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例6篇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即明确规划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以及民间机构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具体权责与操作模式的制度体系。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旧严峻。制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因素,除了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更重要的是缺乏与时俱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因而,要完善道路条件、控制交通事故蔓延趋势、降低交通事故伤率,建立符合国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是关键。

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及具体规划

路、人、车、管、环是制约交通安全的5大重要因素。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道路、环境、车辆及交通参与者的宏观控制,对交通安全保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树立"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理念,坚持系统化"工程"编制方式,从道路、环境、人、车和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及具体规划的核心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现状,规划、总结区域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科学预测未来形势,并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措施,形成科学、高效、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2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了交通、公安和农机等多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显然无法适应对象管理的多元化趋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需求,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地方法规与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冲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工作在2004年后有了实质性进展,但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存在不少冲突。例如,在超限、超载管理工作中,公安、交通、发改委、质检、安监等部门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划分,但其执法时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而导致惩罚标准、力度与主题无法一致,给相关责任认定、行为监督造成妨碍与不便。

(二)职能权责不清、相互交叉

多元化的管理的结果是协调难度、相互推诿现象的增加,执行、监管效率的降低,无法达到预期交通安全管理目标与效果。例如,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的管理,原则上由工业与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监督、公安机关负责注册登记与行使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监管,但各部门在管理上脱节,导致国家电动车技术标准无法完全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时无法可依。

(三)缺乏资金保障

道路建设项目作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资金的主要投入途径,在当前财政预算中极少单列。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尽管为相应管理提供了更宽泛、灵活的渠道,但极易导致重复投资、建设等问题。实质上,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与资金投入情况在现实中往往成正比,因而较难形成统一、固定、标准的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体系。

3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议及对策

(一)确立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

"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并承担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通过依法确立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局,独立负责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监管,负责全国机动车运力、流量与交通秩序的宏观把控,车辆安全标准的制定与车辆、驾驶员管理。

(二)确立全面、协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全新的、全面的、协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迫在眉睫。通过政府设立相应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合理细化工作重点。对财政预算、地方法规制定、执法、救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规划方案、交通运输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细节,建立更加细化的工作机制,促使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数据、信息平台

道路交通安全数据、信息的共享是道路交通安全研究的基础与保障,因而通过汇总交通、公安等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通过官方统一网站或其他平台,为全国各地交通参与者提供信息、推广服务,促进政策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全面化,并逐步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四)系统化、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系统化交通管理需考虑宁静交通、道路安全宣传、交通道德体系等细节建设,从源头实施全动态控制。另外,注重过程控制与源头预防,由公安管过程控制、日常交通管理,由交通部预防源头、道路以及停车场建设,科学分工、权责清晰。

(五)成立统一的道路交通立法机构

通过全国"道路交通立法"委员会的设立,实现立法机关与交通部合作联手,制定、研究合情、合规、科学的交通安全政策,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规章的统一性、权威性与规范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地方、部门政策与国家法规的冲突,为基层交通管理与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3

一、组织领导和适用范围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行政村、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三、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一)驻镇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所属人员私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接受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二)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接受专业(行业)安委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1.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确立责任部门,设置至名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并向专业(行业)安委会备案。

2.建立健全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所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单位工作人员私人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资质审核制度,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除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外,还需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凡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4.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

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制定本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履行校车监管责任,接受市教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建立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确立责任部门,设立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主题班会、大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学生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3.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接送学生的各类校车建立监管档案,并根据校车使用性质,逐车落实监管责任。遇重大活动时,要及时充实监管档案内容。要确保校车安全性能良好,每季度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要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标准,做到驾驶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

四、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政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道路交通;体制;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交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但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日益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找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十分必要。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道路建设工作在近20年来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果,截止2013年底,我国的公路里程、高速公路里程均已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公路交通已由制约国民经济的阶段向基本适应转化。虽然我国在实现国家道路交通建设的过程比之发达国家要快了许多,但却仍旧无法避免道路交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道路建设的发展不断深入,所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也日益严峻。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交通事故发生率来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近几年都是高居世界第一。

