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例6篇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1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河东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市动物防疫站报告。市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到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报市政府。

二、疫情确认

牲畜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一)现场临床诊断。市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动物防疫站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如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公布。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 成立河东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

总指挥:尤泽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黄连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凤德

市农发局局长

成员单位: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外经贸局、商业局、工商局、农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河东部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发局。各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二)部门分工  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市农发局负责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计划、财政、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商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

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市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市动物防疫站审验合格后,由市农发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 市农发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纪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市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质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申请国家扑杀病畜及同群畜补贴和强制免疫费用。

(三)技术保障

1.市牲畜口蹄疫诊断实验室必须符合《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的规定;

2.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四)人员保障

1.成立市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扑灭技术方案和建议。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2

一、案例回顾

2012年11月,江苏江阴某公司接到土耳其客户10000台某款酸奶机的出口订单,客户要求产品取得欧盟CE认证、每台酸奶机加贴CE标志,要求每批酸奶机由中国官方机构出具HEALTH CERTIFICATE(卫生证书,也称健康证书)。

投产前,该款酸奶机取得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CE认证证书、RoHS合格检测报告和ERP合格检测报告,并按土耳其客户要求提前提供给了给对方。土耳其客户提供了CE标志图样要求该公司严格按图样印刷加贴CE标志。

食品接触器具也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密监管的法定检验商品。该公司出口前向当地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报检。按法定检验要求,该款酸奶机通过了检验检疫局的电气安全型式试验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卫生项目检测。

在货物发运前,该公司又接到土耳其客户通知,必须提前收到由中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才允许发运。该公司于是向当地检验检疫局申请该批酸奶机的卫生证书。当地检验检疫局在检测确认与食品接触部件的安全卫生指标在欧盟法规限值范围内后,为该批酸奶机出具了HEALTH CERTIFICATE(卫生证书)。

货物运抵土耳其后,土耳其客户又向该公司发来消息,因酸奶机包装箱设计偏小,该批酸奶机有10箱酸奶盒(共聚聚酯材料)和酸奶盒盖子(聚丙烯材料)单独用纸箱独立包装,未与酸奶机包装在一起,土耳其海关据此认为该10箱货物没有HEALTH CERTIFICATE,不予放行。在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卫生证书作了加注说明后,该批酸奶机才得以通关。

二、案例解析

(一)为何该土耳其客户要求产品取得欧盟CE认证以及加贴CE标志?

本案例中,土耳其客户要求该公司提供欧盟CE认证证书、欧盟RoHS合格检测报告和欧盟ERP合格检测报告,一方面是需要确认产品的安全质量,另一方面是基于进口货物通关的需要。

从维护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出发,土耳其政府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技术标准法规并每年作一定修改。进口检验由土耳其外贸署和标准局实施,进口商进口前必须取得进口合格证书,以确保产品对人、畜、植物和环境无害。

土耳其目前尚不是欧盟成员国,但它是欧洲关税同盟国,并且正在积极争取加入欧盟。如果进口商进口的工业品已经取得欧盟标准认证(如CE标志、E标志、e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国家内销售,则进口商可以从土耳其标准局取得免检证书。因而土耳其客户要求产品通过欧盟CE认证及加贴CE标志可以便于取得免检证书加快通关速度,及早提到货物。

(二)为何土耳其客户要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卫生证书?

本案例中土耳其客户要求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卫生证书后才允许酸奶机发运。进口商进口食品类货物在土耳其海关通关时必须提供农业部签发的进口证书。进口商为取得上述进口证书,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卫生证明和分析报告等文件,卫生证明和分析报告要从出口国授权的机构(例如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取得,且要提供原件和翻译件。

(三)为何该土耳其客户要求提前收到上述证明?

本案例中土耳其客户要求投产前提前收到该款酸奶机的CE认证证书,发运前要求提前收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证书。因为土耳其海关要求进口证书要在商品报关前取得,并且进口证书有一定有效期限。

(四)土耳其官方对与食品接触器具的具体卫生要求是什么?

