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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1
私人处罚具有如下特征和情形:
(一)私人处罚是惩戒性质的行为。这种处罚既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惩戒,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警戒。“违反规定”是私人处罚的事实前提和理由。从实际看“规定”可能是法律规定,也可能是非法律规定,包括道德、团体纪律,甚至处罚人自行设定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直接后果,可能是直接侵犯处罚人的自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处罚人可能是以“受害人”的身份实施处罚,也可能是以“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实施处罚。在前一种情况下,私人处罚可以看作是私力救济的手段。私人处罚最经常的形式是罚款,但不限于此,可以扩大到所有使被处罚人直接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但是,如果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按“规定”本来就应当承担的义务,按通常观念,不是“处罚”。下列行为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惩戒性质,有别于处罚,如责令赔偿损失;自行用强力实现权利;防卫行为;复仇行为。
(二)处罚是单方性、强制性的行为。这种处罚决定的作出是根据处罚人单方面的意志,其执行是凭借强制力进行,无需被处罚人的同意。这一点处罚有别于合同行为。有的书面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使用“处罚”、“罚款”字样,本文讨论的“处罚”并非同一概念。在处罚规定由处罚人单方面事先制定并且公示的情况下,违反该规定是否构成接受处罚的合同?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合·同。因为,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不能推定为同意接受处罚的事先承诺。例如,某单位在门口悬挂一“请勿入内,违者罚款”的牌子,一公民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可能没有看到告示,也可能看到,不愿接受罚款;或认为“违者罚款”的告示是无效的;等等。所以,仅仅看入内的行为是无法推断该公民的意思。而承诺的意思表示,不管用明示的还是默示,都必须是第三人可以确定无疑地可以推断的;否则,不构成承诺,不构成合同。由于国家机关的处罚权是由法律明文授予的,而私人有无“处罚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讨论私人有无“处罚权”,实际上是讨论法律是否·认·可私人实施处罚的资格。·如·果法律认可其资格,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我们仍然可以说私人“有处罚权”。处罚权包括处罚的设定权、决定权和执行权。·如·果法律认可私人的处罚资格,那么,私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当支持和保障其实施,即使私人自身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执行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
现代社会,私法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是主体的平等性。平等意味着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故意或者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除了法定免责情形,均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私人处罚从本质上是强制性的,违反了平等、自愿的民法原则,为民法所否认。因此,其行为是无效的;它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害,同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有时,被处罚人同意接受处罚,也就是被处罚人在履行处罚前明示或默示地表示自愿承担处罚决定加给他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应当区别情况分析。一般被处罚人的同意可以构成处罚人损害行为的免责理由。被处罚人不能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处罚行为严重侵犯被处罚人的权利,特别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不能因被处罚人的同意而免责。所谓严重侵犯,以构成犯罪为标准。一般情况下因“同意”而免责,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处罚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而后一种情况不能免责,是因为它不但涉及被处罚人本人的权利,而且损害社会公共秩序。
如何认定被处罚人是同意的?我认为,在判断被处罚人是否同意时,应当关注其真实意思。如果当事人接受处罚是出于受胁迫、受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则不能认为他是同意的,在此情况下的处罚仍不合法。所谓受胁迫是指被处罚人受到处罚人语言、行动的明示或者暗示:如果不接受处罚人的处罚,将遭受其它危害,由此产生恐惧,并基于恐惧而接受处罚。例如,某人在书店偷书被发现,书店工作人员威胁,如果不按书店的规定交纳10倍于书价的罚款,他们就要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偷书者出于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被单位知道的恐惧没有提出抗议,就交了罚款。所谓受欺诈,是指被处罚人因为处罚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故意告知歪曲的“法律规定”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陷于错觉,因而接受处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被处罚人对其实施的“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人的身份、处罚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涉及处罚行为效力重要事项有误解。例如,被处罚人实施了并不违法的行为,由于他欠缺法律知识,误以为该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以为是犯罪,应处罚人要求交了罚款。上述情形,被处罚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罚无效,或撤销处罚。但是,被处罚人对自己的“接受处罚是不自愿”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下述“真意保留”的情况则不能认为被处罚人是不同意的:当事人没有受胁迫、欺诈和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尽管他内心是不愿受罚,但还是诚服地表示同意接受处罚,以致别人相信他是同意的。需要强调一点,被处罚人同意接受处罚,不但应当意思表示是自愿的,还应当是已经履行了处罚;如果被处罚人曾经自愿表示接受处罚但没有履行,事后他翻悔,处罚人不能强制他履行,也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他履行。愿意接受处罚的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私人处罚现象大量出现是在最近十几年,由于传统原因,国家和社会对此没有严格界限,“处罚权仅属国家”的观念不强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不断开放,人口流动趋频,私人处罚增多。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法治的秩序,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其权利。但原先行使处罚权的单位不改其道,照罚不误,由此出现冲突。
