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俗习惯范例6篇

社会风俗习惯

社会风俗习惯范文1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社会风俗习惯范文2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

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社会风俗习惯范文3

关键词:民俗;习惯;法律;功能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110-02

我国的法律有着鲜明的成文法特点,民俗习惯作为法律的间接渊源由来已久,成文法有其稳定性、明确性的优势和滞后性的缺陷,这也正是之所以会出现有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而民俗习惯却能在百姓中间得到广泛的认可的原因。民俗习惯产生的基础是风俗,那么究竟什么是风俗呢?《汉书•地理志》记载,“凡民禀五常之性,而有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故谓之俗。”意思是说由自然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习尚叫“风”,有社会环境不同而形成的习尚叫作“俗”。那么,风俗的形成显然与地理环境和自然生存的环境有关,它与法律的产生和适用原始环境条件是一致的,那么更高层次的民俗习惯,在化解纠纷的作用中也以其特有的优势,弥补着法律的不足。

一、民俗习惯入法概述

何为民俗入法?笔者认为,民俗入法,不是指简单的,不加取舍的将民俗引入到法律法规中来,而是将民俗习惯加以批判和有所选择的运用到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中来,主要是在民事纠纷的调节过中,对于民俗的的适用。有学者将民俗分为积极民俗和消极民俗,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有其合理性,因为民俗要上升到法律法规,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毕竟需要有所取舍。才能作为法律空白的补充和法律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民俗一般与习惯连用,而习惯不等同于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习惯。[1]习惯法是更高层次的对于民俗习惯的一种认可。

其实,民俗习惯入法的现实早已经存在,我国《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实际表明习惯权利已确认为我国各族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对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2]这些法条关于尊重民俗习惯的规定,都极大的肯定了民俗习惯入法在解决实际纠纷的重要作用,是民俗习惯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重要表现,同时,也说明我国法律将民俗习惯的引入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依据。

但是不难看出,民俗在我国法律中地位的提升仍然有较大的空间,《民法通则》对民俗入法的具体应用并没有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法律一列举的形式对民俗作为调节纠纷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有限的。这必然导致了法官在适用民俗调节纠纷时受到种种限制的局面,同时,这也是亟待注意的问题。

二、民俗习惯入法的功能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调解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等”的规定中,首次使用善良风俗的概念,并且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运用善良风俗裁判的案例,极大的促进民俗习惯对于纠纷化解功能的发挥。那么,民俗习惯入法的功能主要现在哪些地方呢?

1.有利增强处理纠纷的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民俗习惯的引入,有力的促进了纠纷的化解,能够增强处理纠纷的灵活性,对法律的盲区也有较强的弥补的作用。以往处理纠纷的方式拘泥于法条、生硬呆板、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因此使当事人往往对判决不服,有的还引起上诉上访,矛盾始终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将民俗习惯运用其中,就可以增加处理纠纷的灵活性。

如民间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民俗习惯,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调解处理案件时,因为可能涉及到个人的名誉、隐私、或者人际关系等情况,要求对于调解的结果保密,不向社会公开。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产生了法律在实际适用时的盲区,那么当事人的这个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当事人要求调解的结果保密,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审判公开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这种需求是民俗习惯在诉讼中的反映,应当得到尊重。民俗习惯司入法,可以增强解决民事纠纷的灵活性,有效地化解矛盾,及时的定止纷争。

2.有利于实现社会规则的统一

民俗习惯与法律有时存在较大的冲突,比如说对于婚姻缔结不成时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有些地方的的民俗规定,“女方悔婚,彩礼应全部返还,男方悔婚,彩礼不返还”,但是这一民俗习惯,显然与我国法律关于“彩礼应当返还”是不一致的。那么单纯的原因法条解决这样的问题,会导致人们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公信力的质疑,这也不仅是社会规则的冲突,更是解决机制的冲突。

