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例6篇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 文化差异 学派与范式

[中图分类号]G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3-0137-10

跨文化交际学至今已经走过半个世纪的旅程。1959年,爱德华・霍尔在其力作《无声的语言》(The Silent Language)中首先运用跨文化交际概念,并对非言语交际行为做了理论分析,本书因此成为跨文化交际学的开山之作。20世纪60年代之后,更多学者加入研究行列,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历经50年积淀,跨文化交际学的架构渐渐清晰,其内涵日益丰满,逐步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源自普遍性的现实问题。跨文化交际理论首先针对的是最为根本的文化差异问题,然后延伸到调整、价值、身份、能力与意义等重要议题。起始阶段,跨文化交际理论主要解释某些局部现象,各种视角缺乏必要的统合,显得有些零散。经过80-90年代的拓展、深化和整合,它在跨学科、多元化发展的格局下,现已具备较高的系统性。学科发展离不开理论建设。本文拟以跨文化交际核心议题的形成、拓展、深化和整合为线索,全面检视该学科理论研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的得失。

一、跨文化交际理论的起点与中心:差异与调整

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在局部现象的探索中起步,其第一个核心议题是最为根本、尖锐的文化差异问题。二战之后,美国成为世界超级大国,国际交流的范围迅速扩大,频度直线上升,由文化差异造成的交际障碍问题显得极为突出,它促使学者们潜心思考,对此做出学理的解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上世纪50年代末,霍尔率先把人类学的文化与社会学的交际概念结合到一起,启动了跨文化交际研究的进程。他着力探究身势语言(kinesies)、距离学(proxemics)以及时间学(chroneml‘cs)等非言语行为,论述了文化差异对交际的影响。就理论探索而言,其最突出的贡献在于他提出高、低语境文化理论(high-and-low-eontext cultures)。霍尔依据文化与语境之间不同程度的联系,把世界文化抽象为从高语境型到低语境型的文化连续流(cultural continuum)。高语境文化指高度依赖语境来传递信息的文化,它通过外部环境或内化于人们心中的价值观与规范等来表达大部分意义,而用语言符号明确传达的仅仅是整个信息的小部分。低语境文化正好相反,它倾向于把大部分信息编入明晰的语言代码之中,直接表达出来,较少依赖语境。霍尔的高、低语境文化大致对应于东西文化分野,以简洁的分析框架解释了两种文化运作机制的本质差异,为后来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文化取向理论的发展做了有力的铺垫。

60至70年代期间,围绕文化差异这个核心问题,学者们推出了一系列的理论。有代表性的成果包括欧伯格等人的文化休克论(cultural shock)、格拉洪的文化适应周期论(acculturation stages)、白瑞的文化适应理论和金荣渊的跨文化调整理论(intercuhural adaptation theory)。

欧伯格1960年首次运用文化休克概念表达海外旅居者面对陌生文化产生的疏远、惊恐、烦躁和沮丧等一系列心理失衡症状。他对里加德(Lvsgaard)1955年提出的经典U-曲线模型加以改良,创建了文化适应周期理论。该模式显示,跨文化交际者大体经历蜜月期(honeymoon stage)、危机期(crisis stage)、恢复期(recovery stage)和完全适应期(full adaptation)四个阶段。格拉洪注意到旅居者返回故土后重新适应原有文化的现象,把U-曲线拓展为W-曲线模型,更全面地演示跨文化适应的过程。文化适应周期理论研究的对象是海外旅居人员,揭示了他们在适应异国文化以及重新适应本土文化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典型特征。上述理论来自经验的归纳,主要是现象的描述,缺乏系统性。它们仅以交际者对新文化的满意度来衡量效果,没有考虑适应的逆转与失败等情况,有简单化理解问题的倾向,但为研究者更深入地分析跨文化交际原理,开拓新的领域做了必要的准备。

70年代后,白瑞在文化休克理论的基础上探讨文化适应策略。他认为,“休克”概念比较模糊,缺乏充分的心理学理论依据;相对而言,“压力”(stress)概念更明确和有解释力。白瑞提出,移民们面对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压力,他们在适应主流社会时会采取四种不同的策略。如果移民们既想保持原有文化,又希望融入新的社会,他们会选择整合(integration);如果他们不想保留原有文化,则会选择同化;如果他们只想保留原有文化,不愿融入新的社会,他们会选择分离;如果他们对保持原有文化和融入新的社会都不重视,就会选择边缘化(marginalization)。在四种策略中,移民们最愿意选择的是整合,选择整合策略的移民所承受的社会压力也最小。白瑞的理论得到学界的高度赞赏,他本人也因此成为文化适应研究的领军人物,但同时也引起一些批评。纳瓦斯等人指出,文化适应在不同的时段以及不同的领域有差异,表现出较大的相对性。他们为此重建白瑞的理论,发展出“扩展的相对文化适应模型”。沃德指出,白瑞的理论主要关注移民群体,应该拓宽它的视野,把目光投向旅游者等群体。

金荣渊的跨文化调整理论的起点同样是文化差异带来的压力。她认为,文化差异造成各种压力促使交际者做自我调整;经历调整与转化后,他们不断成长,能够从容应对不同的文化场景,最终成为超越自我的跨文化人(intercultural pemon)。金荣渊的理论被广泛运用于跨文化交际研究。以其简明的概念框架、严谨的逻辑和坚实的实证基础而备受学界推崇。

1960年至1980年期间,跨文化交际学者们还对其他议题进行研究。例如,奥利弗对修辞与跨文化交际的关系、康顿和约赛夫对文化价值取向、以及费琛对跨文化交际理论与方法的论述等。学者们从各自的视角来观察,观点庞杂,不成体系。这个时期,他们对文化差异与跨文化调整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但对其他问题的分析相对薄弱,理论建设的发展缓慢,学科的繁荣期仍未到来。

我国的跨文化交际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10年“”动乱,中国实行改革开放,跨文化交际渐渐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议题。何道宽1983年率先把跨文化交际学介绍给外语学界。随后10年, 中国的跨文化交际研究逐步展开。就理论探索而言,国内研究者的起点也是文化差异这个核心问题。围绕文化差异对语言交际和外语教学的影响,中国学者着力分析跨文化语用失误以及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内涵。其代表作有:王得杏《跨文化交际的语用问题》、顾日国《礼貌、语用与文化》、高一虹《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道”与“器”》、许力生《交际能力与跨文化交际》和《跨文化的交际能力问题探讨》等。

王得杏认为,跨文化交际既涉及文化的规约,又涉及语言的规约;两种规约在不同文化里的差异是导致交际障碍的根本原因。顾日国也指出,由于英汉文化差异,两者的礼貌准则有所不同;其中,“贬己尊人”的礼貌原则最富中国文化特色。从跨文化语用研究的成果看,中国学者大体上持一种温和的语言相对论与文化相对主义,在承认人类共性的基础上强调各个语言、文化的独特性和不可通约性。高一虹运用中国文化中“道”与“器”的概念剖析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内涵。她在批评以“功效”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缺陷后,论证以“人”为中心,从涵盖“健全人格与能产生交际意向”的“道”与原理,及其“文化知识、交际技巧与功效”的“器”两个层面来解读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合理性。㈣许力生认为,就语言层面而言,交际能力包括语法、社会语言、语篇和策略四个方面的能力:在跨文化交际中,语法和策略能力占有非常突出的重要性,因为它们比其他两种能力更具跨文化性。从跨文化交际能力研究的进展看,中国学者已经能够在吸收西方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由于他们大部分来自外语教学领域,往往更侧重语言能力的分析。

在1980年至2000年期间,中国的跨文化交际研究者还探讨其他一些议题,例如高一虹对定型(stereotype)的正负面效应的分析、贾玉新对面子与身份在跨文化交际中作用的讨论、胡超有关文化思维模式差异对跨文化交际的影响、胡文仲有关跨文化交际学性质与研究层面的论述等。这段时期,特别是第二个十年,中国跨文化交际学科发展很快,但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相对滞后,建设性成果屈指可数,并且集中于语言交际层面。开始阶段理论视野的偏狭并不一定完全是负面的,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找到坚实的立足点,但随着学科的发展,它的局限性就会逐步凸显出来。

二、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拓展与深化:价值、身份、能力与意义

跨文化交际理论在核心议题的拓展与深化中逐步走向成熟与系统化。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化迅猛发展,文化间的交往愈益深化,由此产生的矛盾与问题也变得更为错综复杂。差异与调整仍然是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核心议题,与此同时,价值、身份、能力和意义等议题逐步成为新的重心。

(1)关于差异与调整问题的理论主要包括:刘易斯和江纳曼的6阶段跨文化适应理论、金荣渊的综合的跨文化调整理论(integrative theory of intercultural adap~tion)、古迪康斯特的焦虑与不确定性管理(anxiety and uncertainty management,AUM)理论、伯贡的预期违背理论(expectancy violation theory)和盖洛斯等人的跨文化通融理论(intereultural accommodation theory)等。

刘易斯和江纳曼博采众长,推陈出新,发展出跨文化适应6阶段论。该模式显示,跨文化交际者在适应异国文化和重新适应本土文化过程中,一般经历“预备期”(preliminary stage)、“旁观期”(speeta-tor stage)、“参与期”(participant stage)、“休克期”(shock stage)、“调整期”(adaptation stage)和“返乡期”(reentry stage)6个阶段。它虽未揭示各个阶段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没有揭示适应的逆转或失败,仍停留在现象的描述上,但仍然是迄今为止跨文化适应阶段论中最完整的一个模型。

白瑞基本上延续了前期的观点,没有提出新的文化适应理论。金荣渊则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全面考虑长期与短期、宏观与微观因素,建构综合的跨文化调整理论。她认为跨文化调整涉及6个层面:个人交际、社会交际、族际、当地社会环境、交际者个人倾向及跨文化转化(intercultural transformation)。经过一系列转变之后,交际者逐步成长,形成健全的交际功能、健康的心理以及跨文化认同。打破文化定型,超越族群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发展更为包容的跨文化认同的路径是身份的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与普遍化(universalization)。金荣渊的理论简洁而严密,得到广泛引用,堪称经典。

古迪康斯特在20世纪80年代重建博格(Berger)的不确定性消除理论(uncertainty reduction theo-ry),于1995年推出焦虑与不确定性管理(AUM)理论,随后在1998年和2005年对其理论进行精简与完善。他认为,当陌生人进人新的文化时总要面对诸多不确定性,产生相应的焦虑;人们对不确定性和焦虑的承受有一定的限度。当它们超过最高限度时,人们就难以进行有效的交际;但当它们低于最低限度时,交际往往陷于单调与乏味。较为理想的情形是,不确定性介于最高与最低极限之间,可预测性与新奇性形成动态平衡,一道促进跨文化交际的顺利完成。AUM理论启发了许多学者,开辟了一条围绕心理调节而展开的分析途径。

