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不足范例6篇

法治建设不足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1

一、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缓慢。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乡(镇)一级尚能依托乡镇司法所完成建设和运行,但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滞后,作用发挥不足。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足,难以做到专人专职,同时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有时也只是为了完成基础任务,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力不足,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切实解决群众需求。

二是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待提升。个别单位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统筹推进不到位,主动创新意识不足,依法治理成效不明显。部门间缺少联系,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单兵作战”现象,缺少集成效益,缺少资源整合及资源共享,存在一定的资源浪费。

三是基层干部法律素养有待提高。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一知半解,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习惯于执行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以“实干”和“实效”为原则,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甚至偶尔存在不依法办事的情况,不能正确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是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习惯于习惯,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不足,遇事找法情况不乐观。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习惯于自行解决或者选择上访甚至作出过激行为,导致违法犯罪。

五是普法宣传尚未真正深入人心。普法宣传一般情况下难以适应群众对法律的多样需求,普法工作仍存在普法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宣传工作缺少深度、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群众对普法活动的热情降低,关注停于表面。部分单位“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普法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某些普法宣传活动甚至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等问题。

二、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城乡基层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联系合作,建设法治乡村,统筹推进基层示范创建,特别是在阵地建设上要统一谋划部署,避免多方设计造成资源浪费。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积极动员乡镇、村社持续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二是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学法守法。加强村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紧紧围绕当前农村工作实际,将法治教育培训与其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把依法办事作为基层干部履职的硬要求,切实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持续深化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综合执法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2

【关键词】政治文明 党员干部 思想素质

现代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人类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地由蒙昧走向进步,是人类在政治生活问题上思想意识的发展与进一步的自觉,也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成果。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政治文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显著标志。现代的政治文明区别于专制社会的政治统治,它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的,它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现代的政治文明要求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具有更高的思想觉悟、理论素养、道德水平、服务意识和更高效能的执政能力。在当代中国,党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者从理论和实践的高度强调一手抓依法治国建设,一手抓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强调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两块基石,而人民当家作主更从根本上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理念。

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述

政治文明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政治文明是人类围绕公共权力而进行的政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是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程度和开明状态,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与政治蒙昧和政治野蛮相对立的范畴,是由多层次、多要素所构成的一个系统。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阶级性。政治文明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政治文明伴随着政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也就是说,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任何形态的政治都是统治阶级所主导的政治,其政治文明所体现和维护的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政治文明产生以后,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容,表现出鲜明的阶段性。比较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有显著差别。超阶级的政治文明是根本不存在的。二是民族性。任何一种政治文明必然受制于特定国家和民族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民族特性、社会结构等因素,受到特定民族和民族特征的影响,带有民族的鲜明特色。一旦形成就有较为稳定的文化形态和相对固定的规范程式,具有独特性和世代传承的特点。可以说,不同的民族都会有不同特色的政治文明。而正是这不同特色的政治文明,却为不同民族的发展提供了最适宜的形式。三是动态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关系的逐步变革,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政治文明也必然要向前发展。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依次出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种形态,相应地出现四种形态的政治文明,每种形态的政治文明都是依次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前三种政治文明形态的根本性质没由发生改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出现了质的飞跃,使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形态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政治文明总是伴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而不断改变其内容和形式的。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征。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文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文明,是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基本方略的政治文明。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党的领导是决定性因素。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的发展和现代化实践证明,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总体上是有效的。中国共产党拥有最为广泛的代表性,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特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让人民享受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社会主义民主也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就是要充分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就是要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要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

构建现代政治文明提高党员干部思想素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意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同志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着重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坚定历史使命,以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坚持正确思想意识和世界观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在新使命、新形势、新要求下进一步提高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党员干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思想的指导下要进一步从思想意识和实践工作中明确职责使命,克服当前在实践工作中过分注重经济建设而忽视政治建设的思想倾向。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只要抓住了经济建设这一主线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这种认识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正是过分强调经济建设,才使我们忽视了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偏离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针对这个问题,同志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他指出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因此,我们不能因经济建设而忽视或者掩盖政治建设,尤其是新形势下的政治文明建设。新形势下的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因此,党必须紧扣时代的脉搏,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和本领。只有如此,我们的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并切实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党的历史使命的高度统一。

