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问题范例6篇

社保基金问题

社保基金问题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及解决对策;市场调节

中图分类号:DF3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社会保障关系到每个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实际上属于公民的一种福利待遇,可以给每一个劳动人民的一种福利待遇,如果对于劳动能力丧失或者低下的人群同样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基金这种社会福利。所以,社会保障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对于社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的进步情况,再逐步提升公民的福利情况,所以社会保障也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社会保障基金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保障而诞生的产物,社会保障基金有很多类型,比较为人所知的有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等,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福利基金待遇,综合分析每个基金类型,应和社会的发展结合,所以,要结合实际,联系内外,重在协调合作,促进人性化基金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文上所述,我国社会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从不同方面的社保基金进行了解分析,总结了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1.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低下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受到的法律保护和社会的关注都比较少,所以,导致了很多的公民对社会保障基金都并不了解,甚至有概念混淆的情况出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样很多的社会制度的进行都离不开依法治国。同样,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法律依旧成为了比任何监管措施都有说服力的监管手段,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能够使得很多的基金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但是,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并没有太多的法律保护,所以,导致了很多社会保障基金发放工作在进行的时候缺乏了法律的保护,使公民的信任度降低,无法真正让社保基金做到为人民服务,所以,人民的关注程度比较低,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一度受到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也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2.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监督管理不到位

社会保障基金分为几个类型,文上所述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等都是比较重要的社保基金,属于社会福利覆盖面积比较大的基金类型,但是,根据调查,我国的这些基金监管有很多的覆盖仍然存在漏洞,如因为基金在发放过程中监管不严格,导致了很多的基金有发放不平均的现象。所以,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应该着重监督管理基金的发放,保证覆盖率的同时可以进行实名登记发放人员。

3.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各部门运行不协调

行政手段也是在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的一种监督手段,但是其并没有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的法律保护比较少,所以更多的是依赖于行政管理,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行政手段占据了比较大的地位,但是,长此以往,会造成一定的问题,首先,就是权威性,虽然行政手段也是一种监管手段,但是法制社会,法律的权威性更能让百姓信服。其次,会造成一定的作风出现,简单的说会有很多的所谓捷径可以走,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本来就是一种社会福利,这样的行为会让更多的人对社会失去信心。

4.基金投资运行过分追求利益,监管不到位

基金投资会让社保基金变得更有意义,但是如果过分的在基金投资过程中追求利益,就失去了社会福利的意义。现在很多的百姓因为对社保基金投资的不了解,造成了盲目的投资,而且我国现在只有社保基金发放的体系,并没有形成投资体系,因此,在投资方向上没有人对百姓进行引导,造成了很多人走入盲区,所以,对社保基金的投资形成一个专门的体系更为重要。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的相应解决方法

1.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加强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社保基金监管应该和法律有所关联,政府应该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形成一个专门的体系,使得在社保基金发放过程中有法可依,整个过程更具有权威性,这样人民群众才会更加相信社会福利, 同样,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进行社保基金发放,比如说以税法的形式增加社保基金,这样,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会更加完整,能够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2.各部门协调运行,促进行政,法律等社保基金监管同时进行

各部门应该在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协调运行,有效的促进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时协调的进行社保基金监管,政府首先起到表率作用,利用税法增加社保基金,然后按照不同公民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的进行发放社会福利,而且,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化,所有部门经手的基金要进行签字,减少贿赂贪污等违法现象的出现。只有国家政府以身作则才能让人们百姓收益更多。行政手段也可以利用,但是和法律手段一同使用能够有效减少现象出现。

3.全面为社会做出福利,确保基金投资落在实处

社会保障基金由很多的基金类型组成,所以,要真正分析社会问题存在于哪里,然后再进行详细的调查,确保基金发放落在实处,真正起到了为人民服务的作用。如果不经过了解,指定的基金发放政策不符合实际要求,受益的百姓群体比较少,这样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影响,社会的经济等发展也有影响。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能够更有效的分析社会保障基金从拨款到发放的问题,详细的进行了解,有利于保证基金的完整和安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基金发放过程中就会对每个劳动者进行严格的监督,这样,监管体系能够很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需要,社保基金只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方面,对其进行监督能够更好的完善社会的保险体系,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另外,在经济发展的今天,通货膨胀也是基金监管防范的一个问题,如果遇到通货膨胀,有效的监管措施可以降低基金风险,保证基金安全,更好的提升基金的投资效益。

