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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社会工作方法;可行性;必要性
文章编号:978—7—80712—971—4(2012)01—090—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当代高校学生思想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学生受到来自学习、就业、生活多方面的压力日益增大,由此引发的学生行为和心理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这给我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新形势下如何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现状及其面临问题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高校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高校跨世纪深化改革与发展的根本保障。一直以来,我国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党和国家坚持用思想体系教育为我们党和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学生思想的异质性、个性化发展,给我们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长期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早已形成自己一贯的模式和教育方法,在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是偏重于学科教育的一般化,而忽视了学科教育的个性化。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新知识和信息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与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学科本身及受教育者的发展需求。当前社会的发展、学科本身的发展以及学生对知识个性化的渴望,都呼唤着学科教育的个性化发展。
二是偏重于教育者的主导性,而忽视了受教育者的自主性。以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总是以教育者为主导,注重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和集体意识的养成,而这种“不见树木,只见森林”的同化教育,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需求,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三是偏重于教育的政治性,而忽视了教育的社会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在于达到人们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提高,共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归结为社会的进步与和谐。但在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我们过多注重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而忽视了学科目的的社会功能的发挥。
四是偏重于教育的灌输性,而忽视了教育的潜默性。在课堂理论学习中,我们常常会出现以书本对应书本,理论阐述理论的局面,这种单一的灌输模式,直接将理论强加于学生,但由于高校学生正处于青少年成长时期,极易使其形成逆反心理,教育潜移默化的作用未得已发挥。
五是偏重于教育的书面性,而忽视了教育的实践性。在我国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要偏重于课堂教学,这种理论或的说教、书本式的言传,这种教育方式与我们充满活力的高校学生形成鲜明对比,对于他们而言,这种课堂教学显得枯燥乏力,无法提升受教育者对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兴趣。
六是偏重于教育的规范性,而忽视了教育的情感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基本上是课本统一、大纲统一、教学方式统一。大一统的教学模式往往对受教育者规范的过死,而忽视了对受教育者的情感教育及情感关爱。
二、社会工作方法运用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
社会工作专业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它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秉持以“助人自助”为核心、尊重、平等和服务的价值理念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各种服务或援助的活动,解决个人所遇到的困难,整合资源,协助其调整社会关系,努力解决社会问题,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包括三大工作方法:个案工作 小组工作 社区工作。
(一)可行性分析
正如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得出社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许多相同之处,具体表现为:
1.二者工作起点对象一致:社会人
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工作本质上都是做人的工作,具体的、社会的人事二者工作的共同逻辑起点。
2.二者工作过程方式相同:理论联系实践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精神性的实践活动,其特点是以权力意志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综合采取说教、训诫、示范、激励等方法,将已有的道德规范灌输给国民,帮助人们树立理想信念。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服务性的实践活动,其特点是以助人自助为中心,以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及专业工作理论为指导,针对不同工作对象选择不同的专业方法,帮助他们走出困境。由此可见,二者工作过程中,均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
3.二者工作终极追求契合: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党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它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要把社会和谐作为长期的价值追求,不断增强自身服务和谐、构建和谐、发展和谐的能力。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是伴随着对社会和谐目标的追求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才体现出社会工作存在的价值。
(二)必要性分析
