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范例6篇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范文1

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战略课题。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点。要实现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去年9月,国务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广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1]。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战略安排,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保障。首先,应当明确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向被纳入到交易机制的公司或工业部门授予一定数额的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总额限制。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该企业则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的排放将会受到管理部门的重罚[2]。其次,应当厘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行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行为规范”为主线,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能切合实际、有的放矢。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配额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买卖行为。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配额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四,碳排放评价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碳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行为是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3]。围绕对上述四个法律行为的规范,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的转让,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条件。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实上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4]。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5]。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建立具体的总量控制机制

总量控制机制和碳排放许可制度的构建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从权利属性上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品实质上是以1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排放配额。如果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免费使用全球性“公共资源”。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二氧化碳排放权才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商品属性,从而可发生交易活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转化成为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的私权,交易主体必须先获得碳排放权。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只是一些零星的条文,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和第15条中提到了总量控制这一概念,但对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总量分布、监测和核查、适用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规定了总量控制计划,而为保证总量控制计划形成应有的长效机制,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还应当及时跟进。可以考虑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由专门行政机关制定国家排放总量,并采取一定方式、程序进行分配;对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和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

3.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许可制度

交易主体获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就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碳排放许可制度是与总量控制机制相配套的重要制度[6]。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统一法规对碳排放许可制度进行规范。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且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仅明确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各地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尽统一,对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江苏省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为碳排放许可制度的立法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办法》中对于申领排污证、持证单位需遵守的规则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将有偿使用和以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作为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并就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收回、回购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强调了排污许可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法规上的有效衔接,从而为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为碳排放许可制度提供统一的具体规范。

4.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之中。应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强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只有完成减排指标之后的剩余部分才能卖,不能完成的必须买。设立“门槛”性质的事前预防机制,不能达到法定减排要求的新排放源,则没有购买资格。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是分配碳排放指标的基础,也是政府监测碳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碳排放权交易登记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系统内建立一个账户,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账户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全面及时了解碳排放权的持有、交易等情况。碳排放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如实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多少指标用于内部减排,多少指标用于交易,多少指标储存备用等。为防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违规套利,必须报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受益人及其相关信息。碳排放交易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压器”。应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报告和核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对于在碳排放交易中出具虚假排放数据和资质证明、违规操作恶意套利、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范文2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18-0085-03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经过多年的不断尝试,我国在制定碳排放权的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存在自身不够合理、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在进一步的深化试点及推广过程中,遇到了法律法规、企业、环保观念、行政等诸多方面的阻力,暴露出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的初始分配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我国还主要采取自愿减排措施。许多企业担心现在减排越多,日后实施总量管制时,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额可能会相应减少。在此顾虑下,企业难有实行节能减排的动力。同时,也存在新建企业和己建企业之间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排污权名义上是公共资源,实质上为政府所管辖,成为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因此,容易导致排放权交易受到管理部门操纵的影响。

(二)交易体系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发展,欧盟和美国的交易体系都是建立在严格的立法基础上的。我国目前依然缺少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连碳排放权交易指南都没有。2005年国家四部委通过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作为协调、规范我国碳排放活动的立法准则。但随着基于配额的交易在气候交易所交易的逐渐增多,该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关于排放权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纠纷解决机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授权等关键性问题也都亟待解决。

(三)政府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场行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二级市场,它的基础是一级市场的行政行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交易标的的审核以及分配等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参与和指导。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制度还不完善,在对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设施的技术开发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及制度的缺失将阻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四)尚未建立规范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新型的环境经济政策,碳排放权交易通过确立碳排放配额的经济价值,能够为生态建设提供融资渠道和持续动力。我国先后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它们都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主要是因为政府在交易中依旧处于主导地位,导致交易价格不稳定、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不透明等问题。从总体来看,我国目前还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起步阶段。面对与日俱增的国际减排压力,我国已经意识到应当加强对碳排放交易的引导和规制,加强碳交易制度建设,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建立国家层面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应包括全国碳排放总量的制定、分配方案,以及建立全国性碳交易登记制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制度等内容。

(五)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碳交易的快速发展对碳金融产生了巨大需求。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旨在利用金融工具来优化企业的碳资产配置、盘活碳资产;主要包括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资和融资、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碳金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兴业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导致企业在开展相关项目时经常遇到融资困难。随着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衍生为金融资产的属性将进一步加强,必将对金融格局与全球经济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应当积极推动碳金融发展,探索碳金融模式、碳银行运作方式和碳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尽快制订我国碳金融发展战略。从中短期看,能够发挥金融在风险评估、管理以及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从长期看,还能通过将货币与碳交易、碳资产、碳金融绑定来提升本国货币的国际地位。

