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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 刑法体系
随着“可佩带”智能设备的出现,我们每一个人的位置、行为都可被记录分析,随之而来的便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而源自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的隐私权内涵也不断地扩张,逐渐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大数据和隐私权,两者随着各自边界的延伸而交织在一起,其相互争夺自身发展权利的场景将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
一、大数据和网络隐私权涵义辨析
(一)大数据的内涵
正如诸多新兴事物一样,大数据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在维基百科中,大数据是这样被定义的“大数据,或称巨量数据、海量数据、大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工,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可以说这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定义,因为定义中采用了“无法通过人工”这样的否定句式,而“合理时间”亦是一个模糊的范围。IDC(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则如此定义“大数据一般会涉及2种或2种以上数据形式。它要收集超过100TB的数据,并且是高速、实时数据流;或者是从小数据开始,但数据每年会增长60%以上。”这个定义虽然给出了明确的量化标准,但是只强调了大数据数量大、增长快的特征,并没有把握住其实质内涵。实际上,大数据所蕴含的是一种数据处理理念,即放弃样本分析而采用所有数据的方法。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在诸多论著中,都将网络隐私权当做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来对待。而实际上,基于现代网络海量数据的特性,网络隐私权已经超出一般隐私权的范畴,正如1988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诉司法部一案中9名大法官指出的一样,“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里,几乎每一则信息都在不同的时候以不同的方式公开过。但是,就个人隐私而言,不同时期零散地公开和一次性完整地公开,即使内容相同,也有本质的区别。”
网络隐私权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信息使用权。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使用的权利。
信息控制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访问或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知情权。权利人应当有权知道服务提供者掌握的个人信息以及信息的分享范围。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范文2
关键词偷拍偷录隐私权网络
一、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的传统问题
所谓偷拍偷录,就是不征得当事人的许可而自由地拍摄录音,在估计当事人不会许可的情况下则采取秘密方式自行摄录。由于拍摄、录音是把人们的形象、声音“下载”到媒体上并且予以公开传播,势必会涉及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问题。[1]而街拍,广义理解就是公共场所的偷拍偷录,这一问题要更加复杂。
这一问题早已有之,却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表现出更严峻的形势。在新闻界,偷拍偷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问题,实质是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这是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平衡的新闻伦理与法律问题。众所周知,在私人场合偷拍偷录是被绝对禁止的。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未在立法上肯定隐私权的地位,但对私人场合也是给予了充分的权利与保证。人们普遍认为,将偷拍偷录的方式用于公共场所是比较稳妥的选择。因为被采访者出现在公共场所,表明他本人对别人了解他的行为举止持默许态度。记者的偷拍不过是化身为公众的眼睛,替公众“看”到了。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很多人面对镜头的行为表现与平时相差甚远。人们总是希望在镜头前展示自己最好的形象。偷拍偷录到的画面经常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被采访者的本意。
毫无疑问,如果一个人在公众场所公开发表言论时,不论他是公众人物还是草根阶层,这时候无论是记者还是普通人忠实记录当时的场景都是合情合理的,毕竟主动公开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默许了人们对其公开信息和行为的传播。
而对于公开场合的私人活动是否可以偷拍偷录呢?一个例子可以很好的说明问题。一位美国检察官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在一个会议厅内两个人正在交谈。此时是明拍还是偷拍都不是问题。因为两人共同出现在公共场所,可以推断其不忌讳社会知晓二人的交往。但此时偷录就有问题了,因为二人一对一地谈话,表明他们的交谈是私人性质的,不论是什么内容,偷录下来,播放出去,都构成对二人隐私权的侵害。可见,公共场合的私人交往、私人活动理应受到保护,涉及新闻事件的除外。经过多年讨论,一些传统媒体领域的偷拍偷录问题基本上已在学界和业内形成了共识。
