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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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资源、环境和安全压力进一步加大。为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二)发展目标。从20**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二十八)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订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2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两型三化矿井”(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基础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制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建设为目标,以“三个转化”(煤向电转化、煤向化工转化、煤电油向载能工业转化)为主线,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矿区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彬长旬东开发初具规模。建成大佛寺1000万吨/年煤矿,建成胡家河、亭南、火石咀、下沟4个300万吨/年以上煤矿,建成燕家河、蒋家河2个150万吨/年以上煤矿,全市原煤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吨以上,实现产值60亿元;建成4个规模300万吨/年洗煤厂和2个大型煤炭深加工厂,精洗煤规模达到1200万吨/年以上;建设2-3个大中型煤电、煤化工企业,力争开工建设180万吨甲醇、120万吨烯烃、100万吨二甲醚和地下残煤气开发利用项目,720万KW火电厂、2×20万KW以上煤矸石电厂项目;原煤转化率达到49%,原煤入洗率达到40%,煤炭转化新增产值达到90亿元以上。煤炭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生产技术水平显著提高,瓦斯灾害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稳步好转,矿区生态环境初步得到改善。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彬长、旬东矿区为依托的北部能源化工基地,原煤生产规模达到5000万吨以上,煤、电、化、建材等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以上,上缴税金36亿元以上,实现利税75亿元以上。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步伐,培育大中型煤炭综合开发企业集团,促进中小煤矿重组联合改造提高,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资源管理,强化对矿井资源的有效监管

(四)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要积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煤炭资源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彬长旬东矿区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按照规划合理有序开发。要加快旬东煤田开发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对旬东煤田转角区块和乔儿沟、小寺子区块的详查和精查工作,为旬东煤田开发规划和全面开发做好准备。市煤炭工业局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时,必须征求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市煤炭工业局、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的意见,市发改委在上报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彬长旬东矿区开发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必须征求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的意见,并作为上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开办煤矿企业(含新开矿井、闭坑后重开矿井、非煤矿山开采伴生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年度开办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级审批和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与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联合执法。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同进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及其它涉煤项目的立项,上报市(县)发改委、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局和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会审后,上报省发改委。

(六)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煤炭资源有偿开发。新设立煤炭资源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有偿取得、规模开发”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通过储量检测,价款评估,要实行有偿使用。转让、承包经营和以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的煤矿,严格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剩余储量合理核定价款,有偿开发利用。严格执行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发改委、煤炭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煤炭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井的回采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实行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超层越界、滥挖乱采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建议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

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七)培育大型煤炭综合开发企业,实行项目带动战略。继续坚持以招商引资为动力,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加快彬长旬东矿区开发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彬长矿区以现有企业和外来大型投资企业为依托,加快雅店、高家堡、杨家坪等地质勘探及小庄、孟村、胡家河矿井的开发建设,加快亭南、蒋家河、火石咀、水帘洞、燕家河等煤矿大中型骨干矿井的改扩建,抓好彬长矿区480万KW火电厂、180万吨/年煤制甲醇、120万吨/年烯烃、100万吨/年二甲醚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加强旬东矿区资源勘探、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井技术改造,提高煤矿机械化程度和单井规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投资,重点支持彬长旬东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市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煤炭工业发展,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向煤炭转化产业倾斜力度,切实支持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实现产权多元化,整合资源盘活资产,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八)延长煤炭产业链,推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推进瓦斯抽采和煤层气综合利用试点工程,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围绕彬长旬东矿区原煤开发实施配套转化项目,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煤炭“三个转化”,发展循环经济,对彬长矿区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大佛寺煤矿、小庄煤矿、胡家河煤矿、孟村煤矿煤矿、亭南煤矿、火石咀煤矿、下沟煤矿,即将开发的雅店、高家堡、杨家坪等井田要通过煤电、煤化工联营等多种形式,实现一体化开发,大力发展与资源量相匹配的煤炭转化产业,改变挖煤卖煤的经营模式。今后除资源条件受限制外,原则上不再新开办30万吨/年以下煤矿。