私人处罚问题的冲突,也暴露出现行的立法、执法的不足。当明确法律不认可私人处罚权,还应当为弥补不足、完善法律秩序做以下工作:
(一)加强立法。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处罚而制定法尚未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增加设定处罚。现实中,私人处罚发生最多的领域是治安管理。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相当数量的应受处罚而没有规定。建议对它作补充和修改,形成以它为主、以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善的治安管理法体系。至于道德问题以及其它轻微的“违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够处罚的,还应当坚持不处罚。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2
20**年以来,我们在市联社的安排和指导下,相继完成和落实一些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市联社下发的《某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廉洁自律“八不准”和“十严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机关干部行为“十要”、“十不要”》以及《关于严禁在春节期间滥发钱物的紧急通知》等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认真规范干部、职工行为,厉行节约,勤俭办社,要求全体员工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二是根据市联社的要求和安排,对全县11个独立核算信用社的20**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专项检查,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我县20**年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真实性。三是对全县领导干部建房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和清查,无一人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四是为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一些单位、部门建帐外帐、私设小钱柜,根据市联社纪委的要求,对全县农村信用社的支票工本费、借款合同工本费等有关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站,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更多资料进行了一次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检查发现有6个信用社,金额****元的工本费未及时冲销印刷费,为此我们及时下达了稽核整改建议书,限期6月30日前进行清理,有力地遏制了“小钱柜”的膨胀。五是为加强分支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市联社的安排,对***、**、**三县分支机构内控制度进行了一次检查,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指出。六是根据改革要求和市联社的安排,对****县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了一次复查,使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改革要求稳步推进。
二、认真履行稽核工作职责,发挥稽核监督作用。
20**年以来,我们在县联社的安排和相关科室配合下,将稽核工作渗透到信用社的各个岗位、各个部门,使稽核工作抓得更细、更实。一是全面开展常规稽核工作。一年来,我们深入基层进行常规稽核46次,专项稽核8次,检查覆盖面为100,同时针对部分单位和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决不姑息。一季度常规检查中,有部分单位借款利率使用不当,不正确执行人行制定的相关利率及时下达了稽核整改建议书,挽回数万元利息损失。同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处罚,金额****元。二是加强了信贷资产质量治理。在4月份,会同计划信贷科按照《某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治理试行办法》,对全县自20**年1月1日至20**年4月份5000元以上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职工营销借款、历年以来的质押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开展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信贷检查,通过此次检查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治理工作的现状,同时对我县今后信贷治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三是在5月份对全县11个独立核算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专项稽核,以通报形式下发至各社,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同时对违规操作人员按照《稽核本资料权属文秘站,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更多资料处罚条例》进行了相应处罚责任人员**人,金额**元,对今后会计规范操作工作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四是按照清产核资要求,积极帮助和指导包点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同时对此次工作中有关会计科目报损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稽核,确定不能进入损失金额****元。一年以来,通过常规和专项稽核工作,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正常发展和经营起了一定指导和监督作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抓好这本职工作。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干部和职工的行为。