土耳其官方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标准(ISO,CEN,IEC,CENELEC,ETSI)和欧洲标准进行卫生项目检测和控制。以本案例中的酸奶机为例,在正常和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拟装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有酸奶盒盖子(聚丙烯材质)、滤网盒(聚丙烯材质)、滤网(聚丙烯材质)、 酸奶盒(共聚聚酯材质)、玻璃杯盖子(聚丙烯材质)和玻璃杯(玻璃材质),出口前应确认上述部件定有毒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的迁移量在土耳其官方要求的安全卫生指标限值范围内。具体来讲,塑料材质部件卫生限值由欧盟2002/72/EEC指令(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规定,玻璃材质部件卫生限值由国际标准ISO 6186-2(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玻璃陶瓷制品和玻璃餐具 铅、镉溶出量 第2部分:允许限值)规定。

三、本案例的启示

(一)出口土耳其与食品接触器具应重视卫生要求

土耳其进口体制对与食品接触器具有严格的检验检疫规定,进口商必须取得进口合格证书方可通关。如果被土耳其官方机构检出不合格遭通报、召回、退货或销毁,不但会给出口企业带来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影响到我国出口商品信誉。出口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卫生生产规范。出口前,与拟装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应全部经过型式试验合格确认,经合格确认的部件的材质、规格、供应商不应随意更改。当企业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和设备发生变化,产品结构或材料发生变更,土耳其官方的安全卫生法规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使产品卫生要求发生改变的时候,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合格确认。出口企业应重视可能与食品接触的原材料的质量检验。目前原材料的突出问题是重金属迁移量超限和初级芳香胺迁移量超限,生产企业对此两类项目应重点控制。

(二)出口土耳其与食品接触器具企业应重视CE认证但不应滥用CE标志

如果进口已取得欧盟标准认证(如CE标志、E标志、e标志)产品,进口商可以从土耳其标准局取得免检证书,因此出口土耳其与食品接触器具企业应及早对出口产品申请CE认证。但企业不应未经有效合格评定就滥用CE标志。土耳其官方非常关注CE标志检查,即使具有CE认证证书但未按欧盟标准加贴CE标志也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这也是本案例中土耳其客户要提供CE标志图样并要求严格按图样加贴CE标志的原因。

(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措施促进与食品接触器具的出口

本案例中出口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局申请酸奶机的卫生证书,通常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只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出具卫生证书,对电器产品出具卫生证书还没有先例。如果按常规操作,企业将面临巨大经济损失,当地检验检疫局能打破常规,在检测确认卫生指标合格后及时果断出具卫生证书,为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还应注意收集整理国外与食品接触器具的技术法规,发挥技术优势,为与食品接触器具出口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开放检测平台,并不断降低费用,促进我国与食品接触器具的出口。

参考文献:

[1] 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土耳其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http://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3

(一)口蹄疫专项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综合防控,措施果断,合力扑疫的原则,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隔断、早报告、早处置,快速反应、应急处理、严格封锁,迅速扑灭。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口蹄疫防治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三)为了及时、迅速、有序、有力、有效地做好口蹄疫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全县畜牧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口蹄疫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双轨运行的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口蹄疫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做好控制口蹄疫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保障,有效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做好防治口蹄疫工作。

(五)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口蹄疫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本预案,研究制定适用于当地的防治口蹄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指挥系统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统一组织动物重大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总指挥由县委分管副书记、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防治组、监管检疫组、科技组、保障组、宣传组六个组(办)办公室设在县牧业管理局。

(二)指挥部及各组(办)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防治口蹄疫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

2制定防治工作政策和紧急应对措施,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究、判断疫情态势,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帮助各地开展防治工作。

3对各乡镇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口蹄疫的重大事项。

2办公室职责

1完善防治工作信息系统,负责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情况的调度和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

2负责组织有关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3负责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中的保密、监察;

4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5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3防治组职责

1指导、督促各乡镇制定口蹄疫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县疫情防控政策建议。

2制定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各乡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组织培训乡镇口蹄疫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检验检疫人员。

4一旦发生疫情,指导乡镇政府对疫区及时采取隔离、封锁措施,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5负责协调紧急预防用疫苗、消毒药品储备。

6指导乡镇做好疫病监测,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有关口蹄疫防治工作。

7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4监管检疫组职责

1指导公路、铁路查验从疫区入境的可疑物品,防止疫区的牲畜产品进入,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

2指导对集贸市场、冷库和动物产品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牲畜及其产品的监督和检疫,防止疫区染疫牲畜及其产品进出。

3加强偶蹄动物产品的监督和检疫,确保质量卫生安全。

4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肃处理违法经营畜禽离及其产品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遥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监督检查屠宰厂(场、点)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场(点)发现染疫牲畜,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加强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防止染疫牲畜进入流通环节。

