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范例6篇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范文1

【关键词】农田水利规划;多功能设计;实现方式;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由于我国处于亚热带地区,农作物经常出现高温、干旱的情况,加强农田的水利规划是抗旱救灾,改善农作物生长条件的重要任务。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没有充分的农田水利设施和设备,农作物会长期遭受干旱,树木干枯、草原退化、土地盐碱化严重、水土流失等问题则会时常发生。农田水利的规划影响甚至决定着农田水利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构成格局。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的必要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农业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然而我国的基本农田水利保护面临着普遍的政策失效的困境,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探讨保护与规划的多功能设计实现方式。

农田水利规划多功能设计实现方式的原则

农田水利规划多功能设计实现方式的原则包括基本农田水利多功能设计之间的整体性、基本农田水利规划方案的长期性、规划目标的衔接性以及规划基础的可靠性等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原则:(1)整体性原则。农田水利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必须在基本农田水利布局与数量上实行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便协调对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不同要求,要有整体性,避免顾此失彼。(2)长期性原则。要建立完善的基本农田水利法规体系,必须以现状利用系统为基础,本着长期发展的原则继承其合理性摒弃其不合理的规则,保持农田水利利用结构的相对稳定。在对农田水利利用现状结构、空间布局和存在问题的系统分析基础上,确定相对合理的规划方案。(3)动态性原则。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缺乏规划,工程建设存在很大盲目性、随意性,导致在工程技术合理开发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诸多方面不能相互兼顾。农田水利既是一个自然综合体又是一个经济综合体,对农田水利的规划要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灵活性、动态性,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规划进行调整,保持相对最优的状态,也就是在基本农田水利规划的设计方案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规划的保护性与协调性,规划的刚性与弹性的互相结合。

农田水利规划多功能设计实现方式的程序

(1)基本农田水利多功能规划的背景分析。以某个特定的城市为例分析其生态保障、耕地保护与建设发展之间是否面临严峻的挑战,弄清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扩展的特点以及驱动因素、农田水利利用的主要土地生态问题以及驱动因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生态用地保护的必要性等在内的农田水利利用的基本特点和问题。

(2)生态功能基本农田水利规划。此项程序的意义在于将对农田水利利用格局具有重要生态保障作用的农用地规划为基本农田,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生态用地进行生态用地重要度评价,明确掌握各生态用地的重要程度及空间分布;第二,根据掌握的不同重要程度的生态用地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情景,进一步划分出相应情境下所需保障的基本农田水利的空间分布区域;第三,制定出相应的生态功能基本农田水利规划方案,进一步分析其空间分布和土地利用构成特点,评估对农田水利生态服务功能的保障效果。

(3)对建设用地蔓延程度严重地区的关键控制区域的农用地规划为基本农田。通过归纳法明确建设用地的隔离需求,制定隔离功能基本农田规划标准,提出隔离方案进一步分析隔离功能基本农田与生态功能基本农田的特点,分析它们的空间隔离作用。

(4)形成农田水利规划多功能整体规划方案并对其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生态功能基本农田水利、隔离功能基本农田水利和应急生产功能基本农田水利在空间上的统一。

3.农田水利规划多功能设计实现方式的措施

(1)建立以基本农田水利为核心的用地调整管理机制。加强对农田水利的研究工作,可吸取国外较为成熟未定的生态农业的科研经验,有健康良好稳定的水利研究工作的团队,从农田水利利用尺度上设定基本农田水利优先权。通过对土地的规划逐渐减少区内零星的建设用地所占空间。

(2)制定针对基本农田水利功能的分类管理措施。针对生态功能、隔离功能和应急生产功能这三类功能不同的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区制定不同的分类管理体系,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提高农用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3)制定相应监督与激励措施。根据相应核算标准,确定基本农田水利保护的高补偿标准,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激发农民自觉保护农田,降低农田水利规划中占用的成本,着力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基本农田水利保护的有效监督手段。

