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范例6篇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范文1

5月12日,同志在中央党校2010年春季学期第二批学员开学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全党全国努力克服不良文风,积极倡导优良文风。同志指出目前在一些党政文件、领导讲话、理论文章中,文风问题仍然很突出,主要表现为长、空、假。笔者认为,当前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些问题,审计报告也要杜绝长、空、假。

长一一笔者在会议上曾听到一些基层审计局长诉苦,说现在最怕的是看审计报告,有些报告洋洋洒洒几万字,长达十几页,甚至二十几页,光看完就要几个小时,更别提要仔细研究了。有些同志认为项目审计那么长时间,涉及内容比较多,写报告要方方面面都顾及到,所以报告要长一些。也有些同志担心报告写短了没分量,怕领导不重视。这也导致写出来的报告往往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撰写审计报告要抓住主次、语言精炼。主要方面的表达要言简意赅,能用一句话表达清楚的就不用两句话,不说套话、虚话:次要方面甚至可以一笔带过。同时,审计报告引用的辅助材料不能太繁杂,具体引用哪些材料要看报告所反映内容的需要,不能把无关的材料也附上。

空――主要表现在一是结构雷同,年年相似,没有新意。有的把以前的审计报告稍微改一下就成了,这样的报告与以前相比只是数据不同罢了。二是提出的问题太大,以至于无法解决。如总是上升到法律法规制定的层面,就不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了。这样的报告实际也是受了被审计单位一味诉苦的影响,有为被审计单位推脱责任之嫌。三是提出的审计建议没有针对性,不能有效实施。提出审计建议应该非常慎重,要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找到法律法规依据,最重要的是建议要切实可行。目前部分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符合了前两个条件,却不符合最关键的条件切实可行。例如有些民生项目的审计建议,没有朝着群众关心、需要解决的去提建议;有些建议追求一步到位,在现有条件下尚无法实施,造成部分建议提了也是白提的现象。

假――审计报告中的“假”,一是过多使用专业术语,使报告看上去高深莫测,给人的感觉就是有点假。审计报告一方面要提供给党政领导,作为领导决策的依据: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公众公布。过多使用专业术语,会造成报告晦涩难懂,让人不知所云。某地曾经开展一个针对村级财务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在公告栏公布后,村民普遍反映看不懂,甚至质疑是故意为之。由此可见,审计报告要通俗易懂,让人一目了然。二是报告中大段引用被审计单位的材料或工作总结,为被审计单位歌功颂德,这就造成了审计报告中没有或很少有审计活动。审计报告本来就是审计机关针对某。项目或某一方面出具的报告,审计报告中没有审计活动,甚至会让人误以为是被审计单位撰写的。报告中要强调审计活动,通过审计活动,如实反映审计应当反映的问题。切实提出审计建议。三是部分审计报告把别人的成果当成自己的成果。被审计单位自己发现的问题,自己提出的措施,自己取得的成果,不能硬说成是审计促成的,报告要实事求是。

笔者建议,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同志的讲话精神,倡导优良文风,杜绝不良文风,争取写出的审计报告都是领导满意、群众称赞、被审计单位欢迎的好报告!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范文2

(一)当前绩效审计报告撰写的常见问题

1.过分求长求全。部分审计人员认为绩效审计项目已经跳出了财务收支的局限,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到业务开展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都可以评价,涉及的内容众多,报告也要面面俱到;部分审计人员认为绩效审计就是评价指标的事,往往拼凑计算一堆“率”,却又不成体系且没有参照评价标准,让报告阅读者不明白计算出的这些指标到底意味着什么;还有部分审计人员担心报告写短了没有分量,怕领导不重视,一份沉甸甸的报告才能展示自己的审计成果。上面所列举的这些背景下写出来的报告往往主次不分,难以抓住要害突出重点,无法深入揭示问题和剖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报告的阅读者常常是看到后面忘了前面审计发现的问题,被众多的“率”还有百分号弄得晕头转向,读完全篇仍无法领会作者意图。

2.套用模板引用总结。部分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时习惯性地套用报告模板,这就导致了诸多绩效审计报告结构相同,内容相近,问题类似,缺乏针对性。一些审计人员甚至会大段摘录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及汇报材料,缺乏审计的真实性判断,绩效审计报告也很容易拔高被审计对象,提出过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评价,有的近乎于歌功颂德的标榜文章,严重违背审计的真实性影响审计的权威性。

