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减排的措施范例6篇

低碳减排的措施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英国;低碳经济;现状;经验借鉴

2003年英国最早提出“低碳经济”这一概念以来,迅速为世界各国所采纳,成为了世界各国追求的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英国在低碳经济理论方面的研究比较超前,已经形成了很有特色的英国模式,为发展低碳经济英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一、英国主要国民经济部门的低碳政策

英国发展的低碳路径图是现今为止低碳经济发展上比较先进的技术,它依据社会不同部门对二氧化碳的具体排放量大小进行分类,不同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低碳措施,从而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各部门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能源部门

能源部门的低碳化是英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英国在能源低碳化发展方面的实践和措施很有借鉴意义和利用价值。主要有发展新能源、核能和还有尚未被证明的碳能源替代物等等。虽然这些措施备受学者及其他国家的质疑,新能源、核能等如今仍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唯一选择和全新的发展路径[1]。纵观英国政府在能源部门发展低碳方面的表现主要有:1.实施碳税或严格的排放交易方案来干预碳排放价格对气候变化的外部性;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解决市场失灵技术的发展;3.确保备用能源的更新投资。

(二)交通部门

英国地面交通是继能源部门第二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头。小汽车占主要排放量。英国交通部门提出的低碳策略主要有两方面:短期内减少传统汽车的碳排放强度,通过技术改进和鼓励驾驶员更换高效的汽车;中期内改进交通运输效率,开发新技术;如电池电动汽车、插入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2]。这些目标一旦实现将影响国家续加燃料的基础设施和电力需求。相对于技术层面而言,温和的需求策略不足以扭转高排量汽车销售量持续上升的势头,但人类出行方式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显著地影响。

英国交通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意在鼓励人们转变出行方式,最有力的政策措施:燃油税—它是英国最重要的间接税收入来源之一。燃油税有助于纠正运输的外部形态和车辆有关的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它可以通过碳效率的高低而区分开来。

(三)房地产部门

建筑业和工业联合占据了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3左右,降低住宅业和工业排放量的关键就是提高能源效率,但是在低经济成本甚至零经济成本下,是否存在着提高可利用的能源效率措施仍存在很大争议。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预计,英国能源效率提高1%,英国将于2020年工业和住宅业的非电力能源使用与2007年相比会下降23%,电力能源的使用也会下降大约13%左右[3]。中期来看,建筑业低碳发展的焦点会从降低能源效率转换到发展可再生热能。

英国房地产建筑部门的政策风向让人难以捉摸,存在很多的政策措施、市场和行为方面的障碍。除了建筑业外,英国没有其他部门的低碳议程可以看见如此多的政策试验,包括:1.企业可以通过签订自愿气候变化协议来避免气候变化税的负担;2.在可再生热能源利用方面,运用可再生热奖励机制;3.服务业CRC能源效率计划,主要依靠名誉效应—即通过性能排名表和价格激励相结合的作用得以实施;4.住宅能源效率。这一系列的措施在提高住宅业和工业能源效率的过程中混合使用已发挥最大效率。

(四)农业部门

农业在英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占大约10%左右,其中大多数以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的形式存在,农业的碳排放与能源部门碳排放相比鲜为人知。同样地,农业的低温室气体选择也不像其他部门脱碳那样被很好的理解。而且在供应方面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引起有悖伦理和环境污染的问题[4]。例如动物克隆和转基因食物等。需求方面可以改变饮食习惯,虽然上述措施难以避免引起各界争议。但是农业减排在越来越紧的低碳任务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

英国农业是本国监管最严格的部门之一,其脱碳的政策也主要依赖于志愿行为。但英国通过对现有减排政策的调整为农业减排创造机会。比如欧盟硝酸盐指令和共同农业等政策。因此,农业减排主要来源于政策的发展。比如高价格和高规格引起的化肥使用量的显著减少。废物处理中激进的垃圾掩埋税造成甲烷排放量的大幅下降等现象。

二、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措施

(一)碳排放量的定价机制

英国对碳排放进行定价有两种通用的方式:征税和排污权交易。这两种方式在英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碳税政策的强制实施对限制碳排放量起到明显作用,也备受英国各界政党的欢迎。碳税理论上对于减少碳排放量起到显著作用,然而政策实施起来却有很大困难。然而,排污权交易相对碳税实施过程中更加容易,它可以被用来规范和限制工业、农业等部门的碳排量水平[5]。英国实施的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做法主要是对碳排放进行定量管理,通过发放有限许可证的办法,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限制碳排放量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除此之外,英国政策制定者将碳税和能源税相结合以满足政策的多样化目的和应对各个行业的压力。