(九)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支持煤炭企业与电力、水利、交通、化工、建材、冶金等企业联营。积极配合国家铁路、公路、电力有关部门,加快西平铁路、银武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快矿区电网建设工作,全力推动彬长矿区亭口水库、马家河水库、旬东矿区马栏水库建设,努力改善彬长旬东矿区开发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我市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十)加快煤炭资源整合步伐,提高煤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煤矿的整合,实行规模化开发。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合作、联营、股份制等形式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大力推行中小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实现正规化开采。坚决取缔和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2007年底以前取缔3万吨/年煤矿。

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一)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新格局,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责任到县乡,主体责任到企业”的责任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煤矿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各产煤县政府要建立领导分工联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驻矿督察员制度。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认真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煤矿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确保安全投入到位的责任,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

(十二)积极推进“两型三化矿井”建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努力提高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教育培训制度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各类院校的联合攻关,重点解决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不稳定煤层、中厚煤层开采的采掘部署及采煤方法,努力提高煤炭生产的技术水平。到2008年,全市90万吨/年以上矿井,达到“两型三化”矿井标准。到2010年全市所有矿井达到“两型三化”矿井标准。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安全、高效、文明、和谐矿区。

(十三)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煤矿出资人要坚决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保障投入,加快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清除隐患,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各类煤矿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推行工伤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国家和省上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落到实处。

(十四)认真搞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106号)文件精神,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积极推广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等瓦斯防治实用技术,严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高瓦斯矿井和有高瓦斯采区(工作面)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彬长矿区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或工程必须与矿井(采区、工作面)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能力核定等安全技术基础工作,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意见》要求,煤炭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上交,市财政局、市煤炭局要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全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建设,2007年底建成市、县、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

(十五)强化矿山救护队伍建设。面对我市矿井煤尘、瓦斯、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突出的严峻形势,要切实加强救护队伍建设,扩充人员,保障经费,配备技术装备,提高整体抗灾能力。按照《*市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不断完善《预案》的修订,组织开展对《预案》的实施工作。市煤炭工业局要加强对矿山救护队伍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要确保矿山救护经费的及时拨付,保证煤矿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救护任务的顺利完成。

(十六)提高煤炭队伍素质。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涉煤院校的协作,采取校企联合、“订单”培养、返补学费等措施,鼓励当地学生报考煤炭专业院校。煤炭企业每年要有计划的从煤炭院校招聘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充实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尤其要对煤矿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掘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和下井工人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十七)加强和谐矿区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和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逐步推行4班6小时工作制。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必须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和职业病诊断,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必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依法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认真执行新的入井津贴、班中餐等补贴标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人身保险和入井津贴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劳动保障部文件(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加强“两堂一舍”的标准化建设。搞好矿区的绿化、美化,改善矿区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强化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为煤炭工业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十八)理顺煤炭行业监管体制。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全市煤炭行业的管理力量,强化市、县两级煤炭部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资源开发、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各产煤县要设立独立的煤炭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配强配硬班子,配备煤矿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有煤矿的乡镇要设立煤矿安全管理所,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煤炭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影响行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调整要征得市煤炭工业局党组同意,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变更,需经县煤炭管理部门对其任职资格审核同意,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工商管理局备案。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影响行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十九)建立和完善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的协调机制。市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彬长煤田开发指挥部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的开发建设,履行服务、协调、指导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和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各类项目的审核认定、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彬县、长武、旬邑三县也要设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增强服务意识,扩大招商引资,推动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高效、快速发展。

(二十)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煤炭销售市场的管理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煤炭管理部门对经营资格监管、煤炭经营秩序整顿治理、产运需衔接等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运需衔接,鼓励产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政策规定,严格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程序,强化煤炭市场监管。市、县两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与工商、环保、质监、土地、交通、税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联合执法,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税漏税行为,树立和维护*煤炭的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竟争能力,积极扩展国内、外销售市场。