四、结语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对人民生活的一个保障,能够真正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和影响。所以,应该在监管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将社会保障基金和法律结合,使得整个基金的发放有法可依,另外,完善整个监管体系的同时注意基金投资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也能够对社会保险体系起到改良的作用。

社保基金问题范文2

一、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管理的意义

2006年审计署第6号审计公告,审计出逾70亿社保违规问题资金,上海、辽宁等社保基金巨额挪用案,暴露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管理和监督机制上有着“先天漏洞”。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探讨解决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管理问题,对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互促进尤为重要。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保障的实际的投资运营操作过程中,各种问题日渐凸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基金挤占挪用现象十分突出。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例,审计署2004年对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大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或自行放贷、投资入股和经商办企业,很大部分已难以收回。类似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

2.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方向单一,投资收益率低。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工具主要是国债和银行存款两种,不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其他金融和经营性投资,这种投资政策必然会造成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低下。在目前条件下,“存银行,买国债”这种投资方式在规避了投资的市场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未来可以预见的贬值风险和支付危机。

3.基金立法工作滞后,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立法工作处于严重的滞后状态,立法的空白点还很多,立法层次的权威性还不够。从目前来看,迫切需要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社会保障审计法》等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目前,虽然各地区均建立了社会保障委员会,但这只是一个非常性质的松散型机构,有时很难将监督的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建议

1.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社保人才队伍。首先,强化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对街道一级社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力度,以帮助他们尽快提高工作水平。同时,还要从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入手,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和约束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其次,引进高素质人才。通过相应的考核和考试,将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历层次高、专业对口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金融管理人才、网络技术人才、计算机应用人才、法律人才等源源不断的补充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队伍中,以改善队伍结构。

2.维护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2.1设立专门的投资营运机构以实现保值增值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必须培植和扶植高效率的社会保险基金经营机构,成立隶属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承担基本投资工作及其管理责任。

2.2鼓励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多元化投资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选择。我国社保基金除在传统领域中进行投资外,还要涉及金融创新工具。社会保障基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还可投资到电力、石油、通讯、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但投资回报率高、风险小的特点,恰好符合社会保障基金可长期使用但必须低风险运作的特点,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赢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2.3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考虑到我国社保基金的现状,目前我国主要采取间接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范、稳健、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搞好基金运作,防范和抵御各种投资风险。

2.4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进行海外投资对拓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有效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等可起积极作用,也可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创造条件。

3.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保法律体系。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按照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层次性要求,应该包含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专门法和社会保障条例。目前我国尚无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和专门性的社会保障法,因此必须加快全国人大在社会保障基本法和社会保障专门法方面的立法步伐,一方面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又使执法时有法可依。

4.改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上仍没有克服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积弊,表现为自设机构,多头管理。为确保管理的顺畅,需要按照统一政令、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三个层次的组织机构。第一层次,设立国务院社会保障委员会,国家统一决策和立法;第二层次,设立国家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内外监督,在宏观上进行政策、制度、标准管理;第三层次,设立社会保险公司,作为办事机构独立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承担基金保值、增值责任。

5.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需要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监察活动,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察执法与社会各方面实行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

6.加快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工程建设。

6.1建立和完善应用系统通过信息网络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进行实时监控,降低社会保障基金运行风险,保障基金安全,为基金监管提供全面、及时的支持。

6.2建立和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数据库系统建设要统一数据标准,确保信息系统的独立性与完整性,成立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建立职工数据库,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欠费企业数据库和个人账户数据库等,并注意及时更新和扩充,便于从全局把握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情况。

6.3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管理软件的开发、评审、验收力度,注重开发社保管理功能和防病毒破坏、黑客袭击的功能,加强数据安全保密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6.4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监管体系必须建设覆盖全国的有效的信息传输系统和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监管体系,这样既能确保整个系统高效运行,又可实时收集、审核基金管理数据、分析评价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社保基金问题范文3