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法纪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所在。一年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与全体员工签订了20**年度预防经济案件和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签订,级级落实。筑牢预防经济案件和反腐败防线。二是用典型案件、事例开展警示教育和法纪教育,进一步规范干部从政行为和职工岗位职责,利用观看《案件警示录》光盘录像对员工进行了思想教育,吸取教训。另外聘请有关司法人员对中层干部、信用社主任授课,使得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并把《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转发至各单位、各部门,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三是严格治理,严禁乱开支、乱挂帐现象。非凡是在其他应收款、贷款类科目随意挂费用帐现象进行了一次清理,阻止了这股歪风蔓延。四是认真做好干部廉政建设档案,实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年初,我们对20**年度中层干部业绩和廉政建设方面进行了民主测评,通过测评反映出我县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执行较好,无一类吃、拿、卡、要现象,无一人用公款外出观光旅游。五是坚持登记制度,及时呈、转问题,做到件件有记录,整整有着落,增强了工作透明度,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六是加强要害岗位实行强制休假,8月对全县信用社的主办会计人员进行了一次交叉换岗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和好的作法,我们进行了指出和鼓励,对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七是针对联社制定了的规章制度,对全县各信用社在这方面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查处违规人员***人次,金额***元。对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3
(一)直销是一种经销方式
直销是一个用得比较混乱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直销有两种意义:一种是以生产厂家为参照,相对于商家,直销是指厂家不通过商家而自己直接以门市或非店铺的方式销售产品,即“厂家”直接销售,一般称为“厂家直销”;另一种是以消费者为参照,直销是厂家不通过店铺,而以邮政、通讯、电视、互联网、推销员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行销和送达的经销方式,即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一般称为“无店铺销售”。在这种无店铺销售中,有一种由厂家雇佣直销员与消费者面对面直接行销和成交的方式,称为“狭义直销”,这在海外,也叫传销。我国大陆因禁止传销,包括多层次直销和老鼠会、拉人头等形式,所以,为与之区别,将其称为“直销”。此文的直销就是这种含义的直销。
直销(Direct Selling\Multilevel Marketing)是一种商品交换形式和经销方式。商品交换方式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竞争状况而演变的。迄今,商品交换与经销方式经历了由店铺销售到无店铺销售的发展过程,无店铺销售主要包括厂家直销、直效行销和直接销售等方式。直销是无店铺销售的形式之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直销逐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规范的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堪称为一种业态,在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对管理提出了挑战。
选择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是企业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企业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又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任何经销方式的选择与创新都是无可厚非、应当允许甚至是值得提倡的。
(二)直销是市场体系完善与提升的表现和途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达就在于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发达;而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发达,其必要条件是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发达。市场体系是指各种形式、各种方式、各种层次、各类商品、各种功能的市场耦合而成的市场群。从品种上,有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时间上,有即期市场和远期市场;从空间上,有地方市场、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世界市场;从功能上,有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从形态上,有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从历史上。有传统交易市场和电子商务市场;从环节、渠道上,有直接销售市场和间接销售市场,等等。发达的市场体系表现为市场种类的齐全和市场机制的高效、顺畅,后者又以前者为前提。市场种类齐全,市场功能才可能健全和发达,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才有所保障,从而市场经济发达,整体国民经济水平提高、实力增强。
在发达健全的市场体系中,直销市场是不可或缺的。首先,直销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商品交换和经销方式的一种形式。选择直销是企业的权利,不同程度上,也是消费者的权益。其次,直销形式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包括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和经销方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市场体系不厌弃任何一种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直销也不例外。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我国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制管理结构的承受能力逐步增强,将吸纳各种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商品交易和经销方式,使市场体系更加发达,更加健全。