(二)促进低碳创新

脱碳技术是低碳战略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低碳政策改革的关键。英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例如科研补助、创新奖、专利和税收抵免等,这样有利于激励低碳改革者不断进行低碳创新。低碳创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还是碳价格组合与研发经济支持的调整。Aghion(2011)表示有必要加强政府部门限制碳排量,他发现汽车行业低碳发展路径的依赖证据,这使得对传统高碳的研究比低碳创新更容易。高新技术公司发现他们很难获得融资,因为他们主要关注新工艺的的生产而不是新产品本身。

(三)克服行为障碍

关于节能理论和低碳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已经被多次提及,主要有知识代沟、信息不对称、隐藏交易成本、管理问题、有限理性等,消除这些差异的政策具有多样性,往往先于对低碳经济的关注。英国几十年发展的低碳处理措施主要有:价格激励、标准规制、信息通道、服务和专门技能通道和对能源公司供应义务等[6]。英国公司对声誉激励机制的使用通过对每个参与的企业都会有一个对环境保护贡献大小的公开排名,以激励企业对碳排量进行限制。特别是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企业,他们就像关心成本一样关心他们的声誉。

(四)加强政策协调

低碳创新和克服政策效率障碍需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时增强有时互相抵销,政策组合通常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好方式。然而,可再生能源促进了低碳投资措施的实行、降低了价格、促进了有效的碳排放交易方案的实施,强迫可再生能源进入减排活动以影响碳价格。

三、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总结

本文主要借鉴英国经验,分析实现低碳经济转型的具体实践经验,探讨有关法律的先决条件和低碳经济发展政策的挑战。虽然我们初步的研究不能作为详细的政策分析的替代品,但我们的研究结果仍然可以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实施低碳政策提供有用的见解,具体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坚实的法律基础

鉴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期性和脱碳政策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政府虽然试图推迟实施具有困难的措施,然而在经济低迷时期,英国还是提出一个明确的长期承诺和短期目标,建议和监视独立机构,提出英国2023年至2027年将在商业界和金融界执行严格的碳预算法。

(二)低碳经济的高度电气化

几乎所有的脱碳策略的核心都落脚于低碳电力部门,电力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很大一部分,干净的电力是减少经济其他部分成本效益的最好方式。同时,它也是挑选低碳经济赢家最有风险的技术,英国主要关注于电力的低碳化,通过技术创新、电力脱碳从而减少电力部门的碳排量。

(三)低碳转型是一场革命

调整脱碳需求和技术相结合的创新行为将刺激低碳政策在重要的部门间广泛实施,低碳技术将成为低碳转型的主导因素,人类行为的改变将对低碳经济转型起到重要的互补作用,低碳化将是未来各国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将是推动经济乃至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

四、对我国的启示及采取的措施

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远远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这使得中国不断增强的国际影响力大打折扣,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批评的对象。中国未来的发展需求表明,中国需要发展低碳经济,这也是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必要条件。基于英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非一蹴而就,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也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节能减排不能单靠中央的行政性指导和命令,而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违法的有法律处置而不是行政撤职处分。这样有利于形成一个自觉、守法、有序的节能减排机制。

(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与贸易结构升级

我国现在经济结构仍以制造业为主,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技术发展路后对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从而导致了高碳排放量。为此,我国有必要向发达国家寻求高新技术和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我国也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改善产业结构,提升能源利用率,改革出口结构,以逐渐减少污染物和碳的排放。

(三)提高公众低碳意识

我国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全民参与节能减排是必然的选择。英国低碳经济发展就是源于民众低碳意识相对较强,英国人民的减排意识不仅涉及到日常生活、交通还包括办公等等。我国应广泛宣传低碳、加强人民低碳意识,使低碳生活深入人心,让低碳走入千家万户。

(四)建设低碳城市,走新型城市化道路

应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和城市建设速度,提高城市建设质量。研究和制定中国未来城市人均建筑拥有面积的限值,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结构紧凑型城市。各级政府也要对新建项目严格审批,控制开工总量。尽快实施物业税,通过市场机制减少市场对建筑的非理性需求。

参考文献:

[1]傅学良,刘淑华,王晓田.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工具选择[J].党政论坛,2010(11):2-4

[2]胡雪萍,周润.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09):135-139.

[3]陈柳钦.低碳经济:全球经济发展新趋势[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01):46-52.

[4]姜崧.国有林区低碳经济发展策略研究[J].农机化研究,2013(08):241-244.

[5]B METZ,O R DAVIDSON,P R BOSCH,R DAVE,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J].Climate Change(2007)58:365-369.

