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国首脑齐聚哥本哈根商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机遇。我国拥有着庞大的碳排放量,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无强制减排任务,因此我国有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巨大潜力。对于这一个新兴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进行交易,必然会对参与CDM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而对其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做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

(一)碳排放权的相关概念

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由此,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便应运而生。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

(二)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

我国的碳排放权区别于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2005年2月16日,旨在控制碳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第一阶段(2005―2012年)该协议只对发达国家碳排放作出限制,并不要求我国减排,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12条阐释的CDM,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s),亦即获得碳排放权。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基金或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合作,目的在于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量化的减排目标。这也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CDM项目合作,能够吸引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技术转移,同时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为各部门制定未来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也正是因为CDM机制的颁布,才把发展中国家也纳入减排阵营,使得碳排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利益。

这样看来,我国的碳排放权实质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通过CDM项目产生的。所以,我国的碳排放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存在着很大争议。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既然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那么如何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与计量就成为会计学术界应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交易商品,是在企业过去的交易、CDM项目或其他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通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使用或出售已认证的碳排放权,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企业通过投入CDM项目或直接购买已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该资源的投入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碳排放权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现阶段,国内学者就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观点不一。

(一)碳排放权交易确认的不同观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三种。

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具有自由的交易市场和具体产品定价机制。由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交易,国际上有完善的排放权定价机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参与CDM项目企业通过减排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其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因此碳排放权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确认。

张鹏(2010)认为,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并且指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条件,初始计量、期末计量和出售等问题。

王学、胡等(2009)指出,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权证,可以作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得碳排放权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其认为可以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由以上关于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可知,不论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存货,或是无形资产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种观点都做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进行了剖析。但为何同一种经济业务会出现三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本文认为,之所以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方法,原因在于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及各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而上述观点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我国碳排放权确认的操作建议

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由于还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都只是同CDM机制有关。通过与发达国家合作,企业把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出售给发达国家,这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一阶段。

但是,伴随着中国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迟早会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政府会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中国的碳排放权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将会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二阶段。

由此,本文以我国碳排放权的两阶段性为基础,结合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第一阶段

(1)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只是为了销售,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由于企业碳排放权不仅仅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2)企业购入留待以后使用的碳排放权,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第二阶段

(1)如政府对于企业规定了排放限额,且将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以及为了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放限额,企业需要从外部购买部分碳排放权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此时,碳排放权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应当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如企业使用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尚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如果准备结转至下一年度自用,那么其仍然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并非为了在近期销售,仍然应当作为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企业准备对外销售,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排放已经超过其拥有的配额,如果不足的配额还没有购买时,应当将该不足部分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表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上文中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资产归属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对于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实际排放量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借记“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再将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生产费用”,贷记“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不考虑减值。

对于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产生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碳收益”。当对碳排放权进行处置时,可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碳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碳收益”。

四、展望与小结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碳排放权非常有必要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确认,但是由于碳排放权存在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会对碳排放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产生影响。所以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需要结合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推广,该资产将为许多企业普遍拥有,因此,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对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以及面临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我国碳排放权的两阶段性和各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以期能为我国在这方面制定相关会计准则规范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12).

[2]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

[3]王学,胡,姜洋.浅谈碳汇的确认、计量与定价[J].绿色财会,2009(8).

[4]申金荣.浅议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通讯,2011(8).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低碳;中国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2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为了应对全球变暖这一问题,各国都进行了许多研究,随着碳排放问题的日益严重,减少碳的排放量这一问题成为了世界的共同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又称碳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特别是减少碳的排放量而采取的市场机制。低碳发展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在控制低碳的条件下,将二氧化碳作为一种商品,进而形成碳排放权的交易,称之为碳交易。

在全球变暖的今天,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面前绝不会推卸责任,特别是对碳减排这个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为此还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中国也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争取早日建立起健全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电力、有色、建材、化工、冶金和航空服务这6个领域将初步纳入全国碳减排市场。

2.研究意义

(1)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长远的历史进程,不光要立足现在,更要放眼长远,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发展。在15年10月26日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就明确提出我国的发展必须在坚持绿色发展的同时,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来发展我们的经济,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换句话说就是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地走文明发展道路,在这次全会中还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两型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更要做到保护好我们人类的生存环境,做到节能减排。在中央作出的总的布局的框架下,地方上积极响应,逐步淘汰落后的产能,特别是排污大户,比如小水电、小水泥、小煤矿以及小化工等,很多地方是以牺牲GDP来换得绿水蓝天的。

(2)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碳交易市场的需要

国际方面,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都有着自己化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中国可以参考已有的交易机制来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国内方面,中国一直在进行低碳转型,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与挑战,却也有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中国要想在建立碳减排机制的过程中取得较大的成效,就要认清碳排放交易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国际碳减排中做出巨大的贡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碳排放交易的研究领域:主要是通过对于减少温室气体的交易来调节全球碳排放,根据每个国家的发展现状,对于碳排放的数量按照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落后国家分别设定一个控制值,当碳排放气体少于规定数值时就可以将剩余的数量当做商品进行买卖。

