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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范文1
作为中央企业,中国水电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
(一)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中国水电把诚信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核心价值观中,确立了“诚信经营,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大力倡导和树立“诚信就是竞争力”的观念,树立了诚信文化的品牌。
(二)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加强资源节约,努力保护环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公司从保护全球资源的角度出发,积极降低原材料的耗用,不断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最大限度地提高材料的利用率。
(三)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水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培训。中国水电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公司员工签合同率达99%以上,建立平等的人才竞争机制。
(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对企业公民的道德要求。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也是社会的重要成员,关注民生、回报社会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企业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二、中国水利水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从企业自身出发,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还远远不够,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到位
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对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缺乏认识,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动力在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或者号召,把社责任的内容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容不全,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行为缺乏系统性,只是简单地把一些具体的管理体系罗列出来,没有把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整体、全面的系统来管理。社会责任沟通机制不完善,没有做到积极社会责任报告。
(三)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不明确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涉及范围较广,难于评价与考核。中国水利水电作为中央企业应该结合国内外提出的CSR评价体系,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产业的特点,建立明确、具体、可实践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范文2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绩效;影响
一、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绩效的含义
(1)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由美国一位学者在1924年首次被提出,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很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社会责任都做了分析,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建议对策,笔者在理解了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综合相关研究结论将企业社会责任归纳为:企业在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承担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的责任,一般包括员工的利益、商业道德、环境和社区关系等。(2)企业绩效的含义。企业绩效就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后的产出情况。企业绩效总体可以用净利润、年营业额、投入费用比、人均产值等指标来表示。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与利益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首先,在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上的支出。其次,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支出。企业应该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能破坏空气、水、土壤、植物等大自然的要素,并且应该把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危害通过环境保护工作降低到最低。最后,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支出。企业应树立正面形象,在能力范围内做一个有社会担当的企业。(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带来的利益。企业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带来多方面利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树立起良好的形象,获得良好的口碑,这样就会得到政府、社会、社区的支持以及消费者的认同,最终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其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文化的建设。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能够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共同发展的价值观,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最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社会责任的履行为企业赢得了良好声誉,也使企业与利益各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企业员工的忠诚度也高,供应商和客户与企业建立诚信稳定的合作关系;企业按时足额纳税,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最终提高核心竞争力。(3)社会责任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的综合分析。总的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经营成本,但长远来看,它能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空间,有助于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管理层在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时,需要考虑到所有可能的相关成本和效益,并通过的科学方法加以量化。
三、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提高企业绩效的建议
(1)把承担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长期战略中。企业应当把承担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长期战略中,并从战略高度认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协调处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提高绩效的关系。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提高绩效并不冲突,二者是互相促进的,并且一起推动企业的发展。(2)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政府、企业、员工、社会和环境这几者间应建立起合理关系。就政府而言,政府是公共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者,要形式相应的权利建立起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就企业而言,企业要以经营者的身份,依法履行其社会责任。所以要完善相应的法律,而不是只强调企业道德问题。就社会而言,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发挥媒体和民间组织、社团组织的作用,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3)出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尽快出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在处理各种关系时应作为和不应作为的责任为中心展开的会计活动。