[6]F URBAN·R.M.J.BENDERS·H.C.MOLL,Renewable and low-carbon energies as mitigation options of climate change for China[J].Climatic Change(2009)94:169-188.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经验;政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4-086-05

一、引言

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阶段,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基本完成,以大量耗费能源发展经济的模式逐步被抛弃,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暖问题和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矛盾的首选模式。低碳经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发展。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会议后,这种经济模式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各国政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推进低碳化,力争抢占低碳技术的领先地位。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改善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其目标是降低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较大,虽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没有降低碳排放的国际要求,但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中国政府也积极向国际社会承诺降低碳排放。据国际能源机构(IEA)估计,如果不进行任何控制,到2030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达到114亿吨,为此中国政府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制定科学的政策,实施有效的措施。在制定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各种政策时,首先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汲取他们的经验。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和策略

(一)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性规划

自2003年英国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以来,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这些战略目标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就是要达到降低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新能源产业,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变。为了发展低碳经济,发达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这些政策的重点概括起来就是开发低碳技术,发展清洁能源,改造传统产业,以便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英国在2003年了《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在2008年了《气候变化法案》,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2009年7月15日,颁布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白皮书。英国在《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到2050年将英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消减60%。《气候变化法案》提出到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年的中期目标是减少34%的排放。德国在2008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后,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等法律法规。《可再生能源法》把风能作为发展的重点,尤其海上风能。《可再生能源供暖法》规定,德国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计划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供暖比例提高到14%(2006年为6%)。

日本政府为了达到低碳社会目标,制定了详细的“低碳社会行动计划”(2008年),公布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2009年)政策法案,对高排放、高污染的工业进行整顿,提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措施,推动低碳社会建设。日本把节能技术和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作为重点,对可以大规模降低温室气体的捕捉和封存技术进行大力扶持。政府继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特别是投资燃煤电厂的烟气脱硫技术,确保日本形成国际领先的脱硫环保技术。

澳大利亚在2008年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排计划目标:2050年达到2000年气体排放的40%。计划2020年可再生能源比重要达到全部电力的20%。计划7年投资5亿澳元,重点用于热能技术升级与太阳能开发利用。计划建立一个全球碳捕集与储存中心。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建设低碳社会,发达国家在进行战略规划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在所有的政策措施中,制定和实施鼓励低碳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是十分重要的举措。在财政政策中,支出政策和收入政策是其两个主要方面,二者的方式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其内容主要是财政投入政策、补贴、政府采购、税收政策等。

1.财政支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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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税 温室气体 启示 干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低碳科技将会是未来的经济增长点。而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高能耗和高排放为代价的,从而破坏了自然的环境和资源。中国的工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注重环境和能源要素。保护环境和能源,先从二氧化碳的减排和碳税的征收开始做起。

一、碳税的国际比较

1.美国

第一,奥巴马政府提出绿色能源法案,由能源效率、绿色能源、温室气体排放、低碳经济转型四个部分组成。规定了美国的石油企业、电力企业、大型制造业要设定减排目标,开展减排交易。该法案是美国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

第二,减少创新能源技术研发的投资税收,这是刺激私营部门投资研发的一种重要手段。美国商会、国家研究委员会、信息技术创新基金会都对这一政策大力支持,并一致希望能够扩大减免范围。

2.英国

第一,针对工业、商业、公共部门,制定了气候变化税。第二,英国政府和能源密集型的企业之间自愿签订了气候变化协议。第三,利用市场促进减排的手段,启动了排放贸易机制。第四,英国政府利用部分气候变化税收创立了碳公共基金,用以帮助和促进企业及公共部门的减排工作。第五,强化基金补贴项目,包括节能节水技术、低碳排放等,鼓励企业在节能和环保设备上投资使用。

3.日本

第一,创新社会意识和社会系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碳足迹、碳抵消、绿色积分、低碳教育、企业和家庭的温室气体排放计划。

第二,创新经济激励制度和经济手段。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家电领域普及和节能技术、办公大楼和家庭住宅的低碳化、交通运输领域的低碳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普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

第三,创新政府的运行模式。

4.欧盟

欧洲的主要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碳税,其作用有两个:一是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是增加政府税收,发展低碳经济。具体措施有以下两点:第一,明确制定了严格的减排目标,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应政策,采取经济手段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第二,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例如:地球变暖对策的相关税制和排放交易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和干预

1.选择合适的征收时机

我国目前的能源大多采用政府定价的机制,而碳税是以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政策,所以碳税在目前作用有限。因此,征收碳税来促进二氧化碳的排放减少,要先改变我国的能源定价机制。但是,改变能源定价机制会触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且我国能源领域的竞争市场有待建立,竞争主体有待培育,因此改革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

2.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

从国外来看,碳税不是固定的政策工具。可以配合已有的一般能源税进行征收,也可以配合二氧化碳的减排措施;可以作为统一税在全国征收,也可以作为地方税在地区征收。

我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在政策的配合上,将相关的能源税收和排放权交易体系结合起来考虑,决定碳税为主还是碳税为辅。

3.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

从世界范围内看,已经征收碳税的国家和地区对碳税的征收具有逐步推进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实施碳税政策之前就公布相关计划,使企业和居民对能源的利用有足够的调整、适应期。第二,逐步提高碳税的税率,从而优化居民和企业的能源使用调整路径。第三,逐步减少缓解和补偿措施。不同企业在碳税征收之初影响大小不同,实行一些缓解和补偿措施能够照顾到受冲击较大的企业。例如:设定免征税、税收返还。然后随着企业的调整逐渐减少,直至消除。

