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范例6篇

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范文1

【关键词】寿险公司;财务核保;应用

现阶段,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水平并不高,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有些问题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比如我国的财务核保起步比较晚,各项制度够不够完善,而有些问题则是由于主观因素造成,比如财务核保人员自身经验不足,收集的资料不齐全以及公司不重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寿险公司加以重视。

一、目前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现状

因为寿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任何寿险公司都需要对核保人员的财务进行审核,以期将风险降到最低,但是由于历史发展以及核保人员水平的问题,使其我同寿险公司财务核保存在缺陷,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因为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起步时间比较晚,因此无论是在制度、人员构成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都不成熟.财务核保尤为突出。现阶段,绝大多数核保人员更看重医学核保,对类似于财务核保的非健康因素并不看重,尽管有些寿险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核保制度,但是核保的质量与效率都不高,更多的是侧重于问卷调查。

第二,我国的寿险公司所聘请的财务核保人员的水平并不高。财务核保所涉及的专业非常多,既有保险专业,也涉及到法律专业,还有与风险与心理等科学相关,所以对核保人员的要求十分严格,但是因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整套完整的培训机制,所以我国的财务核保人员普遍经验不足。

第三,寿险公司彼此之间没有进行有效交流与协作。因为保险公司竞争十分激烈,各个寿险公司为了能够扩宽自己的市场份额,通常都会对寿险营销给予更多的支持,这使得保险行业的信息与技术并不开发,各个公司或者是同一公司之间的业务部门没有进行更多的交流,信息的封闭必然会导致财务核保的不顺畅。实际上,现代寿险公司如果将核保资料、经验等通过电子化的方式相互分享,这对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水平的提高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有关部门为了能够促进财务核保良性发展,可以建立信息资料库,各个寿险公司可以共同分享这些信息,这不仅能够降低核保成本,也通过提高寿险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四,现阶段,财务核保还为完全的实现电子化。因为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因此近些年来,寿险保单越来越多,有些保单期限非常长,甚至是几十年,保单资料积累越来越多,另外,这些保单信息通常都是处于动态状态,信息储存、维护、处理等如果需要人T:完成,工作效率低,质量也无法保证,因此采用电子化手段来处理保单信息十分重要。但是现阶段我国寿险公司还未完全的电子化,这严重影响了保单处理的效率。 第五,信息资料不齐全。财务核保的前提条件是,有关人员必须要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有充分的了解,尤其是其财务状况,所了解的信息必须保证真实可靠,不能以投保人自己填写的信息为准,这样会导致信息失真。正常情况下,核保人员必须要对投保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但是因为技术或者是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核保人并没有对相应的信息进行审查,再加之,受到财务审计等影响,有很多信息资料并没有全部获得,这就更难以判断投保人财务状况的真假。

二、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应用建议

1.注重财务核保原则性规章制度的建设

正常情况下,寿险公司在进行财务核保时,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一是保险原则,也就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章制度进行财务核保,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此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可保利益以及诚信原则。二是边际成本原则,也就是核保人员为了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对投保人的所有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换言之,核保人员就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对被保险人进行边际成本分析。寿险公司应该以这两大原则为基础,进行规章制度的建设,因为这两大原则的应用,既可以保证核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也可以对成本进行约束。

2.注重核保规则性条例的制定

财务核保要想获得良性的发展,核保人员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一切按规则办事,这样才能保证核保不会风险影响。保险人自身核保规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品种的规则;另一类是险种行政管理规则。关于保险产品的规则,在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时,就要充分意识到保险公司制定产品的保险费率,是基于那些一般考虑和特别的考虑,提供保险产品的高低限制。关于险种行政管理的规则,涉及到保费支付方式及形式;保单传递的时间,反要约的要求;合理处理签单、申请、失效日、核保程序等。核保行政工作是否完善,影响到风险承保和经营活动。

3.加强寿险公司财务核保人员建设

由于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涉及到很多专门的技术问题,而且其实践经验也非常重要。在寿险公司财务核保中会计师、律师与精算师的运用极为重要。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汇集了各方人才于一体。此外,寿险公司财务核保人员的判断力与直觉也非常重要,需要核保人员不断的学习与实践,从而积累经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对寿险公司财务核保应用进行研究十分重要。寿险公司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多的是考虑寿险销售,却没有考虑到财务核保,这使得我国的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水平迟迟没有提高,为了促进财务核保发展,相关寿险公司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制定相应的制度等。