(二十一)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特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监管煤炭开发、生产、经营、利用行为,为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建立煤炭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开展煤炭联合执法大检查。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行为。

六、加快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发展煤炭循环经济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3

受到“富煤贫油缺气”资源现状的影响,一直以来,煤炭资源在中国能源消费领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煤炭分别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7%和70%。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2010中国国际煤炭发展高层论坛”上透露,2009年,中国煤炭产量达到29.73亿吨,接近30亿吨,比2005年增加了7.68亿吨,年均增长1.92亿吨,预计2010年煤炭产量将会接近32亿吨。

可见煤炭工业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巨大的,没有人可以否认煤炭在中国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性。但是面对成绩,黑色的煤炭让人想到的更多的是各种“黑色”新闻。“矿难”、“产能过剩”等负面消息不断在刺激着世人的神经。

对此,整个煤炭行业在不断加深自身的改革步伐,在市场化改革、向国际进军、结构调整等多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两化融合”大潮下,煤炭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日前《计算机世界》报记者专门走访了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感受到阳煤集团正在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保证安全生产的同时,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阳煤集团信息化所建设开展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就构建了局域网络,并自主开发了煤炭销售、生产调度、财务管理等应用系统。众所周知,近一年来,山西的煤炭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兼并重组工作,这为包括阳煤集团在内的山西煤炭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作为山西最主要的煤炭企业之一,阳煤集团也兼并了大大小小几十个煤矿。阳煤集团的管理范围从过去集中在阳泉市周边,一下子扩大到从晋北到晋南六百多公里的范围内。如何实现对这些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控工作,首先就是要将各项数据即时传回集团的总部,这就需要将阳煤集团的信息网络也扩展到这些煤矿。众所周知,这些煤矿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煤矿所在地的通信基础设施的水平也不尽相同,有些煤矿所在地甚至都没有手机信号。

为了对这些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阳煤集团信息部门的工作人员于是成为了“兼并重组”工作的“排头兵”。每兼并一个新的煤矿,信息中心的人员就会去当地了解网络、系统建设等情况。一位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甚至开玩笑地说,全集团中层以上干部中,估计没有人比他去过的兼并煤矿多。

正是有了这些“排头兵”,阳煤集团的信息化建设步入了崭新的阶段。

确保安全生产是首要任务

自国家在2010年8月30日通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并从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起,“矿长下井”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安全发展是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张国宝曾经表示,重大矿难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使煤炭工业的成就变得苍白。”

关于矿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国煤炭产量大、煤矿地质条件差等等客观因素,也有管理体制上和技术上的因素。矿长下井,必然会起到对安全生产工作更重视的作用,同时另一方面,整个煤炭行业是否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投入呢?特别是在当前信息化普及的情况下,能否让IT承担起安全生产的重任?

新景矿隶属于阳煤集团,位于阳泉市西部,出产优质无烟煤。在新景矿的调度指挥中心,记者看到几十个大屏幕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煤炭洗选等工业视频及监控信息一目了然地实时显示在不同的区域。有四个显示着佩戴安全帽的矿工头像屏幕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新景矿信息中心主任杜世顺告诉记者,这是新景矿人员定位系统定人员在井下信息跟踪的显示屏。“这四类戴安全帽的人分别是正在井下跟班的矿领导和部门领导、基层队组干部、各工作面的安全员及急救员,调度指挥中心可随时与井下这四类人员保持通信联系,以处置井下各类情况。戴帽子的代表了已经下井,没戴的就是没有下井,红色帽子的是党员。全矿的所有人员,都包含在人员定位系统中。谁下井了,什么时候下去的,目前所处位置及行动轨迹等内容,系统都可以实时显示。到了月底,所有数据还会自动汇总传输到考勤系统中,作为员工工资计算的依据。”

