.1 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分工明确,专职专责。监理机构的总监是监理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保证监理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总监应对整个监理档案的管理目标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随时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2.2 严格执行文件收发制度,借阅档案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要求制定“监理收(发)文月统计表”,内外部往来文件应清晰地记录在“监理收(发)文月统计表”中。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文件签收手续,避免发生文件收发错漏的纠纷。利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现代化设备,实现档案管理与利用现代化。建立有效的电子网络档案,将各类档案合理分类,及时录入,运用计算机技术对档案进行系统管理,做到档案分类清楚,存放有序,管理规范,实现档案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任何人借阅监理资料应履行借阅手续,重要资料须经总监或副总监批准才能借阅。并要求借阅人员做到阅后资料及时归还、放回原位。

2.3 配备专职资料员负责监理档案管理

监理人员进场时就应安排专职资料员负责本项目监理部的档案管理。日常工作包括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发、归档、回收处理无效文件等。总监或副总监负责监督检查资料员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纠正资料员工作中的失误,促进高效率、高质量完成监理档案管理日常工作。

2.4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职业培训

监理资料员要定期参加专业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应具有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及《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对档案资料的收集、立档、管理、利用及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对监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3 监理档案管理归档

3.1 档案文件预审

监理资料员能够熟悉监理档案的类型和传阅途径,保证文件在各个参建单位及时上传下达。资料员在接收文件时,要仔细审阅文件(尤其是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对发现的表格使用不符合规范、资料份数、文件上报时效性、签章不规范等细节问题要及时汇报总监,并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3.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文件分类

资料员要及时对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M行核查登记,分类暂存于档案盒内,做到资料不丢失、不遗漏。

3.2.1 监理管理体系文件

(1)监理单位资质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2)监理人员资格文件: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表、调整表,上岗人员岗位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总监代表授权书及监理员授权书、分工责任书等。

(3)项目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表、监理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员工培训记录。

3.2.2 依据性文件

(1)规范标准文件:技术标准基本配置清单。

(2)监理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3)其他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借贷合同、分包合同、中标通知书。

(4)施工图纸及说明文件:施工图纸及登记目录清单。

(5)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文件:图纸会审及交底会议纪要。

(6)变更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技术核定资料及登记目录清单。

(7)政府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批意见书、质安监督书。

(8)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内部交底记录。

(9)监理实施细则:质量监理细则,细则清单,内部交底记录。

3.2.3 监理工作控制文件

(1)会议纪要:工程例会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其他会议纪要、内部会议纪要、及会签来往函件。

(2)收文、发文汇总记录:文件清单、公司及业主、政府发文及文件、发文记录。

(3)工作总结:阶段性总作总结(年度、月度、专题等)。

(4)预控性文件:对工程建设行为安全、质量等方面提出的监理预控性意见。

(5)监理计划:单位工程中分部(子分部)、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与记录清单、监理旁站工作计划、监理平行检验工作计划、质量抽检记录计划、工程结构安全和功能项试验计划于记录清单。

(6)监理报审:开工、停工报审审核表、总分包单位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7)监理报告:钻孔桩、承台、墩台(质量)安全评估报告、有关监理工作专题报告、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8)监理指令: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开工(暂停)令。

3.2.4 监理质量控制文件

(1)监理记录:各类监理旁站记录表、各类监理平行检验记录。

(2)监理(施工)验收:单元工程报验及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报验及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报验及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工程抽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报验及其记录、施工测量报验及成果记录。

(3)监理见证:见证取样送检台账、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备案表。

(4)其他影像资料:开工前原貌、施工阶段、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建设过程的录音、录像文件。

3.2.5 监理安全检查监督记录文件

(1)联系单:监理工作联系单。

(2)指令及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安全报审表。

(3)会议纪要:各类安全会议纪要及会签,包括监理定期检查例会纪要。

(4)书面报告:向主要部门,建设单位及上级单位的报告。

(5)安全检查、考核: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考核评分记录。

(6)承包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备案登记表,后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保体系认证证书等八项管理制度。

(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签证: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表、措施费使用支付申请表。

