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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软暴力的认定范文1
关键词:行政新气象;信用缺失表现;政府信用来源;失信原因;信用建设之路
中图分类号:D9
文I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3.062
1 网络时代的行政新气象
互联网的产生在人类历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它开辟了人类交流交往的新渠道。网络时代的我们能够感受到它为我们的工作生活休闲娱乐等方方面面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1)行政信息公开方式多样化。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通过官方微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等一系列手段实现与百姓的信息传递与公开。
(2)百姓意愿表达自由化。在网络时代,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交软件,网站来即时的自由的畅所欲言,态度与立场。
(3)政府权力监督途径多元化。公民可以查看实时政府执行公务的情况。网络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公职人员失范行为的关键媒介,舆论也成为对权力进行监督检举的核心手段之一。
(4)公众行政参与渠道便捷化。目前电子政务在我国的推广较为有限,在美国电子政务以社区网络,虚拟政治社区等形式为地区民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电子政务有着成本低、协调机制完善、工作高效和民主化程度高等突出优点,它的逐步推行与完善对网络政治活动而言意义深远。
2 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
2.1 信息公开不全面
与经济快速发展同期,环境污染现象在我国也时有报道,社会各界要求政府对污染企业的污染源、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等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声浪一浪高过一浪。某些地方政府抱着不出事就不公开的态度,只有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时才公开污染企业的少量信息,而对诸如环境质量检测、污染物排放监督、污染源汇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等公众关注的信息敷衍了事。
2.2 行政政策朝令夕改
政府部门事务纷繁复杂,是而国内外纷纷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些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却产生了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类似于这样的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行为,推波助澜了社会对于政府的不信任。
2.3 统计信息信用流失
国家统计局曾经做过一次有趣的社会调查,最终证实有64%的对象表示不太相信或者根本不信政府机关的统计报告。而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是“统计数据与公众实际感受不一致”。
3 政府信用的来源与失信原因分析
3.1 政府信用的来源
基于国外学说,公众天然的、本性上就是不信任政府的。政府的公信力不是与生俱来的,那么政府的信用来源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有两种观点较为深入人心。
3.1.1 阶级冲突理论:政府公信力起源于强制,维护于综合手段运用
马恩认为政府的产生源于阶级冲突的无法协调,因此必须系统地合法的使用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与此同时,他们也认可该类手段仅仅适宜在政权初立时期。
3.1.2 社会契约理论:政府公信力来自于人民意志的遵守
何为政府?卢梭认为他是掌权者与百姓之间的传输介质,目的是使得双方相互契合,并以维护法纪以及社会稳定为目的。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信用,政府必须遵从公众的共同意愿、严守契约。
以上两种理论全都不无道理,但统一的反映了一个现象,即政府信用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机关及其职员的业绩以及人民群众对其的满意度。
3.2 政府信用危机的原因
3.2.1 政府与公民信息不对等引发的恐慌
政府机关掌握着社会稀缺资源,其掌握的信息往往是全面丰富的却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政府机关如若基于自身利益垄断这些信息二忽略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强烈意愿就会导致相对方的质疑与不信任感。
3.2.2 部分官员业务能力低下
以温州动车事件为例,时任官方发言人王勇军在记者提问环节被问解释动车处理的理由就是“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2015年还曝光了江苏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庭长黄涛给情人写的“保证书”上竟然盖有法院的公章。类似事件的出现玷污了官员整体的公众形象。
3.2.3 公共权力行使不当、官本位思想浓重
实践中政府权力容易被误用和滥用,包括为特定的个人或利益团体而用权而不是为了社会公众谋取利益。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的刘梓教授做了一项针对于公务员群体的社会调查,在匿名的前提下,有44%的被访者坦诚表示与行政效益、社会公益相较,他们更加关心能否为自身获得好处。官员的利己主义思想和官本位思想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现象的发生,就是权力滥用的突出体现。
3.2.4 公民素质逐渐提高与意识崛起
截至2015年12月,网民中具备中高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占到77.8%,约为5.35亿人。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公民意识的崛起,公民对于政治的关心程度以及自我判断能力都会有所加强,行政机关想要垄断公众话语权的可能性也就越低了。
4 当代政府信用建设之路
网络软暴力的认定范文2
2.论劫持人质案件的侦查处置对策李莉
3.尸斑颜色RGB量化研究死亡原因马雁兵,欧桂生
4.浅谈微量生物物证的发现方法李树,宁淑华,王清山
5.热敏荧光扫描显现纸张潜在手印技术王跃,李艳国,刘必松
6.广东公安科技自制枪支枪弹痕迹的检验武世杰,郭晓凯
7.锈蚀断线钳剪切痕迹检验鉴定苏斌,廖举峰
8.异色重叠指纹剥离方法的研究冯清枝,高俊峰
9.提取作案工具痕迹的几种方法包从家,杨道亮,郭卫平
10.对动态模糊及低像素视频的人像面貌处理肖凯可,马珮璋
11.如何鉴别合成后数码照片张德森
12.常见涉爆物品的种类及识别黄伟洪,冯海,李富海
13.相关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辅助决策模型的应用设计张爱华
1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应用研究李志坚
15.基于Raman散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优化设计严洪,姜明武,徐海峰
16.温度对氢氧化钠溶液显现铝质发动机号码的影响宋庆芳
17.浅谈大型活动的消防、安保工作与科技应用白继聪
18.浅谈的现场录像梁永康,伦伟军
19.农用水泵房被盗案件的现场勘查要点与防盗对策俞纲,许高雄,袁则平
20.浅谈封口胶带上指纹的提取和检验张靖
21.疑似他杀缢死法医学鉴定一例黄维猛,王世尤,陈锋
22.浅谈火灾现场的勘查邵洋符,陈润琨
23.检验交通肇事致死后抛尸案的体会蓝英,宁朝阳
24.化州市近期入室盗窃案特点分析陈浩
25.浅谈签名笔迹鉴定广东公安科技张宁
26.颅骨发育不良致死一例分析陈敬,成明
27.暴力打击胸腹部致右心房破裂一例吕途,王向年
1.公安科技研究必须注重成果的转化张连举
2.试析新时期公安院校科研工作的管理与创新欧阳洁慧
3.犯罪现场烟蒂痕迹物证分类模式的探讨——烟蒂痕迹物证的检验分析(一)欧桂生,蔡剑雄,张新华
4.基于笔画形态与结构的自动笔迹鉴定谭军,冯明帅,胡迎梅,张江