关键词:社保基金管理制度;问题;对策

引言

社保基金通过再分配调节不同群体之间的财富分配,对低收入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减少低收入者所面临的生活风险,是国家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由基础社保基金、补充社保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三部分组成。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及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基金运营收入、社会各界捐赠以及国家按规定划入。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模式由现收现付制逐步过渡到部分积累制,将两者结合,既可以发挥两种管理制度的优势,又能尽量减少这两种制度缺点带来的影响。[1]这种改革的着眼点在于:一是让职工负担部分保险费,以减轻企业部分负担,增加个人责任感;二是建立职工个人退休金账户,并将企业与个人缴费的大部分积累于个人账户,解决现收现付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矛盾。但是在改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个人账户空帐问题、社保基金支付危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等。

一、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良好的社保基金管理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整体管理水平仍然不高,且社保基金也面临入不敷出的窘境。随着老龄化的加快,目前我国以行政化为主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立法层次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

从立法权威性的角度看,近二十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和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效力尚不如法律,存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低等现象。实际上社保基金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的管理部门数量多、政策文件的持续性长、管理的风险性大,如果缺少有效约束和规制,资金的管理效率必然大大降低。从健全法律法规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今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运营和保值增值做出了明确规定,较好的弥补了社保基金管理法律的缺失。但这部条例还略显粗糙,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也很不充分,且它权威性和稳定性要比法律差。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保基金管理法,迫切需要加快这一法律的制定以改变社保基金管理立法工作落后的面貌。从法律法规的执行角度看,社保基金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能直接参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的运营,须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障基金。但现实中,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相关管理机构的内部和外部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且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问题,当缺乏对人的监督时,委托风险存在会让人钻空子,人便可能利用手中相关权限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由此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效率不高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相对落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缺乏权威性的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经济人属性、寻租等原因,导致管理混乱且政出多头,管理的效率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在缴纳费用、待遇支付和管理制度模式等方面虽然没有本质区别,却人为地被划分为两个制度运行,这存在严重的行政越位问题。其次,社保基金管理的财权、事权不明确。从中央政府到乡镇,五个层级的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务职责缺乏明确规定,下级政府严重依赖上级政府的指令进行管理,不同部门之间在制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也容易受到其他部门或者领导的干预与影响,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得到及时共享,导致管理者和社保基金缴纳者都不能及时地掌握社保基金相关情况。再次,社保基金管理分散,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由于统筹层次过低,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于分散,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都有自己管理的资金,这种管理方式导致社保资金的规模分散变小,增加了管理基金的难度,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加,无法发挥其规模效应。[3]最后,现有的管理模式缺乏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在中央政府到地方的各个层级,缺乏足够数量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即使有个别的监督机构作用也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有关监督的相关政策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监督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三)筹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困难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社保基金的偿付压力逐渐增加,这就要求提高现有资金的营运效率,但在基金营运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社保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社保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单位的缴费,个人缴费占比不高。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速下降,财政收入也在下滑,国家和企业要承担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养老费用,虽然个人也参与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但比例相对较低,而其他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比较分散且无强制性和固定性,这大大增加了这两者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负担。久而久之,社保资金筹集将会入不敷出。二是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有限。与美国、英国等社保基金运作效率较高的国家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相反,长期以来我国把确保社保基金低风险和资金的安全作为第一目标,其投资构成比也以安全性高、收益低的投资为主,这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但也导致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组合配置不合理,渠道单一。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仍是存银行、吃利息,投资国债和股市比例较小,保值增值方式单一。[4]存银行、买国债,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安全性较高,实际上受通货膨胀影响加剧了资产贬值。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也从侧面佐证了这一点。我国社保基金营运管理水平较低,收益率也偏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重道远。