直销、期货交易、电子商务是上世纪中叶以来最具活力的商品交易方式,是市场体系中的高级市场。对于完善和提升我国的市场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我国直销的合法形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条例》关于直销概念的界定,表明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开放,直销成为一种合法的形式。同时,对直销的概念界定非常严谨规范,仅限于单层次直销。这符合我国国情,与稳步放开、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相一致。同时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将团队计酬式销售、“拉人头”式销售和“骗取入会费”三种形式,列为非法,作为法律主要的禁止和打击对象。
这样,既履行了人世承诺。开放了直销市场,又防止传销卷土重来,从根本上保障直销有序开放、健康发展,使直销市场具有中国特色。
二、直销监管在市场监管中的战略地位
直销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它不仅在面貌上是我们前所未见的陌生形式,表现出不熟悉的效应,而且其赖以支撑的理念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习惯存在某种抵逆,从而成为一种挑战。这种挑战可能是全面的,包括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挑战,对管理的挑战,也包括对市场体系吸纳与承受力的挑战。当然,这也是一种机遇。面对挑战,就存在风险,加之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某些矛盾易为各种别有用心和推波助澜的因素所利用,对直销加强监管十分必要。何况,这本来就是各国发展直销的普遍经验、做法和特点。有鉴于此,《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不仅对直销和传销的监管十分必要,而且对我国整体市场监管的制度设计也有极大启迪和推进作用。
(一)《条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直销的政策界限
长期以来,不仅普通百姓对直销和传销很陌生,即便是知识层的大多数人对直销和传销有关的基本问题也不甚了了,这显然不利于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两个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一正一反地对直销和传销作出规定,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直销管理条例》从正面认可了直销的合法性,郑重宣布直销是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从反面明确禁止传销,明确规定了属于传销的三种情况。
明确的政策不仅赋予直销以合法地位,而且引导民众认知,也为执法者有效监管创造了条件。两个条例就像两把宝剑,拨开笼罩在天空的迷雾,为社会进一步认识直销、识别传销打开了大门。
(二)条例突出地体现了规范与监管制度的完备性
制度完备是制度成熟的重要方面。两个条例文字都不算长,但制度含量很高,在市场监管领域具有代表性。两条例并发的举措本身就体现了考虑缜密,制度严谨。
1 概念清晰
直销和传销对我国国民来说都还是新事物,总体上比较陌生,在管理条例中充分地提出和明确相关概念十分必要。条例中涉及的概念很多,从直销、传销到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直销员、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直销培训员证、直销活动、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等,概念清晰,构成了直销和传销活动的流程图,便于执法监管人员掌握和执行。
2 制度形态明显,制度理念先进
这体现在运行和监管两个方面。在运行方面,有直销员招募培训制度、推销中宣传介绍制度、推销合同制度、佣金报酬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换货制度等;在监管方面,有监管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执法监督制度、保证金制度、警示提示制度等。如此具有明显制度形态的
规定,对于简短的直销传销监管条例来说难能可贵,在其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中似也不多见,这一点值得肯定。更为可喜的是,其中蕴含了许多具有先进监管理念的科学制度。如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警示提示制度等。条例对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直销员(证)、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等信息,要求在企业网站和政府网站按规定予以公布。警示提示作为一种软制度,是信息公开、民众参与的先进监管理念的体现。
制度和理念的进步性还体现在条例找准了直销特点,紧紧抓住直销违法的关键环节加以规范。如招募培训、宣传介绍、佣金报酬、机构网点、信息公开、发展人员、入门费、团队计酬、产品质量与价格等,都是直销违法违规的易发环节,条例从这些方面加以严格规定,就扼住了直销违法和非法传销的咽喉,锁住了其软肋,从而保证了监管的效果。
3 监管制度科学,监管手段有力
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是市场监管的难题之一。禁止传销涉及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的分工合作。监管直销涉及商务部和工商局的分工合作。对此,条例首先将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予以规定;其次,明确规定了公安、工商、商务在直销和传销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再次,在合作配合方面,明确了原则。规定了公安与工商在处理传销过程中相互移交的案件和机制:在直销企业审批环节,规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决定批准与否:在保证金使用和日常监管问题上。条例规定由双方共同决定和共同负责。
不得不承认,在近十年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监管执法职能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乏力和虚位现象。尤其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失效,监管执法的法制转轨中,监管和执法的依据和力度缺乏保障,使政府监管执法部门谨小慎微,甚至缩手缩脚,面对违法活动无所作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执法的力度。《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又不失法治的严谨和规范。这突出体现在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直销监管和查处传销过程中查阅、调查、检查、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材料、工具、财物等权力。必要时,对相关违法材料、财物,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对相关违法资金,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这些必要强制措施保证了直销和传销监管的效力,是值得其他市场监管领域和整体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借鉴的。