3.2.6 工期管理控制文件

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复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人机料动态表、工程延期申请表。

3.2.7 投资管理控制文件

工程价款支付申请证书、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审批表、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等。

4 监理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4.1 资料员能力存在个性差异

由于监理部资料员素质良莠不齐,个别人员对行业规范不熟悉,专业知识不全面,缺少工作责任心,对资料如何进行分类、传阅、整编、归档、保管等环节不清楚,存在资料分类混乱、保管不当等现象,容易造成资料的缺失。

选用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监理档案管理,要求能熟知行业规范。加强对监理资料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和专业素质能力,促进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4.2 n案资料与工程建设进度不同步

工程开工初期,迫于施工合同工期要求,开工前准备资料不能及时上报,报审资料存在上报不及时、不齐全现象。

相关监理人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上报资料,做到监理资料闭合。

4.3 做好现场监理资料记录

驻地监理人员汇总的监理资料是第一手资料,它直接影响工程的计量、结算工作。监理人员由于白天盯工地现场,可能存在资料记录滞后现象。

要求监理日记、旁站记录等资料及时汇总、记录,记录内容要清晰、准确、符合规范和事实,为日后工程量计量、结算等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4.4 签证、评定资料存在滞后现象

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单位不能及时上报签证、评定资料,往往是先施工后补资料。开盘鉴定单、开仓报审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不及时找监理人员签字盖章,迟迟拖延。这样可能会出现为应付报验程序而凑资料的现象,造成原始数据、填写日期不真实、不准确。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规范要求,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相关签证、报验资料,做到工程资料和施工进度同步开展。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规划。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区为单元,由省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或单坝)为单元,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并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执行。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水利部,经水利部审批后立项。未按要求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水利部在立项审批前,组织流域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其评估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与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建立责任制。评估人员应对项目区选择的合理性、防治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施工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的要求,落实群众投劳承诺。凡是投劳不符合有关规定、投劳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部按照超过国家农发办当年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10-20%的比例,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各省项目实施的综合考核情况,会同流域机构提出下年度备选项目。在国家农发办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20个工作日内,在保证续建项目的基础上,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向国家农发办申报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同时附报项目评估审定情况。

第十五条农发水保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情况,以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抄送流域机构,同时附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批复。

水利部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汇总计划,批复项目分省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水利部批复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和水利部。

第十八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编制本辖区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竣工项目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

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农发水保项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落实群众投劳。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的要求,实行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并作为监督检查与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属布局、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调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开展效益监测工作。监测工作须由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等。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为:省级不低于80%,地(市)和县2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区、市)自定。部级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原则上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用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幼林管护费分别按财政资金总额的2%、2%、7.5%和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农发水保项目验收包括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或下一期农发水保项目中央财政投资的依据。

年度验收工作由省(或委托地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省(或地级)财政部门组织,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的验收,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年度验收按项目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竣工验收结束,应提出验收总结报告并对分省分项目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和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年度验收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条水利部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项目,组织开展验收项目考评,并按考评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流域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农发水保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验收,并将检查、抽验情况报送水利部。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项目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乡级,乡级掌握到村,基础资料到户。

第四十四条省水利水保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含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抄送流域机构,并附年度验收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5