其实英国法院的关于民俗解决此类纠纷的规定,能够给我们适用民俗习惯与法律提供一些借鉴,这些标准认为,“习惯之确立,不得用来对抗制定法的实在规则。它们不可以违反普通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必须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它们还必须得到公众持续不断的实施,而且公众也必须视这种习惯为强制性的。最后,习惯必须是合理的,亦即是说,它绝不能违反有关是非的基本原则,也不能侵损不具有此习惯人的利益。”[3]由此可见,所谓善良风俗的适用是应该进行考量的,不能单纯的考虑到机械的使用民俗习惯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处理好善良风俗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协调好二者的冲突,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精神游戏拿了民俗习惯的合理成分,从而是社会规则在这些方面趋于统一,社会规则的统一,使民间调解组织、法院等组织在纠纷化解中形成有效的衔接,促进民俗与法的有效适用。

3.提供基层自治制度的基础

其实,将民俗习惯引入到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中来,形成明确的指导原则,能够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基层,特别是农村,对于彩礼的返还、家庭赡养等纠纷问题,如果有明确的,建立在合理尊重民俗基础上的指导规范,基层的调解组织,就可以直接适用这些规范,对基层的纠纷进行调解。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吸收了合理民俗习惯的这部分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规范,有利于当事人对于调解的认可,也有利于完善基层自治制度,有利于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有效地纠纷化解机制,民俗习惯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引入,是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不可忽视的方式之一,当然,民俗习惯在司法与法律中的适用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是,这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法律规范与民间习惯规范应该是一个相互调适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互补地发挥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4]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87.

[2]程相鹏.发人深省的“招婿风波”[J].民主与法制,1996,(6).

社会风俗习惯范文4

关键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刑事司法 影响

Abstract: The current norms of criminal law and activities of criminal justice have created conditions for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on criminal justice. Moreover, viewed from the present judicial situation,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have exerted an actual influence on criminal justice by influencing judicial personnel,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environ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in area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This kind of influence is negative as well as positive, so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all be made to modify its negative aspects.

Key Words: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 cultural tradition; criminal justice; influence

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其自身独有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文化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且,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来,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此,本文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影响的基础

(一)实证的基础

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就仅仅成为一部抽象的规范,必须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才能将其内容与精神体现出来,刑事司法活动是一种将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诉讼活动,其核心内容是用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价值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因而,它要求司法人员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全面的体现出来,尤为重要的是,应当体现法律规范的精神。由于司法活动必须由司法工作者来完成,而司法人员自身就是一种文化的综合产物,他自身判断事物的标准就是多种文化的综合反映,而且,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他的判断标准还不断发生细微的改变。因此,司法人员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事实,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

(二)法律的基础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对所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进行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易言之,它只是提供了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这就为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对于刑事法律法律而言,也不例外,而且,对于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刑事司法,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提供了现实的法律规定。

1、刑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另外,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还有许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内容作为特定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显然,这些规定都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考察具体的对象。此时,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具体对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可罚性的判断,刑事司法人员自身的文化修养与文化背景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而言,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先进文化的调和状态下来适用刑法的规定,从而对特定判断对象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作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2、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分别规定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判决的条件,其核心内容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不能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终止诉讼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对事实的判断所依据的是刑法,而对证据的判断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由于推定与司法认知在事实与证据的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推定与司法认知则是与由司法人员的文化修养所决定的,同时,其文化修养又取决于他的生活经历、所属民族的文化传统,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事实与证据所作的判断,从实质上而言,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从而,刑事诉讼法也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影响刑事司法提供了基础。

二、影响的途径

刑事司法是一个由司法人员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时间特征与地域特征,而且,也是刑事司法人员自身文化修养的全面体现。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环境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与时间,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通过以下因素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1、通过影响当地民族群众的总体民族意识,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征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犯罪观与刑罚观,它的主要内容为:认为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小;认为不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持“重刑”的思想观念。这种在特定少数民族地区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法律文化,成为当地公民判断是非依据的核心,在面对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少数民族公民认为,符合该法律文化要求的刑事司法活动才体现了公平与正义;如果刑事司法活动未能体现该法律文化的要求,则,当地的公民会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与不信任。这一因素迫使刑事司法活动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因为,完全脱离当地传统文化的刑事司法活动可能会对该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产生剧烈冲突,这不仅不能实现刑事法律规范意欲实现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可能导致剧烈的民族冲突①。