(2)从城市交通状况来说,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加剧,道路拥堵现象十分普遍,已经由特大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

(3)机动车肇事频率高、比重大。在我国交通安全事故中,由机动车辆的行驶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高达2/3。

(4)机动车肇事原因主要包含:超速、严重超速、酒后驾驶。其中酒后驾驶比例虽然在管控范围之内,但酒后驾驶的安全事故后果要更为严重。

(5)交通安全事故中,行人是最大受害群体。行人遭受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规则意识淡薄。

二、相关对策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国家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并且普遍采取了相关的管理措施。例如:建立统一的道路管理体制,加强交通安全技术、法律的教育,提高交通道德水平等。在分析我国的交通及交通安全特点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交通安全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建设

道路交通管理涵盖了许多的方面,它不仅包括了道路规划以及建设,更包含了后期道路的运营情况以及维护情况。与此同时,它还涵盖了十分广阔的管理范畴,例如路政管理、稽征管理、安全管理等等。交通的进步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也逐步推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在国家的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建设工作是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前提。但从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体制来看,存在比较明显的弊病,而这一弊病的主要原因则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采取交通和公安两家共管的局面。也就是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道路前期的规划与建设过程,而公安部门则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这种交叉执法使得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事后惩戒”现象,也就是采取对违法交通法规的交通行为进行较大力度的惩罚来改善交通安全问题,这种执法实际上是本末倒置的,与国际道路交通执法所秉持的“事前执法”的理念有很大的背离,这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因此,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是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当务之急。首先,国家应该依据国际惯例,完善并健全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并逐步明晰从国家到地方的各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职责。

(2)推行道路安全审计制度

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在我国大量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人与道路以及道路环境的不协调所引发的。例如,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横穿马路、走机动车辆行驶道等,与道路本身的行驶规则产生不协调,继而引起了安全事故。理论上,这种事故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但实际上,仍旧可以采用一定的方式去避免这种随机事故的出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道路安全审计。

道路安全审计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能够道路建设完成后对道路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审核,这种制度建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交通事故。道路安全审计制度是从预防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入手,从道路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全周期进行安全深刻,它是由独立于交通部门以及公安部门之外的第三方,采取公正独立的审计方法对道路项目进行详细的审查,通过审计工作,明确道路交通潜在的安全隐患,并进一步确定相对应的安全对策,能够有效避免或者消除安全隐患。

(3)完善我国交通法律法规

人、车、路是道路交通中的三个主体,而交通法律法规则是一个确立这三个主体之间的联系的规则。只有在科学合理的交通法律法规制度下,明确人、车、路的相对关系,才能进一步保证道路交通的可行性。现阶段,出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现行的交通法规存在较为严重的不配套、不完整现象,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因而尽快制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策略, 明确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及阶段性目 标, 明确交通安全在交通 运输中的地位,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是政府对交通安全长期、持久和有效的战略对策。

除此之外,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依托现代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发展智能化交通管理已经成为可能。ITS 是当今世界交通运输发展的热点和前沿之一。我国从 20 世纪 90 年代就已开始对 ITS 进行跟踪和试验, 前期重点集中在城市交通管理、 交通信息 采集 与服务、 不停车收费、智能化公交系统等方面。近年来,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的指导下,目前已经将ITS应用至我国城市交通,已成为目前我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由于我国的道路建设,相关法规没有相对应得到完善,因此,这套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仍旧存在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攻克一系列该领域的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加强对有助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 ITS 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

(4)加强交通安全的教育, 提高交通道德水平

我国道路交通法治观念极为淡薄,一方面这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所造成的。在我国,随意停车、超速行驶、横穿马路,横穿高速路的事情常有发生,而人之所以会有这些违规举动,往往是由于他们对于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因此,相关政府在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制度完善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主体――人的交通观念进行教育。