参考文献:

[1]王汝志人身保险需求――基于Abraham.h.maslow需求层次理论的实证分析卟浙江金融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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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寿险业;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一、构建非寿险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一)非寿险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一是重要性原则。选取指标时应考虑对核心竞争力影响的重要性,即对核心竞争力的贡献程度,做到所选指标个数不很多,但严格区分主次,取舍得当,突出直接反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指标;二是可操作性原则。设置的指标体系必须适应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计算方法科学、操作简单、资料易取得;三是科学性。要求设计的各指标必须概念确切、含义清楚、计算范围明确,既能系统科学地反映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全貌,又能在某一方面提示对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是可比性和相对稳定性。核心竞争力指标应在企业间普遍适用,其所涉及的经济内容、空间范围、时间范围、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可比,同时为研究分析核心竞争力的发展变化情况,其指标前后时间不宜变化太大,具有相对稳定性;五是目的性原则。设计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衡量企业竞争力的状况,找出企业竞争力弱的原因所在,指出改善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和方法,最终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六是全面性原则。核心竞争力的评价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显在竞争力和潜在竞争力。不仅要反映企业竞争力的“硬”指标,还要考虑企业竞争力的“软''''指标;七是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原则。对定性的指标要明确其含义,并按照某种标准对其赋值,使其能够恰如其分地反映指标的性质;

(二)非寿险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第一,定量指标。一是盈利能力指标。资产利润率通常被用来衡量某一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是核心竞争力评价的重要指标。二是运营能力指标。只表明短期盈利能力,若评价持续盈利能力,还要看保费收益率和资金运用率。资本充足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市场占有能力指标。市场集中度对保险企业竞争力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过高或过低竞争力都不强。赫芬达尔指数是衡量市场集中度的常用指标。四是偿付能力指标。保险公司负债经营风险产品的特征,使得偿付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其能否保持可持续竞争力。五是信用级别指标。信用级别指标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因素、财务因素和管理因素三个方面进行评级,通过检验保险公司产品创新能力、销售能力、服务水平、管理效率等众多指标,综合反映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定性指标。一是产业创新能力:在产品开发方面,中国的非寿险险种多年来一直停留在车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企财险、家财险等有形财产险种的经营上,而保证险、信用险等无形利益险种处于较低的水平。二是企业管理能力:法人治理机制是核心竞争力评价的关键指标。三是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四是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是未来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五是销售和服务能力。

二、中国人保(PICC)与美国国际集团(AIG)运营的比较

中国人保(PICC)与美国国际集团(AIG)在组织架构、产品开发、市场运作、培训、监控体系、薪酬和激励制度等方面具有较大差距。同时根据标准普尔报告显示,近年人保财险的承保表现有所转弱,目前公司的承保表现一般。人保财险的整体利润率低于平均水平,过去五年的收入回报率(不包括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为2%至4%。人保财险的投资趋向属保守,但其投资资产素质较国际平均水平为低。2004年人保财险的总投资收益率由2003年的2%下跌至1%。在2003年11月首次公开招股后,人保财险的资产负债状况得到显著的改善。2004年底,该公司的股东资金总额为165亿元人民币,在首次公开招股前则为100亿元人民币。尽管在2004年由于高增长而未能令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相应提高,但与其首次公开招股前偏弱的状况相比,其资本充足率已提高至较稳当的水平。这可反映于该公司2004年底的股东资金与净保费收入比率虽然由2003年底的38.2%下跌至31.3%,但与2002年底的27.7%相比已有改善。随着索赔模式的改变,人保财险可能需要以较资产增长为快的步伐扩大其理赔准备金规模,这将对该公司中期的整体利润率和资本充足率构成压力。PICC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代表性,从以上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PICC与AIG竞争力的差距,因此,要想在今后的国内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高核心竞争力迫在眉睫。

三、培育我国非寿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通过中国人保(PICC)与美国国际集团(AIG)的运营比较,可以看出制约我国非寿险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瓶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培育我国非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第一,鼓励非寿险企业走专业化道路。促进市场主体走专业化道路是综合性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提升我国非寿险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从优化非寿险市场结构出发,应当注重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性的保险市场主体,大力促进管理人才、核心技能和产品服务的专业化。一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像专业化发展。在我国保险市场现有的市场格局下,应该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特色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二是根据结构调整和细分市场的需要,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继续鼓励发展一批专业性的财产保险公司。三是推进非寿险产业价值链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发展一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理赔公司、客服公司等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取代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增强行业竞争力。

