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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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理解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1

会上李世厅长重点谈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必须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放到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来抓。

矿业开发,首先要考虑地质环境治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环境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要一条龙监管。

近几年,自治区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勘查和开采工作非常重视,累计投入勘查基金80多亿元,找矿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开采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去年我区煤炭开采达到了9.7亿吨,占全国开采量的27.5%,居全国第一位;鄂尔多斯市去年开采达5.88亿吨,占全国开采量的17%。还有我区天然气等资源开发,在全国也占有较高的市场比重。

目前我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环境保护三大环节中,矿山环境保护还是薄弱环节,特别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面,重视还是不够。目前全区有约790平方公里,5个集中区的88处矿山需要集中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大多数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还可以,有些企业做的较差,因为环境治理如土地复垦、绿化等要增加成本,在治理方面打了折扣。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要遵循“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要开发和保护并重。我们要吸取其他煤炭大省过去只重视开采,不重视环境治理造成的水土流失、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的教训,管理好我区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我区是一个矿产资源大区,一定要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来抓好。目前,企业更注重矿产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在政府监管方面,措施和制度更要完善,如果重视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具体工作不到位,将来势必造成资源开发后满目疮痍,这样对子孙后代,“地球家园”是最大的失职和渎职。

今天我们研究的重点是地质环境治理,同时还要把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一同重视起来。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点,要把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这个薄弱环节补上来,切忌出现企业老板把矿开走了,留下许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让政府买单。今后矿山开采不仅要认真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写、审查,而且要看企业能否实实在在落实到位,需要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检查落实,只有实实在在地将这方面工作做好了,才能开展下步工作。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工作能否做好,就在于诸位做得好不好,在于思想、方法和措施和管理是否到位。

目前,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还存在治理规划滞后、监管缺位、责任缺位和企业缺乏主动性以及政府引导资金投入不足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要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科学实施、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实实在在落实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尽快形成谁开发谁治理的良性循环发展格局。

在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时,还要有一些制度来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没有一些强硬的制度是不行的,一定要研究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以后要推动限期治理制度,如局部治理不合格,就不给整个矿区临时供地,如治理工作跟不上,临时供地坚决不批。这项工作要和将来考核工作挂起钩来。在落实保证金缴纳制度方面,要提高认识,把保证金全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国土资源执法局、执法总队,今后要加大这方面的执法力度,这也是盟市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如果我们把开发与治理问题处理得非常好,拿出许多样板工程来,老百姓和地方政府的顾虑将会减少。如果矿山开采把林地和草原都毁坏了,水土流失了,没有治理措施和恢复措施,谁也有顾虑。希望同志们对开发和治理工作抓好,本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多管齐下的原则,把环境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进行综合考虑。环境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就是政府的责任,治理和监管是两个主体,一是责任主体和治理主体,另一个就是监管主体,开发者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要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向深加工方面转化。

如何推动矿产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研究的重要问题,鄂尔多斯煤炭加工转化已经趟出一条成功的路子。自治区有色金属资源优势在全国非常明显,现在铅探明储量达2000多万吨,锌探明储量达1000多万吨,铜探明储量达500多万吨,黄金探明储量达300多万吨,位居全国前列,但深加工滞后。我们一定要把矿产资源的深加工产业链延长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的重点工作来研究,要牢牢把握这一工作重点,要研究哪些矿产资源能用于深加工,最好是就近深加工。有深加工项目的企业申请矿权应优先。目前,有关单位在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分别建立了三大加工基地,将来在资源配置方面,一定要使我们的开发主体与三大加工基地形成紧密型的一体化关系,让我区真正成为中国北方有色金属的生产基地。

李世厅长还强调:把内蒙古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切忌低门槛,让小规模的加工企业进入。

二是在政策导向方面,尽可能让资源开发企业和加工企业在“产权上、股权上”形成一体化相互参股模式。

三是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将来矿产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通过招牌挂方式进行,这个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让社会感到我们国土资源系统有公信力。

四是一定要进一步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

今年需要自治区处理的矿产资源纠风案件有50多起,我们要对这50多个案例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妥善处理解决。今后,要用好授予我们国土资源部门的权力,将矿权设置方面的基础工作做细、做好,避免让问题变得复杂化。

五是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没有体现大矿大开,整矿整开的格局,而是切的零七碎八。今后要继续加强整合力度,整合工作是长期的,只有整合才能实现矿产开发的最大效益。2009年,国家七个部门发了整合、规范的文件,我们要贯彻好文件精神。资源整合的首要问题是把规划做好,要进行科学规划。对自治区打造 “双百亿工程”的一些大企业,在政策方面给予优先。资源配置应该支持一些大企业,但要配置一些附加值条件,带动转化项目。要向有利于提高产业一体化,有利于提升矿业开发集中度,有利于向“双百亿”的方面倾斜。针对这些方面,探索中一些新的模式和政策办法,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细。

第三,要建立地质找矿质量的把关机制。

地质勘查工作一定要把好质量关,要从制度和法规方面强化,在组织保障上强化。现在地质调查院正在组建质量监控中心,要抓紧实施。

内蒙古近几年投入80多个亿,今后还要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力度,但必须要有良好的投资效益,发挥投资作用。自治区地质勘查程度较低,好多地质工作还没有做,未来找矿的潜力非常大,一定要严格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监控、储量评审等各个环节。

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一是要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要形成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制度。将来勘查方面也要讲法和执法。三是要建立质量责任倒查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2

随着知识经济的凸起以及我国加入WTO后与国外在许多领域频繁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政府、学术界和企业界正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关注着我国传统药物知识的保护,并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努力探索和实践。但由于传统知识的内在属性(如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看来,受保护的客体已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其成果属于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晶;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所关注的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等)同样也体现在我国传统药物知识当中,因此,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立法探索,还是司法实践,对保护我国传统药物知识都遇到不少困难,有些甚至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何在不倾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有效保护我国传统药物知识,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笔者现从下述3个方面加以总结和分析。

1 学术研究领域

由于传统药物知识与其他类别的传统知识(如民间文艺、农作物知识等)具有共性,是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因而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大多依然将其纳入传统知识保护的领域。

国外在传统知识保护研究方面,学术界尽管有不同的观点,但其重点一般集中在是否将传统知识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如有些研究着眼于传统知识保护理论架构的建立,而有些学者则将其研究重点放在探讨传统知识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适应方面。另外,有些学者的研究尽管是传统知识保护已有争论的延伸,但其中也还是专门探讨了传统药物知识的保护问题,只是赞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理论还不够明晰,其中一个原因是对保护概念有多种理解。一些人按照知识产权理解这个概念,认为保护主要意味着排除第三方的未经授权的使用;而另外一些人则将这种保护看作是一种防止传统知识被不当使用的工具,使该使用不给那些产生和使用该传统知识的社会生活和文化带来负面影响。而对类似于传统药物知识这种技术知识的保护方法,赞同采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的学者们提出类似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替代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传统知识不应当视为公共领域的公开技术;②应当抛弃所谓现代知识产权法上的个人主义观念,建立集体产权制度,确认传统社区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③适当变通专利法的相关要件,对传统知识提供专利保护;④强调传统知识对于现代科技进步的重要作用,要求从产权归属上确认传统社区对于后续技术的所有权或者利益分享权[1-2]。

