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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认识范文1
关 键 词:金融;学科建设;优势特色;交叉培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69-03
一、 各高校的金融学科建设要契合自己的办学目标定位
现代金融的发展迫切要求金融学科的动态发展, 金融学科的定位必须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金融学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学科,其内涵和外延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20世纪初,金融学主要包括货币、信用和银行三个方面;后来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又加入了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货币体系的调整、重组,资本市场理论获得发展;当今,金融创新和表外业务增长,金融风险规避与监管理论兴起,金融学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丰富和拓展。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市场化与金融电子化已成为金融实践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金融实践发展推进金融理论研究领域也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表现为:研究对象的开放性、创新性与学科综合化,研究视角微观化,研究方法和手段数理化、模型化。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给金融学科建设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金融学科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用立意高远的战略眼光, 动态地把握金融学科体系的真实内涵,拓展与更新金融学科领域的内容,对金融学科建设进行准确定位。
金融学科建设的定位应与办学目标的定位相一致。高校的办学目标定位有多层涵义:一是办学层次的定位。 如高校把自身定位为全国乃至世界一流的综合性大学或定位为富有地区、 具有行业特色的学校,其学科建设的定位必然不一样。二是学科性质的定位。很明显,将院校办成诸如财经类、师范类、农林类、综合类或其他性质的院校,与之相适应的学科建设在性质定位上是不同的, 在确定的学科性质范围内的学科建设目标、 方向、 重点无疑不同。三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由于经济社会对金融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 综合化的, 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也是多层次、多类别的。如金融本科、硕士、博士层次,或如学术型、 管理型、 技术操作型等金融分类人才培养等。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金融人才, 学科建设的布局重点、 分类人才培养科学衔接和比例构成是不同的。学科建设是学校的根本性建设,其准确定位无疑应契合办学目标。
二、走出“社会需求”的认识误区,找准金融学科建设的落脚点
金融学科建设以“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为其基本的原则。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往往陷入“社会需求”的认识误区:将“社会需求”简单等同于“市场需求”,导致学科建设上追求短期效益和短期目标;将学科发展的社会需求混同于就业“热点”,将优势学科与优势专业混同于“热门”专业,脱离自身实际,热衷于热门专业,盲目跟风、趋同,导致人才培养低水平重复和单一化,造成的人才市场供求结构的失衡与扭曲现象,最终使其原有的某种优势特色的学科或专业严重滑坡甚至消失。因此,我们应该走出误区,真正找到金融学科建设的落脚点。
一是学科建设必须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但绝不意味着学科建设一味追求短期效益或短期目标。恰恰相反,确立学科建设的目标必须放弃对短期效益的追求,应树立高层次、高水平、综合性的目标价值取向。就金融学科而言,应注意紧跟金融学内涵上深化和外延上扩展的动态,以学科的综合、交叉为指导思想,根据学科的内在联系构建金融学科体系,做到金融基础学科宽厚、主干与重点学科突出、优势特色和新兴交叉学科发展迅速。
二是遵循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原则,要求金融学科建设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持续性。既要满足、服从于社会现实需求,又要超越其现实需求。这不仅因为“社会需求”比“市场需求”要宽泛得多,而且因为社会需求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变化之中,它不仅仅显现为现实的社会需求,还隐藏着潜在的社会需求。还因为金融基础学科在短期内难以体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带动金融经济发展的长久利益和金融学科的根本建设来看又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或停留在就业“热门”专业这些外在化的现实需求上,就很难应对科学技术发展、金融经济周期变化等对金融人才多元化的、动态的需求,无异于无为地受市场牵引、被动地适应社会需求,忽视了对社会需求尤其是潜在的、具有拓展趋势需求的挖掘、引领和创造,难以抓住社会需求链条,无从发挥学科建设适应社会需求的整体效应。
三、认识现代金融学科的“学科群”特征,着力打造金融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
金融学科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它是由一个“学科群”组成的。现代金融学科的“学科群”特征,要求金融学科建设上有重点、有层次的推进,以最终体现金融学科发展的全面完整和真实有效性, 而首当其冲地是打造重点学科尤其是优势特色学科。
(一)合理学科布局
明确区分金融重点学科与一般分支学科, 着力进行三级重点学科(院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的递进建设, 使金融重点学科的布局形成金字塔式结构,形成相互配合和支撑的态势,并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带动其他分支学科建设。
(二)以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为龙头
金融科技认识范文2
一、欧盟会计协调的战略转变: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适应从经济一体化走向政治一体化的国家间联盟进程的客观需要,欧盟(eu)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致力于内部会计协调,并在不同时期对协调战略作出了富有现实意义的调整。如早期的欧盟会计指令(eu directives),20世纪90年代的会计咨询论坛(accounting advisory forum,aaf)等。但这些协调措施均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也阻碍了欧洲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更不适应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要求。“因此,欧盟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并被大多数证券交易机构认可的会计准则,而此时再在欧盟内部进行会计协调,不仅面临较大的阻力,且成本巨大,在国际上被认可也不得而知。”(赵向东,2004)
正当欧盟进退两难时,成立于1973年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全球的影响却不断扩大。2000年5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对iasc已完成的40项核心准则中的30项通过了评审,并将其推荐给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iasc所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及其解释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和认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将有可能接受ias。这就意味着在国际资本市场上,ias将成为国际公认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标准,而iasc也可能成为被认可的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者。欧盟认识到,要建立自己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自己的会计准则,成本很高。而基于原则导向的ias与欧盟会计指令之间的差距并不大,较易与欧盟各国的会计相协调。而且,由于欧盟一直积极参与ias的制定及其他活动,ias实际上已经充分考虑了欧盟的利益。①因此,欧盟决定:与iasc合作积极推进会计国际趋同。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13日了题为“欧盟财务报告战略:未来走向”的建议文件,表示打算提交欧洲议会立法讨论,强制性要求在欧盟上市的公司最迟于2005年采用ias编制合并报表。由此拉开了欧盟接受ias的序幕。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规章草案,拟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级会议审查。草案要求所有已在欧盟国家上市的约7000家公司(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2005年之前按照ias编制合并报表,并建议在2007年前将这种要求扩展到所有拟在欧洲上市的公司。此外,允许成员国自主决定是否要求本国的非上市公司采用ia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单独的财务报表。2002年3月12日,欧洲议会以492票赞成、5票反对、29票弃权的绝对优势批准了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同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的规章草案在欧盟理事会上获得通过。紧接着在7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2002号决议”,为ias/ifrs②在欧盟的实施彻底扫除了法律障碍。至此,欧盟正式决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二、欧盟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认可机制及其特点