3.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审计署的8号令及《江苏省审计单位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对审计建议都有相同的表述:“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建议是有则提无则免,而现在似乎不提审计建议就显示不出审计人员的水平,但提出的建议经常是有的站的高度太高,超出被审计单位的能力范围,被审计单位感到无能为力;有的建议缺乏针对性,似乎既是哪里都能用又是哪里都没用,属于建议中的“万金油”;有的建议脱离实际,被审计单位无从采纳,还会不小心被私下里议论为天方夜谭。如此泛泛而谈,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难以起到效果。

(二)对于撰写绩效审计报告的建议

1.健全完善报告质量控制制度。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绩效审计报告质量提出明确要求:报告内容要准确,能根据审计发现的情况合乎逻辑地得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所有支持报告主体内容的各种材料要完整充分;报告结构逻辑性要强,读者容易把握报告的主要内容。

2.增添报告的可读性和生动性。审计人员应试图从报告的题目、图片、表格等方面增加报告的生动性和可读性,吸引读者的兴趣,尽量避免使用专业词汇及专门数据,引用直观的数据、表格、图表等营造良好的视觉冲击。报告内容应尽量量化,避免出现非常模糊的审计表述。有时可以运用附录,将细节性的参考数据放入附录中供人查阅,一方面保证了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审计报告主体内容的可读性。

3.健全绩效审计报告的工作程序。如明确审计报告撰写者、复核者的责任,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应由未参与该绩效审计项目的审计单位领导独立阅读,以检查报告是否存在难以理解的内容等等,或者在保证保密性前提之下,扩大阅读面,让更多的审计人员参与到报告的内容及文字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中,群策群力,降低审计风险,打造精品绩效审计报告。

二、公布绩效审计结果,扩大审计影响力

审计报告的公开化对绩效审计项目来说尤其重要,特别是大型绩效审计项目,信息量是非常丰富的,报告篇幅很长,有些是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有些是需要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政府领导并不一定有时间关注到报告的方方面面,既使领导批示了,也并不能代表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因此,除了按正常的审计程序报送绩效审计报告外,绩效审计成果的应用应有更高的管理要求。

(一)加大绩效报告公开力度

为扩大审计的影响,能公告的报告应尽量公告或节选公告,难以公告的,应争取向人大或地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

(二)做好绩效报告的解读工作

审计人员可以细分报告内容,将其改写成简报、审计要情、专题系列汇报等,语言应通俗易懂,尽量少用专业词汇。

(三)汇编绩效审计优秀案例,互相借鉴绩效审计方法

如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在2009年开展“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止绩效审计调查,项目结束后,先后多次以专题形式在各级媒介上宣传了本次绩效项目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全国审计单位都能够有所借鉴。基础建设的影响力虽然不及审计署那么广,但是也可以在其影响力范围内作一定的经验推广,如在全局范围内,就可以通过案例讨论的形式让不同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进行换位思考和共同学习。

三、做好审计回访,保护审计成果

(一)制定有关绩效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的实施细则

针对目前绩效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政府要明确由审计单位或由审计单位等部门组成的审计整改机构履行绩效审计整改报告职责。同时要明确审计整改机构的职责范围,除了报告职责外,要履行监督、评判的职责,既要跟踪、汇总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进展情况,也要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成效。

(二)加强绩效审计整改的后续跟踪工作

当前审计整改的后续跟踪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整改情况报告人大部门后,后续的审计整改工作往往没有下文。因此,后续的审计整改跟踪工作重心应放在整改情况报告人大部门后被审计单位的进一步整改,避免整改出现走过场的现象。只有整改见实效,审计单位的绩效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范文3

关键词: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审计质量是审计的生命线,审计不讲质量,就失去了意义和作用。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审计工作成果的好坏、审计质量的高低最终集中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审计报告质量的优劣,从小范围讲直接关系到个体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从大的方面就会影响到领导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因此,如何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意义非常重大!