社会工作的理念及技巧,可以极大的丰富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个性化发展。社会工作倡导以尊重受教育者为工作前提,坚持教育之与受教育者人格上的平等,通过提供足够资源,以协助个人发挥内在潜能,使受教育者学会自主解决今后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社会工作的理念与工作技巧,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趋势,极大的丰富和创新了思想政治学科发展,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与时俱进。
社会工作注重案主(受教育者)自决,尊重案主的自主性,可以有效发掘其潜能。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进和运用社会工作服务理念,可以使思想政治工作者同时扮演服务者的角色,使受教育者由原来的被动服务者变成受益者。在此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以一种平等的姿态,对受教育者进行入情入理的对话,采用“引而不决”的原则,由案主(受教育者)权衡利弊关系,做出自己的决策,进而挖掘成员自身的潜能,提高自我评决问题的能力。
社会工作可以有效解决个人和社会问题,加之以动态的全程式评估,克服了思想政治过多关注政治性的缺陷。长期以来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统治人的工具,是外在作用于人思想的武器。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由统治功能想社会功能的转变。社会工作认为,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过程,通过跟踪式评估,更好的巩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防作用。
社会工作注重利用各方资源,在潜移默化中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弥补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得单一灌输模式。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常常采用灌输与认知教育方法。往往会使受教育者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而未达到预期目的。社会工作注重潜移默化的教育方法,隐性教育方法使受教育者在一种无意识、无反感的情况下,出于好奇,兴趣等心理需要而自愿的接受教育。
社会工作要求体验式参与,弥补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被动接受教育的书面化教学缺陷。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学基本上理论教学为主,解决了“知”的问题。却没有解决好“行”的问题。社会工作注重对象的体验式参与。将社会实践寓于教育与社会服务之中,寓教育于参与之中,使受教育者达到知行统一。
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对案主坚持尊重、接纳、同理等原则,可以极大丰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得情感色彩。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充分顺应人自身的发展规律,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及方法,创造一种宽松、和谐的氛围。以情感交流为特点,能做到案主的信任,自愿敞开心扉,与教育者进行良好互动,从而更好地解决受教育者存在的困惑。
总之,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借鉴和引入社会工作的科学的价值理念与方法,可使思想政治工作摆脱枯燥乏味的说教模式,实现内容与形式的开放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加快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步伐。
参考文献:
[1]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张乐天.社会工作概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社会公正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 公正 教师 教育生活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10.036
Justice: The Cradle of Teacher's Professional Life
LI Anqi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 Huaibei Anhui 235000)
Abstract Justice as the ethical requirement of the education life, embodies the temperament which it should opposs. Education system, education management as essential parts of the education of life, it should be fair. The teachers who are in the education life, in particular, in the education system and education management plays dynamic role, will give it a strong vitality. How to make the teachers get the justice and practice justice, decides the quality of the teachers' professional life. Justice as the inner spiritual beauty of the teacher's individual, can get by 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on of justice personality, setting up the concept of object justice, making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system,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system,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and renewal of teachers' professional ethics. Justice as the external behavior of the individual of the teacher, can be reflected by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s' rights to education, to give different students different treatment, take care of the disadvantaged status of students and other acts.
Key words justice; teacher; educational life