第二,加强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业务运营系统的重构、整合和改造,建设核心业务系统、数据仓库、渠道系统、交换系统、财务系统等多个系统;加快数据集中的步伐,以数据仓库为基础,借助OLAP、数据挖掘、模型库等工具,形成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多种形式的决策支持和分析,尤其是增强市场分析、客户分析、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多种分析手段,加强信息技术在保险业风险管理、决策支持中的应用,带动企业组织架构按照信息化流程进行调整,提高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完善资金运用体系。一是改善资金运用环境。推动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拓展债券市场,进一步为保险资金运用开拓新的空间。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加强对财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控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三是开放中长期投资项目。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来看,由于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无论资金来源何处、期限长短,大多用于短期投资。开放投资期限较长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产业投资。

第四,改善非寿险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一是优化股权结构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坚实基础。优化股权结构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多远化方式进行融资,在优化股权结构、增资扩股的过程中,要谨慎选择保险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要选择那些势力雄厚、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能够产生协同价值、长期稳定的战略投资者。二是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的关键环节。三是加强保险公司竞争性经理人市场的培育是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外部条件。四是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合规性制度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约束机制。五是明确公司监事会定位,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六是通过采用集团控股的组织模式来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种可取的有效途径。

第五,完善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否拥有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已成为决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要留住人才,必须激励与约束并行。一是激励措施:采取绩效工资制;安排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创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二是约束措施:福利待遇的约束;培训和晋升机会的约束;劳动合同的约束。

参考文献:

[1]石新武.开放条件下的保险业竞争力[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邹平;刘虹.中国保险改革发展启示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王宪.核心竞争力与企业命运[J].中国保险.2005,(09).

[4]唐运祥.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4)[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5]张胜;路风.企业竞争范围与竞争优势的源泉:企业能力范式的解释[J].世界经济.2003,(09).

[6]林江.引入外资后中国保险产业组织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范文3

(一)政策背景。2012年8月24日,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明确了大病保险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二是大病保险的承办形式。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三是核心经营原则。“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四是风险调节机制。“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2013年3月12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明确了大病保险财务管理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核心原则。单独核算和单独报告,封闭运行。二是账户设置。设置独立保费账户及独立赔款账户。三是费用核算。据实列支,合理分摊。四是会计报告。公开透明,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二)研究目的。大病保险是一项政保合作创新性重大民生工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国家政策推动大病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但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却出现明显滞后,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同承保公司对同一会计事项处理方法有差异;二是承保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强有力的大病保险会计理论支撑。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方向。在大病保险实施初期会计实践相对缺失的情况下,会计理论研究显得更为重要。但据笔者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大病保险会计理论与实践方面研究在国内尚属空白。二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认识不同。作为委托方的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大病保险资金是由基本医保基金划出,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应遵循基本医保基金会计处理原则核算。作为受托方的承保公司认为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划出后,其资金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并且承保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应遵循商业保险会计的原则进行核算。通过本研究,笔者尝试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大病保险会计、大病保险会计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有哪些主要差异、推动大病保险会计理论实践发展的几点思考。

二、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

(一)大病保险会计的基本特征。

1.大病保险会计属于保险会计范畴。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相比:(1)会计主体不同。大病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是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是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一个实体,与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一致,而基本医疗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是一笔拥有自身名称和目的的资产。(2)主体职能不同。承保保险公司作为大病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同时也是记账主体,即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并提供相应的专项会计报告。而基本医疗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会计主体与记账主体(相应的基本医疗基金管理部门)相分离,会计主体不是其会计责任的承担者。(3)政策依据不同。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具有明显的企业会计核算特征,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仅反映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不存在经营风险。

2.大病保险会计兼具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特征。(1)会计目标有部分重合。大病保险会计从属于保险企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我国企业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有机融合。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目标则是“受托责任”,即基本医疗基金所有人委托政府管理基本医疗基金的收支。由此可见两者的会计目标有部分重合。(2)财务运行机制类似。《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则是仅反映基本医疗基金在会计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同样是一个封闭独立的资金运作和会计核算系统。