构建现代政治文明提高党员干部思想素质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

构建现代政治文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是时代对我们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当今世界的多极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处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相对低迷的时期,国际和国内的敌对分子从未放弃对我党采取多种形式的分裂与演变,可以说我们的国情和党情尚不乐观。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居安思危、立足长远,一方面紧跟时代的步伐,注重学习和提高,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勤于学习,加强自身理论素养建设,提高执政素质,从而抵御各方面的侵蚀与挑战;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国内,立足于广泛的群众基础,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基层工作能力。我们要在全党内部从组织学习的角度,加强党员执政能力教育,使文明执政、依法执政的观念深入人心,要把党员干部自身的政治文明建设和党性原则紧密联系,从党性原则上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认识水平,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从基层工作方面来讲,提高执政能力可以节约执政成本,对科学合理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广大基层党员同志中,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将更多地表现在处理干群关系的问题上,可以增强干群之间的感情,获得群众的认可和普遍支持,从而能够有效地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构建现代政治文明提高党员干部思想素质可以有效地解决党员干部思想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3

一、公安“三基”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我区公安机关从20__年开始,进行了为期三年的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三基”工程建设,积极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难题,增强了基层实力、夯实了基层基础、激发了民警活力,提升了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驾驭治安复杂局势和服务发展的能力。

(一)民警执法素质和水平明显提升。各所队通过领导带头、群众监督、全警参与等形式,抓学法、抓用法,抓练兵、抓考核,筑牢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民警执法理念、自律意识、体能技能和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升。全市社区民警“八清五熟”竞赛中,大通派出所获得了第一名好成绩。

(二)警务保障条件明显改善。投资近800万元新建和改建了5个派出所。安铜、铜山、灰河、郊所等四个无房所全部用上宽敞整洁、设施规范齐全的办公用房。基层所队装备明显改善,达到了一级所队的配备标准,较好满足了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工作需要。全面推行以便民服务为内容的一站式办公。先后出台和实施了多项从优待警的规章制度,有效激发了干警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基层队伍实力明显增强。据调查,我区基层警力达到了总警力的86%,近几年来,招录60多名保安巡防队员,充实派出所力量。各级党政以及辖区企业也以各种形式,从人财物上,对公安“三基”建设给予有力支持。安排现有五个派出所所长进入同级乡镇办党委班子,主抓综治工作。每年划拨一定资金,补充公安经费的不足,努力满足基层公安工作需要,基层所队“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环境初步形成,有效推进了基层所队的正规化建设,

(四)警务信息化建设全面达标。全面完成了派出所基础信息采集、情报信息系统和警务信息综合平台建设,建立了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应用的信息化工作新格局。全区五个派出所和基层所队全部接入公安内部局域网,开通了远程视频系统,实现了“网上办公、网上管理、网上服务、网上办案、网上追逃”,增强了信息化实战能力,提高了警务效能。

(五)治安防控体系逐步健全。全区构建完成了依托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实现了视频监控对辖区重要地段、复杂场所、要害部门的全覆盖,提高了治安防控的科技含量,辖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技防安装率达100%。以辖区各社区、农村警务室为平台,整合各类治保力量,完善了群防群治的防控网络。

(六)现代警务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区已建成17个社区、农村警务室,配齐配强了警务力量,全面推进社区(农村)警务战略,警务室作为基层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治安、密切警民关系,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行了农村治安中心户长制、1+1+2社区警务模式、网络化巡防、警企联动、多警联勤协作等治安防范新机制,实行了主副班工作制、弹性工作制等警务工作法,真正做到警务前移、警力下沉,有效提高了对动态社会环境下社会治安的管控能力。

(七)驾驭和保障社会治安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三年来,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公安机关的综合打击效能得到提高,可防性、多发性、系列性案件明显下降,刑事案件发案率与20__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7%,社会治安形势得到好转,社会政治稳定,群众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逐年上升,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进一步好转,公安工作总体实现了年年上台阶、三年大跨越的预期目标。

二、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困难

一是治安防控难度较大。我区辖区点多、线长、面广,加上近郊又与城区相互交织,不成片的大跨度地理区位,构成了郊区特有的区域社会治安环境,治安防控难度较大。

二是基层警力仍显不足。警力不足依然是制约我区公安工作的突出问题。我区公安警力辖区比例仅万分之6.7,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边远农村警力不足尤显突出。

三是部分所队用房难以满足实战需要。目前区公安分局和大通所现有用房面积低于“三基”工程建设标准,满足不了实际工作需要。同时,也影响了一些重要警用设施配置到位,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

四是综治考核部分项目设计不够完善。综治考核中要求发案率年年下降、破案率年年上升的指标设定,还不尽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所带来治安任务不断加重的实际现状相矛盾。

五是民警综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基”建设成果的转化应用率不高,干警们应用现代科技技能遏制犯罪的能力以及主动创新意识有待增强。部分所队也还存在硬件资源浪费现象。如安铜所的350兆