欧盟对国际会计准则并不是毫无保留、无条件接受的。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6月的建议文件中就提出了在政治和技术两个层面建立欧盟的认可机制(eu endorsement mechanism),以监督ias在欧盟国家的执行,保证ias能够为欧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提供一个恰当的基础。在2001年2月的规章草案中建议成立一种新的欧盟机制“评价ias并使它们在欧盟使用获得立法的批准”,该机制通过建立会计监管委员会(arc)在政治层面上运作,以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国际会计准则的使用。欧盟委员会仿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对ias有条件认可的方式而实行了双层认可机制。
第一层次为技术层次,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efrag)负责。efrag成立于2001年6月,是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由欧洲会计职业团体、财务报表编制者、使用者、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的独立的民间组织,它代表会计职业界、股票交易所、财务分析师以及相关企业的利益。efrag的主要职能是:第一,以事前介入的方式与iasb广泛接触,积极参与其准则的制定及其他活动,确保iasb在制定准则时充分了解和关注欧盟所提出的重大会计问题,维护欧盟的利益。第二,为欧盟委员会接受采用个别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专业评估与咨询,就是否予以认可和采纳提出建议,同时协调欧盟内部有关使用ias的利益团体的意见。efrag的技术专家组(efrag technical expert group,efrag-teg)则在具体技术层次上给予欧盟委员会有关认可ias的决定和建议。
第二层次为立法层次,由欧洲会计监管委员会(accounting regulatory committee,arc)负责。arc是欧盟委员会根据1606/2002号法令成立的会计监管机构,由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各成员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派代表组成。efrag负责向arc建议是否在欧盟范围内认可某项国际准则,而arc在立法层次上负责审批efrag提交的采纳建议及具体时间表。如果efrag反对采纳某项国际准则,立法层次也将反对;如果efrag主张采纳,而立法层次予以反对,那么立法层次必须提出并证明其理由,而efrag则必须寻找替代方案。欧盟委员会将根据arc每次会议讨论的结果命令采用那些准则。
另外,银行咨询委员会(the banking advisory committee,bac)也在认可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bac代表了欧盟金融业的利益,在efrag-teg中具有观察员的身份。报表编制组委会则是bac下设的技术专家组,主要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为了确保银行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bac就ias中与现有银行业及银行制度中相冲突的部分给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最为典型的是其反对实施ias39,所以这项准则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完全认可。
三、欧盟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认可程序:以金融工具准则为例
不论从政治上还是从法律上,欧盟都不可能将准则制定权授予欧盟无法施加影响的民间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即重组后的iasb。欧盟认可ias的程序和机制,反映了其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改、谋求对准则的制定权以维护自身利益。这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认可和协调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早期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主要有两项:《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ias 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对于前者,iasc从1984年就开始探索,对于后者的研究也从1991年就开始了,1995年6月了ias32(1996年1月正式生效)。随后,因为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要求iasc在1998年以前完成一套适用于国际资本市场的“核心准则”。iasc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于1997年做出了决定,在1998年必须完成一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便在统一的金融工具准则出台前使用,这就是《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因此ias39自诞生之初就充满争议。2001年7月,iasb宣布启动ias32和ias39修改项目,并成立了ias39应用指南委员会(igc)作为这一领域的咨询机构,该委员会制定了长达200页的《ias39应用指南》。2002年6月20日,iasb了《修改ias32和ias39》的征求意见稿,并承认无法对金融工具准则中的问题全面重新考虑,只要存在混合计量基础,金融工具准则势必存在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希望通过这次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相关指南、消除准则内部的不一致。2003年3月,iasb“首开先河”召开了一系列针对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圆桌讨论会,就修改项目的170多份反馈意见同各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二)欧盟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认可
虽然欧盟于2002年7月通过了第1606/2002号法令,决定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但在关键的金融工具方面态度一直比较强硬。欧盟会计监管委员会在2002年7月建议从2005年1月1日开始采用的具体国际会计准则中,就不包括ias32和ias39。2003年7月,欧洲财政部长理事会(ecofin)经过讨论后也认为ias32和ias39暂时不适合于欧洲,并建议欧盟委员会敦促iasb及时、高质量地完成修改工作。欧盟委员会敦促iasb、银行业和保险业“采取更积极的行动,开展更广泛的对话,以取得各方都能接受的成果”。随即,欧洲会计监管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一致表决通过采纳除ias32、ias39及相关的解释第5、16、17号之外的其余所有国际会计准则(但不包括ifrs)及其解释公告(sic),并建议欧盟委员会对其加以认可。2003年9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了所有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ias32和ias39及相关指南除外)在欧洲使用。这样,修改金融工具项目成为国际会计准则项目中最令人瞩目的部分。
除了欧盟同iasb在准则制定上的利益之争外,单纯从技术角度分析,ias32和ias39无论从质量上还是应用的其他考虑上,同欧洲实务界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欧盟将其排除在外,也是成员国的呼声(法国就向arc提交了他们认为其中存在问题的报告)。