7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5保障组职责

1负责督促和协府做好本地区防治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采购、供应工作。

2组织解决防治口蹄疫药品的采购所需资金。

3负责防治口蹄疫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及调剂工作,制定防治药品的应对预案。

4贯彻落实国家对口蹄疫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资金,督促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落实疫病防治经费,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管,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6宣传组职责

1把握新闻导向。

2审查有关防治口蹄疫工作的新闻稿件,提出对外宣传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3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相关部门及职责

1牧业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防疫和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病畜尸体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牲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畜、无害化处理病(死)畜和同群畜(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防治口蹄疫所必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等预防、疫情处理、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3计划部门要完善各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部门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公安部门要做好猪瘟疫区内封锁、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关闭牲畜交易市场,并协助牧业部门做好口蹄疫物资的市场监管。

7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特别要做好口蹄疫预防知识的宣传及防治方针、政策。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执行本预案时,对、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口蹄疫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拒不接受封锁、扑杀、强制免疫、干扰口蹄疫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的管理

(一)疫情的报告

1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口蹄疫易感动物出现精神沉郁、流涎、跛行、卧地不起,口、蹄出现水泡、幼畜成批猝死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2县级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迅速派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怀疑是口蹄疫的县级畜牧兽医站要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报告。

2疫情报告时限

县级调查核实怀疑是口蹄疫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给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二)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1现场临床诊断。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实验室确诊。要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病例,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可以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对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胡诊。

3农业部确认。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最终诊断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三)疫情分级

根据口蹄疫疫情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我县口蹄疫疫情分为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14天之内在2个乡镇发生疫情;

214天内在全县内发生3个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14天内在1个乡镇发生2个疫点;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1个乡内发生一个疫点,为三级疫情。

(四)疫情的分级管理

发生一级疫情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疫情,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发生二级、三级疫情时,启动乡镇级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疫情,县指挥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四、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范围及时间

1产地疫情监测: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除发生疫情时监测外,每年要在初冬和初夏抽检二次。

2流通环节疫情监测:对大型牲畜交易市场、牲畜屠宰加工厂(场、点)冷库、异地调运的大批牲畜及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等动物

(三)监测方法

采用化验室监测及临床监测。

(四)监测的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县、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父母代、商品代养殖场、散养牲畜和流通环节的监测。

(五)监测网络

1县、乡镇畜牧站兽医人员和村防疫员,实行分片包干制度,村里的每个自然村屯都要设立监测点,都要有监测人员,巡回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2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户和牲畜交易市场,要明确专人负责,进行重点监测。

五、疫情的预防

(一)实行免疫保护

预防口蹄疫实施强制免疫措施,对猪牛羊免疫注射率必须达到100%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畜不漏针,不留免疫死角。同时,要建立免疫档案,并佩带免疫耳标。

(二)阻断外来传播途径

1省境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运行,严格查验;

2严禁疫区的牲畜及其产品进入我县,非疫区牲畜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必须经过严格检疫和消毒。

(三)加强市场监控

1根据口蹄疫防治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关闭牲畜交易市场,防止疫情扩散。

2对冷库、屠宰场(厂、点)和牲畜交易市场进行检查,查明进货渠道,强化监管,查源灭原。

(四)加强饲养管理

1提倡牲畜圈养舍饲,加强放牧牲畜的管理。

2要避免家畜等其它动物混养,防止交叉感染。

3经常开展对畜舍、环境、饲养用具、牲畜及产品运输工具等的消毒,做好对饲料、饲养用具和饲养环境的防护工作。

(五)加强检疫监督

1对出栏牲畜按规程严格进行产地检疫,严防染病牲畜运出饲养地。

2对屠宰的牲畜,要认真查证验物,确保检疫证明和耳标俱全,并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实行严格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杜绝屠宰病害牲畜,防止病害牲畜产品进入市场。

3对牲畜饲养、经营和牲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4对屠宰加工、储藏场所、屠宰设备、工具及环境、运输牲畜产品车辆进行经常消毒。

(六)建立联防联保责任制

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社、社包户的联防联保责任制制度。以基层防控为基础,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的疫病预防、疫情测报作用,组织牲畜饲养户,自觉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并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实行群防群控。

(七)强化宣传教育

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防治口蹄疫工作的重大意义,普及科学防疫知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全面防控。

六、疫情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口蹄疫疫情,要按“早、快、严”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县、乡两级指挥部立即派出疫情处理预备队,运用紧急防疫物资,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理。确认为疑似病例,即可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县牧业管理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县的由市牧业管理局划定。