2、通过对人民代表的意见来影响刑事司法。应当指出,目前的司法机构设置体制,决定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对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裁判享有监督的权力;同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都需要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任命。因此,刑事司法活动当然应当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在少数民族地区,相当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少数民族公民,他们深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在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人民代表往往立足于自身的思想意识来看待刑事司法,而他的思想意识是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熏陶下形成的。因此,当刑事司法活动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时,人民代表就会提出质询,甚至会要求公开纠正。基于功利的原因,在从事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提出异议,司法人员会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对案件作出能被人民代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的处理。

3、通过特定时期的民族关系要求来影响刑事司法。各民族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否和睦,不仅对某一个民族有影响,而且对所有的民族都有影响,同时,这种影响还会漫延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因此,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与进步,是各种社会活动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刑事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在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司法人员从事刑事司法活动时,当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状况,就成为司法人员研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民族关系和睦的时期,刑事司法活动可以重点考虑如何实现刑事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而在民族关系需要进一步缓和的时期,则应当重点考虑该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它给刑事司法活动提出了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的现实要求。

(二)影响刑事司法人员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规范都需要由司法人员来实施,司法人员所受的文化熏陶决定了他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思想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在这里,在文化修养方面,他们必然会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在刑事司法方面,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1、罪观的影响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司法人员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征的思想观念,它支配着司法人员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一般而言,在对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时,司法人员的判断标准是由其文化修养与生活经历共同锻造的,因而,其判断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特征,相应地,对于那些悖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反之,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于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当其他民族公民侵犯本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当本民族公民侵犯本其他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

2、罚观的影响

刑罚观是关于刑罚设置与运用的思想观念,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它决定了刑事司法人员对具体行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由于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因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基于刑事司法人员判断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司法人员判断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对于那些悖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重;反之,对于那些能够被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给予适度同情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轻。

三、影响的后果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下,通过刑事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对于界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常不被(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价值取向的引导,本类司法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被确定不给予(给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三)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被确定的刑事处罚较重。

(四)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某些陋习,但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较轻。

(五)从总体上来看,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刑事犯罪的量刑偏重。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在实践的刑事司法中,产生了以下后果:

(一)积极作用

1、有助于抚慰特定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刑事司法中,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一方面,它使特定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得到满足,从而更有利于其保持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这样,有利于多民族的共存,进一步促使民族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同时,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全国的政治、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条件。

2、有利于刑事裁判迅速被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公众接受。司法人员立足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参考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作出的刑事裁判,由于其比较符合当地公众的心理特征,一方面,较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裁判包含了多种文化因素,在当地公众接受它的同时,也必然会促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文化要求之间的融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断改良,既保留其优秀的文化内涵,又对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因素予以适当改良。

3、增强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生命力。刑事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在形式意义上,其内容就相对确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内容予以适用,既不一定能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精神,又可能使刑事法律规范逐步僵化,从而丧失其生命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中既考虑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又考虑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可以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较长时期地适用。

(二)消极作用

1、导致刑事司法的地区不均衡性。

从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特点可见,与其他区域相比较,这些区域的司法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使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地域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不均衡性。这将导致两方面的负作用:1)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受到破坏,统一性是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与特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它是促使刑事法律规范精神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的影响,从而使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应地,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表现出了较强的地域性,这使刑事法律规范面临被曲解的危险,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2)阻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形成符合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的法律意识,因为,对法律现象的感知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中也必然包含了这一方面的因素,当他们用这种法律意识去评价法律事件与行为时,就难于得出准确的结论,也难以保障他不实施自以为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

2、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在少数民族区域,特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充分重视,这一现状也表达了对其他民族的内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的意味,它将使各民族之间产生隔阂,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贯彻。