4.中性碳税收入改革

所谓中性碳税收入改革,有两种实现形式:一是把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或居民,二是用碳税收入削弱其它的不合理税收,比如:降低社保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两种形式都是在降低碳税的环境效益,减轻碳税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加人们对碳税征收的支持度和可接受性。

5.在生产环节征税

通过分析已经实行碳税政策的国家可以得知,碳税建立在已有税制的基础上。其好处在于减少征管成本、确保有效征收、凸显已有税制的价值。在我国,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能够减少征管成本。但是,与普通的消费税不同之处在于,碳税收入不是一般的财政资金。

6.制定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碳税的征收目标,减少负面效应,在制定碳税的征收政策时,结合一些其他的政策措施。例如:第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与发达国家合作互利共赢。第二,通过补偿和缓解措施,帮助部分企业和居民逐步完成低碳转型。第三,排放权交易体系用在大型企业上。第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机制。第五,强化相关政府规制。

三、结语

单方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与能源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中国,伴随着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碳税制度,我国应该从中得到一些经验与启示。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早日对节能减排、碳税征收等工作跨出实质性的步伐。

参考文献: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4

英国实施“碳预算”既有减排考虑,也兼顾低碳经济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目标。欧盟等发达国家普遍处于后工业化阶段,需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领域,英国的低碳式复苏可以提供宝贵的发展经验。

英国“碳预算”减排目标和规划

“碳预算”是英国根据2007《气候变化法》制订的碳减排规划。作为2009财政年度预算的组成部分,“碳预算”明确提出,2008年至2022年期间,每5年为1个周期,设立3个碳减排周期,力争经过阶段性努力,使英国碳排放到2020年末较1990年减少34%,实现2050年排放较1990年降低至少80%的长期目标,这一目标较迄今为止英国政府提出的所有目标都更为激进。

根据减排目标,预算安排了相应的支出,并对实施效果进行了量化估算。预期政策实施后,2020年不同领域均取得可观减排量和环境效益。

可以看到,2009财政年度预算在原有预算的基础上,从减排角度对财经政策进行整合,将社会经济活动全面纳入了碳减排定量管理过程,使低碳发展融入到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总体规划中。政府大量直接投入,展示了低碳发展的前景,有助于动员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低碳部门。“碳预算”标志着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开展减排行动的尝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实施“碳预算”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

英国2009财政年度预算确定,将向低碳经济新增投入14亿英镑,预期3年内为低碳经济动员资金104亿英镑,以加速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低碳领域企业成长,创造绿色就业机会,占据并保持英国在低碳式经济复苏中的领先地位。总额14亿英镑的支出主要包括:

1.支持海上风力发电。通过调整《可再生能源义务法》相关规定,提供约5.25亿英镑,对2009年到2012年间资金到位的海上风能投资给予支持。预计可以动员90亿英镑资金,向约280万家庭供应电力。2.提高能效和资源效率。拟提供3.75亿英镑资金,支持今后两年企业、公共建筑和家庭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事实上,节能是相对容易的减排方式,在减少排放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家庭和公私部门的费用支出。3.支持低碳产业和绿色制造业。安排预算4.05亿英镑,主要支持风力和海洋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强化低碳供应链等产业的发展,确保英国在上述领域继续保持领先位置。4.支持碳捕获项目。提供6000万英镑,支持4个碳捕获和储存项目的工程和设计研究,未来还将在环境预算额度中划出3000万英镑支持此项活动。5.支持小规模和社区低碳经济发展。为分散的小规模社区低碳能源发展提供7000万英镑。这些措施实施后,每年将减少约38万吨二氧化碳排放和6000万英镑的能源支出,还可以提供部分就业机会。

除预算资金直接投入外,2009预算案中还包括以下与减排相关的财税政策:

1.调整气候变化税,支持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预计到2015年将带来逾25亿英镑的资金投入和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新增装机容量3GW(百万千瓦)。2.提高燃油税率,从2009年9月1日起税率每公升提高2便士,2010年到2013年按实值计算每年提高1便士/公升,减少燃油产生的碳排放。3.上调填埋税率,2011年起至2013年,每年4月1日将填埋税税率上调8英镑/吨,鼓励替代填埋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减少填埋导致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4.获得欧洲投资银行融资支持,英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向该行申请特别融资,总的资金上限为40亿英镑。

根据《气候变化法》及预算规划,政府将在2009年夏天正式“能源和气候变化战略”,包括为达成“碳预算”目标而制订的系列政策,以进一步强化碳排放长期规划,并针对供热节能、可再生能源和零排放住宅等推出特别措施。