(六)落后的技术条件。技术进步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着重要影响。虽然我国在清洁生产技术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对一些国际尖端的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方面的技术与方法还没有完全掌握。相对落后的技术直接导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略高于产品的真实价值,影响市场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技术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七)缺乏碳排放权会计所需的专业人才。我国研究碳排放权会计的主要是专业学者,由于缺乏碳排放权会计的相关培训,导致企业中懂得碳排放权会计的人才并不多,这成为我国企业实行碳排放权会计的严重障碍,对建立和健全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环境管理系统并自愿地进行碳排放权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了制约。碳排放权会计本身是由各种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这就对会计人员及相关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碳排放权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更新其传统的知识结构,以便更好地适应碳排放权会计的要求。

二、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

结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议。

(一)保证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在碳排放权的交易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分配碳排放权,不仅直接涉及排放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将影响到环境容量的配置效率。目前,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一般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无偿分配是指根据某个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或者相应的可以印证排放量的相关数据,或是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历史排放量,来确定分配给该企业的碳排放权份额。有偿分配是指企业通过购买排放权来确定其排放份额,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取决于其购买量,又分为定价出售和拍卖出售两种方式。这两种方法各有长处,也都存在着不足。无偿分配由于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其能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快速推行碳排放交易制度,利于积累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经验,为以后的分配排放权数额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偿分配无疑更能保证企业间的公平,但容易造成市场垄断,从而导致碳排放权价格被个别资金雄厚的企业所操纵。

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设计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式时,应综合两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初期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建立有偿分配为主的公平而高效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市场。

(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的健康有序进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应依据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吸收他国成熟经验,采用国际既定规则,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去粗取精的修改,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碳排放权交易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内容。诸如对温室气体排放许可、收费、分配、交易、管理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明确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机制、参与主体资格、交易规则及程序等;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超额排放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还要明确碳排放权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对碳排放中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规范服务认证市场,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于在审议核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碳排放中介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以及我国今后承担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

(三)发挥政府政策宏观导向作用。碳排放权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扯到多个主体、多个部门,从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平台来落实提高政策的实施效率。因此,必须加强政府构建温室气体排放量监测平台、企业信息平台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力度,全面管理和协调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应着手开展碳排放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以建立严格的监测考核体系,改进技术条件,核定实际减排量。在监督管理方面,应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参与方弄虚作假、操纵市场的行为,保证市场公正度和透明度,确保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

(四)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过于分散而造成了不利于管理和平台职能重叠、浪费资源等问题。所以,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首先,可以在交易制度设计、交易平台建设、中介机构培育等方面吸纳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建立自己的机构和交易平台,并且逐步实现国际化。其次,拓宽项目领域和交易品种,发展资源型、技术型等多种类型的碳交易品种,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拥有先进技术和富余资金的企业,可以采取项目合作的方式向欠发达地区进行技术和设备的转让,或是进行投资来获得减排额,实现碳排放权的交易;最后,在碳交易现货市场具备一定规模之后,尽快推出碳交易的期货市场,形成我国较为完善的多层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是交易能否稳定有序进行的保障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和管理下进行,避免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环境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拍卖及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管机制应当包括许可证发放、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与交易申报登记等制度。一级市场的碳排放许可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初始分配;二级市场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信息披露重在信息公开。环境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边界,建立相关机构的配合协调机制、共享市场信息;通过制度来实现监管权力的制衡,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监管弊端。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尽量消除碳交易市场监管的盲区。

(五)建立市场化的碳金融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逐渐由商品市场演变为金融市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需要利用金融市场来发展、调节低碳产业。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多样化的碳金融市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期货、期权、信托等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产品交易平台等。

(六)推广高新技术的应用。尽管我国目前有关清洁生产技术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一些国际尖端的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技术与工艺还未完全掌握,企业应该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鼓励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积极引进技术,提高生产技术,减少排放,增加经济效益。在绿色创新技术的引领下,传统的碳密集型企业将面临产业结构转型的挑战,而实现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型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获得新的发展空间,通过企业间的自由竞争使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我国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七)培养相关会计人才。碳排放权会计的实施,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具有全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因此,企业必须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充分了解碳排放权会计的基础理论与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学科知识,进而严格有效地执行有关碳排放权会计的环境政策、处理碳排放权会计实务,同时也可以使他们在熟练应用会计技能和经济管理知识的基础上,对环境等相关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规律,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和掌握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经济学的知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此外,企业会计人员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修改或扩展碳排放权会计的目标,致力于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应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范文3