杜世顺表示,通过RFID技术,根据“一人一卡”的制度,矿工带着内含芯片的安全帽下井,系统可以实时显示每个工作区域,有哪些人在岗,带班的领导是谁,每个人下井时间是多少,如果一旦某个人下井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没有及时返回地面,系统就会报警,调度会及时与此区域的负责人联系,直到落实排除安全隐患为止。

阳煤集团新闻信息中心副总韩立武告诉记者,十一五期间,阳煤集团在下属的开元矿、新景矿、一矿、二矿、三矿、五矿完善了人员跟踪定位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实现了对井下任何指定区域的人员跟踪和定位的管理,对于实施掌握入井人员信息,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韩立武向记者表示,在阳煤集团,确保安全生产是信息化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据了解,阳煤集团下属新景矿等多个矿通过井下安全生产调度系统,围绕安全生产的流程,使矿井实现了对生产作业系统和“一通三防”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和透明管理,将生产作业现场的各种原始信息完整地传输到信息化平台,经过整理、优化后,进入数据库系统。通过对井下有害气体监测信息的采集和超限的信息,构成了安全生产防护体系。

“阳泉煤矿属于高瓦斯矿井,所以安全生产是头等大事。所以我们建立了动态实时的‘数字煤矿安全’监管系统,初步实现了对矿井瓦斯的多级安全监管。”韩立武说,系统以所属各矿井检测系统为基础,以各个矿井检测系统检测数据为来源,实现全集团全部检测系统的矿井检测数据的联网。

韩立武认为,有了这套系统,建立的不仅是地面矿-集团公司-省局三级管理机构对煤矿井下现场作业环境的全面动态实时监测监控,同时为井下瓦斯情况进行分析,进而为预防瓦斯事故,超前正确决策提供了及时的技术数据分析信息和资料。“现在通过系统,一旦发生瓦斯浓度超过标准的情况,瓦斯超限的地点和浓度数值都能够实现风电闭锁,并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到相关各级责任人,从而保证了在最快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

在新景矿的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记者看到,新景矿通过以太网建立了井下安全生产综合分析执行系统,通过对作业地点、井下设备、工业视频等综合情况的检测,实现了根据生产地点变化、灵活组织界面的动态的、直观的监测及预警系统。“过去都是打电话询问井下情况,现在是通过远程监控和计算机桌面监控,各级管理人员都能实时了解井下煤炭生产各个系统的实施运转情况,并根据系统实时数据合理组织和指挥生产。”杜世顺介绍说。

系统整合

走向集团管控

阳煤集团的信息化建设曾经提出“以需求促发展,以应用为导向”,突出“三个延伸”。“三个延伸”中除了上文所提到的管理应用系统向工业监测监控系统延伸、地面系统向井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延伸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阳煤集团的企业业务系统向企业综合应用门户延伸。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阳煤集团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由集团公司牵头组织研发的、依托企业网络平台的公司内部办公、运销、物流、合同审计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了公司管理信息化、业务数据电子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等目标。”韩立武说。

煤炭销售是煤炭企业最重要的生产环节之一。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制约,近年来通过铁路运输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阳煤集团的生产需求,煤炭外运受阻,严重制约了阳煤集团的跨越式发展。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适应目标市场的需求,阳煤集团全面实施了公路运煤的战略性发展规划,所生产的煤炭越来越多地是通过公路运输。为了把这部分运输及销售等工作有效地管理起来,阳煤集团开发了“煤炭公路调运管理信息系统”。

“煤炭公路调运管理信息系统是将公司管理的所有的近2500辆运输汽车进行ID卡信息管理,在每个发运站,建立车辆ID卡信息的门禁系统, 车辆的智能出入管理系统。在发运站的出入口和装载处安装工业摄像机,进行全天候监控。将所有的汽车衡计量系统通过局域网相连;根据车辆的ID卡号,自动记录车辆的装载净重值,实现公司、矿、部、厂各种报表统计、浏览及打印功能。”韩立武说, “这套系统有效地提高了我们的煤炭公路运输能力,2009年年运输能力达到了1200万吨,2010年计划达到1600万吨,基本杜绝了跑、冒、漏等浪费现象,对装车过程实现了精细控制,运输损耗率降低到0.5%以下。”