(4)完善基本农田水利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几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农田水利的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水利多功能的协调统一管理,充分考虑规划的保护性与协调性,以及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区内不同功能基本农田水利的动态变化管理的精确化。

4.结语

农田水利是发展农业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建设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水利的建设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农田水利规划的重要性我们不可忽视。目前,我国农田水利设施普遍滞后,农田水利规划中的多功能设计的实现对我国农田水利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以粮食生产能力为核心的基本农田水利保护面临着普遍的政策失效的困境,通过农田水利的功能规划、综合规划、背景分析、土地规划以及建立相应的的各项措施,以保障农田水利规划中多功能设计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杨永华.对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滞后的原因透视及立法思考[J].农业经济,2011(1):65-66.

[2] 关瑜.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问题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5):70-71.

[3] 刘艳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的几点建议[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1(5):34-36.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范文2

关键词:保障房规划建设

Abstract: to make the housing difficulties of low-income families live on the environmental beauty, high quality, good quality "FangXinFang", improve the living quality and construction in quality safety aspects malicious efforts. In the early planning a senior experts to new houses of the facade of the door model design, environment, layout, the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beautify the joint review etc, and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district overall quality, make new projects more comfortable, livable.

Keywords: security room constructio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科学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品质

保障房品质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时间再紧,任务再重,保障房的建筑质量、居住品质也不能打折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群众的检验。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坚持保障房建设与商品房建设标准一致,努力实现建成一片房源、惠及一方百姓、促进一方和谐,让群众住得安心顺心舒心。

(一)科学规划布局。喀什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编制了2008―2012年住房保障五年发展规划、“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土地供应、建设要求等。在空间布局上,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成本、生活成本,尽量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目前,保障性住房80%以上分布在中心城区。在土地供应上,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在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上,确保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做到外檐色彩、立面效果、景观绿化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建成整洁有序优美的新社区。

(二)优化房型设计。满足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突出经济实用特色,就要在小空间里做大文章,仔细考虑,用心设计,提高出房率,用好每一平方米。为此,喀什市专门研究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设计规范,明确了房型设计标准和相关配置指标。比如,进入房厅的门不能开在中间,避免把房厅变成通道,造成空间浪费。再比如,做好房型潜伏设计,可以两套合一套,为今后改善住房条件预留空间。

(三)确保房屋质量。喀什市狠抓保障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专门机构,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保障用房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全程监管。主要是:严把施工监理关,严格按设计方案规范施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监管部门责任制;严把建筑材料关,严格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制度;严把竣工验收关,不经分户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不颁发入住许可证;建立保障房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安全永久性标牌制度,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项目安全和质量负责到底。

二、规划建设方案 ,实施保障措施

1.扎实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土地落实到位。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约1544亩,其中,新增用地约376亩,盘活存量土地1168亩。通过对项目情况的逐一落实,积极与各部门协调,抓紧落实建设用地。同时,对各项目的相关前期手续等进行督促办理,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在四区进行合理分布。

2.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工作进展。资金的落实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资金缺口大,为确保今年项目如期开工建设。需要我们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二是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三是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四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五是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打捆使用,来解决启动资金问题,推动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六是将以前年度单位公房房改售房款用于保障房建设,实现增值保值,用活沉淀资金。

3.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项目监管力度。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要坚持按照“户型合理、配套完善、功能齐全”原则优化设计,注重节能环保,特别是在集中新建的小区要突出环境优美,户型经济适用,在建设中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降低生活成本,切实解决少数地方重外观、轻内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问题。同时,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立项报建、规划选址、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4.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重,在抓好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对各项目进行倒排工期,根据倒排工期表加大对各项目的督查力度。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项目开工中存的问题,现场能解决的及时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力争在9月底之前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开工建设,为全面完成今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公平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生命线”。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持续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存量也越来越大,后续运营管理的问题日趋显现,加强监管的任务越来越重。近年来,在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同时,不断强化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有效保证了政策执行规范,分配公平公正。