四、修正措施

鉴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时,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为此,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将尊重、吸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依照刑事法律规范司法、体现法律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弱化其消极作用,强化其积极作用。为此,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提出如下修正原则:

(一)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以体现刑事法律规范的公平、公正、平等精神为前提,如果吸收某一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会妨碍法律精神的发挥,则不应对之加以考虑。为满足这一原则的要求,应对司法人员加强法理学的培训,使他们能迅速掌握法律精神。

(二)在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立足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要求,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加以综合考虑,避免因只采用某一民族的风俗习惯而导致其他民族心理不平衡的情况发生。

(三)刑事司法中加以吸收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应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对于那些落后、愚昧的风俗习惯,应加以摒弃,更不能将之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罗康隆著《族际关系论》,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

[2] 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3]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

[4] 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

社会风俗习惯范文5

x[摘 要]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组成部分,公民私权利权能的实现及适用与公序良俗存在必然的联系。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对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构成影响。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得以实现的途径。因此,善良风俗在民事审判中具有参照性适用的必要性。

[关键词]善良风俗;民事审判;适用

善良风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一般的道德概念有所不同,它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违反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才具有违法性。善良风俗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均有所体现,我国虽未直接规定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学者多数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应为公序良俗原则的概括。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和补充功能,其可以作为司法判决的准绳。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涉及善良风俗的案件,但对善良风俗的理解和认定往往存在很多分歧,这不利于指导民事司法审判。因此,以个案为切入点,对善良风俗在民事审判的适用问题作一探讨,以期能为之参考。

一、案情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回顾

2007年喻某和罗某分别在广西融水县城买下某小区的3号和4号门面。2008年12月,开发商交付门面后,喻某将其3号门面出租,罗某则将4号门面用于经营棺材生意。喻某的承租人见状,立即与喻某解除承租合同。2009年12月28日,喻某认为罗某经营棺材影响其门面出租,遂起诉至融水县法院,要求罗某停止经营。法院一审认为,罗某的棺材店处于闹市区,影响了喻某的门面出租,妨害了喻某的用益物权,也违背本地的善良风俗,应当予以禁止。由此,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停止在4号门面经营棺材。罗某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院认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因此,对于妨害物权有悖于当地风俗习惯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罗某经营的棺材生意易给过往行人造成不愉悦,与当地民众的世俗观念和习惯相悖,应当停止经营。最后,柳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的提出

上述案件是我国目前社会中的一个普通的案件,像类似的涉及善良风俗的案件还有很多。法院对这类案件参照适用善良风俗原则反映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即制定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善良风俗等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善良风俗是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当然,善良风俗毕竟不是具体规范,法官运用“善良风俗”作为断案依据,是存在风险的。因此,必须严格把握善良风俗的适用问题,通过的一定模式、标准来进行规范、完善善良风俗的应用,使之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运用。

二、善良风俗的内涵

“善良风俗”在西方也称之为“社会公德”,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1]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中的良俗即是此善良风俗的来源,它反映了长期以来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所形成并流传下来的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从理论层面来讲,“善良风俗”的内涵大体就是法学家莱斯曼所说的“生活中的微观法律”。[2]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蕴涵着相应人群对成员的道德评判,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发挥着重要影响。

三、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必要性

(一)法律漏洞是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渊源之本

对于是否存在法律漏洞,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学者认为还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由于法的滞后性所致,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但已经制定的法律无法满足调整不断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对于这些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关法律调整,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这是成文法不可避免的现象,法官要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所有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不现实的,法官作为作为裁判者可能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困惑。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法律背景和渊源基础。由于成文法立法的局限性,针对对某些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无法可依的问题,最常见的措施就是通过补充立法或者对现行法进行司法解释。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漏洞的问题,这也就为善良风作为裁判依据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行性。事实上,在现代各国立法中,善良风俗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组成部分,已经在其法律体系中得到了确立,这也是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实践的法定条件。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对法律漏洞的救济方法有习惯、法理、判例等形式,其中依习惯已成为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可见,在无法可依的情形下,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而善良风俗是社会习惯的一部分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善良风俗都具备使用的条件和基础。