几点思考

“碳预算”将在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产生广泛影响。

英国实施“碳预算”既有减排考虑,也兼顾低碳经济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目标。欧盟等发达国家普遍处于后工业化阶段,需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领域,英国的低碳式复苏可以提供宝贵的发展经验。如果“碳预算”实施带来预期效果,减排行动更容易与财经政策挂钩,将对全球减排行动特别是目前尚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大的减排压力。

“碳预算”增强了减排行动的可行性,保障了减排目标的强制力。

“碳预算”将减排规划融入政府预算,减排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相对应,保障减排活动落实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使经济发展与减排路线图保持一致,是宏观经济管理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有机结合。作为年度财政预算案的一部分,“碳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托于预算机制,成为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具有“硬约束”效力的减排方案。

应适当关注英国气候变化政策演变与实施。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5

一、国外外贸低碳化转型发展经验

低碳贸易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被公认是未来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不少国家或地区积极助推经济贸易的低碳转型。通过归纳比较国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外贸低碳化政策实践可以发现,有关区域所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虽然有所差异且各具特点,但其核心举措大体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引领,推动低碳转型。在外贸低碳化转型发展过程中,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纷纷制定与实施了各自的低碳经济贸易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或推行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引导、规范并推动各国或地区外贸的低碳化发展。

英国是世界低碳经济的倡导者和先行者,早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中,英国就确定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此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也都相继提出各自的国家低碳发展战略或规划方案。日本是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更为重视节能减排,2008年提出的福田蓝图,标志着日本低碳国家战略的正式形成。为了更好地推动低碳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关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典型的有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等。

美国是唯一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且未形成明确的低碳发展国家战略,却已经把与低碳发展有关的内容纳入法律,主要包括:《能源政策法》《低碳经济法案》《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及《绿色能源法案》等。这些法案的颁布牢牢确立了低碳发展在美国重要的法律地位。

2.研发创新,促进低碳转型。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动力和核心,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使用是减少碳排放的重要途径,且能有效推动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倘若一个国家掌握了先进的低碳技术,即可获得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制高点;此外,低碳标准和低碳技术的推广也将给该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因而,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英国政府对于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的扶持政策措施较为全面。在该领域,英国不仅给予高额的财政资金投入,还通过创设专门银行,建立碳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低息甚至免息贷款,以降低企业低碳技术创新成本。此外,还积极兴建低碳技术研发中心或研究所,提供合作平台,以加强产学研之间的联系,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广,并为企业提供可快速获得高质专利的通道。美国则实施了多种措施以重点推进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的进步。如为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按照低碳技术的成熟程度,给予研发项目持续性资金补助;不断出台低碳领域的优惠贷款等举措,为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筹集资金。德国也同样出台了强有力的研发支持政策,其每年的研发总预算超过550亿欧元。日本政府则采取了所谓的综合性措施与长远计划,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加强低碳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对低碳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及其装备直接投资或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或补贴,以推动实现低碳发展目标。

3.财税政策,激励低碳转型。根据政策指向不同,用于激励低碳转型的财税政策大体可归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其形式主要有:对低碳技术创新与研究投资项目的财政补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扶持、税收优惠或减免以及贷款利息优惠或免息等措施;二是抑制高碳产业产品生产及消费行为的财税政策,比较常见的有碳税、生态税及能源税等手段。

为了推动并激励对外贸易低碳转型,许多国家积极运用财政补贴、一般性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提供专项财政资金或成立碳基金等财税政策进行激励。不同国家政策操作具体措施大致相同:或直接对能源投资项目及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生产或消费行为进行财政补贴(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德国等国家);或按额定的比率对企业购买的专门用于提高能效或开发低碳技术的设备予以折旧加速,或给予所得税抵免,或免征进口税(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提供专项资金,创建碳基金或公共利益基金,为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提供融资渠道及便利,或给予相应的利息优惠(如英国、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国家)。

也有较多国家通过征收气候税、能源税或碳税,来规制激励贸易产业的低碳转型。能源税或碳税不同于一般税种,其征收目的不是为了税收收入,而是为了刺激相关贸易企业减少能源消费量及碳排放,税收收入往往又通过调低企业雇员的国民保险金或是强化投资补贴项目等措施返还企业,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能源税或碳税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率先实施于北欧一些国家,随后被逐步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目前,开征能源税、碳税或类似税种的欧洲国家有丹麦、芬兰、挪威、德国、意大利、瑞士、英国以及荷兰等国。

此外,英国还实行碳预算这一独特财税政策。目前,全球唯有英国将碳预算直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在英国,每年有大量预算内财政资金直接投向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领域,主要包括:节能低碳技术研发、能效示范项目投资以及支持低碳产业与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其中,为吸引民间投资,拓宽低碳技术项目的融资渠道,以种子投资的方式而投资建立的世界上首家专门为低碳项目融资的国家银行绿色投资银行,也可算是碳预算制度引致的一个特色产物。