(一)强化准入管理。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发贴、配售等管理流程,严把住房保障审核准入关。全面实行街、区、市“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媒体对申请家庭信息公示公告,公布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配租和销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与,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确保了保障资源切实惠及困难家庭。

(二)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运用网络手段,链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房屋产权产籍、户证人口等信息,及时掌握保障性住房受益家庭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强化使用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严禁个人、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确保保障用途不改变。加强社区管理,保障性住房按照普通小区标准实行物业管理,为群众创造宜居环境。

(三)健全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长效化、规范化的住房保障违规处理模式,针对不同的住房保障类型,加强监督管理,对经核实确属违规的家庭,立即执行退出程序,坚决予以查处,违规率由2008年的1.09%降至今年的0.03%。此外,天津市积极创新清退模式,引入司法执行制度中的非诉执行方式,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行力度,保证了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顺利实施,社会公共资源得到有效使用。

参考文献;

1.苏勇;;农村地制创新与住房保障制度的变革[J];求索;2010年07期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范文3

在不久前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副部长徐德明表示,国土部将完善国土资源空间规划体系,在县(市)层面探索实施“三规合一”或多规融合,推动《土地利用规划条例》立法。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1-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编制完成,国土部已着手推动下一步的研究工作。

1月15日,国土部下属相关单位组织召开了“国土空间开发战略及城镇化研讨暨国土规划专题研究成果交流会”。国内规划界的“大脑”们汇聚一堂,给出了对中国未来国土空间开发的主张和建议。

生活高于建设

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目前中国国土开发利用矛盾突出,空间开发失衡,开发利用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资源能源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加剧、区域和城乡差距继续扩大、陆海开发统筹协调不足、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

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优化,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纲要》由国土部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历时3年编制完成,其根据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统筹陆海、区域、城乡发展,统筹各类产业和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综合部署。

“目前我国空间规划碎片化问题突出,相关规划各自为政、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未来空间规划体系重构和规划类型整合是大势所趋。”参与《纲要》编制的国土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土部下一步要做的工作是以“反规划”的理念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空间上的整合优化。

以往的规划顺序,通常是优先选定开发、建设空间,而后在余下的国土空间里寻找生态与农业空间。但“反规划”的理念则与这一顺序不同,是指把生态文明放在第一位,将生态和农业空间首先选定,而后再寻找开发、建设空间。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未来的空间规划体系,在全国和省级层面应编制国土规划,确定生态、经济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农田保护的大空间;在市域和县域层面做土地规划,让空间规划落地,按照“反规划”的理念优先划定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在具体的市、县、镇、村,做城乡发展规划。

他同时认为,重建空间规划体系,树立“反规划”的理念同样重要。

“过去地方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以发展主导一切,建设服从发展,用地安排服从建设。往往划定很大的建设和发展的空间,把吃饭和生态的空间压缩的很小。”

该负责人认为,推动“三规合一”,首先要转变地方的这种规划理念。“把生活安全和生态安全放在更高的位置上,优先划定农业和生态空间,然后在剩下的空间中再考虑发展建设问题。”

徐德明表示,国土部将在2014年选择部分市县,开展“三规合一”或者“多规合一”的试点。据悉,广州市两年前已率先启动了“三规合一”工作,北京市2014年在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也要做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两规合一”。

划定三条底线

按照《纲要》,目前中国国土空间格局已成“开”字形,“两横”是陇海兰新沿线地带、沿长江地带,“两纵”是京广-京哈沿线地带、东部沿海地带。未来还将积极培育京兰、沪昆、京九3条重要空间轴带,推动形成多中心网络型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

要实现上述理想开发格局,就必须要有科学而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

在1月15日召开的“国土空间开发战略及城镇化研讨暨国土规划专题研究成果交流会”上,国土部信息中心研究员张丽君提出划定“三线”管控,即生存线、生态线、保障线。

张丽君介绍,划定“生存线”,是指明确耕地保护面积和水资源开发规模,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和水资源安全;设置“生态线”,是指明确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各类部级保护区范围,提高生态环境安全水平;设置“保障线”,是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确定能源和重要矿产生产基地及运输通道,确保国家能源资源持续有效供给。