结束语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任重道远的艰辛的工作。要扭转这种让人堪忧的局面, 关键在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尽快出 台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策略,强化配套措施, 完善保障机制, 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 使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l] 刘志强 , 赵艳萍中国交通安全技术分析,中国安全科学学报[J] , 2013 ,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5

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中心,认真部署。加强督查,纳入任期目标,分类列出各类车辆允许通行的线路、时间、各路段允许通行的车辆,。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并完善“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交通平安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排查治理事故黑点,完善交通平安设施,加强交通科技建设,落实交通平安社会化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形成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格局。主要干道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平安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预防交通事故新机制。公路严重交通违章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起以“交通平安村、社区、学校”为载体的基层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网络。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力争稳中有降,机动车万车死亡率继续下降,实现预定的平安生产目标。城区道路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县区道路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

成立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略

副组长:略

成员:略

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运作以及上传下达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任务

㈠县(区)政府、管委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任务

1要将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

2要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参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由组长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当地预防交通事故的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履行交通平安工作职责,落实预防事故措施情况,对道路交通平安隐患实行综合治理,使政府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3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建立“单位法人、业主交通平安责任制度”交通平安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同时,要逐级确定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签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并把建立和落实制度、实现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制度落实、工作目标完成的要给予惩办和奖励;对制度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4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道路状况、车辆通行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外地道路交通平安行车动态分类控制计划,并上报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以推行道路交通平安行车动态分类管理为契机,逐一落实对人、车、路的交通平安管理措施,并通过落实乡(镇)长负责制、车辆业主负责制、部门联动监督管理机制、年度考核制度,实现专业部门和人民群众共同管理,有效改善我市道路平安行车状况。

5要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指导制度。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向市政府提出预防工作建议,参与制定预防事故工作政策、方案、措施,协助分析事故原因、规律,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法。

6要加强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被确定为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道路。总结本季度预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各阶段的预防工作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对策的针对性。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督促乡镇加强对外地车辆驾驶员的平安教育,积极配合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行驶秩序的管理,取缔非客运车辆载客、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

7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交通平安宣传工作。把创建交通平安文明单位活动与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创建“文明村”文明社区”以及“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重点抓住社区、农村两个源头,以“交通平安村”和“交通平安社区”为载体,推进交通平安宣传社会化工作,建立起农村、社区管理组织能够自我运行、自行组织交通平安宣传的长效机制。今年的交通平安村”交通平安社区”建设重点放在创立“平安大道”行车秩序示范路”沿线的农村和开展“疏通工程”建设乡村的社区。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发动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开展以“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为主题的交通平安宣传,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要解决当地严重妨碍交通平安的事故隐患,对各种严重违章和不文明交通行为予以谴责或公开曝光。

8要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9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酒后驾车、违章会车、逆向行驶和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严重违法发生率不超过10%

10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平安隐患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1要积极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公路治安防控网络。提高防范和打击车匪路霸犯罪的工作效能,实现公路治安、刑事案件下降,确保群众出行平安。

㈡各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任务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⑴认真分析我市道路交通平安形势和问题。并抓好措施的落实。每季度向政府汇报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情况,并积极会同安监、交通、农业部门总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通报推广,促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深入开展。

严格查处引发交通事故的重点交通违章。要将年以来机动车驾驶员肇事死亡人数较多的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酒后驾车、违法会车、逆向行驶和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作为全市道路行车秩序整治重点。根据本市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

⑵狠抓路面管控。选择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几项突出违法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对列为整治重点的违法行为做到见违必纠、依法处分,全市范围内形成查纠重点交通违法的高压态势。力争到年底,创立“平安大道”路段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严重违法发生率不超过10%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违法载人率达到95%以上,主干公路达到80%以上。