2003年12月,iasb经过理事会上14次讨论后正式了上述两项修改后的准则,但修改后的ias39一就遭到了欧洲中央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的强烈批评,焦点集中在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和套期会计问题上。按照修改后的ias39,会计主体有权指定对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这就是“公允价值选择权”。欧洲央行等监管机构反对这种激进的做法,认为公允价值选择权不应毫无节制地适用于所有金融工具,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被滥用,进而会误导信息使用者。欧盟同iasb在金融工具准则方面的矛盾再次浮出水面,也暴露了该准则在技术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针对欧洲央行等机构的反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iascf)受托人主席保罗•沃克2004年2月出面任命了由欧洲金融和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组成的、为iasb提供咨询的“金融机构相关会计准则欧盟咨询组”,以寻求协调一致。根据欧盟监管机构的意见,iasb于2004年2月21日通过了进一步修改ias39的原则,决定对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条件进行限制。iasb主卫•泰迪(david tweedie)2004年9月也强调,尽管iasb认识到欧盟认可所有iasb准则(包括ias39)所面临的挑战,但是对iasb准则的部分批准采用,将面临破坏准则内在完整性和一致性的风险,并将使得准则的一致运用面临更多的困难。
欧盟会计监管委员会(arc)2004年10月1日投票通过了ias39在欧洲的采用,但前提是进行两项修订:1.禁止将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于负债。因为这与欧盟第4号会计指令相违背,此项修订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公司都必须遵循,也希望iasb于2004年12月前予以修订。2.允许对基于投资组合的核心存款的利率套期采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但是,此项修订并非强制性,欧盟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遵循。2004年11月,欧盟委员会采纳arc的建议,在宣布采用ias39的同时,拒绝采用其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和套期会计的规定,这一决定后来被人们称为两项“例外”。③欧盟负责境内市场和服务的委员查理•麦克里维希望iasb能在2004年12月份解决ias39的公允价值选择权问题,在2005年秋季解决套期会计问题,并声称(欧盟)将不惜一切代价避免这些重要问题的拖延。这无疑给iasb早日解决ias39有关问题敲响了警钟。随即,欧洲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有保留地采用ias39。
针对欧盟的意见,iasb于2005年6月16日了对ias39的修改,对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做出限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负债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损益:(1)持有待售的金融资产或负债;(2)用公允价值计量会消除或显著减少计量不一致性的金融工具;(3)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除非嵌入工具无法显著改变相关现金流量);(4)根据企业管理层管理和评价某一资产、负债组合或资产和负债共同组合的方式,而不是根据资产或负债的性质被指定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2005年7月8日,欧盟各成员国在arc会议上全体一致接受了对ias39中公允价值选择权规定的修订。这次,arc已向欧洲议会宣传了修订内容,使之没有做出反对意见。2005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批准采用iasb新的对ias39的修改,认可了其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的部分,从而迈出了消除金融工具国际准则“例外”的重要一步。同时,修改还得到了欧洲央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支持。对于仅剩的套期会计“例外”,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的委员查理•麦克利维表示,将尽快与iasb共同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启示与建议
2006年,我国建立了与ifrs“实质性”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创造了一个既坚持
(一)欧盟对国际会计准则实行双层认可机制,完全是基于自身利益作出的理性选择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统一会计准则的应用是大势所趋。但是,国际会计趋同之路漫长,ifrs的制定过程也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的过程。作为多个国组成的多元利益共同体,欧盟必须确保自己的意见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双层认可机制充分体现了欧盟维护本地区利益的出发点和目标,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理性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利益多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为保障各方利益,我国应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借鉴欧盟的做法,建立相应的机制对ias进行全面的认可。“与欧盟相对比,尽管我国掌握了更大的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纳权,但却支付了更高的准则制定成本”(汪祥耀、李连华、姚?F霏,2006)。因此,我们应该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在促进会计准则趋同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包括利用iasb会议的开放机制增加发言权、积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争取在各个层面上提高我国在ifrs制定中的影响力,以维护国家利益。
(二)欧盟的认可程序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架构,并显示出了高度专业性和广泛性
由于实施ias涉及到成员国各方面的利益,欧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组织架构来进行保障。欧盟委员会在认可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它将iasc制定的ias交由efrag和arc进行研究、审核;同时,又将有争议的内容转给欧盟理事会仲裁;最后,再将认可的ias提交欧盟颁布实行。2006年10月,欧盟就认可程序又新增了欧洲议会环节。而更为重要的是,欧盟依靠efrag、arc、bac等专业性机构对ias进行评审,而这些机构吸纳了各相关利益集团的专业人士,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各专业机构之间各负其责,又相互制约、支持与监督,在整个认可程序中并无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机构。即使是在整个程序中居于中心的欧盟委员会,本身对争议也无决断权,而是按既定程序提交欧盟理事会投票表决。欧盟委员会广泛听取、充分尊重efrag的专业建议并提交给arc,授权arc检查ias与欧盟现有的会计基础是否相适应;然后,arc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此做出报告。efrag在整个认可程序中承担的任务最多,起决定作用,但它也受到来自欧盟委员会、arc和bac方面最多的制约和监督。
目前我国准则的制定并不是直接对ifrs进行逐项认可,而是在独立制定准则的过程中考虑是否采纳ifrs的相关内容,并通过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技术层面征询意见、财政部在立法层面负责。当前条件下,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经验,从相关机构和不同利益集团组织中选派熟悉ias及相关知识和业务的专业人士,组成不同的专门机构,各负其责,既相互支持,又互相制约和监督,从技术、政治、法律角度对ias进行认可。对于适合我国的应尽可能采纳;对于与目前会计环境不适应的,建议由专业机构研究后找出替代方案。总之,尽管双层认可机制也引发了争论④,但从欧盟与iasb就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协调的艰难历程可以看出,欧盟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改,并使其尽可能充分考虑欧盟的利益。这种基于自身利益保护的严格、规范、专业的认可程序和机制值得我国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 赵向东.《欧盟会计协调及其本质》[j].财会通讯(综合),2004,7:74~75.
[2] 杨顺华,杨海濒,沃夫冈•米勒.欧盟认可国际会计准则程序透视[j].财会月刊(理论),2006,3:51~52.
[3] 郝振平,卢彬彬.欧盟会计趋同的措施及其借鉴意义[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6,3:26~27.
[4] 王军.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会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效能[j].会计研究,2006,3:3~9.
[5] 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国际协调及国外相关组织近期工作动态.会计研究,2004年第11期至2007年第3期.
注释:①相比之下,欧盟对于美国会计准则并不能施加任何直接的影响。若采纳以规则为基础、详细而具体的美国会计准则,就必须对欧盟内部的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培训。