二、网络时代草根阶层的偷拍偷录
网络时代提供了足够的意见表达平台,使得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第一者。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大批民间DV爱好者出现,手机与照相机的普及,几乎人人都能成为一个拍客,随时随地拍下生活中的场景,拍遍生活中的新鲜事儿、要紧事儿。网络无疑又为这些拍客提供了最好的展示平台,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得意之作”上传,传上微博,贴至博客,上传到视频网站。这样的现实就很可能带来对隐私权的肆意侵犯与践踏。如果说几年前关于偷拍偷录的大讨论主要是针对新闻记者而言的,那么如今的偷拍偷录呈现出新特点,对它的思考与研究是针对我们每个人而言的。既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者,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人隐私的侵权者。
如河南电视台的DV观察栏目,栏目的节目内容全部来自河南各地的DV爱好者,报道对象多是农民工、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一定程度上给草根阶层提供了在电视媒体上表达意见的权利,但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是其不能回避的。这里面涉及到隐私权与肖像权的双重权利。由于DV拍摄者投稿到电视台,并获取一定的稿费酬劳,可以看成具有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又是未经他人许可的拍摄,那么就具备了对肖像权侵犯的构成要件。
三、网络时代偷拍偷录新特点
与传统意义上新闻记者的偷拍偷录相比,网络时代的偷拍偷录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有着其自身特点。
1、主体非专业性、内部差异大
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使得各种具有摄影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手机、数码照相机、DV等等给人们的偷拍偷录提供了物质基础,偷拍偷录的主体突破了原有的职业局限,偷拍偷录也不再是只有记者才能做到的事情。偷拍偷录主体的扩大就等于隐私权的潜在侵犯主体范围的扩大。与过去相比,目前偷拍偷录的主体呈现出非专业性特点,拍者职业各异,身份各异,他们与新闻工作者相比,在媒介素养、专业性程度和法律意识方面都相对欠缺。而这种隐私权意识的淡薄,很可能带来侵权的结果。在这一群体中,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由于每个个体的教育背景与职业经历不同,拍者的格调也大不相同。不同于传统记者的训练有素,有明确的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他们大多数人是由兴趣引导拍摄,很可能只求新奇,不顾社会公益。不能否认,拍者中的很多人都有着强烈正义感或是渴望成为一名记者的职业理想,但是他们与真正的从业人员相比更容易漠视隐私权,这个群体内部的差异也十分明显。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每个拍者关注的不同对象中就可以看出。
2、隐私权保护难度更大
拍客拍好之后,上传到网上是最快捷最直接的传播方式。而网络的发展也确实最大限度给人们提供了这种便利。现如今,我国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的虚拟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维权难度大。与传统新闻记者偷拍偷录侵犯隐私权不同,记者侵犯隐私权有名可查,有相关媒体机构可查。但拍客用网名上传作品,一旦发生侵权,侵权主体身份认证难度大,即使现有条件可以进行认证,但是其认证的经济成本与诉讼成本都相对较高,这也就导致了网络侵犯隐私非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的地步,普通人不会依法维权。
另一方面,拍客偷拍偷录侵犯隐私权的程度可能普遍较轻,大多数时候不至于造成极大、极恶劣的影响。拍客人数众多,存在于社会的各处,很多时候很多拍客并不能拍到极具震撼力的事情或场景,他们大多数都是拍拍众生百态,有相当一部分人将目光投向了普通人,更多关注普通人的生活,如夫妻吵架,街头吵架,这类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普通人的事情往往成为拍客偷拍偷录的主要内容。
拍客数量众多,拍出的作品更是纷繁复杂,多如牛毛,这当中不同程度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是这种普遍性无形中降低了公众对于隐私权侵犯的辨别度,提高了“免疫力”,直接导致人们对隐私权受侵犯的标准的放宽。一些事情中,明明已经侵权,但人们可能都已经习惯了这类事件的存在,使得当事人或旁观者不能清醒地意识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
3、传播平台多样性
从前记者们偷拍偷录,其传播平台比较单一,就是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甚至更局限为该记者供职的某家新闻机构。而今,除了可以通过传统方式为报纸、电视台投稿外,网络平台的出现让拍客的作品可以在网上快速传播,微博、博客和各种视频分享网站是传播平台多样化的具体表现。各种视频网站正是靠着网友们的上传的各种作品才获得了网民持续的关注。虽然网站对于网民上传的内容承担一定的审核责任,但对侵犯隐私权的视频,网站也并不一定具备甄别能力。
博客、微博等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我”媒体,成为了一种主流信息来源途径。“我”媒体是一个以“我”为中心的个人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个人信息中心,我制造信息、我、我产生影响并扩散到尽可能多的其他个体。[4]对于“我”媒体尤其应给予更多关注、提高警惕,2010年风靡中国的微博,微博更加淡化把关人作用,其网络直播的功能、草根阶层的广泛参与无疑带来了隐私权侵犯的潜在风险。