Trtti[3]认为,传统药物知识的利用与深海开采有相似之处,传统药物知识可以作为所谓“人类共同遗产”加以保护。这种机制可以在联合国有关知识产权组织授权的委员会下运作,要求企业在研究中使用传统药物知识时支付初始费用。费用征收包括:①利用传统药物知识进行药物研究并在其中发现化合物的企业必须支付初始费用,以认可传统药物知识使他们节省时间和成本。与专利使用费不同,这种费用不是由药品投放市场所带来的。②企业必须为任何通过使用传统药用植物中发现的化合物而成功市场化的药品支付使用费。这种费用是固定的,其支付在包含这种化合物的药品成功市场化的20年后终止,但当同一种化合物用于生产不同药品时,各种药品的使用费期限则分别计算。然而,Trtti所设计的上述架构却存在明显的前提错误,即把传统药物知识当作“人类共同遗产”,至少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是不会接受这一观点;另外,这种机制为传统药物知识的利用者设定了许多义务,而利用者大多数是隶属于发达国家的制药企业。这一机制的实施无异于是要剥夺发达国家的现实利益,因此,在没有任何强有力的国际约束机制为保障的前提下,没有任何发达国家会愿意主动承担这些义务。而在目前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条件下,要使国际社会采纳Trtti所设计的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Grethel Aguilar[4]认为传统药物知识是不能出售的,而只能留在土著人当中,能出售的只是对该知识的使用和创新。其宗旨是土著人将永远不放弃对创新或知识的排他权。这主要考虑到需要为后代保留继续利用这些创新并可以在两代人之间转让知识的权利。Quinn[5]设计了一种特殊权利制度。该制度引入了专利制度中的发明人和强制许可等概念,并规定了传统药物知识的永久保护期。Jacoby等[6]提议建立“有效特殊权利制度”。其中,关于权利范围,权利人享有当企业利用其所有的传统药物知识开发产品时要求补偿的权利。该制度设有两种机制,以确保相应权利的有效实施。即:①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当企业使用传统药物知识开发产品时,权利人有获得使用费的权利。②权利人可以得到阻止使用其传统药物知识开发产品的权利。关于权利人的身份,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部落、一个医疗行会或一群商人;在某些情况下,一群村落也可以拥有财产权。权利的期限为50年。该制度还规定,新的财产权体制只是前瞻性的,不矫正过去占有所造成的不公平等。

上述观点是在国内有完善权利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前提下才能够得以实施;另外,随着国际社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如何在维护传统药物知识权利人的同时,有效地保障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也依然没有得到体现。

在国内,随着学术界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愈来愈关注,与传统药物知识保护有关的研究也在逐渐深入。在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问题上,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其焦点目前主要集中在是否应采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赞同者认为,可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传统知识,或只需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某些方面稍加修改来保护传统知识。理由是:①知识产权保护延及传统知识将促使这些知识在现代经济领域的传播和发展,起到提升技术革新的积极作用;②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认同将激发当地和土著居民保护环境和管理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性,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保持世界的多元性;③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可以借助发达国家法律上的义务确保传统知识的持有者获得一个公平和相当的利益分配;④在知识产权模式下,可以采取扩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范围的方式,解决传统知识的全面保护问题。批评者则强调,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不适合用来保护传统知识。他们认为:①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会破坏产生和管理这种知识的基础;②通常,传统知识是一个社区的共同财产,代代相传,如果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它就会被私有化——这可能否决了拥有传统知识的后代们和工业上使用这种知识;③将土著社区及其资源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这些社区的颠覆和毁灭;④西方知识产权概念与土著和传统社区的实践和文化不相容,而且价值取向也不符[7]。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于将知识转换为适于市场的商品,而不是在于按照知识最合适的文化内容来保护,这个目的必然切分这种知识,使之成为能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可鉴别和可管理的碎片。而传统知识的本质是具有整体性和协调作用[8]。

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据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之所以同意参与有关传统知识问题的国际研讨,关键原因在于他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传统知识是现代技术与知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而过去一味强调保护创新,忽视传统知识保护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大量传统知识的破坏甚至灭绝,这也使创新失去了基础。因此,在迄今为止的讨论中,发达国家一直在强调:任何对传统知识的保护都不应妨碍相关知识和资源的正常流动与获取,也不应该阻止对相关知识和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发达国家坚决反对向传统知识和资源授予垄断性的私权。为此,国内有学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就是要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并建议设计一种机制,使那些技术与知识创新能力较弱,但在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传统知识方面拥有相对优势的群体获得合理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授权体系,防止那些本应属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知识与资源被少数人通过知识产权而垄断[9]。当然,就我国传统药物知识而言,其保护的目的并非完全要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而是应在剧烈国际竞争中维护本应属于我国自己的国家利益。

尽管有些学者主张大多是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法上一些重要制度和原则的变通,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实施这些主张,的确存在一系列疑问。如这些主张是否能够处理好围绕知识利用和技术进步而发生的一系列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否具备制度上的可操作性、是否真的能够实现其所预期的立法目标等。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些问题显然不是国际社会上的投票表决能够解决的;如果不能明确这些问题的答案,发展中国家即使真的能够游说西方社会从政治上接受保护传统知识的观点,恐怕也难以从制度上落实这些保护主张。并进一步指出,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否,在政治或者政策层面的复杂程度可能远远不及制度规则建设层面的复杂程度。因此,建议保护传统知识首要的努力方向应该是研究制定可操作及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的制度规则的可行性,然后再去决定是否应该对传统知识提供保护[10]。

另外,国内有些学者根据我国传统药物知识的特殊情况及目前的现状,认为应该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方式的保护。其中包括:①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知识,应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知识,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力。③对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利,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④对广为流传实际上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如有记载且早已公开的大量处方),为其设定任何权利都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且在实践中由任何组织行使这种权利也不切实际。所以,对此类传统知识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对这类知识“保护”的出发点主要是防止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将其申请为专利或者在其身上获得知识产权[11]。

2 立法探索

1994年,第三世界网络提出制定社区知识产权法(the Commun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ct),建议保护地方社区与植物品种有关的创新和知识。其中涉及的内容包括社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地方社区的登记、创新的登记、共有者的权利、监督者的权利以及对创新的评价。该法建议创新和知识的报酬可以不是金钱,但必须由地方社区根据其习惯决定[12]。

在区域立法方面,安第斯共同体(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5国组成)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议建立了获取遗传资源的共同体制,于1996年7月在该共同体的5个成员国内生效。该制度的作用在于承认土著人和社区对生物多样性的历史贡献,保障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公平和平等地分享使用该国遗传资源获得的利益。根据这一制度,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对他们的资源享有主权,那些希望使用成员国的植物和微生物活性成分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获得必要的授权并与成员国签订获取合同。该制度确立的原则包括:对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的主权;对技术诀窍、创新和传统做法的承认;培训、科研、开发和技术转让;亚区域合作;国民待遇和互惠;亚区域生物资源自由贸易;司法保障和透明度等。另外,安第斯共同体的第486号决议建立了共同知识产权体制,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该决议旨在改进安第斯共同体的知识产权程序,同时也给予地方社区充分保护,并明确保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生物资源和知识。东盟(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ASEAN)由于认识到各成员国拥有世界上最具多样性的生态,认识到保护这种生态是东盟各国的共同利益,同时认识到生物和遗传资源在开发药物及其他工农业相关产品方面的价值,于2000年2月24日制定了《生物与遗传资源获取框架协定(草案)》。该协议框架覆盖所有生物和遗传资源,包括与之相关的传统知识。但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取与该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获取这种传统知识应在获取申请中明确表示;另外,在采纳CBD之前收集的来自东盟地区的外生境物质应为人类利益而持有,从而应不允许获得知识产权;不应允许对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任何部分,以及传统和土著知识的专利等。2000年,非洲联盟组织(OAU)制定了《关于保护当地社区、农民与育种者权利、管理生物资源获取的示范法》,该示范法中规定了社区权利、针对生物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益分享机制等,并强调社区权和对控制生物多样性以及传统知识、革新和与他们有关的实践的利用、管理和发展的责任,早在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私权之前,早在个人所有权和财产权的概念出现之前,就已存在。因此,社区权应视为是自然的、不能让与的、早已存在的或基本的权利。