②2001年3月8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会议上,iasc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宣布正式启用重组后的iasc新框架,决定iasb从2001年4月开始运作,标志着1973年成立的iasc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国际会计准则(ias)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由现行有效的ias和新的ifrs共同组成。
金融科技认识范文3
1 课证融通,双轨递进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
1.1 操作型会计人才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我国会计行业的现状是:建成了层次分明、各司其职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即以《会计法》为主、以相关会计法规为辅的会计法律体系,包括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方面,满足了会计工作的需要,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和可信性;形成了以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构建了国际趋同、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会计方法选择上突出渐进性、稳健性和适用性,在会计国际化协调过程中,采取谨慎、适用为主,分步到位的原则,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一致;建立了刚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会计人员管理上,建立了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制度、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等一系列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但是,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会计人员层次结构不够合理,技能操作型会计人才短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学历水平偏低,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会计从业人员的比例偏低,使得许多完善的会计方法与科学的会计技术在实施时大打折扣。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既具备专业技能,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与人格品质的会计人才。因此,培养适应社会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会计专门人才是会计教育的主要目标。
1.2 人才培养规格与用人单位的需求有差距
一些高职院校在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定位过高,会计教学中不同程度存在重理论、厚基础、宽范围、面面俱到,学校在人才培养中付出了艰巨的劳动,而大多企业招聘会计、审人才的条件之一却是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根据对企业的调查,发现企业对会审人才的要求与学校对会审人才的培养,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以至于会计专业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用人单位的需要,用人单位埋怨毕业生眼高手低,动手能力差,只有经过培训及历练才能胜任相关会计工作,导致单位用人成本增加。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这无疑与高职会计人才培养模式有一定的直接关系。
1.3 专业课程设置结构不够合理
当前相当的高职院校会计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还没有真正形成与专业知识的必需性、操作的技能性的操作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结构体系,理论课程偏多、传统模式的会计专业的课程偏多,导致培养的学生在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技能上出现重理论、厚基础、宽范围,面面俱到,而专业操作技能不扎实的现象。
1.4 缺乏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考评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实践教学主要有实验实训、专业实习、顶岗实习及毕业论文等形式。近几年在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方面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开设实验实训课程的广度不够;欠缺校内实训的岗位情景和职业氛围;尚未充分显现校企共同合作参与的深度和成效,顶岗实习的评价方法多以学生在实习结束时上交的总结报告及实习单位的评价作为评定的依据,过程的管理和考核内容欠全面和细化,评价体系有待完善。
2 课证融通,双轨递进会计人才的培养模式
课证融通,双轨递进会计人才的培养模式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以职业素养及岗位能力培养为目标,专业课程设置结合职业考证课程教学,推行一中心,双轨制,三注重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一中心是指以强化会计、审计人才的职业技能训练 为中心。
双轨制 是指实践教学过程中,建立系统化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基础技能实训岗位模拟实训会计综合实训专业实习 企业顶岗实习等主要实践教学环节,采取会计、审计手工处理能力训练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信息化处理能力训练双轨并行方式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三注重是指:
(1)设定人才培养目标时注重基础性。人才培养的就业面向基层;人才培养的层次为最基础的操作型专门人才;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的选择注重基础性。这种广覆盖、低重心的就业准备、就业策略便于会计专业毕业生很好地切入竞争异常激烈的就业市场。
(2) 配置人才培养资源时注重开放性。人才培养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学资源的质量。在配置人才培养资源时奉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策略,通过利用外系、外校、外单位等资源,以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
(3)人才培养的过程注重实践性。会计是一个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注重操作性、实践性,通过构建岗位认知实践专业技能单项实训专业课程实训岗位模拟实训综合实训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等为主线的实践教学体系,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3 课证融通,双轨递进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与职业面向
课证融通,双轨递进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财务部门、管理部门的出纳、会计、收银员、统计员、内部审计员等岗位,旨在培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熟悉出纳、报税、成本核算、会计、审计等岗位业务,熟练掌握现金收支、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成本核算、年报审计等日常经济业务处理的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手工账务处理及会计电算化操作技能,能胜任出纳、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有职业生涯发展基础的高素质操作型会计人才。
4 课证融通,双轨递进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体系
金融科技认识范文4
关键词:创新链;科技金融;结合路径
技术创新链是指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通过不断完善改进实现产业化的过程。由其定义可知,技术创新链被两大因素影响,即科技水平和产业支持。当前我国各行业都对技术创新链有了足够的认识,但是金融行业创新链的关注方向偏重于金融行业如何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却对创新理论对金融行业的应用不够重视,缺乏二者结合发展的研究。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对科技金融结合路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以期能够改善这种状况。
一、创新链理论概述
1.创新链理论的提出及研究成果
创新链理论的提出有近20年的历史,指科技成果经过改进完善最终被应用于产业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技术创新能力,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科技创新链还涉及企业内部的联系结构以及企业外部的组织结构的创新节点。创新链中的各个关系结构之间都存在一个节点,这些节点就是创新链各个环节的功能联系。
2.关于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的研究