“公正”这一理念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日起就被不断地追求,它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教育生活中支配着各式各样群体的利益。在日常的教育生活中,不公正的现象随处可见,随之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发人深省,如学生自杀、辍学、患上心理疾病等,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必须正视“公正”的必要性,因为与其说它是学生在书本上获得的“理性”知识,不如说它与学生的自身体验密切相关,他们也许无法清晰地说出“公正”的内涵,但他们对于“公正”有着自己的体悟。教师作为学生的直接接触者,必须做到“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本文主要以教师为线索,探讨如何促使教师获得“公正心”和表现“公正行为”。
1 公正:教育生活的自我脾性
马克思说过:“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①那么,教育生活也可被理解为教育的存在方式和活动过程。另外,承担社会主体性的人类在教育生活中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给了教育生活强大的生命力,反之它也能促使人类“不断展示生命力量,体验生命价值,满足生命需要,实现自我及其与环境的动态平衡”。②既然教育生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必然也具备自我的脾性。这种脾性来自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和道德良心,只有拥有了这种脾性或规则,教育才能还原本应有的尊严。这种脾性就是公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③笔者认为,教育生活公正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教育制度公正;二是教育管理公正。
1.1 教育制度公正
马克思曾经说过:“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④人们之间有交往就存在冲突和矛盾,有冲突和矛盾就要有规则来调和。“由此我们可以把制度理解为社会互动中的主体行为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⑤教育制度作为制度的一个分支,必然有它自身的特殊内涵。“教育制度是由国家规定的、在正规学校教育的实施中,规范教育分配关系的强制性或者权威性的规则体系”;⑥笔者主要从这个角度来谈谈教育制度公正的表现。
首先,教育制度必须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即国家制定的教育制度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地区、所有的阶层,能够满足他们的教育需要,同时要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地区、所有的阶层对带教育的需求,以促进每个应受教育的个体的实际发展;其次,教育制度必须对教育资源分配的问题做出响应。如,可以直接规定要关照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分配资源时也可适量地多给予。这是根据罗尔斯的“特殊正义观”⑦的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⑧得出的。过去我们总是将资源的分配问题细化到教师的身上,主观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真正能实施到的为数不多,如果有了强制性的制度施加压力,能更大程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1.2 教育管理公正
在教育生活中,管理必不可少,它可稳定秩序,促进发展。那到底什么是管理呢?“在汉语里,意指根据某种法则对一定的组织或事情进行管辖和治理以及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而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⑨教育管理作为管理的一个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6年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对其界定为:“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教育组织进行预测和规划……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开发和合理配置,以实现促进事业发展的目的”。⑩既然教育管理与资源的分配也密切相关,所以公正的重要性得以体现。教育管理起着对教育价值、教育机会、教育资源,如人和物等的分配作用,这种分配必须体现公正性。而教育管理的主体是人,从人的角度出发,教育管理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保障学生之间的合理的个体差异性;保障不同学生之间的不同社会价值的实现。
首先,保障学生之间的合理的个体差异性。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他们由于遗传、后天的环境、教育等的不同构成了互不相同的个体,也造成了各自接受水平的差异。比如,一个班级的两个同龄孩子,一个接受水平较高,另一个接受水平较低。这时,作为课堂管理者的教师,首先必须承认学生之间的差异性,其次保障低接受水平的学生完成学习任务,为他们提供与高接受水平学生不同的学习指导;其次,保障不同学生之间的不同社会价值的实现。这里提到的不同的社会价值主要指根据学生的天资、潜力、兴趣,教师要予以正确的引导,促使学生向适合他们发展的方向去努力,为社会培养多元化的人才。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在教育生活中,教育制度的制定、教育管理的实施都必须遵守公正的规则。但是,教育制度公正、教育管理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它不能完全代替教育主体自身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意识,我们要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性,将教师的意见与建议适时融入公正的体系,但前提是教师本身必须做到公正,才能提出公正的意见和建议。所以如何让教师获得公正心,表现公正行为,是我们接下来讨论的重点。
2 公正:教师个体的内在心灵美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所谓公正,就是尊严和严格要求相结合。在学校生活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抽象的公正。教育上的公正,意味着教师要有足够的精神力量去关心每一个儿童”。 要促使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表现出不偏不倚的行为,必须从教师内心出发,使教师获得公正心。上文提到的制度的强制性能够调动教师进行教育资源分配的积极性,是外部强化的结果。但是外部强化远远没有内在动机带给人的动力强大,所产生的客观效果也没有后者持续的时间长。下面为几点促使教师获得公正心的建议。
2.1 自觉加强公正人格的修养