在国家立法方面,菲律宾传统知识立法值得特别关注。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其一,它是国际上第一个针对传统知识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国家;其二,它首创了在传统知识立法过程中与传统社区部落和民间团体磋商对话的互动模式。菲律宾传统知识保护法是一个法律体系,由三部分组成:①第247号法令:《保护为科学、商业利用或其他目的被利用的生物与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与衍生物的规则框架》(1995);②第247号法令《实施细则》(1996);③《原住民权利法案》(1997)。

哥斯达黎加传统知识保护具有如下特征:①该国于1998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法》清晰显示,哥斯达黎加意图通过CBD公约,与其承担的TRIPS义务相适应。②该法意在填补在此之前国内法仅能保护自然资源(如野生动植物等),而未对生物与遗传资源相关的对象加以保护,并提供利益分享的规则空白。③哥斯达黎加承袭了菲律宾模式,即在立法阶段邀请传统社区部落代表参与意愿表达。尽管哥斯达黎加的《生物多样性法》受到一些批评,但迄今为止,各国为实施CBD制定的国内法中,各项条款仍被认为是最雄心勃勃和详尽的。值得一提的是,在1996年6月该法起草之前,在没有任何法律框架保护下,哥斯达黎加曾就生物多样性开发与跨国公司签定过6项合同。而自该法起草以来,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前提下,未能就生物多样性开发利用与任何外国公司签定合同。

印度作为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国际论坛中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呼声最高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法》(Draft Indian Biological Diversity Bill,2002年)和2004年4月15日生效的《生物多样性法细则》都是很重要的法律。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当同意批准任何人对研究成果的获取或转让、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申请或者对第三方就所获得的生物资源与相关知识的转让时,政府主管部门可规定期限和条件以确保所获得的生物资源与相关知识转让所产生利益的公平分享。另外,2002年,印度还对其1970年的专利法进行了一次新的修订,其中修正案涉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保护。

泰国依据1997年《宪法》第6条的规定制订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Thai Traditional Thai Medicinal

Intelligence Act),专门为其传统泰医药处方提供保护。该法区别了国家处方(National Formulae)、私人处方(Private Formulae)和普通处方(General Formulae)三种不同种类的“传统处方”,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保护。

厄瓜多尔1998年《宪法》第84条承认社区祖传知识的“集体知识产权”,其1989年的《知识产权法》第377条也为本土社区的集体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一种特别法体系。

2000年12月21日,巴西2.052-6号《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承认土著和本土社区有权决定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使用。该知识不得被“非法使用”和其他未经授权的利用[第8条(1)和(2)]。该办法后被“巴西执行权利”法更新,以及部分修正(2.216-11号《暂行办法》,2001年4月26日)。2001年8月30日,巴西颁布“第2186-16号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 No.2186-16),提供了对已取得遗传资源有关之传统知识的保护。

2000年6月26日,巴拿马立法院颁布了《为保护其文化认同与传统知识而制订之规范原住民族集体权利之特别知识产权法》,设立了一种关于本土居民集体权利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本土居民的文化身份和传统知识。该法案主要是通过特别登记体系(a special registration system)保护原住民社群(indigenous communities)的集体知识权利(the collective righ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与传统知识,除了赋予登记所有人特别权利,包括许可他人或为排除他人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利用及对于原住民传统艺术作品或手工艺品等文化表达证明的同意权外,尚确保原住民社群对传统知识的权利,规定仅能由原住民社群或授权他人为申请,排除未经授权的第三人取得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工业发明、商标、地理标示等的排他权。

2002年4月20日,葡萄牙颁布判例法第118/2002号(Portugal’s Decree-Law No.118/2002),目的是为具有潜在和现实利益的土著植物原料的登记、保存和转让等建立法律保障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葡萄牙的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传统知识之注册自申请日起有50年之保护期间,期满得申请延展。

相对于国外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与传统药物知识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十分有限,仅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专利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

3 司法实践

尽管国内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在保护传统药物知识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例如,菲律宾第247号法令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诸多困难。就传统知识开发而言,自1995年第247号法令实施以来,菲律宾仅签发了两份研发许可。但该法案规则过于复杂且官僚化,以致实施起来极为困难。哥斯达黎加于1998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法》,在各国为实施CBD公约制定的国内法中曾被认为是最雄心勃勃和详尽的,但由于该法对获取生物多样性资源设置过多障碍以及原住民未能从中获得利益等原因,所以,1996年6月该法起草之前,在没有任何法律框架保护下,哥斯达黎加曾就生物多样性开发与跨国公司签定过6项合同。而自该法起草以来,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前提下,未能就生物多样性开发利用与任何外国公司签定合同。

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立法的不足以及某些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以致司法有时陷入尴尬境地。例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专利法》之间的协调问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此款规定,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专利检索条款,对申请专利各阶段的中药品种和公告专利权后的中药品种专利的各种法律状态如何办理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实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药品种申请专利后按专利法的规定程序要经过初审、公开、实审、公告专利权、宣告无效(2001年7月1日之前还有撤消程序)的阶段;初审、实审阶段申请人随时可以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审查部门对申请专利进行初审、实审后如果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会依法驳回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也可自动声明放弃专利权和因未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专利权;专利权期限届满而终止专利权;因撤消程序(2001年7月1日之前的专利)或宣告无效程序被取消专利权等情况,《条例》都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无法操作而导致申请专利的中药也得到中药品种保护。如1985年申请专利(1985年4月1日申请发明专利,1991年3月6日被正式授权,专利号为ZL85100957.3)的中药“新清宁片”由中国中医研究院实验药厂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ZYB2071996045)和营口市中药厂获得同品种《中药品种保护证书》(ZYB2071996045-1)并生产;1991年申请专利的中药“急支糖浆”(专利号ZL911072586)由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ZYB2071995043)和由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获得同品种《中药品种保护证书》(ZYB2071995043-1)并生产;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1992年获得专利权的中药“山楂精”(专利号为ZL87107880.1),2002年4月17日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ZYB2072002058)。所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未能施行,应与专利法协调解决。