4、传播范围更大
由于记者的传播平台有限,其传播范围也就相对有限,而网络不同,网络传播平台的多样就带来了传播范围的急速扩大,而且这种扩大是非线性的,一个视频可以从优酷分享到人人、QQ空间,这样一次分享就带来了受众群体的增大,其传播力远非传统媒体可比,最后导致的传播效果恐怕连最初的拍者也没有想到。另外,网络传播过程中议题具有扩散现象,一则视频、一张照片都可能引起人们对事件主人公的关注,从近几年的网络中我们可以轻松地看出,“拔出萝卜带出泥”,网络时代很多时候都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使得传播不局限于最初的视频、照片本身,演化成最后无人能够预见的结果。
如一度走红网络的“犀利哥”,起初只因网友偷拍其照片并上传到网络,犀利哥从没想过走红,而最初的拍摄者也没想过自己的偷拍会引起众人的关注,这种关注带给“犀利哥”的恐怕并非他想要的,而这个过程中,犀利哥的隐私被众人挖出,唯一一次对众人开口,不过是他在被众多摄像机和闪光灯吓到以后带泪的仰天长啸和一句“我害怕”。这里面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值得所有人思考。
四、网络时代新对策
面对目前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的现状,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保证公众的隐私安全,因为隐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之为人的尊严。
1、提高民众的媒介素养与隐私保护意识
(1)媒介素养:民众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信息时代民众的媒介素养构建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当媒介化社会已经来临之际,民众已经从媒介信息的接受者变为了兼有传播与接受双重身份的积极参与者。媒介化社会的来临一方面让人们享受到便利地获取、利用和传播信息的福音,一方面又因个体媒介素养的缺失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6]如何让民众正确使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也是解决网络时代隐私问题的重要方式,人们只有深刻理解了媒介的意义及功能,才不会滥用媒体行使“媒体暴力”,无论是谁,滥用媒体的结果必然导致对人权的践踏。
(2)隐私保护意识
隐私保护意识归根到底是民众的法律意识高低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法制建设逐步发展,民众的隐私权意识相对比较淡薄,淡薄的保护意识遇上网络带来的强大冲击,在我国呼吁隐私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民众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将使以拍者为代表的侵权者明确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而被侵害人也才能积极维权,这不仅会降低隐私权保护的难度,更会从根本上减少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
(3)道德意识
新时代无论是互联网伦理体系还是媒介伦理体系都离不开中国传统道德,都是对传统道德的继承、发展,加强对民众的传统道德教育,一方面可以“使得民众更清晰地辨别网络中的美丑善恶”[7],另一方面“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使民众换位思考,宽厚待人,自觉规避以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用自律形式构建网络伦理体系。
2、完善立法明确保护隐私权
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民法未能全面正确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8]我国《民法通则》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保护,这种情况对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十分不利。法律规定尚不够清晰明了,无疑加大了隐私权保护的难度。
虽然网络时代广泛存在于网络的隐私侵权主体大都是普通人,但公民隐私权保护,除了民众自律外,尚需他律辅助推进,无论是从保护隐私的角度还是整治互联网环境的角度,政府都是义不容辞的重要力量。
3、媒体引导舆论,同时媒体人以身作则
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力量依旧不容忽视。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等隐私权问题最初只涉及媒体、媒体人与公众,如今随着偷拍偷录现象的普遍化,成为网络传播中的潜在隐患。传统媒体想要保持优势,增强自身的可信度和媒介认同感、归属感,就必须在网络时代充分体现自己的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在隐私权保护问题上传统媒体可以大有作为。
一方面,媒体具有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其宣传隐私权保护、引导民众认识隐私权的重要性,都是其职能的体现,是媒体作为社会良心应当有的作为。另一方面,偷拍偷录问题本源自媒体,只有媒体人以身作则,充分尊重他人隐私,才能为民众作出表率。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民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尊重隐私的实质就是尊重人权,尊重一个人体面地生活的尊严。
参考文献:
[1]《偷拍偷录合法与非法的几条界限》,魏永征,《广播电视研究》,2000年第8期
[2]《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徐迅,P265
[3]《隐私权:美国社会共同的话题》,和育东,1998年5月8日《检察日报》