2划定标准

1疫点为病畜所在饲养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为病畜所在自然村。

2疫区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区域。

3受威胁区为距离疫区周边10公里区域。

(二)实施封锁

1由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牧业管理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疫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立即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县、乡两级指挥部组织公安、交通、牧业等部门的人员,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

1疫点出入口设立哨卡,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派人24小时执勤,每班至少2人,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牲畜、车出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指挥部批准,严格彻底消毒后,方可出入。

2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由县乡两级指挥部派公安、交通、动物防疫人员24小时执行检疫消毒任务,对进出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三)实施扑杀

对发病牲畜及其同群畜进行强制扑杀。

1县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参加扑杀的人员要穿防护服、防水靴子、戴口罩、护目镜。

2公安、武警、牧业执法人员监督并配合扑杀的实施。

3扑杀方法:采取电击或注射药物方法致死。

4做好扑杀牲畜的登记工作。

(四)无害化处理

1县乡两极政府组织人员,动物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对疫区内所有病死牲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和被污染物的垫料、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无害化处理场地(土坑)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交通要道500米以外,避开公众视野的地方。土坑底部应铺洒一层2厘米厚生石灰,大小、深度以装完无害化处理物,上埋1.5米厚土层后,与地面平行为准,并清楚标示。

(五)实施全面消毒

1由兽医防疫人员对疫区内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环境,物品实施严格彻底消毒。

2消毒准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准备好对口蹄疫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如氯制剂、火碱等)并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容器、消毒防护器械等。

3消毒方法: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进行消毒;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焚烧等方式消毒。

4养殖场饲养管理人员的衣物、鞋、帽等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药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进行处理,无利用价值的物品按上述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疫区内办公区、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进行消毒。

(六)紧急强制免疫

由动物防疫人员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按规定标准进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做好登记工作。

(七)实施严密监测

由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高密度疫情监测,受威胁区的周边乡也要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1牧业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上述销毁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2财政、牧业、物价部门要组织对疫区牲畜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损失和费用等进行经济评估。

(九)封锁令的解除程序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反复彻底消毒,最后1头病畜扑杀或死亡后,14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经终末全面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十)记录备查

牧业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对处理疫情和采取防治措施的全过程要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七、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督查的范围包括辖区内下级政府、指挥部、同级政府各部门,与口蹄疫防控相关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根据口蹄疫防控工作属地管理、垂直调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督查。

县负责辖区内本级各部门、相关机构和各乡、镇口蹄疫防控工作的督查。

(二)督查的方法

1听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情况,定点屠宰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适度封锁情况,各地扑灭口蹄疫紧急行动方案制定情况,应急处理预备队、消毒药品、疫苗等防疫物资、车辆及疫情值班电话等落实情况,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等,按照口蹄疫防控规定依法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防控口蹄疫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询问查找不足,进行法律法规咨询和技术指导。

4现场考核。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防控过程等进行检查考核,提高对口蹄疫应急处理能力。

(三)督查工作责任制

1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任务落实到每个督查单位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防控工作重点适时开展督查工作,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督查,督查人员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改进,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监督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改正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处理。督查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立即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1建立县、乡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口蹄疫应急物资。

2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3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施、防护用品、诊断试剂、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1落实好储备资金。县、乡财政要将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挪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坚决严肃处理。

2落实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县乡二级财政要根据本地防治口蹄疫的实际需要,安排足额资金,用于购置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交通通讯等物资。

3做好口蹄疫疫苗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落实疫苗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市(州)县(市)财政承担20%

4做好扑杀补贴资金的筹措。按照国家的政策,对扑杀牲畜进行合理补偿,补贴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15%市(州)县(市)财政承担15%饲养户自行承担20%

5落实紧急防治工作经费。县、乡二级财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紧急防治口蹄疫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人员保障

1县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现场诊断、疫情的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并根据疫情形势,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乡政府要组建扑灭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应急处理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职业兽医、公安、卫生防疫人员等人员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县乡政府要加强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队伍培训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4

4 月6 日,上海市人口计生委通报本市报告一例人感染H7N9 病毒确诊病例。据介绍,昨晚通报的病例一名来自江苏女性37 岁,日前应重症肺炎被当地120救护车送至上海抢救,4 月六号被上海医院确诊为感染H7N9 病毒,目前病情危重,而4 月4 号通报的确诊病例是上海本地人,52 岁,男,病情相对稳定,市疾控中心调查后发现,两人在发病前均有活禽接触史,其中上海男性有多次到周边省市购买活禽的经历。今年上海共发现5 例人感染H7N9 病毒病例,其中三例发生在活禽交易市场关闭前。而去年9 例感染病例中,有8 例也是如此,由此可见,发病情况与活禽交易市场的开放关闭呈现极大地关联性。