伯贡1995年提出跨文化预期违背理论。她认为,预期违背在跨文化交际中起到两种作用。一方面,它使交际者感到惊讶或恐慌,阻碍交际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它能够提高交际者行为的主动性,创造相互学习的机遇。评判的要素首先取决于交际能否得到积极回报,其次取决于文化规范对预期违背的容忍度,再次取决于交际发生的语境。预期违背理论是为数不多的直接探讨非言语行为的跨文化交际理论之一。由于非言语行为具有较大的暧昧性和不确定性,该理论没有清晰地演绎各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此外,预期违背理论的理性主义立场使它在解释与情感相关的现象时显出较大的局限性。

盖洛斯等人于1988年借鉴言语通融理论(speech accommodation theory)(SAT)发展跨文化交际通融理论。她们指出,交际发生在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语境之中,它既是信息交换也是认同建构的过程。首先,不管是以群体交往或人际交往为定位,正面的历史交往以及交际者感受到的善意都构成相互通融的基础;其次,积极的群体形象和文化认同是促进双方通融的另一个显要因素。此外,群体认同的强度、交往的意愿以及群体地位都影响跨文化通融的过程。跨文化通融理论的独到之处在于它对情感因素的重视,但该理论似乎过于强调历史交往的影响,有轻视交际者自我反思和自我超越能力的倾向。

(2)关于价值取向的理论代表作主要有:霍斯泰德的文化价值取向理论以及苏瓦茨的文化价值理论。他们探讨了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individualism and collectivism)、权势距离(power distance)、不确 定性规避(uncertainty avoidance)和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masculinity and femininity)以及长期定位和短期定位(Iong-term and short-term orientation)5个价值维度。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取向显示一个文化对自我是相互依赖,还是独立、自治的理解;权势距离表明社会平等的程度;不确定性规避显示文化群体对暧昧性的容忍程度;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反映男女之间是否平等;长期定位与短期定位主要反映文化群体对儒家思想的认同度。

霍斯泰德的文化价值取向论引发了一系列的相关研究,其中集体主义和个体主义价值取向论得到最多的肯定和运用。特里安德斯还在他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更精致的纵向和横向的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取向论(horizontal/verfical collectivism and individualism)。横向个体主义珍视自我独立和相互平等:纵向个体主义重视个人自治的价值观,但接受现实中一定程度的社会等级。诚然,霍斯泰德的理论也遭到尖锐的批评,最严厉的莫过于实证基础的片面性。他的理论建立在实证研究之上,但其样本仅仅局限于跨国公司的雇员,其代表性自然有问题。此外,也有学者对文化范畴是否可以用线性、相互排斥的概念来表达、并且用数字进行量化提出质疑。

“霍斯泰德仅仅在国家层面上探讨文化价值取向问题,苏瓦茨主要在个人层面上展开研究”。苏瓦茨发现,个人层面存在10个近似普遍性的价值观(near universal values):权力(power)、成就(achievement)、享乐主义(hedonism)、刺激(stimulation)、自我导向(self-direction)、普遍主义(uni-versalism)、仁慈(benevolence)、传统(traditiun)、顺从(conformity)和安全(security)。这些价值观在每个特定文化中会有不同的取向。近年来,苏瓦茨的理论在跨文化交际学界的影响渐隆,为学者们理解文化的共性与差异提供了一般性参照框架。

(3)有关身份问题的理论主要包括:丁允珠的面子协商理论(face negotiation theory)、科里尔与托马斯的文化认同理论(cultural identity themy)、库帕奇与今堀的身份管理理论(identity management the-ory)及其丁允珠的身份协商理论(identity negotiation theory)等。

丁允珠于1988年围绕跨文化交际中身份冲突问题,开始建构面子协商理论。她指出,集体主义文化重视他人的面子与相互关系,强调内外之别与长远的得失,较多采用回避、通融、妥协或第三方帮助的策略;个体主义文化侧重自我的面子与目标的实现,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平视内外成员,较多采取直接面对差异、不惜使他人丢脸的策略。当冲突的利益重大、回报额高的情况下,集体主义和个体主义文化都表现出理性主义的逐利倾向,愿意与内部及外部成员展开平等竞争。面子协商理论推出后,受到学界好评,广为引征,但也存在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首先,该理论忽略了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文化内部的差异。其次,它没有深入探讨尊重、信赖、尊严与荣誉感等情感因素对面子协商的影响。

面子协商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交际者的外部形象,文化认同理论则更侧重身份内涵的分析。科里尔与托马斯1988年提出,文化认同主要中文化群体的核心符号系统表征,产生于社会交往和跨文化对话,在不同的语境中显示出多样的形态;每个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规范和意义系统,跨文化能力表现在能否得体地运用交际规则、准确地理解话语意义以及有效地确认交际者的文化身份上。文化认同理论属于思辨、解释性理论。它在经验归纳型理论占主流的情况下,为研究者探寻跨文化交际原理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蹄。与此同时,它也有待于经受实证研究的检验。库帕奇与今堀分析交际个体如何在发展相互关系的过程中来建构身份,进而实现成功的交际。他们认为,身份与面子在社会交往中占据着中心的地位;跨文化交际者都面临一系列与文化身份管理相关的处理面子的难题;相互关系的发展大致经历3个相互联系、循环的阶段,即试探(trial)、交织(enmeshment)和再协商(renegotiatlon);交际者的跨文化能力体现在面子的维护以及相互满意的交际关系的建立上。

丁允珠围绕身份管理的5对辩证关系来建构理论。她认为,跨越文化边界应该遵循下列5对辩证关系:身份的安全和脆弱性、身份的包容与差异化、身份的可预测性与不可预测性、身份的联系与自治以及身份的一致性与变化;交际者不但要积极维护身份的安全与一致性,而且要勇于改变视角,拓展与更新原有身份。身份管理理论与身份协商理论是跨文化交际学中有关身份商谈的两大主要理论。前者聚焦于身份的微观层面,注重交际行为;后者关注身份的宏观层面,侧重交际原则;两者互为补充,在跨文化交际学界影响广泛。

(4)有关能力的理论主要有:斯彼茨伯格与库帕奇以及陈国明与斯塔罗斯塔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理论等。早期的理论以“有效性”(effectiveness)与“得体性”(appropriateness)为标准来评判跨文化交际能力,有些过于抽象,并且常常与能力概念产生混淆。斯彼茨伯格与库帕奇1984年提出,跨文化交际能力涉及认知层面的“知识”、情感层面的“动机”与行为层面的“技巧”三个要素。斯彼茨伯格与库帕奇的三分法简要地概括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关键层面,为人们理解跨文化交际能力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概念框架,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同,现已成为经典的理论模型。

陈国明与斯塔罗斯塔延续斯彼茨伯格与库帕奇的思路,于1996年提出综合性理论。他们认为,跨文化交际能力涵盖情感、认知和行为3个层面。情感是指跨文化交际的敏感性(intercultural sensitivity),即特定的情形中交际者的个人情绪或偏好。认知是指跨文化意识(intercultural awareness),主要涵盖自我意识和文化意识两个方面。自我意识是指交际者对自己文化身份的领悟;文化意识是指对交际者对文化共性与差异的理解。行为――跨文化交际的灵巧性(intercultural adroitness)是指交际者实施交际行为,完成交际目标的技能。陈国明2005年又在原有理论的基础上加入全球心态(gJobal mindset)层面――全球思维,进一步提出全球交往能力模型。陈国明与斯塔罗斯塔的贡献主要在于他们全面地解析跨文化交际能力,丰富了它的内涵。

(5)有关意义理论的代表作主要是克罗南和皮尔士等人的意义协同处理理论(coordinated manage-ment of meaning-CMM)。克罗南和皮尔士等人于1988年提出CMM理论,其后皮尔士对它加以拓展与改进。他们认为,交际是人们以开放的心态,探索互动模式、理解意义、建立相互关系的进程。协同的意义在于它把不同的见解和反对的意见转变为推动交际走向深入的潜力;协同的手段主要包括:策略性 过程设计、事件的运筹、交流的技巧、逻辑的力量(logical force)、个人地位和日常语言以及语境重建等。CMM理论吸取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观点,主张打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界限,鼓励理论家参与社会实践,更有效地改造世界,其新颖的视角在跨文化交际界引起较大反响。然而。该理论的强处也正是其弱点所在。它消解了理论与实践的分界,但却无法否认它们之间的相对独立。一方面,理论有它超越现实的部分;另一方面,交际行为在很多场合中是下意识、习惯的而非反思的,不一定能升华为理论。

上述理论汲取心理学、社会学、语言学和人类学等学科的思想对跨文化交际行为与观念做理性的分析与解释,拓展了研究领域,引发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和学术争鸣,促进了学科的壮大与繁荣。

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我国的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也取得了巨大进展。经过几十年的社会变革与发展,中国与世界建立起更广泛、密切的联系,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国际社会,跨文化交际已然成为显要的社会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跨文化交际学者突破了早期局限于语言与文化关系的狭隘视阈,拓展到移情、身份认同以及全球化等问题。主要代表作包括:高永晨的《跨文化交际中移情适度的原则》、胡庚申的《国际交流语用学――从实践到理论》、胡超的《跨文化交际:E-时代的范式与能力建构》以及戴晓东的《建构跨文化认同的路径――双向拓展模型》等。

高永晨指出,在跨文化交际能力要素中文化移情能力是最重要的成分,文化移情应该遵循适度的原则。胡庚申提出“日常交际”、“专业交流”和“谈判交涉”语境三分假说。他认为,语境对话语有制约和释义作用;在国际交流中,对语用失误的处理应该根据语境和交流效果,分别采取“酌情”、“忽略”和“补救”的原则。胡超以马斯洛对人的基本需求的论断为基础,结合中国道家无为与儒家仁爱的思想,提出她对E-时代跨文化交际能力内涵的解读。戴晓东在汲取金荣渊、吉川和阿德勒(P.Adler)等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发展跨文化认同模型。他认为,向独特性与普遍性两个向度拓展文化认同,使其实现最大限度的本体开放,不断积累跨文化共识,是建构跨文化认同的有效途径。这个时期,中国跨文化交际学者锐意进取,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但理论研究成果依然较少,与国外同行仍有较大差距。

三、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整合与分化:学派与范式

在跨文化交际理论不断拓展的同时,学者们也在尝试对它们进行系统整合。长期以来,欧洲范式一直主导跨文化交际研究。继阿桑迪1998年提出建立以非洲为中心的范式的构想之后,陈国明与斯塔罗斯塔和三池孝贤等人探讨了构建亚洲跨文化交际理论的可能性。学派与范式现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议题。

真正意义上系统性理论研究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古迪康斯特1983年编辑出版了跨文化交际学史上第一部理论研究文集《跨文化交际理论:当下的视角》(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Theory:CurrentPerspectives)。古迪康斯特与金荣渊1988年合作推出了第二部理论文集《跨文化交际学的理论》(Theo-ries in Intereuhural Communication)。其后,卫斯曼于Wisemanl995年也编辑了理论文集,对现有的理论进行整合与比较。古迪康斯特2003年在其两篇论文《跨文化交际理论》(Cross-cultural communlcation theories)与《文化间交际理论》(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theories)中对现有理论成果做系统性总结。2005年,古迪康斯特对现有跨文化交际理论进行新的整合,出版了《跨文化交际的理论》(Theorizingabout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和全面的理论文集。上述几部理论文集以及综述性文章围绕跨文化调整、交际能力、身份和意义等核心议题,对跨文化交际的基本层面做立体、多方位的研讨。