(二)善良风俗的司法运用具有现实司法需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类型上是占多数的,而且许多案件与风俗习惯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善良风俗的运用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现实需要。与法律规范相比较,善良风俗本身具有实体正义的内涵,程序性要求不高,从当事人实体权利来考虑,善良风俗在司法审判的运用,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此外,善良风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有利于正确裁判案件。案件裁判的正确性不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如何,还跟具体的社会生活有关。对于涉及善良风俗的案件,要认定案件的事实就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善良风俗的相关因素,否则将难以作出合适的裁判。因此,善良风俗的司法运用是具有现实的司法需求的。

五、民事审判中善良风俗正确适用的思考

社会风俗习惯范文6

风俗常常影响甚至指导着人们的生活,有些风俗已在人们生活中根深蒂固,而有些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渐渐移风易俗。本文仅想从产品设计的角度,提出在现代设计中如何思考、处理“物品”与风俗之间的关系和矛盾,敏锐地去发现并把握移风易俗的现象,通过产品这一媒介引导着人们的生活朝健康、美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风俗 移风易俗 设计

中图分类号:TB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 (2015) 05-0056-02

一 风俗、物品和移风易俗

风俗是历代相沿积久、约定俗成的风尚、礼仪、习惯的总和,是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改变时,风俗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即移风易俗。古人所云“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即说明了风俗的独特和多样性,也说明移风易俗的多变和复杂性。依据秦永洲著的《中国社会风俗史》,风俗大致体现在服饰、饮食、居住、节日、婚姻、生老、丧葬和信仰方面。可见,风俗包罗万象,因此,移风易俗的现象也出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物品”在生活中同样无处不在。其以有形的形式,通过使用过程,反映着人们融于生活中无形的风俗习惯。诸如餐具、茶具和酒具在类别、形制、容量、使用时的礼仪及手势等方面体现出入们具体的饮食风俗。如果风俗是本质,那么物品是现象。“物品”在多样的变化中,暗藏着移风易俗趋势。

“移风易俗”的说法最早出现在《苟子,乐论》中,讲述音乐对风俗、社会和对民心向善的教化作用,“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现代对产品的研究也同样上升到产品与人的道德、社会规范以及生活习惯等社会层面。

在现代生活中,移风易俗的现象非常普遍。和以往不同的是,原本各自独特的风俗朝着大同的方向移易,因而造成一方面代表着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外文化的侵入导致原风俗的消失,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化,使得大同的产品也侵蚀着独特的传统物品。

二 设计中的移风易俗责任

生活在工业文明时代的人们,越来越少的人了解多植根于农业社会传统风俗的来历和意义,人们也不再有对自然曾有的畏惧敬奉,失去了从前对风俗的虔诚和信任。因此,人们越来越习惯有别于传统的现代都市生活,传统习俗渐渐不适应城市生活。传统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费观念和审美观念也随之变化,从根本上动摇了风俗的基础,生活的改变,必然改变风俗的样式。

从传统物品体现的设计来看,人们一向乐于将美好心愿或是认为能提供美好感受的代表物融于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将日常生活的审美需求放在很高的位置,甚至超越了实用功能,这是中华民族对日常用品的一大鲜明的设计特色。现代产品设计大都受到“功能主义”设计的影响,在设计中致力于使用功能便利性的研究上。随着人们生活日益丰富,只限于产品的实用性于产品设计的发展会愈走愈狭隘,过于偏向通用性的设计是对作为社会的人人性的不尊重,因而要在设计中针对人的社会习惯、社会交往等社会特征来进行设计。当然过于偏向风俗的设计则容易使设计的功能和形式本末倒置。在当代设计的发展中,仅仅满足消费者对使用功能的需求不再是设计唯一的追求,使用者总会感觉有许多民族的传统和习惯是功能所不能满足的,因此,各国的设计风格的形成必然要到本民族文化,本地特色中去寻找,而那些会成为设计灵感的源泉。