据了解,上述“三条底线”理念已在相关层面取得了较大共识。国土部相关负责人透露,该部计划2014年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以及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开始进行落实。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划定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然后调整现有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范文4

[关键词]城镇低效用地 二次开发 基本措施

[中图分类号] F29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229-1

0前言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其用地类型主要包括有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等。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的土地利用尚处在不发达状态[1]。尤其在某些地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均会选在低成本的土地非农化,也不愿利用高成本的低效用地二次开发。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用地浪费,也导致了城镇低效用地的矛盾。

只有有效的低效用地二次开发,才能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2]。

1城镇用地存在的问题

(1)耕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保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但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分布偏远、零散,且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约束较大,制约了耕地资源补充能力,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将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作为支撑。但是,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空间十分有限,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用地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3)统筹土地利用的任务更加艰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对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居住等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各行业、各区域土地利用目标日益多元化,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需要日益迫切,统筹协调土地利用布局的任务日益繁重,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的意义

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在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的前提下,应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部署。积极开展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是贯彻落实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思想的具体行动,是缓解我市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双重压力的有效抓手,同时也是促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也极大的促进了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模式。

3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对策

(1)基本原则

①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监管职能,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②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制订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严格限定实施范围和对象,经批准后规范有序推进。

③产权明晰,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二次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正确把握二次开发中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④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透明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2)主要措施

①开展调查、清理和核实

对批准的农转用征收项目中尚未供应的土地,按批次逐项清理与核实,将清理核实后转而未供土地的面积、比例、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逐一进行梳理,建立转而未供土地图斑数据层,列表造册。

②强制措施

(a)协商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市县政府可采取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

(b)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

(c)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

(d)收购储备。对市县政府因城市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部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3)激励措施

①市县政府应保障实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经费。对实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涉及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②为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各地可以对因实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由政府收回、收购土地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

(4)保障措施

①加强二次开发利用动态管理。建立不同级别、不同比例尺、不同类型的二次土地开发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信息系统,强化实施动态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功能,建立起健全的土地利用全程督控体系。进而逐渐实现土地规划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规划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②加强二次开发利用的公众监督。修编各级低效土地利用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对于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结束语

只有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才能配合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促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范文5

关键词: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十三五;广东省

土地整治规划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目标的下层级规划,对科学指导和统筹安排土地整治各项活动,合理安排土地整治区域、项目和资金,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存在规划定位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直接给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以及实施带来重大影响。研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重点问题,可为相广东省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提供基础和参考。

一、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面临的形势

(一)转型升级背景下要求提升稳定、持续的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加快转变国土资源利用方式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土地制度作为后台支撑体系,对经济发展转型升级非常关键。制度导致的土地配置效率低下亟待破解,转型升级背景下需要大量建设用地,同时要求土地政策应具备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土地制度来说,提升稳定、持续的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加快转变国土资源利用方式是保障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核心内容。土地整治规划作为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的重要方式,其对新形势下保障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创新型、低成本、高收益的发展模式具有重要作用。

(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国土均衡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土地城镇化带来的城镇化结果不仅加剧了城乡利益矛盾,也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城镇化模式。土地的粗放、无序利用加剧了土地的供需矛盾,但也为节约集约用地提供巨大空间。随着国家综合实力提升、技术进步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日趋完善,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日益迫切,低效、闲置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急需通过包括土地整治在内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内涵挖潜,促进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进而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发展。