国外有学者研究发现通过风险融资的方式能够为科技创新创造更大的资金支持,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中小型企业的科技创新融资工作要更加注重民间资金借贷等非银行资本。国内很多学者也研究了科技金融协同发展中的影响因素,认为资本在实质上就是科学技术与金融融合的产物,并对这个理论进行了建模分析,强调了科技金融一体式发展的理念。虽然国内外已经对科技金融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但是研究的侧重点始终是如何更好地让金融支撑起企业的创新发展而忽视了金融行业本身与科技创新结合发展的研究。所以要针对科技金融结合路径进行分析研究以更好地指导金融行业的创新改革。
二、金融与技术创新结合的不同路径及作用分析
1.科技金融初级结合路径
科技金融的初级结合方式是财政加金融中介的结合。金融资本与金融中介相结合可以有效促进科技创新商品化。首先,财政可以大幅削减银行对科技创新的投资利润和风险预期,这样可以使实际应用到科技创新的资金更为充足。其次,财政可以对创新投资实行贴息免息等优惠政策,以此来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并且这种投资政策可以刺激更多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创新进行投资。最后是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把银行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使银行在贷款时免去后顾之忧。由此可见,初级结合方式能够充分利用银行资本来进行企业的科技创新。
科技金融的初级结合路线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比如对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本身存在着固有风险,对着这种固有风险初级结合方式并不能有效地降低,只能将风险进行分担。原因有二,首先,政府对行业市场以及行业创新的认识不够充分,无法消除技术和市场的不稳定性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其次,这种结合方式缺少对创新主体的监督。
2.科技金融中端结合路径
中端结合路径指将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结合。相对于初端结合方式,这种风险投资的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因为这种方式能够更高程度的参与到技术单位的运营当中,使企业的运转信息可以实时的与投资方互通。如果风险投资与技术挂钩的话,风险投资资金就变成了技术资金。技术资金相对于风险投资资金能够更有效地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创新投资集群的全面发展,这可以对整个产业链甚至产业链周边的环节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科技金融结合路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技术资金可以有效地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但是对于产业链后期的产品销售的促进却很微弱;还有,技术资金比传统的投资资金流通更频繁且流通速度更快,这就导致了产业链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稳定。所以,技术资金的这些特点导致了它只能作为产业链发展的一个促进因子,而不能主导技术创新的发展。
3.科技金融高端结合路径
科技金融结合的高端路径是大型科技企业与金融中介的结合方式。当科技产业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后需要的创新资金会更多,在这种情况下,纯粹依靠金融行业的投资支持已经无法满足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所以在这个阶段需要走科技金融高端结合路径。简单地说就是科技创新产业开始组建自己的金融机构。相对于前两种结合路径,这种结合方式能够使金融与科技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对彼此的经营进展状况都更加了解,能够更好地促进创新主体的不断前进,及时发现科技创新中的经济价值。
同样的,这种结合路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我国这种高端结合方式发展目前还未成熟,同时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所以在我国实行这种方式会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
三、对我国科技金融未来发展的建议
一是提高财政直补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杠杆效应,将资金作为担保资金注入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补贴给民营担保机构使有限的资金服务于更多企业。二是开发多元化的财政引导基金。如使用信用担保基金帮助中小科技企业获得贷款,用风险补偿基金和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帮助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用企业成长基金帮助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型科技企业获得发展,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帮助科技产业发展壮大。
总结
金融危机的冲击使我们认识到要想实现我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作为重点内容来抓,尽快实现产业升级。创新链理论给产业升级指明了一个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陈伟,刘波.基于技术创新链理论的科技金融结合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3,01:153-158.
[2]马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金融科技认识范文5
[关键词]金融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8-0059-04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是调整产业结构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其培育和发展需要包括金融、技术、资源和管理等在内的多方面力量的支持。特别是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引导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动力机制,其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具有核心的支持作用,必须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融资方式,增强其融资的协同性和针对性,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融资困境。
一、金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支持作用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具有知识技术密集、成长潜力大、物质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等特征的产业,它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与传统产业比较而言,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高技术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其核心内容是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术的要求并非是简单的技术模仿和跟踪,更重要的是对核心关键技术的掌握与控制,以掌握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和扩大领先优势。同时,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追求单个产品、单项技术的高端性,还必须推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联盟创新的集成化,促进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及与其他行业、企业的相互协同和密切配合。(2)高投资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一般要经历种子期、创建期和成长期三个主要阶段。其中创建期和成长期对资金需求量最大。在创建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机器设备、原材料、能源及建筑物等作为支持,以促进样品向商品的转化。而在此阶段,由于产业配套尚未成熟,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格高,加上市场开发的高难度性,产业发展的初始成本较高,资金需求量约为种子期的10倍。成长阶段的投资主要是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大规模开发市场,资金投入是种子时期的100倍左右。(3)高风险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技术发展、产业规模、商业运作和市场培育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使其面临着技术、投资、市场、产能过剩、决策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培育和发展是一个资金投入大、风险高、发展时间长和可持续的过程,需要有一个系统的、强有力的财税金融政策体系支撑,解决其资金需求量大和风险突出的瓶颈问题。