一、审计报告的定义、内容

修订后新的审计法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将审计报告分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类型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但审计报告一般应具有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也予以了明确,即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等八个方面的内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与过去的审计报告相比,新的审计报告完整地反映了审计结果,由于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其内容纳入了审计报告,同时还包括了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的全部内容,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审计结果。

二、当前审计报告质量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一)专业性过强、文字不通俗。一些审计报告在反映问题时往往简单地以会计核算过程或会计科目来说明事实真相,阐述问题没有与整个业务操作过程相结合,专业术语过多过滥,给行外人阅读和理解审计报告增加困难。

(二)文字、格式错误。有些单位的审计报告没有统一格式,而且未经严格审核把关,导致出现排版零乱、语言不通、掉字、错字、重复字句、标点符号错误等问题,严重损害的审计机关的形象。

(三)报告中的查出的问题不分重点。一些审计报告在反映问题时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将所有查出的问题一一列出,或者将一些数字不大,性质不严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技术性的差错也写入报告。对这种没有进行提炼,面面俱到,数字充斥整个报告,让人看了处处是问题,而又看不出关键性的问题。

(四)法规引用不适当。一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问题的定性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或者错误引用法规。二是由于执法主体、适用的范围等原因导致引用的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准确。三是引用过时甚至是失效的法规作为审计依据,或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实施的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四是引用法规不规范。引用法规应写明发文机关、文件标题、文件号三个要素,有的审计报告在引用法规时只写文件号,不写发文机关和文件名;或者只写发文机关、文件标题,不写文件号;有的不写具体条款。

(五)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针对性不强。一些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针对性不强,只是泛泛而谈,无事实作根据,无证据作支撑,脱离客观事实,无法让被审计单位心服口服,降低了审计威信。二是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有些审计建议过于原则化,笼统化,使被审计单位无法组织落实。三是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对象提出建议。有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提审计建议的同时,还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提出审计建议。

(六)审计评价不够规范。一是超越审计范围进行评价。对不属于审计事项的内容进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没涉及或仅表面涉及的问题进行随意评价。二是审计评价单一。不管什么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或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而是作单一笼统的评价,或不予评价。三是审计评价用词不严谨。存在着用词不恰当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审计评价时往往顾及被审计单位的形象,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快地落实,就把审计评价中的:基本真实、基本合法、基本健全,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语言表达过于绝对。

三、影响审计报告质量的原因

(一)审计人员质量风险意识淡薄。审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应运用应有的技术和职业判断。在审计报告阶段,保持应有的风险意识是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人人能够达到上述要求,这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的意义认识不足,甚至把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看成无足轻重、费时费力的一般工作,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审计复核工作未能有效落实。审计复核,通常就是指三级复核制度,审计署六号令《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明确了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和审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三级复核制度。而实际情况是,审计复核工作在实际执行中未能真正的有效落实,存在一定的水分。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三级复核机制职责不清,尤其是审计组组长以及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流于形式,例如有的在编制审计报告之前没 有经过审计组长的复核,便交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许多业务部门没有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有的即使进行了复核,也没有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另外基层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兼职人员的现象较普遍,在复核过程中,也就存在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是否准确的复核流于形式,甚至忽视对审计事项有关事实是否清楚以及审计评价建议是否恰当的进行复核等现象,加之一二级复核的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对审计报告中审计事实的把握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三)审计质量责任制度不健全。对于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而言,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是保障。审计报告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业务审理制度、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等。多数基层审计机关无法配备专设复核岗位;有的虽有复核制度,但有关人员也没严格按规定履行好复核职责;有的审计局没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是责任追究制度泛泛而论,责任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制度是有但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其结果是审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而一旦报告中出现审计过错,也难以确定审计责任的具体环节,责任也无法落实到人,结果不了了之。

四、加强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审计复核工作的力度。审计复核作为审计机关实行审计质量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机制,是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加强审计复核工作,一是提高对审计复核工作的认识。基层审计机关领导要重视审计复核工作,要充分认识审计复核工作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需要,是培养干部职工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需要,更是提高审计监督能力的需要。二是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这是加强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基础,也是关键所在,基层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复核制度和审计复核操作规程,对每个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级级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疑点和难点,使审计复核工作和程序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复核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兼职,使之有时间有精力从事审计复核专项工作,在经济政治待遇上给予优先考虑。