总的来说,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能得到政府的支持,还可以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在消费者中赢得良好的口碑,从而为企业带来好的商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变得融洽,就能影响政府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政策,从而减少两者的冲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商誉是一种稀有资源,是能给企业带来不可估计收益或损失的无形资产。好的商誉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建立企业良好的市场关系,赢得社会公众信任,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的绩效的目的。同时,企业绩效的提高又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需要花费相应履约的成本,这些势必要求企业以经济实力作保证。因此,企业的绩效越好,对其承担社会责任也越有利。
参 考 文 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范文3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法学
一、新形势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此观点的优点是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为对企业营利性的限制与补充,这既尊重了企业的营利性,又照顾了非股东相关者的利益。
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公司制度自出现以来,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也应运而生。这些问题就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所造成的负的外部效应,而对这种影响又不需要承担任何成本。外部效应属于市场失灵的一种。
由于存在负的外部效应,企业生产商品和劳务的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因为社会成本不仅包含企业的私人成本,还包含受到影响的旁观者的成本。如图1所示,社会成本曲线在供给曲线之上,这两条曲线的差别反映了负的外部效应所产生的成本。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需求曲线与社会成本曲线相交的点是生产的最适点。但从单个企业来看,由于企业在生产决策时只考虑私人成本(因为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企业所造成的负的外部效应没有成本),所以公司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的产量就是图1中的市场量。市场量大于最适量,从而引起供给大于市场需求。这种生产剩余造成了市场的一种无效率,这种无效率的原因是市场均衡仅仅反映了生产的私人成本。如果采取一种政策或手段能将生产者的私人成本提高到社会成本,那么这种市场失灵就可以避免。从而能够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增进社会的总经济福利。
二、新形势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实际过程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常常又是缺失的。下面就从博弈论的角度对这一原因进行探讨。
我们假设一个只有企业、政府和社会三方参与的社会责任行为博弈模型,企业首先选择履行社会责任或不履行社会责任,然后政府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企业严厉监管,或不监管。社会也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做出强烈的反应,如投诉、、抵制购买等,或者不反应。企业、政府、社会三方社会责任行为选择的扩展博弈图如图2。在三者的博弈收益中,第一个代表企业的收益,第二个代表政府的收益,第三个代表社会的收益。
1.企业的决策。(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那么博弈就结束了。企业的收益为0。(2)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也不监管。企业的收益为R3。(3)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只有一方监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为R2,企业的收益为―R2。(4)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都监管。企业此时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为R1,企业的收益为―R1。R1>R2>R3>0。企业对四种决策的偏好顺序为(2)>(1)>(3)>(4),企业有实施第二种决策的激励。
2.政府的决策(假设政府偏好经济总量或GDP的增长,这种假设和中国目前很多地方政府的偏好是相似的)。(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那么博弈就结束了。政府的收益为0。(2)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对企业的监管比较弱时,①政府选择管,政府管理的成本为r2,政府的收益为―r2;②政府选择不管,政府管理没有成本,但政府的收益为r3。(3)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对时,①政府选择管,政府管理的成本为r1(此时r1
3.中国实施市场经济的时间不是很长,市民社会不够成熟,人们的权利意识还很薄弱,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是很强,导致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的监督中,社会功能明显地弱于政府。不管企业和政府如何选择,社会都只能被动地选择不监管。由于企业已知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必然选择不监管,同时社会也缺乏监督,企业必然选择不履行。此时企业的收益最大为R3,政府的收益也是最大为r3,而社会的收益却为负。
三、新形势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1.立法层面
(1)公司法的完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2款对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今后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具体制度的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①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制度。在我国,受大陆法系立法模式的影响,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在《公司法》中是有所体现的。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对职工参与公司机关作出了规定,但却存在几个明显的缺陷。第一,“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规定存在漏洞。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是由股东们制定的,在股东与职工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股东当然要尽量压低这一比例。这样一来,通过职工监事的作用来维护职工利益的愿望就很难得到实现。第二,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董事,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则未规定职工董事制度。②确立银行参与公司内部治理体制。银行参与公司内部治理,这在日本、德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并且这一做法已经受到美国学界和实践部门的重视。银行往往是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一方面,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具有公司社会责任所隐含的正义性。另一方面,银行与公司的财务联系紧密,可以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参与公司治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便利可能性。我国尚未确立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但是已经具备了推行这一制度的法律基础。
(2)税法的完善。税法的规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机制,同时,兼顾企业和股东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例相类似,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实行扣减所得税的制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本着避免企业捐赠中的非理性、寻求企业和股东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的精神,上述法规、规章还特别强调,准予扣除所得税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均不得扣除。以上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贯彻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2.司法层面。司法是制裁违法和维护权益的最终途径。在涉及企业滥用经济权力和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案件中,应通过司法裁判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创造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在实践中,企业利用经济实力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当事双方具有的实力不均衡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受损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分散性。就此,有学者认为,由于社会法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因此,违法的行为,一般会侵犯众多不特定人的利益。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有较强的针对性,不仅可以平等保护所有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及时解决人数众多的纠纷,而且有利于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办理人数众多的案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能够更为有效地促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所以,除了集团诉讼之外,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监督,就应该设置公益诉讼程序,超越诉讼主体必须存在直接利益相关者的限制,让那些制造社会危害又未曾得到追究的不良行为企业置于恢恢法网之下,让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入新的境界。