理论的整合与系统化自然涉及学派与范式问题。学派与范式泛指学界公认的理论流派或体系。它们在一段时间里为研究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使之形成连贯的研究传统,避免因过于庞杂、凌乱而迷失方向。范式的建立既可以从广义,也可以从狭义来理解。前者涉及信仰、价值和技术的改变,后者指具体研究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在开启新的治学门径的同时,又留下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在跨文化交际学界,霍尔的高、低语境文化理论、霍斯泰德的文化价值取向理论、白瑞的文化适应模型、金荣渊的跨文化调整理论、古迪康斯特的焦虑与不确定性管理理论、伯贡的预期违背理论、丁允珠的身份协商理论、库帕奇与今堀的身份管理理论以及陈国明与斯塔罗斯塔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理论等已成为跨文化交际学领域里影响广泛的经典理论。然而,这些理论相互之间的互动较少,各自基本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并未在学界建立起高度的学术认同,只能在很宽泛的意义上称作学派或范式。

斯密斯提出,指导跨文化交际研究的有3种基本范式: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empiricism)、社会解释主义(social interpretivist)以及修辞法(rhetorical approach)。逻辑实证主义运用假设一推演以及解释客观因果关系的探索模式:社会解释主义,或曰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eonstructivism)采用对社会语境中的符号进行主观诠释的研究路径;修辞法采取对现实做预测和辩证解释的分析模式。陈国明基本赞同斯密斯的观点。他认为,主导当今跨文化交际研究的三大范式是:实证主义(positivism)、解释范式(interpretive paradigm)和批判范式(critical paradigm)。其中,批判范式的旨趣主要在于挖掘事件的内在结构,揭示压迫者或被压迫者的社会背景。罗杰斯与哈特认为,跨文化交际学经过前范式期和范式期之后,现在已经进入常规研究期(normal science)。前范式期以上世纪20年代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和博厄斯的历史特殊主义的出现为标志;范式期以霍尔《无声的语言》为发端;十年后,跨文化交际学进入常规研究期;在此期间,学者们有意识地运用既有的范式进行分析,他们所探讨的问题也具有高度相关性。迄今为止,跨文化交际理论基本建立在欧美人的问题、假设、概念与逻辑之上,形成了以欧洲为中心的研究范式。

鉴于欧洲范式对欧美以外文化经验与价值观念的忽视,阿桑迪率先倡导非洲范式。他认为,以非洲为中心的范式意味着理论所关注的非洲人是交际的主体、非洲文化形象以及人类利益的人;他们在自己的现实情境中进行交际,以非洲人的心理、身份、文化与语言来诠释交际原理。例如,欧洲人把交际理解为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在非洲人看来,交际是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过程:有效的交际需要经过gin-so(foreword)、benne-so(side-word)、bolo-so(baek-word)和so-dayi(clear-word)4个阶段。gir- 1-so是话前话(word before word),在此阶段交际者依据自身文化常识准备进行交际。benne--SO是比较性分析,在此阶段交际者通过省察对方的观点了解如何与之交际。bolo-so是各种知识的综合,在此阶段交际者进行互动、建立关系。so-dayi是交际的结束,在此阶段交际者对交际过程做整体评判。

受阿桑迪的启发,陈国明、斯塔罗斯塔和三池孝贤等人提出建构亚洲交际理论的构想。陈国明2001年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建构由“仁”、“义”、“礼”、“时”、“位”、“极”、“关系”、“面子”与“权力”构成的概念框架,演绎和睦交往的原理,创立“和谐理论”。陈国明与斯塔罗斯塔2003年讨论亚洲的交际方法。他们认为,亚洲文化极具多样性,很难概括出代表整个亚洲的特性或价值。但各国之间相似性是存在的。在本体论上,亚洲人持有整体宇宙观;在认识论上,他们倾向于认为事物是联系与互动的;在价值论上,他们倾向于把“和谐”看作核心价值;在方法论上,他们常常运用循环、直觉的感知方式;以亚洲为中心的方法,可以检验理论建构的限度所在,找到欧洲范式之外的可能。

三池孝贤明确倡导亚洲范式。他指出,交际是表达人性与人道的过程;文化的独特性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性的内涵,人们在建构抽象、普遍的理论时需要从各种独特的文化中汲取养分。以亚洲为中心的范式意味着:肯定亚洲人的主体性,围绕亚洲人的旨趣,运用亚洲的价值、历史经验、信息与伦理建构理论。恰如非洲中心论体现非洲人的视角一样,亚洲中心论反映亚洲人视阈中的现实,在反思欧洲范式的缺失与偏见、完善跨文化交际理论中有着积极的意义。

中国的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在2000年之后也有了局部的整合。许力生全面总结国内跨文化语用、跨文化语篇以及跨文化能力的研究成果,阐述他对这些议题的独到见解。张红玲对外语教学中的跨文化因素进行了综合性讨论。此外,林大津与谢朝群的《跨文化交际学:理论与实际》、胡超的《跨文化交际:E-时代的范式与能力建构》以及严明的《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等都对现今学界影响较大的理论做了评介。李炯英和张向阳等对中国跨文化交际的研究成果做了全面回顾。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理论研究深受美国的影响,本土原创性理论与学派仍未形成。这种局面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跨文化交际学依附于语言与文化教学研究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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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数据流的定义

跨境数据流可译为Trans-border Data Flows或Cross-border Data Flows,二者无本质区别。联合国、经济合作组织(OECD)、欧盟等常使用前者,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常使用后者。早期的文献中还经常使用“信息自由流动”,即Free Flows of Information。本文对这几种说法不做区分,均纳入研究范围。

当前,有关跨境数据流的具体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1980年,OECD在《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中就跨境个人数据流做了简明扼要的定义,认为跨境个人数据流就是个人数据的跨越国界流动。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认为跨境数据流是指跨越国界对计算机处理的机器可读数据进行处理、存储和检索。虽然这个定义出现较早,而且从技术上看也是过时的,但是直到现在,它依旧是研究和学习中被引用最多的概念。我国学者也较早关注跨境数据流问题,周宏仁认为越境数据流是指数据通过计算机通信系统跨越国家边境的运动,并阐述了跨境数据流的法律框架所涉及的数据安全、责任、使用权的认可等几个关键问题,并认为跨境数据流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相当复杂的、具有强烈的信息时代特征的数字世界治理问题。综合以上定义和观点,一般简单地认为,数据跨境流动是指机器可读的数据通过互联网和信息系统跨域国家边境的运动。

二、跨境数据流动重要性

互联网正在成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者进行商业活动的关键平台,并使得跨境数据流动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驱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支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将深刻影响社会分工协作的组织模式,促进生产组织方式的集约和创新。2014年美国商会了一份名为《商无国界――跨境数据流的重要性与全球繁荣》的报告,开篇就提及跨境信息流动驱动了今天的全球经济发展,跨境数据流使得商业和消费者能够获得最好的技术和服务。

跨境数据流动提升数字贸易发展。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研究显示,欧美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频率全球最高,比美国和亚洲地区的数据流动高50%,几乎是美国和拉美跨境数据流的2倍。而与此相对应的,2012年,美国出口到欧盟的服务中72%(1406亿美元)是数字化可交付服务(Digitally Deliverable Services),而美国出口到全球的数字化可交付服务价值约3837亿美元,约占美国服务出口额的61%。2014年8月美国贸易委员会《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显示,数字贸易可通过提高生产率、降低贸易成本对经济产出做贡献,改善信息获得,为中小企业增加市场机会,2012年数字贸易贡献了美国GDP的3.4%-4.8%。

数据驱动的经济使得区域边界越来越模糊,国际贸易的障碍不断降低,经济全球化和专业化分工不断提升。就某一种商品而言,其可能由欧洲设计、中国生产、美国管理、印度维护,但是产品有关的员工、顾客和供应链数据和信息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共享。对跨境数据流的限制可能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数据储存本地化要求、市场准入限制、数据隐私和保护等因素阻碍了美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可能影响0.1%-0.3%的美国GDP增速。2014年3月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的《数据本地化的代价》报告也显示,限制数据自由流动将对GDP增长率产生负面影响,其中,中国为-1.1%,巴西为-0.2%,欧盟为-0.4%,印度为-0.1%。

三、国外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美国、欧盟及部分国际组织等都提出过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主张,且过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一)美国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美国偏向限制政府权力,同时,其信息技术和跨国公司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美国坚持认为,仓促立法会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宽松态度,依靠商业机构自身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特别是消费者)信息,才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机制。因此,美国没有专门出台一部针对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规,而是倾向于支持自由的跨境数据流动。2010年6月,美国金融服务论坛在给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管理局名为《互联网经济中的信息隐私与创新》信件中指出,美国政府在确保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过于规范的监管制度可能扼杀创新,因而没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益,同时也可能使美国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国家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或者处以高度系统化的隐私制度会造成显著的经济成本,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已经过时。

美国的数据政策相对宽泛和自由,且无系统化的法规和规则,数据出口主要依据《出口管理条例》(EAR)、《国际军火交易条例》(ITAR)及专业领域的法案。其中,EAR重点限制技术数据(含软件)、技术参数数据库和部分关键领域的数据,并提出进行备案制或者许可制管理要求。同时,美国对医疗、教育、金融服务、信用报告、儿童等特定领域的数据的存储和流动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一方面,美国依据各类隐私法案对隐私数据保护提出要求,限制或者有条件允许数据跨境流动。另一方面,在一些重要行业和领域,美国有很多法案对数据流动和存储提出严格要求。例如,医疗数据方面的美国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IPAA),金融服务数据方面的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LBA)。在电信领域,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会要求通信基础设施应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仅存储在美国境内。此外,美国对阻碍跨境数据流动的行为非常关注。2014年4月,德国和法国倡议建立一个欧洲内部的通信网络,以避免电子邮件和其他数据通过美国传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该倡议提出了批评,并认为此举可能`反国际贸易法。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全球电信贸易壁垒年度审查报告中表示,阻碍跨境数据流动是一个严重且越来越令人担忧的问题。

美国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与其全球贸易战略和政策一致,即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核心是维护美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因此,美国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构主(见图1)要集中在贸易领域,主要包括美国商务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及美国司法部等。其中,商务部负责“安全港”协议、数据隐私盾协议等重要协议的实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要参与贸易领域相关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案的实施;贸易代表办公室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中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核心任务是推动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司法部主要职责是保障法律法规的施行,对美国公司持有的跨境数据流行使司法管辖权。另外,美国的一些独立机构和委员会也承担了相应的监管职能。

(二)欧盟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欧盟重点关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中存在的隐私问题,其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也是全球最严格的,所有数据的流动都要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且个人数据流入目的国需满足“充分性”保护要求。在数据进出口管理方面,根据欧盟的法律要求,向欧盟之外转移数据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两步程序,一是由于数据转移是一种数据处理,必须有数据转移的法律依据;二是跨境数据流动必须有法律依据,以便确保在进口国家数据也能得到“充分保护”。1996年,欧洲发生了有关数据转移出境的最早争执。花旗银行由于将德国信用卡数据转移到了美国分公司,而受到强烈批评。后来,花旗银行在德国数据保护专员的帮助下使用了合同方式,才找到了数据转移的法律基础。