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阳煤集团从过去的传统煤业,不断向非煤等业务领域扩展。企业规模的扩大,带来了一个直接的问题,企业调度指挥的范围也就越来越广、涉及的行业和内容也越来越多,依靠传统的调度业务管理模式和技术已经无法支撑阳煤集团的跨越式发展。

“我们构建了新的调度信息指挥系统,它可以提供全面、准确、实时的生产现场信息和分析统计数据,使集团调度指挥中心具有准确决策、高效指挥和快速应变的能力。”韩立武说,新的调度信息指挥系统包括有三大子系统。其中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实现集团公司主要生产单位,包括煤和非煤企业的关键生产环节的视频监控;生产现场监测指挥系统可对集团公司主要生产单位生产现场数据的集成,其中包括人员位置监测、煤炭产量检测、生产环境监测;调度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了集团与二级单位可以实现远程视频会议。”

对于阳煤集团未来信息化发展的方向,阳煤集团新闻信息中心主任杨义林坦言,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难免会遇到“信息孤岛”和系统整合的难题。而要消除这两个难题,真正的难点不在技术上,而是在于业务管理流程的理顺。“通过搭建集团的合同审计系统和物供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摸索以及开元矿‘煤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种应用系统之间的继承,为今后实现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积累了经验。”

背景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为阳泉矿务局,成立于1950年1月。经过60年的发展,阳煤集团已经成长为以煤炭和煤炭化工产业为主导产业,铝电、建筑房地产、机械电气、贸易服务多元化强盛发展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拥有包括国阳新能和山西三维两个上市公司在内的148个子公司、分公司,在册员工13万人,2008年营业总收入达到343亿元,2009年荣列中国企业500强第179位,2009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50亿元。

阳煤集团实施“强煤强化、五年千亿”的发展战略,煤炭与煤炭化工产业横跨晋冀鲁京渝5省15个地市。目前阳煤集团已经拥有煤炭产能4500万吨、煤矿基建技改规模6000万吨、化工产能700万吨、电力装机容量60万千瓦、氧化铝产能40万吨、电解铝产能12万吨、建筑建材和房地产销售规模35亿元。

链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化分会

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

(节选)

近期煤炭信息化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充分认识后危机时代企业信息能力的重要性,抢占新的发展制高点。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美、日、韩等国家和欧盟纷纷出台IT救市计划,进一步提高国家的信息能力。如美国政府2009年2月颁布“美国经济重建和再投资计划”,将“宽带技术普及计划”列入其中;日本政府2009年4月出台“三年IT紧急计划”;欧盟在2008年底宣布的2000亿欧元经济复兴计划中出资50亿欧元用于宽带网络建设。这些计划旨在将IT应用与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应对危机的社会信心结合起来,不仅能推动实体经济的恢复,而且会孕育新一轮的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当前,中国煤炭企业参与国际间的贸易和并购活动日益频繁,对外扩张速度史无前例,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准确把握国际发展趋势,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经济增长“倍增器”、发展方式“转换器”和产业升级“助推器”作用,抢占“后危机时代”的发展制高点。

2. 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

当今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全球互联网正在向下一代升级,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地球”、“感知矿山”、“三网融合”等方兴未艾,为企业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煤炭企业特别是大型煤炭企业要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新挑战,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把握新技术带来的新机遇,深入研究,超前谋划,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掌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3. 要准确把握企业信息化所处的阶段,及时调整工作重心。