(二)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1)会计的一般性概念。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2)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保险会计指将会计理论运用于保险公司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反映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概念界定。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资金运用等进行全面、系统、完整、连续的核算、反映、监督的一项专门会计。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分支,这里采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概念。(4)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综合以上大病保险会计的特点及相关概念的解释,笔者对大病保险会计做出以下界定:大病保险会计属于保险企业会计范畴,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大病保险的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系统、完整、连续的独立核算、独立反映和监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提供大病保险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

三、大病保险会计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比较分析

(一)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同。

1.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大病保险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即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2.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可能造成大病保险赔付现金流不足。大病保险保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时即按合同金额全额计入,不论实际收到与否。在实践中,政府一般采用分期拨付大病保险资金的方式。从利润表账面上反映还存在较大结余时,可能已经存在赔付现金流不足的情况。(2)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对结余金额确认的分歧。大病保险保单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按照经验数据计提相应的准备金,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根据收付实现制,实际的收支按照会计年度计算结余,实际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重合。核算基础不同从客观上造成双方核算结余金额的差异。

(二)会计要素有差异。会计要素是指会计对象是由哪些部分所构成的,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指对会计对象按经济性质所作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是构成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主要因素,也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要素。

1.主要依据。大病保险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要求,基本医疗基金会计要素因主体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是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要求。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来自于用人单位的缴纳及政府的专项财政资金拨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属于政府会计体系。其会计主体是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的征缴、发放的结余。社会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构成要素有:收入、支出、基金(结余)、资产、负债。二是个人账户基金会计的要素。个人账户基金来源于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属于所有者的纵向积累。除基本医疗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外,还具有追求投资回报的经济趋向。个人账户基金会计的构成要素有:收入、支出、基金(结余)、资产、负债。

2.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费用与支出概念范围不同。大病保险会计费用要素概念主要包括赔款支出、专属和共同费用成本。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支出要素概念范围主要为赔款支出及上下级之间的基金解付支出,不包括相关的经办费用。(2)经办费用难以比较。大病保险会计要求对相关承办成本进行专项核算,包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网络建设费等。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不对相关服务成本进行确认,相关承办费用在基金被委托单位的事业经费中核算,在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报表中得不到体现,无法就经办费用与大病保险会计进行比较。(3)结余返还计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保险企业利润要素为各种收入减去赔款及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填列,结余返还按照合同利润的百分比计算。但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具体承办费用通常不予以认可,导致在利润确认上存在分歧,不得已采用固定的费用率进行粗略计算,得出利润不科学,不同程度存在侵蚀企业资金或基本医疗基金的现象。

(三)会计信息披露有差异。

1.会计信息披露载体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2.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同。(1)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要求,大病保险会计报表按照会计要素大类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活动产生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最终财务成果及现金流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计的会计报表主要侧重于反映基金的变动情况,对基金管理主体具体管理活动没有体现。(2)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对保险公司报表附注做了详尽的阐述,为大病保险的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了权威的指南。《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内容予以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3)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大病保险会计信息使用人群大大超出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3.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会计信息编制成本高。按照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的要求,承保企业需要对大病保险会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再单独编制全套会计披露信息,编制成本较高。(2)会计信息转换成本高。大病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决定政府部门是其会计信息重要使用者。但政府使用者往往惯于用阅读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信息的方法来审视大病保险会计信息,这就需要承保企业用政府部门使用者看得懂的方法将大病保险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和转换,由于两者的会计核算基础、方法等不同,转换成本较高。

四、对完善大病保险会计实践和研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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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保险价值及金额

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迈向正轨,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经历了30余个春秋。2012年我国保险行业总体资产量达到了七万亿,保险费也从起初的四亿元飙升至当前的四千亿元,规模扩充早已赶超GDP增长水平。这足以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正在被更多人群认可与接受,其扩展步伐还将伴随我国经济的腾飞而继续加速。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保险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不仅受到国内市场影响,还需要应对外部市场竞争主体的挑战。通常,我国财产保险能够获取较高利润,而在提供服务方面却有所欠缺。而伴随保险收益的持续增长,其会吸引更多的资本量,同时,更多优秀保险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优化保险行业经营建设模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应有权益极为有利。当然,竞争发展对不同保险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优胜劣汰,因此规模小、经营不善的企业势必面临倒闭的风险。也就是说,为确保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保险企业应积极应对赔偿问题,往往该问题是行业的难点与热点,只有真正保护被保险对象的核心利益,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可,积极诚信的应对处理赔偿事项,方能解决保险所需,进而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成长。为有效规范赔偿,降低引发纠纷的机率,我们应进一步细化制定保险合同条款,针对各方行使的责任应尽量做细化分配,并记录至合同之中,秉承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提前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而降低引发事故的纠纷问题。