基于上述管理理念,欧盟先后制定了系列涉及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包括《欧洲理事会108号公约》、《数据保护指令》(1995)、《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机构和组织处理个人数据和促进这些数据自由流动的个人数据保护》(2000)、《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5)等。欧盟还与美国就人数据跨境流动签订了两个协议,即商业领域的《欧美隐私护盾协议》(取代“安全港”协议)和执法领域的《欧美保护伞协议》。

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组织架构分为三个层次(见图2):基层单位层面,欧盟要求公共机构和雇员超过250人的企业设立一名数据保护官(DPO),数据保护官直接向单位管理者汇报;成员国层面,要求各国成立独立监管机构((DPAs)),行使数据保护监管权利,对不遵守法律的企业最高可以罚款20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4%,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给所在国的议会,以及公众、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欧盟层面,要求设立数据保护监管专员(EDPS),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欧盟各机构处理个人数据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成立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其成员由各国独立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欧盟数据保护监管专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个人数据保护的建议,促进和检查新的数据保护规则的执行,以及促进与全球范围内数据保护立法和实践的交流。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欧盟数据保护监管专员办公室。

在互联网和商业环境中,数据连续转移,以及数据在处理者之间的流动成为常态。欧盟对此做了严格要求。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赋予欧盟委员会认定第三方国家是否具备个人数据保护充分性的权利。截止2015年9月,欧盟委员会确认安道尔、阿根廷、加拿大(商业机构)、法罗群岛、根西岛、以色列、马恩岛、泽西岛、瑞士、乌拉圭、美国商务部的安全港隐私原则等能够提供充分保护。基于打击严重犯罪和恐怖主义的需求,欧盟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签署了双边空中乘客姓名记录协议,同时还与美国签署了双边的追踪项目。为更好的满足商业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需要,欧盟提供了“安全港”、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等多种可供选择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此外,欧盟还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强化其数据跨境流动主张。2010年《欧盟2020战略》提出数字化单一市场概念,2015年5月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旨在打破欧盟内部的数字市场壁垒,整合各成员国的碎片化规则,实现区域内数据自由流动和数字网络与服务的繁荣,预期将带来4150亿欧元的产业价值和380万个工作机会。战略还提出2016年启动“欧盟数据自由流动计划”,旨在排除数据自由流动中存在的技术和法律障碍,并将有针对性地解决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互通性等问题。

(三)欧盟和美国在重要协议中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安排

欧盟和美国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制度安排。由于欧盟和美国在隐私保护机制方面存在实质差异,为更好地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美国对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给予了关注,并提出了名为“安全港”的解决建议。2000年7月,欧盟通过“安全港决议”(Safe Harbour Decision),认可了由美国提出的、能够对因商业目的从欧盟转移的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护的“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和“常见问答”。2013年,“棱镜门”事件对“安全港”协议造成了重大冲击。虽然,美国就加强“安全港”数据保护与欧盟进行了有效的磋商和谈判,并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但是,2015年10月6日,欧洲法院还是在一起案件中宣布欧美数据共享协议(即“安全港协议”)失效。这标志着欧美之间自2000年完成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失效。

为了保障欧美之间的数字经济与贸易发展正常进行,欧美在安全港协议失效后推进了新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安排。2016年6月,美国和欧盟签署数据《“保护伞”协议》,旨在为双方的执法部门及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个人数据交换提供全面和高水平的保护;8月,美国和欧盟签署的《欧美隐私盾协议》正式生效,美国承诺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提供多种救济途径,并设置监督专员,受理欧盟的相关申诉。

(四) 国际组织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主张

跨境数据流动对于全球经济中开展商务活动日趋重要,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北美安全与繁荣联盟等均提出过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相关主张。2016年4月,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保护规则与数据全球流动:贸易与发展的影响》指出,运用专门的文件和促进一种或更多的机制是解决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关键,数据保护立法应避免成为贸易和创新的新障碍。2013年,OECD了在1980年版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指南认为,过去三十多年,跨境数据流动的方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建议成员国实施与数据传输隐私风险相适应的数据传输约束,同时兼顾个人数据的敏感性,以及数据处理的目的和内容。如果修订后的指南被成员国接受,跨境数据流的限制将基于风险评估,而非依赖于现有的约束限制,具体国家的充分性评估将不再采用固定单一的方法。

为更好促进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的隐私保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障碍,2005年,APEC了《亚太经合组织隐私框架》,阐述了该组织有关跨境信息流(数据流)的相关主张。框架认为,电子商务在扩展商业机会,降低成本,增加效率,提升生活质量,以及促进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等方面潜力巨大,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均将受益于区域数据传输,同时,框架可通过隐私保护消除信息流动的障碍,从而确保亚太地区持续的贸易和经济增长[17]。APEC采取了企业自律私政策来保护跨境数据流动中数据权利,即APEC隐私保护框架下“探路者项目”建立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

北美安全与繁荣联盟(SPP)是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为加强安全和经济领域的合作而于2005年发起的一个围绕既定目的区域级别对话。其中,有关跨境数据流拥奈侍庥2008年起纳入对话议题之中,并于2008-2009年连续举办三次跨境数据流论坛会议,论坛参会者包括三国政府代表、商业团体、民间团体和学术界。论坛的目的是为利益相关者创造有关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对话机制,并力图解释阻碍跨境数据流动不仅仅影响商业领域的日常活动,而且影响了整个市场和北美经济。2008年4月,在北美安全与繁荣联盟体系下,来自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的代表签署了信息自由流动声明(the Statement on the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并随之成为北美领袖峰会的一部分。峰会认为,持续的经济增长有赖于“在透明的法律、政策和监管环境中,允许信息自由跨境流动,并促进其在贸易和商业的应用”。

四、我国加快构建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我国已经是全球产业链的一部分,与国外的产业技术合作必然涉及到数据的转移和交换,需要合理的数据跨境流动。同时随着数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贸易摩擦也将接踵而至。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利益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意义重大。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思路

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从国家安全、产业发展和隐私保护三个层面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思路。一是保障国家安全,严格监管重点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点领域的数据跨境流动提出严格监管要求,控制总量数据和核心数据流出。二是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繁荣程度。明确数据保护标准,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领域的数据自由流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同时,借鉴欧盟抗衡美国的做法,研究制定包括反垄断调查、市场准入等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政策措施。三是保护个人隐私,按照《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监管,建立起人们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信心,有利于与欧美等就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开展全面的对话和谈判,既能够保障民众的权益,又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

(二)加大跨境数据流动的研究工作

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涉及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法律、管理等众多学科和领域,同时也是实操性很强的领域,事关国家经济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重大问题。欧美在该领域已经进行了长达30多年的研究和实践,而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研究和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我国有必要加大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方面的研究,以应对可能面临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具体可以尝试组建集政府、企业、高校、协会、科研机构等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团队,对跨境数据流动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输电线路;跨越架;审批

作者简介:邵双(1983-),男,吉林四平人,华北电力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余杭供电局,助理工程师。(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3-0126-02

一、跨铁路审批办理流程

流程一:由建设单位上报上海铁路局总师室,准备工程跨越审批资料。在此期间,路局总师室及杭州地铁公司组织派员现场查看,出具《总师室批复函》。

流程二:施工单位凭《总师室批复函》、《跨越施工方案》、《工程跨越点平断面图》各5~10份(注:工程名称须与批复函中的工程名称相一致)至杭州地方铁路开发公司安质部进行申请;与地铁公司签订《委托施工管理合同》,带回建设单位签订,并由建设单位出具证明书(证明中的内容为委托施工单位与地铁公司结算费用),盖章确认。

流程三:由杭州地铁公司安质部组织以下单位至现场召开“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审查会议”:杭州供电段、杭州工务段、杭州维管段、金华车务段、杭州电务段、杭州铁路公安处(电务段、公安处上次地铁公司未组织开会,今后务必通知参加)。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派员参加。

流程四:地铁公司安质部出具《会议纪要》(务必提醒地铁公司发往参加单位审核,或在现场评审会时逐条明确),施工单位领取10份左右;同时,从相关人员手中索取两份表格: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表(相关人员填写此表)、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此表先空白),各一式四份,交由安质部经理签字并加盖地铁公司公章。

流程五:携《会议纪要》、《跨越施工方案》、《工程跨越点平断面图》至各相关配合单位经办科室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分别是:杭州工务段安调科、杭州电务段安调科、杭州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配合费用:5000元);同时,至杭州供电段技术科联系,由其组织相关的复审会,施工单位准备相关材料若干份、方案电子版(含具体施工计划)一份,在复审会上进行说明答疑并当场上报施工计划,建设单位、运行单位各自派员参加,会后与技术科签订《运行安全管理协议》、与安调科、维管段签订同一份《施工安全协议》;同时,填写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交供电段安调科、工务段安调科审核盖章;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施工计划(包括铁路用各线路停电计划)需提前一个月在每月8日前上报,否则只能推迟施工;然后,联系金华供电车间,商讨具体停电施工安排,配合费用估算。

流程六:杭州相关协议签好后马上通知供电段技术科,配合其与金华车务段签订安全协议。施工单位只需做好相关配合,不涉及具体协议。

流程七:携各相关协议复印件、方案、会议纪要至上海铁路局办理两份表格(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表、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的审批盖章:分别在东华地铁公司安质部、路局工务处综合科、路局机务处供电科办理。全部完成后两份表格各留一份给三家经办人员,同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再交一份给路局运输处技术科即可。

流程八:告知杭州地铁公司手续办理情况,并至杭州将两份表格(复印件)分别交以下配合单位:杭州地铁开发公司安质部、杭州供电段、杭州工务段;同时,视情况通知杭州维管段、金华供电车间,督促地铁公司通知相关部门及时网上会签施工计划。

流程九:待施工计划批复核准后,由地铁公司组织供电段等相关单位召开内部施工协调会,明确职责,施工单位配合后勤工作。

流程十:施工过程配合、相关费用结算等。

二、施工单位管理的目标描述

1.施工单位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要在目前电网基建线路通道密集、交叉跨越情况复杂、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风险极大、跨越架搭设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规范跨越架施工工艺,杜绝各类事故风险,全面提升跨越架施工安全性。本文以220kV仙王线改造工程为例,全过程、多角度地规范跨越电气化铁路跨越架施工工艺技术,主要包括跨越架体搭设、电气化线路停电封网和拆除的规范使用等。

2.施工单位管理的范围

施工管理单位、施工项目部负责跨越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施工方案的落实、施工现场的过程控制和验收、总结评价等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3.专业管理的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专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降低跨越电气化铁路风险,优化作业工艺流程。

三、规范现场标准化工艺建设的做法

1.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提供组织保证

2011年3月,分公司规范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活动全面启动,并成立了领导组和工作组,明确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其中工作组由专业论证组、标准编制组、管理实践组组成,如图1所示。

领导组:程拥军(组长);刘建生、汤春俊、陈崇敬(副组长)。工作组:蔡成立(组长);徐拥军、徐威、郑广晶、金承良(成员)。

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的成立为优化跨越架施工现场标准化工艺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