“十一五”期间,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快速推进,很多企业信息化工作开始从“基础建设”阶段向“集成”阶段转变。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央企业中,97.8%的企业实现了财务管理信息化,97.4%的生产型企业实现了生产管理信息化,88%的企业实现了人力资源信息化,79.1%的企业实现了设备管理信息化,75.4%的企业实现了进销存管理信息化。对照国内先进的中央企业,中国煤炭企业的总体水平尚达不到上述水平。对此,煤炭企业要准确把握本企业信息化所处的阶段,及时调整工作重心,积极开展深化应用工作。

4. 与世界和国内先进水平对标,分析存在差距,加快信息化进程。

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煤炭企业信息化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距离世界先进水平及国内领先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一是信息化总体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信息化工作目标需要进一步明确。部分煤炭企业信息化工作没有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核心价值,抓不住重点,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析研究,围绕发展转型,明确信息化目标。三是信息化领导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未成立独立的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有的企业设立了专门机构但是工作力量薄弱。煤炭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部门,并赋予相应的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精通业务的专门人员。四是信息化管控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部分企业没有按照集团化运作的要求对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集团管控,各级单位各自为政、分散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提高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4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化体系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强化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大基地、大集团建设,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使全省煤炭工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又快又好的发展,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1.煤炭生产:“十一五”期间,全省煤炭年产量稳定在1.5亿吨左右,努力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2.煤矿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稳定在0.3左右,力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3.技术装备:全省煤矿采煤、掘进机械化程度分别稳定在90%以上,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其中大中型煤矿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到20*年,全省煤矿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4.产业集中度:积极推进大集团建设,加强小煤矿整合重组和技术改造,到2010年,淘汰年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大中型煤矿产量占总产量的95%以上。5.结构调整:到2010年,全省原煤入洗率提高到60%以上,其中大中型煤矿提高到80%以上;煤炭深加工及非煤产业产值占到经济总量的60%以上。6.循环经济:确保煤炭资源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到201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并实现100%达标排放,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60%以上。7.职工生活:职工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三)基本原则。坚持安全与生产有机统一的原则,切实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坚持稳定煤炭产量与加强资源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适当控制煤矿开发建设规模;坚持煤炭综合利用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加速发展煤炭转化产业和接续产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生产力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联合改造提升;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宏观调控,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煤炭开发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加大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带动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坚持省内资源与省外、国外资源开发相互补充的原则,提高煤炭资源储备和接续能力。

二、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和管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一)强化煤炭资源勘探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合理确定煤炭资源勘查方向和区域。建立全省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将黄河北煤田和地质勘查程度在普查以下的集中区域,作为*省煤炭资源重点勘探区,实行战略性保护,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探矿权,由国家和省政府安排资金统一组织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此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在采取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各项矿权收益要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实现滚动发展。严格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规范煤炭地质勘查秩序。

(二)严格煤炭资源规划管理。煤炭矿业权要与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对地质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区域,要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以往设置的矿业权要进行清理整顿。严格矿业权审批,凡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区域,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设置,纠正、制止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转让,要优先考虑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资源接续。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炭开发规划与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相结合、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的要求,做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煤炭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资源有效利用和保护性开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煤矿企业节约煤炭资源。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凡开采厚度在0.5米及以下极薄煤层的煤矿,必须有安全保障,实行正规开采。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核查和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化规划和管理,规范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一)加强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制定全省煤炭勘查规划、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生产开发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煤炭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切实组织好规划的实施。煤炭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在重点煤炭规划区建设重要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要征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对占压煤炭资源给予经济补偿。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审查核准。凡不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必须有资源保障,新建矿井规模能力要达到30万吨以上。各煤矿设计部门必须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设计规范,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工作。

(三)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监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建立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煤矿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变更登记。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标准,科学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监督煤矿企业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对超煤矿核定能力下达生产任务或利润指标的,责令限期纠正;不及时纠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省煤炭行业比较优势,引导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省外和国外开发煤炭资源,平衡省内煤炭供求关系,带动产品和管理、技术、劳务输出,提高全省煤炭行业外向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协调机制和风险管理,提高投资质量。