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实现我国环保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按照Kemp的分类,环境政策大致可分为命令手段(市场准入、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市场的手段(污染税、排污权交易、减排补贴等)和相互沟通手段(信息披露等)三大类。不同环境政策工具对企业减排的影响效果不同。从我国环境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看,基于命令的手段难以改变环境整体下降状况。原因在于即使单独企业达到控制标准,但对高排放产品的刚性需求导致高排放产能的过度集中,从而产生超越环境容量的过度排放。环境税费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效果也不理想,排放标准和信息不对称、征管手段落后等使企业规避税费的动机强烈,往往通过寻租等手段逃避环境税费。相比之下,推行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我国企业环保意识普遍偏低情况下较好的政策工具。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励企业进行低碳投资和减排技术的自主创新,促使企业采取最优成本方案实现环境目标。现阶段,我国应以市场手段为主,稳步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

从政策层面看,我国已认识到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尝试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并制订了一系列详细规划。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和规划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2010年10月10日,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本设想;2010年10月18日,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11月,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中明确提出“通过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武汉)、广东、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2年12月,中共十报告明确指出“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上述政策和相关文件的密集出台,表明我国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把构建和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从实践层面看,早在2008年,我国就在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城市相继成立环境交易所,开展正式的碳交易活动,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随后,全国各地区域性的环境交易所不断建设和启动。目前,国内已挂牌成立的综合性环境交易所有9家、专业性的环境交易所达20余家。这些交易所的业务类型主要是自愿减排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其中,自愿减排项目下的自愿减排单位(VER)交易大多是个人或企业为提升形象而通过购买碳资产进行“碳中和”的小规模交易。而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量(CER)的交易也并不顺利,我国作为低碳产业链上的最大供给方,在国际碳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较弱。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在2012先后启动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设在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深圳碳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和上线交易,从而使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实质性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城市。与国内其他业务类型的交易所不同,深圳上线的碳交易平台属于强制交易市场,即为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目前,深圳已初步完成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工作,在有效核查基础上采用竞争性博弈办法对全市年排放在5000吨以上的635家工业企业和197栋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了碳排放配额分配,分配的碳排放配额约1亿吨,超过深圳2013~2015年碳排放总量的40%。在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中,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为避免超额排放的经济处罚,必须向拥有节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从而真正实现了环境容量资源的经济价值,也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我国近几年在政策层面上十分重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实践层面上众多区域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建立和启动当中,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发展前景广阔。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偏小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建设环境交易所的热潮,但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的需要。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基本国策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将区域性的环境容量资源价值化和市场化是体现地方政府绩效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但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看,我国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布局过于分散,从而形成过于狭小的市场规模,给统一监管造成一定困难。同时,碳排放交易平台设置过多也会导致职能重叠、社会资源浪费和社会经济成本增加,进一步影响到全国碳排放交易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二)碳排放交易市场不活跃

从国外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看,碳排放交易市场分割过细会导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驱动力不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活跃度低。在我国各地相继建立环境交易所的繁荣背后,碳排放权的实际市场交易却十分冷清,我国成立的大部分环境交易所都面临市场交易量较少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强制性的减排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加以强制约束,市场中的交易对象大多是自愿减排项目。目前,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目标基本上属于自觉自愿行为,国内碳排放权的购买者仅为少数愿意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大部分企业缺乏这样的自觉性。因此,现阶段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活跃度非常低。

(三)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制度不完善

1.市场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区域性的环境交易所林立,但没有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各地交易所的业务类型和重心也不相同。北京环境交易所开发制定的“熊猫标准”主要针对农林项目的VER方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则主要关注传统项目的管理和标准制定,即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相关资产的交易等;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则侧重于水泥、钢铁、电力、通信等产业。由于各地环境交易所的差异化发展,目前没有一个共同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

2.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是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重要环节,但我国只有针对国家和城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和报告的相关规范或规定,企业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不利于企业碳排放量的监测、报告与核查。

3.市场运行规则不统一。

现阶段,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启动的基于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市场参与者界定、配额分配和定价机制、履约方式、责任义务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各地都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推出地方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4.缺乏针对碳排放交易的会计准则。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势必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企业财务应及时对这一变化做出正确反应,以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帮助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但我国并没有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而出台任何会计规范或指导意见,从而导致会计实务存在一定的混乱。

三、推进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强制减排市场

我国的地方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自愿减排为主,参与者有限,市场交易活跃度较低。事实上,即便引入市场机制,仅依靠参与主体的自愿性减排也无法真正实现减排目标,只有强制性标准和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才能较好地促进碳减排。而基于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机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也是目前国际成熟碳排放交易市场普遍采取的做法。在总额控制和配额交易机制下,管理者会制定一个履约年度内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在总量的约束下采取免费或拍卖的形式向参与企业分配一定配额,履约年度终了时,参与企业向管理者交付与企业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等额的配额。该机制的最大特点是履约方式比较灵活,从而使交易市场更为活跃。企业无论是通过免费分配或拍卖购买的排放配额都可在二级市场上售卖,从而使排放配额具有类似于金融资产的性质。在此基础上,配额不足的企业可在市场上购买配额以保证排放的需要,配额节余的企业可在市场上出售配额获利。基于碳排放配额资产还可以衍生出碳排放期货、期权等碳金融衍生产品,从而最大程度地活跃市场并实现碳减排目标。

