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例6篇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1

【关键字】:应急预案、准备充分、覆盖全面、相互衔接、可读性

1、前言

建筑业是危险行业之一,虽然各参与人员下大力气预防事故的发生,但由于生产事故的不确定性和目前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生产事故仍难于杜绝。既然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的紧急关头开展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这样才能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了确保救援行动开展及时、有效,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由于应急预案工作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多数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存在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覆盖面不全、相互衔接不畅、可读性差等问题,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人体会,谈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2、编制预案前应做充足的准备

要使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前应做充足的准备,这些准备包括资料搜集、事故分析、应急资源及能力评估等三方面内容。

2.1编制应急预案应搜集各方相关的信息资料,并通过分析,从其中筛选出对预案编写工作具有价值的信息,作为预案中的危险源与风险分析、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要素的编写依据,应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

2.1.1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例如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质、周围环境、气象条件、工程概况、结构形式、施工方法、施工机械等。

2.1.2本企业相关资料,例如企业的应急人员技能、应急物质数量、应急设备的状况、事故案例等。

2.1.3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政府部门预案,例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本市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2.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主要是坍塌、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中毒等事故。事故是应急管理的对象,要使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就得对施工企业的事故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确定企业经验范围内各工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发生原因及事故后果。例如以外架手架工程为例,编制前就应该对该工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发生原因、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如表1。

表1

工程名称事故类型发生原因事故后果

外架手架火灾违章操作起火、吸烟起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坍塌连墙件设置不足,杆件锈蚀严重、超荷载等严重的,人员伤员,财产损失

2.3应急资源及能力评估是单位建立应急组织和应急物质装备保障系统的基础,是编制应急预案的主要依据。企业应急资源包括应急人员、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质等;应急能力包括人员的技术、经验和接受的培训等。应急资源和能力将直接影响应急行动的有效性,应急预案制定前,应当对施工单位及各项目部的应急资源及能力做全面、客观的评估。

3、应急预案应能覆盖企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覆盖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有:坍塌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施工现场具体的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事故类型分,施工项目部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坍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等。

建筑施工企业公司一级应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项目部一级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如图:

4、不同层次预案应相互衔接

施工现场某一事故发生时,如果事故影响较小,可能启动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处理就可控制事故。但如果事故影响超出了现场处置方案的处置能力,就需启动项目部专项应急预案,如果项目部专项应急预案也不能控制事故,就要启动公司甚至政府一级相关预案。在依次启动不同层次预案的过程中,实际所面对的是同一个事故,因此不同的应急预案在应对事故的程序、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资源的配置等问题应相互衔接、平滑过渡,只有这样在对同一个事故的不同预案才能起到一个合力的作用,否则在启动不同预案时不但没能够使问题得到更好解决,而且有可能使事态更加严重。

建筑业与其它工业不同,不同的项目其产品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方法、管理人员都不同,为了确保应急预案的有针对性,不同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前都应根据本项目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而项目部是因工程开工而组建,随工程结束而终止的,项目部的寿命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是一个临时性组织。项目的临时性决定了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制定项目级的应急预案,相对于项目级应急预案的临时性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公司级的应急预案较相对固定,因此新组建的项目部在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全面分析公司级的应急预案,以公司级应急预案为编制依据,这样才能确保项目级的应急预案与公司级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在现场发生事故时事态才能得到有力控制。

5、预案内容应有较强的可读性

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人主要来自农村,其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识别能力不强,而且其流动性又大,学习时间少,所以项目部在编制应急预案时更应该注意预案的可读性,应做到语言简洁、通俗易懂,特别是面向操作工人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应急组织、事故报告程序、处置措施等要素应尽量以图表的形式表达,例如表2(某一现场处置方案的处置措施)。只有做到应急预案易学、易懂、易掌握,使工人不需接受太多的培训就能掌握预案的内容,才能确保在工人频繁“流动”情况下,各现场处置方案仍能稳定地起到作用。

表2

紧急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触电1、迅速拉闸断电,用木棒等不导电的材料将触电者与触电线、电器部位分离。

2、将伤者抬到平整场地按照有关救护知识立即救护。

3、拨打120,同时向项目部应急指挥部人员报告。

高处坠落1、受伤人员或者最早发现人员大声呼救。

2、拨打120,同时向项目部应急指挥部人员报告。

3、检查伤者的受伤情况,然后采取正确的方式将伤者抬到平整场地按照相关救护知识进行急救。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2

【关键词】事故成因 重大危险源 应急预案

近年来,各类建设项目的大量兴建,特别是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的大量涌现,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事故总量大幅上升,较大事故多发。按照安全系统理论分析其原因为:

1、人的因素

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建设方、监理方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检查出的问题未作到有效封闭等。

2、机械的因素

对各类施工机械的进场、维修、保养未作到有效监管,机械带病作业;施工用电未达到规范要求。

3、材料的因素

各类不合格材料使用未作到有效控制等。

4、施工方法的因素

多工种立体交差作业多;普遍存在手工劳动及强体力劳动等。

5、环境的因素

高空作业、露天作业多,施工环境恶劣;恶性竞争,竞相压低标价导致中标单位安全投入不足等。

1 建筑施工应急预案的特点

1.1 建筑行业应急预案与社会事件应急预案差别

建筑施工中的应急预案与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不同,后者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的制定,按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动员全社会力量按相应的级别进行处置。建筑施工应急预案一般是一级预案,由建筑施工方制定、实施,建设方、监理方参与管理,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督,应急预案的涉及范围为建筑工程各方,如需涉及外部时需按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程序上报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1.2 建筑施工应急预案制定目的

建筑施工应急预案是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判定基础上,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对假定发生的事故所做的一种紧急处置,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失。

1.3 建筑施工应急预案的组成

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所预先做出的详细安排,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建筑施工应急预案由一个综合性预案和若干个子预案组成。

2 建筑施工应急预案的编制

2.1 编制准备

企业要编制预案,首先应了解本企业有哪些风险,会发生什么样的紧急情况。首先应进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在此基础之上确定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的紧急情况应具有以下特点: 突然发生的事故; 具有破坏性后果;需多部门协作配合。

2.2 全面考虑

由于有些复杂的因素,事故的发生有时很难预料。在对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应做好应急准备,包括建立应急行动的的权威部门和各响应部门;明确规定相应的职责;做好响应应具备的应急资源;对于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和演练,以便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的力量,做到救援快速、高效。

2.3编制准则

2.3.1 用常规操作方法处理非常情况

事故预案的对象是发生的特、重大事故,是一般情况下不易遇到的。事故预案虽具有特殊性,但所拟的应急操作方法必须是常规的,即"以常规操作方法应对非常情况",这是编制事故预案应坚持的第一条原则。要防止以非常手段作为应急处理措施,保证运行规程与事故预案很好地衔接,减少事故预案的神秘感,减少运行人员因误操作而扩大事故的可能性,减少由于操作不熟悉而延误处理时间的可能性。

2.3.2保人身、保设备

事故预案的宗旨是降低事故的损失,必须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整个预案的编制需保证这一基本点。其次是设备安全,包括处理的应急措施。

2.3.3事故预案完整

事故预案必须完整,应包括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异常情况。即事故预案中要设置多条防线,在一项措施失效后还应有后备措施。这是编制事故预案的第三条原则。如在高层建筑施工时,当施工用电系统发生故障,电源中断后,施工用电梯如何安全停运,事故预案中必须有详细完整的处理措施,如果在事故预案中不加以明确,处理事故时临时发挥,或听之任之,则都可能造成危险因此事故预案应完整。一

2.4 编制依据

施工企业应先对事故作业进行危险源判定,确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其计算公式为 : D = LEC 式中:D---风险值;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0.1

2.5 编制程序

首先,应建立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预案编制人员。其人员构成需满足下列要求:一、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熟悉施工现场实际状况;三、熟悉国家有关规范、政策、规定;四、具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感。其次,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包括原有旧预案的收集。还应对现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当编制完成后,需报监理方、建设方进行评审和批准后方可,重大事故预案还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应急预案的管理

3.1应急预案的审批

施工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后,报建设项目监理方进行审批。监理部对报送方案的科学性、符合性进行检查,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合格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并报项目建设单位。

3.2应急预案的演练

应急预案评审后,在实施前应进行预案的演练工作。目前演练方式分实地演练和桌面演练两种。在演练过程中,虚拟事故发生场景,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布置各司其责,同时做好相关记录,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通过演练,使涉及的各部门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应急预案启动迅速、行之有效

3.3应急预案的修订

应急预案需符合建筑项目实际,当外界条件发生变化,应急预案不适用时应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工作,及时各种更正、完善、补充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原有程序上报建设项目建设方、监理方进行审批、。

3.4应急预案的实施

当事故发生符合预案启动条件时,按《预案》要求领导小组成员进入指定位置,进行现场组织指挥,领导灭火救灾工作。总指挥灭火救灾、人员物资疏散、暂时停工停产、应急终止、恢复生产等命令及对外信息;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小组人员紧密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应急预案的准确实施。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4