ENGLAND ECONOMIST庇古提出的外部性理论及其政策,奠定了现代环境科学的政策基础,而AMERICA ECONOMIST科斯提出的KOSI RULES则为碳减排权交易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学者欧玲则是激励了实践者去创造新的机制。

碳排放交易的实证研究与研究方法主要有:1.常威在2015年通过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分析来说明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中国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2.嵇欣在2014年通过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来对碳减排体系的政策设计进行比较:1.配额分配、2.配额缴回、3.成本控制。可以看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不足表现在:配额供应可能出现过量;信用市场将面临深刻调整;碳价低及不确定性影响低碳投资;碳泄露行业获取“意外之财”。

2.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国际经验借鉴的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 ETS)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国际上的两大碳排放交易场所。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这一目标的主要政策。自2005年进入试验阶段以来,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却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孙法柏和李晓芬在2010年提出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覆盖全国,横跨全球的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排放权交易制度。它拥有62.1%的全球碳市场主体和70.1%的碳金融市场,其市场价值和数量均明显多于包括基于情节发展机制在内的基于项目的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有自己的特点:1.它是全球首个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市场交易平台;2.门槛低,北美地区的国家都可以自愿参与;3.、目前有六种温室气体的减排交易可以在那里同时开展。是全球唯一的综合性平台。

3.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研究

1997年于日本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利用了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来推动全球碳减排,我国主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根据网络数据,2014年,全世界的碳排量将近355亿吨,而中国的碳排量居世界第一,将近98亿吨,所占比例超过了全球的四分之一。在同年的前九个月碳交易量达到2420万吨,同比增长了167%;碳交易金额高达5.93亿元,同比增长了64%。假如整年增长速维持着前九个月的增长水平,那么预计2015年的交易量、交易金额分别达到3053万吨、6.7亿元。截止到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的减排配额和自愿减排量存在巨大的差距,配额达4512万吨而自愿减排量却只有区区的1092万吨,仅占配额的四分之一。

综上所述,碳减排是一场势在必行的改革,对于解决全球变暖等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一)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

《京都协定书》生效后至2009年,从世界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2009年全球碳排放的交易的金额为2005年全球碳排放交易的一十二倍,短短四年市场发展迅速。甚至有人大胆预测,到2020年,全球的碳交易规模将会接近3.5万亿美元,远远超出其他市场。全球逐步形成了将碳排量当做商品进行交易的新兴市场。根据欧洲碳减排交易历史数据预计, 如果允许在期货和期权市场中进行碳减排配额交易, 光这一个市场的年交易规模就会达到惊人的580亿美元。

(二)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的发展

根据相关国际机构的数据分析,2011年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量金额已达到1760亿美元。尽管碳市场交易量不断增长,但关于碳减排的国际气候谈判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突破。

虽然碳排放交易的量在持续增加,但是碳排放的交易价格仍在持续走低,成交总量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交易量的大幅上涨。欧盟的碳指标(CER)交易价格持续走低既是由于受到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影响,又是由于世界经济形势低迷所导致的。自2011年7月开始,EUA价格持续下降,约由12.5欧元左右持续下滑至7.5欧元左右;CER二级市场价格也从10欧元陆续下降到3欧元左右。有分析家认为,CER指标近期仍将走低。虽然目前的CER指标回升无望,但从长远来看,价格上涨仍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各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以及它们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经验,给出了有用的建议,且为后期的完善做了更进一步的推动。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建议

(一)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试点地区及其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只有7家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在北京、天津、深圳、广州、湖北、重庆、上海。

虽然试点省市都制定了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工作实施方案或意见,但相关政策的设计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大部分的试点省市虽然明确了免费分配的配额分配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到行业的特点以及它的生产力水平;其次是虽然部分试点省市表达了碳抵消的范围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想法,但是既没有指明某些特定范围的碳抵消项目,也没有标明使用碳抵消信用的比例限制,同时更没有指出碳抵消信用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试点省市的碳配额进行抵消等等;第三,只有深圳,明确了不履约的处罚;第四,只有北京、上海、广东等三省市明确了成本控制政策的部分内容(储存配额是允许的但不可以预借配额)。

近年来,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由于市场交易方式多样,市场流动性差,市场发展不完善等相关原因,导致当前形成了多个分割的交易市场。由于受到市场的不稳定和供求关系变化的双重影响,导致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还是会经常出现巨幅波动,比如中国的CDM项目的交易价格就是从最初的5美元左右一直上升到了15美元,而现在基本稳定在10美元左右。不光中国的交易价格波动剧烈,发达国家的市场交易价格波动得更为强烈。欧洲气候交易所曾经创下了30欧元/吨的纪录,仅仅过了一个月又迅速下跌至10 欧元/吨,仅为最高纪录的三分之一。2007年的期货价格更是跌到了4欧元/吨。