(二)稳步推进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由于各地在减排成本、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这种差异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因此不能急于建设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从长远看,我国各地碳排放市场实现对接,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全的、可自由流动和交易的全国性碳排放市场,应是努力的方向和最终目标。所以,应稳步有序地推进全国性的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即采取“先东部、后西部,先地方、后全国”的发展顺序。从我国公布的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所处的地域特征看,基本反映了“先东部”这一建设思路。这一发展战略的优势在于,可利用碳排放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产业在东、中、西部间的合理调整。对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省市而言,这样的战略安排可为其吸引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引入东部地区的资金和技术提供重要机遇。同时,东部地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先行建设,也为西部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宝贵经验。在各地区域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区域合作,为发展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准备。碳排放权交易的区域合作要充分考虑各地在距离、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合理制定区域内碳排放权的分配管理和交易规则,为进一步发展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三)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着力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碳排放权的产权性质和商品属性,为碳排放权的顺利交易创造有利条件。要对碳排放权市场的主体资格确立统一的法律标准,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条件、程序和内容;制定碳排放交易所创建、运行和管理的统一规定等。

2.加快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

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参与主体法律登记、碳排放交易指标法律报告、碳排放量法律监测等一系列法律监管和保障机制,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依法健康运行。

3.制定完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体核算

办法。应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在组织营运边界设定、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确认、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和排放系数等方面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4.尽早出台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财务会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范文4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会计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低碳经济环境发展方式对传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提出挑战,同时也为碳会计的理论、制度和实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一、碳会计学的基本内涵

作为环境经济学与会计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全新的生态会计科学,碳会计通过充分强调碳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并赋以价值和价格,对其损耗予以补偿,从而使企业的责任向社会延伸,迫使企业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考虑。制定财务报告规则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对排污权、碳会计及披露、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会计等专题愈益关注,而一旦企业财务报告规则中加入气候变化因素,相关上市公司的市值会相应发生变化,拥有碳资产的上市公司将被投资者给予更高的溢价。“碳排放权”(carbon right)已成为有价的实质商品,不但是产业重要的“生产投入”(production input),同时也是产业的重要“资产”(asset)。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应当作为生产要素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

目前,在国际层面支撑低碳经济环境发展已有一些较为成熟的机制。在碳市场、碳交易中主要采用的一些协议或规定有欧洲排放贸易计划、碳减量承诺(carbonReduction Commitment)法案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一) 欧洲排放贸易计划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建立的,意在有效降低减排成本,统一欧洲碳市场。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其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EU ETS(欧洲排放交易体系)。航空公司超过免费额度的,须到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额度。

(二) 碳减量承诺法案

“碳减量承诺”(Carbon Reduction Commitment)将强制要求大型商业及公共机构,如银行、超商及量贩店、连锁饭店业、大学院校、政府机关、大型地方行政建筑等等,强制执行以拍卖方式为基础的总量管制排放交易机制(capand trade),降低能源及电力使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该机制将针对“气候变迁协议”及EUETS范围以外的排放源进行管制,可涵盖全英国约10%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当于每年约5100万公吨二氧化碳。“碳减量承诺”机制预计将在2010年开始实施,估计在2020年时,可减少至少400万公吨二氧化碳。

(三)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倘若一家美国企业要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在本土通过技术改造减排1吨,成本为54至81美元;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CDM合作,购买1吨后者在其帮助下通过技术升级减排的二氧化碳,目前价格约为7-8欧元。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会选择哪种方式也就一目了然了。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Reduction),1CER等于1吨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对于需要考虑碳资源影响的中国企业来讲,目前在碳市场、碳交易中可以参考的规则是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一种灵活机制,也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中唯一可以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进行合作的机制,是用于帮助发达国家以最低成本来实现温室气体限控和减排义务的机制。中国企业大都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项目,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目前碳交易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合同的一方直接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购买碳减排量,如2005年6月,我国甘肃黑河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签订了十年期的《减排抵消额购买协议》,运作了中国乃至亚太地区第一个水电CDM项目;另一种是投资于提高能效的项目,在排放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建设减排项目,实现的碳减排量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作为其投资收益。CDM项目的完成需要一个复杂的程序,这个周期包括七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排放减量权证(CER,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

二、低碳经济条件下碳会计实务的发展

目前,碳会计实务主要涉及的领域有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的相关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其中碳会计的核心发展问题,就是在低碳经济环境下,要按照会计原则,对“碳”进行合理的核算与管理。因此,对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也成为低碳条件下碳会计发展的最重要内容。

(一) 当前碳会计财务处理的主要规定

2005年10月中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由具体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CERs收入是从温室气体减排资源衍生出来本属于国家的收入,但企业可以因开发CDM项目从国家取得的部分收入。因此CERs收入更符合政府补助的性质,收入确认时点应为