二、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

(一)财产保险赔偿内涵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导致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赔偿涉及到被保险对象经济补偿以及经济利益。进行赔偿过程中,当事方通常会由于赔偿金额的划分而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其对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赔偿原则、划定金额方式等环节理解认识角度不同,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保险赔偿环节之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以相关利益以及财产作为标的进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对标的由于灾害风险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类填补损失的做法,该险种更能凸显保险自身的补偿属性,因而,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一项重要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保险规定期之中,引发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险对象受到损害,则保险公司在权责范畴中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原则显现出保险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实践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损害进行补偿的额度通常需要做进一步限定,即金额限定、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的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总量。同时还规定,保险对象由于对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损失状况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实施上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负担的费用高出保险金额的状况。保险赔偿形成的基础条件在于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具体金额则要针对保险对象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定依据。保险法中规定,投保方对标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保险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保险关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决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体地位,还影响保险关系的形成、变更以及终止。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标的如果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合同不具备效力。针对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方要获取创建保险关系的权力便需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保险标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一旦引发保险事故,标的形成损害,则势必有损经济利益,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相反,标的如果受损,而对经济利益并无影响,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对象仅有具备保险利益,方能获取相应赔偿,也就是说最终补偿金额不应高于保险对象保险利益额度。财产保险具体合同内容,应确保保险利益合法性,同时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体现具体的经济价值利益。依照保险立法通用准则,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利益需要从属经济层面明确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说,依照保险利益明确具体保险金额。当引发保险事故问题后,赔偿以及支付的保险费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险利益。也就是仅能够对体现保险利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给予必要的费用。之所以将保险利益看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条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前提,由根本层面来讲,恰恰是为了预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过保险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并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在明确保险金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全面考量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三个层面限制进行具体操作。一般来说,赔偿额度不应高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也不应高出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

三、科学划定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

(一)科学明确财产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通常是财产投保或是进行出险过程中的现实价值,财产保险之中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含保险价值,这是由于被保险方在引发保险事故后对于应负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金额。财产保险之中,标的保险价值是核定保险具体费用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职责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国保险法具体制度,认定保险价值通常包含两类形式。第一类即为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之中进行预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之中。当前,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并没有针对定值保险的相关要求,但凡为定值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权限范畴之中的损失,不论被保财产当下的具体价值为什么,保险公司均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计赔处理。当然,该类定值保险形式通常仅适合于一些特殊保险标的,例如宝贵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较难界定其自身价值的财产,为预防争诉,通常当事人双方需要提前确定一个具体固定的价值,将其作为保险价值计入合同之中,针对该类合同具体应用实践的范畴应进行明确的要求与限定。还有一类认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为,依照引发事故当时标的具体的价值进行处理操作,一旦引发保险事故需要明确划定保险金额之时才进行确认的保险价值适用于该范畴,因此为不定值保险。在该合同事项之中并不会实现约定保险价值,众多保险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属于该类不定值保险范畴。基于财产保险赔偿需要遵循赔偿具体损失这一原则,因此在引发保险事故过程中,确定保险价值一般要依照标的当下实际市场价格也就是实际价值进行明确。