关键词:水库地震;地震监测;监测阶段;监测研究;技术标准

引言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大型、特大型水电站修建越来越多,绝大多数大型水电站均建立了水库地震台网监测系统,并取得了监测成果,促进了水库地震监测技术研究的进展。水库诱发地震的震源深度较浅,地震的地表效应比较强烈。其震中大多紧邻大坝和库周10km以内(特别是水库区的峡谷边缘地带),具有频度高、震源较浅、震级下限低、震中烈度较同级天然地震偏高、波列持续时间短、高频能量丰富、大多活动时间长且更具迁移性(包括向坝后迁移,库尾也可发震)等特点[1~2]。水库诱发地震对水库工程、枢纽工程及当地居民均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监测、预报,以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我国水库诱发地震监测研究始于新丰江水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从直接记录式、模拟磁带式地震仪和电信传输到数字化地震监测系统和远程传输阶段[3]。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7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2011年5月1日实施),以及少数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水库地震的规定,均对水库地震工作提出了相应要求。一般只涉及规定什么规模的水库和符合什么条件的水库需要建设水库地震台,甚至规定了技术要求,但对如何开展台网规划设计和布设监测台网则没有具体规定,更无与水电工程相应阶段相对应的规定及技术要求。目前相关规程规范对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及预测有了原则性规定,GB50287-2006《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第6.2.13条、SL245-199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观测规程》第4.3.1~4.3.5条和DL/T5335-2006《水电水利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勘察技术规程》第9.4节等的要求,尽早在施工初期或至少蓄水前一年建成投入正式运行的水库诱发地震遥测台网,并至少持续观测至库水位达到正常蓄水位之后3~5年。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了《水库诱发地震监测技术规范》(SL516-2013),主要是规范水利工程的水库地震台网建设工作。2015年6月1日实施的《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要求》(GB/T31077-2014)规定水库地震监测原则、技术要求。多数大型水电工程的库区已建设了水库地震监测台网,但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总体规划和设计尚无专门、系统的监测和预测及防治技术标准,也无相应规程规范规定水库地震台网在水电工程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及精度要求,报告编写原则、要求亦无统一规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总体规划专题研究,为制定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规程奠定了基础。2014年,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4]298号,计划编号:能源20140428)及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编制计划会议纪要》(水电规科〔2014〕137号)函的要求,水电工程技术中心、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参编单位,共同开展《水力发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总体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编制规程》编制工作。

1规程(规范)进展及主要内容

1.1规程(规范)进展

编写组于2014年12月提交规程编制大纲,2015年2月15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成都组织召开《水力发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总体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编制规程》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评审会议,评审意见认为目前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尚无统一标准,为规范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设计、台网建设及运行等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保证成果质量,编制本规程是十分必要;建议将原《水力发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总体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编制规程》修改为《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内容应包含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总体规划设计、技术设计、台站建设、运行和资料分析的全部工作。根据大纲评审要求,编写组于2015年8月底完成并提交了《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初稿。2015年9月10~11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主持召开《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初稿评审会议。评审意见认为初稿的主要编制内容基本合适,同时要求编写内容应结合水电工程特点及工程实例进行精简,突出各个工作阶段的技术要求,对供电方式、传输方式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具体技术要求可按照水库地震监测相关标准执行。根据征求意见稿初稿评审要求,编写组于2015年12月31日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1.2规程(规范)主要内容

《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分“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监测台网总体规划设计”、“5.监测台网技术设计”、“6.监测台网建设”、“7.台网运行与资料分析”共7章。该规范规定了:(1)水库监测台网监测的条件及范围。目前水库地震监测适用范围有不同规定:《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坝高100m以上、库容5亿m3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坝高100m以上、库容5亿m3以上的新建水库,应当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开展水库地震监测,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km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新建大型水库,应当设置必要的地震监测设施,密切监视水库地震活动。本规范本着偏保守原则采用《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根据地区地震特点制定了水库监测管理规定也应当执行,故本规范还适用于地方政府规定应进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的水库。(2)规定了水电工程各个阶段水库地震监测工作内容、深度及完成时间。水库地震监测工作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是否需开展,并估列相关费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应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水库诱发地震预测基础上进行,其阶段应划分为监测台网总体规划设计、台网技术设计、台网建设、台网运行与资料分析四个阶段。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设计应在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台网技术设计及台网建设应在水电工程施工详图阶段完成,水库蓄水前一年应建成并投入运行。该规范还规定了台网监测各个阶段技术要求。总体规划任务为了解测震区监测条件、初步确定台网布局及主要仪器设备,内容包括“划分水库地震重点监测区、一般监测区及明确相应监测精度”、“初步确定台网布局及台网监测项”、“对台址进行初勘”、“初步确定传输、供电方式”、“初步确定台站、台网中心等的主要仪器设备及清单”、“初步确定台网施工与建设规划”、“对台网土建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台网技术设计任务为确定监测台网布局及主要仪器、设备及安装方式,进行土建工程详细设计,内容包括“对台址进行详勘,查明台址地质、交通、通信、供电等条件,查明台址背景噪声及通信信号强度,选定台址”、“确定台网布局与监测项目,重新估算地震台网监测能力”、“对台网观测系统、传输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监测设施及土建工程进行详细设计”、“确定台网建设步骤及进度”。本规范同时规定了各个阶段报告编制要求。(3)对监测台网具体技术要求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并提出按照相关水库地震规定执行。这样本规范既保留了水电工程特色,同时又不与地震部门技术要求相冲突。总体来说,该规范紧密结合水电工程特点,原则性及可操作性强。