⑶必需把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与预防事故工作紧密结合。努力打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025号)和《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808号)规定,严格对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平安检验,大、中型客车检验率要达到100%其他汽车检验率要达到80%要逐步推广预防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客运班车装置行驶记录仪和减轻车辆碰撞损害后果的大货车装置后防撞架、增设车廓反光标识等平安预防措施。

对逾期不检验、已达到报废规范的车辆,要严格把好车辆入户关、检验关。车管部门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子监控识别系统。路面执勤民警要加强检查,充分发挥电子警察、公路监控设备在查处违规车辆方面的优势作用,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报废、逾期不检验车辆,达到报废规范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强制报废,最大限度减少违规车辆上路行驶。

重点加强对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料理摩托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管理,要严格驾驶员考试工作。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办证行为,同时加大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监管力度,提高驾驶员质量。要组织全市所有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平安知识培训教育,对严重违法及交通肇事驾驶员要进行集中教育,增强驾驶员平安行车的自律意识。要与保险、交通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车辆平安费率与驾驶员违法、事故挂钩制度,建立将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违法、事故情况定期提供给交通部门的制度,增强对驾驶员源头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⑷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高路面执法管理水平,充分利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的分析功能,掌握辖区道路交通的规律和特点,针对违法和事故特点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⑸切实改进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的工作方式。平平安安回家”为主题的交通平安宣传活动,与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创建“文明村”文明社区”以及“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建立以“交通平安村”交通平安社区”交通平安学校”为载体的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网络,大大提高人们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要组织对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提高在各种复杂气候、道路条件下的驾驶技能,有效减少驾驶员交通违章和事故。同时,要以《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为契机,制作、发放《驾驶员平安行车须知》公民交通平安守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选编》等一批通俗易懂的交通平安宣传资料,协助群众真正学会平安行车走路的方法。

⑹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着平安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

⑺要根据我市道路的实际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要以推行道路平安行车动态分类管理为契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平安行车状况。

⑻要积极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公路治安网点。提高防范和打击车匪路霸犯罪的工作效能,实现公路治安、刑事案件下降,确保群众出行平安。

2交通管理部门:

⑴要做好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确保质量、保证疏通、维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道路完好、疏通平安。

⑵严格依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落实整改措施。设置交通平安设施,加大对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平安隐患点段的排查整改力度,及时整改有可能出现的道路崩塌、落石等事故的路段,防止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车辆、行人的平安。

⑶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的督促检查。把交通平安措施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落实到车到驾驶员,督促长途客车站和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驾驶员日常教育、每日车况平安检查、车辆进出站平安检查等平安管理制度,禁止疲劳驾驶、超载、带故障等车辆出站上路行驶。

⑷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平安行车条件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禁止不合格车辆和驾驶员参与营运。要积极发展符合平安通行条件的县乡公路客运市场,以适用的客运汽车取代非客运车载客。要加强对挂靠在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平安管理,定期对挂靠车辆进行临时检验,组织车主、业主和驾驶员进行平安教育,对因疏于管理造成挂靠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挂靠单位法人的责任。

对市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查出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经常巡查和排查道路事故的隐患。要及时拿出整改计划和时间,确保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⑸组织专项整治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平安。

3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⑴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农机平安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保证农业机械作业平安,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确保农业生产作业的平安。

⑵抓好源头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把好拖拉机、农用机械入户关、检验关和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坚决杜绝违规料理农用运输车入户、买卖驾驶证现象和农用机械违章上路搭人、载物、无证驾驶、无牌行驶等违章行为,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⑶加强对等外路、乡村路及机耕道拖拉机、农用机械运行的平安检查。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进入禁行路段行驶。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农民、农机驾驶员对农机平安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开展创立“农机平安村”活动,提高农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平安规定的意识,努力遏制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⑷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每个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农业生产平安的情况。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4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⑴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盛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⑵认真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⑶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⑷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平安生产和道路交通平安大检查。确保各项平安管理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⑸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全市平安生产和道路交通平安相关情况。做到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划

【 abstract 】 the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 for solving the good road traffic safety in work, some basic, structural fundamental problems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foreign developed countries of some of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nantong i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 as an example, the process of the planning concept, planning method and evaluation index are discussed.