设计强调以“人”为本,通过产品这一物作载体,和人发生如影随形的联系。这种影响从物理性质上的“人’,一直贯穿到社会意义上的“人”。因而设计产品的过程,也是设计人社会生活的过程,通过产品的设计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改变社会风气和习俗,即设计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

虽然这种设计的移风易俗作用对整个社会发生的移风易俗现象来说不是主题性和关键性的,但凭借生活中无孔不入的产品,其影响能积少成多,并且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自然而然地发生变化,进而达到人们的思想道德面貌的改变,甚至最终影响整个民族性格、整个社会风气的社会功能。风俗不可否认也存在陋习、恶习,设计不能改变这些面貌,而是通过它的应用来影响这些面貌,从而达到改良和创造新的风俗。好的设计能深深地感动人,助于良好风俗的形成和特色风俗的传承,反之,会助长恶习。就此而言,在设计的前期,设计师极易忽略其设计可能导致的移风易俗的结果。因此,设计师应该有建构新风俗和传承优秀风俗的责任心。

三 移风易俗状态下的产品设计

移风易俗,是一种变革性的行为,它倡导新风尚,革除陋习。作为社会现象的移风易俗却在一定的深度下指导和制约着设计。设计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在最初的设计时,不会自觉地思考此类关于传统文化、传统风俗的问题。但当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时,设计要深入发展,除了更国际化方向,就是根植本土化,让产品更贴近本土生活需求。传统风俗已变化,而适应新时代和新环境的新风俗正在形成,这时在设计中纳入移风易俗的思考会成为必然,这点尤其在日用生活用品设计中体现。产品首先是普遍生活性,提高产品对现代生活的适用性不仅是实用功能的问题,还包括对现代生活中存在的移风易俗的适应能力。

1.传统风俗的淡化,设计功能逐步多样化,甚至转化为传播与教育工具趋势

设计追求功能的最大化,设计师不断挖掘其潜能,为大众服务,但一般是局限于审美功能和使用功能两项。现代设计应该追本溯源,对本土化充分考虑。现在风俗的发展趋向淡化,设计有必要加强风俗的恢复。生活形态的快速变迁成为了传统风俗适应力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弥补由于传统生活方式被快速全球化影响而带来的民族传统延续的严重问题,现代设计师要在日常用品功能设计中加入对使用者进行传统习俗、文化的教育功能。这样,即使传统赖以生存的相似生活形态没能正常演进,也能在主观上让传承的主角“火”重新理解、接受和喜爱传统文化,发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并负有对民族传统延续的责任感。如在当代众多国际设计风格涌入国内的情形下的设计复古风潮,一方面是国家对传统文化加大了宣传,而另一方面,则是许多人在面对复杂多样的生活物品设计进行抉择时,抱有一种对传统的怀念和肯定,对悠悠历史不断逝去的独特文化情怀。

2.顺应移风易俗现象,设计成为一种全球性跨界时尚

风俗是一种行为方式,是地域性的、群体的,而且是重复出现的。这种恒久性,从中说明其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规律性。因此,在众多的民俗研究中,关注最多往往是如何保存风俗。

可是,在现代生活中移风易俗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无论设计师是认同或否定、复归或背离,设计都应该往前看,更应该关注的是发展中的风俗。这不完全是件坏事,顺其自然也未必不是一个崭新的开始。古代的时尚成为今天的传统风俗,那么今天的时尚也可能成为明天的传统风俗。这些设计上的变化,有些彻底地改变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衣、食、住、行是风俗的内容,也是作为生物上的人和社会上的人的生活之根本。设计作为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活动,囊括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设计已经融入到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角落。这种跨界,不仅是行业的跨界,也是地域的跨界。在越来越重视非物质遗产的今天,民俗受到强烈的追捧。一个区域的风俗,可以形成―种国家的时尚,甚至形成一种国际时尚。