二、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对策

针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目前制约社保基金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阻碍是法律、制度和基金运营方面的因素。为此,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立法层次低、法律执行不力等问题,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提高立法层次。社会保障对法治的要求较高,立法先行是一项基本原则。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法律,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总遵循;社会保障法次之,其内容要比宪法更加明确而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是所有社会保障相关的专门法律的基本法律,规章条例效力相对较低。《宪法》和《社会保险法》针对有关社保基金管理做了笼统规定,缺少细化,而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规章条例较多,但层次低,权威性差。因此,要加快制定社保基金管理法,完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总结有关社保基金的规章条例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必要时将一部分行之有效的规定升格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二是加强监管,严格执法。针对前文中社保基金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践中不能有效执行,被人钻空子的现象,首先应改变目前固定的收费方式,将经理人的绩效与其委托的投资项目绩效挂钩。这将有利于激励基金管理机构和经理人长期投资;[5]其次,按照绩效的高低评定经理人的去留。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应建立并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来约束经理人的投资项目;再次,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对于投资效益不佳的经理人和基金管理管理机构应实行末位淘汰制或者进行惩罚;最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合理的薪酬福利体系、具有吸引力的绩效奖励制度和完善的职业发展规划等。这些措施的实行有利于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防范投资管理人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二)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努力。首先,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内外部监督管理。各地方政府成立社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由社保局、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等共同参与,重大的基金管理事项需开展集体会议讨论。各部门要相互沟通交流,相关严格履行职责,创新监管的形式。尝试建立若干社会监管组织,将有关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方便参保人员和管理机构更好的了解相关信息。[6]其次,尝试不同管理制度之间的共融。我国社会保险分为多层次、多类别,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等,国家针对这些不同的保险种类设计了不同的管理制度,其中部分管理内容是重复的,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在实践中尝试探索将不同保险之间在缴纳费用、待遇支付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整合,提高管理效率。再次,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集中统一管理社保基金,避免各地分散化管理,提高资金的规模效应,同时要明确不同层级之间的财务职责,尽量减少行政命令式管理方式的使用,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最后,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信托监管方式适用于经济发达、资本市场成熟的地区,因此在西方国家采用率较高。而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快,在总人口中中青年群体人数逐渐减少,社会保障资金需求量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基金面临的支付压力也将增大。面对这一现实,应大力推广信托管理模式,将社保资金委托给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运营,提高管理效率和收益率。

(三)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基金营运水平

在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中,社会保障经费所占的比例较低,与国防、教育经费相比,社会保障经费占比更少。因此,建议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力度,研究将国企股权和经营收益充实到社会保障基金中,如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在投资渠道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存放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收益显然不能满足社保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中扣除一部分合理的储备金存留于银行外,其余部分可以用作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的作用。社保基金要优化投资组合,可以购买债券基金,也可以用作指数化投资,购买股票进行价值投资,甚至可以进行实业投资,将一部分资金用于交通、电力、房地产等基础设施行业的投资,扩大基金规模。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由于面临巨大的资金支付压力,还要偿还历史欠债,国家暂时挪用了个人帐户的资金,从而造成“空帐”现象一直持续,国家也逐渐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认为个人帐户有必要逐步做实。由于我国现行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阻碍了资金的投资运营,国家应将其分开管理,个人帐户基金完全由被保人缴费形成,企业划归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样还可以把这部分资金委托给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增值,并将多余资金形成积累。国家还应完善委托投资机制,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投资渠道,增加指数化投资、住房抵押证券化、实业投资等投资方式。将总资产的30%左右用于存银行,30%左右用于购买国债,30%左右用于委托投资理财,10%左右用于其它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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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问题范文4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在保障居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保基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保基金管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为关键的环节。由于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庞大,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难度也较高,近年来各种挪用、截留以及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强化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基础,这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管理的不断重视,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对于确保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前制度管理弱化,导致我国社保基金风险防范力度薄弱,制约了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综合分析,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以及法律框架不完善 

社会保障基金由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经济发展,因此对其监管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对于社保基金管理只是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而且主要是以“条例”、“规定”以及“办法”为主,由于这些条例规定的层次较低,无法向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缺乏法律解释以及执行依据,对于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十分不利。 

2、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建设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建设上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的职能不明确,监管机构同时充当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委托人、投资运营管理人以及监管人的多重职责,因此监管力度很难保证,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涉及到较多的部门,造成了社保基金监管上存在着综合规划以及协调一致的困难;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手段较为单一,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主要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式缺乏整合,势必会造成基金的监管困难。 

3、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缺乏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权、运营权以及监督权都控制在政府机构之中,在监督信息披露公开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关于社会保障基金信息公开管理上虽然制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的简单,而且可操作性也相对较差,没有形成程序化以及常态化的信息公开机制,不仅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监督的困难,同时也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缺乏指导与约束,影响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有效性。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物质基础,对其进行监管也是一项系统的、重要的工作。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同样应该采取有效方法,按照一定的规律开展监管工作。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应该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来开展。 