参考文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策略
在传统经济增长,中外合作,战略供应的经济大潮下,文化融合日趋稳固,产业不断升级,促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正在发展变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再是仅仅解决就业问题和为政府提供税收,更重要的事为人民群众赚取利润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进世界生态平衡,维护国际市场秩序、推进国内民族复兴和崛起,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并与社会的不良风气做斗争,引导社会开放共赢和积极进步,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在这些思潮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人更加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以关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民权益,主动地承担对人民群众、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进步的责任为己任,已经成为了全世界企业发展的共同趋势,这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社会需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的关注。中国企业如何才能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多个方面做起:
1 明确企业为人民服务的历史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
企业处于社会环境之中,企业的发展影响着各方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因此企业应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历史责任,并不断的以此为契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调和人民群众与企业的关系,达到企业与各社会群体的和谐共生,共同繁荣。目前,我国社会责任对企业往往是被动的,应急性的,例如:如果采购商要求ISO14000,企业才会申请ISO的认证;如果采购商要求SA8000审核,企业才会申请SAI的认证。因此,企业必须明确企业为人民服务的历史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而且还要在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充分体现到这一点。
2 推进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企业没有垮下,也算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不要感觉这是对其的一种压力,如果无法利用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谋取福利,那样反而会阻碍企业的发展,社会责任的承担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企业必须做出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企业的真是运行数据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让人民群众全面理解企业的各种行为。实际上,社会责任和企业运营信息主要是向我们展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有多大,还有通过这些社会责任他们消耗的社会成本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是什么等。为了使人民群众及时获得这些信息,企业就应按时、按质量的进行信息的收集和提供工作,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和督促。此外,企业在相关信息时,应全面系统详实,以增强人民群众对企业的信任。
3 企业必须在思想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形象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企业,就可能获得更为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宝贵资源。随着社会的不断繁荣,企业也应当主动的承担起其社会责任,这样可以帮助企业以更少的投入发动社会资源,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实际利益。
4 完善企业内部社会责任制度
法律所规定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自觉履行,这也是法律的强制性体现。而且企业也应该根据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关环境和民族复兴情况,自觉自愿的履行社会责任,这是指企业的社会行为不仅不得违背相关的道德伦理,还要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加强其强制性,同时企业要靠自觉实施,使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有制度约束和利益诉求,并或者社会效益和根本需要。这样才不会不会因股东的反对而放弃或不敢去履行,而是主动去履行。
5 在企业高管团队中树立以为本、为社会服务的理念
早在1900年时,著名美国商人卡耐基就指出:商人必须“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支配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司资金视为一种信托资金,他有义务为了社会最大限度地受益而管理好这笔钱”。具体来讲,企业高管队伍中的每个成员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际的经营生产中要善待职工、尊重职工、加强职工的在职培训,给职工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摒弃传统的只对股东负责的理念,要高度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深刻认识到其在企业运行中的关键作用,要把对环境社会的责任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和良心战略,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并且还要注意的是可以将企业高管人员的工资跟他所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以及社会服务的人民满意情况联系起来,使企业高管人员与企业投资者间的关系更加的和谐,在衡量一个企业业绩好坏的时候,可以主要参考企业长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情况,使社会利益变相的转化成企业利益,给高级管理人员以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和感染力。
6 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转变政府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目前的情况是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税收,因此我们要加快政府转变观念的工作,为了更好地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深刻的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不断的检省自己,在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绩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到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努力构建有利于其发挥社会责任的氛围,更好地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时,具体来讲包括政府组织监督和非政府组织监督两种。政府在进行监督时,要有正式的监督机构,同时要规定其一定的权力,如劳动监察委员会、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环境监察委员会等,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更好地保证其监督职能的实现,例如消费者协会、党政媒体、社团、公众等,政府应鼓励、规范其发展,同时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务必要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深入广泛的实施监督体制,形成促进企业承担责任的社会压力和舆论环境,行使监督保障权力,为社会责任的有效承载保驾护航。
按照以上的推断,企业需要对人民群众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为企业创造价值和收集利益,切实保护好劳工利益,和谐劳工关系,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对人民群众负责,并且要争做优秀的企业公民。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应以企业基本利益为前提,以遵守社会道德为基础,遵纪守法为前提,并以社会公共利益转化为企业利益为目标,这样才能切实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金建江.从利益相关者视角解读企业社会责任[J].财经科学.2007.11.