5.利用Photoshop分离签名指印中的文字与指纹庄华,尼玛
6.实验室条件下血痕陈旧度研究初探乔莹,于爽,陈雪,赵连爽,林子清
7.试论Y-STR家系排查法在侦办案件中的应用陈平,欧桂生,黄晓江,涂文建,苏聪蔚,朱凌云,吉家用
8.微波消解-ICP-AES测定尿中铅含量方法研究魏春生,,吴玉红,马金波
9.SEM/EDS在多层油漆检验中的应用裴茂清,肖翔,郭海荣,冷泠
10.WEB数据挖掘技术与应用马建功
11.论图像信息的归类和整理备份管理冯立洲
12.GIS-T在广州市智能交通管理指挥的应用研究钟永康,余智德,何立鹏,邓培杰,孙高文
13.广东公安科技论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勘验常锐
14.加热温度、时间和冷却方式对黄铜金相组织的影响韦媚媚,梁栋,赵哲
15.ZIGBEE定位技术在消防通信指挥中的应用孙忠武,周泳
16.信息
17.眼眶内壁骨折的CT诊断及法医学鉴定回顾性研究陈兴武,黎宇飞,杜宇
18.一串系列杀人案现场苦勘验李伟新,陈德有
19.如何利用微量物证确认致伤工具宁朝阳,黄宇卓,谢志东,陈文彪
20.活体真伪受伤鉴定张凯HtTp://
21.浅谈杀人移尸案件的法医学检验宋凯亮,段会刚
22.双手残疾的人杀人现场的法医学分析崔瑶,高云贵,吴锡福,朱小畴
23.乌头碱中毒死亡的法医学检验常鹏,廖信彪,白云志,徐诚
24.侦破碎尸抛尸案一例的体会王文显,李坤,曾素明,全
25.奸杀案分析吴坤兴,李慧敏,陈德有
26.非渗透性客体上油脂与灰尘重叠指印的分离与固定提取王嘉枭,王嘉川
27.胶带光面、粘面汗、血手印同时显现实验观察张宝,王琦,张晓梅,张丽梅,王施婵
28.特殊性窒息一例赵存智,宋巧玲
1.以科技强警为抓手推动信息化警务机制创新与普及彭俊昭
2.人类线粒体DNA的法医学应用研究进展巴华杰,马骏,朱爱华,刘冰泉
3.97式18.4mm防暴枪射击弹壳痕迹研究徐敏
4.黑色即时贴转印法提取平面灰层加减层足迹的研究郭卫平
5.填装铁钉对饮料罐爆炸碎片的影响研究刘平,齐杰,薛斌,马绍辉
6.左耳旁笔顺判断方法研究广东公安科技申泽波
7.仿制唧筒(下排壳)式猎枪射击弹壳的检验周顺伟,陈森乾,林锦权
8.液-质联用技术在微量物证分析中的应用靖静,刘倩茹,史晓凡
9.SDH传输网故障排查思路及实例分析杨康才
10.公安无线交通管理业务解决方案探讨钟永康,邝鸿斌
11.交通事故现场图自动绘制及勘查笔录自动生成系统技术及应用何建伟,蒋洪海
12.论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勘验常锐
1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综合评价与量化技术张爱华
14.公安视频系统监控资源共享方案的研究胡少鹏,傅贵
15.视频监控录像在一起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证据作用邓玉梅
16.基于Raman散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优化设计严洪,姜明武,徐海峰
17.一种喷雾剂的火灾危险性判定沈浩,黄丽泉,曹珍年,梁栋
18.佛山公安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的建设方式施清音,梁柏超,曾锐锋
19.意外心脏刺创死亡一例谢涛,叶国英,施华戈,谷党恩
20.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手印发现和提取的体会许如辉
21.溺水死亡现场分析王天英
22.利用指纹识别系统成功比对变形指纹一例刘莹
23.以刺颈勒颈切腕跳楼等多方式自杀一例蓝英
24.一例残疾妇女入室盗窃杀人案现场分析的疏误肖志明,彭启洪
25.浅析命案现场勘查中痕检与法医之间的协调合作王雷
26.伪造车辆车架号码的显现方法张秀峰
27.杀人碎尸案的成功侦破曾文雄,廖煌彬
1.广东公安科技论侦查技术创新林维业
2.浅谈的现场录像梁永康,伦伟军
3.浅论""型抢劫犯罪及其打击对策黄攀锋,刘敬,林斌
4.超声波辅助萃取-气相色谱法测定胃内容中的氯普噻吨和氯氮平药物苏晓虹,蔡玉刚,王运波
5.碎尸案件的特点及现场勘验重点魏振选
6.自制枪弹痕迹的检验武世杰,郭晓凯
7.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及法医学鉴定黄军华,林子清,刘永康,王青山,杜宇
8.狂犬病毒、艾滋病毒等生物因素致伤的法医学鉴定浅析黎增强,罗辉,后德军,王潜
9.射人头颅内64年后取出的弹头发射枪种的检验与鉴定季峻
10.不同承痕的足迹提取研究屈乐山,王天英,袁健彪,柳林,王仙福
11.基于Nios嵌入式软核的车载导航监控终端的设计张莉
12.实现加密传输的WAS应用广东公安科技彭建新,赵伟斌
13.对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黄小龙
14.智能交通管理数据粒度模型的建立与应用张爱华
15.信号路口行人过街的探讨孙高文,孟娜
16.试论客运道路交通事故征候分析制度的建立郑标
17.浅谈CMOS摄像机在安防监控系统中的应用趋势潘阳元
18.论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在高层建筑配电室的应用蔡茜,杨娜
网络软暴力的认定范文3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政府主导
2012年,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了政府向全民提供义务教育、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并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尤其谈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而目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数不断增多,民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不断提高,使得推进现代化视域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发展方向。同时,《政府采购法》和新《预算法》业已颁布,为依法治国铸造了新的台阶,这又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契机。因此本文力图着眼于我国现有法律服务体系下政府和市场的二元化局面,迎合转型时期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结合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各自优势,提出创设现代化视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想,并细化具体制度和规则。对该问题的探讨不仅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而且亦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们生活幸福指数,促进社会的法制化。总的来说,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略显雏形,但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缺陷
(一)内容方面――涵盖面狭窄
1、有效供给少,民刑不平衡
目前来看,公共法律服务能够真正实现有效供给的相对较少,且刑事与民事法律援助不平衡。根据本项目组分发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群众对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较大,受供求关系影响,相应的援助律师较多,而刑事案件的援助力量因需求较少而相对较为薄弱。根据调查显示,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有罪推定”等历史遗留下来的错误观念仍然左右着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思想,进而无视刑事辩护的基本理念,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受到轻视。据悉全国法律援助案件的86%均为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匮乏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当前,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顶层规划相对模糊和滞后,加之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压力,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其法律服务职责的履行逐渐流于形式,现行法律对律师课以无偿进行法律援助的强制义务,微薄的办理援助案件补贴也无法弥补其不能正常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缺乏可行性。因此,律师从事相关援助工作存在积极性不高,逃避义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可见,律师迫于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很难尽忠职守,政府财政不能解决律师的办案经费问题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严重障碍[1]。