三、我国直销监管的政策选择
直销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需要扶持发展。直销监管尚缺乏经验和理论指导,需要探索、积累和完善。直销是一件敏感的事情,需要引导和把握。直销终究要发展,发展只能从脚下现实做起。这就要求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正确的政策取向。法律和制度都是既定的和现实的,相比之下。政策则具有缘起和创制的功能。直销的健康发展,需要直销监管拥有和采取适宜的政策环境和价值取向。
(一)从发展战略和理论高度理性地认识直销
秩序生于心而在于心。正如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曾几何时,我们认定它是秩序的恶根,至今。仍有人认为它是秩序混乱的根源。而改革开放的支持者则认为市场经济是高效秩序的唯一组织者。市场秩序问题只有靠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解决。如何认识,关键在于要有战略高度和理论认知。对待直销也是如此。它要求我们从市场经济的高度,从市场体系发展规律的高度认识直销。市场经济是一种相对独立、完整的经济机制与形态,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我们可以利用和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但难以割裂和破坏其整体形态而凭主观好恶加以取舍,难以无视其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加以抵制。否则,必然妨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直销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当前,我们对其规律还缺乏认识,需要逐步学习、摸索和把握。但它并非神秘莫测,也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敢于面对、敢于接触、善于学习、善于管理,我们就能够驾驭它。了解它,驯服它,因了然于胸而得心应手;因胸有成竹而形成秩序。
不仅要从市场经济的战略高度认识直销,还要深入直销内部认识其自身的内在规律。直销是商品交换和商品经销方式发展演变的一种形式,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的一种,具有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发展的积极作用。其内在机理基于对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尤其是社会边际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只是我们对此还不熟悉、不习惯、难承受,对其表现形式还不适应。
为此,不仅管理者要学习直销理论知识,认识直销规律,驾驭直销活动。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也应当了解有关基本知识,主动认识事物,做知识的主人,这对直销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这就是心中的秩序。是根本的秩序。
(二)在监管中引导直销市场规范发展
监管具有规范、监督和引导、促进的功能。《直销监管条例》及其所赋予的监管职能对直销来说是福音。它首先意味着直销具有了合法的地位,《条例》一系列关于直销运行的制度性规定,为直销规划和规范了发展的道路。《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是保证直销运行和向前发展的力量。
鉴于我国直销市场的实际,直销监管应当克服三种倾向:
1 克服监管就是处罚、打击的倾向
长期以来,由于监管实践中重事后查处、轻事前事中管理,导致监管就是处罚、打击的倾向。这不利于监管职能的全面发挥,从而造成监管职能的失衡。影响监管效果。实际上,监管是一个规范、监督、执法的过程,规范是事前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发挥法律预见、引导、评价、规范的作用,这是监管的重要一环,对规范直销行为、形成直销秩序至关重要。监督是事中管理,是依据规范标准监测、监控行为运行,发挥发现问题、提示、指导和过程纠正的作用。监督是一种超脱和文明的活动。只有那些明显超越规范、监督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才施以执法管理。执法是强制执行,是规范和监督的保证。
全面认识和阳正确履行监管职能,有利于均衡分布监管力量和监管任务,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畸轻畸重、问题堆积带来的突击执法,从而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
在对待直销和传销政策上,前者重在规范监督,后者重在执法。《直销管理条例》中的很多制度性规定为科学监管创造了条件,是有效而宝贵的管理资源,应当在监管中加以充分利用。
2 克服监管就是防范、限制甚至妨碍直销发展的倾向
从整体上看,监管制度还有促进发展的作用。促进发展并不等于放任,科学适度的监管本身就是发展、就是促进。监管是发展的保障,是对发展的维护,是对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和维护。这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无数事实所证明。
直销是新生而敏感的事物,更需要有监管的保障和维护。一定是要有好的监管制度的伴随,直销才能在我们本土上健康发育、成长壮大。为此,企业、消费者和监
管者应对此形成共识,协调配合地维护、促进直销健康发展。
3 克服监管职能虚位、错位的倾向
好的监管制度还要有好的监管机制才能得以执行和落实。以往的教训是监管职能虚位、错位,监管制度流于形式,造成制度和运行两张皮。这不仅使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实际运行偏离目标,更大的危害还在于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权威和监管执法的地位。
直销市场刚刚起步,社会各界拭目以待。监管制度业已确立,监管执法就应当严格执行、贯彻到底。严格和严厉是执法的特点,做不到这一点,执法和监管便形同虚设,后患无穷。
监管职能虚位往往是执行机制问题,表现为监管职权怠于行使:监管职能错位往往是职业道德和执法监督问题,表现为、权力寻租等。监管职能到位包括规范、监督、执法三个环节的职能都要到位;执法职能更应该到位。因为执法是监管的最后防线。既具有底线的作用。又具有导向作用,直接关系监管的效能。
监管职能到位还涉及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以形成合力。《条例》在执法手段上实现了较为充分的授权,执行机制更显重要。
总之,直销监管的政策取向对于直销市场的发展走势影响重大,直销监管应当实现监管与发展的内在统一,在监管中实现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三)营造直销市场健康发展的文化氛围
维护秩序、促进发展的深层机制在于为直销发展创造适宜的文化氛围。这是直销监管的治本之策。与直销相适应的直销文化是我国直销生态系统的稀缺资源,这既导致直销发展环境和土壤的营养不良,也是直销易于滑入误区、运行混乱的基础原因。与直销相适应的商业文化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诚信文化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是由分工协作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建立在社会分工之上,“分”与“合”成为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过程中距离越来越远、吸力越来越强的一对事物,弥合之物只有诚信。直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特点是对闲暇之类边际人力资源和信息等虚拟资源的利用,具有隐蔽、分散、无形等形态特点,对诚信的要求很高。如果没有深厚、和谐、稳定的诚信文化氛围,单靠法制、监管来维系直销发展,从长远来说,是难以为继的。