另外,某些企业利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抑制竞争对手,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例如,刊登于2005年8月29日某专业媒体的一则由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的题为“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舒血宁注射液生产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的广告,正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的确于2005年1月24日了第40号《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公告中,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的舒血宁注射液首家列为中药保护品种,至2005年8月11日,已有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大同市惠达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双鹤天然高科制药有限公司3家企业获得了舒血宁注射液《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尽管所述内容均符合事实,但这则广告容易让人误解为国家公告,其矛头实际上直指神威药业等几家正在申报舒血宁《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认定他们不能继续生产和销售舒血宁。据2004年医院临床用药市场调查显示,舒血宁注射液排在中成药销售排行榜的前3位,巨大的市场潜力也使得竞争更为激烈。在已经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看来,神威药业等企业是不能继续生产的,因为“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而对于申报期间的生产问题,条例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双方企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广告的无形效应已经使得暂时未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企业的市场丢失殆尽[13]。

《条例》有些规定具体操作困难。如《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但实际操作中有时6个月内作不出审评结论,给生产企业造成停产停销的经济损失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回生第一丹胶囊”是《卫生部药品标准》1994年第九册收载的中药品种。该药原由扎兰屯松鹿制药厂、库伦蒙药厂生产。库伦蒙药厂生产的“回生第一丹胶囊”(ZZ-3720-国药准字[1998]ZF-180号)于2000年批准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ZYB2072000083),保护期自2000年8月17日至2007年8月17日。扎兰屯松鹿制药厂于2000年4月6日向中药品种保护办公室申报该厂生产的“回生第一丹胶囊”(ZZ-3720-内卫药准字[1995]0739)中药品种保护。2001年6月22日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向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请核查你区有关企业违法生产回生第一丹胶囊问题的函》,“经我会核查,扎兰屯松鹿制药厂生产的回生第一丹胶囊已于2000年4月6日向我会申报同品种保护,根据《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在该企业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以前应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和销售”。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接到扎兰屯松鹿制药厂申报“回生第一丹胶囊”同品种保护申请已14个月,仍未做出审评结论,导致扎兰屯松鹿制药厂生产多年的“回生第一丹胶囊”成了违法生产[14]。

4 结语

随着传统知识的潜在价值被国际社会的唤醒,发展中国家希望参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强烈愿望愈来愈强烈,尤其是Bellagio宣言的结束语则淋漓尽致地表达了这种愿望:“我们认为,在信息成为最为重要的资源的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不应该由少数人制定后向大多数人推广。这种制度不能当然地忽略其他族群对于世界文化的贡献。我们必须重新设想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然而,尽管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政府为保护传统知识作出了许多努力,但效果及其有限,我国也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在遇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 时常因为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甚至部门之间利益的不一致而遭遇尴尬的局面。对我国而言,传统药物知识属于一种特殊的知识存量,它不是知识增量所能代替的。我国目前在国际知识(增量)生产分工中处于明显的劣势,而传统药物知识是有可能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席之地的少数底牌之一。如果我们自己不注意传统知识的开发和保护,就将丧失宝贵的资源。因此,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我国应该摒弃一些学究式的争论,避免部门之间集团利益的纷扰,以有效保护为核心,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统一各相关部门的优势资源,积极为我国传统药物知识的相关立法和司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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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3

一、现行字号权和商标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权利冲突

目前,由于字号权与商标权两者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虽操作于同一机关但分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众所周知,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此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具有显著的识别和区分作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分级核准注册的,在规定的区域和指定的行业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诸要素的组合组成,由国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统一核准注册的,全国范围内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其中文字商标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由此可见,字号是区别市场中不同企业主体的标志,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但它们均为企业信誉和商誉的载体。虽然两者所保护的种类与范围大相径庭,但二者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并且还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权利冲突。所谓局限性,是指两者都只从各自的角度规定了如何实施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并赋予了一定的专用权利。但企业名称的取得通常只需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检索、查询是否在同行业中有相同的字号名称即能决定是否核准,虽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不适宜的字号和企业名称可以纠正,但并未明确什么样的字号属于不适宜的,也未十分明确核准的前置程序和对字号核准不当的纠正程序。因此,分级登记和按行业分类的登记办法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也为与文字商标的冲突埋下了根源。《商标法》虽然对哪些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做出了规定,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但仍难以避免被抢注侵权的现象,这又为二者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由于字号和文字商标在形式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两者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所谓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这两种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或企业字号)相同,而两者权利的主体又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形:一是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引发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冲突;二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意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字号中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上述行为有些是从历史上沿革沉淀下来的,有些是目前仍在发生的,无论何种形式,似乎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冲突有些不构成侵权,有些则构成了侵权。这种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的不断交叉重叠而形成的冲突,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热点,也是法律界越来越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二、造成字号与商标冲突与背离的原因

(一)从注册程序和商标与字号各自的特点来看。由于商标与字号分别由《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商标是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实行全国集中核定注册的,企业字号是分别由县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并且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商品国际分类与字号核准所涉及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尚有一定的差别,这又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或字号使用或登记注册的现象,必然会出现有些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商标或字号作为字号或商标进行登记注册的情况,使利用他人商标或字号信誉实施“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成为可能。事实上,字号与商标的冲突大多属于非故意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字号或者把他人的字号作为商标来使用,大多并未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只有少数人故意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或者把他人的字号作为商标。可见,商标权和字号权的冲突虽是目前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但并非所有冲突都一定构成相互侵权,只是那些知名度高、信誉强、影响大的字号或商标才可能被抢注或被“傍名牌”。

(二)从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是历史原因导致了企业字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相脱节。一些较早登记注册的企业,由于原来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加之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限,再加之当时商标注册又偏重于山水花鸟、庭台楼阁等,从而造成了历史上先行登记的企业字号和后期注册的商标存在着大量相脱节的现象。有些在改革开放初期诞生的企业,其原登记注册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来料加工、定牌加工,根本就未曾准备在创立自己独有品牌和品牌经营上下功夫,更不可能兼备到字号与品牌的统一问题。但后来随着生产规模、经济实力的日益扩大与壮大,企业知名度的日益提高,来料加工、定牌加工的日益减少,国内市场日益国际化的快速发展等,逼迫企业生产转型时才想到要进行自己的产品生产、商标注册,但注册时又发现,自己高知名度的字号早已被他人进行了商标注册,无奈之下只好注册别的商标,从而造成了原字号与新注册商标的脱节。二是企业登记注册和发展的流程导致在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中存在着字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相脱节的现象。企业登记注册前,通常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选择一个响亮、便于记忆或有特殊意义的字号,有的企业字号还请专人专门测算过,因此在实施登记特别是企业名称和字号核准时,企业主要关心的焦点是如何尽快、顺利地将企业登记注册下来,往往很少同时将名称中的字号和与下一步生产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有些在筹备期或提前进行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由于在筹备期或有效期内无经营活动,所以也很难联想和考虑到与以后商标注册相一致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往往就忽略了与商标的衔接问题。有的企业虽也朦胧地意识到字号与商标一致性的重要性、优越性,但为避免或懒于再次进行字号变更的麻烦,就只有选择另外的商标进行注册了。有的企业虽然在登记注册后的生产经营中又注册了很多商标,甚至不乏很多是防御性商标,但也忽略了