2.专业管理工作的流程图

专业管理工作的流程如图2所示。

3.主要流程说明

(1)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现场目前的现状:在目前电网基建任务繁重、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人员有限、施工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的现实条件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不规范的现象:跨越架搭设材料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跨越架搭设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规范落实情况差,对施工方案的执行力度不足;跨越电气化铁路封网技术不成熟;跨越铁路审批手续流程繁琐,时间长。

(2)工作思路: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重在现场把关,突出本次工作指导重点,循序渐进,逐步规范输电线路的跨越架施工。

(3)具体实施措施:选择沪昆铁路杭长高铁220kV仙王线改造工程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为试点,规范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工艺;组织专业人员到试点施工现场采集和整理跨越架施工标准化图片,并下发到各个施工队伍参照执行;组织专业稽查队伍对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施工队伍对施工方案和标准化工艺建设的执行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进行整改与考核。

(4)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同意在其他工程跨越施工现场全面推广应用,总结强化跨越施工标准化工艺建设的经验。

四、评估与改进

1.规范跨越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建设

(1)从材料源头把关,提高输电线路跨越架施工质量。

(2)杜绝跨越架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和不规范现象,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的落实和执行,规范跨越架的搭设工艺。

(4)优化封网和拆网工作流程,完善电气化铁路停电施工工作。

2.规范电气化铁路跨越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对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接触较少,可借鉴的经验不多。

(2)外协队伍对项目部下达的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3)跨越架验收制度有待规范。

3.今后的改进方向

(1)认真总结各类跨越施工经验,为今后的跨越施工提供可靠参考。

(2)加强对外协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新工艺和技术的培训教育;加强对外协队伍的考核力度,强化外协队伍的执行力建设。

(3)形成完整有效的跨越架验收制度,认真组织对电气化铁路跨越架的验收,并形成完整的验收记录。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4

一、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

两岸跨境毒品犯罪主要是指某一毒品犯罪行为从策划、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的逃匿等整个过程跨越大陆与台湾地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总体可归结为“人(毒贩)在两岸窜,货(毒品)往台湾流”的态势。现将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分析如下:

(一)台湾毒贩将大陆地区作为毒品走私台湾的主要通道和跳板

金三角是世界上鸦片与海洛因的主要产地,也是中国大陆最主要的毒品来源,金三角毒品的运输通道,有利用缅泰边境与湄公河通道,经泰国输送至海外;有过老挝、越南经海路贩运至广东,再分销至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还有著名的“中国通道”,也就是利用中缅之间2000多公里长的边界线,经中国云南、广东向中国全线渗透,多头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再分销到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东南亚等国以及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区,云南省也因与缅甸、老挝交界的关系(邻近金三角),成为国际贩毒组织转运海洛因至全世界最重要的通道与源头,据估计约有八成的海洛因是经云南人境大陆,[1]由此可知,中国大陆仍是金三角地区毒品向外渗透最主要的通道。而台湾的海洛因来自于金三角者,其走私方式,多以渔船、货柜、夹带走私方式并有邮包走私、吞食、塞肛或赴毒源地购买、人货分离等方式,经泰国或大陆,辗转流入台湾,毒品经由大陆的走私路线有自缅甸经昆明,过厦门、香港到台湾,也有自泰国经香港而至台湾等多条的贩毒走私路线。根据台湾有关部门的统计,[2]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区平均每年缉获的(甲基)安非他命在过去几年多来自于中国大陆、台闽地区或“地区不明”等,但2002年始来源地为台闽地区的数量有逐年上升之趋势,而中国大陆的缉获量自2003年起有下降之趋势,2006年度,31.1%的(甲基)安非他命缉获量来自台闽地区;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区平均每年缉获海洛因来源地包括泰国、中国大陆、地区不明、其他地区、台闽地区与缅甸等,2006年度将近20%的海洛因缉获量来自泰国,台闽地区与中国大陆共占约14%。因此,台湾官方与学者均认为,大陆地区系台湾毒品的主要来源地之一。

(二)两岸贩毒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合作制造冰毒

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素,主要产地在大陆,但是制毒高手多在台湾,因此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相关毒品犯罪组织进行跨境合作,加工制毒技术与设备由台湾流入,使台湾毒贩与大陆毒贩相结合,并由台湾毒贩传授技术、资金、原料、通讯器具,大陆毒贩则利用人脉与地理条件,在大陆东南沿海设置工厂,再走私至日、韩、台,也因此许多台湾的制造冰毒的犯罪集团,西移大陆东南地区,从大陆生产制造后再走私回台湾。2000年后,大陆地区加大了对制造冰毒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制造冰毒集团遂逐渐移回台湾或东南亚,[3]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大陆向台湾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呈现“枪毒同源,枪毒同流”的趋势

近年来,台湾黑社会组织如“竹联帮”、“天道盟”涉足毒品犯罪日益增多,一部分黑社会成员负案在身,为逃避台湾警方通缉“跑路”到大陆,与境内贩毒人员勾结共同实施毒品犯罪。为保证毒品、毒资安全,对抗警方查缉,或应付黑社会火拼,他们想方设法获取枪支武器,武装护毒,[4]成为两岸治安的重大隐患。据福建警方统计,2001年至2008年,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涉枪涉黑的涉台毒品犯罪案件5起,缴获各类枪支31支、子弹 1108发。2001年,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台湾籍贩毒集团主犯丛某,就系台湾黑社会组织“天道盟”的头目,在台湾地区有两起命案在身。2002年4月13日,厦门市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台湾籍毒贩为首的走私、贩卖毒品团伙,当场缴获制式冲锋枪24支、子弹600余发。2004年2月7日,厦门警方摧毁一台湾籍毒品犯罪集团的制毒工厂,抓获台湾籍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冰毒半成品69.42公斤、汽车2部、进口的制式枪支3支、子弹446发、毒资270余万元以及大批制毒设备、器具和化学配剂。[5]

二、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

两岸打击跨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早期仅限于个案上的协助,直到1990年《金门协议》的签定,但这样的协助也只局限于人犯的遣返和移交。近年来,针对两岸跨境犯罪的新形势,两岸警方已经在个案上开始了全面的司法协助,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更是为两岸全面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构建了制度性的蓝图。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也正是遵循着以上的模式来开展的。

(一)“窗口式移交”

1989年2月27日,台湾人杨明宗在台湾桃园市杀害一男子后经菲律宾潜逃至大陆,同年3月3日被内地公安机关逮捕,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向台湾警方传递了希望遣返该案犯的信息。1989年4月2日,在得到台湾警方的默认后,大陆公安机关将逃犯杨宗明押送至新加坡,再由台湾警方将其押解回台湾地区受审,从而完成两岸首例遣返刑事罪犯的合作。[6]该案的司法协助模式被称为“窗口式移交”。

“窗口式移交”是两岸在缺乏直接沟通渠道之下的一种无奈之举,后来由于成本的考量及《金门协议》的签订,这种经由国外移交刑事犯的模式就没有再使用过,但这看似迂回的司法协助模式体现两岸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开辟了两岸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良好开端。

(二)《金门协议》

1.《金门协议》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1990年7月22日,台湾方面以极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大陆渔船“闽平渔5540号”,造成25名大陆私渡人员窒息死亡。同年8月13日,又将50名私渡人员强行并船遣返,导致“闽平渔5202号”被台军舰撞沉,21人落水遇难。海难事件发生后,两岸舆论界以及民众一片哗然,台湾当局在各方强烈谴责声中不得不暂停遣返大陆渔民。为避免再出现死伤悲剧,1990年8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台湾红十字组织建议,双方签定遣返作业协议。1990年9月11日至13日,两岸红十字组织以个人名义在金门通过商谈达成了《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简称《金门协议》。《金门协议》成为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分别授权的民间团体签订的第一个书面协议。

根据《金门协议》的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区域的居民或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经一方将查获的待遣返人士造册后,经由两岸红十字会或海基、海协两会,传送到另一方主管部门,经查核无误后,双方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用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他旗帜.不使用其他的标志)。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二方签署交接见证书。

此协定的签订,使两岸对于刑事嫌疑犯或通缉犯的遣返(包含涉毒犯),无需再经由第三国辗转遣送,使遣送作业更加便捷。截至2009年1月,根据《金门协议》,两岸红十字组织共同实施双向遣返作业212批,双向遣返38936人。其中,大陆向台方遣返非法人境人员、刑事犯、刑事嫌疑人91批366人。《金门协议》是目前两岸遣返刑事罪犯的主要模式,涉毒罪犯也多以此模式遣返,据统计,[7]2006至2007年两年间大陆警方依据《金门协议》向台湾遣返13名毒品通缉犯。

2.《金门协议》的相关涉毒案例

(1)陈金煌遣返案

2005年6月17日上午,两岸红十字会人员依《金门协议》规定,于马祖完成嫌犯陈金煌交接手续。嫌犯陈金煌因涉嫌在台湾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被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后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台湾警方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及台湾红十字会总会等相关单位,转请大陆警方协缉遣返,经大陆警方全力侦破予以逮捕。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此次执行遣返经缜密规划,终能圆满达成任务,对于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之执行,又注入一剂强心剂,不仅对于警察工作士气有鼓舞作用,对潜逃大陆之刑事通缉犯,亦有当头棒喝之效,另对治安维护亦具有正面意义。”

(2)两岸遣返史上人数最多的黄某淇等25人案

2007年1月26日,大陆警方将藏匿大陆地区的台湾通缉犯黄某淇等25人依照《金门协议》循“马尾—马祖”路线遣返回台湾,创下两岸警方合作打击跨境犯罪集团遣返人数最多之历史纪录。本次遣返25人中,涉嫌毒品犯罪的有4人。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本次能顺利遣返25名通缉犯返台究办,再次特别感谢大陆公安单位协助与配合,期盼未来两岸警方除继续加强合作联系外,更应加快脚步促成两岸警方交流、组团互访、构建治安合作网络,以有效保障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刘某煌遣返案

2009年5月26日,两岸依《金门协议》规定,通过“马尾—马祖”管道,遣返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的嫌犯刘某煌。刘某煌因涉嫌走私毒品安非他命27公斤,2000年6月于高雄地区涉嫌运送、贩卖毒品遭逮捕,被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台湾警方通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联系机制”,洽请大陆警方协助缉捕该嫌犯。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陈会在双方对等、尊严、互利的原则下,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民众关切的重大刑事犯罪纳入双方合作范围,并建构制度化合作机制,以提升打击两岸跨境犯罪成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两岸警方再次展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之决心,将潜逃大陆地区刑事(通缉)犯遣返回台,对于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又注入一剂强心剂,对治安维护工作亦有重大正面意义。希冀未来透过两岸警方制度化、常态化联系管道,建立两岸执法人员更紧密之合作关系。”

(三)澳门模式

1.澳门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所谓“澳门模式”,即大陆公安机关查缉到台湾通缉犯,在查核身分无误后,大陆公安机关将其列为“不受欢迎人士”驱逐出境抵达澳门,由澳门警方协助押解,同时间台湾刑事司法部门派员抵澳门机场押接,在通缉犯登上台湾航空班机后,便完成合作打击犯罪的任务。