2可能存在的问题

2.1水库地震监测适用对象讨论

前已述及,目前水库地震监测适用范围有不同规定。据统计资料,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概率低,发生大于5级的更是极少[3],采用《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GB21075-2007)进行水库诱发地震预测,可能发生大于5级水库地震的还是极少数,故“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规定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目前水电工程实际。笔者认为,水库地震监测启动条件应依赖于地震所造成的破坏程度,即以地震烈度来控制,同时兼顾安全,即一定规模的水库也应进行水库地震监测。新颁布的《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要求》(GB/T31077-2014)即规定除坝高大于100m且库容大于5亿m3水库外,水库地震最大震级大于5级或震中烈度大于Ⅶ度均应进行水库地震监测[4]。这种规定是比较合适的。例如大渡河长河坝水电站坝高240m,水库库容10.75亿m3,经水库诱发地震预测水库最大震级4级,震中烈度小于Ⅶ度,按新规范及《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应当进行水库地震监测。而如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及《水库诱发地震监测技术规范》[5](SL516-2013)则可不进行,实际上对如此大型水电工程都会进行水库地震监测的。

2.2有关各阶段验收评审程序的问题

由于现阶段水库地震监测规划设计及运行验收均无相关规范统一规定,基本上由业主主持或监理主持并聘请有关专家,有一定的随意性。鉴于目前水电工程实际状况,本规范也未对验收及评审程序作统一规定。今后待时机成熟时可进行统一规定。

2.3与现有国家规范体系重叠的问题

本规范与现有国家标准即《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要求》(GB/T31077-2014)在具体监测技术要求有部分相重叠,但部分水电专家认为还是应为《水力发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总体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编制规程》,而不是编写技术规范。笔者认为,编写组在编写本技术规范条款时已尽可能少引用现有规范,与现有规范条款重叠时均注明按照现有技术标准进行,没有过多的重复。目前本规范编写思路经总院评审,实用性及可操作性均较强,有利于统一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要求及深度。当然最终编写思路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现有规范体系。

3结论及建议

水库地震监测目前已开展较多,相应的技术标准也有一些,但目前技术标准规定还不统一,无相应规程规范规定水库地震台网在水电工程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及精度要求,报告编写原则、报告编写要求亦无统一要求。目前在编的技术规范按照水电工程阶段划分、实际监测情况进行了编写,考虑了水电工程特点,实用性及可操作性均较强,有利于统一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要求及深度。至于与现有国家标准体系相重叠部分可以酌情考虑,以有利于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技术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易立新,车用太,王广才.水库诱发地震研究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J].华南地震,2003,23(1):28-35.

[2]欧作畿.水库诱发地震的研究[J].云南水力发电,2005,21(3):18-21.

[3]许光,苏克忠,胡晓,等.我国水库监测研究技术进展[J].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2013,11(3):201-204.