4.市场规制,诱导低碳转型。国外运用市场规制诱导低碳转型发展的典型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推行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运用该机制倒逼企业进行节能减碳,间接带动低排放、高能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最佳配置,从而减弱排放权限制给经济造成的扭曲,并最终实现经济贸易向低碳平稳转型的目的。该机制通常的做法是,对各贸易企业核定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发放排放额定量许可,倘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交易部门购买超额部分的碳排放,否则就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碳排放交易的国家,早在2002年,英国就已开始实施该交易机制。其后,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推行了相类似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只不过在实施时间与配套政策上略有不同而已。意大利则实行所谓的绿色证书及白色证书制度,但具体做法与碳排放交易机制大同小异。

二是实施碳标签或碳认证制度。所谓碳标签是指为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而以产品标签的形式,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用量化的指数在标签上标示出来。其施行目的旨在减少碳排放,缓解气候变化,并促进低碳排放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碳认证与碳标签的目的及做法基本类似。多数国家认为建立和完善国碳标签制度可以引导消费者购买碳排放更低的产品或服务,从而使得生产商或销售商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而进行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进而实现贸易产业的低碳化。也因此,碳标签制度或碳认证制度在美国、英国及日本一些国家先后推行开来。其中,又尤以日本的碳认证制度最为完善。

早在2009年,日本政府即开始施行碳认证制度,明确了碳认证的具体准则,为符合认证规定条件的产品授予碳足迹标签,并通过组织开展调研考察、研讨会等方式,主动寻求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此外,为了该制度的顺利开展,日本政府还配套建立了许多专门的组织机构与项目,如碳足迹产品的领导委员会、研究委员会、联络组织以及碳足迹核算与管理的专门项目等。通过上述有关措施,日本政府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碳足迹认证体系。

三是直接推动低碳产品的市场需求。亦即通过施行持续性或突发性的扰动产品需求的有关举措,在刺激低碳产品需求增长的同时,抑制高碳产品的消费,从市场需求方面,直接规制诱导企业积极生产与销售低碳、环保产品,推动并促使企业主动向低碳、环保方面转型。当前,有些国家推行的政府绿色低碳采购制度,即是直接刺激低碳产品市场需求的一个典型举措。其通常做法是,通过积极构建政府绿色低碳采购计划体系以增加对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支持,从而促进绿色低碳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早在1979年,德国就推行了环保标志制度,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自1990年以来,美国亦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绿色低碳采购计划,如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此外,美国还在《政府采购法》、总统行政命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支持进行绿色低碳产品采购。欧盟委员会则于2004年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并建立了采购信息数据库,以指导成员国的采购决策及其实施。为更好地推动低碳转型发展战略,韩国于2009年规定其政府所属部门需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二、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经验对福建的启示

1.福建省对外贸易低碳化发展起步和尝试。如前所述,发展低碳经济已被认为是未来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采取低碳经济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伴随着各国低碳实践的不断深入,贸易条件、国际市场及国际贸易竞争格局也悄然产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碳规则越来越多,低碳贸易壁垒呈现不断扩展的趋势。中国亦高度重视低碳发展,近年来,积极采用总体经济规划、法律法规制约、开展低碳试点及实施激励性政策措施等手段,以规制引导和推动国内各省域的经济贸易向低碳方向转型。福建是我国经济外贸大省,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2013年约为47.800)且贸易结构高碳特征明显,矿物燃料、化学成品及有关产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机械及运输设备等高碳排放产品在福建外贸进出口中的比重依然高达50%以上。困当前,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动福建省对外贸易的低碳化转型发展,已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福建致力于推动节能减排,布局低碳化,促进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及低碳发展相关研究已在着力加强或积极开展;促进低碳发展的法规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亦在逐步建立之中。福建各地市也加快了低碳发展的步伐,早在2009年,泉州市即提出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动泉州产业的升级转型。厦门则于2010年入选国家发改委低碳发展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但从全省总体发展情况看,福建省仍然处于低碳转型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激励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完善与补充。

2.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经验对福建的启示。低碳发展是各国或地区经济贸易产业转型面临的共同挑战,不少国家或地区通过积极饯行,已成为贸易低碳发展的先进区域。福建省的低碳转型起步较晚,低碳发展总体水平相对落后,低碳发展的配套性政策措施也还在探索完善阶段。已有的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前行中的福建省外贸低碳化转型实践有着较为深刻的启示。

(1)积极构建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在低碳发展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构建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有关国家的外贸低碳化发展实践经验已充分表明,有效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是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正确完备的低碳经济政策规划可以指明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向与实施步骤;强有力的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则有利于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积极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