[2]冯屡冰,吴露晖.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
[3]王静,高瑜.企业社会责任与保护劳动者权益[J].经济论坛2006(12).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性;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026-0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我们也为经济的高速增长付出了巨大代价:中国国土的森林覆盖率为14%,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5%;世界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国占一半以上;中国7亿多人正在饮用被污染的水[1]。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指出:“一个健康的企业和一个病态的社会是很难共存的”,社会之所以进入“病态”,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企业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平衡[2]。企业是社会的产物,是为社会提供所需产品和服务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体现整个社会在道德、政治和法律方面的价值。
社会环境问题无疑产生于生产者行为的外部性。我们把外部性定义为:经济主体对与它们没有合约关系的人们的环境福利所产生的影响[3]。这种影响有积极的和消极的,比如企业修建一座桥,既减少了自身的运输成本,同时也便利了附近的居民,这是积极的。反之,如果企业向河道排放污水,可能为自己节约了成本,但却给附近居民的用水造成了困难,这是消极的影响。换句话说,社会环境问题是外部性引发市场失灵的结果[4]。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而提出治理企业负外部性的对策,这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我们假设企业进行生产活动对社会和环境产生负的外部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降低负的外部性。然而,企业在作出决策时并没有动力来补偿它使社会和环境付出的外部成本。下面,我们用外部性理论来分析企业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为了使模型简化,假设:(1)企业处于竞争性的市场中,规模、技术等相同,且所有企业都存在同样的负外部性问题;(2)企业的生产函数是固定比例的,要减少负外部性只有履行社会责任;(3)负的外部性问题随企业生产活动的进行而产生。
1.单个企业的负外部性问题。图1显示单家企业的生产决策:
企业产品的市场价格为P1,即图2中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交点E1所决定的价格,图1中,MC曲线表示一个典型企业的边际成本,该企业在产量为q1时,利润最大化,这时P=MC=MR(P给定)。对于MEC曲线(Marginal External Cost Curve)边际外在成本曲线,因为随着企业产出的变化,社会为之付出的成本也在改变,而且产量q越大,负外部性问题就越严重,社会为之付出的成本越高,所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MEC曲线是向上倾斜的。
如果我们站在社会的角度看,那么我们可以说企业的产量过高,或是市场价格太低(即P=MCMSC)。而最有效的产出水平应该是当价格P=MSC时,即企业的边际成本MC加上边际外部成本(MEC)。在图1中,我们将价格定为:P=MSC
=MC+MEC,要达到这种效果,只有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了MEC成本,因此,企业的MC曲线向MSC曲线靠拢,最终重合,企业在M点实现均衡,此时市场价格仍为P1,但企业的产量降为q*。此时,企业产品的市场价格P1未变,但企业的产量下降(q1-q*)。如果企业想保持产量不变,那么履行社会责任的支出必须通过提高市场价格的方式由消费者来承担。也就是说,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的产品市场价格P2高于不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市场价格P1,而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如果单个企业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那么它会被挤出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5]。但这是否等于说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永远无法实现的事情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假设整个行业中有一部分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其数量为a,某企业主动提高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给企业增加的成本为c,这一行为使整个行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数量由a减少到b,企业增加的成本c导致整个行业的净利润从Ra增加到Rb,本质上,这是一种无私自愿的限制自身不履行社会责任水平的行为,提高了全行业的社会责任水平,使全行业受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回报是对整个行业回报的一部分(见图3):
设该行业所有企业数量为N,N家企业共同分享该企业这种社会责任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每一成员的收益为,由于企业增加了成本c,那么其收益为-c,通常小于0。
如果有一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那么收益可能从B点上升到C点,与各企业所获得的收益相比,各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c下降,(Rc-Ra)要远大于(Rb-Ra),那么当c时,也就是说,当竞争合作产生的平均收益大于各个厂商履行社会责任的总成本时,履行社会责任对每个厂商就能产生正的激励效应,社会责任就能成为企业的战略。
2.全行业的负外部性问题。现在我们考虑整个行业的一般情况,如果每家企业都不履行社会责任会发生什么。上页图2中,S=TMC是该行业的供给曲线,TMEC是与行业的产出相关的总边际外在成本。TMSC曲线是所有企业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外在成本的总和,即TMSC=TMC+TMEC。
当存在外在性时,有效的行业产出水平是一单位额外的产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的产出水平,即MR=TMSC(如上页图2所示),由于需求曲线衡量消费者的边际收益,有效产出为Q*,为边际社会成本曲线TMSC与需求曲线D的交点处。然而现实中,产业的竞争性产出是在Q1(Q1Q*),为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TMC的交点E1所对应的产量,显然,企业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产量过高。
对企业来说,每增加一单位产出都导致负外部性的产生,因此,无论是个体分析还是行业分析,经济效率都显示企业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生产过多,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负外部性问题。(外部不经济)无效率的来源是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如果企业增加社会责任投资(由企业承担TMEC),那么上页图2中的价格P1会上升至P*,即需求曲线D与边际成本曲线TMSC的交点E*处,企业的产出水平才是有效率的。