教师要做到适当的对人对己,保持一份公正心,首先在价值观上要有必要的修养,才能为公正心的获得打下坚实的基础。那什么样的价值观才是公正的价值依赖呢?即“对人对己的公正要求教师首先要有宽阔的胸怀和高度的使命感,同时还必须有一定的自制力和抵制压力坚持公正的勇气”。 这些都是教师必须具备的道德和心性修养。顾名思义,公正即公平和正直的交融,一个公正的人,不一定具有刚正不阿、嫉恶如仇的品质,所以拥有正直、正义感的人才是能够真正实践教育公正的教育工作者。“《荀子・儒效》中说:‘有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正义既是公正的道理,又具有个体道德修养的意义。” 正义感才能使教师做到不偏不倚、坚持真理。所以正义感的锤炼是教师获得公正心的必经之路。
2.2 树立对象性公正的观念
所谓对象性公正,即指教师对其所教授的对象必须树立公正的全面成才的观念。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帮助引导其全面发展。充分尊重学生的潜能、兴趣,并且引导他们向适合他们的道路去发展。每一位学生都是不同的,独立的,因此在进行教育时教师要能根据他们的特点或者差异性运用不同方式的指引。比如,对作业的布置要体现差异性等。“概括来说,对象性公正最主要的是要做到:第一,平等地对待学生;第二,爱无差等,一视同仁;第三,实事求是,赏罚分明;第四,长善救失、因材施教;第五,面向全体,点面结合”。 教师要做到对学生的公正才能真正体现其道德品质中真、善、美的一面,才能让学生体验到学习的乐趣从而生发学习的动机。
2.3 做到公正与仁慈相结合
公正心有道德情感作为支撑才能得以升华,才是真正的内在心灵美的体现。而这种道德情感就是仁慈心,或者说爱心。我们就用惩罚举例,惩罚在一定的条件是有意义的,同时,它也的确有消极影响的一面。“如何控制惩罚的量本身也涉及教师的教育公正原则。滥用惩罚同样是不公正的表现。所以惩罚的度如何把握、惩罚的公正怎样落实都是教师要努力探索的课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再公正的惩罚也有可能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如果这种公正最后帮不到学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种公正有何用?所以必须借以仁慈作辅助,让学生体会到虽然我的成绩不理想,依然满怀信心去迎接挑战。因为爱学生的首要表现就要对学生的潜力毋庸置疑。“仁慈是教育活动的本性和本质要求之一,没有仁慈的教育将是一种缺乏关怀,因此是一种机械、冷漠和无效的教育”。 教师只有在表现公正心的同时心系各种学生的成长,给予不同学生不同的爱,才能说真正获得了公正心。
2.4 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建设与更新
教师职业道德是国家规定的教师必须予以遵守和保证的。教育公正要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予以充分保证,要让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重视公正心的重要性。确立正确的公正思想,树立公正的价值理念,加强实践公正的责任感。公正心能够在教师职业生涯中起到引导工作、指导生涯规划的作用。公正心作为公正的价值信念能够对教师的施教行为等起到调整和驱动作用。在加强职业道德内容建设的同时,要将公正心摆在能够起到指导和规划作用的地位。促使教师认识到公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自觉养成公正心和践行公正行为。
3 公正:教师个体的外在行为美
教师单从心理素养上获得公正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最终落脚点是教育实践。那么公正心与公正行为如何衔接,“比如形式上的教育公正和实质上的教育公正的矛盾怎样解决,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原则的选择问题,它实际上是这一原则实现方式的寻找的问题”。 由此,教师的教育智慧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它是衔接公正心和公正行为的良剂。但现今阻碍教师教育智慧生成的因素屡见不鲜,如传统的经典教学体系将教师“机械化”等,这些阻碍因素都是可以通过政府或者学校加以克服的。公正作为教师施教行为的正当合理性表现,作为教师的外在行为美,笔者认为公正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 教师给予不同学生不同对待的行为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与众不同的,都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如果说公正就是给予大家一样的教育资源,那么对于两个能力、成绩都不同的学生拥有了一样的教育资源,后者的接受水平不足以支撑这样相同的教育资源,反而会使他产生失败感,这样是实施公正想要的结果吗?显然不是。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 教师应该从学生的接受水平出发,以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落脚点,为每一位不同的学生选择适合他们的教育资源,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因材施教,这就是公正的教育行为。
3.2 教师照顾处于不利地位学生的行为
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来考虑,在社会上,如果我们优先考虑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样做不仅不是不公平的,反而是更加公正的。在教育中也一样。上面已经谈到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他提出的第二个原则所反映出的意思是只有当社会群体所认为的不平等是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的利益时,这种不平等才能被认为是公正的。在教育中,例如学校给的资助名额有且只有一个,那么班主任优先考虑班上贫困的学生,鼓励他们积极申请,这对于家境优越的学生来说不能说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些资助对于他们来说可能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却能激发贫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30
② 傅松涛,刘树船.教育生活简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9(5):1
③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78.
⑤⑥金龙.教育公正新――重构社会转型期教育公正观[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后流动站,2005:58,60.
⑦ 特殊正义观:就是指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一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⑧ 余维武.论教师公正[J].教师教育研究,2013,25(6):3.
⑨ 杨天平.教育管理学基本范畴论[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1.
⑩ 徐蕾.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管理观[J].科技创业月刊,2004(4):62.
[苏]苏霍姆林斯基.和青年校长的谈话[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3:117.
檀传宝.教师伦理学专题――教育伦理范畴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63,47-48,59,65,64.