四、加快结构调整,延长煤炭产业链

(一)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继续推进洁净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大力发展洗煤、型煤、配煤、水煤浆和煤炭液化多联产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能力。新建大中型煤矿要同步建设相配套的洗煤厂。加强燃油锅炉技术改造,鼓励使用水煤浆,提高水煤浆工业化应用水平。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鼓励火力电厂燃用精煤,限制原煤直接进入终端消费,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以煤为主、煤与非煤共同发展,突出发展煤电、煤化工、煤建材等煤炭深加工优势产业,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继续鼓励适宜条件的煤矿建设大型坑口电厂,变输煤为输电,并列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煤炭矿区的项目。大力建设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相关产业,加快形成替代产业,促进煤矿富余人员安置。

(三)加快小煤矿整顿改造。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对大矿周边的小煤矿,积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对资源储量可靠的小煤矿,加大整合改造力度,提高单井开采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对开采边角、煤柱等残留资源的小煤矿,严格控制矿区范围和开采期限。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小煤矿整合改造方案,2010年底达不到年产9万吨以上规模的小煤矿,由地方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

五、加快企业改革改制步伐,积极推进煤炭大集团建设

(一)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为主要内容,加快国有煤矿股份制改革,大中型煤矿要实行国有控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人事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规范上市,搞好资本运营。鼓励重点煤矿企业与世界五百强及其他跨国公司合资合作,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加快企业主辅分离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合理划分主业和辅业界限,重点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发挥支撑作用的主导产业。支持辅业改制和发展,做好辅业职工的安置,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煤矿企业要切实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共同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

(三)加快煤炭大集团建设。结合煤炭大基地建设,以省属煤炭企业为主体,联合地方煤矿,以资产为纽带,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成煤炭生产、商品煤出口和煤炭深加工基地,统一组织实施省内煤炭资源开发、煤炭深加工产业建设和“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化工、铁路、港口等行业的联合重组,加快培育煤电化、路港航一体化经营的现代企业集团。

六、坚持综合治理,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分级落实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产煤地方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的监察力度,依法对违法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和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报告等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强化群众监督。

(二)大力推进煤矿“双基”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实现管理精细化、制度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加快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健全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努力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对国家补助投资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资金提足用好。

(三)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继续非法生产的,一经发现,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煤矿。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整顿或无证生产的煤矿,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煤矿,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煤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关闭取缔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要关闭矿井公告,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落实关闭措施,吊销其所有证照。关闭煤矿前,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就关闭煤矿对相邻煤矿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并制定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煤炭循环经济

(一)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产业化”原则,加强煤矸石、煤泥、矿井排放水、煤层气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大力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项目,新建煤矿要减少煤矸石堆放。进一步落实有关煤炭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加大采煤沉陷地治理力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采煤沉陷地复垦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煤沉陷地复垦工作。对采煤沉陷地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复垦治理的,要制定复垦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治理的,对企业交纳的复垦治理费用要专款专用。采煤沉陷地复垦治理费用列入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成本。对1992年底前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地治理欠账,有关地方政府要制定专项规划,实施综合治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资金。煤矿企业已征用的采煤沉陷地经治理后由煤矿企业优先使用,如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税、煤炭等部门制定采煤沉陷地复垦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全面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优化煤炭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大力推广和实施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等废弃物的排放和采煤沉陷,提高煤炭采出率。

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提高煤矿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一)积极推进煤炭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煤矿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监控数字化水平。积极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实现采掘机械化和支护钢铁化。加大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重点加强煤矿灾害防治技术、大采深矿井开采及“绿色开采”工艺技术、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技术、煤炭液化及煤化工多联产技术、洁净煤利用技术等科研攻关,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省科技管理部门对煤矿科技工作要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煤炭企业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联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严格煤矿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省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办法。大中型煤矿矿长要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小型煤矿矿长要达到专科文化程度,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特种作业人员要达到高中或技校文化程度。严格资格审查,确保20*年前达到任职标准。