[4]《突发事件报道》,谢耘耕,曹慎慎,王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5]《重视民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古明惠
[6]《媒介化社会的来临与媒介素养教育的三个维度》,蔡骐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范文3
1网络隐私问题
1.1网络隐私
网络隐私是指在网络时代,个人数据资料和网上在线资料不被窥视、侵入、干扰、非法收集和利用。网络隐私权是网络信息时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涉及到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利用等各个环节。
1.2侵犯网络个人数据的行为方式
一般情况下,一条或一组个人数据要成为有用的个人信息,需要经过收集(登记)一储存一传递一利用等阶段,而以上每个阶段,都可能使个人数据受到他人的非法使用,导致数据主体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数据主体如何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在谈论个人数据的技术保护之前,有,必要对各种可能侵犯他人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深入地分析,这样才可能在技术上更加严密地保护个人数据,寻找更好的保护对策。
1.2.1非法入侵个人数据系统的技术行为方式
(1)冒充(Masquerading/Mimicking)
即不具有合法用户身份者冒充合法用户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常见的冒充方式有:
①非法获得并使用别人的访问代码冒充合法用户进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②“侵入者”利用合法用户输入口令之机获得访问的一种方法。
③用非法程序或方法蒙骗正在登录计算机的合法用户以进入系统。
(2)技术攻击(TechnologicalAttackl
即使用更高级的技术打败旧技术,而不采取其他方法,比如猜想程序、猜想口令等。进行技术攻击的主要目的是绕过或取消硬件及软件存取控制机制以进入系统。
(3)通过后门(BackDoor)非法侵入
后门一般是由软件作者以维护或其他理由设置的一个隐藏或伪装的程序或系统的一个入口。当个后门被人发现以后,就可能被未授权用户恶意使用。
(4)通过陷阱门(TrapDoor)非法侵入
陷阱门也称活门,在计算机技术中,是指为了调试程序或处理计算机内部意外事件而预先设计的自动转移程序。程序调好后应关闭陷阱。厂商交货时如果忘记关活门,就可能被人利用而绕过保护机制进入系统。
1.2.2人数据的侵权行为方式
数据用户通过上述非法手段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他人个人数据后,通常以下列方式非法使用
(1)擅自在网络中宣扬、公布他人的隐私。个人隐私权在网络中受到攻击或侵犯的程度是令人震惊的,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快得难以想象。
(2)篡改、监视他人的电子邮件。这和在实际生活中私自拆开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并无实质区别。
(3)垃圾邮件的寄发。垃圾信件造成的后果是引爆信箱,使其无法正常运作。
(4)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这导致很多电子商务网络的客户信息泄漏、股票信息被窃、信用卡资料失窃等。
2网络隐私的技术防护
2.1维护网络安全
利用计算机技术防范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2.1.1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或桌面防病毒系统
没有安装防病毒软件就贸然上网是非常危险的。国内外比较知名的杀毒软件有:瑞星(.cn),诺顿防病毒2003(),江民杀毒软件(),金山毒霸(),McAfeeAntivirus(/en/index.asp)。
安装防病毒软件虽然简单,但更重要的在于经常升级,只有及时升级,才能预防新病毒。否则,杀毒软件根本起不到保护电脑的作用。
2.1.2安装防火墙
每一台连接到因特网上的服务器都需要在网络入口处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来阻止恶意的通信数据,这就需要考虑安装防火墙。一般来说,防火墙具有以下几种功能:允许网络管理员定义一个中心点来防止非法用户进入内部网络,可以很方便地监视网络的安全性,并及时报警;可以作为NAT(NetworkAddressTransla-tlon,网络地址变换)的地点,利用NAT技术,将有限的IP地址动态或静态地与内部的IP地址对应起来,用来缓解地址空间短缺的问题;可以连接到一个单独的网段上,从物理上和内部网段隔开,并在此部署WWW服务器和FTP服务器,作为向外部内部信息的地点。防火墙的这些功能可以很好地帮助抵御黑客的攻击。
2.1.3部署入侵检测系统
入侵检测是对入侵行为的发觉。进行入侵检测的软件与硬件的组合便是入侵检测系统。一个成功的入侵检测系统不但可使系统管理员时刻了解网络系统(包括程序、文件和硬件设备等)的任何变更,还能给网络安全策略的制定提供指南,在发现入侵后,系统能及时做出响应,包括切断网络连接、记录事件和报警等。入侵检测被认为是防火墙之后的第二道安全闸门,从而提供对内部攻击、外部攻击和误操作的实时保护。
2.2加密保护隐私
2.2.1密码设置
密码设置的要求:密码最少要设置8位,应把密码设置得尽量复杂些,并定期更改密码。
2.2.2对机密信息实施加密保护
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能防止搭线窃听和黑客入侵,目前在基于Web服务的一些网络安全协议中得到广泛应用。在Web服务中的传输加密一般在应用层实现,Web服务器在发送机密信息时,首先根据接收方的IP地址或其他标识,选取密钥对信息进行加密运算;浏览器端在接收到加密数据后,根据IP包中信息的源地址或其他标识对加密数据进行解密运算,从而得到所需数据。
2.2.3加密保护电子邮件
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重要的商务活动和发送机密信息之类的应用日趋频繁,因此为保证邮件的真实性(即不被他人伪造)和不被其他人截取和偷阅,对于包含敏感信息的邮件,最好利用数字标识对邮件进行数字签名后再发送。