移动台因远离市区,与市局对接联系难度大,难以发挥作用。

三、巩固和深化三基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巩固和深化我区公安“三基”工程建设,进一步将全区公安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此,建议:

(一)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乡镇办事处继续坚持与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不断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及时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困难,继续从经费保障、装备配置、警力补充等方面对公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为不断发展的公安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二)为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警力不足问题,切实应对不断发展的公安工作和持续变化的治安形势需要,通过市政协渠道,建议市公安部门尽可能创造条件,尽快将郊区公安分局申报为城区公安机构,扩增警力配置比例,力争使郊区总警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要根据实际管辖人口数量和警务需要,尽力向基层特别是工作任务重的派出所倾斜警力。同时,逐步增加公安经费投入,建立解决民警职级待遇的长效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兢兢业业的民警给与适当待遇,进一步激发基层干警工作积极性。

(三)作为区公安机关自身而言: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警体能技能和执法能力等综合素质。以新一轮公安“三项建设”为载体,继续持久地深化大练兵活动,狠抓警务信息化建设尤其是信息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强警作用。在处置问题上,既要严格执法、维护社会治安和全区大局工作需要,又要坚持慎用警力,善用警力,做到合理用警,防止因用警不当激化矛盾。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4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法律文化,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发挥其功能的一种最基本的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法治文化提供营养,也需要法治文化的支撑。只有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法治文化,促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长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百年法治之路,踯躅前行,过程曲折,时至今日,法治国家建设还存在着一系列矛盾,原因何在?这是因为我们太执着于法治的现代化或本土化而放弃了“文化上的自主思考的权利”[1]失去了文化上的自与思考权,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迷茫就不足为怪了。曾指出:“文化是不可少的,任何社会没有文化就建设不起来。”[2]文化对于社会发展起着深刻和持久的重要的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无时、无处不在地渗透到和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环境等)和个体的权利与自由等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创造出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地形成。

对于正在成长中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社会来说,中国的法治之路迥然于西方法治道路的自然演进之路。中国的法律体系正趋于健全和完善,但中国法治建设的总体景观可以概括为“有法律而无信仰,有规矩而无方园”,社会公众心中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更不用说是法治理念都细若游丝,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法治文化的先天性欠缺。[3]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断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从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西方文化土壤上生长起来的治理体系,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乃至相互制约正是法治的内在根据与界限。但是即使是在西方社会,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近现代社会,不同国家和不同的政治制度下的“法治”并不相同,法治的进路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而是与各自的文化传统、本土情结和价值走向有关,表现出法治进程的多样性。[5]所以,法治文化还因此而具有民族性。

不同民族性的法治文化必然会产生冲突与摩擦,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正是经由了一元法律文化到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特质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作用也各不相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几千年的演变与发展,逐渐形成为一种个性鲜明和形态成熟的文化样式,它广泛而深刻地存在于中国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情感、评价以及风俗习惯、行为方式之中,对国家制定法控制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体现在国家法之中,在影响民众的日常生秩序和国家法的制定、实施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二次大规模移植法的运动引发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危机。晚清的“新政”和“修律”使西方法律制度移植进入中国,然而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相反却打破了中国传统的秩序结构,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对前苏联法律文化的移植,中断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中国在法治文化建设上又重新进行了选择。于是,在共同意识形态指导下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成为不二选择。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对补阙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出现的暂时性制度空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根基的西方法治文化再一次全面而又深刻地影响着包括法律观念、法律体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学术、法律教育在内的各个领域。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语境下,如何处理外来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由于学者的立足点不同,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当走哪一条道路,其争论由来已久,并形成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赞同“法律移植”模式,强调中国法治建设应以移植为主,本土为辅;二是“本土模式”,认为要从“坚持本土场景里的权利主体”来思考中国的法律建设;[6]三是“整合模式”,坚持“洋为中用,古为近用”,以更加开放和宽容的心态直视看待西方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适合当下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情景。

中国传统文化体系造成的思维模式,偏重实践理性,即偏重于个人的伦理道德规范。由此也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轻视技术,或缺少对自然现象和技术问题的理性追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逐渐克服了理性缺乏实用过分的缺陷而表现出法治现代化的理性特征,并在建设法治文化的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一,立足现实推动法治文化整体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正是立足于中国的政治现实,一是党的领导,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二是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政治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公平、正义、民主等核心价值为理念的法治文化。同时,法治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互成一体,同步发展,共同推进。