与自己的字号相统一的问题。三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较少和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了字号和商标相脱节的现象。一些企业由于客观上规模较小,产品知名度不高,也不存在被侵权假冒的现象,加之主观上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知之甚少,有的即便懂得一些也不甚理解,对字号和商标的保护自然就重视不够,从而导致了在企业字号与商标登记注册上相互脱节。一些企业,字号保护和品牌意识淡薄,认为只要进行了登记注册,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能进行生产就OK了。一些企业。本就缺乏字号与商标衔接更便于统一保护的观念,登记注册后就一直忙于其它工作,将商标注册暂时搁置了一边,等要进行商标注册时却发现自己高知名度的字号早已被他人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无奈只好另行注册其它的商标。一些为他人进行定牌加工的企业,登记注册后,抱着只要当前能揽到业务、能赚到钱就行的思想,由于他们根本就没有碰到过企业名称的被侵权和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问题,所以企业字号和品牌保护对他们来说,压根就没有这个概念,根本就不可能将字号与商标一体化的问题提到企业经营的议事日程上。

三、实现企业字号与商标名称一体化更有利于二者的交叉保护

申请并获得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的根本目的,是做好并加强对其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推行企业字号与商标的一体化整合,是为了更好地增强和提高二者的交叉保护力度。

(一)充分发挥字号、商标二者的交叉保护作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个“规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区划(无行政区划的则在全国范围内)、同一行业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超出了同一区划、同一行业则不受此限。《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并且允许扩展到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上,超出了这个范围也不受保护。但字号与商标其无形资产“一物多权”的特性,同一客体在事实上能为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特点,也必然由二者的相互重叠导致交叉和“互傍”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行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制止。

(二)通过知名字号,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进一步延伸、扩大、提升二者交叉保护的力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法》规定:不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禁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还扩大到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禁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包装使用,而且还进一步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又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可见,企业字号和商标通过知名字号,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就可以进一步更好地延伸、扩大、提升二者交叉保护的力度。

四、大力提倡并推广字号与商标一体化整合与发展

整合的直接目的是尽早弥补原字号与商标相互脱节、相互背离、难以保护的状况。发展的直接目的是避免企业今后不再出现字号与商标相互背离、相互脱节的情况,并为今后二者的一体化登记注册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如何做好企业名称和商标二者的一体化整合,研究并引导好企业加大对其字号与商标一体化的保护力度,加强并促进对其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知名度的扩大,是卫商部门进一步增强服务与发展意识、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迫在眉睫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更是建设服务型、法制型、责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提倡和推广企业字号与商标一体化是引导与指导型的,不是强制性的。在目前企业登记注册和商标注册尚不能或无法实现全国联网和统一检测的情况下,各地可在现行登记注册模式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并推广字号与商标的一体化整合。

(一)加强企业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优越性的宣传。认识是行动的前提,认知程度的高低、深浅,决定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要以二者被相互抢注的鲜活、生动实例,被侵权受损的实际案例,字号与商标一体化后增加保护力度而受益的案例,来引导和教育企业逐步实现字号与商标的一体化。首先,应充分认识字号与商标的重要作用以及相互密切的依存与保障关系,牢固树立字号与商标密不可分、互相保障的战略思想,促进企业将字号与商标尽早一致起来,从而增强企业对字号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还要认识到,企业字号与商标统一使用相同的文字,既可有效地保护好企业名称,又可有效地保护好商标。其次,使企业明确实行字号和商标二者一致的积极意义还在于企业形象宣传和商标信誉宣传可以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创名牌,增强企业信誉和商标的知名度,为自身的发展与壮大打造出一个受立体式法律保护的金字招牌。再次,企业可节省大量的宣传、保护、广告费用,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既可更加适应市场竞争,又可使二者相得益彰,从而增强与加大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构筑并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自我保障能力,有效抑制侵权纠纷,树立一个良好的企业整体形象。

(二) 摸清本地区企业字号与商标注册使用的现状,指导企业在字号

和商标登记注册时统一考虑、设计与使用一体化的字号与商标。一是可结合日常巡查、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企业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与企业面对面的接触中,了解企业对字号与商标一体化的想法与做法,掌握企业在字号与商标宣传保护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提高企业对字号、商标的保护理念和对字号商标一体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在了解企业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细致梳理分类,分别建立名册,包括企业字号与商标一体化的企业名册,字号与商标不一致企业中重字号轻商标的企业名册,重商标轻字号的企业名册,有字号无商标的企业名册等等,为后续指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三是选定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注重字号与商标保护,有实施字号商标一体化基础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工作对象,积极做好引导与服务工作;四是在重点企业取得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铺开工作面,通过对企业知名字号和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培育、辅导、推荐,通过行政指导和“四诊式服务”等多种手段,鼓励企业同时争创知名字号和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引导和促进更多企业实现字号与商标的一体化;五是指导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就实行字号与商标的一体化;六是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预防并查处二者的相互侵权行为,特别是对擅用或冒用他人高知名度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作不正当宣传、竞争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与打击,以促使更多企业尽快实现一体化。在此基础上,提倡、推行企业字号、商标的一体化整合,指导企业在进行名称登记时,将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和即将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实行一体化统盘考虑,将其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谋划,以达前后统一,有效防范企业名称与商标出现相互脱节、被侵权还难以保护的尴尬局面,并为以后一体化监管、服务与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字号、商标一体化保护操作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一)在推行字号、商标一体化的过程中,由于分别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着两个不同的登记注册程序,企业宇号是由县以上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核准,而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则必须在获得正式《营业执照》后方能实施。在现有条件下,一是在提高工商人员素质的基础上,事前就通过培训或向企业将商标注册的流程和可能出现的情况讲清楚,使企业充分明确并予以理解;二是积极探索解决之策,或及时购买新的、更完整的商标注册查询资料,或重新指导企业更换字号,另行注册,或指导企业选择另外的商标进行注册:三是必须与企业讲清楚,下级工商部门的能力只能保障帮其将商标注册材料呈报到国家商标局,至于申报的商标最终能否注册成功,只能由国家商标局定夺。工商部门在推行指导企业字号与商标一体化的过程中,既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也不能自吹自擂地大包大揽一切。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4

关键词:国际贸易政策;反倾销会计;会计理论;财务实务

1 引言

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已冲击实体经济,影响日益加深,由于各国内部需求疲软,国际市场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为扶持和保护国内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许多国家出台了形形的贸易保护措施。这些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滥用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二是使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有的国家提高进口关税,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措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还有的国家在刺激本国经济方案中提出了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条款。

2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趋势

在世界范围内看来,世界经济普遍繁荣时,国际贸易自由度较高;但当经济衰退,时常萎靡时,各国为保护国内经济而增加贸易障碍,使贸易自由度降低,贸易保护便成为了主流。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09 上半年全世界贸易额萎缩了4%,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减少了6%,日本和拉美国家的进口额下降率甚至达到了两个百分点。面对金融危机下国际贸易的萎缩,商务部日前向国内出口企业发出警告称,全球范围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正在加大,明年将是我国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可能是近几年来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诉案将超过以往数年总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趋势:

2.1 保护商品的范围日益扩大。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一方面是本国正在衰弱的传统产业如纺织业,另一方面是本国已经高度发达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如金融业等,因此保护范围不仅扩大到货物贸易的一切领域,而且扩大到服务、技术、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近年来在商品的保护上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对于服务行业的保护日益趋于严厉。当前,服务行业的世界贸易额增长迅速,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已接近30%,其中美国的金融和快餐等行业对世界的扩张最为突出,这也促使世界各国加强对本国服务行业的保护。另一个是高技术产品领域的保护不断加强。由于技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往往受到出口国的限制及其要求的进口国的保护。