第一,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应遵循依法执行的原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行使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管权力,以确保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权威性、约束性以及有效性。第二,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应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管,应该以事实作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高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透明度,通过采取各种管理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整体的把握。第三,独立性原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应该遵循独立性的原则,要确保对于社会保障基金客体监管过程中,应该具有足够的独立权限,不会受到其他机构或者是单位的干预,能够对社会保障机构在基金运营活动管理上进行系统全面的监督管理。第四,科学性的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随着投资市场以及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也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也应该遵循科学性的原则,通过科学地设计基金管理以及基金投资风险预警管理,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管水平。第五,审慎性的原则。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应该遵循审慎性的原则,要明确对于社保基金管理既要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同时也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而言,就是在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应该重点针对社保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以及效益型三项要求,通过采取专业的监督指标,对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约束社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在法律与政策允许的环境内,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四、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可行措施研究 

1、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健全社会保障基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不仅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与工作指导,同时也有助于督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基金的征缴、运营使用以及发放管理。首先,国家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专项立法,通过高层次的立法以及法律的强制性,提高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效力。对于社会保障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应该遵循配套全面以及层次分明的原则,可以将合理可行以及系统的条例或者是规章经过调整完善之后,形成法律依据,以提高其约束管理效力。 

社保基金问题范文5

关键词:延迟退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效率;投资组合模型;对策

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不仅实现了经济高速发展的目标,经济发展质量得到极大提高,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也得到合法保护。国内人民在感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益处时,也更为关注社会事情的公平公正。随着经济与卫生医疗手段的进步,我国人民群众的平均寿命也得到明显提高,此外在20世纪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基础下,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也因此将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缺陷进一步凸显,且带来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延迟退休并促进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使政府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注意力日益加深,也成为社会热议的一个话题。

1退休相关概念

对西方国家进行调研,他们在设置退休年龄时要进行综合思考,比如现阶段或者未来国家人口平均寿命是多少,进而对退休年龄进行改动。关于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人口劳动力寿命的概念: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并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数字,通常是专家通过各方面的思考进行的一个假定数据,这个数据在评价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增长与医疗科技服务质量增长方面十分关键,该数据是在目前年龄死亡率维持不动的基础上经过严密核算得出的一个时代出生婴儿预期生存的平均年限。这个数据不仅要考虑到核算流程,还要考虑到出生婴儿的性别、年纪以及肤色差异带来的影响,通常这些因素需要进行一一核算,并且需要进一步考虑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医疗科技发展的情况,因为这些外在原因与他们的平均寿命有着很大的关联性。劳动力寿命的多少就是一个劳动力一生可以进行劳动的时间,这个劳动时间是以劳动力迈入劳动市场的时间为界限,也就是劳动人员从开始就业直到退休的整个期间。

2我国退休制度演进历程

2.1“官本位”下的我国古代退休年龄

退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距今已有3000年的发展历程,周以后的各朝各代几乎继承了此制度。根据《礼记》内容得知,周朝“大夫七十而退休”,比如在唐代就有规定说:官员到了70岁由于工作勤苦,可以退休。在两宋期间由于战事频出,武将需要到80岁才能退休。到了明清,国家制度将退休年龄改为60岁。在清代,国家制度规定官阶低的人可以提早退休,比如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和把总的退休年龄分别为54岁、51岁、48岁、45岁,官阶越小则越早退休,官员之所以能够提前退休与清代的太平盛世紧密相关。不过封建社会的退休制度并不是一刀切,那时皇帝的“旨意”可以凌驾于律法之上,因此官员何时退休全看圣意,比较著名的有元朝大天文学家和水利专家郭守敬70岁时也未能成功退休,尽管其多次提出退休,但是当时的三任皇不乐意他退休,因此郭守敬直到86岁高龄时死于知太史院内都未得以退休。

2.2经济恢复时期退休制度的确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国将退休制度写进法律之中。1955年,国家政务院便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当中对退休年龄进行了详细描述:男士已满60周岁或者工龄已满25年、在本司工龄已满5年,女士年满50周岁或者工龄已满20年、在本司工龄已满5年人员,能够退休。

2.3改革开放后退休年龄制度进行改革

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由于历史原因带来国内人才极具缺乏,我国政府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这四个重要文件对退休年龄进行阐述,当中详细表明:在教育、卫生、科技等行业任职人员拥有中级技术职称的职员与拥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是学力、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老师,能够增加工作年限,但最高年龄不应大于60周岁(女)与65周岁(男)。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25号)依旧与20世纪50年代的退休标准一致,也就是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2.4新时期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目前我国正在研究的有关渐进式的退休年龄政策最早在2013年提出,显示出我国政府制定政策的连贯性,且站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未来改革的目标。最近,由国家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由于“双轨制”出现历史性改变,延迟退休年龄这一政策被提上日程,进行具体优化。在“两会”新闻会期间,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单位领导人明确说明,未来会更为详细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以上都表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一个较为重要且复杂的事情,需要在一个最佳时机出台相关政策,当前依旧处于不断改善和探讨期间。