为此,在直销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始终都不应放松诚信文化建设。直销监管应充分利用监管资源,不失时机地发挥法律和监管的宣传、教育、引导、惩戒功能,培养和建设诚信意识与文化。这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2 商业规范
商有商道。如何以商道为核心处理好社会人际关系,是市场经济要求构建的一种文化。处理得好,市场经济自身发展顺利,经济社会效益倍增。反之,市场经济自身发展迟滞,外部社会关系资源不但得不到利用反而成为束缚和障碍。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具有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思想,以商道为核心的社会文化关系十分薄弱,受到极大局限。人们在商与情、商与法、商与义、商与益等关系上缺乏应有的智慧,显得笨拙,文化内涵不足。直销触及亲情友情等基本人际关系、商关系、公民社会关系三个文化层面,对三层关系的协调与融合提出挑战,这正是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软肋。形成和建立以商道为核心的各层社会关系协调融合的商业规范。是直销市场赖以发展的文化环境。这种交融的文化关系与氛围的形成需假以时日,有待经历一个较为艰难的体会、磨合、认知过程。直销进入我们经济生活不失为推进这种商业规范和商业文化形成的机遇。
3 平和心态
致富心理是国民当前的普遍心态,本也无可厚非。然而,企望以某种途径实现短时间致富。就是一种异常的暴富心态了。改革开放以来,一波波的致富浪潮和群体,令国人怦然心动,觊觎着新的机会,不容错过。陌生、新奇、风险、致富渐渐成了人们的经验,无形中把陌生、新奇视为致富的机会。市场经济中新奇之事似越来越少,直销来了――带着少有的新奇、陌生和风险。于是,直销以及传销成为致富的代名词,甚至被视为最后的机会。直销就这样迅速被扭曲地理解,进而被疯狂地利用,从而进一步扭曲。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4
关键词: 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政策选择公允性
一、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
(一)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企业进行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粉饰会计报表的可能性。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时要做出正确的会计选择,要从众多的会计惯例中选择最适合我国当前情况的、也许是惟一的会计准则。当然,完全不给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也是不切实际的,也有违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从而不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二)尽快减少真空地带。一方面,要检视已经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股票选择权计划等,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和披露,应该制定相关的细则予以回答。加紧对会计理论和规范的研究和制定,现阶段我们既要对会计理论进行研究,因为理论可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又要尽快制定相应的会计规范,而且这一点可以说更加重要,这是由于会计规范是在实践中直接指导会计人员工作的,它对会计政策选择的作用更大,也更有效。逐步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过程是一个会计政策得到日益公认的过程,更是一个会计政策日益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我国当前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企业一定的会计选择空间是必要的。但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首先,制定出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既要符合现实经济状况,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趋势,尽量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并且在理论上具有适度超前的优越性,从而减少在新经济现象出现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出现真空地带的可能性,避免企业在无章可选时自行选择会计政策,操纵利润。其次,尽快制定会计政策披露规则,对会计政策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格式、范例等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对在会计政策披露的范围上,不仅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影响数,而且披露变更的性质及对变更的判断。
二、完善公司治理
为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证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就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针对我国当前公司治理与会计政策选择的现状,我们应立足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明晰产权,为会计信息系统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各利益相关方与管理当局之间有契约关系,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其次,现代企业制度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特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程序,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机制。增加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特别是保持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同时也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对经理层施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措施。