3.家居生活的变化,设计趋于适应现代的自由角色转变

家庭小型化、家庭组成、家庭结构的变化,是现代家庭的发展趋势。过去的四世同堂的大家庭不见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代或两代人居住的小家庭。传统家族观念不断分崩离析,趋于解体。

根植于传统的现代家具设计,体现了新的人文和礼仪变化。在家具的设计上,没有等级概念,出现细节构造的一致性和圆桌席位的等同性,尊长观念淡薄,传统的“礼”逐步消失。摆设上,风水观念已经不再强烈,“拜”无场地,“祭”移至室外。建筑的包豪斯箱子风格的盛行,居住风俗由传统居住的基本模式发生了本质变化,尽管整体是群居,但群体内部的个体行如陌路,不相往来,群体关系冷漠。

饮食在人们的生活活动的构成中占有和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最顽固的文化传统。除本身的饮食生存的意义以外,饮食还是重要的会客手段,是中国人常用来达到和他人交流、进行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方式。上至统治者下至普通百姓,都将饮食活动赋予了更深刻的社会作用。但在当代,在家中宴请宾客的待客方式,逐步转为以酒楼酒店作为宴请的场所。家居饮食的方式更趋于个人化。因而家庭饮食器具的设计在保持原有饮食方式的基础上,需要对家庭生活的个人特征进行深入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现代家庭关系相对更平等自由,每个成员都有适用与自己的饮食器具的渴望,以及适于营造不同生活环境气氛的饮食器具的期盼。这对饮食器具最直接的影响是需要改变以往的十件成套的计量方式,需要进行小套数量的设计。针对家庭组成人员的性格和角色,可以重新制订具体的个性化同时又是系统性的方案。

4.传统祥瑞观念的变迁,设计成为一种自觉的认知文化

民俗物象大都具有特定的文化寓意。棺材称寿材,停尸房叫太平间,汤饼隐寓长寿,瓜皮帽隐寓六合统一等。随着人们文化层次的提高,特别是对科学的普遍认识,有关传统的祥瑞观念淡化了许多。随着生活的日益丰富,这些观念却没有完全消失。这种类似图腾式的精神需求除了稳定性的群体传袭之外,在今天多少成为了部分年轻人好奇心理的需要。因此,祥瑞的图案在今天其审美的价值意义可能大于其精神意义。针对现代人对此的一知半解又好奇喜爱的心理特征,在设计中重新对祥瑞图案进行定位设计,探知其寓意、含义,使之带有认知意义。

有位资深的经济学家说过:“产品的一半是文化”,传统文化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器物和习惯。传统风俗即是一些物质与精神的沉淀。物质得到改进和创新,使人类有了新的征服自然和表述情感的工具。物质的变化,环境的变化,使得人在神经系统养成的习惯也同时发生变化。传统祥瑞观念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是人的心灵的祈祷。设计是一种文化,带有启迪的意义,达到普遍的理解认知是设计应该具备的自觉行为。

5.传统环境到现代环境的剧变,新设计可能成为一种新风俗

宋应星在《野议》中指出:“风俗,人心之所为也。人心一趋,可以造成风俗。然风俗改变,也可以移易人心。是人心风俗,交相环转也。”城市的扩大与规划,为了交通的方便成直线或规矩扩散,鸡呜犬吠、阡陌幽径成为了历史,田园生活亦成为一种梦想;新的交通工具的出现,出游方式及习惯发生变化。人们习惯于使用海、陆、空等各个交通系统,习惯于旅游式婚礼,习惯于旅游式拜黄帝陵祭祖;新产品的出现,传统的劳作方式也得到改变,耕田种田不用镰刀锄头,传统手工变成机械化了…新的人文风俗在新的设计促进下不断更新,不断地涌现。

“―方水土一方人”,风俗是区域性的,设计行为却是普及性的。设计本身就是一种移风易俗的改革活动,设计的结果是由小异逐步趋于大同。这种大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理念,抑或成为一种习惯和人心。

四 结论为了可能的忘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