(三)农业现代化要求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提高耕地质量建设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是农业现代化,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是长期发展战略。可见,土地整治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保障粮食安全是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的核心,最根本的措施则是保护耕地。耕地的量与质是稳定粮食安全基础、提升粮食安全保障的根本和核心,而土地整治能够缓解耕地数量不断减少、质量不断降低、生产力不断下降的现状,从而夯实粮食安全的根基。同时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要素利用效率。排灌设施、沟渠道路等田间基础设施老化失修、功能退化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短板,因此农业现代化对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提升国土生态安全水平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需要通过土地整治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格局,需要通过实施差别化土地整治,明确不同地区土地整治工作定位、方向和措施,也要通过管控土地整治,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切实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此外,构建国土生态文明格局要求山水林田湖统一管护,土地整治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前提下,要降低土地整治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要在沙漠化等生态破坏严重地区,实施以生态修复为主的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土地整治工作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应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等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根据实地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土地整治战略,在农业生产区域持续推进田、水、路、林、村(镇)综合整治,在城镇化建设区域积极推进“三旧”用地改造,并按照城乡统筹理念综合整体推进集中连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整治,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五)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需要通过土地整治稳定耕地面积、提升耕地生产力

土地整治活动可以不断改善农业和农村生产条件,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藏粮于地,维护粮食安全。土地整治工作要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力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要加大废弃地等的复垦利用,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土地整治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生产力的重要内容。通过土地整治,可以实现保护耕地数量不减少、提高耕地质量等级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加快实施土壤改良和土壤污染防治,配套和改造现有灌排设施;通过土地整治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实施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粮田,进一步提升耕地的产出能力;通过土地整治探索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不断建立和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措施和相关制度,提高耕地、基本农田的生产力。

(六)多规合一要求土地整治支撑各类功能区土地利用差别化,提高土地保障经济发展能力

土地整治应与各类规划相协调,并落实规划提出的各类功能区的土地利用,实现土地利用差别化管理。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根本方式就是土地整治,对各类发展区实行差别化土地整治战略和方案是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核心。如优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应把土地整治作为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对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低效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优化,加强低效用地复垦和腾退,为经济发展腾挪空间;而农业地区应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开发建设行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并统一集中、集约布局,并通过土地整治活动着力进行农地整治和中低产田改造,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并增,同时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推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有序退出,改善村庄环境;生态地区主要是通过土地整治修复生态,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是优化各类功能区土地利用的关键,也是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土地整治工作是支撑各类不同功能区开发、保护等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手段,也是“多规合一”背景下,实现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关键。

二、广东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任务和定位

(一)土地整治规划任务研究

不同层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均有土地整治方向和目标、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方案、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任务。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层级较高,土地整治调控较宏观,而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是最低层级,是指导区域土地整治各项活动的详细文件,因此县级规划应明确各类整治活动的分布以及整治项目的类型、时序、规模和范围,土地整治活动需分门别类确定,对应的土地整治布局应精确、清晰,其土地整治规划有针对性和控制性。因此,根据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性质和要求,其土地整治规划的任务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十三五期间土地整治规划应成为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等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应充分考虑省内区域差异,明确重点区域,注重土地整治差别化,以农用地整治为基础,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旱改水计划”, 保障粮食安全;以建设用地整治为重点,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低效建设用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有效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以土壤污染治理和环境整治为途径,坚持绿色发展,加大污染土地、退化土地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加强对生态文明的提倡与呼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数量、质量与生态“三位一体”的新型土地整治,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整体环境质量;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坚持区域协同、城乡一体,立足于田、水、路、林、村、城(镇)的综合整治,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转,统筹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土地利用,明确全省土地整治战略和目标,根据区域自然资源、基础条件和经济发展等,制定差别化的土地整治政策,科学指导不同功能区域和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应承上启下,注重分解下达指标、衔接好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内容、确定各县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则应注重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县域土地整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合理安排各类土地整治活动活动和项目,包括农用地整治尤其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旱改水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确定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类型结构、规模时序和布局安排等。