取得DOE确认。与之相对应的成本主要由两方面构成:项目自身的减排增量成本(直接成本)和项目的交易成本(间接成本)。其中项目的交易成本是指CERs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为完成转让CERs交易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寻求项目成本、项目文件开发成本、谈判成本、合格性审定成本、登记成本、监测成本、核实成本和收益提成。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了《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要求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明确了企业CERs收入与国家的分配比例。至于CER的所代表的权利,企业会计准则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将碳排放权指标定义为指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但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如西欧碳信用额交易市场为全球CERs的交易者提供了交易机会和国际市场参考价格。它还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碳减排交易合同通常是一种远期交易合同,其交易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碳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及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如欧洲碳基金、日本碳基金,或者开发银行或者投资银行,其以盈利为目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纪业务的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取得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且该金融资产应属于衍生工具。按此标准来看碳排放权更像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

总的来看,当前公认会计准则缺位使得与碳排放权有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排放配额远期买卖合约的会计处理存在一些差异。从会计的确认来看,碳减排量作为一种资产来处理认识是比较统一的,但关键是确定为金融资产、存货、无形资产上有一些分歧;从会计的计量来看,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计量价格后续资产的计量模式与资产相对应的排放义务是否属于负债并如何计量等一系列问题也仍未有效解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里目前也还未有权威的指导,下面从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角度予以分析。

(二) 有关碳减排权的会计确认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曾经于2004年12月颁布过IFRIC 3排放权(EmissionRights)(后又于2005年6月撤销),旨在指导参加减少气体排放计划的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IFRIC3中,很明确地指出参与排放权计划的主体应将政府发放的排放权配额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其限排义务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确认为负债,这种排放权负债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按市场价值计量。如果企业取得的排放权低于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部分应作为政府补助(IAS20-政府补助),在排放权项目期间分期计人当期损益。但这种处理方法导致确认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计量、负债却以市价计量,二者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这可能是导致IFRIC3最终被撤销的原因。而在国内,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会计工作者也有认为碳排放权是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不同看法。一些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界定为无形资产。但另有一些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是金融衍生品,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事实上,我们认为,由于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会计确认不能够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

(三) 有关碳减排权的会计计量问题

在明晰了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后,则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可以这样处理:即对于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对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进行摊销,这部分摊销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而对于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当然,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排放限额,虽然企业的取得成本为零,其初始计量价值也为零,在资产负债表内无须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无偿取得的限额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作为表外信息进行披露。

三、碳会计学的发展前景展望

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未来经济发展方式从传统粗放型向低碳转变,是中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主线。把握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并加以深入剖析,能有效解决传统会计学与低碳经济社会环境的兼容性问题。事实上,碳资产除了收益方面,还有支出方面,只不过目前中国只享受着减排权利,不承担减排义务,所以带给中国企业的可能是更多的资产和收益。但当这种局面改变时,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承担相对应的义务是必然的,一部分企业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行减排和花钱购买排放配额的选择,气候的变化最终会给企业带来资金支出的问题。总之,低碳经济的发展催化出了碳会计的概念,碳减排交易活动的普遍性又推动了对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相信在这个领域,将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际方面都会有更准确的理论和指导原则产生出来,以解决目前企业在实际处理上无标准可依的局面。

同时,值得注意的还有,虽然我国在碳会计问题的理论和实务上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FASB、IASB等已经渐成体系的环境财务会计规范相比,中国则处于规范零散性的起步阶段,尚有较大差距。未来,在探究碳会计理论和制度时,须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快实现环境财务会计体系与FASB/IASB的逐步趋同,为中国碳会计的体系构建奠定相关基础;二是着眼于准则体系的前瞻性,积极研究与碳会计规范相关的配套准则,提高各个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三是培育碳会计所需的公允价值规范及其市场环境。总之,有关各方应高度重视低碳经济环境下碳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变革和发展问题,最终形成低碳经济环境下,适应和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碳会计理论和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气候变化拟入会计准则,145家中国境外上市公司或受影响。《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8月17日。

刘秀凤:什么是碳交易?《中国环境报》,2009年4月17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范文5

关键词:碳排污权交易机制;欧盟;构建

一、欧盟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地位

碳交易作为国际应对气候变暖的主要手段,从诞生之日起便备受瞩目,而碳交易市场作为碳交易的载体更是有力地推动着碳减排指标的灵活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达成。

2006年交易所经手的碳交易量达5.53亿吨,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占82%。2006年,全球排放贸易额达280亿美元。据国际排放交易协会最新数据,2007年碳交易市场交易额超过700亿美元。据碳监测机构于2008年5月23日的分析预测,如果美国加入碳交易行动,则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2万亿欧元。