2、方式较少,主体单一
就方式而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大多以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指引、简单法律文书等服务为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司法鉴定等受到的重视不够。以致法律援助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法治社会中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而并未充分强化社会责任。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却是一场需要全社会合力的持久战,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不仅有赖于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高效管理,同时也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同时,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能够承担一定法律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均应该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中。
(二)体系方面――供应方
1、法律援助各主体配合不力
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义务应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方履行。然而由于职责分配不明确,出现责任空白,司法实践中三家机构往往各自为政,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怠于履行的问题,从而导致群众求助无门,举步维艰,其切身利益难以落到实处。例如,公证业务与业务经常先后承接,致使当事人遭遇“一拖再拖”的境况。再者,三方缺乏沟通交流,无法形成通力合作的共同体,各主体配合不力。
2、政府购买和主体承接不规范
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中存在着以下共性问题: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依据模糊,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都处在摸索阶段;第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模式冗杂,加大了违反法治原则的可能性;第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单一,从而可能会抬高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价格,加剧财政吃紧的状况;第四,存在买卖双方并非独立、平等关系,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2]:首先,流程缺乏确切规范,行政机关一般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关联部门开展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独立,契约关系流于表面,购买服务的优越性无从体现。其次,政府有可能与非营利组织达成低成本交易,并凭借自己的职权达到官商联合推行垄断的后果,从而干涉市场秩序;第五,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数量少,参与度低,力量薄弱,导致受惠群体微乎其微。
(三)制度方面――标准规则滞后
1、法律援助标准不成熟
首先,法律援助标准仅包括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标准(含对象兼特定诉讼阶段及刑罚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事项过于狭窄,导致不能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我们看到《法律援助条例》中授予地方权利来立法,这样会导致各地的法律规定不同,不利于中央政府统一各地工作以及各地工作相配合。而由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受社会经济等的影响很大,经常会发生变化,较窄的法律援助范围不能有效涵盖这些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法律问题。其次,在法律援助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较低,这样会导致辩护率的下降,从而会降低法律援助提供者的个人积极性,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得不到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最后,法律援助标准的概念、构成指标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项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在主体界定、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绩效评估、政府购买、公开公示、监督评议等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缺失[3]。
2、具体管理办法缺失
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制,对资格认定和资质审查方面过于宽松,导致实际援助和服务效果较差,而且在质量监管方面也存在漏洞,在提供者,怠于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而对于恪尽职守者也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运行混乱,难以良性发展。
(四)整体落实――主客观条件欠缺
1、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问卷结果显示,近三分之一的人在遇到纠纷或权力受到侵害时不会寻求法律服务进行解决,尤其是农民和西部落后地区的群众。再加上这些农村地区或者落后地区的人民关注的更多的是经济利益,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从而没有对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给予充分的重视。所以在出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时,当地人民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会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民会选择采取公里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权利。总体而言,在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广大群众自身的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的参与度也就不高。
2、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短缺