(二)土地整治规划定位研究

土地整治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现状矛盾的重要手段,其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有所不同。但是,土地整治的根本目标都是通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不断提高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源条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是对省级全域范围土地整治进行指导的规划,属政策性、引导性的宏观规划,主要是为省域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等提供方向和引导,是确定全省规划期间土地整治战略、分解土地整治规划任务目标、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科学合理实施能够使后备土地资源适度开发、废弃土地充分复垦、污染土地合理整治等,从而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土地资源综合效应充分发挥,并稳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市级规划属落实省级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中间层级,是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补充,是深化区域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指导市级土地整治活动的重要政策文件。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是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重点,属于具体落实性、实施性规划,是落实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各项任务和目标、确定区域土地整治活动安排的实施性文件,也是深化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补充,是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开展和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广东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研究

现行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存在规划指标单一、指标体系不完整,规划指标设置雷同,层次差异不强以及指标空间指导性不足、难以落地等问题,直接影响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

(一)指标体系构建依据

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定位、目标和任务等是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构建的重要依据之一。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是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的定量、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不同目标、任务,应构建不同的指标体系和约束条件。同时,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因区域自然资源、基础地理和生态环境以及土地利用实际等影响,不同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指标应有所差别,如沿海地区土地整治规划指标应有防止土壤盐碱化等指标体现。

(二)指标体系的构建

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以预期性指标为主,主要是确定省域范围土地整治战略和土地整治任务目标,为全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整治活动提供方向;市级土地整治规划指标体系比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多,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主要是确定不同县域的土地整治任务和目标,解决相对具体的土地整治问题;县级土地整治规划以约束性指标为主,主要是指导具体土地整治活动和行为。根据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任务和定位,综合提出土地整治规划指标控制体系。

四、结论

本文基于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面临的形势,根据当前不同层级的土地整治规划情况分析不同层级规划任务差异,明确其不同的规划定位。在此基础上,基于不同土地整治规划任务和内容,提出省级、市级、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对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设定不同的规划指标体系,可以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任务,提高规划编制科学性,加大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可行性,也为全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提供研究基础和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郧文聚,地方土地整治规划探索[M].地质出版社,2014.

[2]张勇,等. 土地整治研究进展综述与展望[J].上海国土资源,2014(03).

[3]潘凡,等.关于土地整治规划定位的思考[J].探索研究,2015(21).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范文6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072-0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通过它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同时也是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土地利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规划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秉承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保障我们18亿亩耕地生命红线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理念。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一、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

我国耕地面积虽处于世界第四位,但人均耕地面积却为世界平均三分之一,排在世界126位后,耕地人均资源极度匮乏,粮食保障形势非常严峻,所以在我国就必须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这集中体现在必需有计划地、科学用地。

根据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需18.05亿亩。整体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建设用地利用总体粗放,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较大;二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土地节约集约化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明确。当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表现如下:一是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二是工业用地增长过快;三是建设用地粗放浪费较为突出;四是局部地区土地退化和破坏严重;五是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等粗犷浪费用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法律问题

1.立法与执行不匹配,缺乏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在具体操作中是紧密相连,都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在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有其先导作用,即先有城乡规划用地红线,才能进行建设用地审批,用地审批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城乡规划控制用地范围线,而城乡规划具体落实到用地中,就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要求。城乡规划实施一般由政府直接作为主体,但土地规划实施却是国土部门单一管理,所以土地规划有限度地反作用于城乡规划的具体实施,属于从属地位;两个规划都同时与多种单项规划有千丝万缕关系,如水资源规划、生态规划、林业规划等。但“两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吃饭与建设”等不协调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乡镇政府对此工作不够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糊不清、粗放、随意,流于形式。加上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终均以政府文件形式出现,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力度不足,明显底于《城市规划法》,这种缺乏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难以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刚性要求。现实中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未能担负起建设用地控制责任,导致城市建设大量侵占耕地,土地浪费严重,地方政府随意违反或更改土地利用规划,超过规划范围的违法占地现象较为普遍和突出。