中国在碳排放体系的建立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的原因,发展的运行机制必须符合自己的自身情况。要彻底摆脱过去那种政府唱主角的被动局面,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建立一个相对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靠市场来提高相关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的效率,而不是靠行政分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资源能源价格机制,用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次,充分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更适合的行业来进行这一改革。再次,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成本控制的政策,并说明未履行的处罚。最后,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与加强各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国家政府要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人才储备支持。科学合理地分配碳排放指标。政府应将碳减排强度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形势以及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科学合理地确定碳减排总量目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行业的差异性,促进相关行业率先采用先进的技术来提高生产效率,以减少碳排放量。采取自由分配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进行分配企业最初始的碳排放量,对先进企业予以适当的配额奖励。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路径

从2014年国家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知道,到2016年,计划将全国统一的碳减排权交易市场建设完成。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在2015年10月25日公布了“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第一次被放入到五年规划。这一切都表明了国家对于碳减排的重视,为碳减排在中国的发展迎来了契机。

1.企业碳减排配额的分配

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对策制定,应该从各类型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现状预期目标等多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关联的问题出发。为碳减排交易中存在的与企业有关方面的问题寻求良好的解决之路,才能使低碳经济成为可实现的道路,使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客观进行市场机制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碳减排交易市场。全面的分析各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状况、企业所产生的碳污染情况,对碳排放总量以及控制量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分别制定一个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目标,分阶段的完成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设。

重点分析各行业的排污情况,将使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做到科学合理且更方便的规划。同时,应加强各地区的碳减排交易市场之间的联系,增强市场交易的流动性,这样有利于碳减排总量的统计以及碳减排交易的进行。

制定企业的碳减排总量。在推行低碳经济的今天,相关污染行业更应控制碳排放总量,积极响应政府对于低碳经济的追求,为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对高污染行业要尽量控制,对可转型的污染企业早日完成转型过渡,使碳排放总量降到可控制的范围内。

2.政府方针政策

政府的政策方针都是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兴衰,因此,国家政府一直在积极进行低碳经济创新,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来支持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中国碳减排交易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中国政府应加强对各行业中的各企业加强管理和指导。政府应鼓励各企业进行能源改革,为促进低碳经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早日完成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企业降低碳排放等改革进行一系列程序的简化。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 低碳经济; 建筑节能; PCDM; 碳排放权; 会计; 资产类别; 逐级递阶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与趋势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

近几年来,中国注册成功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迅速增加,已成为CERs全球碳市场最大供应国。2011年4月2日,中国合作伙伴——德国商会北京代表处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建筑业节能研讨会,明确提出将在新建建筑中建立碳排放权机制,该机制越早建立,社会和企业越早获益。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量小的企业可以出售排放权,排放量大的企业需要购买排放权,这样就避免政府直接补贴碳排放企业。住建部指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世界建筑节能发展的经验,在中国建立建筑节能CDM涉及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建筑节能CDM通常还有投资回收期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测定、风险大等特点,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会计核算难题。

(二)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发展趋势

目前,建筑节能可以通过PCDM中国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 CDM)项目参与到低碳经济中。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 CDM /PCDM)是指为执行相关政策或者为达到某一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减排措施作为一项规划方案,并整体注册成为一个CDM项目,在这一规划方案下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经过核证后可签发相应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PCDM项目具有自身显著特点。首先,具有物理边界不受限的特点,项目可以跨越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疆域。这就克服了CDM项目对建筑节能的实施约束,使得分散的、个体减碳能力小而集体减碳能力可观的建筑节能领域有导入PCDM的可能,同时有望解决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技术与资金问题。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权既然即将可以交易,那么具体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应在何时确认?建筑企业获得或出售碳排放权时,如何记录?取得的收入应何时入账?这些都是保证低碳建筑碳排放权机制顺利实施的条件,但首要问题是资产类别的确认。本文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进程,分析了我国建筑节能P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法。

二、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交易(PCDM)的会计——资产类别确认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潜力巨大的建筑节能碳排放市场中,PCDM模式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碳市场、碳金融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根据碳排放权的描述,建筑企业碳排放是指在建筑产品形成与商品化过程中,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建筑企业后,各类建筑企业便取得对排放权的控制权;建筑企业通过碳排放保证其建设生产或房地产经营从而获利,同时,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直接为建筑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因此,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完全符合我国资产的定义和特征,碳排放权属于资产。

目前,应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尚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将其纳入建筑企业的金融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存货进行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企业无形资产。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20%和65%;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31%和58%(苏伟、潘家华,2008)。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纳入无形资产更有利于建筑节能PCDM的顺利发展。但这种形式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形式应随着中国碳市场成熟度以及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碳交易的角色转变而转变。