2.2.4设置屏幕保护密码
打开“显示属性”窗口,选择“屏幕保护程序”选项卡,将“密码保护”一项打勾,在弹出的对话框输入要设定的密码。别人要操作电脑就必须输入用户设定的密码才行。
2.2.5对私密文件进行加密保护
通过软件加密文件或目录,实现加密隐藏,将要隐藏的文件移到某一临时文件夹下,再用WinZip或Win-rar将它压缩成一个带密码的文件。
3避免因Cookie泄密
3.1正确地使用与设置Cookie
(1)选中IE6.0“工具”选项,打开“Internet”选项,弹出一个新窗口,打开“隐私”选项卡。
(2)调整“隐私保护尺度”:用鼠标左键在隐私保护标尺上选中“中高”刻度。然后用鼠标左键单击对话框下方的“确定”。隐私保护标尺有6个刻度可供选择:阻止所有Cookie、高、中高、中、低、接受所有Cookie。某些网站的应用必须使用Cookie,如简单地选择“高”或“阻止所有Cookie”,某些网站就可能无法正常浏览。一般来说,选择“中高”,一方面不影响网上>中浪,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网上浏览的安全。
3.2安装Cookie管理工具
为了维护网络隐私的安全,应下载并安装Kook-aburraSoftware公司的支持多种软件的Cookie管理工具CookiePal。
4注意保护自己的IP地址
(1)尽量使用服务器,防止黑客获取自己的IP地址。
(2)及时修正Windows的Bug,防止利用TCP/IP包的Bug攻击的黑客程序的入侵。
(3)隐藏IP地址,应先运行隐藏TP地址的程序,避免在BBS和聊天室上暴露真实身份(IP地址)。
5定时删除浏览记录
在上网时,浏览器会把上网过程中浏览的信息保存在浏览器的相关设置中,这样下次再访问同样信息时可以很快到达目的地,从而提高浏览效率。打开文件或者QQ与朋友聊天等,都会在机器上留下踪迹,从而泄漏个人机密。为安全起见,应在离开时抹去这些痕迹。
(1)开始菜单泄密。在Windows的开始菜单中会有最近访问文件的记录。操作完文档后一定要清除。
(2)微软的Office软件泄密。Windows下的很多应用程序,如Word、Excel、媒体播放器MediaPlayer、RealPlayer等,会在“文件”菜单下列出最近打开过的一些文件名,导致泄密。因此,应将Word、Excel等中把“列出最近所用文件”的个数改为O;而要在媒体播放器和RealPlayer中清除这些历史记录,只能到注册表中的HKEY_LOCALMACHINE\Software\RealNetworks\RealPlayer6.0\Preferences\MostRecentClipsl的键值删除。
(3)剪贴板泄密。使用剪贴功能时,如不清空,别人就有机会拷贝下来。
(4)临时文件泄密。c:\Widows\temp下有些临时文件,应及时清除掉。
(5)浏览网址泄密。IE能将用户以前的各种操作记录下来,利用这些记录可以获取最近访问过的Web页面,应及时清除历史记录或注册表中HKEY_CUR-RENT_US_ER\Software\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Type_DURLs的键值,屏蔽IE的“记忆”功能。
(6)木马泄密。如果电脑被人种下了木马程序,口令信息、邮件内容、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都会被木马客户端得到。不要访问不法网站,不要下载或运行不明程序,避免被种下木马程序。另外,可安装杀毒和防黑软件,在上网前查看目前运行的进程,发现可疑进程应立刻终止。
6堵住日常操作中易泄密的漏洞
在计算机上写文章、看图片、访网站、发邮件等都有可能被“窥视”,防堵日常操作中容易泄密的漏洞是保护隐私、守住秘密的基础措施。
(1)及时清除“被挽救的文档”。
(3)清除文档的“属性”信息。
(5)及时删除“收藏夹”中的历史记录。
(6)及时清空“记事本”和“写字板”。清空“写字板”可删除注册表中“HKEY_CURRENTUSER、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mTentVersion\Applets\Wordpad\RecentFilelist”分支下的全部主键值。
7心理防线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范文4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联网逐渐建立起了专有的体系结构,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物联网中的很多隐私信息多多少少存在安全威胁,这使得物联网的隐私保护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物联网体系中感知层和处理层所面临的隐私安全问题,对现有的与物联网技术相关的隐私保护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且提出相应的信息保护策略,以此使得物联网隐私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物联网 隐私信息保护 策略研究
1 物联网中隐私信息的特点
1.1 无线共享性
物联网是一种将物体与物体相互连接的网络,也是一种全球性的网络,就网络本身的性质来说,是可以将全球范围内的信息都囊括其中的,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能够了解彼此的文化以及物品信息。物联网从规模上可以划分为局域网规模和互联网规模,因此它具有局域网和互联网的共同性质,家庭及公司甚至全球内的物品信息都可以在物联网上得知,实现所有信息的共享。物联网的无线共享性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资料全面方便查询,实现了各国不同地区的文化共享。
1.2 高度敏感性
物联网中虽然具有全面的各国各地的信息,但是很多信息都是比较隐私的,针对这个方面来说,将物联网隐私信息保护起来是很有必要的。网络环境是具有一定危害的,但是物联网中的信息相比单纯的网络环境来说还是比较安全的,物联网所共享的数据往往是与人类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会使得个人隐私存在一定的威胁。物联网所包含的信息量是巨大的,其中很多是个人有关的信息,比如个人的身份信息、生活习惯以及喜好甚至个人的位置信息都是在物联网中可以得知的,这些信息相对来说是为个人所有的,因此使得物联网具有高度敏感性,这些敏感信息也是需要被好好保护起来的。