欧盟在探索碳交易方面,无论是交易规模、融资途径,还是环保技术和交易制度创新均为先行者。早在2003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便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交易量和成交金额一直居世界首位,并稳步上升。据统计,2005年,欧盟碳市场交易量已达3.21亿吨,碳交易金额为79亿美元;2006年,交易量快速上升为11亿吨,世界银行的《碳市场现状与趋势》报告显示,该年全球碳交易总额300亿美元,欧洲排放权交易就占到了244亿美元。目前,欧洲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也是最活跃的碳交易市场。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成熟经验

欧盟ETS运行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原因主要可归于以下几点:

首先,以法律为依托,明确管理的主体、规制的对象、交易程序、监控体系和法律责任,并将结合现实需求不断细化和扩展。

2003年10月25日的2003/87/EC指令(即排放交易指令)生效。欧盟共了跟ETS相关的文件共有接近二十份,如《在项目机制下建立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制指令》和《关于指令附件三国家执行标准指导意见》,其他欧盟成员国也相继了相关联的若干文件,如《英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制》和法国的《2005-2007第一阶段配额分配国家计划》等。可以说,这些法律文件的涵盖面是广泛而且全面的,对配额的分配、执行机制、跟踪监督到处罚措施都有详尽的规定,这为碳减排提供了依据,也为碳交易拓展了广阔空间。

其次,建立透明、合理的排放权分配机制,对纳入限额排放体系内的企业规定一个排放配额。从免费发放到探索以拍卖形式出售的排放许可证,体现了对机制缺陷的及时修正。

为实现欧盟在2020年前,让碳排放在1990年的标准上减少20%的目标。在欧盟内部,由各成员国负责计算决定各国的配额总量,但为了防止各国任意增加不必要的配额,各国需要提交国家配额计划(NAPs),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减排目标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各国具体情况、听取公众意见之后做出审核。欧盟中央管理处(The EU Central Administrator)负责对欧盟成员各国的国家配额计划进行审批,并运用“欧盟独立交易系统”(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对那些燃烧超过20兆瓦热功率的大型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源的二氧化碳交易进行监测和管理。

在无偿且过多地分配排放配额的方式一度使碳交易遭遇“寒冬”之后,欧盟正在逐步尝试为碳信用积分制定更为合理的价格。2013年起,欧盟将尝试让部分企业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和转让碳排放权。

再次,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促成了碳交易的顺利发展。根据欧盟的指令,如果在一年以内,企业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超过其分配或购买到的数额,企业将受到经济惩罚:第一阶段(2005年至2007年)40欧元/吨,第二阶段(2008年至2012年)100欧元/吨。罚款都远远高于7~20 欧元/ 吨的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价格,因而促进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继而繁荣了碳交易市场。

目前,欧盟委员会就已宣布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系统”将进入第三阶段,即在2020年前,欧盟能源和制造部门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碳减排目标。同时还积极探索将“碳排放配额交易系统”覆盖的工业部门扩展至包括化工和铝加工在内的其他行业,以拍卖方式购买和转让碳排放权,并将逐步降低作为例外(Opt-out)无偿获得碳排放权的比例。

最后,有以伦敦为中心的为数众多的交易市场,欧洲气候交易所(ECX)、北方电力交易所、未来电力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这些交易平台为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三、谋篇布局――建立我国碳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具体方案

1.以法规形式确定碳交易的规则及程序

依据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吸收他国成熟经验,采用国际既定规则,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去粗取精的修改,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排污交易实施条例》,专章规定碳排污权交易相关内容,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管理等内容,指引、规范、保障和促进碳排污权交易的开展,系统规定碳排放初始权的分配机制、参与主体资格、交易规则及程序、对市场的监控管理、超额排放的法律责任,与《京都议定书》接轨,抓大放小以争取国内与国际的碳排放交易顺畅衔接,为继而在国内开展碳排污权交易,以及我国今后承担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2.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合理化

我国尚无国际减排义务,故暂并未以许可证的形式对本国的碳排放额进行分配。但环境容量的稀缺性已日益凸显,日后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逐渐承担国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碳排污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无疑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否拥有及拥有多少排污权直接决定着每个排污源的污染控制成本。为建立公正合理有效排污许可的分配机制,目前应致力于确定大气容量,科学计算并确定初始排污权所拥有的具体排放标准,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并进行有偿核发,并将所获资金作为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3.依托现有交易平台推进碳排放交易

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建立气候交易所,利用市场化手段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形成一个长期、持续的环保宣传教育载体与平台,有利于碳排放处理的规模化发展,同时也将促进碳排放配额的出让方以更加低的处理成本和更成熟的污染处理技术来满足市场的需求,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北京、上海和天津等环境交易所,但提供的交易都仍集中在节能减排的技术产权交易和环保项目融资领域,离规模化的碳交易尚有差距。