(二)健全报告质量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从审计人员到审计组长,再到部门领导,一直到复核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都应明确应该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必须实行责任制,需要有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审计报告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立审计质量分级责任制度。对审计报告的各个质量控制环节都要有监督,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合理分工,强化过程控制,把事后责任评估的工作前移,避免产生责任时相互推诿。另一方面,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机制,要定期开展事后审计报告质量的检查工作,建立定期的抽查和互查制度,一旦发现审计报告有质量问题,除了正常的追究处理外,还可结合年度培训有针对性地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对控制审计报告风险、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有着根本性的作用。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应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审计的职业特性要求审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职业判断,再完善的控制措施也不能防止审计人员的有意舞弊。审计人员仅仅具备专业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强化审计资源配置使用。首先合理安排年度审计任务。上级部门及政府安排的年度审计任务逐年上升,尤其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特别突出,为此,我们应深入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审计工作方针,既保证审计质量,又使审计人员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总结、学习,以提高审计水平。三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经费的投入,保证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审计技术观摩交流、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和信息网络建设等经费需要,以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李金华主编.《审计干部审计知识读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范文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124-02

对于内部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是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审计成果和分析利用价值,实现审计目的的重要途径,也是发挥审计调节功能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落到实处,需要审计部门去跟踪、监督,去发挥审计职能,更好地防范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和提升管理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重审计、轻整改还是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实际工作中落实审计整改难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审计委派制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审计的服务与监督职能越来越被强化,因为对于各类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常常会出现整改的落实不到位、整改不被重视的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从思想上对审计整改认识不到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被审计单位只重视审计报告的内容,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性的审计建议需要如何去落实、做好,认识并不足,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态度并不积极。

二是从行动上存在对审计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现象。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中提出的有关要求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也并不到位,出现每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现的现象。

三是审计整改未能形成全员整改的机制。对于很多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整改常常被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但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很多审计问题都直接涉及到相关的业务部门,有时一个审计问题可能会牵涉到多个部门,这时候就需要所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才能较好地完成审计整改。同时审计整改更是需要领导的支持和协调,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审计整改有时就会出现整改乏力的情况。

四是内部审计的成果质量不够高,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一项审计任务从审计指令到出具审计报告再到整改形成一个循环机制,目前的内部审计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审计,而是更多地向管理审计、效益审计方向去拓展。审计报告的质量无疑对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至关重要,在审计中查找问题后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仔细检查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所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是否完善。在审计报告中如果只提出问题,不根据客观情况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审计的更高层次就没有体现出来,因而内部审计中所提出的改进建议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够强,最终加大了审计整改的难度。

二、全面提高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有效性

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错、整改,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落实工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全面提高审计整改的有效性。

一是指引被审计单位认识审计整改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内部审计的目的并不在于在审计中发现更多的问题,而是为了从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角度去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审计整改是否落实到位。在日常内部审计中,必须努力将审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每一项审计问题表述清楚、准确定性、有可靠依据作为支撑、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最终才能被审计单位所认可,同时也更利于推进审计整改的落实。这就要求在我们在每次的审计工作中严格把好质量关,审计过程中思路清晰、明确重点,提出的审计建议切实有效可行,审计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夯实审计整改的基础性工作。

三是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审计报告的质量决定审计整改的有效性,审计整改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审计报告中对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到最终督促落实审计问题的整改,都需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因而审计人员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将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三、抓好内部审计整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对策

全面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落实工作,对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审计问题的整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不断完善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要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到人,通过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期限,例如:对近三年各类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以审计意见书形式下发现的各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内部审计中每次下发的审计整改通知单中反映出来的审计问题整改分类到相关部门,要求将审计问题整改结果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中,将审计整改完成情况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指标,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2.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对于各类审计问题整改建立并完善审计跟踪机制,将相关部门的整改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强化过程监督和整改结果考核,形成闭环管理。随着审计委派制在各行各业的深入开展,很多企业都建立了在加强对职能部门监督的基础上, 针对内部审计需要以提升审计监督和服务水平为重心,将内部审计委员会作为企业正常的运作机构,完善审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通过加强协调配合, 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审议,在审计整改工作中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部门各尽其职,促进职能间的互补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在联席会议上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合理调配审计资源、健全上下沟通协调机制。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范文5