透过“澳门模式”追缉逃犯,应可溯源1990年两岸签署《金门协议》,《金门协议》虽具刑事司法互助性质,但只是针对双方偷渡犯与刑事(嫌疑)犯的海上遣返事宜所达成的协议。近年来常有一些台籍人员在台犯案后流窜到大陆,与当地不法分子犯罪合流,严重破坏大陆的社会治安。因此两岸刑事司法机关透过私下合作管道另辟“澳门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1990年台湾“四海帮”头目杨光南、2002年潜逃大陆8年多的“穿山甲”詹龙栏、涉及天道盟“太阳会”头目吴桐潭命案及台中监理站运钞车抢案的陈文铭等人,都是循此模式遣返台湾归案受审。

2.“澳门模式”的相关涉毒案例:台湾“毒贩教父”黄上丰遣返案

2009年4月30日,广东公安从珠海看守所押解有台湾“毒贩教父”之称的黄上丰出狱到澳门,由澳门警方在机场管制区内,双方签署交接书后,旋即由台警方把黄押解登机返台,成为第三次陈江会签署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首位被遣返的要犯。

黄上丰其母涉嫌贩卖海洛因,1994年10月4日被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张金涂指挥侦办查获到案并收押禁见。黄上丰因而怀恨在心,1994年11月初购得制式手枪4把、子弹110颗后,于1995年1月8日以每人新台币100万元之代价唆使共犯锺某福、张某旗二人持枪,骑乘由黄上丰妻子提供之重机车至张检察官住所埋伏,并趁张检察官出门开车上班之际朝其下半身枪击12发,被害人中弹后不支倒地,经邻居报警送医急救后,紧急输血6000ml始救回一命。黄上丰为制造不在场证明,即于案发前出境至香港,事机败露后,长期潜逃匿居大陆地区。案发后仍持续隔海遥控贩毒,在大陆地区勾结詹某栏等多名通缉要犯与在台共犯,以货柜载运、模具夹带及渔船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各类毒品,跨境遥控制毒、运毒来台,分析走私来台毒品数量至少有数百公斤之多,俨然成为两岸跨境走私贩运毒品之大毒枭。1999年12月,黄上丰因在大陆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2007年11月1日,黄上丰又因非法持有枪支和私藏弹药,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查获,被广东省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09年4月30日服刑期满,台湾警方在得知黄上丰即将刑满出狱时,即积极和大陆警方接洽遣返事宜。

(四)全面司法协助的新模式

1.全面司法协助新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上文谈到的三种模式,多适用于人犯的遣返,这种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案件的模式,在打击“正在发生”的案件时,则显得“力不从心”,这显然不利于两岸及时高效地打击跨境毒品犯罪。于是,两岸警方在传统的司法协助模式外,正寻求一种全面的司法协助模式,即两岸警方通过构建个案犯罪情资沟通平台和统一行动部署机制,并以期将这种全面司法协助模式常态化和制度化。近年来这种全面司法协助模式的开展,极大提升了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成效。根据下图表[8]我们不难看出,两岸警方合作缉毒的成功案例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良好态势。据台湾方面的统计:“2007年度台湾‘法务部调查局’与大陆缉毒相关单位合作侦破3案,逮捕嫌犯43人,缉获毒品海洛因12.18公斤,安非他命成品66公斤、半成品897公斤、原料1 850公斤,恺他命3.8124公斤,摇头丸0.9358公斤;2007年‘刑事警察局’与大陆公安单位经由情资交换,破获张某等人涉嫌安非他命制毒工厂,现场并起获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麻黄素各约3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等,绩效良好。”[9]

2.全面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相关案例:“707”特大走私毒品案

2006年2月3日,经过长期缜密侦查,在国家禁毒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昆明海关缉私局联合泰国警方、台湾地区警方彻底铲除了以台湾人钟万亿为首的特大国际贩毒集团,缴获高纯度海洛因57.4公斤,市值2亿多元人民币,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缴获的海洛因为近年来台湾地区查获的最大一宗货柜走私海洛因案。该案的成功破获堪称是两岸警方首次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全面司法协助模式的范例,也是大陆海关缉私警察与台湾地区警方合作双赢的一次实践,是两岸警方维护和保障两岸同胞共同切身利益所作具体努力的结果,为两岸警方进一步打击刑事犯罪合作奠定了基础。

上述案例,是两岸警方借由海协会与海基会既有的沟通管道,通过交换犯罪情资,统一展开联合查缉行动,最终破获贩毒组织。此种联合查缉行动,须在时间上密切配合,并精确地掌握情资,不让毒贩之间有通报讯息的时间与空间,才能在两岸异地共同侦破贩毒集团。

三、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困境

从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上看,自发、临时性的协助多于常规性的协助,个案的协助多于制度性的协助,而且这种协助还因两岸的政治关系时断时续。

(一)“一国两制”与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之争

目前,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地位问题,即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属于区际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两岸学者或官方之间还存在着争议。大陆的学者与官方代表一致认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区际司法协助,而部分台湾学者与官方代表则认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这两种刑事司法协助在协助内容方面基本一致,但其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是建基在国家主权理念之上的,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可以说属于刑事领域的国家对外事务;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国家主权并无直接联系,只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合作关系,完全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10]

这种争议的实质在于是否将“一国两制”作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模式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正确的政治地位应是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产生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最根本、最直接的因素,因此,要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就必须以“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为基石。近来有台湾学者提出,两岸应就“客观现实需要”,[11]抛弃“国家主权”的争议问题,而基于司法互助的实质内涵加以应用。实际上,两岸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将极大程度地影响两岸司法协助的成效,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直接导致了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间,两岸依《金门协议》遣返人犯作业停顿达8个多月之久,造成了遣返作业时断时续的局面。[12]

1990-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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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大陆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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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人)│所涉犯罪 │人数(人)│所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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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跨境掳人勒赎、伪造货│18 │劫机 │

│ │币、诈欺洗钱及走私毒│ │ │

│ │品等重大犯罪 │ │ │

─────┴──────────┴─────┴────

(数据来源:海协会与海基会相关统计)

(二)((金门协议》内涵不足

首先,《金门协议》是由民间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对两岸官方并无实质上的法律约束力。[13]它的落实,只能有赖于两岸的自愿配合与协调,而不是协议本身的效力。其次,它虽然是海峡两岸签订的第一份正式协议,但它不能涵盖两岸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所有问题,而且该协议的实施限于个案协商,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协助管道,影响了遣返和移送的效率。最后,两岸对该协议的认识存在分歧。由于台湾地区方面将两岸之间的遣返移交等同于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坚持“己方人民不遣返”、“政治犯不遣返”、“宗教和军事犯不遣返”、“已进人司法程序不遣返”等原则,为遣返设置了许多人为的障碍。[14]

(三)两岸未形成稳定的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司法协助机制

目前,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模式仍主要是《金门协议》模式,而《金门协议》仅规范刑事犯的遣返、传递情资与司法案件证据之调查,并无联合办案协议,或打击毒品的互助协定,司法协助不足,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猖撅的跨境毒品犯罪,使得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成效受到限制。与《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开展的司法协助相比(具体见下表),两岸开展的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项目就显得不足了。近年来两岸虽然已经出现了突破《金门协议》,通过海协会、海基会进行传递案件情报信息、委托调查案件证据的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的案例,但仍只是停留于个案的协助上,两岸并未形成稳定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合作机制(两岸、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之合作项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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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合作机制│大陆与东盟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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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交换和培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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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合作、联合行动 │ │ │ │

├──────────┼──────┼─────────┼────────┤

│采取互助侦查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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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落实国际反毒公约│ │ │ │

├──────────┼──────┼─────────┼────────┤

│控制下交付 │ │ │ │

├──────────┼──────┼─────────┼────────┤

│提供司法协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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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共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 │││

│口的核查标准 │ │ │ │

├─────────────┼─┼─┼─┤

│在合作中成立工作小组以协调│ │││

│解决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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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执行情况的材料、统计资│ │││

│料及方法建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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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立法,消弭法律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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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资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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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岸警方未建立直接联系管道

目前两岸警方的合作是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或其他民间团体(如台商协会等)协助转达犯罪情资,两岸并未具有直接联系管道,但目前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日渐增多,而两岸警方合作侦办跨境毒品犯罪却又存在困境,最主要在于现行的间接联系管道已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需求,犯罪情资沟通的效率有待提高。由于两岸警方无直接联系管道,导致有些案件的基本资料、犯罪事实搜集和回复时间难以掌握,延宕破案时机,阻窒有效向上发展案情,追查幕后“主事者”。[15]以当前两岸跨境毒品交易模式而言,主犯往往在境外遥控指挥,成员遍及两岸,跨境规划交易地点、方式,分工细腻,利用台湾海峡和两岸警方间接联系管道的时间差为时空障碍逃避打击。另外由于目前两岸间并没有货币兑换机制,毒资通过地下汇兑,变成当前跨境毒品犯罪最主要的洗钱模式,相关数据统计,每年两岸地下汇兑超过数百亿新台币,已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四、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展望

两岸早在1993年的“汪辜会谈”中,就曾尝试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机关相互协助”等事宜进行后续事务性协商,却未有进展;1998年“辜汪会晤”,双方再次对于“涉及人民权益的个案积极相互协助”达成共识,其后虽然开启了两岸查缉跨境犯罪及司法互助个案协助模式,惟始终缺乏制度化的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机制,成效未尽理想。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生效实行。伴随这一协议的签署与生效,两岸司法界建立了直接、全面、深度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意味着两岸司法机构更深层次合作的开始,为未来两岸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描绘了框架性的蓝图。下文拟通过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结合该协议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具体司法协助措施之构建,展望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司法协助的未来图景。

(一)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的重要性

自1987年以来,两岸交流交往日益频繁,达到相当的规模。但由于两岸司法机关没有建立正式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为不法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潜逃并藏匿对岸提供了机会。近年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跨两岸犯罪团伙更利用两岸治安防治无法对接之机,大肆实施拐卖、贩毒、洗钱、走私、诈骗等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海峡两岸同胞权益,破坏了两岸社会和谐。特别是近年来由两岸跨境诈骗案件的侦办,发现诈骗集团伎俩不断翻新,迅速消灭犯罪证据,更让电信诈骗逐渐从大陆、台湾扩散到东南亚国家,成为国际性犯罪。根据台湾大陆事务部门统计,台湾近两年来的诈骗犯罪件数平均高达13500件、2008年的诈骗金额更超过新台币30亿元。由于两岸犯罪分子联手并进行专业分工,对两岸警方而言,单独侦办往往有追缉盲点,不易破案。在2008年11月第二次“陈江会谈”结束后,台湾大陆事务部门针对下一阶段两岸协商议题进行民调,其中有75.07%的台湾民众,希望就两岸交流秩序正常化的相关议题优先协商(包括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等)。而根据该部门于2009年4月最新民调显示,对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议题,有高达79.6%的台湾民众认为,两岸应该尽快进行协商并且签署协议,以解决司法侦查和人犯遣返的问题。显见台湾民众对于两岸尽速签署协议、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具有高度期盼。