1.3 信息真实性
物联网信息并不是只要个人对信息随意补充完整就可以的,它需要将大量信息进行采集和整理,并且采集的信息都是来源于个人生活中的真实情况的,这些真实情况的反映构成了物联网中的个人信息,所以说,它是具有很高的信息真实性的。物联网的信息真实性保证了一些工作单位对个人情况了解的真实程度,甚至可以说保证了国家对单位、企业还有个人信息掌握的真实程度,有利于企业选用人才,保证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国家的长远发展。
1.4 信息系统性
就网络信息来说,都需要有一定的逻辑性,才能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物联网中的很多数据就是具有很强的逻辑性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物联网会对信息进行收集并且经过数据化的形式将信息形成一个固有的结构,依照不同数据的性质分成几个不同的类别,这样系统的整理对于相关数据的查询和了解来说是很方便的,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人力物力以及查询所用的时间,信息系统性也给网络带来了隐私环境的保护。
2 物联网中隐私信息的分类
很多人的人际关系在网络时代都变得比较好,而物联网的存在又使得人与人的关系在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延伸,相互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因为在物联网中,人与人的交流开始变得频繁起来,也因此使得信息的安全存在隐患。网络的普及让很多人对电脑知识都有大概的了解,这也让隐私信息有了泄露的可能,在物联网中,由于个人数据及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参与流通,导致隐私信息在无意间泄露,给个人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物联网中隐私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里的个人身份,个人体征等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很有可能被不法商贩作为牟利的工具,因此这些隐私信息的保护极为重要。物联网信息中还包括了一些数据信息,例如个人的购物记录、休闲以及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生活信息,这些数据信息是物联网的基础,相对来说是很重要的。物联网中包含的不仅仅是个人数据,还有一些位置信息,个人的私人活动和所处地点的环境,都可以被商家搜集、处理和评估,然后形成典型的顾客信息,商家会利用这些信息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利益。
3 物联网中隐私信息保护的策略
3.1 RFID系统中隐私信息保护
物联网隐私保护对于个人来说,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的,这也可以作为物联网开发设计的重要评估因素,可以将隐私信息保护作为技术考核的指标。物联网中的隐私信息保护有一种利用RFID的技术,可以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知情权,让消费者知道自己的信息内容去向,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对于商家而言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的,并不是可以永久存在,因此可以利用这项技术给信息设置一定的使用周期,然后进行自动更新,定期将信息删除,这对于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保护来说,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3.2 物联网信息加密机制设计
很多网络信息技术人员为了将一些保密性信息不被无关人员窃取,会使用相应的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保护,实现信息的安全性能,物联网中的隐私信息很有可能会被人侵入窃取,因此就需要信息加密机制设计对它进行保护。信息加密是通过一定的算法将原有的数据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变,使得已经加密的内容很难被人授权使用,进而失去被利用的价值,达到隐私信息保护的功能。加密机制设计是一种主动数据的保护方法,将加密算法设计成一个比较复杂的函数变换过程,并且通过一系列的函数变换完成一个完整的加密活动,想要解读加密内容,需要掌握相应的安全密匙,并且推算出相应的数据,这样的加密保护方式相当复杂,并且经过加密的数据很难被没有授权的人利用,加强了隐私信息保护的功能。
3.3 法律保护机制建立
虽然一些网络技术可以对物联网隐私信息进行保护,但是技术层面的保护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因为技术是在不断地进行完善的,并且在完善的同时很有可能被人破解,这对隐私信息保护存在一定的威胁,所以,隐私信息的安全性需要法律的约束,让破坏隐私信息的人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给人以警示。我国对于隐私信息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具体的体现,提出了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对隐私信息保护采取的方式。很多人并没有隐私信息保护意识,因此加强法律机制对隐私信息进行保护是目前必要的任务。
4 结语
物联网技术在日趋成熟,并且有一定的推广能力,这给经济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效益,通过技术和法律对隐私信息进行保护是目前比较合理的解决物联网面临的信息保护难题的方式。
参考文献
[1]羌卫中,邹德清,金海.网络环境中证书和策略的隐私保护机制研究[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7,44(01):11-19.