近期我国发生两起小反刍兽疫疫情3 月30 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发生1起小反刍兽疫疫情,发病羊136 只,死亡136 只,扑杀87 只。

4 月7 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一养殖户从外地调入的羊只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发病羊95 只,死亡45 只,扑杀99 只;常州市溧阳市一养殖户从外地调入的羊只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发病羊123 只,死亡78 只,扑杀75 只。

福建:收购、销售病死猪肉最高判刑16 年

近日,福建省高级法院18 日召开新闻会,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林深、赖建华等人在福建龙岩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金额达1 243 万余元,涉案的12 名被告人终审被判处16 年至2 年6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2010 年3 月至2011 年5 月,被告人林深、赖建华等人在未依法取得相关屠宰资格的情况下租赁龙岩市一处定点屠宰场,大量收购病猪、死猪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猪,雇请被告人雷增洪、邢广茂等人进行生产加工后销售。截至案发,已销售金额1 243 万余元。为了逃避检疫,林深、赖建华等人向龙岩市新罗区畜牧兽医水产局驻该屠宰场检疫申报点负责人张水华( 已判刑) 行贿2.5万余元。2011 年5 月31 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深、赖建华、雷增洪、邢广茂等12 人,当场扣押问题猪肉120 多吨,经鉴定价值257 万余元。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5

[关键词]检务 档案 管理

档案管理,是对文件从产生到最终销毁或移交档案部门的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其主要目标是要将组织中的文件数量保持到一个适当的数量限度,防止不必要的或无用文件信息的干扰,简化文件制作、传递、处理以及利用的程序,改进文件工作的组织、控制方法,保证文件完成现行效用后得到适当的处置,并通过经济地保管和利用文件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组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一、电子管理模式的特点和分类

1.电子文件作为文件的一种形式,具有文件的基本特征,我国文件、档案管理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对于电子文件的管理同样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电子文件又有许多不同于其他类型文件的特点,在其管理活动中还有其特有的原则和方法。

2.档案馆电子文件的管理模式

(1)集中式保管模式,是指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件(纸质或电子)送至国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组织(通常为国家档案部门)集中保存,该类机构对其职能范围内的归档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监督,对其入馆档案进行实体和信息的双重控制。

(2)分布式保管模式,又称分散式保管,是指各组织、机构中产生的文件(纸质或电子)不统一移交给特定部门,而将其留存于本机构内部(库房或信息系统),加以保管和利用,该模式的代表就是“匹兹堡大学方案”。

二、检验检疫业务档案的介绍

1.检验检疫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检务档案)包括报检单及所附单证、检验检疫工作记录单、证稿、证单存档联等纸质资料、电子数据或其组合。归档是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即归档人员对通过CIQ2000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IQ2000系统)报检的检验检疫业务,根据报检类别和归档规则在CIQ2000系统中对符合归档条件的报检号逐批进行电子数据归档,并将报检单等纸质资料装订后按归档顺序号分类立卷存档。由于CIQ2000系统自动将归档号与报检号一一对应,通过报检号即可根据归档号所在的卷宗来快速调阅需要查询的报检单档案,所以,大多数检务部门都采用上述归档方式。

2.由于纸质检务档案记述并反映了检验检疫工作的全过程,为检验检疫机构内部查阅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了解检验检疫签证流程、确认检验检疫证单的更改/重发/核查计收费情况、检查工作质量,以及出境货物理赔案件的调查、入境货物重大索赔案件的处理、司法部门的诉讼调查举证、国内外有关部门的来函查询等发挥了一定的参考凭据作用。但是,随着检验检疫业务量的成倍增长,检务档案管理中归档过程较繁锁、归档工作量较大、档案库房占用量较多以及档案利用率较低等方面的问题日渐突出。

三、目前检验检疫部门检务档案管理的做法

1.参照企业分类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建档。结合电子监管工作,对信誉好、进出口量较大且质量稳定的企业进行分类后实行简便建档管理,在CIQ2000系统中电子数据归档不需逐份录入报检号而实行批量归档。检务部门对这类报检单在CIQ2000系统中的数据归档环节,根据报检日期、主施检部门、单位注册号等条件进行待归档查询后,对符合归档条件的报检号进行批量归档;对这类报检单的纸质档案只需按企业名称、报检日期简单地建档立卷。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取消部分纸质档案,这样不仅有利于检验检疫部门和企业双方既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又提高工作效率,更充分发挥了企业分类管理与电子监管有机结合的优势,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利用。