3延迟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的影响

3.1社会保险基金历史负债过大,基金入不敷出

3.1.1社会保障涵盖范围小,基金缺口较大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社会的保障体系仅对城镇居民开放,单位与集体公司是参与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亿多农民与庞大数量的自由职业人员未能参与社会保障,因此也不能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好处,社保基金由此积累下庞大的“隐性负债”。在此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险所承受的压力已经远远高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3.1.2替代率过高造成支付压力过大当前,国内国有单位的养老保险平均养老金数目替代率在85%左右浮动,劳动养老保险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在60%左右,但由于退休年龄较小,我国的养老金支付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一些发达国家,与国内经济情况不吻合,如发达国家中的美国、德国以及瑞士,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44%,49%和37%。

3.2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监管效率不高

3.2.1养老基金的投资手段少,投资收益低目前根据现存统账联合体制,将一些基金累计不断依附于现收现付的结余存蓄,可因为投资手段的严苛监管与投资规模不具有确定性,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模式依然是银行存款,有一部分转向国家债券。这两类投资具有低风险和低回报的理财投资特性,获得的理财收益和通货膨胀率基本一致,但远远落后于工资上升率,不能实现利用社保基金完成资金保值增值目标。3.2.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集中、社会互济性差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可在实践中,管理不集中、办事效率低下等情况仍旧存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上的不集中,造成养老金的社会互较差,运营基金花费过于高昂,使养老保险不能降低风险和取得较大获利。

3.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缺失,公平性差

3.3.1社保基金积累晚,转制成本巨大目前国内运行的社会保险体制发展较晚,存在基础薄弱的特点,在新旧制度优化期间,在职的员工不仅要负担已退休与快要退休的职工养老费,还要按照最新体制每年为自己缴纳资金、创建基金。在此种形式下,在职人员的压力日益增大,社会保险基金也会出现支付大于收入的现象,久而久之必定给政府带来财务负担。3.3.2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体制缺失立法保障因为国内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未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单位未能拥有相应的执法权利,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比较艰难。不仅使我国社会参保率减少,而且让社会保障拥有的互济作用不能显示出来。3.3.3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迈进21世纪便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律法是当前仅存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对社保基金投资的基础管理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可确实对具体操作流程内出现利益冲撞时的相关禁止性准则。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支付、监管等皆由社保单位自行完成,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不能起到很有效的管理作用。

4延迟退休带来社会保险基金影响的解决对策

4.1拓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畴,提高统筹层次

完成我国社会保险整体覆盖,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不仅能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而且能减少缴费率,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整体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能力。前提条件是构建全面的数据库与覆盖国内整体的社会保障服务科技网络,利用当代先进的网络科技方法,逐步完成社会保障信息体系的建立。

4.2分开管理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

构建与社会上其他金融组织之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企业,运用基金管理企业对个人账户与统筹资金进行管理,国家能够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比如为社会低收入人群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在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中,私营养老规划是由信托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监管。养老保险基金过程方式抉择为择“个人独立账户,一企业一基金”的形式。

4.3拓宽筹资途径,促进社保基金的上涨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需要拓宽新的筹资途径:首先,从国有公司中分出一些带有国有资产性质的资金,与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有机结合。其次,对社会保障税的缴纳开辟出新的税种,用上涨的税收资金解决社会保险优化带来的花费。最后,减少短期国债的发行,增加中长期国债的发行。根据智利的经验得知,增加中长期国债的发行是国家支付养老保险降低成本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吸纳资金的途径。

4.4增加投资工具和投资组合模型

根据国际保险基金多样化经营的发展经历得知,养老保险基金施行多样化经营迈入股票市场是多样化阶段必由之路,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家放宽对一些基金的投资门槛,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一些比较新颖的金融产品。

4.5健全监管立法,明确监管体制,强化信息披露

我国相继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险基金具备的法律属性、管理主体、管理形式、管理流程等作出了更为清晰的阐述,也为确定每个管理组织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阶段发挥的具体作用,构建全国统一的监管形式与管理机制,且增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经营与监管信息的披露。