这些巨大的资金投入单靠企业本身和政府的支持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而实际上,通过金融创新往往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金融创新有利于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和融资机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壮大产业规模和提升产业层次。另一方面,通过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既可以筹集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又可以加强科技金融合作,构建科技资源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有效模式,建立完善的创新体系,加速自主创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实践也证明,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实现需要借助金融市场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并以高额的市场回报来激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效果。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面临的融资困境
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我国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部署和战略任务,得到了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改进服务,通过创新金融工具、方式,完善信贷政策,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构建风险投资机制,深化科技保险创新等措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由于现行金融体制的缺陷,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还必须进一步强化。
(一)金融机构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认识不到位
在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问题上,不少金融机构更多的是考虑和担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投资性、高风险性和长期性等潜在风险,而对其给自身发展带来的机遇缺乏科学的判断和准确把握。事实上,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信贷资源战略性配置、转变自身发展方式、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运作模式。正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一些金融机构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没有能够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金,弱化了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效果。
(二)现行金融体制功能发挥不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多样化需求
从现实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问题主要是由现行金融体制的缺陷引起的。(1)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投融资体系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直接融资。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方式来实现,直接融资相对不足。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需求量大、投入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要有一个区别于传统产业的融资机制作为支撑,现行的以银行贷款为主要手段的融资体制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其一,现存银行主要由大型机构主导,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专业分工不强,面对灵活多样、不断变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其反应较为滞后、针对性不强。其二,银行贷款失衡问题较为突出。银行贷款往往偏向于大型国企、传统产业或房地产行业,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群体所需的股权资本、债务资本明显不足。其三,银行贷款的条件局限弱化了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融资功能。银行给企业贷款往往需要对方能够提供足额的质押、抵押资产,但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中小型创新型企业并不具备足够的银行贷款所需要的可用于质押、抵押的资产,其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融资需求的效果不够理想。(2)有限的风险投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保障力不足。现行的风险投资往往偏重于传统产业,而对技术改造项目、高风险高渗透的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比例较低,加上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信用与绩效评价机制的缺陷,风险投资长期资本来源渠道窄,行业内天使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稀缺,风险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功能受到限制。(3)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支撑。目前,我国初步形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虽在一定程度上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规模较小、功能欠缺,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也没有建立起来,其要满足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全方位金融服务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缺乏协同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各个阶段都需要大量资金来保障,而且不同阶段在融资需求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而实际上,由于金融机构功能定位的差异,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方向和能力各不相同,单靠某个金融机构并不能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需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服务链。问题在于,上述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盈利或者投资安全角度的考虑,实行的是各自为政的支持运作模式,相互之间缺乏紧密的协同合作,弱化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
三、创新金融服务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路径
(一)金融机构要提高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认识
由战略性新兴产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我们不难判断,在未来时期,我国的产业布局和结构必将发生巨大变化。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产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带来的并不局限于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变化,而且还深刻影响银行信贷的投资分布和资本市场的变化,以在更大程度上为产业布局调整目标的实现发挥更大的引导和支持功能。同样,银行信贷的投放方向和水平、资本市场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布局。正如熊彼特所说的:“银行通过信用、将社会储蓄资金以贷款的形式再分配,从而促进产业升级。”由此可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与金融机构功能的完善是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应从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提高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认识。第一,要正确认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给自身发展带来的机遇。