第二,政党引领带动法治文化建设。中国共产党基于历史和现实的需要,不懈地致力于法治建设。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始了摈弃人治建立法治的探索,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奠定了30年法治建设的基础。党的十五大根据党的执政规律、经验、发展需求创造性地提出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又从党的自身角度提出了依法执政宏观理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依法执政,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体现了执政党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2005年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命题,它标志着执政党对法治建设的规律、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文化发展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2007年又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命题,这个命题告诉我们,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以文化为灵魂和动力,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第三,政府推进驱动法治文化建设。在中国,由于缺乏足够的法治基础,法治文化精神要素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的弘扬和推动。2004年,国务院推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彰显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初步厘清了市民社会的界域,在此基础上,对政府、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法治建设的具体道路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更是从法律制度上设定社会公众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保障机制。特别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全民性的法治文化建设已全面展开并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肇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85年)的以普法为载体的弘扬法治文化的运动,对国家、社会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种尊重法律、法律至上的中国法治文化氛围正在逐步形成。二十多年来,通过普法的全面展开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普及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一个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特点的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正在逐步形成。通过普法活动,传播了法治理念,培育了法治精神,弘扬了法治文化,树立了法治权威,进一步夯实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已经“走上了一条在西方挑战面前回应挑战的道路,走上一条学习西方、为我所用的道路,走上一条移植法律、适宜本土的道路,走上一条设计操作高成本和社会低代价的道路。”[7]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从文化角度而言就是要打破一元或二元文化格局,寻求中西古今法律文化之间的有机协调,从而实现各种法治文化的整合。

参考文献:

[1]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48-250.

[2]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8-109.

[3]齐延平.精神建设的进路[J].亚洲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研讨会,2002,(1).

[4]葛洪义.法理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1996:347.

[5]费孝通.乡土中国[M].三联书店,1996:59.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5

关键词: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资源;重构;整合;政治生态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2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度青年项目“西部多民族地区城乡结合部治理研究”(12CZZ05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度青年项目“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县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13CZZ026)。

作者简介:陈自强(1981-),男,四川宜宾人,贵州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政治学理论博士生,主要从事政治学基本理论和农村政治研究。

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绩,对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也面临诸多条件的制约和发展的困境,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和破解。通过回顾其发展历程,对照其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如果要继续深入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很有必要从政治资源视角进行反思,探讨其出现困境的内在原因,并有效集聚起所需政治资源,重建适宜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困境: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资源忧思

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作为基层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目前学界关注较多和研究较为深入的焦点问题。并且,已经有较多的研究成果产生,其研究的角度广泛地分布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史学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领域。这方面有代表性的成果如王沪宁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肖唐镖的《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吴毅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于建嵘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季丽新的《中国乡村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等。这些研究无疑为思考乡村民主建设提供了思想智慧和洞见。

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从村民自治、政治文化、经济根源、宗族、精英人物等角度考察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研究较多,而从政治资源角度考察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研究较少。并且,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制约因素和发展困境的反思,无论是从乡村民主建设的内部因素,还是从外部因素如宗族影响、封建主义残余、短缺财政等方面的阐释来看,这些视角和理论对于准确把握乡村民主建设的症结还有其局限性。而政治资源视角则为厘清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制约因素和发展困境提供了一个合理解释进路,因而有必要从这一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阐释。

对于政治资源的含义,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认为:“政治资源是一个人可以用于影响他人行为的手段。因而政治资源包括金钱、信息、食物、武力威胁、职业、友谊、社会地位、立法权、投票以及形形的其他东西。”[1]而国内学者则侧重从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意义上对政治资源进行界定,认为:“政治资源是指能够使政治行为主体对政治客体发生作用,从而影响政治变迁、维护政治稳定、推动政治发展的物质与非物质因素的总和。”[2]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中遇到的困境,如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困难重重、[3]民主实践中的权责不清和权力运行的体制摩擦[4]等,均可以从政治资源角度找到症结和缘由。因为,现有政治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政治资源的流失和政治资源的供给不足,才使得乡村民主政治建设面临难题和困境。究其实质,乡村民主政治建设遭遇的是政治资源困境。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文化资源贫乏。政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情感”。[5]政治文化的构成要素包括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价值、政治判断等方面内容。由于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处在专制主义王权统治之下,乡村社会中的臣民心态和权力本位思想也就较为严重,并积淀到该社会群体的集体意识的深层结构之中,这样就缺乏对民主架构和民主程序的基本理念和政治认知,对民主运行机制缺乏亲和性的政治情感,难以在政治生活中形成健全而理性的政治判断。传统家长制作风较为盛行的乡村社会,也就难以产生对不同意见宽容的政治心理,而对现代民主政治而言,容忍不同意见的政治文化构成了其基本条件。[6]因此,乡村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参与型政治文化或者是公民文化等政治文化资源就显得较为贫乏,不能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充足的政治社会化和政治认同资源。同时,政治文化资源的贫乏也影响了民主政治运行获得意识形态资源的支持和伦理道德资源的支撑。