社会为这种无效率所要承担的成本有多大呢?对于(Q1-Q*)的产出,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收益(需求曲线D)的差额,反映在上页图2中,就是图形E*E1E2的面积,用积分求得:SE*E1E2=[TMSC(Q)-D(Q)]dQ。
负的外部性既导致短期的无效率,又导致长期的无效率。在竞争性的短期均衡中,每当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的平均成本时,企业就进入该行业,而当价格低于平均成本时,企业就退出。在长期均衡中,价格等于长期平均成本。当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平均私人生产成本低于平均社会成本。结果,即使是在某些企业应离开该行业才有效率时,这些企业还是留在该行业内。因而,负的外在性鼓励太多的企业留在行业内。
二、企业负外部性问题的博弈分析
我们将企业的生产活动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假设为企业对公共环境的需求,作为没有排他性的资源,在政府未加干预或管理部门监督力度不足的前提下,区域内理个体i(i=1,2,3…n . i为企业)对资源环境R的需求(如矿产资源的开采或对水资源的使用或对河道排放污水或对空气中排放废气等均视为对资源环境R的需求)为ki,ki为单个企业的产量,产量越高,对公共资源的需求就越大。因此,n家企业对区域内公共资源R的总需求K=ki,K为全行业的产量,产量越高,对公共资源的需求就越大[6]。我们假定n家企业技术、规模相同,区域内的公共资源R在被消耗了K单位后(产量为K单位),对区域内各理个体i来说,单位公共资源环境的平均利用价值、平均获取成本相同,分别记为V(K)和C(K),不失一般性,我们设V(K)随K的增加而递减,C(K)则随K的增加而递增(如水资源R的可利用价值V(K)随着排污量K的增加而递减,其获取成本(治理成本)则随着排污量K的增加而增加),即,V′(K)≤0,V″(K)≤0;而C′(K)≥0,C″(K)≥0。这时,行为个体i消耗ki单位的公共资源的损益值πi满足:
πi=ki×[V(K)-C(K)](Ⅰ)
首先,如果n个理个体从区域内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那么它们的帕累托最优化问题为:
maxπ{K}=K×[V(K)-C(K)](Ⅱ)
(Ⅱ)的最优化一阶条件和帕累托最优损益值π1分别为:
V(K1)-C(K1)+K1×[V′(K1)-C′(K1)]π1=Ki×[V(K1)-C(K1)](Ⅲ)
然后,若从个体理性出发,由于个体在作出决策时,并没有动力来补偿它使社会和环境付出的外在成本,那么区域内n个理性个体消耗公共资源环境R的最优化问题将转化为区域内n各理个体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问题:
maxπi=ki×[V(K)-C(K)]s.t:K=ki(i=1,2,3…n)(Ⅳ)
为了使πi最大化,则=0,即理个体i的最佳消耗量ki2应满足下述一阶条件:
V(K)-C(K)+ki×[V′(K)-C′(K)=0(i=1,2,3…n)(Ⅴ)
将n个一阶条件相加,得:
n×[V(K2)-C(K2)]+K2×[V′(K2)-C′(K2)]=0K2=ki2(Ⅵ)
即:V(K2)-C(K2)+=0π2=πi2=K2×[V(K2)-C(K2)](Ⅶ)
首先比较K1和K2。
假设K1≥K2。
因为V′(K)≤0,V″(K)≤0;C′(K)≥0,C″(K)≥0,所以V′(K)-C′(K)≤0,V″(K)-C″(K)≤0,V(K)-C(K)随K的增加而递减,结合式(Ⅵ)得:
0<V(K1)-C(K1)≤V(K2)-C(K2)=-
(Ⅷ)
由(Ⅲ)得:V(K1)-C(K1)=-K1×[V′(K1)-C′(K1)](Ⅸ)
综合(Ⅷ)和(Ⅸ)得:
0≥K1×[V′(K2)-C′(K2)]≥K1×[V′(K1)-C′(K1)]
≥>K2×[V′(K2)-C′(K2)]
又因为V′(K2)-C′(K2)<0,得出K1<K2,与假设K1≥K2矛盾。
所以K1<K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产量低于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产量。
然后由K1<K2;π′(K1)=0,π′<0,易证π=K×[V(K)-C(K)]是关于[K1,+∞)内的递减函数。
即π1=K1×[V(K1)-C(K1)]>π2=K2×[V(K2)-C(K2)],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获的收益要大于不履行社会责任时的情况[7]。
分析表明,在公共资源环境的消耗问题上,如果政府没有采用适当的制度安排来调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那么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将会寻求其公共资源消耗的纳什均衡,而不会去履行社会责任以寻求区域整体性最优的帕累托均衡,从而造成了公共资源环境被过度的、低效率的消耗,给区域内的全体企业和公民都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后果[8]。
三、政府指导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水平的建议
1.政府要从制度上对企业加以约束。由于企业目标和利益相关者目标不一致,即使政府对企业行为的规范比较完善,但执行往往落后,由于其被罚的可能成本低于按照规定的执行成本,许多企业明知故犯,这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一些企业无视社会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修正企业的行为,强制企业从事一系列法定的社会责任行为和不能从事的行为,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政府要加快新制度的建立,比如在治理河流污染方面,要加强“排污权”理论的研究创新,设置一个产权清晰、交易便捷的排污权体系[9]。
2.政府应主动宣传企业社会责任,培养企业自愿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政府有义务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对企业进行宣传、培养和教育,向社会推广社会责任活动,减少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的消费。政府要奖罚并用,比如:对于高污染企业,可以举行定期评比,颁发环保奖,在其产品上粘贴绿色标志,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此类产品,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推崇“环保产品”的风气[10]。这样,企业才会有内在动力提高环保意识,治理污染。
3.政府应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私有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私有化可有多种方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投资者和员工带来积极的影响,提高了本企业的声誉,形成了无形资产。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战略实现产品差异化,消费者更愿意购买含有社会责任元素的产品。企业由于履行社会责任赢得政府、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那么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向其倾斜,对企业的发展给予支持,所在社区通过购买企业产品来回报企业,其结果是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有了更加广泛的发展空间[11]。