一是表现在人才资源匮乏。问卷表明,近五分之四的调查对象认为,其所在地的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而且我国城乡发展、东西发展不平衡。相对东部城市,在广大农村和西部落后地区,法律专业人才极度缺乏,难以满足越来越多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村当事人的需要。拿人口律师比最高的北京市为例,也存在区域律师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截至 2012 年底,北京市律师总数为 22789 人,朝阳区 10106 人,占全市律师总数的 44.35%,而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和密云等六个远郊区县律师总数仅为 225 人,律师人数最少的延庆县仅有 10 人[4]。
二是表现在援助经费短缺。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是地方财政供给,而我们知道在大多数落后地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使得当地财政实力较东部发达地区而言较弱,所以无法给予法律援助事业较为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当地无法正常而有效的开展起来。
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与农村地区的现实需求不匹配
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援助对象过窄,国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对象大多集中在城市,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农村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矛盾。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涉足较多的是关于农民工讨薪案件,而对于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村民自治权纠纷等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缺位的现象。
二、针对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内容――补充血液
1、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关乎民生大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现有职能划分的基础上担负起主导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对中央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域外经验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拓宽寻求支持的渠道,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让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到地方发展规划中,防止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立足于便利性这一特点,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层级网络,最终形成上级对下级负责,每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事务承担终局责任的制度。除了纵向协调,横向整合也是必要的,如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使法律服务的提供集中化高效化等。
(二)体系――构建主干
1、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基层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而需要发挥党委、政府的统筹机能,以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有效下沉。具体而言,包括规划好建设框架,改革落后的管理体制,扩大覆盖面,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为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奠定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目的。
2、二是联动协调机制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着力构建 “点、线、面”相结合的法律服务网络,奠定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基础[5]。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部门组织协调、其余行政主体各司其职、并积极引导社会公益组织的参与。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善现有的律师结构,可以采取由政府聘任公职律师的方式创立一支新兴的承接主体,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事务。另外,对于服务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调查,群众认为可以采取引入禁止执业期限,减少相应的服务费,投诉并另派律师等手段。与此同时,妇联、残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团体组织也是可以统筹的对象。
3、明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制度
首先,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必须向多元化发展。其一,指派或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板块,以硬件升级带动软实力增长,提升服务品质。该专门机构同时也可以承担一定的监督考核职能,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其二,建立和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同时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偿律师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拓宽承接主体范围。其三,可以考虑将高校的法律学会等类似组织纳入到承接者的范围中,不仅费用低廉,同时又资助和培养了未来的法律服务人才。
其次,应当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采用服务外包、合同委托等多种购买方式,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借鉴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专门法律,规定政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公共服务范围、购买方式、购买资金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评估制度等[6]。同时完善基金筹集制度、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查制度、财政预算制度、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制度――设立支撑
1、立法完善
根据调查结果,群众认为,相关立法应当规定律所、公证处等实施一定数额、比例的法律援助,确定到个人。并且应要求政府将推动法律援助纳入到年度计划中,并反映在工作报告内,由人大审核。同时应当规定法院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与政、援机构双挂钩,从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政、援、法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体系建设。随着社会整体的运转和经济发展,我们认为可以由司法部结合社会上新的民事或者行政立法成果,一个地区经常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以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定期惊醒动态调整,从而达到法律援助事项,从而达到规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项能与现实发展很好的衔接,基本能达到为有需求的人民都能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从而保障公民的权益。并且,采取这种机制,可以保证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同步性,有利于各个行政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