社会公正的重要性范文3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以严格依法为基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正当的原则,且要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三是执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2]
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新闻是自由的,其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所以,新闻媒体既要发挥披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此防止和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削除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和传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与合理构建,形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主导性关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的良性互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人民法
院应积极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是当务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同时,办案法官要精心审判好每起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书,保证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出现瑕疵,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强化自我宣传意识。人民法院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应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及时上报稿件、编发院内信息简报,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壮大宣传声势,做到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合声合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内部的自我宣传。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网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传平台对审判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及时宣传,不断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对外宣传。进一步加深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努力与其建立起诚实可信的良好关系,协同做好每一个旁听庭审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拓宽法制宣传面,形成集中宣传报道的声势。
一是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涵养。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视新闻媒介与独立司法的区别,时刻谨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急于做评判、下结论,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工作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报道案件信息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和客观的情况,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以新闻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与法官一道为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公正审判的良性互动做出努力。
二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审判过程中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当当事人与法官间的裁判员、审判员,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强化涉诉稿件的审核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内部的审稿力度,对监督司法的稿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政策法律关,确保没有明显的诱导和倾向性的内容,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避免错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侵害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从而正常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社会公正的重要性范文4
司法权的运作应遵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审判原则,二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我国5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宪法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更是将案件的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并付诸实施。通常理论上认为公开审判主要通过两个途经:其一,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之宣告,并且应为公民旁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其二,应当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并且通过新闻媒介的途径向社会公开。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审判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公开监督,允许新闻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媒体的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首先,媒体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其次,媒体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在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如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论辩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三、传媒和司法关系的协调
出现传媒与司法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出于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的考虑,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方面尽力避免以强力限制新闻机构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与评论,竭力促使新闻界产生自律性规则。另一方面,采用延期开庭以冷却媒体报道的影响、改变审判地点以缓解法官压力、对合议庭人员进行舆论隔离等做法来避免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而很少通过藐视法庭罪的方式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体进行惩罚。这对我们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无疑具有启发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笔者认为,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不应放在对抗模式中认识,而应该从协调社会统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从媒体的立场上,既要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又要重视建立媒体与司法的积极关系。媒体应加强自律,以善意、宽容的态度对待司法,而不能吹毛求疵,或凌驾于司法之上。
首先,媒体应加强自律,以自律来争取司法的合作。媒体要树立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的态度,怀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遵循一定的规律和秩序,对案件进行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报道,不能绝对自由和不受拘束地报道案件。媒体业界应制定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便于媒体从业者理解和运用的自律性规范:第一,媒体报道案件,应当以“合法、正当”为原则,应报道双方的主张,不能单边报道,特别是不能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过多的或者倾向性的评述性报道,以免给法官带来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第二,媒体要强化职业道德要求,杜绝为法院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更不能成为法院自我宣传的“传声筒”。第三,媒体不能采访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及他们的领导,确保法官始终给人以独立、中立的印象。第四,媒体监督必须讲究方法艺术,批评的方法要讲究,分寸要适当。制定这些规范,有利于减少两界的冲突,同时有效扩大媒体对司法活动采访报道和评论的空间。
其次,媒体应提高整体的法律素养。新闻记者和编辑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明显的纰漏(如把法律问题弄成道德批判,把案件的事实报道弄成道德审判等)。媒体的报道应该多一些事实的报道,少做司法判断,把司法控诉权交给检察官行使,把司法判决权交给法官行使。在这一点上,国外许多成熟媒体所坚持“我报道,你判断”的原则,很有借鉴意义。
从司法角度讲,要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法院外部因素的依赖。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毕竟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基本的,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如果司法不能提供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社会就可能陷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的运作,不受任何外力的非法干涉,包括传媒。因为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是其天职,不应依赖外力监督,我们也不应该把实现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外界新闻监督上,而应该把重点放在努力改进司法制度自身和提高法官素质上“司法公正最终还要靠司法机关苦练内功和完善司法制度本身来实现”,这就需要我们切实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能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制度。要做到这一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健全勇敢之品性和惟服从法律的敬业精神和职务保障制度,法官真正独立于其他权力部门,并于品行良好期间不得随意调动或解职;其二,全面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锻造高于常人的坚强勇敢之品性和惟服从法律的敬业精神。
四、结语
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这就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需要将媒体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重要的是要寻求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权益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曹三明.传媒与司法:宪法性权力(利)的冲突与界定.http://.
[2]罗昕.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理性思考.中国新究中心网,200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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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敏.浅议当前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中华传媒网.