政府财务管理系统是一个的开放系统。政府依据纳税人的需求与支持,通过政治系统形成政策,依据政策规划施政计划,尔后根据施政计划编制预算并据以实施,这是系统的投入;其后达成施政目标并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这是系统的产出。该过程结束后,政府尚需依据纳税人对施政的满意程度及目标达成程度,检讨并修正其政策。上述过程中,公民纳税以维持政府施政所需,政府执行施政计划与预算,其结果是否符合性、效率性与效益性?公共服务产出的质量如何?亦即其预算与计划执行的绩效如何?这均需经过具有审计专业能力与超然独立地位的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评价,这种监督与评价制度即为绩效审计,换言之,绩效审计在政府财务管理系统中肩负着信息反馈的功能。

自DavidOsborne和TedGaebler提出“新政府运动”以来,公共部门的管理开始强调成果导向、弹性授权与责任制,政府审计的重点由传统的财务审计转向绩效审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绩效审计。2004年7月,具有83年的美国GeneralAccountingOffice,更名为GovernmentAc countabilityOffice,这是该组织近年来工作转变的结果,也充分表明了绩效审计将成为其未来工作的重心。

我国开展政府审计已有20余年,成果颇丰,但绩效审计仍处于试点阶段。近年来,经济环境变化迅速,政府政务公开及其施政绩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推行绩效审计已是现实所需。健全的绩效审计制度是提升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的必要保障。因此,本文比较、英国、美国以及我国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与特征,进而对我国现行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为推进我国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支持。

二、英、美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

(一)英国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

英国近代审计制度始于十九世纪的行政机关变革。1866年颁布的《国库及审计部门法》(ExchequerandAuditDepartmentAct)中首次建立了公共支出问责制度。议会授权支出,行政机关将支出纪录与账簿送请审计长审核,审计长审校并撰写审计报告提交议会。该法案规定审计长及其下属必须审核政府机关的每一笔交易。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和公共支出的膨胀,尤其是一次大战后,这种审计变得不现实,因此英国于1921年修正了《国库及审计部门法》,规定各政府机关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自行管理各项收支,审计长仅需对相关的交易事项实施抽样审计,并向议会报告政府的支出是否符合议会的要求。

20世纪60年代,议会及学界要求改革审计制度以适应政府角色的改变,特别是赋予审计长超然独立地位。1983年《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审计署(NationalAuditOffice,NAO)。NAO隶属议会下院,其主要职责一是依《国库及审计部门法》对政府机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与鉴证,即财务审计;二是依《国家审计法》对各机关使用公有财物及政府经费作出经济性、效率性及效益性检查与评估,即绩效审计。

NAO执行绩效审计的选案标准主要考虑金额数量、是否已显现绩效不佳迹象、议会及民众关心的程度等。每年由下属业务部门提出百件左右的方案,审计长择要选出其中的五十件左右作为该年度执行绩效审计的标的。

NAO的审计报告分两阶段提出,一是先导性报告,先导性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全面绩效审计,若经评估认为需要审计,则需进一步规划审计重点及方向。二是全面审计后的正式报告。在执行绩效审计时,NAO的审计人员随时与被审单位的相关人员保持合作关系,听取对方意见。审计完毕先将审计结果的初稿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作为撰写正式报告的。由于与被审单位事前及事中的充分合作,故报告提出后,受审单位对报告所提内容的接受程度较高。NAO的职责仅限于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续的追踪查证工作,则由各行政部门自行负责。NAO跟踪审核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下议院公共账目委员会报告结果。

(二)美国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

美国的财政监督制度深受英国议会对政府财政控制观念的。直至宪法(1787年)颁布前,政府审计事务皆由议会办理。1789年美国国会立法成立财政部,由其执行政府的财政监督权。财政部长口头或书面向国会参众两院提交审计报告,依国会指示履行职责。一次大战后,国会为提高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效能,于1921年制定《预算与法》(BudgetandAccountingAct),成立审计总署(GeneralAccountingOffice,GAO),直属国会,自此财政部的会计检查职权划归GAO.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GAO大大增强了国会制衡行政部门的能力,这也是美国审计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二次大战前,GAO协助国会监督行政机关的支出情况,主要工作是审核各机关送审的凭单。在约翰·R·摩卡尔(JohnR,McCarl)担任审计长时,曾实施部分付款凭证的事前鉴证制度,但随着支出凭单大量增加,审计工作负荷过度。1950年颁布《预算与会计程序法》(TheBudgetandAccountingProce duresAct)时,放弃凭单的鉴证手续,废止事前审计制度。