【 keywords 】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及居民的出行率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交通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增添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由此也被称为“无休止的交通战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逐渐开始被各级政府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重视。本文结合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经验,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在含义、技术思路以及评价指标进行探讨。

1 南通现状概况

目前南通交通安全管理现状主要存在不足主要包括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全;②路口的渠化和信号设施交叉口质量有待提高;③城区交通组织有待优化;④慢行交通设施需要加强;⑤驾驶员培训、交通安全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⑥交通管理设施的现代化程度需要提高,交通监控和智能交通系统需要增加。

2 国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功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经历了单一因素的研究、系统化的研究和信息化研究三个阶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的成果直接体现在各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目前形成了三种比较典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即美国式、日本式和瑞典式【5】。

美国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种综合式管理,他们提出交通工程学的三大支柱即:法规、教育和工程。他们的交通工程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是由多因素交织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应注重从安全的源头和法律的角度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与实践形成“3E”工程(Education、Engineering and Enforcement)。

日本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除了在综合管理和信息化上与美国相似之处,其特点还主要体现在:第一、注重驾驶员的管理;第二、注重对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教育。

瑞典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零观念管理。零观念之父——瑞典交通部门道路安全局长克拉斯·廷瓦尔说:“我们已经不能接受一个仅仅由于犯了驾驶错误就要用死亡和终身痛苦来惩罚我们的交通系统”。零观念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宣传教育和行驶标准细化;第二、加强多方面的合作。

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技术思路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交通事故特征,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事故分析,提出具体的安全对策和措施;其次针对不同等级道路从总体上作出一个分析和事故归类,针对不同等级的道路,提出相应的规划方案——安全对策和措施;然后对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进行效果评价;最后形成对南通市整个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具有指导性的推荐规划方案。

规划技术路线如下:

图1 南通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技术思路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方案主要涉及以下环节【4】:

(1)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与政策。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和公告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察制度、提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交通安全执法装备水平,改进交通安全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等。

(2)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规范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事故黑点判断能力;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数据库;开发交通事故决策支持系统等。

(3)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部署,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并尽可能改善和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等。

(4)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不同交通参与者群体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注重宣传手段的多样化。

(5) 交通事故快速反应。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提高事故伤员现场急救护理水平;建立交通事故“绿色通道”等。

5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性评价

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评价中,交通事故是安全水平的直接表现,而道路条件、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交通环境等则是反映交通安全水平的潜在因素,它通过影响交通事故进而反映交通安全水平。因此,在综合评价时应加强各潜在因素的分析,进而研究各因素对交通安全影响程度的大小,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的薄弱环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具体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6】

6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施保障

(1)规划方案实施保障体系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施的工作量大、难度高、涉及部门众多。保证规划方案的顺利实施。重点在于:①统一规划、加快安全设施建设;②加大对安全宣传的力度;③确保稳定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④交通安全设施投资政策建议。

(2)规划的调整滚动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中的大多数管理设施(标志、标线、包括部分硬件设施)都可以根据变化了的交通状况进行调整,因此规划滚动有利于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效率。并且城市交通安全信息变化很快,

(3)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

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止和应急处理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应作专门研究、编制并组织演练。重点在于①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和原则;②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检查。

7 结束语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现代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这一课题的复杂性和未成熟性也给研究带来了许多挑战。本文主要介绍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相关经验,给相关规划人员提供参考。未来希望更多的规划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技术内容及系统评价做出更好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2010

[3] 赵黎 武夷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研究

[3] 牛学军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相关理论与方法研究

[4] 童赣生,任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的若干思考. 交通标准化,总1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