社会公正的重要性范文5
人类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部法律的选择史。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法律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法律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从国家产生之日起一直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发展,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成为一个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东西方又各有自己的特色,西方国家走上的是纯法治化的道路,法律与公平、正义同名。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相比之下就显得浅薄,因为中国对于法一向不为重视,而更为重视的是道德与伦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依法治国也写进了宪法,探索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目前的审判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法官为中心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诉讼模式并没有很明显的弊端,但是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这种局限性就一览无遗了。在实践部门首先表现为法院的积案过多,案件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法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所以法院自身开始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对于法院来说有两种选择:随案件的增长而增加人手或是改变审判的既有模式。增加审判人员数量从表面上看积案的矛盾似乎是得到了缓解,但却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极易造成法院机构的臃肿,人员的膨胀:而从法官的素质来看,我国法院中从正规的法律院校毕业、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的法官并不是很多,法官阶层还不像外国那样成为社会的精英,所以增加审判人手也并不一定能保证公平与正义。法院系统内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从庭审开始的,在前一段时间,法院的自发改革运动此起彼伏,层出不穷,但是由于是自发的,缺少理论的指导,对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
改革究竟要怎样改?从程序开始改革的思路是否正确呢?有的学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之所以是在于程序的变化,是看准确民事审判轻程序、程序不公正的弊端,但这种弊端的长久起因不是程序本身,而是受几千年人治传统文化影响的官本位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塑造的法院制度。从理论上讲,不是不公正的程序塑造了法官的超强职权、权力滥用、司法腐败,而正好相反,为适应法官超强职权的行使,才塑造了这种不公正的程序,进而才是这种程序放纵了法官职权的滥用和腐败。因此,程序只是病名而不是病根。即使是正当的程序,让不公正的法官去实施,也很难产生出公正的结果来。因此目前从程序的变化开始的审判改革,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改革到一定程度将难以继续深入。”
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诉讼审判制度从很大意义上来说还是一种程序上的东西,孟德斯坞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程序正当与完善的重要性。加之正本清源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我们从适应时代需要的考虑出发,应该先进行程序方面的改革,但是不能放松理论指导的作用,要以先进的理论为前锋,改革紧随其后,相信改革将会是前途光明的。至于改革中的挫折那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是我们要看到,从程序开始的改革其方向是正确的。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制度向来为人们所关注,现实中的种种弊端使学者们对它的存废问题争论不己。而通过探索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规律,通过对调解制度自身的观察,就必然会得出从法院调解走向诉讼和解是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这一结论。
社会公正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司法公正感;社会心理学;程序正义;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21-04
希伯特(Thibaut)与沃克尔(Walker)曾在《程序正义》一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能够十分确信地加以预测的一件事就是:这个星球上的人类生活会面临不断增加的人际间、群体间冲突的可能性。”[1]虽然这句话写于1975年,但是这个预测对于今日仍是具有意义的。毫无疑问,社会的发展会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诉诸司法是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成为化解纠纷矛盾的关键。在法学领域,司法公正的研究往往集中于客观层面的范畴,关注司法公正客观标准与制度。然而,司法是否公正与人们的主观认知与主观判断无法割舍,这些主观感知与心理又是如何被影响的呢?另外,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影响着他们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与对司法机关的权威的服从,影响着他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他们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感概述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心理学对法学的介入,为研究司法公正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方法与角度,从而探知人们内心的司法公正感如何被影响以及这种司法公正感对人们的态度、行为的影响。在该视野下,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已经替换为司法公正感,或者是说个体对司法机构公正性和满意度的评价与感知。在社会心理学中,公正感一直是研究的热点话题。二战后,相对剥夺理论与公平理论的提出掀起了第一股对公正感研究的浪潮。1975年,希伯特和沃克尔率先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概念,并引领了第二股研究。纵观公正感研究的发展历程,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可以说是整个公正感研究的一个分支。在希伯特和沃克尔掀起的第二股研究浪潮后,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开始蓬勃发展。他们的研究对后来的学者产生很大影响,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两分法的研究方式成为典范。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在20世纪80、90年代达到了繁荣阶段,其中的代表人物有泰勒(Tyler)与林德(Lind)。