再次,应进一步探索与上市公司业绩挂钩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制定较长期的经理人经营绩效的评价标准,使管理当局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以增强公司管理当局对股东的责任心与忠诚度,减少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提高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最后加强人行为的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约束包括产品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约束、经理人市场约束和兼并市场约束等。这些外部市场本身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因而能够给人员以很大的压力。公司若经营不善,则产品市场上的份额就会下滑,资本市场上公司股价下跌;若举债过多,公司筹资会发生困难,在兼并市场上还可能被其他公司接管兼并;而经理市场则更是提供了一个成本较低廉的对人的约束机制。如果企业经营效果不好,就可能成为兼并的目标企业,其结果是人员被解除或被驱出经理市场。即使没有激励合同,出于声誉效应,人也会积极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这就是法玛(Fama,1980)提出的“人市场―声誉模型”。但市场约束力度是以各类市场的发育程度为前提,市场越是不成熟,越是缺损,它对人的约束就越无力。目前,我国产品市场还有待完善,资本市场和兼并市场不够成熟,经理人市场几乎还不存在。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产品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兼并市场和人市场的培育,以利于激励机制效用的有效发挥。
三、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有效市场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因而,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充分考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等的合理建议,尽快完善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适时制定出市场所急需的、新的规范性法规。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及违规后的处罚应作更详尽的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上市公司的私利行为和相应的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司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只要信息披露中的违规做法结果能满足利益最大化,公司便有可能冒然选择违规行为。鉴于此,我建议:第一,加大处罚面。证监会下应成立专门委员会,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查处以外,还应就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保持每年一定比例以上的抽查面。第二,加大处罚力度。目前的法规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轻,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造假成本太低而造假收益巨大的现实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及时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处罚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行为的上市公司,给予严格处罚,采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摘牌、停业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三,加大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投入。国家应从人力和物力上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投入,以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真正具备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的实力。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阶段,注册会计师在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作用尚未得到良好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为确保配股资格或免遭摘牌,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拒绝按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对财务报表作相应调整,因此,即使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也要坚持原有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监管机构对“保留意见”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迄今尚未有公司因此被摘牌,“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对配股资格的影响同样不明朗。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每年均在10%左右,明显高于变更率不超过5%这一国际普遍水平,而市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这一敏感事项却几乎毫无反应。事实上,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虽有多方面的考虑,但“购买审计意见”无疑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应着重在三方面下功夫:第一,充分尊重和利用审计意见。监管部门应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为监管线索,对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予以特别关注,组织必要力量深入调查。尤其是在审查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和是否摘牌时,应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供的审计意见等相关信息。第二,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规范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工作,以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第三,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强联合,以扶持独立性较高的、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当局监管制度,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责任心增强,减少其道德风险,使其从企业目标出发,根据会计理论指导会计实务的基本原理,寻找或者创立合理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并对可供选择的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形成最优化的会计政策组合。我国《会计法》应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此外,应与国际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企业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利用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冲动。