三、建筑节能PCDM发展的逐阶递级模式

(一)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特殊性

按照一般观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卖方,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买方,若购买碳排放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目前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增长迅速,约占全球的近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10欧元,不及欧洲一级市场价格的一半。碳交易权的计价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有成功申请CDM项目并核证减排方法以及减排量后,才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碳交易,同时相应的碳排放权才由该企业拥有或控制。综合以上情况,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本文认为建筑企业发展P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应分三步走:首先,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其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最后,应作为存货进行计量。下面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流程,分析我国建筑节能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模式。

(二)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阶段性

1.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4年12月IFRIC的“IFRIC 3”中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因为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因此属于无形资产。虽然在2005年6月由于不能“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计量基础与报告不符等问题,暂时撤消了IFRIC 3,但仍支持无形资产的说法,继续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来贴切反映碳排放权的本质。这是建筑节能PCDM的初期资产形式。

2.第二阶段,随着建筑节能在中国甚至世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建筑企业开始迅速发展PCDM项目。中国政府实施的减排量的强制性指标分配制度,以及中国碳金融、碳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都促使碳排放权在特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并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阶段的建筑节能碳排放权应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3.第三阶段,应将建筑企业PCDM项目碳排放权作为存货。这是因为,首先,欧盟推出的机制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按计划,到了2012年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用欧元来进行碳排放交易。目前中国确实从PCDM中获得很大的资金支持,但从长远考虑,要防止把排放潜力消耗过度,将来中国必然要承担排放义务,会因自身排放指标不足而高价去买。因此,在碳排放量的统筹规划下,将会把建筑企业节能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计入会计——资产类别。其次,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与完善,碳排放权作为财富将成共识,有关的经济利益随之在建筑企业间流动;到那时,全球碳排放权价格趋于稳定,作为存货,它的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借环保问题,让发展中国家为温室气体排放和金融危机买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针对碳排放问题,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展开了初期碳排放量交易。我国碳排放量要想不陷入被动局面,应主动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这样可以保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还要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应法律强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时避免碳排放政策与其他交叉环境政策的冲突,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有序交易,进而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谈判,提供制度基础。

四、建筑节能PCDM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虽然建筑企业碳减排分为以上三个不同发展阶段,但就目前中国的碳交易状况而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最值得关注的。目前,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每年可节约75万吨标煤,减排200万吨CO2,今后25—30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20亿m2,巨大的潜力影响着我国国际碳交易的长远战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既稀缺又有价值,也有增值收益的可能,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且符合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在目前这一特殊阶段,宜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排放权”明细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并跟踪其价值变化,具体实施如下例所示:

例:E建筑公司以PCDM项目形式在1月1日以每吨30元购入建筑节能碳排放量3 000吨,交易费用500元。当年12月1日,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价格上涨为31.95元。该公司计划将其卖出。当年12月10日,E建筑公司成功出售碳排放权,每吨价格为32.05元,支付交易费用500元。

E建筑公司会计财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购入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90 500

贷:银行存款 90 500

2.12月1日分录:3 000*31.95-90 500=5 3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 3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350

如果价格下降,其差额作与此相反的记录。

3.12月10日出售时注销: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 3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3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

90 5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 350

投资收益 4 850

五、结语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建筑企业实施PCDM的会计核算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引进、消化和再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目前建筑节能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缺失会导致不同的建筑企业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最终影响到该批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存在特殊性,仅依靠借鉴国外已有模式和实务上的探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发展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提高碳排放权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测度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解决碳会计事项难以量化等信息披露及管理的难题。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认识、加大对建筑领域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并提供学习国际碳计量方法学新知识、碳金融发展新趋势的机会,以改善建筑业会计教育模式,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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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金荣,赵亦江.我国CDM项目企业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1(8):90-91.

[3] 王谋,潘家华,陈洪波,等.规划方案下CDM(PCDM)实施问题及前景[J].经济地理,2010,30(2):204-207.

[4] 肖序,郑玲.低碳经济下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8):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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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晨晨.不同于市场成热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36):60-62.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4

由于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引起的全球变暖,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成为人类社会和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2010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明确提出的8个约束性指标中有3个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相关;2011年1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要求,一要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进节能降耗,积极发展低碳能源,努力增加森林碳化,开展低碳发展的试验试点,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二要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基础统计制度,制定核算指南;三要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四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强经济适用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工作方案对目标任务还进行分解,明确了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从党中央、国务院上述一系列重大决策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另外,发展低碳经济也是现有条件下缓解排放和环保压力,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正处在人均GDP在2000~4000美元的工业化进程中期,且正处在爬坡阶段,资源、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碳排放量都处于上升阶段,尤其是近几年,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碳排放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