一方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方向的未来时期,金融机构不能再过于专注于对传统产业的信贷和投资,否则其必定增加潜在的风险,而应把握好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要求,适应产业发展的趋势,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风险,促进资产安全。另一方面,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必将形成一个完善的产业链和新兴产业体系,这将有助于为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扩大业务范围提供广阔的空间,进而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第二,加强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规律的认识。金融机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动性不高,既有自身功能缺陷、对资金安全的担忧,同时也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规律认识不足的因素。金融机构员工特别是领导决策层要主动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技术、政策的学习,把握其发展的趋势、特点和规律,重点了解其不同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增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的自觉性和针对性,在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瓶颈和其他金融方难题发挥更大作用。
(二)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增强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功能
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技术水平、政策环境、产业体系完善程度和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金融需求具有差异性。因此,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阶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多层次、多样性和针对性强的金融服务。处于种子期的新兴产业的企业的重点是产品创新,研发费用高,产业配套体系和产业政策尚未完善,产业规模小,企业普遍亏损或盈利能力低,投资风险大。对该阶段的新兴企业金融支持应以加大风险投资为重点,积极推进风险投资机构建设,通过产业发展基金、信托基金等形式为企业的研发提供融资支持,并推进知识产权融资创新。处于发展期的新兴产业企业,技术研发取得了新突破,部分企业掌握了核心关键技术,由原来的产品创新转向与工艺创新并重,商业市场结构和产业政策日益完善,产量需求量和销量增高,企业盈利能力增强。金融机构对这部分企业融资支持的重点应该是创新信贷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更多低风险、多样化的信贷产品。一方面,要增加企业银行信贷的质押、抵押物品品种,可以将经过专业评估的创新型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产品商标、自主知识产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向银行信贷的抵押担保依据,解决企业贷款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由信誉高、实力强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中小企业信贷的担保主体,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和技术成熟,产业链和产业政策完善,商业模式成熟,产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企业盈利状况良好,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进入到企业上市和兼并收购相关企业阶段。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在提高信贷水平的基础上,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内企业上市、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提供更为有力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金融科技认识范文6
关键词: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政策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197-02
一、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构建的背景与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同时,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创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为活跃和最具潜力的群体。因此,通过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市场链条相互融合,推进广大中小微科技型健康发展,成为当前推进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培育与壮大科技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力度,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目前,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还面临许多困难,随着经济增长的回落,生产成本增加,总体效益下降,国际国内市场萎缩,尤其是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许多企业贷不到款,贷到款的贷款费用很高,因此国家各个层面在经济转型时期,更加关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更加关注现在困难与可持续发展的结合,加强金融与科技结合的力度,强化对其政策的科学设计与制度化建设。
二、科技金融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制约要素
(一)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自身特殊性的制约
主要表现为:虽然智力资源丰富,专业化集中度高,但固定实物资产少,缺乏资金以及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和信用记录,贷款的额度相对较小,很多企业是科研人员,往往缺乏管理和市场经验,一旦技术有误或者方向有误,企业可能就会解体,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存活率较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这些特点导致其融资受到多方面的不利影响。首先,由于缺少抵押物和信用记录,导致金融机构对还款的不确定性增加,造成融资渠道不畅,只有小部分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可能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利息高。其次,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往往出现短贷长用的现象,银行逾期垫资比例高,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储蓄和借出业务具有较强影响。因此,银行往往审慎对待此类贷款。三是由于科技市场的自然淘汰和技术更新频率很高。选择项目的恰当性、发展计划的合理性、市场的开拓能力有限性等技术、市场和新型行业的发展导致的技术与市场不确定性也增加了信贷风险。
(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外部发展环境的制约
首先,由于目前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国内市场增速等因素影响导致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市场规模不足,盈利水平下降,景气指数回落,因此,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意愿受到影响。其次,政府政策支持与配套服务不足,由于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成本高、效益不确定、工作量大等固化认识,导致对其相应的法律体系、税收、信息交流、财务审计、管理咨询、金融政策等社会服务体系落后于需求,而是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大企业,大多政策都是为其量身定制。第三是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不足,不能适应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多样化需求,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备,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尚不成熟。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很多担保机构在资金规模、担保时限、担保能力上存在欠缺,风险过于集中从而束缚了其代偿能力,相应的制度改革、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内外环境的制约,导致大量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资金主要靠内部积累以及代价很高的民间借贷,融资渠道受限,直接融资比例非常低,使得大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为受到资金问题困扰的融资难企业,因此需要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共同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体系,真正激发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活力。