四、结论
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通过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使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产量偏高,长期这样发展下去的后果是:一方面造成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问题,造成生态恶化,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失衡,造成整个社会的不和谐。
五、局限
在政府用法律手段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约束时,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企业的行为规范,法律本身存在漏洞,并有一定的滞后性,政府所拥有的资源很难有效地监督企业不符合社会责任的行为,因此,政府政策的作用会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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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Externality Theory
BI Ke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Taiyuan 030051,China)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范文6
一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它应当对实现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笔者将通过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前述经济法的三大价值的一致性,说明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部门法,其根本目的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然而,"正义就像是普罗休斯的面庞,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及不相同的面貌"。[1]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企业往往会产生很多的消极影响,如浪费社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给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而且,企业也不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对于受害者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价值相违背。面对此种情形,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消除企业造成的消极影响。因为,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强调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注重企业与劳动者、消费者、环境保护等弱势群体的共同发展。这样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
第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要求法律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的统一。前者的含义是企业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获取最高的经济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后者的含义是在分配和利用社会资源时,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就经济法而言,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要求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合法竞争,同时,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予以规制,以促进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率。经济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更是要求重新分配企业、居民、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企业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为例,随着现代化工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能力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企业的不断扩大也导致了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废物排放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法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尽可能地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2]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是经济法体系中的构成要素之一,经济法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规范企业的行为,建立合理的经济秩序。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传统意义的企业仅仅需对股东负责,对环境保护、开发资源、社区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经济法要求企业不能单纯地考虑某一方主体的利益,而是应当承担起对社区、对消费者、对社会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应当以企业的利益为核心,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建立完整的社会责任制度,唯有此,企业方才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脱颖而出。[3]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一,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我国制定了《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来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如此多的部门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存在严重的漏洞亟待完善。具体而言,《公司法》的第五条规定过于原则化、抽象化,本身缺乏可操作的实践性,政府对公司的监管出现了失位的状态,除此以外,并没有更多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牟取暴利而进行违法生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这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不符。