2.2 从国家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贸易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加强。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再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区域化和集团组织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贸易保护性,组建区域性经贸集团一方面可以实行内部自由贸易以促进内部经贸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外构筑贸易壁垒,抵制贸易对手的入侵,保护成员国的市场。同时,可以凭借组建经贸集团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国家的报复性竞争。在当今世界上,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东盟、西非共同体等经贸集团遍布全球。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内部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实行严格的保护,从而严重削弱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

2.3 由单一的经济问题扩展到社会问题。以往的贸易保护理论,无沦是发展中国家使用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还是流行于发达国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问题,重点是产业的发展。所不同的是,前者保护的是幼稚产业,而后者保护的是战略性产业。但近年来流行的新贸易保护理论如保护就业论、保护环境论等,其关注的焦点已由经济问题扩展到社会问题,由产业发展转向了人本身。保护就业论关注的是人的劳动权利,保护环境论关注的是人的生存环境,绿色壁垒关注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关注焦点的变化导致劳工标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等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2.4 发达国家保护的对象主要集中于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农业、纺织、服装、钢铁、汽车、造船、家电等传统行业在发达国家均陷入结构性危机,发达国家加强了对这些行业的保护,一旦某些国家为保护这些部门而筑起贸易壁垒,其他国家就会因害怕损害自己的利益而纷纷仿效。同时保护的另一个重点是尖端技术行业。当前,发达国家的产业正由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像电子计算机、光纤通讯、宇航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开发应用能力已被世界各国看成能否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取得主动地位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鉴于其重要性,各国竞相对它采取保护。

2.5 国际贸易保护的技术化和绿色化特征日益突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当代国际经济贸易中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如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不断调整和提升技术门槛,技术要求趋严、趋新、趋多。目前,绿色壁垒以其外表的合理性及内在的隐蔽性,成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贸易壁垒。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环境意识和治理能力还有待于提高,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绿色壁垒而导致出口成本的大幅提高,出口市场严重萎缩,被迫长期处于一种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廉价提供者的地位。由于绿色壁垒具有显著的贸易保护效应,因而在国际上存在着快速扩张的趋势。 [ hi138\Com]

3 我国遭遇的反倾销现状及对反倾销会计产生的影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 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 年,我国已连续12 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 年,全球共有19 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 起,遭遇美国“337 知识产权调查”17 起。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2008 年1 月至2009 年1 月底,我国共遭受来自22 个国家和地区的103 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约65 亿美元,其中反倾销75 起、反补贴12 起、保障措施12 起、特保4 起。按全球各大洲计算,美洲41 起,涉案金额约13 亿美元;亚洲42 起,涉案金额约20.4 亿美元;欧洲12 起,涉案金额约29.8 亿美元;大洋洲5 起,涉案金额约1.4 亿美元;非洲3 起,涉案金额1051 万美元。此外,2008 年以来,美国对我发起12 起337 调查,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数据还显示,2009 年1 月,共有5 个国家对华出口产品发起10 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印度5 起、阿根廷2 起、巴西、土耳其、南非各1 起,涉案总金额约为3.7 亿美元。

如上所述,反倾销无疑仍旧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了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贸易舞台所面临的主要障碍。面对着这样严峻的形势,为了更好的应对反倾销诉讼,对其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反倾销会计在会计理论和财务实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1 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3.1.1 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范围、确认、计量的规定方面尽可能保持,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特别是有关成本方面的规定更要以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协定、反倾销法等相关准则为依据进行修改。

3.1.2 进一步加大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项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大部分内容上趋于一致,但应该进一步加强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会计业务的差异协调,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减小国外倾销认定的风险。

3.1.3 增强会计准则的适用性。由于我国出企业中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会计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操作上的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中小企业都只要求提供简化型的财务报告,与现有的财务报告不同的是,简化型财务报告只提供更容易理解的财务信息,只反映企业扼要的经营成本与财务状况、国外的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制定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时,既要与会计法和新会计准则相一致,又要兼顾中小企业的特点,同时与国际惯例趋同。

3.2 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3.2.1 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以备核查。会计资料是反倾销应诉中重要的举证证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胜诉的必备条件,原始凭证是产品成本核算的依据,是产品价格合理性的最佳证明。反倾销应诉会计举证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企业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翰、保险等资料。出口企业应加强日常凭证管理和保存,平时要特别重视收集和保留证据资料,如原材料采购发票、保单、运费、销售发票、工资发放单、电费支付单、格式合同、商务信函和往来传真等,以证明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一旦涉诉,就有充足的时间和充分的证据从容应诉。

3.2.2 账务处理方法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记账、编制报表,需要损耗大盆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较高一、对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来说是很难做到的。我国出口企业应重点针对反倾销应诉中的关键问题如核算成本,按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核算有针对性地作两手准备,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时免去重新计算的麻烦,以节省时间。

3.2.3 严格会计核算。在反倾销中,核心问题就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产品成本无论是对倾销的认定、倾销幅度的计算还是实地核查都是围绕这几个要素展开的。所以要严格地对产品成本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数据管理上做到数据的完备和统一。从原料进厂到制造成本再到费用分摊,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单相符,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成本核算的合法性。

3.2.4 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设置反倾销会计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由该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反倾销的会计规避、应诉、起诉等业务。同时,该部门有负责对国外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追踪、监测,对出口产品涉嫌倾销、国外产品在我国倾销提出预警。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是应对反倾销诉讼的基础保证,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创建,并实现企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3.2.5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旦企业涉及反倾销案件,本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最快的速度投人到反倾销应诉当中不仅要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成本的计算的各个数据非常熟悉,而且还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反倾销程序。为此,应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从单一专业型人才向综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提高反倾销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等专业性知识,包括国内外的会计准则,还要通晓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法律知识,会计人员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具有相关反倾销的专业法律知识既要了解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津制度。同时会计人员还须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特别要提高专业外语水平。[]

参考文献:

[1]陈秀霞.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分析[J].商业时代,2008(9):38- 41.

[2]袁磊.反倾销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M].2004.

[3]黄学标.论国际反倾销所涉会计问题[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4):101- 105.

[4]孙瑞华,刘珊珊.我国反倾销会计问题研究综述[ J ].国际贸易问题,2006(5) .

[5]封叶,马光明.论反全球化与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J].当代经济.2009(1): 88- 89.

[6]李鑫.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变化及对中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7(1):34.