关键词: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应急救援能力

1 课题研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共产党十六大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应对新河矿业公司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事件或灾难,防止灾情和事态进一步扩大,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如果我们煤矿的各级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的初期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不但可以避免某些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极大地降低事故损失。

2 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加强我矿应急救援预案的实地演练工作,可以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让各有关部门熟悉各自的职责,让每一名职工熟悉避灾路线和自救互助的方法,保证应急预案启动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习,能够起到检验预案、宣传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的作用。

三是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实地演练工作,可有效地提高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演练,使我矿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得到加强。

3 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是国家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包括 “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用科技教育引领支撑安全生产;依靠人民群众,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等六个要点。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为补充,近百部行政法规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支撑,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三是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体系。包括安全规划等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是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四是集团公司以及新河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体系。集团公司以及新河矿业公司年度1号文及各类专项活动对事故起数、人身伤亡情况的控制考核指标,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强化了责任意识。

以上四个体系的形成,无论从国家的安全大环境出发,还是从我们淄矿集团新河矿业公司内部,都标志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已经奠定,法律法规日臻严密,政策措施渐趋完善,目标指标更加明确,体制机制逐步健全。

4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认真研究了新河矿业公司的具体实际,编制了《新河矿业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了新河矿业公司的应急工作原则,使新河矿业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有章可依,有原则可遵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支持保障预案三大部分。

4.1 综合预案

综合预案是新河矿业公司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新河矿业公司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新河矿业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底线”和总纲,对那些没有预料的紧急情况,也能起到一定的应急指导作用。

4.2 专项预案

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新河矿业公司制定的专项预案共计26项:

①重特大顶板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②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③重大井下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④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⑤雨季“三防”应急预案;

⑥35KV变电站站内故障引起全矿停电应急处理预案;

⑦35KV变电站站外故障引起全矿停电应急预案;

⑧井下供电系统异常引起区域性停电应急处置预案;

⑨矿井通风系统异常应急处理预案;

⑩矿井主排水系统异常应急处理预案;

■主井提升系统异常应急预案;

■副井提升系统异常应急预案;

■人身触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运输皮带异常应急预案;

■重大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矸石山跑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井下爆破材料库爆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地面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急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交通车辆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化学药品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工伤应急处理预案。

4.3 支持保障预案

为保障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或抢救方案的实现,在抢救队伍、物资设备、医疗救护、通讯联络等方面预先制定的支持性保障措施。

新河矿业公司制定的支持性保障预案共计有7项:

①重特大事故矿山救护抢险救灾预案;

②重特大事故消防抢险应急救灾预案;

③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队伍保障预案;

④重特大事故应急物资保障预案;

⑤重特大事故应急设备保障措施;

⑥重特大事故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⑦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5 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实践

5.1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分矿级各专业口和基层单位两级分别进行,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领导小组。

5.2 矿各专业口《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基层各单位要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

5.3 演练前,各专业口、各基层单位要详细制定好演练计划,制定好演练的安全技术措施,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参加演练人员要严守演练现场规则,确保演练人员安全。

5.4 演练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演练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由组长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写出书面演习报告,必要时对“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6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以来取得的主要效果

6.1 应急管理法制和预案体系初步建立。《新河矿业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以来,进一步完善了矿、基层单位两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网络,增强应对重特大和比较复杂的事故灾难的能力。同时,矿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急机构建立了各类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救助机制,能够及时地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6.2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新河矿业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后,各小组的应急协调机制已经建立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基层单位也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到了纵横协调一致。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5

一是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执法检查和企业标准化建设达标的重要内容,依法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二是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县安监局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三是完善事故信息沟通和事故救援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协同应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四是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与气象、国土、水利、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预报、预警、预防等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备案和演练等工作。

1、加强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特点,认真组织编制、完善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进行编制,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评审,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报县安监局备案,年底前所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率要达到100%。未按照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和向安监部门备案的高危行业企业不得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按照“贴近实战、锻炼队伍”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完成演练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严格落实演练次数,强化演练效果。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中“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周”活动。通过应急演练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演练要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完整记录、归档存查。

三、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一是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严格事故应急处置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所在地政府的组织指挥责任,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调度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强化救援现场的警戒疏散、监测与管制,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二是完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各行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指导配合制度、总结与评估制度、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水平。三是加强舆情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准确上报和及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范畴,要在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等形式,加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教育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内容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事故预防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

1、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机制,做好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备案、登记建档、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尽快实现重大危险源的网络监管。

2、推动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按照“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引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等优势,对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重点围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单位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排查事故隐患。对应急队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

六、加强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

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和《国家应急平台体系部门数据库表结构规范(试行)》、《应急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全县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