第二,乡村民主政治运行的制度性资源不足。制度是一种稳定的、不断重复的、受到尊重的行为模式,制度性资源是设置和巩固民主体制的保障性资源。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目前现有的制度性资源,主要有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了乡村民主政治运行中,基层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条件,也是其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石。因此,制度性资源是政治资源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最基本的支撑力量。然而,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制度性资源是处于不足状态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中所出现的贿选、两委关系紧张、暗箱操作、党政关系不顺、村自治组织内部运转机制不协调等现象,均与制度性资源不足、制度安排不合理和制度设置不健全有密切的关系。特别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民利的落实和民力的制约,以及民主机制的运行均需要详尽而细致的政治制度做出规定和安排,这样才能确保乡村民主政治的健康有序运行,才能在分歧与一致之间达成政治妥协和进行理性博弈。显然,现有制度性政治资源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来说,还有较多需要进行健全和完善的地方。

第三,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性资源匮乏。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与推动其发展的动力因素密切相关,动力因素的构成状况与力量的强大与否直接决定着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情况。从其推动因素来看,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中国家主导的作用不可忽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中,“实际中起作用的是国家主导的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授予和保证农民的投票权利;农村民主一定要在权威与自由、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保持平衡;村民选举搞得相对好些的地方总是与地方领导即治理精英的强有力的支持分不开的,他们能够巧用民主程序。”[7]换言之,国家力量或政权力量是推动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有力因素。这也符合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逻辑,即“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起源于农民的自发创造,经国家认可后又由国家进行推广”。[8]因此,作为乡村民主政治实践主体的广大乡村居民反而在动力资源的构成中居于相对次要的位置,这显然不利于推动乡村民主政治发展。同时,乡村民主政治的长时期运行后,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凸现,民主政治的相关性保障条件不足,如法治建设的滞后,乡村居民对于民主政治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政治冷漠和政治疲态。所以,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资源较为匮乏。

第四,乡村民主政治实践的社会性资源薄弱。从组织资源的角度来看,有学者指出:“在当代中国农村,最重要的正式组织就是乡党委和乡政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乡村两级党政二元结构,实际纳入了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架设了一条自上而下的行政通道,国家的政策、任务由此直达农户,农民也以此作为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的渠道。由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相对迟缓和权力的集中,非正式组织的活动空间十分狭小。”[9]由此可以看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组织资源是较为匮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积极意义的公民社会的发育是较为迟缓的,这也使得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缺乏相关组织资源和利益表达渠道,严重制约着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

二、原因:基于政治生态变革的探究

为何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会遭遇政治资源困境?概括来说,其源于政治生态的变革。处于从传统迈向现代的转型时期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导致了政治生态的巨大变革。与此相关,政治生态变革下的一些具体因素则是导致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处于政治资源困境的缘由。总的来看,这主要体现为:

1传统意识与现念的背离。中国乡村社会传统意识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为基础的农业文明的产物,而现代价值和现念则是以现代化大生产为背景的工业文明的产物。因此,二者所支撑和建构的社会秩序基础是不一样的。这正如学者林毓生所指出的:“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人一向认为道德与思想是政治秩序的基础。这种看法与西方民主国家以法治为政治秩序基础的看法,是根本不同的。进一步地说,虽然儒家文化所主张的政治秩序乃由道德与思想构成的观念,是中国知识分子使命感所由产生的精神与思想资源之一;但这种观念,如被僵化地或基教式地(fundamentalistically)坚持着,反而会成为建立法治的阻碍。”[10]同理,传统意识的民本思想、伦理规范、等级意识、宗族观念等,与现念的公平、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等思想是相背离的。传统意识不仅不能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帮助,反而还可能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阻碍。如果没有对传统意识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不能使其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就不能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思想资源。因此,传统意识与现念的背离使得传统思想政治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2制度化水平低下的障碍。亨廷顿认为:“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11]12衡量制度化水平,亨廷顿认为可以用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立性和凝聚性来限定。[11]13可见,制度化水平直接关系到政治系统对政治输入中的资源和支持的获取能力,也关系到政治系统对政治诉求和利益需要的转化和输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低下的制度化水平无法吸纳被动员起来的政治参与,不能对政治资源加以有效利用和转化,不能对社会环境的挑战做出回应,这势必影响到政治系统的稳定,也势必影响到政治系统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合法性基石。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资源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就与之相关。