(三)强化煤矿职工培训。建立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培训,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培训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煤矿从业人员招录用制度,井下新从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强制性脱产培训,并经实习期满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聘任或任用煤矿矿长必须具备任职资格,经培训考核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矿职工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省煤炭管理部门重点组织对煤矿矿长的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组织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落实职工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完善煤炭教育培养制度。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把煤炭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需求培养煤炭专业人才;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助学金或单独招生、定向培养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加大煤矿实践生招生份额,选拔在职优秀职工到大专院校进行脱产学历教育。煤矿企业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的合作,采取联合办学、预签工作合同、代交学费等措施,加快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提高采矿、矿建、地质、机电等关键技术岗位人员的待遇,吸引煤炭专业毕业生到煤矿工作;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投入,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

九、加强领导,健全完善煤炭管理体制

(一)加强煤炭管理体制建设。为加强对煤炭工作的管理,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煤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煤炭工业规划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涉及煤炭资源勘探、矿井建设、煤炭开采等方面事项进行联合办公、集中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煤炭管理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配合省有关部门参与省属煤炭企业的管理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高度重视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领导,落实搬迁责任和措施,制止违法乱建行为。要组织煤矿企业认真编制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纳入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压煤村庄搬迁要与中心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压煤村庄搬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搬迁计划的实施,保护好搬迁村庄群众的合法权益。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支付搬迁费用,做好采煤斑裂房屋的修复赔偿工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要按规划保证压煤村庄搬迁用地。省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完善压煤村庄搬迁标准、采煤斑裂房屋赔偿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颁证工作,规范煤炭经营市场准入。省煤炭、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经营市场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和鼓励煤矿企业与重点用户供需双方自主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四)提高煤矿职工生活质量。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煤炭行业纳入艰苦岗位津贴重点行业,制定提高煤矿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办法,并将岗位津贴标准作为法定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定期调整。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落实增加职工津贴和工资收入的各项政策,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其中井下职工年均收入不低于本企业职工的2到3倍。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5

目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

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五十六条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五十七条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条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十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六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七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6

一、全区重点工作

(一)重大项目指挥部工作

在科技企业服务中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中,完成了拆迁,协助完善土地、规划手续办理等一季度任务目标。

(二)重要工作事项

围绕服务全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作,区煤炭局进一步加大煤炭压覆手续的办理力度,指派专人联络矿业集团及所属煤矿。

二、重点业务工作

(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吸取中石化“11.22”重大事故教训,区煤炭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查检计划,建立了煤矿企业档案,完善了地、矿安全生产通信网络,起草上报了《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的生产安全,1月9日,区煤炭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两会”期间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督查的通知》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自查表》,并组织人员于1月13日至17日深入采煤一线,对我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全面掌握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同时,为全面掌握安居煤矿水文地质情况,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局协调省煤田地质局,对该矿附近水文地质情况进行了专业调查。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一季度,全区煤炭工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完善街道、村搬迁后续工作,指导安居街道搬迁工作有序进行,报审唐口煤矿、运河煤矿压煤村庄搬迁计划。

(三)采煤塌陷区调查统计工作

为更好维护采煤塌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为矿企生产发展营造和谐稳定外部环境,我局对全区采煤塌陷地和地上建筑物斑裂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走访,整理出了一季度采煤塌陷区塌陷地和地上建筑物斑裂情况汇总,获取了第一手详细资料。为妥善解决街道北村部分房屋斑裂问题,查清原因,界定影响范围,2月23日,我局组织召开了“街道北村房屋斑裂专家鉴定会”,专家组就造成房屋斑裂的原因形成了初步鉴定意见,为今后补偿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四)煤炭生产经营数据整理工作

为全面掌握全区煤炭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区煤炭局绘制了全区《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制定了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上报制度。一季度,我局综合各矿企技术改造投资、各项规费上缴和主要经济指标方面的走访调研情况,结合全国煤炭行业形势,深入剖析当前煤炭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形成了《区煤炭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煤矿企业提出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