2.多头规划不统一,缺乏全局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充分考虑社会发展中的土地利用之需,总体规划把耕地总量硬性指标按照行政区域从上到下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由于国家总体规划的期限较长,影响到土地利用的因素又较多,规划本身缺乏充分听取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用地之需的诉求和意见,从而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总体规划不能对用地做出具有一定弹性的空间留存,同时又没有规定对规划的修改审批程序,往往造成已生效的总体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新政策、新战略发生冲突。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耕地和未利用之地,其中对耕地直接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比较严格而对于耕地先转为其他用途再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土地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土地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价值问题、土地质量评估情况等等均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对土地用途区分的规定过于模式化,可操作性差。不同用地主体之间的用地规划不能很好的协调和沟通,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执行规划与用地规划之间的矛盾和脱勾。土地规划制定本身侧重于从宏观上就各项用地的数量上规划管理,但微观管理上就显得较为弱势。很多用地规划都或多或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千丝万缕关系,但受行政管理不同影响,利益出发点不一样,只能“纸上体现、纸下下线、各自为政”,缺乏规划一致性。规划灵活度偏低和科学调整难以实现,因为社会与经济环境变化总存在,但规划难以及时跟上它的变化;同时,随着政府领导人员变动,导致地方管理者无科学的长官意志变动规划,使得规划的作用难以显现其预期效果。

3.执行机制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浪费从某一方面说是未能有效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结果,根据《土地法》第4条第4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这说明单位和个人因使用土地而产生不动产就必须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而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所以由此推定,不动产登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将隶属于不动产利用管理之一,是科学配置不动产重要保障。但是在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里没有明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字眼,却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规划如林地规划、海域规划等有很大关联,而同时土地、林业权、海域使用权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所以土地规划作为国土管理前锋,将会在今后不动产登记中保障各项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登记确权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无明文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款,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法规中暂时没有兼容体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一新法律规章的专用章节,这可能是两个本为一体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立法中最大缺失。建议今后在立法过程将这两个均涉及不动产的相关法律同时体现在一起。

4.规范对象不明确,缺乏科学性。土地是一切建设的载体,它如何利用是统筹区域布局关键,同时布局是否科学性,也影响生活环境的生态保护。按照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促进人居环境优美、生态良性循环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首先要保护现有生态用地,这必然要与生态建设规划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土地具有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等政治学意义上的社会功能。就物权法的层面而言,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资源属性决定了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者既具有权利也应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者的发展权、生存权等切身利益,其权利被侵犯时应享有的申请复议、提讼获取权利救济的制度性保障机制被淡化甚至是忽略,在土地依市场机制进行流转时享有的公平谈判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使用者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没有得到法律确实有效的保障。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依据法理,这样的不足也正是当下中国面临土地征迁过程出现不断演变甚至升级的冲突与民生矛盾。土地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其生态价值理应得到更高的重视和关注,土地利用的外部性、公共性决定了使用者负有一定社会义务,应以公共环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合理利用土地。我国现行法律规划没有规定使用者所就承担的生态学意义上的保值甚至增值的义务,实属缺乏科学性的一种体现。从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对于政府行政部门也无从履行职责,更无从问责行政行为,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几近空白。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建议制定专门土地规划法。正如国家主席所说,重大的改革必须要于法有据。基于前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法律问题而言,首先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不论是规划自身的科学性问题还是权威,笔者认为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自身的法律位阶方能根本性改变这种状态。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只存在于地方政府行政体系中运转,而无地方人大法制监督参与土地规划的审批和修改,比如各级地方人大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行性制定几乎是个空白,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却是不动产的重要载体――用地形成的主要框架,这种将关系民众重要事宜排斥在地方人大法制监督之外是法治建设重大瑕疵。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由各级政府分级审批,同时应经过地方人大法制监督,如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同意,落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规划内容执行的合法性则应由相应执法机关组织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审查其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土资源保护的要求,是否违反上级规划。避免政府管理者在制定这一行政行为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发挥其应有角色,所以裁判员角色应有执法机关来予以评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对政府管理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者,予以行政上处分、处罚,避免整个行政管理片面性,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我国法治化建设中。在土地规划法执行监督过程中建议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章“监督检查、第5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和“第60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将土地规划法立法规格和内容提升到一个更高高度。法治政府的前提必须要依法行政,政府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法是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在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职权和责任,保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能够依法行使,职责能够依法履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法治化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即是职能科学,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必须明确部门的职责,以及规划主体与使用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只有如此方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土地规划自身的法律地位,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较强的强制执行力度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法能够有效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权与责任,能够把城市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之下,合理确定城市规划的法定界限,能够有效制止违反规划、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从而保障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特别是在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之后,国家“十三五”规划出台,有关土地相关改革措施也不断在各地推进,及时立法修律,才能更好地为各地改革创新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法理保障。