2.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能源消耗等方面存在层次低、方式落后、工艺水平不高、能耗大等问题,如果不改变资源密集、污染严重、排放量大的粗放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3.由于气候变暖,加剧了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整体修复功能弱化,森林覆盖率下降,草场退化,土地荒漠化状况逐步加剧,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频发,尽快推动经济发展模式从“高碳”向“低碳”发展,就是从根本上扼制气候变暖的趋势,增强自然环境的修复能力。

4.发展低碳经济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改善的有力保障。综合来看,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途径也应该从观念、政策、技术和制度等方面着手,不断创新才能最终实现。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碳排

放存在核算和统计等方面量化问题的困扰对上述低碳经济发展途径进行分析,无论哪个方面都需要一些基本数据,通过方法学进行量化就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观念,为政策制定、指标设定、制度创新提供依据,为节能、环保低碳技术的研究、实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众所周知,低碳发展最关注的就是碳排放量问题,国际上关于二氧化碳排放量有一个著名的卡亚公式:二氧化碳排放量=人口×人均GDP×单位GDP能耗量×单位能耗碳排量从卡亚公式可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GDP持续高速增长,要减少排放总量就必须降低单位GDP能量和单位能耗的排放量。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经济的发展仍然依赖高碳能源结构支撑,统计表明:化石能源占总体能源中的比例高达90%(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68%、石油占21%),且能源使用效率低,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一半,另外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农牧业生产,垃圾及污染物处理等方面也有相当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均可折算为标准碳排放量)。因此,如何运用IPCC指南所列原理,选择合适的量化方法学对碳排放量进行科学、合理的统计、确认与计量是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以下简称“碳计量”问题)。

三、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碳计量应用领域分析

从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到各国政府和工业界、科技界的领导和专家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始终围绕着碳排放量化的问题,碳计量在诸多领域有所体现:

1.国际上通过多边协商达成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提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该机制框架下,对碳排放权进行了规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既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又可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遵守量化控制和减排的承诺。CDM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由项目实施获得的实际减排量通过第三方DOE机构公证核查,用于双方的交易。CDM机制中关于碳排放权的主要困惑问题就是:排放权如何进行确认?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碳排放权在会计处理中如何进行具体操作等。这些问题实际上在自愿性碳交易VCR中也同样存在。

2.温室气体核查过程中的计量问题。按照国际标准ISO14064和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727-2011开展温室气体量化、核查工作,就是要求在确定组织边界、运行边界和基准年的情况下,编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清单和碳排放量报告,组织核查工作的基础仍然是活动水平数据的收集和排放因子确定。ISO14064:2006定义2.11条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就是GHG排放和/或清除活动的测量值”,对最后形成清单和报告,该标准还要求对数据质量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尽管目前直接测量碳数据的仪器还不多,但通过间接的测量数据,使用验证后的排放因子,就可通过计算获得相关碳排放数量,这个过程仍然离不开计量。

3.温室气体碳排放清单编制。低碳经济模式下的低碳试点、低碳发展最重要的一个基础数据就是碳排放清单。从理论上讲,通过对各类碳排放源的连续监测和计量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和累加就可以得到这个清单,但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源繁多和排放总量过大,能源消耗、工业过程、农业、林业、污染物等方面产生的排放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敞开式的,且气体排放成分复杂、不太可能对气体成分分析后实现连续测量。因此,目前国际、国内均采取收集活动水平数据的方式,通过直接的能源消耗和间接消耗的数量统计,再通过量化方法得到各种情况下的排放因子,编制出排放清单,碳计量则主要体现在用传统的计量手段对水、煤、电、气(汽)的用量计量上,通过这些数据的测量、保存、统计、分析就可以估算排放量,编制出对应清单。

4.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和清单编制工作,可以确定企业的排放源和高能耗点,有了这些基础数据,企业就可以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进技术和资金进行节能改造;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节能和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体系;进行用能情况实时、动态分析等,这些节能减排措施的运用,都离不开对效果的监测和计量。

四、我国目前碳计量工作现状及相关对策研究

“碳计量”虽然是最近几年广泛使用的一个新词,且大量出现在各类文献报刊中,实际上在工业领域能源计量的概念早已使用。1986年《计量法》颁布以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工业企业质量管理、能源管理的计量法律法规,如2010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的《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T2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等,为支持各地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从2005年以来,全国多地计量技术机构先后成立了“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就是要运用现代计量手段服务于节能减排工作。