[2]张鹏,童云海,唐世渭,等.一种有效的隐私保护关联规则挖掘方法[J].软件学报,2006,17(08):1764-1774.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范文5
[关键词]消费者网络隐私权;不足;构想。
一、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对于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笔者认为采用狭义上的概念更为贴切。狭义的网络隐私权指仅限于新型的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领域的资讯隐私权。具体而言,就是个人对于能够确定或影响其个人形象的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加以限定,对其资料或数据进行查询及更正,接受资料收集的通知,确知资料是否存在等权利。换言之,资讯隐私权就是每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料加以控制和支配,决定其是否公开以及公开范围的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第一,由于网络的流动性和便捷性,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更容易发生,且难以得到救济。
第二,侵权主体往往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侵权手段智能化且比较隐蔽,监管难度大。
第三,网络隐私主要是以数据形式保存的。
第四,网络隐私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一方面,侵害隐私权会致使消费者遭受精神痛苦;另一方面,经营者会充分挖掘消费者个人数据的商业价值,并从中攫取利益。
最后,网络的开放性,模糊了国界和地域界限,将促使各国法律适用冲突的发生。而现行各国管辖制度是立足于地域基础之上,便无法有效适用于网络空间,这将加剧管辖冲突。
二、我国消费者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之不足。
消费者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体现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任意收集、任意传播和非法转让。这些行为亟待法律加以规制。而我国消费者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之不足主要是由于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健全所引起的。具体说来:
第一,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并无专门立法,只在宪法、刑法等法律文件中有个别规定,内容比较笼统、简单,也缺乏可操作性。况且,宪法中也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保护。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绝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立法,立法层次不高,并且较多地体现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量规章性质的行政立法易产生多头执法现象,出现“踢皮球”情况,不能实现有效保护。
第二,实践中,我国对隐私权是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即由于具体法律条文中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受害人不能以隐私权受侵害作为独立的诉因起诉,而只能依赖其他诉因,比如名誉权受侵害,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隐私权,特别是在此权与彼权相交叉又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应有惩罚。
三、国外相关立法及借鉴。
对于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
在美国人的观念里,把公民的各项隐私收集起来是件极不安全的事,这种权力一旦被滥用,将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并且出于对传统自由政策、现实经济利益和促进网络技术发展的考虑,美国更倾向于以行业自律来保护隐私权,而把法律手段作为辅助措施。具体说来,美国行业自律采取的主要手段有:(1)建设性的行业指导。目的在于指引、倡导行业中成员同意并执行其隐私政策。(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这是对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隐私认证的网站提出的要求,要求其必须遵守行为规则。该认证标志有商业信誉价值。(3)技术保护模式。通过技术性软件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告知其被收集的个人信息有哪些,且未经同意不得随意采集。(4)安全港模式。如 2000 年 6 月美国与欧盟签署的个人数据保护协议, 被称为“安全港”协议。该协议有美国承诺保护欧洲消费者信息的性质。若美国公司未能履行信息保护义务,将被视为商业欺诈。
在立法方面,美国宪法和民法均涉及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制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隐私权法》,该法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针对网络银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1979 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的《金融隐私权法》,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该模式立足于美国国情,为网络交易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同时行业自律的灵活性也弥补了法律规制存在的暂时空白。但缺点在于强制力相对较弱。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欧盟国家采取的是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1998 年 10月生效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是欧盟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典范,它有助于保障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促进了个人信息在欧盟成员国间的自由流通。到了 1999 年,欧盟通过了《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好传递个人数据的保护指令》。2000 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与欧共体和组织的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个人保护以及关于此种数据自由流动的规章》。
此种模式有较强的强制性,对于遏制相关侵权行为较为有效。其缺点在于不够灵活,不能有效应对新型的侵权行为方式,这也是法律后滞性的反映。社会的发展事实上也需要信息的合理流动,过分封闭不利于经济发展。同时法律的僵化在一定程度会上限制网络交易的拓展。
四、消费者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之构想。
从宏观上来讲,我国应当首先在《宪法》中确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一般隐私权得到确认后,再对消费者网络隐私权在专门立法中做出具体规定。这就有助于突破传统的间接保护方式,转向直接保护方式。其次要立足于我国网络交易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费者和网络服务商隐私权意识不强的现实,选择“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具体说来,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实施保护:
(一)制定专门立法。
1.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消费者应对与个人信息的一切相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并对个人信息享有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安全请求权。消费者还应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即个人生活不被窥视、侵入和打扰的权利。当消费者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对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还有权获得赔偿。
2.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
应包括如下原则:
(1)依法搜集和使用原则。特别应注意不应超过合理目的搜集资料,更不得在事先确定的目的范围外使用。
(2)准确性原则。确保收集的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
(3)限制披露原则。一般来说,个人资料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有事先特别授权。
(4)安全保护原则。收集和使用借助先进技术,确保资料的存储和传输安全。
(5)个人参与原则。个人有权请求更改、删除、补充资料。