除了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规定之外,福建省目前与低碳经济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比较缺乏,还停留在初步探索的阶段。因而,当前应结合国家提出的低碳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立足于福建省情,加快制定与国家颁布的低碳发展有关法律相配套的、细化的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指导福建省经济外贸的低碳化发展。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具体做法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积极推进政府组织机构创新。可考虑设立省级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专门机构,以统一领导全省低碳经济贸易转型,及时协调并解决低碳转型发展中的各种重大问题;统筹兼顾促进低碳领域的产学研结合,构建产学研联盟,共同研究制定符合省情的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及配套政策措施。二是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的规制、监控及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定省域低碳标准体系,严格限制或强制淘汰三高一低的行业或企业;建立健全行业或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控体系,定期收集企业排放信息,并实施奖惩制度,依法对低碳转型发展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奖励或税收优惠,对碳排放超标的企业则给予相应处罚,或加重税负或提高信贷门槛,加大该类企业成本负担,以迫使其进行低碳调整户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的社会监管体系,积极倡导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参与,畅通信息反映渠道,让高排放、高污染企业接受社会的监督。

(2)着力完善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扶持体系。低碳技术对于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受到了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普遍高度重视。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先进区域无一例外地通过政府高额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扶持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福建省作为一个尚处于低碳经济贸易发展起步阶段的省域,在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还比较薄弱且缺乏实践实验。在此情况下,为了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使用,福建省应积极借鉴参考国外的有效举措,着力完善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扶持体系。

在低碳技术领域的投资方面,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考虑到福建省低碳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财政资金投资于低碳技术项目,以直接促进低碳技术发展;也可以直接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及税费优惠,诱导企业积极主动地投资于低碳技术领域;在低碳技术发展的融资方面,应着力加强融资平台的建设。相对一般投资而言,低碳技术的投资风险要更大一些,也因此导致低碳技术项目在筹措或借贷资金时面临更大的困难。借鉴国外的已有经验,福建省可以通过成立低碳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为低碳技术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或贷款贴息,向低碳技术企业注入参股资本金等方式,为低碳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及其推广方面,则应积极推动并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研发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的建设。利用该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导与协调下,有效地整合省内现有的技术资源,集中省内产学研各方面的研发力量,以形成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区域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低碳技术知识共享及低碳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运用,进而有效地降低低碳技术创新成本与风险。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6

[论文摘要]气候变化问题是由全球范围内市场失灵造成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离不开市场机制。围绕碳标识合法性的讨论体现了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冲突。我国应当加强对碳标识的研究,以应对来自主要贸易伙伴的挑战,并使之成为我国实施贸易与环境政策的一项重要工具。

[论文关键词]碳标识;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与环境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扩大了消费者的产品选择范围。2007年美国消费了11.7亿美元瓶装水,是世界上最大的瓶装水市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斐济水(Fiji Water)。将斐济水从其原产地运到位于洛杉矶出售需要跨越约2,000英里,途中消耗的能量是生产瓶装水的两倍,而消费者并未意识到这一点。2006年,为生产供美国消费的瓶装水便排放了约250万吨二氧化碳,运输导致了进一步的碳排放,尽管饮用水本身完全可以从当地获得。然而,瓶装水仅是在摆上货架前跨越了千山万水的众多产品中的一例。

一、碳标识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措施

将排放温室气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市场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限制和贸易”(cap and trade) ,另一种是征收碳税( carbon tax)。两者均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国家不愿参加减排温室气体的多边安排或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自愿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仍可通过单边或者与他国的协调措施,利用市场的力量迫使非自愿减排国家的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只要其拥有对非自愿减排国家足够重要的市场。相关措施还包括披露企业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和对产品进行碳标识(carbon labeling)。碳标识是为了缓解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广低碳排放技术,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机制影响生产者的行为,促使生产者提供低排放的产品和服务。

二、碳标识的实际运用

为了改变消费者的购买观念,选择“低碳”产品,英国政府率先于2007年实施了碳标识项目,其目标是覆盖所有的产品,目前已有近百种产品加贴了碳标识。据报道,英国特易购、百事可乐等顶级食品公司已经给部分食品标上了“碳足迹”,帮助消费者做出“绿色”采购决策。作为英国未来20 年食品生产战略的一部分,政府呼吁其他品牌食品也标上“碳足迹”标签,便于消费者一目了然地查看该商品从开始加工到摆上售货架全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英国,选择在其产品上加贴碳标识的企业也承诺在两年内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削减。应英国环境部门要求,食品和农村事务处以及英国标准化机构对某一产品的碳足迹进行计算并建立了统一的标准。