2.根据出入境货物的报检类别,货物的不同特性、不同风险度对不同货物进行分类建档。例如:对电子转单换证凭条到口岸换发通关单的“验证”出境货物,在CIQ2000系统中的数据归档环节,根据报检日期、主施检部门等条件将其电子数据批量归档,其换证凭条可随通关单存档联一并存档,需要时可根据报检号查找通关单流水号及对应的换证凭条。而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进出口敏感货物,实施卫生注册登记、质量许可管理等凭证报检的货物,或检验周期较长的大型成套设备,根据需要可较详细地按货物分类或主施检部门分类建立档案。

3.适当缩短普通纸质检务档案保存期限。《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检法[1999]386号)规定“检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出境检验检疫档案为3年;入境检验检疫档案为4年。涉及重大案(事)件和典型案例,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发现一类有害生物的检务纸质档案,应作长期或永久保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档案室90%以上的检务档案都是原封不动地存放3-4年后销毁,档案利用率较低。

四、检务档案电子管理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据粗略统计,调阅纸质档案的主要用途在于办理更改手续、工作质量检查、业务部门查阅资料和有关执法部门的来函查询等几个方面。如果在不违反检务档案管理原则和不影响检务档案利用的前提下,及时修订检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适当缩短普通纸质检务档案保存期限,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档案库房占用量较多的问题。

2.由于检验检疫流程都经过CIQ2000系统进行处理的情况下,除了涉及重大案(事)件和典型案例,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发现有害生物的检务纸质档案,应作长期或永久保存外,普通纸质档案的角色有必要逐步向短期、精简的方向转变,通过分类管理的方式、利用CIQ2000系统的批量归档功能及修订现行的检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等措施,或许是加强检务档案的规范有效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

3.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为档案现代化管理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可以自成系统,提供完整的电子档案管理和网络查询功能,也可以与本单位的OA办公自动化设计过程管理,形成更加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如果CIQ2000系统可以搭载《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具有系统设置、权限管理、数据载入、整编组卷、检索利用、借阅管理、销毁、制作标准光盘、统计报表、数据转换等十大模块的检务档案管理系统。并对档案数据库进行备份,设定档案密级,按部门按专业按用户级别设定访问权限,日志库自动记录对档案库的所有检索、调档、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同时在系统中持续管理档案文件,提供借阅、归还、催还等功能,实现全电子化的档案管理和检索查询,电子智能化处理与纸质档案管理有机结合,既能管理文书档案,也能管理科技档案及其它档案。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6

一、传染病防治

(一)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要有专人分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处置霍乱、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腹泻病门诊(专桌)分布、人员构成等情况的调查,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专业人员,特别是腹泻门诊(专桌)的医务人员、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流行季节到来前,开展以“三管一灭”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对各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专桌)进行督导检查,做好人员、技术和物资的储备,进行疫情控制和救治应急演练。

1.霍乱防治工作

(1)严格疫情报告和管理制度,规范调查处理疫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4月20日至10月31日,实行霍乱疫情零病例周报告制度。对报告的霍乱疫情要按《霍乱防治手册》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疫情处理,迅速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彻底治疗病人和带菌者,开展环境消毒、杀虫和饮水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和疫区内的腹泻病人采便检验,落实疫区内预防性服药措施。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霍乱感染者个案调查表、暴发调查报告等资料并存档。

(2)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对霍乱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要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工作,区疾控中心在5-10月份,每月对可能污染的外环境及物品采样进行霍乱弧菌监测,阳性标本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

①水源监测:主要指海水、污水、河水等,每月不少于3个水点,每个水点每月采样一次,每次6份。

②食品监测:对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进行监测,如市售小海货、淡水鱼、凉拌菜、熟食品等,每月采样20份。