3乡村精英的流失与利益结构的差异性。根据美国学者拉斯韦尔的观点,精英通常被认为是在社会价值和资源的分配中取得最多的人,或者是在某一社会中占据高级职位的人。由此,乡村精英则是指那些在乡村中能够在政治、经济或文化上享有较高地位和具有较强影响力或支配力的人。就其类型划分来看,有学者将其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具体而言,体制内精英包括村支书和村主任,而体制外精英则包括宗族精英、宗教精英、宗派势力和经济乡绅。[12]乡村精英在乡村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推动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权力资源和人力资源。但是,由于中国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使得农村中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都大量涌入城市。这样,在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中乡村精英也随之流动,使得农村中的乡村精英流失,这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使得其面临权力资源和人力资源流失的困境。同时,由于利益结构的分化,乡村中利益结构的差异性使得利益需求多元化,从而造成乡村居民的政治冷漠和政治效能感低下,因而对政治支持性资源的提取产生消极影响。

4乡村社会组织发育程度的不足。乡村社会组织的范围大致包括基层政权组织、自治组织、政党组织、经济组织、社团组织、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宗派组织、社会合作组织等。乡村社会组织发育程度的不足主要是从组织的独立性和功能的健全性角度衡量的。虽然乡村民主政治进程的演进,使得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系统和政党组织系统向村民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让渡了组织空间和给予了发展的社会基础,但是,有学者指出,这种带有国家赋权方式得以成长的村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是无法抵御政府权力无边界渗透的,也会造成社会组织化程度低下的问题。[13]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组织,尤其是乡村自治组织和民间自组织的发育程度不足,导致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无法获取足够的组织资源的支持,也无法为乡村民主政治良性运行培育起组织载体和社会力量。

三、出路:政治资源的重构与整合

由于政治生态的变化使得现有的政治资源配置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现有的政治资源供给不足或是格局陈旧,使得政治资源不能适应乡村社会对民主政治需求的增长形势;另一方面,则是乡村社会民主政治向纵深发展的压力,迫切需要开发和聚集新的政治资源,以满足其建设需要。这样,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就面临着双重任务,不仅需要充分重构和整合现有政治资源,而且也需要聚集和整合新的政治资源。这可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资源的重构和整合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1重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资源的重构,不仅针对的是现有资源的优化调整,以及空间布局上的合理配置,而且也针对的是政治资源能获得创新性开发和使用。具体而言:

一是政治资源结构上的重新配置。对于政治资源配置优劣的标准,有学者提出了这样三个标准:“首先,从政治资源实体部分中的经济实体资源来看,判断其配置优劣的标准是看是否能够做到‘物尽其用’。第二,判断政治制度资源配置优劣的标准要看制度资源配置是否尽可能地节约制度交易成本,是否遵循了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原则,即‘效益最大化’原则。第三,判断政治规范资源配置优劣的标准是看其配置能否提升主流政治价值。”[14]因此,政治资源结构上的重新配置至少需要三个着力点。首先,政治资源的重新配置需注意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并做到政治资源配置的针对性和效率性。其次,政治资源的重新配置需以维护社会公平性价值为取向。再次,政治资源的重新配置需注意理性筹划的周全性。

二是政治资源内容上的创新性开发。政治资源内容上的新拓展,可以在两个向度上展开。首先,在传统政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下功夫。针对如何开发和利用传统思想文化资源,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均做出了有益探索。海外新儒家对儒家传统政治资源进行挖掘与重新阐释,希冀从“内圣”资源中开出“外王”的现代政治资源。而学者林毓生则将传统思想资源与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对接,提出了创造性转化的观点。[15]台湾学者徐复观在如何利用儒家传统政治资源实现民主政治方面做出了有益而深刻的思考。对此,学者肖滨指出徐复观对于“修己”与“治人”的区分值得高度注意,“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虽然是对儒家原则的一项现代修正,然而这一修正的理论意义极为重要,它揭示了儒家传统与自由主义相结合的基本路径指向,即把传统儒家连为一体的修己治人、内圣外王的世界辟为两撅:修己与内圣定位于‘私人领域’,体现的是积极自由,让自主的个人自己选择与决断;治人与外王定位于‘公共领域’,其运作以消极自由为标准,由法治民主提供保障。这样,修己与治人、内圣与外王二者边界划分、领域限定,一方面有利于儒家传统接纳消极自由之观念,另一方面则使儒家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如‘为仁由己’‘正心修身’等)得到新的开发。”[16] 可见,传统政治资源的开发能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新的政治资源。其次,引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外部政治资源。这种外部性政治资源既可能来自于中国其他方面的政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如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等,也可能来自国外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借鉴,如协商民主政治模式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协商民主作为对自由民主的批判和修补,也能使乡村民主政治运作上增加通过协商、合作方式来产生出公共政策的民主形式,有利于贴近乡村政治建设中乡村基层社会的多阶层、多民族、多宗教和利益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众多的现实,并能与乡村基层民主的实践相契合。[17]