[7]路宋英.我国反倾销会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会计.2008(16):13- 14.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5

1.1物联网的应用研究

物联网用途广泛,遍及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智能消防、工业监测、老人护理、个人健康、花卉栽培、水系监测、体育竞赛与体育训练、教育培训、食品溯源、敌情侦查和情报搜集等多个领域[3]。

1)物联网在社会经济与生活中的应用

杨子江(2010)提出物联网对环境保护的推动作用,认为借助物联网技术可对生产的节能减排进行全程监控。王粉花等(2010)研究以物联网中无线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人体运动状态监测系统的设计方案,以满足老龄人护理需求。朱小妹(2010)设计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农业生产智能管理系统,通过在各农作物领域应用传感器,实现各种数据的自动采集。李卢一(2010)基于对物联网研究现状的把握,探讨物联网在构建智能化教学环境、丰富实验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拓展课外教学活动方面的作用。李胜广(2010)提出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城市应急预警系统中,实现感知城市的功能。王建冬(2010)提出物联网的出现催生了第四代生产业,提出生产业发展的4阶段模型,其技术维度依次为数字计算机、微机、互联网与物联网。物联网在企业方面的应用研究:贾凯(2005)搭建了物联网在医药流通中的应用框架。刘建生(2007)分析了基于物联网的药品流通流程再造措施。温平(2010)设计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系统,监测设备的温度、振幅,实现信息的及时上报与报警。梁正平(2010)提出基于三维编码的全流程食品追溯系统,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信息的采集与查询和追溯。朱帅(2010)在“物联网对未来零售业的影响”一文中提出“技术催生革命”、“信息分析是增值点”、“机遇和挑战并存”。此外,不少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就物联网自身发展进行了研究。焦泉(2010)阐明物联网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提出加快我国物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思路。宁焕生(2010)提出中国物联网网络管理协议结构(RFID-MP),为中国物联网的架构、信息服务系统和网络管理协议的发展和研究提供了参考。顾晶晶(2010)设计了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拓扑结构的物联网定位模型。杨斌(2010)提出基于面向服务架构(SOA)的物联网企业应用基础框架,该框架利用射频标识构建的物联网对企业产品全流程进行监控,通过SOA实现海量数据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为企业资源整合提供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张云霞(2010)对物联网领域现有商业模式进行分析,指出适合电信运营商的物联网商业模式。这些研究都为我国当前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探索的思路。

2)物联网在物流方面的应用

物联网在物流方面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物联网对物流的影响以及物联网在物流操作、物流信息及供应链物流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关于物联网对物流的影响,赵昱(2010)展望了物联网对物流活动的影响。王继祥(2010)提出物联网在物流业中的应用,包括:产品的智能可追溯网络系统、物流过程的可视化智能管理网络系统、智能化的企业物流配送中心、企业的智慧供应链。沈旭明(2010)提出物流属于物联网带动产业,提出智能物流的概念。左斌(2010)提出物联网时代物流企业的转型升级为供应链网络管理组织的主导企业,物联网催生新的物流运作模式———专业化“物联网服务商”。戴定一(2010)认为物联网时代的“智能”是基于网络的,或者说是依托“基于网络的集中式数据处理和服务中心的”;物联网促进物流智能化;“数据中心”是网络经济社会的一个创新的经济主体,存在“商务模式”运作等困惑。关于物联网技术在物流操作中的应用,潘金生(2007)提出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信息增值服务。朱文和(2010)提出基于物联网技术实现供应链全过程的智能化物流配送服务。李霞(2010)分析了物流信息技术与物联网的关系。薛飞(2010)提出把物联网融入物流园区的建设中,利用物联网在不同物流园区间搭建一个互通互利的网络结构。王晓亮(2010)提出物联网可用于我国铁路运输的客票防伪与识别、站车信息共享、集装箱追踪管理与监控及仓库管理。物联网在物流信息系统中的应用,一方面表现为RFID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另一方面为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罗秋科(2007)提出EPC(ElectronicProductCode,产品电子代码)系统及其在现代物流中的应用。余雷(2006)提出基于RFID电子标签的物联网物流管理系统。王德玉(2007)提出RFID技术在军事物流领域的应用研究。ChristianDecker(2008)设计了SmartItems(智能物料项目)应用于供应链管理。Vin-cent(2009)研究了RFID与物联网的关系,提出二者有助于救市。金鑫(2010)提出RFID发挥优势物联网助力春运,实现车票实名制管理。王烨(2010)提出基于RFID技术的物联网在物流安全领域的应用。荆心(2010)研究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信息系统体系结构。俞灵(2010)提出港口口岸物联网体系结构规划设想。AntonioJ设计了基于物联网的医院智能信息系统,用于检测过敏及副作用。ReinerJedermann提出基于智能嵌入式标签物流中泛在计算的应用。在供应链物流管理方面,樊世清(2010)讨论物联网对供应链管理的影响。李旸(2010)提出物联网对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影响。毕明光(2010)提出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物流供应链研究。张佶(2010)提出物联网提升纺织供应链管理水平。周受钦(2010)提出“物流装备物联网”的概念,即物流装备智能化加上传输网络及管理系统与运营系统。

1.2我国物联网应用研究现状评述

我国对物联网的发展与应用的研究非常多,这些研究丰富了物联网的理论研究领域,对我国物联网的理论体系完善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满足了当前我国物联网发展的特定需求。

1)上述文献中提出的主要观点

本文仅对物联网应用方面的文献作梳理,未涉及大量关于物联网技术的文章。上述文献从物联网应用的各个角度展开,形成一些明确的、共识性的观点:①物联网的广泛应用将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又一次信息革命,或称为信息产业革命的第三次浪潮;②互联网与物联网的整合,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实现全球“智慧”状态;③物联网带来了新的产业革命,可利用物联网信息通信技术改变未来产业发展模式和结构;④作为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物联网可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实现信息的共享、反馈;⑤物联网将是一个新兴产业,物联网产业是具有万亿元级规模的产业;⑥当前我国物联网发展的障碍集中于安全、成本、效率、标准化、整体规划等方面。总体而言,文献较客观地描述了我国当前物联网的发展现状,阐述了发展物联网的益处,对我国未来物联网产业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同时探讨了物联网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方向。此外,关于物联网的应用研究角度非常丰富,研究人员众多,不仅限于高校、企业,还包括政府人员;同时研究视角奇特,既包括新兴低碳经济与物联网的关联,也包括传统的科学发展观、与物联网的关系分析。

2)研究可能存在的不足

物联网毕竟是新兴事物,因此,不可否认当前物联网理论与应用研究的作用与贡献。但是也应看到上述研究的不足,总体表现为研究内容较空、雷同,学术界对此的讨论非常热烈,但是多浮于表面,实践应用不足。部分研究仍然仅着眼于物联网的基本概念和细微的应用点,研究内容也不够深入,仅是对物联网技术的套用。部分文章文不对题,对物联网的分析、应用有些牵强附会。应用研究性的文章“为应用而应用”,缺乏应用的基础分析,提出的措施空泛。物联网应用性文章研究从点着手,但是也仅限于点,而非线、面。例如研究主题为“物联网应用于物流管理”的多数论文仅是对采购、生产、配送、销售、回收(召回)等供应链过程各个环节的监测,缺少全过程的协作,同时侧重于信息的共享,缺失物联网产业链各主题对实物智能管理的协作。研究物联网技术应用于监测,而无后续支持:仅是安全防范,未能做到控制处理。多数论文均将物联网作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分析,对物联网商业模式与产业运营的研究较少、较浅。关于物联网产业链中物流配套支持的理论研究较少。

2对物联网的认识

关于物联网的现实存在性、必要存在性和物联网的重要性,学术界和企业界依然存在不同看法。借鉴互联网的发展,本文认同物联网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其发展大有前途。物联网的信息技术、政府关注都不再是问题或者障碍,同时随着突发事件、消费者便利性、企业的合作、智能化控制等方面的需求,物联网由此应运而生,满足基于智能物体处理与互联的网络需求。当前关注的不应该是物联网的机遇,而是如何引导、创造物联网市场需求。在一些高端领域,如军事、医药、应急体系中率先开展物联网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在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从而为未来物联网的普遍实施奠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关于物联网的本质(或者特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2.1物联网技术的综合性