三、科技金融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积极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体系的构建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制定扶植政策,升级服务体系。政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倾斜,制定单列计划,实行单独管理,引导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引导成立专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服务的金融租赁机构,由金融租赁机构帮助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解决设备和资金问题,通过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拓宽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政府与交易市场之间在企业挂牌与股权融资、地方金融机头托管、债券融资等方面进行磋商。引导成立针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积极推动活跃的“民营银行”,将社会闲散资金和民营资本引入到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服务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体系中,探索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科技金融模式。为增加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引导保险体系建设,利用保险公司的进入降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等,防范信用风险。利用政府行政资源,整合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科技要素,引导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吸收、承接和转化高新科技成果等。第二,带动金融机构向科技产业聚集区集中。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往往倾向于向特定区域集中,这种集中性的特点使得配套的科技金融也应该向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密集的区域转移和集中,深入到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密集的区域,在聚集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网点,政府应该配套建设专门的服务机构和队伍。搭建金融与科技结合的推广和应用平台,使金融服务回归科技实体;第三,建立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兼顾经济与社会政策双维制支持。制定包括专项引导资金、科技奖励、风险补偿、财政补助、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合作成长基金等在内的科技优惠政策,变选择性、临时性政策支持为普惠制和长期化的政策支持,扩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产品采购力度。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赋予土地、税收、审批等有限权限,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孵化器、创业园等创业基地的建设,实行对其资金运行动态监测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进行服务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研究计划与研究课题,利用其科技创新的资源和平台,增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撑和发展后劲,鼓励创新人才自主创业,从而增强科技金融进入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信心等。第四,制定优惠政策搭建相关的协作平台。例如,对应用性较广的大型科学仪器,可以采取政府贴补、税收优惠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和相关的企业共同搭建相应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实现大型仪器的共享,减少企业的固定投入,在提高设备使用率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还可以投入建设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国内外科技文献。最后,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宣传推广,将相关的科技、财税、经济、工信、商务等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汇集,开发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建立科技服务终端,利用其信息覆盖和发送即时的特点,第一时间将各类相关信息推送到相关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使其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提高科技信息服务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二)金融机构积极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与建设性的服务
第一,制定量身定做的信贷政策,搭建相应的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应认识到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持有与市场发展迅速中的优势,在审批程序、风险补偿、考核方法与资源配置上制定专属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审批程序上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减少反担保的程序,为其提供主动授信,设计整体融资解决方案。第二,打造量身定做的创新型科技金融产品,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为解决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金融机构应着手建立专门针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比如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服务中心等,放大分布网点。成立专业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培训师团队,培训专业服务人员,在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等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将银行信贷流程进行分解,对分解的包括营销推广、业务办理、审批、放款、后期管理等程序配备专门的营销推广经理、信贷经理、风险控制管理人等,从而提高运行效率。着力进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尤其要注意识别该类企业的核心资产。在质押担保方式上,尝试以股权、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权、发明专利权质押,设计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贷产品。细分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供应链,针对不同环节的资金需求,设计供应链融资产品,为企业提供包括托收保付、信保票据买断融资、厂商银储等在内的融资组合,平衡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供应链。在还款方式上,考虑其担保物的缺失问题,设立放款专用账户,根据其现实需求放款。在融资的组合方式上,进行投资与保险结合、保险与贷款结合、投资与贷款结合、投保贷结合等不同组合方式,发挥各自所长,用投资收益弥补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性。在提高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信用等级上,发挥保险信用增肌的作用,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补偿机制,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进行风险管理咨询,投保商业保险,缓解企业信用不足的弊端,增强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增加银行向其授信的机会。
(三)广泛构建政府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的合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