1.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在企业层面,碳计量、能源计量工作前几年虽然得到重视和关注,但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企业的利润意识、投入产出意识束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企业领导只顾眼前利益,忽视对计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尤其是节能、环保计量投入不足;还有些企业现有计量装置、设备运行管理不善、维护不当、溯源不及时,准确性和使用效果大打折扣。在管理层面,政府部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还未形成有效的整体运行推动体系,特别是对量化和计量的要求还不明确,而且缺乏部门联动机制,如政府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管理宣贯工作不够;尚未建立完善、科学、统一的能源计量、能耗和碳排放指标考核体系;没有建立公报、通报和采信制度;对三高企业的要求仅限于引导、指导层次,工作力度不够等。针对上述现状和存在问题,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各地质监部门正在根据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的工作要求,针对各地产业结构,能耗和碳排放现状着手制定节能减排量化、监测和考核指标,这对碳计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碳计量应用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推动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国家标准的宣贯力度,通过各种形式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重视能源计量工作,把能源计量体系完善与企业发展、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作为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加以重视;重点是要规划“三高”企业,中小企业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以数据管理为中心,充分利用现有计量手段,建立各项节能管理制度。

二是鼓励和敦促企业加大计量投入。完善计量设备,严格按照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法规要求,配齐一、二级能源计量器具并按时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企业能源和碳排放活动水平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是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如各计量院、所和各地城市能源计量中心)要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现有计量技术和装备优势,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计量服务,使各单位的用能状况、碳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真实有效,这才是当前碳计量应用工作的重点。即:把传统的电能、质量、流量、压力、温度、热量等计量手段充分应用到企业各个活动的水平数据监测上去。

四是建立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与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等部门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通过这些部门在制定有关节能减排的法规、政策时,提出明确的计量要求,同时采信计量部门、技术机构和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的碳计量数据,对高耗、高排行业、企业采取联合监管和执法行动,促使传统计量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得以充分的应用。

五、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碳计量发展问题探讨

前面已经讲到“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GHG)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俗称),原因是温室气体中最主要、排放最多的气体就是二氧化碳,因此,国际上的“碳计量”通常是指碳排放量的计量,在碳排放权交易、碳核查和碳排放清单编制中涉及有关数据的计量问题都要用到这个概念。比如:在IPCC《国家温室气体(GHG)排放清单指南》中:某一排放源的碳排放量=∑能源i的消费量×能源i的排放系数根据BP碳排放计算器提供的资料:准确计量的1L汽油充分燃烧后,排放二氧化碳2.3kg;1L柴油排放二氧化碳2.63kg;1kg标煤排放二氧化碳3.67kg等。我们认为上述定义只是狭义“碳计量”概念,本文要讨论的是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广义“碳计量”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在低碳发展环境中,能源使用、碳排放等过程涉及的使用、监测、核查、交易等活动与测量或量化有关的计量问题的统称。包括管理、技术两个方面。综合研究认为:从未来发展趋势上看,广义“碳计量”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引导建立科学、实用、可靠的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的活动水平数据监测和管理体系,是“碳计量”能够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个体系的核心是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数据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也可提供给交易机构和企业使用。

二是通过技术创新,解决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计量问题。如清洁发展机制(CDM)各类项目初始计量、中期计量监测和末期计量急需针对不同项目,根据其新能源产生特点或减排机理,对应安装或使用合适的计量装备,实现其远程控制和连续、实时监测、统计汇总等功能,传统意义的单台计量器具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研制具有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功能并配有专门计算和处理软件的计量系统。又如:企业用能情况动态平衡和分析,是企业强化用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增加效益的措施,基于计量系统与信息化平台构建的计量监测、分析系统就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是要使计量技术机构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由过去单纯管理计量器具(准确性、可靠性、量传溯源等),转变为引导企业进行数据管理。各地成立的“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如果只是开展与能源和碳排放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工作,那就与传统计量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应该围绕政府关注的约束性指标,对各自区域内的“三高”企业进行用能和排放监测情况摸底,协助制定管理和技术文件,支持企业建立可靠的监测网络,收集数据,搭建政府和企业需要的数据分析平台,指导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碳计量”的内涵和外延就都可以得到扩展。

四是围绕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碳足迹、碳认证、碳核查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按照IPCC有关文件中关于企业核查报告、产品碳足迹,一些通用计算方法和转换系数,从量化方法学上着手研究在一些高耗企业、高耗工艺、高耗产品如何通过计量手段,解决量化问题,从而逐步提高数据质量,解决目前在清单编制,碳足迹核查中碳排放总量的不确定性问题。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5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持续在我国发生的电荒、油荒等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能源价格改革的关注,至少从表面上看,我国的能源价格改革就是常说的被动的渐进式改革,基本都是出现了问题才去改,或者矛盾积累过多,或者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即使改革,常常是幅度小,或比预期小,这个现状需要改变。这也与当下以倡导低碳经济为主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

低碳经济的基本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多元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低碳能源比例),其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