2整合。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资源重构之后,还需经过有效整合,才能使得现有政治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新旧政治资源得到有效组合。

一是价值重塑。主要是民主共识的形成,对民主价值产生一致性认同,并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奠定观念基础。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安排,只有当大众达成民主共识的时候才能体会到民主政治体制的益处。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只有通过对民主价值的重塑,把民主的思想和民主的基本价值植根于乡村民众的心灵深处,才能有效地为民主政治运行提供政治文化资源,才能消除传统人治社会和专制王权所留下的思想残余,才能使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理性信念作为支持。

二是机制建构。通过对政治资源配置机制的建构,一方面实现政治资源配置与乡村现实利益需求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实现政治资源配置与资源效力发挥的协调性。首先,需建构起政治资源的权力共享与利益分享机制。对于政治资源来说,权力资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利益也是政治资源表现形式之一,因此,该机制对于实现权力的分权与利益的疏导具有重要意义。其次,需建构起政治资源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机制。该机制凸现出了现代政治的现实品格特征。对于公共权力来说,为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使用的规范性,有必要在政治资源的配置上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而对于公民权利来说,为了保证公民权利不被随意侵害,也有必要在政治资源的配置上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再次,需建构起政治资源的多元整合机制。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对权力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智力资源、政治文化资源等政治资源的协调与综合利用,从而降低政治成本,

优化政治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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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不足范文6

关键词:新中国;民主政治;成就;不足

一、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政治发展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反帝国主义侵略,争取民族的独立;二是反封建专制统治,实现国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就政治发展而言,新中国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新中国的成立,既标志着中华民族的独立,又使民主政治的实现成为可能。新中国初创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二是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相关教育和公民的民主实践。其中,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主要指国体、政体、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的确立。

1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确立。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人民民主专政。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确定新中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并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与米高扬在延安谈话时指出:“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1949年,毛泽东在新年献辞中,向全国人民公布了新中国的国体构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是以工农联盟为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建国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得以实行,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政权,实现了包括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民主。这既是新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又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在新中国的建国方案中,政体是最没有悬念的问题。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早已确定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体决定政体。新中国的国体也同样决定其政体。对此,刘少奇曾指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有它的内容,有它的形式,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表示不出来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充分表现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尽管建国后新中国并未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而是以政治协商会议作为过渡,但是,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使人民代表大会制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可以预期的政治目标。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则意味着政治协商会议完成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历史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并开始运转。董必武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性:“现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性,比苏维埃广泛些,比资产阶级议会更不用说了。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能包括广大的各民主阶级的政权形式。”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首先,政治权力的来源是民主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政治程序是民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最后,各政府机关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上述特征再次证明,在新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抉择中注意结合中国国情、坚持政治民主化的思路。

2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新中国的政党制度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有关。苏联实行一党制,东欧国家则是多党联合执政。1947年9月,苏联要求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向苏联模式靠拢。此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也都由多党联合执政变成了实质上的一党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中国的政党制度最终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毛泽东认为,新中国之所以选择不同于苏联一党制的多党合作制,是因为中国的国情不同于苏联,“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们合作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石,确定了“同党外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新政权的人事安排体现了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3人,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27名,几乎占一半。政务院副总理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2人;15名政务委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9人;在政务院所辖部、会、院、署、行的正职负责人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9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由民主党派人士担任”。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及与民主党派的真诚合作成为公认的事实。如果说“作为一种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政权组织形式的体现,是不能成立的”,那么,1949年9月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赋予了多党合作制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10月1日新中国的成立则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体现了多党合作制。因此,1949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和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正式形成。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新中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民主协商会、谈心活动、座谈会、书面交流等,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新中国对中国政党政治民主建设探索的重要内容。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面临新中国国家结构的抉择问题。对于国家结构问题,党的文件中存在一定矛盾,既有过民族自治的规定,又有过联邦制的主张。这也表明了中共领导对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结构形式的探索过程。在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曾向长期主持民族工作的同志征询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在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的报,告中,周恩来也提出了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直到1949年9月29日,也就是建国前两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才最终确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这是一项重大历史抉择,但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规定仅停留于宏观层面。1952年,为便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强调“各民族自治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时对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等作了详尽的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再次表明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改变原来按照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的提法,具体指出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三级民族自治机关,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样,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正式得以确立,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建立起来。