在6-9月份,选择2所酒店,每月监测两次,监测内容包括食物容器、食品、凉拌菜、海产品、制作加工场所及排污口污水等。发生霍乱疫情时,要采集10份可疑食品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3)加强对腹泻病门诊(专桌)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年全区腹泻病门诊(专桌)于4月20日-10月31日实行24小时开诊。在腹泻病门诊开诊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腹泻病门诊进行技术指导,使其完善急性肠道传染病应急机动队建设,应急队伍成员名单报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配备抢救治疗病人必要的药械及个人防护用品,区级医院腹泻门诊必须实行独立区域。各医院、卫生院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诊,各门诊医务、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腹泻病诊断、治疗、抢救、检验、疫情报告等相关业务知识,对就诊的腹泻病人用全省统一的腹泻病人登记薄进行登记,不得有任何漏项。各腹泻病门诊应备有检验所需快诊筛检试剂、细菌培养试剂,要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细菌培养分离数不低于腹泻病人的10%,霍乱快诊率必须达到100%,快诊阳性标本必须由检验人员或腹泻病门诊医务人员按要求封存,详细登记患者姓名、年龄、地址(详细现住址)后,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鉴定。

(4)重点地开展疫源检索

区疾病控制中心要按照省制订的“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范”,做好辖区内腹泻病门诊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特别要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的粪检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抽样检查。流行季节期间,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加强卫生检疫。

2.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版)》、《年省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年市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重点开展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危险因素分析、重症病例调查和聚集性疫情处置等工作,早部署、早行动,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1)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和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诊断标准,及时、规范、准确的报告疫情,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及时率和准确率要达到100%;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报告的审核、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区疾控中心、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普通病例和重症病例的流调、监测工作。建立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适时科学研判辖区的疫情形势,根据本辖区的疫情情况和预警分级,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2)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录入和常规标本采集工作。各监督疾控工作站接到病例报告或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报告病例后,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住院病例个案调查率应达到100%。聚集性病例调查处置率达100%;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信息上报达100%。在病例个案调查时,要详细了解一般情况、流行病学接触史、发病就诊过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因素等情况;对临床表现、临床检验项目及重症病例合并症等内容的结果,要及时与有关医院联系,从病历中提取,及时补充订正。流调时应逐一问卷调查,表格填写要工整、仔细,不得有漏项、缺项。所有个案调查表等要有专人负责,每天录入EPIDATA数据库,对录入过程中发现的信息缺失等问题,录入人员要及时反馈给调查人员进行修订和完善,每周二前汇总、上报前一周的个案调查数据库至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区疾控中心周三汇总上报市疾控中心。手足口病标本采集种类及要求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3)要及时、规范开展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规范标本采集,及时录入数据库,撰写调查报告。标本采集工作由各接诊医院负责,规范保存标本并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区疾控中心取样送市疾控中心。

(4)强化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防治技术水平。各单位要强化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网络直报等防控技术人员的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小学的教师和校医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一线岗位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控的能力。

(5)普及健康教育,提高防病知识。健康教育是手足口病防控的基础。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明白手足口病可知、可防、可治、可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病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加强督导检查,做好重点环节的防控工作。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小学、社区和农村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督导和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建立晨检、缺勤缺课登记等制度,落实消毒措施;督导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家长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教制度、晨检制度、手足口病转诊治疗登记制度;区疾控疾控中心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巡回指导。

3.其他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菌痢、伤寒(副伤寒)、轮状病毒腹泻及其他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和诊治,轻症病例以门诊对症治疗为主。对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症状或心血管症状等)应收住院,重点救治。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的监测工作,尤其是学校食堂、街头大排挡、乡镇管网自来水等的监测。

(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1.继续加强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密切注视呼吸发热病人的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呼吸发热病人监测报表。每年至少对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督导2次,记录完整。

2.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做好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发现和报告的疫情,及时进行核实,规范开展暴发调查处置和样本采集工作,分析流行特点和发生原因。

储备人禽流感应急检测的技术和物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人禽流感事件。开展人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现场调查和技术演练,为人禽流感疫情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3.继续做好重点呼吸道传染病和季节性流感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及时排查和管理人禽流感和SARS相关病例。

继续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的诊断、统计、报告、标本采集和保存、运送工作。区医院作为市级哨点医院,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工作,提高流感样病例监测的报告准确性和及时率。哨点医院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所需的物品和试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区疾控中心承担标本运送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4.做好人禽流感职业暴露人群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和环境标本采集工作。按照《市职业暴露人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区作为全市监测点之一,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5.主动和教育部门联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水痘、猩红热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监测系统,落实晨检和缺课登记制度。一旦学校出现发热、咳嗽、皮疹等相关症状聚集性发病现象,校内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人或兼职教师应主动向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报告。

区疾病控制中心接到学校报告后,立即会同辖区监督疾控工作站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确诊疫情后指导学校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同时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事件的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三)共患病防治工作

1.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

(1)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把出血热的主要危害和防治知识教给群众教育群众。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以免延误治疗。