5结语

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已经实践了50多年,为我国社会各个方面作出很大贡献,可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当前国内劳动力供求情况出现很大改变,未来劳动人口年龄也许会产生下降趋势。另外,由于国内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提高,我国人均寿命明显升高,国内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日益加深且愈演愈烈,使得国内养老情况令人堪忧,尽管政府目前已经将延迟退休这一问题基本确定下来,可因为这一政策对社会各个方面影响较多,该政策依然存在理论阶段。本文就延迟退休背景下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进行研究,重点阐述了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一些相应的建议,期望能为国家发展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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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问题范文6

【关键词】基金监管;分权;市场化

一、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广义的监管指的是由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①基金监督与基金管理的区别就在于基金监管是针对基金本身的,而基金管理则是针对经办机构的业务规程。目前,我国的SIF监管组织体制是源自于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监管的地位、具体内容、监管职责都做出的具体规定。是以行政监督为主,行政监管与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基金监管体制。监管主体和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监管实行的是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审计部门对基金的审计进行监管,经办机构自律是指的对于基金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最后一项则是由新闻、人大来进行对基金的社会监督。

二、现阶段基金管理制度的问题和缺陷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立法滞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制度建设和立法进程未能很好地配合。保险基金的募集和监管,致使侵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大案要案屡屡发生,如2007年轰动中国的“社保案”,这使得有媒体发出“拿什么拯救百姓对社保的信心”的言论。社会保障立法缺乏合年理的立法理念和明确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层次上,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难以形成完整体系,尤其缺乏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现有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中还缺乏专门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又过于笼统,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责任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对由其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二)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监管分散且混乱无序

首先,从我国基金监管模式设计思路和具体制度安排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过分偏重于行政手段。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安排上过度注重行政监督。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力量的运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缺陷。在社会保障制度发达成熟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其采取的是分散监管模式缘于民主的政治传统、独特的经济管理理念、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成熟的市场主体等原因。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立法来规定和实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无论是在制度的权威性,还是在实施的强制性方面,行政手段显然都远远不及国家立法更能使社会保障监管职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其次行政监管分散、政出多门、互相掣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险各行政监管部门体制关系仍未理顺,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上,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基金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无序。②在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使政府制定的监管法规和制度难以实施到位。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职能被弱化,社会保障监管机制可能失效。

(三)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机制不健全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还很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具体操作分为购买债券(比例最低)和股票。我国现实的基金投资面临着如何保值增值的困境,一方面基金(含年金)在漫长的积累期内急需投资增值,一方面政府作为管理者又不愿意承担投资带来的风险,面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现阶段我国的基金监管还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解决办法。戴相龙曾指出,2008年全球养老金资产有25万亿美元。中国不到2000亿美元,不足全球总量的1%,大大低于我国经济总量占全球7.3%的比例。③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根本目的是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中的风险降低到合理程度。面对尚未成熟的金融投资市场,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实施具体有效的管理和检查,尚未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资源去分析政策变化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的影响。面对基金增值保值的风险,我国的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缺陷。

(四)社会监督机制缺失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法制保障也不健全。从总体上看,在中央、地方政府的各个层次上,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社会保障的社会监督机构,已有的社会监督机构所发挥的监督功能也十分薄弱。在各项细散规定中,都没有具体指出相关社会监督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利。在去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之中,专门的社会监督机制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规定和安排,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专门的监督制度安排不仅可以给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交流与沟通的机会与机制,达到更好地协调彼此立场与想法的目的,从而使社会保险基金得到更好地管理和运行,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效率。因此,理应设置专门的组织平台,让社会大众能够真正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中去。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利害当事人,社会命中理应更关心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及保值增值。专门监督机制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基金的监管效率。

(五)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预警机制尚未建立

针对前文所提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社会监督缺失,作为监管能力测试和防护的重要保障,监管预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保障事业的预警监督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监管系统的现状己经表明,预警监督机制存在缺失。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一个全面、充分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的预警监督指标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个预警监督指标设置或计算不合理、不科学;二是预警监督指标体系很不健全,指标分散,可比性和系统性较差。④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监管预警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存在着预警机制的不确定和模糊性。

注释:

①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

②孙永勇,胡海.分权制衡: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核心原则[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3.

③数据来自中国养老金网.

④韩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研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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