[4]GB/T31077-2014,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要求[S].2014.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6

根据省扶贫办绩效评价有关饮水安全方面反馈的意见及我区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做如下通知,请各乡镇对照自查,举一反三,限时整改。

一、省扶贫办绩效评价反馈的意见

1.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之前由部门核查出,自来水管道裸露在外,要求其做相应整改,此次核查时发现,以前实施的饮水安全项目自来水管道依然裸露在外面未做任何处理,2019年实施的项目仍然裸露在外,存在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2.项目资料缺失,项目管理缺少必要的程序。部分项目没有验收报告(至少包含验收标准、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进行项目造价审核及竣工决算审计,无监理相关资料。

3.项目支付缺少关键资料。大部分项目的付款缺少“形象进度表”“已完成工程量清单”“资金支付申请表”等关键资料依据。

二、整改措施

(一)开展“回头看”,确保工程质量。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对照反馈意见,及时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管道裸露、爬管等现象进行核查,同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及《**农村饮水安全冲刺清零三十条》要求查漏补缺,再次排查其它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冻管、缺少入户设施等)。并根据核查结果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确保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

(二)完善资料,确保验收。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验收资料的编制收集归类工作,加快完善软件资料,确保顺利通过贫困退出验收及行业项目验收。

贫困退出验收涉及饮水安全方面的资料: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的验收按照《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甘水农水发〔2018〕319号)规定的验收程序执行。

1.户级资料:(1)《**贫困户饮水安全达标认定书》区水务局包乡责任人核查准确后,签字加盖公章后下发农户;(2)饮水安全明白卡,每户一份,发放到农户。

2.村级资料:(1)《饮水安全花名册》,要和户籍人口信息一致(花名册内容格式符合省厅要求);(2)《饮水安全达标认定书》(以户为单位把本村的装订成测);(3)《水质检测报告》,由乡镇统一取样送检,以村为单位,一个水源一个水质检测报告;(4)村级管理机构和管护人员的公示公告;

3.乡镇资料:(1)花名册汇总,以村为单位将村级花名册汇总后编制成册。(2)水质检测报告汇总,将全乡所有水质化验报告汇总编制成册;

4.区级资料:(1)成立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的批复文件。(2)供水专管单位管护人员的公示公告。(3)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4)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核实问题清单办理销号情况。(5)成立水质检测中心的批复文件。

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料的编制整理共分四大类:1.建设单位(即乡镇)资料,包括设计文本、乡镇(街道)专题研究饮水清零任务的会议纪要、投资计划文件(武脱领办发[2019]29号)、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公示图片、建设单位自验结论(报告)及自验总结、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移交资料、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2.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合同、设计报告、工程设计情况总结报告、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如有);3.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指令记录、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情况总结报告,监理质量评估总结报告、反映监理情况的影像资料。4.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技术交底记录、进场(人员、材料、设备)报验资料、隐蔽工程报验资料、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阶段验收资料、质保资料、施工日志、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如有)、工程款支付资料、工程结算、请验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施工情况总结报告等。上述四类资料由乡镇(街道)保存,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三)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资金拨付程序。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加强资金的监管使用,专人专账负责管理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进度付款,无挪用、挤占、虚列开支等现象,同时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完善资金拨付资料,健全资金拨付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规使用,安全使用。

(四)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依规进行管理。对已建成的饮水安全项目,各乡镇要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运行管理,切实做到政策落实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护人员到位、运行经费到位、培训宣传到位,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

(五)加强政策宣传,把握评价标准。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把《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作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和脱贫验收的“度量衡”,加强学习培训,熟练掌握《细则》内容和指标,严格对照标准开展工作,对照标准完成任务。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册等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改变陈旧的用水观念,提高群众对饮水安全建设和管理的认知和理解,赢得信任和支持,确保安全饮水冲刺清零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使群众保质保量的喝上品质优良的安全水、放心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全区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严峻性和复杂性,认清脱贫攻坚进入倒计时的紧迫形势,认清解决反馈意见问题的重要性,做到对反馈问题照单全收、主动认领,坚决整改存在的问题,全面完成整改各项任务。

(二)靠实整改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抓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对反馈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扯皮。要对照反馈问题,切实增强整改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责任整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明确整改时限。要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动真碰硬,能即知即改的,要明确具体整改时限要求,迅速完成整改,绝不能无限期延误整改。

(四)积极排查,有效整改。各乡镇(街道)要对存在的管道裸露、爬管、冻管、缺少入户设施等特殊问题进行认真摸排,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见效,不漏一户解决好饮水安全工作,保证户户用水达标,人人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