4 党内民主制度的创制。除了以上基本国家政治制度外,新中国还创制了一系列党内民主制度。第一,确立并完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制度。早在1948年,毛泽东就明确指出:“实现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1956年,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开。”《报告》还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思想。第二,推行党委制,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党委制的实质是,重要问题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的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内广泛推行党委制,以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党委制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1956年党章阐述为“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是集体决定,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独断专行的。”第三,确立党内监督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内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1949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检查、受理、审查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和党员的违纪行为。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各级纪委的基础上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检查和处理党员的违纪问题。此外,党员有对党组织监督、检举和揭发的权利。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指出,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第四,推进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制度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民主制度:建立定期民主选举制度,定期汇报与检查制度,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此外,新中国还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

5 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专制社会对臣民社会心理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臣民的政治心理主要表现为依附、驯服和顺从,同时具有矛盾性:既有逆来顺受的心理又有官逼民反的矛盾心态;既希望平均主义又向往特权。为使广大臣民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民,新中国对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教育,使其明白社会主义民主是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政治权利得到广泛、真实、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并强化公民政治意识,熟悉民主政治规则和程序,掌握民主生活技能,提高公民政治能力,有效参与民主政治生活。与此同时,在新中国初步运转起来的民主政治生活中,人民开始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实践,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下的公民。

二、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成就

在新中国的政权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确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些制度的创建过程中,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

1 “矛盾学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新中国,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社会主要矛盾、国家历史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将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领导人,根据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创造了社会主义矛盾学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提出国家建设中必须处理好十个方面的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党和非党的关系,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是非关系,中国和外国的关系。同时中央还提出了促进文学艺术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中共八大决议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此外,毛泽东还注意到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确定了解决矛盾的具体方法。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解决,至于人民内部矛盾,则要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以党的八大决议、《论十大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为基础的“矛盾学说”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新进展。

2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建构:民主政治的制度保证

1949~书1956年间,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相继出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公安部试行组织条例》、《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这些法律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民族区域制度、选举制度等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给予规范,基本形成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3 从政协到全国人大的召开:代议民主政治初步运转

尽管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认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但建国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并没有立即运转起来。由于中共依靠军事力量获取政权、政治合法性不足的实际情况,先由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较为合适。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开始行使以前由政协行使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新中国的代议民主政治真正运转起来。此时,广大劳动人民“刚刚从臣民转变为公民,……第一次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议民主政治的初步运转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三、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不足

虽然建国初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间存在的偏误和不足。以史为鉴,总结并分析这些历史教训,对当今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无借鉴意义。

1 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受苏联模式影响太多,兼顾中国国情不足

中国革命的方向是社会主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中国革命的胜利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和帮助紧密相关。革命胜利后的新中国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也是顺理成章的。“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一方面使新中国获得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新政权的巩固和国内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也使新中国完全否定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只认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模式。这样,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的冷战格局下,“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必然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意味着新中国五条件地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否认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包括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因此,建国初期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跟着苏联模式走的。由于建设经验的欠缺,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考虑中国国情较少,大体上是照搬苏联模式的。对此,毛泽东也说:“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是当了苏联人的奴隶,跟在他们的屁股后面走,什么都学苏联的,苏联得了感冒,我们也跟着打喷嚏。到了1956年提出‘十大关系’以后,中国下决心要走一条自己的道路了。”1986年9月,邓小平同波兰领导人谈话时也指出:“我们两国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即使在苏联是百分之百的成功,但是它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吗?”尽管新中国在政治制度上照搬苏联模式,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国际环境密切相关,但是,也不可否认,这也是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偏差所在,这一偏差必然带来种种弊端。

2 执政党权力太大,对党政关系的制度规范不足

新中国成立初期,作为领导革命胜利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得到了全国人民真心实意的拥护,其执政合法性毋庸置疑。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政党权力过大,缺乏制约,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隐患。而1954年宪法关于政治制度的设计也存在不足,“其中最大的缺陷在于: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的设置,没有与执政党的执政行为相协调。”这样,制度设计的不足与现实中执政党权力过大两方面因素结合起来,促成了后来长期困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虽然新中国初创时期缺乏国家建设经验,存在偏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也确实是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不足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