二、司法公正感影响机制的相关理论
司法公正感受什么因素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对司法机关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西方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与解释。
(一)公平理论
20世纪60年代,Adams首先提出的公平理论(EquityTheory),关注分配正义。公平在该理论中意味着人们应该按照付出合理分配所得。这个经典的理论认为人们通过比较自己和他人的投入与获得之比来判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因此他人的获得(与其投入相比较)是个人形成公平感受的重要参照源。[2]当结果被公正平等分配时,人们会认为这个决定是公平的。公正感作为司法公正感的上位概念,它的相关理论对研究司法公正感具有指导作用,且具有适用性。按照该理论,在司法实践当中,获知一个相类似的公正处理结果是人们感知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参照源。司法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处理,人们在收到处理结果时,总会用相类似的案件或同案中其他人的处理结果与自己相比较,以获知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或者得到公正的结果。但在现今生活中,人们总是会时不时在新闻媒体或社交网站上看到“同案不同判”的新闻。研究学者本来是希望通过合理分配结果来解决冲突,但是研究结果却不是预想的那么有效。事实证明,决定经常是基于偏见作出的,而且在研究中发现,在他人认为是结果适当时,人们经常感觉到他们值得拥有一个更加有利的结果。[3]同时,他们发现对付出与得到等类似结果的关注并不是驱使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不愉快的关键因素。[1]分配正义理论的缺陷渐渐浮现出来,与此同时,研究人员发现在社会交往的很大范围内,程序正义的评估对人们的感知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在泰勒的实证调研中,他发现在与司法机关打过交道的人们被问及不公正的个人经历时,他们说的最主要的就是关于程序的话题,特别是当与他人交往时没有被尊重。[3]这就意味着影响人们判断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是他们对程序正义的评估而不是对结果公正的评估。所以,研究方向开始从分配正义转向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理论(ProceduralJustice)
该理论由希伯特和沃克尔基于社会交换理论(SocialExchangeTheory)提出,核心是私益与结果最大化。希伯特认为,社会成员间形成的个人关系是为了交换而满足个人需求。在人际交往中,所有人都期望以较低成本获得较高报酬,故协调人际交往中的关系冲突便成为人类社会有序生活所面临的一大难题。[4]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希伯特的解决思路是如果不能使可分配的成果增加,则通过一种公正的分配程序可提高所有相关人员的满意度。在该理论中程序正义的内涵为:个体对纠纷解决手段本身的公正性及满意程度的确信。[4]在他们的一系列研究结果中发现,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评价与两种控制有关,即决策控制(DecisionControl)和过程控制(ProcessControl)。过程控制指的是对证据和观点的呈现的控制,决策控制指的是在审判中对判决或结果的控制。[5]他们认为,人们在与他人交往时会想方设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不断寻求程序控制,这样他们就能间接控制结果。而且也发现,对程序正义的感知和评价能够增强对分配正义的感知。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过程控制中发言权的存在,它使得当事人更加心甘情愿地接受不利的判决结果。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尤其是发言权的存在具有替代结果公正感的特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推进,国家也提出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成为摆在司法机构面前的首要问题。发言权对我国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是否也具有如此效果呢?仍然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尤其是,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三)团体价值模型(GroupValueModel)和权威关系模型(RelationalModelofAuthority)
这两个模型均是由泰勒与林德提出,随着后期的研究这两个模型被整合扩展为团体投入模型(GroupEngagementModel),三个模型所强调的重点不同。与程序正义理论模型相比,团体价值模型和权威关系模型都根源于它但是却背离了潜在的私益原则(PrincipleSelf-interest)。团体价值模型的核心是团体认同(GroupIdentity),权威关系模型所关注的核心是权威和正当性。团体价值模型的前提假设是团体成员关系是构成社会生活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方面,并且人们非常关注这种长远的社会关系,希望自己在团体中具有价值。人类从其天性本质就是具有亲和力的生物,而且他们会投入很多精力去理解不同团体的作用,即在社会进程中他们属于哪些团体和要参与哪些团体。[5]在一定程度上,人们会根据他们所在的团体或组织来界定自己。人们一旦认同,他们就会去寻求和有价值的团体成员建立长远的关系。[6]首先团体是人们自我证实(Self-validation)的来源,人们在团体中能够得到有关自己的态度和价值观念是否恰当的信息;其次团体给予人们情感支持和归属感;团体还是人们物质资源的重要来源。[7]与团体间的关系及对这些关系的认知是影响人们态度、行为的有效决定因素。在该模型下,团体认同和团体程序是影响人们对团体、组织或社会看法和行为主要影响因素。泰勒通过在芝加哥的一次大规模随机调研市民的法律经历检测了该模型,认为人们的司法公正感主要是受以下三个因素影响:尊重、信任和中立。权威关系理论的模型所关注的是权威和正当性,因为这是人们服从(Compliance)的关键前提因素之一,也是影响人们对机构进行公正判断的重要因素。人们对权威与正当性判断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依据他们所作出的决定,更多的是与机构接触时的程序、过程和互动的质量。[8]同时,他们也强调结果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程序却是可以跨越情境和时间而日复一日,且大多数人在接触到权威机构时都怀有矛盾情绪,所以程序的一致性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模型虽然关注的重点不同,但是到最后都共同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它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与司法机关接触的过程当中,人们的内心不断感受着是否被尊重、不断在判断司法者是否中立、是否值得信赖、是否具有正当性等。
(四)公正启发理论模型(FairnessHeuristicTheory)