(二)合理划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照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如果保险财产引发了属于保险权责范围之中的损失事故,则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仅要受保险费的限定,同时还要以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利益等众多因素为准。具体操作过程需要依据保险金以及标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进行确认,而签署的保险合同则包含三类形式,合同种类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也不一样。第一种合同为足额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金同财产具体的保险价值一样,该类合同内容之中,如果引发保险事故,标的遭受严重损失,毫无价值,则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保险金额进行全部赔偿,此过程保险金与财产全部价值相同,也与赔偿金相同。倘若保险金非全部损失,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金范畴之中依照具体损失量支付赔偿,此时,保险金会低于财产全部价值,与具体损失量相同。第二种合同为非足额合同,也叫作低额合同,即保险金低于财产保险具体价值。此类合同之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金同保险价值关系比例行使赔偿职责。第三种合同为超额合同,也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依照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金不应高出财产保险价值,如果确实超出价值,则此超出部分无效。此法律规定全面印证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偿原则。因而在超额财产保险合同制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仅仅承担实际的损失部分,将保险价值作为划分界限。具体来说,对超额保险事项,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过程中的心理倾向划分成善意以及恶意投保两类。倘若投保方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问题,则保险方在标的现实价值范畴中负担赔偿责任,超额范围则认定为无效。倘若投保方从恶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的问题,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解除处理。

四、结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财产保险认定不清、赔偿不合理、执行标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明确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依照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特征、现实状况,制定科学对策。真正明确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方能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法权益,实现适用法律层面的人人平等,开创良好、公正、合法的行业环境,赢得更多人群的认可与支持,进而真正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与提升。

参考文献:

[1]韩新杰.财产保险中保险赔偿问题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20l1(02)

[2]叶美友.财产保险“理赔难”热点问题分析[J].华章,2013(19)

[3]王建勇.防范财产保险理赔纠纷的几点思考[J].中国保险,2013(06)

[4]孔利强,梁凌.论交强险的“酒驾免赔”条款——兼论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构建[J].金融发展研究,2013(1)

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范文5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合理应对

一、财产保险的概述

1.财产保险的原则

赔偿被保人的遭受的损失是财产保险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准则。在被保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及时给予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致使保险人不必为造成的损失所困扰。保险公司依据损失的价值进行恢复性的赔偿。

2.财产保险的内容

依据保险合同内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向被保方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从而保障保险人的财产经济安全状况,对于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赔偿。使保险人得到安全的责任保障。在财产保险的业务中包括了信用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以及责任保险等业务。只要向其保险公司定期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就可以使被保人的财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

(1)财产损失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其中包括了企业财产保险以及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其中包括了飞机保险,船舶保险以及汽车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其中包括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内陆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约保险。工程保险:其中包括了机器损坏保险,建筑工程保险,船舶建造保险以及安装工程保险。农业保险:其中包括了经济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以及经济动物保险。

(2)责任保险:其中包括了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

(3)信用与保证保险:其中包括了投资保险,信用保险以及保证保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内面临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定价不足风险。由于过度的竞争以及精算的程度较低导致这类风险的产生。受到定价水平的不足,致使保费的收入不能完全覆盖风险。而且费率过低也会影响到整个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2)信用风险。财产保险公司的人很多时候都会为了实现自身的销售利益,从而误导欺诈顾客,致使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或大或小的侵害。还有在理赔方面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如果在出现一些重大事件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做法不能够使客户满意。

(3)分保风险。在保险公司承保工作中,分保是最为有效的一种办法,由于可以分散风险以及扩大承保面,因此许多公司都使用这种形式进行大额的财产保险。但是有着一些财产保险公司抱有侥幸的心理,在进行风险较大的业务时,未经报批或分保就先行承保。这种一旦出险,势必会危及到公司的财务稳定。

(4)应收风险。在应收保费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状况,由于被保人拖欠不交保费,致使保险公司的保费不能如期收回。如果一旦出现情况,保险人将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尽管保险人实际未收到保费,可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5)合规风险。保险公司内部虽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但是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尚不成熟,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也导致在现有的合规管理体制仍存在着很多漏洞以及风险。

(6)巨灾风险。在我国的非寿险行业,有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一个就是费率过低,第二个就经营管理方面较弱。受这两项因素的影响,如果一旦发生事故会给公司带来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的直接后果。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成熟发展,在责任险方面也随之提高。巨灾风险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也是一项难题

2.投资风险

在金融市场的大环境下,一般都存在着过度集中风险。这种过度集中风险大致分为两类:第一个就是资产过度集中风险,第二个就是负债过度集中风险。作为金融市场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保险市场也存在着相应的过度集中风险,并且在我国的财产保险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1)资产过度集中风险。当保险公司的资产都集中在一项资产时,在资产价值方面,一旦出现较大的波动,很容易给保险公司带来相应的风险。(2)产品结构不合理。负债过度集中也是与资产过度集中的风险相互对应,由于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因此也导致负债过度集中。在我国,一直以来保险业务都是相对的集中,尤其在非寿险业务中,所体现出来的更为明显。