(2)加强业务培训,区疾控中心和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作好基层疾病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充发挥基层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宣传等工作中的作用。

(3)强化疫情报告,防止漏报和迟报,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发现疫情,要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按时上报流行病学调查表。发现爆发和出现死亡病例,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2.狂犬病防治工作

由于我市近年来连续出现疫情,可疑狂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发病上升的危险加大。因此,必须加强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1)进一步扩大卫生宣传,要用多种形式,把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到居民,特别是农村群众。被咬伤或抓伤后要尽快到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发病。

(2)进一步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加露人群的登记、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及时掌握暴露数量,并按月上报。

(3)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大。

3.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

(1)继续贯彻执行《市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与街道畜牧部门的联系,摸清辖区牛、羊养殖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当地畜间疫情状况,加强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区今年将分别在重点牛、羊养殖单位抽取从事饲养、实验检测等重点人群50人,各采集血清2毫升,进行布病病原学监测。该项工作于9月上旬前完成。

(2)发现有牛羊或人感染情况,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对疫源地进行处理。各种调查资料要立即上报。

二、疫情管理

年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以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强化督导与技术指导为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规范,增强法制意识,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信息报告规范、及时、高效。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

1.严格执行信息审核制度,提高报告质量。

(1)认真审核,提高传染病疫情信息质量。

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审核制度,保证每天(工作日不少于4次,公休节假日不少于2次)对网络直报信息按照报告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监测,及时做好报告信息的核实和确认工作。每天上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必须各上网审核一次,除了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审核卡片之外,还要求每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每月、每年最后一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24:00之前的报告卡24:00之前必须审核。杜绝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不及时和审核不及时现象并尽量缩短从医生诊断到网络报告的时间间隔。

发现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白喉、黑热病、登革热、血吸虫病、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电话报告。

(2)继续规范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报告等工作。

传染病报告卡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对于报告信息不完整、有逻辑错误的传染病报告卡要随时进行核实、补充、订正。每日进行,删除重卡时保留首次就诊卡片,并将删除卡片的内容订正到保留卡片上,对发现外地报至本地的传染病报告卡为重卡时应当待卡片审核后再删除。及时对疑似病例进行确诊订正。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病例分类与分型报告要求报告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每日查看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公告栏,对相关工作要求做出安排部署和落实,并做好工作记录。

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报单位的门诊登记、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对、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等工作,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使相关科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衔接,以保证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和减少漏报。

(3)加强管理,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每月法定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率低于0.4%,未及时审核率低于0.2%,无重卡和县区零缺报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指数低于0.2%。各网络直报单位每月不得有零缺报情况。

2.加强信息分析利用,提高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预测水平。

(1)继续执行以周、月报和出现疫情暴发以日报的形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分析制度,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为决策服务。

(2)要充分利用网络直报系统信息,加强信息分析利用,通过浏览报告卡片,主动搜索报告病例的聚集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传染病暴发,特别是出现时间、空间等病例聚集时,要实时做出预警。市的传染病疫情应对处置阈值: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输入性病例单病种应对;一般传染病疫情同一单位一周内2例应对,区疾控中心在监测本辖区疫情动态的基础上,要结合市疾控提供的全市聚集病例信息,随时传送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以文字报告形式通过传真和电子文档(上传至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信息反馈中专题分析栏目)反馈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将对反馈信息进行评价,以提高处置水平。

(3)区疾控中心接到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发出的单病种预警信号后的2小时内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其他预警信号要于当日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对于确定为疑似事件的预警信号要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填报现场调查表。

3.稳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针对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新要求和新规定,要及时组织对责任报告人的培训,以保证我区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质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质量。区疾控中心将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人员业务例会,至少每季度1次。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检查。

根据卫监控字号“转发《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和《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日常督导记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月一督导,半年一考核制度。尤其对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率统计规则范围中的医疗机构如1个月内没有病例报告,则必须进行现场督导,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及时报卫生局,建议卫生局定期进行通报,以有效推动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

5.继续做好网络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加强报告系统的管理,直报网络系统管理员要加强与相关专病系统管理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用户权限管理,疫情数据保证实时备份,使用审批,保证数据安全,做好用户权限分配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所有用户的权限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要认真对每起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规范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撰写报告力求规范完整。事件信息的动态报告、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详细、全面、准确、严谨、及时,调查翔实全面,判定依据充分,级别划分准确,风险估计恰当。有关报告在上报区卫生局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市疾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