考虑到配额交易的价格波动性大,我国应加快二氧化碳排污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利用好相关金融工具才能够将价格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吸引包括普通公民在内的投资者。

4.政府部门正确引导与有效监管双管齐下

市场的形成既需要有可供交易的商品,又需要政策进行创造,政府依法进行调控和管理。所以政府部门应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及其运作,以建立严格监测考核体系,改进技术条件,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委员监测和计算方法保持一致,核证实际减排量。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尚且面临着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的障碍,导致很多项目因缺少国际交易操作规范知识而得不到联合国相关部门的认可。而碳排污权又不同于一般商品,其中CDM项目的确定需要经过项目识别、项目设计、项目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的实施与监测、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CER的签发等一系列复杂程序。即既具有常规商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又需要国内国际行政审批,不可控的风险巨大。这就要求政府改善工作方式,分行业、分项目类型加强指导,积极扶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审查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允许为项目开发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按照市场规律从项目成功开发中获得收益,激励咨询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加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并可适当将咨询服务机构的收益与项目的开发风险适当关联,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此外,有关部门应利用掌握的国内外信息和公共部门公信优势,经常举办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为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引导服务。

监督管理方面,应加大力度避免出现参与方弄虚作假,操作市场的行为,保证市场公正度和透明度,确保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

5.确保公众获得碳排污权交易信息

碳排污权交易主体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企业,如欧盟区域内的一些电力公司,有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银行类买家,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大宣传力度,晓之公众以利弊,使碳减排的意识深入人心,鼓励普通民众为自己额外的碳排放付费或购买碳排污权。稳定市场价格,交易成本和收益明晰化,最大限度地使包括个体、银行、基金在内的投资者参与,扩大交易范围,让碳排放指标可以像股票一样进行买卖,政府和环保组织也可予以适当购回,以实现碳的全面减排。

尽管当前金融危机蔓延全球,各国政府纷纷力求避免给公司带来额外负担,欧盟这一大力减排温室气体的宏伟计划也可能因此受阻。但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是发达国家对于已存在的体制弊端熟视无睹的必然结果,启示我们应当具备风险忧患意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和步骤更加不能有丝毫迟缓或阻却,切不可为了复原经济而对原本就不堪重荷的环境施以重创。

参考文献:

[1]任卫峰: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DB/OL].

[3]《碳市场现状与趋势》[DB/OL].省略.cn/chinese/content/carbonmarket_cn.pdf).

[4] [5]王 轩:欧美碳交易对我国气候变化应对能力建设的启示[DB/OL].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6]Press Releas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Emissions Trading: Commission Approves Last Allocation Plan Ending NAP Marathon,June20,2005.europa.eu.int. 2008-9-1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范文6

[关键词]碳关税;碳排放权交易;碳会计;事项法

随着世界减排形势的发展,欧美国家在2020年前后实施“碳关税”政策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大。中国做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制造业出口大国,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的全部排放指标的41%。碳关税的实行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排放权的交易;而另一方面,在国际市场,碳排放权的交易额已经开始迅猛增长。为此,在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AC-CA发表了题为《重要行业:面对气候变化报告挑战》的研究报告。报告申明,希望业界能够采用全球碳排放会计准则。因此,研究碳关税形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促进,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现实特征,对于认识碳会计的规律和其会计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碳关税”壁垒的形成及其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促进

“碳关税”指的是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这个概念的初衷,只是希望通过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该税,以促进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共同行动;同时希望在碳排放机制运行后,能够避免欧盟商品可能面临的不公平竞争。然而在金融危机的困扰下,美国于2009年3月宣布,将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随后又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美国此举的目得非常明确,欲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设置“碳关税”及其他环境标准等措施,阻碍他国高碳工业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使其不受外来同类商品的损害,形成绿色贸易壁垒,构筑以美国利益为主的新的贸易保护态势。

毫无疑问,在这种形势下,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9年底、世界银行管理的10只碳基金已经签订了15个减排购买协议,价值总额达到18.4亿美元。

因此,碳关税壁垒的不断发展直接导致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大力发展和不断丰富,也引发了相关的排放权会计问题。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发展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合作框架

1992年,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同时规定了三种补充’胜的市场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即联合实施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据联合实施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则是名单所列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各国根据国际合约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标,而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买卖该指标,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当排放限额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或成本过高时,可以通过买入排放权来缓解这种约束,或降低减排的直接成本。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包含碳现货交易和碳衍生品交易两大类。

1.碳现货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配额的交易。买家在贸易体制下购买由宏观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1的减排额,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欧盟配额。二是对CDM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这种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远期交易,其中,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签订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碳排放交易权。同时,已发放的碳排放权在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者、基金以及保险公司等)的参与下形成各项金融交易,如,金融机构通过提供结构性产品来满足使用者的风险管理需要;或通过提供担保(信用增级)来降低远期产品的风险、