三、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的合理应对措施

1.收集信息

在整个审核保险的过程中,信息的收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确保相关事宜的真实性,进而降低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的现象产生。

2.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

以有效的信息资料为依据,整个审核保险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以核保标准以及核保原则对被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其中包括心理危险因素,物质危险因素以及道德危险因素等等,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财产保险公司的利益。

3.保险方案的确认

如果审核保险的人员对于申请保险存在质疑问题,还可以现场进行核实。从而划分投保人的风险等级,进而对投保人作出承保以及拒保的决定。实现不粗放保险的现象发生。

4.核实保险之后的执行工作

在审核完保险之后,应把相关的决定告知外勤人员,从而使其签发保单。与此同时还应向相应的统计监督部门记录其风险的情况,这样也为日后的工作做好基础。结束语针对财产保险面临的风险做出积极有效的应对方案至关重要。这迫使我国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模式,这对于其未来的健康发展有着战略性意义。因此推进财产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进行有效地防范调控尤为重要。这也为我国的保险行业持续发展打下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珊.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对策研究[D].陕西科技大学,2015.

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范文6

[关键词]产品特性,配套资源,影响因素,营销平台

当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经营链来看,从展业、承保、再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追偿到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无所不包;二是从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来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财产也包括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分类,包括了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等16类产品,虽然针对较为特殊的农业险和健康险业务已经批准了一些专业公司经营,包括车险也批准了一家专业公司经营,但绝大多数产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经营。这就导致了经营和管理资源的分散,难以集中形成经营特色,从而使得产品难以得到有效的深入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难以突破,而传统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

纵观整个市场,保险资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一)综合因素

现有产品的数量多而绩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已滞后于市场实际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银行统颁的一批财产险的费率距今已12年时间,需要根据经营数据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兴产业的风险等级归属需要确立,以便于明确其对应的费率;三是新产品开发的创新体系未能得以建立,创新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在监管机构报批或备案的数量庞大的产品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雷同;四是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产品的专业特性导致经营所需资源的差异性

保险人必须关注自己的产品结构,将适合自己经营的主打产品逐渐突出,形成经营的特色。这首先需要经营者正确地认识各类保险产品的专业属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源特性。

1.产品的专业特性

财产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动的有形财产,也涉及到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按照承保方式和赔偿方式划分,财产保险又可划分为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以及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而货物运输保险则属于“定值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式,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发生事故时是以保险金额为给付限额,采用的是“定额保险合同形式”,不适用于财产险的补偿性原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而信用保险则又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特殊产品。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期限来看,虽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多数是合同期为一年的保险产品,但也有超过一年期的工程保险:甚至时间更长的“长尾巴”的产品责任险,同时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货物运输保险、旅游险,甚至是以小时为保险期限的航空人意险。从理赔来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偿,有的要冲减有效保额(如企业财产保险),有的由于不足额投保需按比例赔偿,有的要扣除免赔,有的仅包括不超过保额的施救费,而船舶保险还包括了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责任险一般还包括法律诉讼费……。由此可见,财产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种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产品的配套资源

目前有些产品如责任险、保证险、信用险、健康险在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如责任险有赖于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保证保险有赖于全社会诚信的提高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康险有赖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客户的诚信,同时也有来自保险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专业人才、缺乏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等等。从产品经营的侧重点划分,笔者将其大致划分为四类:拓展型、管理型、服务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资源各有侧重。

(1)拓展型。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标的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可以得到最好的应用,关键在于销售方式的创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险,共同的特点是保源丰富,需求广泛,关键是能否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盈亏平衡进而盈利;企业财产保险的日常出险率低,不必像出险频繁的车险需配置数量众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资源,但其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的是专业的保前查勘和理赔查勘定损;卫星、桥梁、地铁等特殊风险保险还有赖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险的分保支持;健康险产品需要具有临床医务经验的专业核保核赔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点合作医院;信用险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能够做出专业风险评价的人才、信息、经验以及it系统。

(3)服务型。如以旅行者为目标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旅行综合保险,其产品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复杂,关键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务及时响应。