2.《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基本内容

《协议》共有24条,分5章:一是总则部分,规定了司法协助事项的范围、业务交流和联系主体;二是共同打击犯罪部分,规定了合作范围、协助侦查、人员遣返;三是司法互助部分,规定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视,涵盖了刑事和民事司法互助事项;四是请求程序部分规定了提出和执行请求的基本程序,并对请求的不予协助、所涉资料的保密和限制用途以及文书格式、协助费用作出规定;五是附则部分,对协议履行和变更、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

(1)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方面:①资讯交换。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将建立犯罪资讯交换机制,使双方得以利用犯罪情资的即时交换,先期掌握诸如跨境电信诈骗等犯罪行动的相关情资,并直接进行犯罪打击,断绝非法者的生路,以减少民众生命财产的损害。②合作范围。不分犯罪类型,只要是刑事犯罪,两岸都扩大范围、全面合作打击,特别是两岸人民共同关切的重要犯罪类型,包括电信诈骗、毒品走私及经济犯罪等犯罪型态,两岸刑事司法机关更将加强合作力度,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③协助侦办。两岸在协议的基础上,可以透过犯罪情资交换、协助侦办与取证、遣返罪犯等合作方式,使两岸的跨境犯罪活动一举成擒。④人员遣返。未来,双方对罪犯遣返的合作基础将更为稳固,从根本上阻绝罪犯潜逃,让罪犯无所遁形,并建立更完整的制度化遣返机制,使遣返作业更为顺畅、安全、迅速与便利。

(2)两岸司法互助方面:①文书送达。透过两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时有效送达文书,确保诉讼案件合法进行,对于民众跨境进行诉讼程序,能够有效主张及维护自身权利。②调查取证。经由司法互助机制,可洽请对方协助调查、合法取证,协助法院及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程序,解决法律争议,伸张社会正义。③罪赃移交。透过两岸协议,协助移转犯罪不法所得,使受害人得以获得赔偿或减轻损失,不让罪犯从中牟利。④裁判认可。透过申请程序,经由双方法院依据各自法律并基于互惠原则,对他方法院之民事判决、仲裁裁决予以认可,以利后续执行、主张权益。⑤人道探视。双方将针对受刑人家属之探视,提供便利与必要之协助,并经由两岸司法互助管道,确保双方民众因案受到羁押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⑥罪犯移管。基于人道考量,两岸经由司法互助管道,建立移管机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符合双方法规之情形下,对于因案在对方受到判刑及监禁的民众予以接返,并进行后续司法程序。

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执行情况

2009年6月25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两岸司法机关即依据协议,逐步开展各项沟通渠道,建立业务合作基础架构,携手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已逐步展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维护两岸社会治安,保障民众权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2009年7月14日,台籍女通缉犯卓冬美遣返回台案,[16]成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首个大陆将判刑的台籍人犯遣返案例,此案虽非大案,但对于两岸建立制度化打击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具有指标性意义。2010年3月6日,两岸遵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台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遣返回台,[17]更是在台湾岛内引发巨大反响,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认为,白鸿森的遣返案例,已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互助推展到一个崭新的局面。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进行的互助业务已达5千余件。

(1)两岸警方积极交换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情资,在打击贩毒、假币等各类跨境犯罪方面成绩显著。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合作侦破诈欺(12案357人)、毒品(1案2人)、掳人勒赎(2案9人)计15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68人(台湾籍280人、大陆籍88人);其中包含12起电信诈欺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57人(台湾籍273人、大陆籍84人)。

(2)两岸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协助事务。截止2009年底,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数千件。

(3)海协会和海基会大力推动司法业务交流,相继组织司法考察团互访,强化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率。目前,两岸司法机关的交流主要是通过相关协会互访的渠道进行的,例如,白鸿森的遣返案后,2010年3月18日,台当局“刑事局长”林德华率团前往北京等地参访,即是通过台湾刑事侦防协会协助下进行的。

(二)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并生效,标志着海峡两岸刑事协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其意义非同凡响,是自1990年两岸红十字会签订“金门协议”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协议,为今后两岸携手惩治与预防犯罪,共同打击跨境犯罪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基础。[18]但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其规定相对粗疏,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需要双方因应实践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具体操作性问题。下文拟就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提出建议:

1.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

为有效打击犯罪,对于犯罪资讯的提供贵在及时迅速,为能即时提供犯罪情报资讯,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有利于处理两岸有关犯罪情报资料,遇有案即可充分利用此一管道迅速提供正确情报资讯[19]。

(1)设置联络热线

海协、海基两会原设有联络热线及专职联络人员,处理有关犯罪情报资料之提供及交换事宜,但此种联系管道需两岸警方透过两会才能取得联系,失之于效率。为避免政治争议,现阶段可考量由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20]签订协议建立联络热线,大陆沿海地区则指定各省公安厅为配合单位,进行各项情资交流与共同打击两岸间之犯罪行为。

(2)互派缉毒联络官

根据以往破获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大部分主要依赖情报提供才得以破案。互派警务(缉毒)联络官是国际上打击跨国犯罪通行的做法,1998年5月,我国公安部首次向我驻美国使馆派驻警务联络官(时称缉毒联络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驻外警务联络官,截止2008年底,我国公安部已向我在美国、泰国、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等19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派驻了30名警务联络官,这对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及犯罪情资交流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两岸警方在合作打击跨境毒品方面可以参照此模式来加强两岸的警务合作与情资交流,但由于政治原因,以何种形式互派缉毒联络官值得探讨。事实上,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有台湾媒体指称今年年底两岸将互派警察驻点人员,这在岛内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还为此发了澄清说明。

2.加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

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分子在一个法域实施犯罪后逃窜到另一个法域,是多年来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显著特征。由于两岸法律制度不同,司法上存在隔膜、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不健全,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跨境追逃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和丰富的经验,但规范程度远不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和追逃。两岸跨境追逃虽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跨境追逃,但成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验是可资借鉴的。跨境追缉逃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历史久远。据资料显示,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在叙利亚战争结束时的“和平条约”中,就载有互相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定。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由比利时于1833年10月1日颁布,之后的1870年,英国也颁布了引渡法。这两部引渡法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为各国的引渡立法和有关引渡的国际法规范提供了楷模。[21]加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应先从建立统一的官方协调和沟通机制着手。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因为有国际刑警组织作为统一的协调组织,才表现出超强的统一性和快速反应性。两岸由于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沟通和协助机制,使得两岸在实行跨境追逃时往往局限于个案协商,随意性大,效率低下。

3.建立和加强对犯罪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

建立和加强两岸区际间对犯罪资产的没收与追缴机制,是预防、监测和惩治跨境犯罪的有效措施,但在以往的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实践上看,两岸司法机关却鲜有对犯罪资产的追缴的协助记录。《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虽然对罪赃移交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粗疏,操作性弱。事实上,两岸建立犯罪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可以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生效,其对犯罪资产的追回方式分为两种:直接追回与间接追回。直接追回,是指一缔约国在其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处置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而将其追回的机制。间接追回,是指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资产进行没收后,再将其返还给另一缔约国的资产追回方式。两岸可以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的交流平台,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验,优先确立毒品犯罪此类两岸所共同打击犯罪的罪赃追缴机制。[22]

4.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

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有利于加深双方的情感交流与互信,建立未来两岸间共同打击犯罪的基础。目前,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可透过两岸红十字会及海协、海基两会协助或其他管道,由业务相关人员组成参访团,或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经验。例如:2001年7月间广东省公安厅邀请台湾警方派员至澳门,进行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相关事宜;2001年7月台湾“中央”警察大学邀请大陆“中国警察学会”成员共15人来台参访,并与台湾警方进行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事宜,会中达成多项共识,对未来合作机制建立良好基础;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负责人郑清松也以台湾“刑事侦防协会”会员的“民间身分”,应大陆“中国警察学会”邀请,于2001年12月10日前往大陆访问12天。

5.构建区际“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的合作机制

控制下交付,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合作手段。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始于1988年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随后,在1990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全球行动纲领》和1998年联合国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警察机关实行严密控制或者监督下,允许不法分子在跨国境运输的货物中非法夹带或隐匿的毒品进出口岸,通过货运人自己的管辖区域,在对其流转移交进行全程监控中发现其他涉案人员,掌握地下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进而查明有关的犯罪组织、犯罪网络和贩毒路线等情况后,选择最佳时机将犯罪分子和毒品毒资全部缉捕收缴的侦查方式。[23]

在两岸之间不断强化区域合作、密切经贸联系和提升司法协助规格的今天,建立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运行的警务合作新机制尤为必要,两岸警方需要认真总结国际社会对贩运中的毒品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成功经验,探索将这一侦查手段引入两岸区际警务合作中来,并在借鉴国际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把对毒品控制下交付的侦查合作方式扩大运用于查缉跨境犯罪的广泛领域。

6.建立和健全毒品犯罪情报资讯交流机制

“情报是我们一切思想和行动的基础”。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中的这句名言一语道破了情报的作用和地位。“毒品违法犯罪中,往往是在A国种植毒品原植物,在B国进行制作加工,再经C国中转贩运至D国出售消费。事实证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从非法种植、制作、加工、贩运到消费,已经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犯罪循环体系。”[24]毒品违法犯罪的跨国性、跨地区性决定了禁毒工作仅依靠一个国家、地区、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有效地打击和防范毒品违法犯罪。国际或区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情报的交流与协作。有的学者建议,在厦门和金门分别设立海峡两岸刑事案件协查办事处,全权处理两岸刑事案件司法协助和犯罪情报资讯交流事宜,并提议两岸各自设立的专门机构要实行定期会晤制度,传递交换刑事犯罪信息,讨论某些专门性议题。[25]这些建议都很有意义,但是由于政治原因,有些方案并不那么容易实现。笔者认为,两岸毒品犯罪情报资讯交流还是应该通过两岸间的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来实施为宜。例如,通过上文提到的通过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地区的“刑事侦防协会”建立某种情资交流机制。

【注释】

[1]刘复晨:“蜂箱夹层藏着海洛因”,载《法制日报》2004年7月20日第10版。

[2]参见2007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3]郑佑民:“两岸合作打击毒品犯罪之研析”,载《展望与探索》2004年第2期。

[4]朱晓莉、曹文安:“海峡两岸毒品犯罪的互动及合作打击困境”,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5]傅是杰:“闽台毒品犯罪问题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林锦村:“论海峡两岸之刑事司法协助”,载《法令月刊》1996年第12期。

[7]数据来源于2007、2008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8]参见2000-2009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9]参见2008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10]赵国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11]事实上,台湾地区对两岸合作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更为突出,此种需要可从下文中的“1990 -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中分析得出。

[12]沈道震、刘进福、宋筱元、曾正一:《两岸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之研究》,台湾两岸交流远景基金会2003年,第104页。

[13]同注[6]引文。

[14]唐荣智等:“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课题研究”,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0年第1期。

[15]笔者对此点深有体会,笔者曾遇过这样一个案例,台籍被告人事实上是由大陆走私麻黄素到台湾制毒的,但由于缺少台湾方面的相关制毒证据,此案只能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结案。