在美国,理论上个人行为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因此,碳标识的推动力在于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碳信息,使他们在知悉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定并最终选择碳足迹较低的产品,以减少碳排放。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Massachusetts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案中,12个州政府、四个地方当局以及众多私人组织起诉美国环境署,迫使后者将温室气体作为《清洁空气法案》第202节中的污染物质加以规制。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认定了温室气体构成《清洁空气法案》中的“空气污染物”,美国环境署有义务加以规制。该案传递出的另一个信息是美国环境署应当自己实施碳标识而不是留给各州政府或个体企业来完成。同时,美国于2007年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登记法案》和《温室气体责任法案》,2008年又公布了《统一拨款法案》,指示国家环保署制订规则,要求各经济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此外,美国国家环保署与美国能源部共同推行的美国能源之星(energy star)标识业已深入人心。据测算,如果美国个人消费者、商业机构和政府组织选择有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每年的能源消耗将会减少2,000亿美元。迄今为止,能源之星计划已经为减排作出了相当于2,700,000辆汽车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贡献。

三、碳标识在WTO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分析

对环境标识最强烈的质疑来自于WTO的反贸易保护规则。国家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法律时可以使用贸易措施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贸易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合法性均不会受到挑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为应对其后变化而实施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这表明,即使是为了减排温室气体而采取贸易措施,也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则,主要是WTO协议。如果WTO成员国因实施碳标识而更加青睐当地产品,则可能构成对WTO反贸易保护主义规则的违反。这凸显了贸易促进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性。

(一)碳标识与非歧视原则的潜在冲突

WTO的宗旨在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就业,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造福人类。为此,WTO确立了非歧视、透明度、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四大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与碳标识关系最为密切。非歧视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其与碳标识的潜在冲突体现为:实施碳标识是否会为部分企业或产品其带来商业上的优势?如果进口货物被加贴碳标识,是否会导致其销路不畅?如果一国将已经加贴碳标识的产品出口至他国,是否会比未加贴碳标识的第三国产品有更好的销路?

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导致与非歧视原则潜在冲突的问题并非首次出现。例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每一缔约国必须禁止从截止到1990年1月尚不是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受控物质,故非缔约方国家可能无法享受《议定书》缔约方之一给予另一缔约方在进出口方面的待遇。如果涉及的各方均同为WTO成员国,则《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可能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碳标识领域,进口国如果仅基于货物运输的距离而歧视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就可能构成对GATT规则的违反。同样,因产品未实施碳足迹,或因一国对碳排放未加限制而进行歧视也可能构成对GATT规则的违反。不过,正如生态标识在世界许多国家流行而并未受到WTO的过多干涉一样,碳标识也可能走类似的道路。通过保持标识项目的自愿性,一国仍然可以向实施碳标识的国家出口货物,即使其自身并不实施。

(二)TBT协议对碳标识的涵盖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有权限制它们认为未能满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产品进口,在此过程中能否对非与产品特性相关的生产过程和方法(NPR-PPMs)加以考虑是一个潜在问题。NPR-PPMs无法通过观察产品本身得知。如果对美国境内销售的斐济瓶装水加贴碳标识以标注其食品里程,所反映的信息便属于NPR-PPMs。碳标识侧重于揭示NPR-PPMs信息,却可以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产品对于气候变化的影响。GATT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该协议不但涉及产品本身的规范和标准,还将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法规和标准纳入了协议范围,并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根据该协议,WTO成员国对在其境内生产和出售的所有产品的制造标准负有监督和加以规范的义务,也可以选择对在其境内运输以及使用产品的方法加以规范,但成员国能否合法地在产品上设置碳标识,以反映该产品在其他国家生产时的温室排放水平?

TBT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以“技术规章”(technical regulation)和“标准”(standard)为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从协议措辞方面分析,TBT协议附件1第1项对“技术规章”作出了界定: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第二项对“标准”作出的界定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条款在第一句中都包含了短语“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但在第二句中却并未使用“相关的”一词,似乎意味着一种标识并非必须“与产品相关”。因此,将与NPR-PPMs有关的碳标识应用于进口货物存在可行性。笔者认为,可以将与生产过程和方法相关的碳排放视为危害环境的物质,进而将其归入WTO对进口的大规模碳足迹产品施加限制的参考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标准问题上的发言权远不及发达国家,TBT协议第12条还专门规定了对贫困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采用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不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等。

(三)碳标识在GATT第20条下的抗辩

GATT第20条规定了可以偏离总协定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况,其中的b项和g项与环境保护有关,是过去GATT衡量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是否符合GATT的主要依据,也是现在WTO解决争端机构解决类似争端的主要依据。在理论上,如果碳标识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且不会完全阻碍产品进入一国市场,则有可能被WTO所接受。笔者认为,基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反对以碳排放为基础推行贸易限制措施的现实,实施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同样应当寻求合作的方式,实施碳标识的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承受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7月的“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WT/DS394/395/398/R)裁决报告中,专家组以中国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在事实上为下游产业提供了变相补贴等理由裁定中国不能援引GATT第20条(g)款作为被诉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条义务之抗辩依据。WTO上诉机构于2012年1月报告支持了该案专家组得出的相关结论。因此,根据目前WTO的争端解决实践,如果无法有力地证明碳标识措施与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之目的间存在关联,则在WTO法律框架下援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进行抗辩的前景并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