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

在发达国家生产某一个产品可能是一个单位的碳排放,而在发展中国家生产,由于生产工艺相对落后,能源效率低,可能是超过一个单位的碳排放。这样,碳减排的考虑将影响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即在“低收入国家生产,在高收入国家消费”。因此,低碳全球化就是通过碳减排的考虑,使得不同国家的市场和生产日益变得更加相互依存的过程,这是由于对国家间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资本和技术的流动加入碳减排考虑所造成的。

如果低碳全球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应对低碳甚至利用低碳,是各国的当务之急。低碳对一国而言,意味着推高能源成本,有碍经济发展。然而,对部分国家而言,低碳全球化可能意味着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促进就业的助推器。

我们对低碳发展可以有崇高的理解,正如发达国家说的那样: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地球和人类的生存空间。但事情可能不是那么简单,发展中国家也可以这样理解:发达国家通过发展低碳技术和相应管理模式,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人才、资金以及公民环保意识等各方面的优势,积极发展领先的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继而在气候谈判中施加碳减排压力,同时逐步提高相关的碳标准,从而制造绿色壁垒,制定绿色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减排,借机向外输出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发达国家显然想把低碳全球化做成推动其经济增长的机会。关键是今后的贸易保护可以打着低碳发展的旗号。贸易经济全球化是发展的问题,低碳经济全球化可以上升为人类生存问题,因此,今后的国际贸易纠纷将由于碳排放而更加复杂,贸易保护可以占上风。

欧盟在5月13日宣布从2012年1月份起将航空业正式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虽然说的是排放交易系统,实质上已经是对航空业征收碳关税了,

从发达国家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关系一般都需要先后经历碳排放强度、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的三个倒U 型曲线,不同的国家碳排放高峰所对应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说明了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不存在确定性。从那些跨越了碳排放高峰的发达国家或地区来看,碳排放强度高峰和人均碳排放量高峰之间所经历的时间,有人估计在24至91 年之间,平均为55 年左右。这说明即使有了减排措施,如果没有外部支持条件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碳排放的拐点。

低碳发展,博弈中转型

低碳发展是一个合作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企业必须给以足够的关注。全球范围内的低碳经济转型应该已经开始,企业需要做好一切准备迎接这一变化。无论是能源行业、运输业等碳排放密集型企业,还是金融等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小的行业,都必须将低碳经济纳入战略规划。虽然向低碳经济转型应当如何开展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做好低碳经济规划在未来二十或者三十年里将关乎企业的输赢,甚至生死存亡。

低碳经济在推进的过程中,将在全球经济领域产生新的胜利者和失败者。从企业角度来看,除了政府低碳发展政策给出了强烈信号,气候变化成为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市场逐渐会对企业低碳性的估值有一个转变,这是企业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经营战略问题。就是说,企业必须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体现低碳成本是持续上涨的能源价格,这将使得企业不得不面临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

企业应对气候变化既有压力和风险,又蕴藏着巨大的商机。例如排放贸易市场,完成目标的企业可以出售剩余排放权获得收入。企业创新型节能设备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在今后的日子里,企业生存与发展,都可能与低碳相关。当气候变化和环境成为政府与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时,对行业的高管来说,无论他们是否相信气候科学,都必须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从中寻找与自己企业相适应的机遇,这就是生存之道。

企业如果期望在此次转型契机中获得先机,就必须现在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战略,迎接低碳。比较直观地说,企业必须努力优化现有产品的碳效率(碳效率:单位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基础设施、供应链和成品;设计能够满足大幅度减排要求的新型低碳解决方案,这可能需要打破现有产业布局并创立新产业价值链。

历史上看,企业对节能减排的态度常常陷入企业效益好时不在乎节能,效益不好时又无力节能的恶性循环。企业决策者节能观念的转变对节能减排措施的有效实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中长期而言,这个转变可以依靠消费者行为转变来推动,短期更容易见效的是来自政府的政策动力。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措施向企业明确发出信号,帮助企业从更全面、更广阔的视角来认识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使企业实现从被动服从向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的转变。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6

一、碳排放权交易产权主体

由于大气层是自由流动的,并且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可以长期留存,这就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经济发展的好处由该国排他性地独占,而其产生的危害却由全球所有人甚至后代人共同承担,存在明显的“外部性”问题。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使其内部化,庇古(Pigou)认为可以向碳排放者征税,而科斯(Coase)则认为,只要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市场机制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这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又由于大气层是公共资源,在没有约束条件下,各国的最优选择是排放的越多越好,无节制地排放最终导致全球变暖,人类的生存发展面临危险,这就是所谓的“公地悲剧”。为了避免这种“公地悲剧”的出现,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所有的参与者应依据一定规则,通过相互协商来决定集体行动方案。

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这种人类的行为活动,一旦进行了限制,它就具有了稀缺性,就成为一种准物权化的商品,具有了产权的性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从内容上看,碳排放权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上的产权束,既包括产权中最基本的所有权,也包括其他的权能,如交易权和收益权等;从社会关系来看,碳排放权不仅体现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关系,也反映了社会整体与排放厂商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关系;从主体上看,碳排放权的载体必须明确到企业法人身上,而不能是虚拟的主体。因此,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究其本质是环境产权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转移。虽然现实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但从其性质来看, 可以把其参与主体抽象为三类:

(一)碳排放权的纯供应者 这里的“纯供应者”是指,只向碳交易市场提供减排产品,而不需承担减排义务的企业。他们所持有的碳排放权实际是一种经核证的“碳减排量”,持有目的主要在是为了出售,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例如,发展中国家的偏远山区发展经济困难,但当地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原来当地居民只能靠砍树来发家致富,但现在可以把森林吸收并储存CO2的能力进行量化,向有关机构申请成为经核证的碳减排量,然后出售给有减排义务的工业企业。这样偏远山区获得了资金支持,更有积极性去维护其森林资源。

(二)金融中间商 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逐渐衍生出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金融资产的属性。由于金融属性的增强,碳排放权的投资价值越来越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投资者日趋多元化,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都逐步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了。这些活跃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持有碳排放权及其衍生金融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完成减排任务,而是希望在碳排放权价格涨跌中渔利,我们把这类企业统称为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中间商。

(三)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 他们是负有减排义务的工业企业,也是各种碳交易品种的最终消费者。他们之所以愿意参与到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因为世界各地减排的机会成本不一样,到碳市场购买碳排放权比自己减排的成本要低得多。他们购买碳排放权实际是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付出代价,间接提高了生产成本,为了降低这个成本,企业就会积极采用更节能的生产方式,最终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

二、不同产权主体对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

伍中信(1998)认为,“会计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反映产权关系、体现产权意志、维护产权利益”。对任何一个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都是从某个产权主体的视角出发进行的会计处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也不例外。下面笔者分别从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纯供应者、金融中间商和最终消费的角度出发,分析最有利于保护其产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和程序。

(一)碳排放权的纯供应者 无论是CDM机制还是行业减排机制,碳交易中的纯供应者申请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都在于将项目减排的温室气体包装成商品出售,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它应被确认为一种流动资产,而不是长期持有的无形资产。虽然这类企业也希望将持有的碳排放权能卖个好价钱,但一般来说他们不直接面对碳金融市场,而是将它出售给中间商,因此也谈不上是金融工具。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存货,可能更符合其经济实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存货的定义为,“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显然,温室气体减排量就产生于这些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获得联合国批准后成为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出售获利。所以,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碳排放权作为一项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首先应设置“碳排放权”这一会计科目,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碳排放权应按照其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初始确认成本。有关支出先归集在“开发支出”中,借记“开发支出”,贷记“工程物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项目完成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再确认碳排放权,借记“碳排放权”,贷记“开发支出”。(2)后续计量。由于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因此期末要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则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如果以后价格回升,计提的跌价准备可以转回。(3)出售。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而其取得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我们认为,营业外收支一般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收益并不符合这些特征,因此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确认相应的支出成本,可能更合适,因此出售碳排放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碳排放权的净值转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中间商 金融中间商的存在,有利于碳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得到更公允的碳排放权价格。他们面对的是复杂的碳金融市场,要承担碳排放权价格涨跌的风险,因此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比较适合的选择。那么,是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呢?可以从两点来分析:第一交易费用的处理,如果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而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第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一般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这些金融中间商持有的碳排放权似乎不太符合这些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碳排放权本身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合适,而相关的碳衍生金融工具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间商购入碳排放权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贷记“银行存款”。(2)后续计量。对于金融中间商来说,碳排放权应在会计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若在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调增其账面价值;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调减账面价值,会计分录相反。(3)出售。出售碳排放权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公允价值上升为例,首先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视情况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使整个会计分录借贷平衡。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将持有期内碳排放权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

(三)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 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是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目前来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工业企业,以后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这些企业需要获得碳排放权来完成减排义务,因此他们持有碳排放权以自用为主,当然如果有剩余也可以用来出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无形资产。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或者是政府无偿分配而来,或者通过有偿竞争获得,企业持有目的是为了正常的运营,并且具有非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等特点,因此符合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从性质来看属于特许类财产,即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所特别授予的资格、特权等法律利益所体现的财产权利。

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工业企业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碳排放权,一是政府免费分配;二是通过拍卖或市场购买。政府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的补贴,因此可以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收入”。拍卖获得或从市场购入的碳排放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其初始成本。(2)后续计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排放时,将碳排放权摊销计入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如果是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则还要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则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3)出售。如果企业碳排放权除了自用外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可以到市场出售获利,这也是对积极减排企业的一种经济鼓励。企业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出售的是免费获得的配额,则还要将相应的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基于产权配置与交易的环境审计问题研究”(编号:11ASD030)、湖南省社科基金“产权保护导向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编号:12JD09)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