2、经验借鉴
随着办案专项经费的增加,也可以借鉴广东省的做法。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7]。其次要对《法律援助条例》中关于援助标准的各种概念和标准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使得相关概念更加明晰化。
(四)整体落实――达成目标
1、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初现雏形,群众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观念意识更是需要时间来得以转变。人民群众目前仍然认为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起主要作用。这样的认识无论是源之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之前的单一的律师法律援助规定,还是法律援助实践,或是来自律师与法律援助的天然联系,或是《 条例》规定本身带给社会的诱导信息,都属于错误理解,都应该得到纠正[8]。因此,当前急需的时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农村和落后地区的人民宣传法律基本知识,使他们能够认识了解和自己生活密切相的法律知识。同时还应普及12348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各行政级别分别建立管理中心,将上级政策理念通过网络层级传递。并将各级网络同步化,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其余电子终端设备的APP普及,从而稳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
2、建立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团队
首先,应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高的、适应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要求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要吸纳一流专家,建立一支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学者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策理论研究队伍,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咨询[9]。动员当地的法律机构对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赤脚律师”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服务能力,兵队该队伍进行定期的评估,使其成为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最后,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到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科大学生的作用,如在法学教育中推行诊所式教育,这不仅有益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能够通过实践来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经费方面,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拨款,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并完善相关经费使用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0]。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维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合理的方案是将这些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大额支出事项上的支出重点提高到中央、省级财政,以使当地政府的负担得以减轻[11]。同时应当赋予地方上的一定税收自,在税率制定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从而摆脱财政困境。乡镇政府还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各律师及其律所承揽相关工作,并组织建立专门公共法律服务公司,向社会进行融资,由律所或其他公司法人参与入股分红,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3、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应当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以达到充分保证农民的权益的目的。首先,应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实行弱势群体优惠待遇政策。该群体主要包括无业人群和经济条件差的城乡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对该群体建立优先窗口是当务之急。将司法救济与法律援助融会贯通,实现各区域城乡联动机制,建立二十四小时农民工法律服务站,做到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为其办理服务凭证通票。其次,拓宽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除了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增加农村地区较为广泛出现的案件为受援内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事件。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换言之,即在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时补救。
4、组织领导机制
根据问卷调查,调查对象认为,法院应该降低申请标准,扩大应援范围,对于援助机构和政府的援助义务的履行共同担责。而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承担法律宣传和教育职能,以诉讼援助为主,辅以非讼服务功能,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行政层级协调,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各司法部门应当设立特别办公区域,用以对指挥各部门工作,日常管理,级别调控,从而推进落实完善纵向协调机制。
三、结语
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文在理论方面对完善措施路径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但是仍需要实践经验的融会结合。眼下,应当借鉴走在前列的省份区域的成果,并联系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变通,以达到推进现代化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进程的效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批注号:2015-BZX-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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