该模型早由林德和麦考恩(MacCoun)最早提出,随后得到其他学者的丰富与发展。公正启发理论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团体价值模型与权威关系模型发展而来的。公正启发理论的前提是承认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重复遭遇一个“基本的社会困境”(ThefundamentalSocialDilemma)。一方面,人们通过认同、努力和贡献个人资源给社会或组织实体,以提高他们完成目标的能力,获得更好的结果,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得到一个自我认同。与此同时,人们也会损失个人利益或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削,就像打开了被抛弃和失去认同的潘多拉盒子。[9]对于这种“基本的社会困境”,人们惯用的解决方式就是利用公正的对待来作为一个启发物。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情境下,如果人们认为他们被公正地对待,那么这将会成为一个“捷径”的促使个人欲望服从于团体或组织。公正的对待引导人们合作地回应他人和团体的需求。人们利用被公正对待的整体印象作为人际间信赖的代替物。为什么人们会利用公正作为一个启发物?主要原因是利用一些启发物可以使人们释放认知能力,否则人们将会花费大量精力去尝试计算服从或抵制团体要求的所有不同潜在后果的可能性。该模型认为,程序正义、分配正义和结果公正的经历都会影响人们的一般公正的判断,但是哪种类型的公正会呈现出最强的影响力取决于在一般公正判断形成时哪些信息是最可利用的。[9]如果可利用的分配公正的信息在程序公正的信息之前,那么分配公正的信息会对整体公正判断有较大的影响力,程序公正的信息的影响力就会很小。反之亦然。司法活动由于其特殊性,人们在接触司法活动时,一般所接触到的都是有关程序公正的信息,到最后才能接触有关结果的相关信息。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研究人员也发现程序的和过程公平比分配公平在影响人们的公正感知时扮演着更具影响力的角色。所以,人们在对司法活动进行公正感知时,程序公正的相关信息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有较大影响。上文提及到的这些理论与模型是按照一定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整个司法公正感研究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从关注分配正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变。虽然各个模型和理论具体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但是共同传达出一个关键的讯息,即程序正义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现状与启示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矛盾不断显露。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够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结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也是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这些纠纷与矛盾也带有自身的时代特点,人们用于解决的方式也越来越倾向于司法这一途径。从每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公布出的数据来看,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总数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案件的纠纷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结构。[10]同时,的数量仍然居于一定高度,并未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人数没有大幅减少。[11]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也是极具争议的一项制度。人们选择上访作为自己维权途径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的一个原因不容被忽视,那就是有一部分人在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未感知到司法的公正。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与感知司法公正之间有着紧张的关系。其次,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司法活动的神秘面纱也渐渐被揭开,一些重大案件往往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人们也在用自己的视角审视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是否公正。另一方面,人们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不抱有乐观态度。[11]纵观近十年以来两高的工作报告的通过率,其中反对票的数量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趋势。这个现象与各地方每年大约90%多的服判息诉率的趋势不太对称,也从侧面间接反映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并不高。对于这一系列的挑战,司法机构该如何面对。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司法公正不应仅仅停留在客观层面,它不但要实现,而且应以能被感知的方式实现。但我国目前关于公民司法公正感的实证研究少之又少。对西方的司法公正感影响机制理论的研究可以为研究中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提供思路与引导。第一、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该观念在当今的时代环境下,是否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如果是的话,公平理论下的分配形式上的平等对司法机构提升公民司法公正感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西方的学者在程序正义理论方面的研究提出,尽管各国的文化背景不同,但程序正义理论仍具有普适性,人们仍然十分注重程序正义。该观点在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普适性,仍然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第二、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关于影响司法公正感的心理机制理论,哪种理论更符合中国现有的国情?在杨国枢的《中国人的社会取向》一文中,他提及到中国人具有四个社会取向: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在这种复杂取向下,公平理论、团体价值理论、权威关系理论都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的部分。但同时由于司法活动程序在先的特殊性,公正启发理论也似乎较为符合。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也无法获知影响我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的一般心理机制,但这些理论与模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考。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