2.碳衍生品交易。基于各类碳排放指标与环境变化指标(比如天气等)碳金融机构开发了一揽子、系列化的交易产品,用于风险管理与结构理财,主要的产品就是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碳衍生品,如全球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所NYMEX组建了“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权期货、期权和互换合约,澳洲气候交易所与澳洲证券交易所亦于2009年初推出碳期货。

欧洲的碳交易市场发展得比较快,因为在《京都议定书》指导下已经有十年的经验,所以比较发达。在美国目前超过一半的州已经有了碳交易市场,发展中国家碳衍生品的场内交易也开始了,目前印度已开始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碳排放权中的会计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已经成为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随着其交易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碳会计制度变得十分重要。会计急需对这种交易关系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和报告(mon,U.Sama,2007)。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缺乏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紧迫的会计问题。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要素归属

排放权应属于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项资产的确认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从实务的发展来看,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供交易的重要的经济资源,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与此同时,在交易正常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应该能够流入企业,碳排放权在核准或取得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应成本也能可靠计量。所以说,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可以确认为企业的资产。Johnston etaI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对公司的排放权具有价值正相关性(周志方等,2009),表明对投资者而言,其更多地是将排放配额视为一项资产。

从现货实务来看,排放权的交易往往是跨年度的。因此,排放权属于非流动资产’。排放权虽然有金融中介的大量参与,但因为《会计准则――金融工具》规定,金

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而排放权不是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应该属于无形资产。该观点代表了我国学术界的大部分观点,如邹武平(2010)等的研究。

从期货实务来看,排放权交易有时又形成衍生交易。这使得排放权商品具有不同于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流入方式。因此,排放权的后续计量应当反映这种经济利益获取的多样性。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问题

1.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对配额的交易中,拥有配额的一方,以其获得配额所支付的可归属支出作为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在对项目的交易中,项目只有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经过核准后才能获得碳排放交易权。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主要发生以下费用:项目开发中介的服务费用(包括制定项目开发方案、估计项目减排量、起草项目文件等)、经营实体项目审定费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费用、行政开支和适应性费用、经营实体核实核证费等。因此,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进行计量。

2.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企业在持有碳排放权期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它有自己的交易市场,因此可以从碳交易所持续可靠地取得其公允价值。对于将排放权作为投资品的公司,按照决策有用性的会计信息目标的观点和相关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排放权的期末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反映。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等到出售该项碳排放权时,再将其转入当期损益。也有公司拥有碳排放权但并没有打算作为投资获取投资收益,这时,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

碳排放权的这种选择处理方式,可追溯于美国事项法的会计处理惯例(强殿英、文桂江,2010)。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乔治・索特教授提出了事项法会计。索特教授认为,事项(Events)是“对某一行为多种特征可实现的观察”。该法主张采用多重计量属性,会计报告应该提供以事项为主的信息,信息使用者通过自行加工处理满足决策需要。这样,排放权交易的会计信息既可以反映交易实质,又有利于使用者作出符合经济事实的决策,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效率。

(三)碳排放权的报告

随着减排问题日益提上各国国家战略的高度,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越来越重视企业关于碳排放方面的报告,低碳经济下企业财务报告必须披露碳排放的相关信息。已有研究显示,有关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能引起股票市场的财务反映,具有正的股票效应(邬展霞,2009)。减排行动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必定会引起更积极的股市效应。因此,完全可以在附注中单独注明,CDM项目基本情况、碳排放权计价采用的方法、碳排放权的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权获得时间以及现行价值等信息。

低碳会计报告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传统会计报表中增列低碳会计项目和附注中增加低碳会计信息,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存货一碳含量,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碳消耗费用,在附注中对报减碳项目、产品含碳比等信息;二是单独报告,即提供单独的低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信息。不论采用何种形式,企业都需要提供诸如能源消耗强度、低碳资金投入率、低碳资金销售比、低碳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低碳管理绩效。

碳会计的相关问题还很多。2010年8月20日的中英低碳发展论坛上,世界资源研究所能源和环境项目中国项目主任Deborah Seligsohn女士指出,科学地测定碳排放的量,是碳交易系统的前提,也是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工具(宋冰,2010)。因此,碳会计一方面需要用于碳交易,同时也会对碳交易之外的碳管理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在排放权的现货与期货交易中,与此相关的抵押或保证金的处理、在信息披露中认知度和价值维度方面的统一和规范,仍然是有待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高兴霞“碳关税”壁垒的立体透视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0(4)

[2]强殿英,文桂江构建企业低碳会计体系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0(8上)

[3]宋冰发展碳交易需要好的测量工具――专访世界资源研究所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项目中国项目主任Deborah Seligsohn[N]第一财经日报,2010-8 25(C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