1981年6月,鲍歇尔(CharlesA.Browsher)就任美国审计长,将GAO的工作目标定位于:①向国会提供更具时效性的数据;②促进GAO与国会间的沟通与联系;③加强对国防预算的审计;④强化GAO核查各联邦政府机构机信息系统的能力;⑤加强GAO员工的职业道德。在鲍氏的任期中,GAO两度增修政府审计准则,建立起有效的GAO与国会间的沟通制度,并将各机关年度决算的审计交由公开执业的会计师鉴证,GAO则将其工作重点转移到政府绩效审计,审计范围涉及财政赤字、国防安全、信息资源的运用、人口老龄化、波斯湾战争中武器的使用效率、改善全国医疗健康计划、全球化的挑战等。鲍氏的不懈努力将GAO推上了世界绩效审计的领袖地位。

GAO是国会四大辅助机构之一,审计任务70%以上来自国会,依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规定,超然独立地行使其职权。与NAO类似,审计结束后,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前,GAO先将审计报告草案送受审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后,再向国会提交正式的审核报告,并在正式审计报告中列明受审单位的意见,供报告使用者评断参考。GAO每年向国会提交各类审计报告多达1300多份,除少部分涉及国防机密的外,民众均可索取审计报告。审计信息的公开使审计结果得到各方的重视,这对审计功能的提升尤有帮助。

三、我国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

与英美两国相比,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的时间较短,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该阶段,国家审计机关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工作,提出从财务审计入手,落脚到经济效益的观点。据1984年审计资料记载,当时,全国有22个省、市、自治区的270个县以上审计局,对1263个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试审,试审中充分考虑了经济效益。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1991年初,全国审计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都要确定一批大中型进行经常审计,既要审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又要逐步向检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方面延伸,并作出适当的审计评价,推动经济效益的提高。该阶段,审计机关一方面继续实施以国有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微观经济效益审计试点,另一方面,也开展了一些带有宏观经济效益审计性质的审计工作,例如全国审计机关同时开展了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共审计20000多个项目,总投资额达105815亿元,审计后对716个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提出了意见,压缩项目总投资达1285亿元。

第三阶段,本世纪至今。本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快速导致了财政支出迅速膨胀,政府政务公开,提升国家竞争力等等均成为我国全面开展绩效审计的驱动力。2001年审计署组织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资金审计和电网审计、2002年组织的重点机场审计,以及2002年深圳市审计局组织的对12家市属的医疗设备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等均是在此背景下实施。2003年7月,审计署制定《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

我国的绩效审计带有明显的本土特征。首先,《审计法》及相关条文关于“真实、合法、效益”的规定,将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揉合在一起,审计工作主要以查处和揭露国有企业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和内容。其次,审计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属微观经济领域的效益审计,并较多地集中在对其财务成果的分析上,对其经济活动评价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第三,绩效审计主要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国家审计机关尽管试验性地实施了一些绩效审计,但数量较少。第四,事后审计多,事前审计尚不多见,事中审计,即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控制和调节也比较少。第五,尽管我国施行绩效审计已初见成效,但是,及至今日,我国的绩效审计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如尚无类似于美国《绩效成果法》的全国性法律及相关制度,现行的《审计法》、《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均未涉及该主题。绩效审计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已成为我国全面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的瓶颈。

四、完善我国绩效审计制度体系的建议

绩效审计制度是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的规范,涉及《审计法》、《预算法》及其施行细则、各项工作指南、审计准则等。经由对各国绩效审计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当前开展绩效审计中出现的,考虑近年来审计署关于绩效审计的重要举措,提出如下建议:

(一)修订《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颁布迄今已届十年,《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明确提及绩效审计。然而,由于与环境的变迁,现行的《审计法》已无法充分适应当前审计业务的需求,修订《审计法》及相关的配套法令已成为必然,因此建议:第一,将绩效审计的概念、审计及程序等引入《审计法》;第二,为便于监督政府新兴计划,若修法缓不济急,则可先修订《审计法》实施细则,在不违背母法规定的前提下,先就绩效审计程序与结果的处理制订完整的配套措施。