(4)混合型。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重点在于核保核赔的管控,经营服务网络、零配件报价系统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既是管理型的产品,更是服务型的产品;进出口货运险既要积极拓展,又需要加强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贸易知识、进出口货运险特性、海商法的展业和核保核赔队伍,还需要在境外建立广泛的理赔检验机构,以做好在境外受损货物的损失查验工作;投资型保险产品既要选择好销售渠道,积极拓展客户,同时更要有赖于资金运用的成效。通过以上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各类产品专业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资源和能力来加以支持,否则是难以深入的。由于上述产品要求经营者具备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资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目前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按类分析,有利于认清产品各自的专业属性和对特定资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经营。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保险这一无形产品比有形产品更为复杂,涉及到条款、定价、渠道、单证、it、宣传、服务、风险管控、销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业文化等要素。产品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多种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新产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产品被复制的能力就越强。而与此同时,产品的构成要素中出现的不配套或错位又恰恰是影响产品绩效的环节,需要在实际营销过程中加以关注,根据实践,笔者提出影响产品营销的10个主要因素:

(一)目标客户

在确立了经营战略之后,就要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定位”(pos沁on)一词是由两位广告经理艾尔·列斯和杰克·特罗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定位是对产品的一种创造性工作,定位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针对潜在客户的思想,是对潜在客户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说,要为新产品在潜在客户的大脑中确定一个合适的位置。定位是首先从市场出发,从探求客户的心理着手,去了解他们的需求,之后再动手设计产品。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客户之所以投保就是因为其产品存在所能够承保的风险,通过保费的支出获得一旦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可得约定的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实际经营中,产品缺乏细分,目标客户不清晰,甚至是目标客户与所推出的产品之间错位,无疑会对产品的经营绩效产生较大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在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创意之后,要明确产品所指向的目标客户,之后要通过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法掌握客户的需求,形成产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细化,与公司的营销资源相配套,使之成为形象清晰、定位准确的产品。

(二)费率厘定

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由纯损失率构成的费率,以及由经营成本构成的费率,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的费率,连同为防止费率椭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还应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特性和心理特点分析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再决定营销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一维持、下调、上浮。该上浮时却下调,或反之,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错位,影响销售业绩和产品的盈利。

(三)渠道选择

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目标客户,需要差异化的销售渠道,例如:复杂的产品需要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销较为适宜。而功能简单,缴费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等产品则适合通过网络和电话销售,否则,将因为相对于保费过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动机。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为宜。

(四)交易系统

要根据产品所投放的渠道开发配套的出单交易系统,例如,通过银行销售的就要考虑到产品能够在银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单,网上销售产品的出单系统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点。

(五)产品宣传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向目标市场说明自己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价值,以及与市场同类产品客观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不同的产品定位就决定了对应的广告的诉求点、形式、传播途径、投放量的不同。如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宣传应当选择在车辆销售场所、办理车辆和驾驶证有关手续的场所、长途客运车站和车厢也是很好的宣传场所。要注意所选择的媒体和新产品的目标客户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产品宣传的投放量要服从销售目标,而并非越多越好,过量投放不仅浪费企业有限的资源,而且易导致消费者心理逆反,边际效益递减,同时还可能使服务与管理跟不上业务规模的发展,形成广告的负效应。

(六)产品包装

原本设计的是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一份没有高端感觉的与一般产品无异的普通的保险合同,产品形式没有与核心产品相匹配,降低了产品在客户心目中应有的分量。

(七)客户服务

该提供配套附加服务的却没有提供服务,例如,出国旅游人员在境外由于对语言、环境等的不熟悉,对产品附加的紧急救助等服务的需求加大,此类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境外服务为配套,产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产品名称

保险产品是客户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而一旦发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转嫁风险的特殊商品,如果将产品所保障的风险直接列为产品的名称,是非常影响客户的消费心理的。因此,对于保险产品更要充分考虑到推广地区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例如:有的寿险产品起名“红利来”、“老来福”,不仅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更是喜庆吉祥,迎合了目标客户的心理需求,与产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产品名称需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产品名称规定的基础之上,针对目标客户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划。

(九)销售时机

不同的产品由于特定的目标客户和保障功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时机推向市场。还以上述的旅游保险为例,就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传统节日和黄金周,选择在元旦、春节、“5.广、“10.1”等旅游黄金周前推出,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专业销售队伍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