2.厘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关系核心要素。依据法理,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对象。笔者认为在这一组法律关系中应该重点明确核心的主客体相关的事宜。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作为管理者的政府行政规划部门相关的职权和责任必须明确,一方面从行政管理体制上保障其必要的人、财、物的提供,另一方面也必须明确规划行政部门自身的权力及可以运用和采取的相关的行政制裁手段和有效的行政措施,以确保其行政权力得到行使。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对每个实施阶段都要进行统计汇总,跟踪这一制度执行情况,并形成监管常态化。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对规划编制做出框架性规定,使土地规划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重实施实效,如政府需在2015年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中期实行评估和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目标考核,体现坚持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一中国政府保护生命线决心,并对不能完成目标的政府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政府领导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同时土地规划的落实重点在县(区)、镇两级政府,在这实施过程中,依靠卫星遥感技术,对每一个地块规划用途进行ARCGIS矢量化这种可操作高新技术管理,而这就需要国家对国土管理的卫星技术投入巨大资金,才得以实现,说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这一稀缺资源管理。简言之,作为政府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应有权力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还必须同步启动问责追究法律程序。对于普通公民,土地利用规划相关部门则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当然作为管理者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必须及时、公正、合法履行职责,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出现的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作为与管理者相对应的使用者,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利用总体的要求,在其权项范围之内合法合理使用土地,对于任何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于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土地时,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有权提出救济的诉求。因公共利益事项导致其土地利用权利受损行为中,必须得到限制自由的制约,也就是个人土地利益有限让位于公共利益的机制保障。

第三,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土地。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既有财产属性也具有资源属性,甚至具有生产要素的属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土地利用规划应严格细致的区分土地的用途,除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外,还应再进一步细分为农村居民地、农村道路、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小城镇建设、生态保护、矿产开发、人文历史遗迹保护用地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利用将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深入研究土地利用方式,有利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制定和实施,特别是“十三五”规划之后,三农改革的深入,对于土地利用、流转、增值问题日益突出而显现,如何在保障并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使土地的价值最大化,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生态价值的和谐统一显然是一个时代性的课题。

3.细化相关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与时俱进。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基础上,进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是实施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是统筹安排各类土地整治资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大规模建设和保护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基本依据,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土地规划制定初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种规划编制和实施载体,同时它的编制是服务于各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立足了国家战略的角度和立场,确保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的层面,宏观且全面考虑土地利用总体的战略目标和方向,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实施方案。强化并细化专项规划和目标分解。如耕地利用、交通设施、水利工程、城镇建设、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等等,专项规划中必须明确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开垦规划、土地整治和土地管理规划等等。各种规划应在实施层面上进行对接,时间上年度规划与长远规划对接,任务上各种规划的分配落实也必须对接。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的层次明确的科学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采取行政区划为主,划分为五级规划体系之外还应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土地利用规划。如流域性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区的土地利用规划、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跨区规划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3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求,我们应注重民众公共参与度,毕竟每一个关系民众的不动产,它的附着物均是土地,广大民众的参与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同时制定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的实施就必须在广大民众监督底下,将保护耕地的理念灌注入广大民众的当代社会生活理念中,这样将不动产的建设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范畴,满足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发展要求。

在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宏观的基础上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土地利用受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政策、人口、资源、生态、生产要素、周边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利用本身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和弹性,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使城市规划有一定的调节空间,规划具有动态性,才能适用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而不会失去法律效力,也才能使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合理合法的规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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