(二)制定绩效审计准则及工作指南

准则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用于确保审计质量、职业道德水平以及审计专业技术,使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重视。推行绩效审计成功的国家均制定了绩效审计准则,如美国政府审计准则(俗称YellowBook黄皮书)的第六章为绩效审计工作准则,第七章为绩效审计报告准则。加拿大的《绩效审计工作指南》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绩效审计的内涵,第二部分说明绩效审计的基本特性,第三部分是绩效审计的工作规范,第四部分介绍审计长公署绩效审计质量管理系统的各项重要功能。我国尚无绩效审计准则及工作指南,因此建议:第一,从速制订并实施绩效审计准则,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绩效审计的工作依据和流程;第二,汇编绩效审计案例,作为审计人员办理绩效审计的,以利于经验承传。

(三)统一年度预算编制与绩效审计评价口径

预算是政府施政的财务计划,预算的编制应满足绩效评估的需要。我国《预算法》尚未引入绩效预算观念,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预算普遍存在施政计划目标不明确、缺乏绩效衡量指标与等问题,无法评估预算执行结果是否达成预期效益,因此建议:修订《预算法》,将绩效预算观念引入《预算法》。

(四)建立决算审计报告与行政机关奖惩关联机制

决算审计报告是预算与计划执行结果的评价报告,是政府整体财务系统中的反馈信息。当前我国的决算审计报告并未与行政机关奖惩机制相关联,决算审计报告中所揭露的各项审计意见普遍未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同一问题重复发生,因此建议:修订各级政府预算编制与执行要点,将上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列为次年度预算分配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健全行政部门绩效评估制度及评估指标

犹如公司必须对股东负责,政府也必须对纳税人负责,善尽公共资源管理与运用的职责。美国1993年的《政府绩效成果法》规定,各机关提交预算管理部门的年度绩效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①计划绩效目标;②用客观、可量化与可评估的方式表达目标;③简要说明达成目标所需的工作过程、技术、资本、人力、信息等资源;④建立绩效指标;⑤确定计划成果与目标的对照基础;⑥说明所采用的效益评估方法。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因此建议:第一,参照美国的做法制定绩效成果法,健全绩效评估制度;第二,由权力部门推进落实绩效评估制度,以获得行政机关的积极参与支持;第三,各行政机关绩效评估结果列入年度决算报告,以配合立法机关监督施政的需要。

(六)提高绩效审计信息的公开性和时效性

审计机关对外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时效上均有滞后性,这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参考价值,因此建议:第一,就社会各界或纳税人所关心的议题而开展的项目调查,若不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应适时予以公开;第二,设置审计机关发言人,选择适当信息,适时对外公开;第三,精选年度绩效审计案例,通过审计网站,对外公开。

(七)构建专业咨询机制

由于审计职能的变迁,许多先进国家的政府审计人员由过去传统的auditors的角色,演变为评估人员(evaluators)。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逐渐走向政策评估的,评估联邦政府的计划是否符合、效率与效益原则。我国的政府审计工作亦逐渐朝此方向,因此审计人员除必须具备基本的、审计等专业知识外,尚须具备其它与社会学科的专业知识,诸如公共管、管理学、经济学、公共政策、信息管理、、土木、建筑等,同时对于政府施政必须要有深刻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胜任公共政策与评估政府计划执行绩效的职能。目前审计机关因受相关制度的制约,用人渠道受限,审计人员专业知识范围过于狭隘,因此建议:审计机关可参照加拿大政府的做法,建立“审计咨询委员会”(AuditAdvisoryCommittee),提供专业与技术咨询,委员们可来自审计署及社会各界,均应是其所属领域的领导者或知名专家。

(八)维护审计机关的超然独立性

审计机关的核心价值主要在于其超然独立的立场与专业能力。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差异,审计机关在各国的地位并不相同。英国、美国属于立法型,法国属于司法型,德国和日本则属于独立型。我国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属于行政型,独立性较弱,审计机关开展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往往与政府相关,更何况审计机关的经费就源于本级财政,因此建议:第一,通过人大立法,为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第二,审计机关的经费由人大核定,不受政府预算的控制。

主要参考:

李金华,2001,《审计》,审计出版社。

李香美译,1999,“英国国家审计署绩效审计指南”,《审计季刊》第19卷4期,台北:审计杂志社。

林庆隆、李枝春、郭大荣,1999,“美国绩效审计准则”,《审计季刊》第16卷3期,台北:审计杂志社。

林庆隆、李枝春、郭大荣,2002,“美国政府绩效责任制度之介绍”,《审计季刊》第21卷第1期,台北:审计杂志社。

刘家义,2004,“关于绩效审计的初步思考”,《审计研究》第6期。

刘旭涛,2003,《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战略和方法》,机械出版社。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范文6

[关键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最新年度政府审计,大批案件被曝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在社会上引起风暴般的效应。本来,国家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如此不留情面地揭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问题,触动体制痛处,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布及此后产生的争议,也引发人们思考:国家审计结果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如何向社会公布?笔者就此问题发表拙见。

一、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特点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也有不同之处,从理论上看具体表现如下:

(一)依据的法规不同。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他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民间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盈利单位,他所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因此,政府和民间的审计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立足点也不相同。

(二)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同。由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的性质不同,政府审计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的审计活动,而民间审计则是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审计活动。因此,它们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前者是按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后者则是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民间惯例来进行的。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国家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而民间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目前虽然国家审计在法律上就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作了大概的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审计报告的实践来看,尚未有明确的、正式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而民间审计则已有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体系。

因此,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发现,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前提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审计结果之所以要公开透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公共资金和公共资产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所谓国家财产,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是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我国法律还规定,由公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资金,使用前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预算由人民代表批准,预算执行接受人民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压缩腐败产生的空间。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三)消除制度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当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国家审计报告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也处在形成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跟不上国际审计发展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审计披露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我国的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得不够,工作相对滞后。主要是因为:其一,《审计法》没有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审计结果中有所选择,同时,出于对审计结果是否全面、客观、公正的担心以及对因公布审计结果给自身带来影响的不可控,审计机关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其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理解,虽然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也导致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的倾向性选择。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三)审计机关的风险和压力增加。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标准不明确,审计责任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健全,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执业风险主要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责任不清,根本无足轻重。而由于出具不实审计意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这就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力寻租成本不高,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国家审计人员有时会选择与被审单位合谋。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

(五)审计结果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审计工作是单方面进行的,一旦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问题不需要对外公布,责任也由审计部门认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审计结果披露问题、官员经济责任不明且多用集体决策掩盖个人责任、问责制下的官员责任划分问题等。因此,引入申辩机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四、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思考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披露国家审计结果以及披露后的后续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报告披露的规范。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国家审计报告的总体格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1)报告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报告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日期等五个部分;(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3)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4)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审计结果披露的总体格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程序,全面实施各种程序和规范,确保国家审计结果得到合理披露和全方位披露。

(二)建立监管国家审计的专门机构。目前在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委员会很有必要。如果这个委员会设在人大,则是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迈出的第一步。监督的模式应该是渐进式的。所以我们建议在设立监管委员会的初期,采取从审计机关的预算和账目开始对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审查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等。

(三)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是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并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制度的推行是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有力监督,它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监督,这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极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所以对审计公告制度一定要推行下去。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时将现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公告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改为法律义务,具体说就是将审计法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应该”公布审计结果。

(四)审计失败的治理根本。鉴于国家审计的寻租活动大都属于被动之举,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治理审计失败的根本在于治理被审单位的财务欺诈,而治理被审单位财务欺诈的根本则在于治理市场,因为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中,内部信息会很快为市场所消化,被审单位所寻求的租也就很快会消散。此外,还应该加大被审单位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能得到的收益,迫使其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五)国家审计应引入申辩机制,以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申辩是指对受人指责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申辩机制是通过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形成的机制,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精神,因此,值得提倡和推行。

目前很多机关针对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媒体进行申辩的方式是不正规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人代会介入,对行政任命的官员激活惩罚和问责机制,而后再由当事机关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的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则要激活司法程序。

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中国历史上国家审计和会计的状况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关系用一句话十四字做了总结:“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王华.从当代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本质谈《审计法》修改[J].中国审计,2004,(12).

[2]杨时展.国家审计的本质[J].当代审计,1993,(2).

[3]周盕.学者呼吁审计引入申辩机制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N].香港大公报,200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