(6)责任承担原则。数据的保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负有责任。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网络信息具有虚拟性,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相对比较被动,实际举证能力也十分有限。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以实现对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就很有必要了。也就是说,当因侵权纠纷涉及到证据时,应由卖家或网站经营服务商来出示相关证据,如果卖家或网站经营服务商无法出示证据、或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立场,则应支持消费者的救济请求。
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首先,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参照《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由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都是公开进行,应当慎重使用。否则宣扬隐私将造成对消费者的二次伤害。所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较为合理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明确惩罚和补偿机制。对于可用货币衡量的利益,应严格按照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追究有过错方或推定过错方的责任,包括责任范围;对于精神损害等一些非货币损失,应建立专门的评估部门,制定统一标准,设置详细、合理的伤害等级及相应等级的惩罚措施,必要时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
最后,应规定减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科学设置免责条款很有必要。主要是针对公共利益,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当然,其中对于“公共利益”本身该如何界定,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鼓励行业自律。
1.成立第三方认证机构———网络隐私保护认证机构。
该机构应由商业部、信息产业部及个人隐私保护协会联合成立。定期监督、评估、认证网络经营者对个人隐私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授权通过认证的网络经营者使用其认证标志。
一旦网络经营者违反了保护隐私权的行为规则,或者被消费者投诉,就可能被取消认证。进而导致其信用水平降低,访问网站的消费者也会随之减少。通过此种方式,就能实现对网站的约束与强制,确保各网站遵守执行个人隐私保护政策。
2.发展网络信息中介机构。
该机构的存在,为个人和服务商提供了便利,又能保证对个人信息相对合理的使用。其作用有二:一为收集个人信息资料,并与消费者签订个人资料收集、使用和保护的合同;二则代表消费者,向服务商局部地披露个人信息资料,并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个人品味爱好的个性化服务。
(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第一,政府应大力宣传网络道德建设,借助舆论宣传———未经许可收集或窃取他人信息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从源头上杜绝恶意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措施。
第二,要普及各种知识,以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比如,提醒消费者要进行定期查杀电脑、对病毒库进行更新等行为。要养成不在公用电脑上进行信息注册和买卖交易等操作的习惯。网络购物时,要“货比三家”,详细查看卖家的信誉度,其他消费者的售后评价等。在网站上进行信息注册时,要注意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声明及保护隐私等条款。进行网上支付时,最好使用专用的一张卡,且在消费之时再往里储存钱等。
第三,在加快法律供给和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的前提下,政府还需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部门的协调。一方面,加快培养兼具网络与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并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复合型人才向国家机关的流动。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网络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由于我国对网络产业的监管机构较多,厘清各部门的职能,建立一个权威的网络产业监管机构,才能有效地统一、协调各部门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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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 第 26 卷第 3 期,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范文6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保障
一、个人信息泄露及滥用危机
据统计,2014年全国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59.9万起,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仅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而且连续发生数起引起全国关注的因诈骗致死恶性案件。而这一切都源于个人信息被故意泄露。
(一)智能设备数据采集引起的个人信息泄露。以智能手机、穿戴设备等为主的智能移动终端现在已经作为每个人的贴身物品,其数据采集手段主要是通过通信网络与互联网交互。用户在上网过程中的每一次点击、录入行为都会在某个网络供应商的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录,每一个人的数据都可以完全勾勒出这个人所有一切的行动轨迹、健康信息、通信信息等几乎所有隐私。
(二)数据存储安全问题引起的用户信息泄露。大规模的数据存储需要严格的访问控制和身份认证管理,却并未引起大部分网络服务商和政府网站的重视。CSDN网站被爆出了600万个人信息被泄露,就是属于明文密码的范畴,危害极大。作为IT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互联网服务商,竟然能够出现如此低级的问题,就可以反映出国内整个互联网服务商的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数据使用过程中引起的信息泄露。各类互联网网站的生存环境非常不理想,经营网站可以获取的利润途径有限,网站运营者将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经过挖掘和分析,用户在网站上的每一个行为,都会被数据公司所重视,这种行为数据分析方式,不仅可以精准地了解用户喜好,还可以细化到具体用户的个人信息上。然而利用用户行为信息的商业运作,在享受便利的同时,用户个人信息被滥用或倒卖就变成了巨大的隐忧。
(四)数据管理不善引起信息泄露。这类情形多出现于政府与银行等国家企事业单位内部,由于其掌握的用户信息准确、全面,部分人员在利益驱使下,故意贩卖个人信息,而这类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社会危害最为巨大,造成的损失也最为严重。
二、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一)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国家层面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智慧城市建设大大加速了大数据的生产,由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汇集了城市的地理空间信息、人口信息、经济信息、信用信息、政务信息等各种信息资源,因此,这些大数据无疑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二)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工作。网络时代和大数据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更容易侵犯个人隐私权。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尽快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者的责任、义务,及侵权救济等问题。
(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及技术防护。应该注意的是安全工作的工作对象及主体都是人,必须要走出“重技术、轻管理”的误区,信息安全防护在重要性上首先是对体系制度的规范,其次才是技术的支撑,所谓“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并且充分重视信息技术的创新开发,培养技术人才,提高我国信息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四)建立健康的信息安全生态环境。政府、企业、用户都是数据的生产者、采集者和使用者,要从根本上保障信息安全,应该群策群力,政府、企业、用户分别承担起相应的保护信息安全的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信息安全监管水平,并在保证个人隐私安全和数据库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政府数据公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使我们全面、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掌握社会变化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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