物联网技术包括信息、网络以及IC技术,这些是业界公认的,同时物联网还是一项经济技术与管理技术的交叉学科。要成为真正“物物相连”的网络,前期投资非常大,在关键领域的物联网实践可能要面对高投入低产出。此时物联网的应用研究应更多关注其适用性与实用性,而弱化其经济学效用分析。随着未来物联网呈现为“泛在网”,物联网将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而控制区域物联网的经济运营就成为经济学者亟待解决的难题[4]。物联网“泛在网”的万物智能管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2.2物联网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物联网的性质和运作类似电子商务,都是提供了一个经济发展的平台和商务环境。物联网具有服务(应用)功能,因此可将物联网划分为第4代生产业[5]。物联网开创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主要反映为新的产业链,其实用性和盈利性必须得到关注和体现。物联网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研究应侧重经济学角度,即引导、扩大规模性的需求。在当前物联网商业模式的确立与发展中,政府发挥着引导作用,可促进在国家公共领域(交通控制、应急管理等)物联网技术和管理对程序性的事务实践的应用,为未来民用、市场化的物联网实践积累经验。

2.3物联网表现为一种网络集合

物联网是万物相连的网络,是信息网络和实体网络的集合。其中信息网络是万物信息流的载体,物体实体网络是万物发生关联时的实物移动网络,其部分与现有物流网络重合。物联网运营的目的是万物智能处理,智能信息是手段,物体控制是过程,物体处理是结果。物联网的实质是一个网络,其信息网络和实物网络都是物联网运营的经济网络。在物联网运营中网络应发挥实物信息沟通与实务移动功能,规模经济是物联网物流的经济学原理,在未来物联网规划上应加强物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

3辨析物联网与物流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将物联网看成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和独立的产业来看,物联网与物流的关系就较明确了。物联网与物流的关系如同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物流支持物联网各种物的移动(处理)活动,同时物联网产业扩大物流的服务市场以及物联网对智能物流发展的推动。物联网对智能物流发展的推动表现为当前物联网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

3.1物流管理支持物联网的运作

物流是最早接触物联网理念的行业之一,RFID、EPC技术也都在物流领域有实践应用。在物联网这种新的信息环境、产业结构和商务模式下,物流发挥着实物流通的基础设施、派生需求与支持服务的作用。物联网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将万物相连,实现对物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物联网中对物的智能处理要求物是移动的、流通的,而不是固定不动的,这就需要物流节点、运输线路等支持物的转移与暂存之间的协调,甚至会需要物流中心这样的大型物流节点实现区域内物联网物的智能处理的全部活动。因此由物流节点与运输线路构成的物流网络是物联网运作的基础设施。物联网的价值不是表现为可传感的网络,而是各个行业的参与和应用。物联网应用需根据行业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有价值的开发,提供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诸如平安家居、智能消防、环境监测、老人护理、食品溯源等。物的智能管理是各个行业物联网运作的本源性需求,这些智能管理相应地产生物的操作,例如转移、加工、回收或召回等活动,并继续派生出运输、储存、配送、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物联网任务的完成派生出大量的物流活动,物流表现为物联网运作的派生需求。物流的本质是一种服务,实现物的迅速流转,物流管理在物联网运作中亦发挥服务支持的作用。随着制造业的全球化,产品的生产制造、流通扩大到了全球范围,因而基于制造产业的物联网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零部件及成品的全球化供应链物流管理。物联网与企业供应链管理的融合将成为企业信息发展的趋势,物联网的应用将进一步推动供应链各个环节间的无缝集成和产业间的整合。物流作为供应链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在物联网的服务支持表现为:一是在具体节点、区域内以及区域间物流活动,支持物联网的具体物的操作,二是通过物流外包实现物流服务的专业化,三是跨区域物流的物流企业协作,以降低服务成本。

3.2物联网产业扩大物流的服务市场

物联网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可以理解为: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物联网的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任何物体与物体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物联网是基于互联网的应用,其所到之处皆有可能成为物流服务的市场或者潜在市场。物联网产业扩大物流服务市场表现在3个方面:1)物联网产业本身的发展需要物流服务。物联网将成为全球信息通信行业的万亿元级新兴产业,目前物联网被正式列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物联网产业在发展的同时还将带动传感器、微电子、视频识别一系列产业的同步发展。随着物联网产业的芯片制造、工程实施、平台建设与系统运维的逐步推进,将形成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物联网产业链涉及大量的物资采购、安装,随之将产生巨大的物联网工业物流服务需求。2)物联网应用带来的物流服务需求。物联网不是孤立的网络或平台,应用是其根本,物联网的应用范围几乎覆盖了各行各业。当前物联网行业的应用需求和领域非常广泛,潜在市场规模巨大。物联网的这些应用领域都涉及物的智能处理,因此可以看成是物流服务的需求方。3)基于物联网应用带来的新的物流服务需求。物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降低了生产成本。从价值工程的角度看,物联网的“价值”是“对象所具有的功能与获得该功能的全部费用之比”。只有不断提高其功能,降低成本,物联网的“价值”才能提高,该产业才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6]。当前与未来物联网的应用主要侧重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例如国防军事、环境监测、智能电网等。物联网的应用需要高服务质量的物流支持。一方面需要物流附加增值活动满足特定领域的智能管理,另一方面需要跨地域的物流协作来降低物联网的运作成本。

3.3物联网与物流网络结合,实现物的智能化管理

物联网的目的是追求物的智能化处理,是通过标识物体属性、识别属性、转化为信息、采集信息、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以及发出指令等动作实现的,最终达到对物体的实时在线监测、定位追溯、信息联动、调度指挥、预案管理、远程控制、安全防范、远程维保、在线升级、决策支持等管理和服务功能[2]。物联网实现对万物的“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管、控、营”一体化,因此,物联网运作是具有经济性的管理活动。虽然物联网管理的媒介是信息,但是管理的对象是实物。物联网的信息共享与处理是借助互联网络实现的,而具体到实物的智能化管理则需要借助物流网络的支持。物流网络作为基础设施,保障物品流通过程中的集中存储、集并运输与共同配送的组织与操作,实现物流管理的规模优化目标。对于物联网应用企业而言,适宜的物流管理外包与物流网络的完善,可以实现物流的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运作,从而降低整个物联网应用企业的运营成本。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或应用,物联网是基于互联网应用的拓展[7]。物联网通过信息网络将需要的物品相连,并将智能化的操作指令反馈于物品,其运作与物流网络密切相关。物流网络包括3个层面[8],即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物流信息网络和物流组织网络,它们与物联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从技术架构上来看,物联网可分为3层: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2]。感知层是物联网的神经末梢,负责物品的识别和信息采集。而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由物流节点和运输线路构成,其是物品流通活动与物流活动的载体。物联网感知层需涵盖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的各个节点与线路,从而同时获得物品在流通过程和物流过程的初始信息和过程信息。物流信息网络不仅传输物流信息,同时与供应链其他企业进行信息交互,其与物联网中的网络层相吻合。应用层是物联网和用户的接口,实现物联网的智能应用。而物流组织网络是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实现协调与统一的平台。物联网应用层为物品提供智能化的管理方案,必然需要物流组织网络中各方的参与与支持。简而言之,物联网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实现物物相连,物流网络构成物联网运作中实物操作的基础设施和组织管理网络,物联网、互联网、物流网络“三网合一”,三者协作共同实现物体智能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