[16]卓冬美在台涉嫌在一起卖春案中行贿警察,之后潜逃到大陆,遭台湾司法部门通缉。卓冬美逃到大陆后继续从事诈骗集团行骗,2009年4月初被大陆司法机关逮捕,并遭大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7月,福建省公安部门透过两岸司法协议,通知台湾“刑事局”派员接回。

[17] 2009年12月13日下午,白鸿森通过帮派分子杨浩雄安排,从台中荣总九楼病房,避开警方监控后,坐上接应车子,直奔台北县金山附近海岸,偷渡到厦门匿居。台刑事警察局和“法务部”先后行文给大陆相关部门,请依两岸司法互助协定,缉捕并遣返白鸿森和罗道坚。2010年3月6日,两岸司法部门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因贪污案被判刑3年10个月脱逃大陆82天的国民党籍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同案被判刑4年4个月的其妹婿罗道坚以及协助逃跑的杨浩雄等共3人,由台警调干员从厦门经两门航线押解回台。

[18]时延安:“海峡两岸刑事合作新时代的来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解读”,载《法制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12版。

[19]高政异:“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之探讨”,载《2001年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1-33页。

[20]事实上,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的交流早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了。1995年,“刑事侦防协会”组织台湾现职警员组团赴北京,协商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破冰之旅。随后2001年大陆“警察学会”组团来台参访交流,借由两岸警方的互访,已成功奠定“携手共同打击犯罪、维护两岸社会稳定”基础,并开展两岸犯罪情资交换管道,拓建两岸刑事犯协助缉捕及遣返程序。

[21]黄风:《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22]杨宇冠、吴高庆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7 -456页。

[23]易志华:“跨境侦查合作中的控制下交付”,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高校 跨文化 英语交际能力 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104

当前高等学校中对英语的重视体现在了英语学习的方方面面,对于高校大学生而言经历过应试教育的高考,对英语学习中的书面表达、阅读理解、完形填空等内容的掌握往往是相对比较轻松的一件事情,但是对于高校大学生来说,掌握这些内容往往还不能够满足他们对于英语学习的目的。高校大学生的英语学习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掌握跨文化交际的能力,让英语真正能够成为大学生进行交流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非常难的事情就是高校大学生在熟悉的汉语文化环境当中,却要完成整个英语的文化环境,这里就要涉及到大学生的跨文化英语交际能力的培养。本文就高校大学生如何培养跨文化英语交际的能力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建议和意见,期望能够给予大学生一定的理论上的帮助。

1 当前高校大学生英语交际能力的现状分析

跨文化交际作为高校大学生进行英语学习过程中必须跨越的一个鸿沟,可以看到尽管当前的学术界对于英语的教学和英语的学习越来越重视,对于跨文化交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针对英语口语之间的跨文化交际的培养却是少之又少。当前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由于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在口语交际能力的培养上往往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里主要表现在高校大学生的英语书面能力相对较强,但是英语的实际交际能力却不尽人意。这主要表现在高校大学生在进行英语交际能力训练的过程中往往能够听懂对方所说的内容,但是却不能够将自己内心所要表达的内容完整地表述出来,这种现状是存在于高校大学生英语交际能力上的一个最大的障碍。众所周知,英语作为一门进行交流的工具,只有解决好学生进行交流的障碍,才能够不断地提升大学生英语交际的能力,而这种交际能力的提升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能够让高校大学生懂得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让这些大学生能够认识到跨文化交际之间所存在的所有的注意事项,不断地提升和完善高校大学生进行英语交际的能力。

2 提升高校大学生跨文化英语交际能力培养的建议

对于大学生跨文化英语交际能力的培养最终的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口语作为高校大学生进行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高校英语教师在提升大学生英语交际能力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到的就是需要将大学生英语口语的交际能力作为提升大学生跨文化英语交际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完善。在进行大学生跨文化英语交际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几个重要的途径需要注意,首先就是需要高校英语教师运用对比的手段,在大学生英语教学的过程中,不断地提供给学生汉语语境和英语语境中两者的区别所在,让高校大学生能够不断地提高对文化差异的认识,同时教师还可以从教材和英语的电影和电视当中找到大量的文化差异的事实,对学生的跨文化交际的能力进行阐述,让学生认识到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语言表达的区别。

其次,高校英语教师在英语的课堂上可以给大学生提供练习英语的机会,增强学生面对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所产生的语言表达的处理能力。由于大学生所处的语言环境是一个汉语的语言环境,这对于高校大学生进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存在着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是对汉语文化内容进一步固化,对英语口语交际能力的进一步弱化,这两种不同的文化背景对学生进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有着一定的减弱作用。所以说,在日常的英语课堂上面,教师应该刻意给学生留出更多的机会进行口语的训练,这样就能够强化他们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最后就是需要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具有英语文化背景的内容,比如,多观看英语文化背景的电影、电视剧、小说等,这样才能够将大学生跨文化英语交际培养起来,不断地完善高校大学生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这种对英语文化背景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是提升高校大学生英语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大学生进行跨文化英

交际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教师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升大学生对跨文化知识的掌握,更需要高校大学生自己通过认识周围涉及到英语文化背景知识的素材,不断地提升大学生跨文化英语交际能力。所以说,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要认识到课堂英语文化教学的重要性,更要认识到高校大学生自我学习的重要性所在。

参考文献:

[1]郭敏,龙宇飞.外语教学中的跨文化交际[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6,(5).

[2]王颖.大学英语口语教学与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j].教育探索,2007,(5).

[3]刘学惠.跨文化交际能力及其培养:一种建构主义的观点[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1).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跨境;电商;物流;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21

1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概述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空间的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让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各方达成交易协议及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务交易,由于其一方面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商务交易,另一方面交易各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等,从而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1)全球性。在跨境电子商务网络端或客户端交易的客户主体,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中。(2)无形性。网络平台的数字化产品以网络为媒介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体现出无形性。(3)匿名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可以不显示自己真实身份和地理位置的情况下,仍可以进行合规交易。(4)即时性。电子商务的交易特性使得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无论时空距离多远,都可以同时进行。(5)无纸化。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直接通过电子信息进行交流,并用电子信息达成交易协议与完成交易过程。(6)更新速度快。互联网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互联网发展的迅速化,使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在不断更新与演进。

跨境电子商务仍属于电子商务中的一种,其主要的行业模式有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而企业对企业的交易模式主要为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广告和信息的,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则是企业直接面对境外消费者,以销售商品为主,物流方主要选取跨境快递、邮寄和航空运输等。

2 我国跨境电商物流的困境分析

2.1 物流成本较高

物流成本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占有35%的比重。国内电子商务物流成本主要由各种运输交通工具的运输成本组成,且以成本较低的货运火车为主要运输工具。而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成本除了计算各种交通工具的运输成本外,还需要计算关税、行邮税或增值税等费用,及海外物流成本。众多的物流环节、缴税环节及商检和海关风险让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成本始终处在居高不下的状态。

2.2 交易产品退换货制约物流企业发展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如:消费者签收产品后存在对产品大小、色差、质量不满意,或物流运输周期较长,或货物丢失,或配送地点有误,或消费者由于某些原因拒收货物,或无法通过商检和海关等,导致交易产品退换货现象。而这种退换货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频率更为频繁,由于各国之间消费习惯、文化习俗、思想意识和文字语言等不同,使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存在许多沟通障碍,不管是进口跨境电商还是出口跨境电商,都会因为这些原因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物流速度等满意度较低,由此带来的退换货现象,给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造成较大的成本损失,进而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施加不利影响。

2.3 物流运转周期过长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对物流配送时间也有较高的要求,通常用户对配送时间较慢的物流会倾向于给予差评。而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由于其运输线路较长,配送关卡较多,进而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时间较长,这也是引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客户产生较多抱怨的集中点。而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除了运送路途较远外,还存在各国之间海关及商检在周期上难以统一的原因,这种难以统一的商检和海关周期,往往会拖长跨境物流运输时间,加之如“双十一”、节假日等网购旺季会给物流商品造成堆积问题,进而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周期变得更为漫长。

2.4 国际因素给跨境物流造成困境

国际因素是一个综合性较强且较为复杂的因素。一方面,国际因素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政治、法律、社会稳定、税收政策、贸易政策、消费习惯、文化习惯等问题;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国际汇率、货币时间价值等问题。境外国家中,存在一些政局不稳、有较为独特的消费习惯或存在较强的本地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或地区、本国货币兑换外国货币汇率发生变化等,这些因素均会影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物流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了跨境物流业的发展。

3 破解我国跨境电商物流困境的对策分析

3.1 建立跨境物流海外仓库

面对跨境物流成本大,运输周期长的困境,可以采取在海外目标国家或目标地区建立海外仓库的举措。这个海外仓库的建立,首先应通过对海外消费大数据进行挖掘,统计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习惯、消费情况、消费数量等,再根据这些数据在海外仓库中提前储备消费商品,在消费者订下订单后,物流公司采取直接在海外仓库中调货的方式,进行货物配送,这样则能大大缩减国内运输及海关和商检检查的时间,进而提高跨境物流运输速度。其次,国内物流公司或电子商务公司在海外建立仓库时,需结合当地的政治、社会、文化、建仓库性价比等因素,采用数据模型等科学分析方法,进行仓库选址,建立地理位置最合适的海外仓库。从而让境外海外仓库起到降本增效的作用。

3.2 强化政策创新力度

电子商务贸易产品种类繁多,有些产品属于保质期较短的产品,比如水果、海鲜、蔬菜等,这类易变质产品不易采取仓库存储的方式,且对物流配送要求较高。对于这类产品的配送,物流企业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或政府部门通过对民生问题的调查,制定特殊政策,通过对特殊产品采取特殊安检等,以缩短特殊产品的运输时间,切实保障易腐易变质产品的良好品质。通过政策创新解决物流配送中的疑难问题。

3.3 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创新物流渠道

近几年我国新一代领导人提出了众多创新性战略,提出的“一带一路”政策,建立了新的丝绸之路及海上丝绸之路,这项政策连接了亚太经济圈及欧洲经济圈,也为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下,我国的铁路也进行了“走出去”战略,不断在海外建立我国的新型货运铁路及高铁动车等,这些在各个城市、地区和国家之间建立的铁路线路,给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输速度及产品流通效率的双重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应提前研究新政策的方向和制度,积极了解和掌握新政策的实施策略,将新政策良好的融入到跨境物流工作当中,以更好的享受新政策的红利。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乐于网上购物行为,从以往在网络上购买衣服鞋袜,到如今在网上购买瓜果蔬菜等,人们几乎将整个生活都“搬到”了网络平台中。而如今全球化战略,使得电子商务也进行了跨境贸易,尽管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中存在诸多问题,但随着电子商务全球化这块蛋糕越做越大,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疑难问题也会迎刃而解,最终会使得我国境外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发展的更加稳定与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外连.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电子商务,2013,(09):23-24.

[2]杨坚争.我国不同规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调查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4,(01):25-29.

[3]曹淑艳,李振欣.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电子商务,2013,(03):23-25.

[4]陈璐颖.浅析我国跨境电商物流服务问题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5,(17):73.

[5]杜莉杰,尹春华.我国跨境电商物流发展现状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5,(08):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