然而,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仅可获得双倍的赔偿,我国并未规定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例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乳业集团生产的奶粉含有超标的三聚氰胺成分导致众多婴幼儿患上尿路结石事件,成极具影响力的社会事件,社会公众对此事件予以了广泛的关注,虽然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纷纷起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但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多名婴儿死亡,"三鹿"集团直接破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落后,迫切需要修订,而且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但是不能够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企业对自然环境的过度破坏,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城市垃圾、工业废弃物排放、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沙尘暴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中要着力解决的凸出问题。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建设滞后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是指在现代社会中,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存在于民间的按照章程规定运行的社会组织形式。它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社会监督功能。二是中介功能。我国是传统的"官本位"国家,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占居主导地位。这种思想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大部分是政府部门派生出来的,一方面自身没有独立性,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重点依然是政府行为,无形中继续强化政府的职能,忽视了行业利益、违背了非政府设立的初衷。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缺乏独立性、资金来源和财政支持。
第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大多数企业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注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忽略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例如,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本厂的苯胺装置发生爆炸事故,引发了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令人吃惊的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领导邹海峰在爆炸当天的新闻会上称,此次事件没有给大气造成有毒污染。故意隐瞒对水源造成的严重污染,这在后来被事实证明水污染是此次污染事件的重点,导致沿岸居民无法正常饮用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说明了我国缺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缺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识。
三经济法视野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
第一,强化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政府要主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构建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体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的约束,因此,政府应当制定法律,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所以,政府应该以《公司法》为核心,解决《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中存在的问题,使之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4]具体而言,一是将公司法第五条进行细化,明确规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施细则,可以考虑在公司法中设立专门一章规定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企业应对哪些行为、哪些人员承担责任。若企业不履行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突出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笔者建议将对劳动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对社区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这几个方面全部纳入到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这样既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有利于加快企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
第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
非政府组织是社会的第三部门,能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多元化的交流平台和磋商机制。根据我国非政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社会公众多方共同推进的事业。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依附性、局限性阻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例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消费者协会是典型的非政府组织吗,也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调者,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应该增强消协的独立地位,发挥消协的优势,加强法制宣传,降低解决社会责任的法律成本。体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同时,政府也要对非政府组织做好宏观上的指引,制定合理的财政政策,实现非政府组织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