四、加强会计人员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目前,在会计理论不完善和会计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是必须和现实的。会计人员素质越高,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就越准确,其处理业务的能力越强,其处理加工而得到的会计信息就越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信息质量的直接保障,能够规范、指导会计人员的行为。在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和其他不利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就能坚持会计立场,公正公允地处理业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让他们充分认识会计政策选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保他们既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积极的创新意识、敏锐的职业眼光和充分和主观判断能力,又不断地更新知识,熟知现行的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以便在工作中结合企业实际、恪守职业道德,在给定的会计政策空间里自由发挥。
会计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计,企业会计政策又是会计发挥其功能作用的重要实现形式,因此无论是在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我们都必须对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马增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及后果分析.内江科技,2006,7.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5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问题;对策;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un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which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progress and investment control of Engineering quality. According to our current situation, the construction units also exists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ject management proces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views, for peer reference.
[Keyword]:The construction unit; project;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1
一、当前施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现象
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相关图纸会审,有些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对图纸的领悟和理解程度大打折扣,另外建设单位管理不严格,大部分是建设单位自行进行技术交底,造成交底不到位或不全面。
2. 不按照程序办事
因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比例少和工作岗位变动,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岗位交接,造成到岗人员对基建程序和质量监督程序不清楚,造成了未按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未及时按照基建程序和质量监督程序分别进行开工报告办理和质量监督申报,给后续的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3.建设单位不懂标准、没有相关规范
由于建设单位不懂标准、不懂管理规范,就无法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形成强有力的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导致工序交接走过场,检测不按规范做、检测比例达不到规范要求等问题。对工程的工序更是无法进行事前控制、对工程质量控制点无法进行有效分解、合理设置,无法按照三级质量控制点对施工工序进行质量检查。有些建设单位标准或规范已经更新,但没有执行等问题。
4. 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不利
因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工艺不清、工序不懂,造成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就成了摆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足够的监管,只要有监理签字,他们就认可,建设单位的宏观把控施工质量的防线如同虚设,无法真正起到质量监督把关的作用。
5. 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设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出于利益的考虑,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设计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有的设计变更是建设单位强制施工单位不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监理也无能力阻止违规行。此外,由于建设单位的任意放权或不懂图纸、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施工单位擅自不依据图纸进行施工的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力导致了擅自修改设计。
6.设备材料报验不符合要求
个别建设单位把设备材料入场检验中的特别程序变成了常规程序,滥用紧急放行;不熟悉设备材料的检验检查内容,责任未落实到人,造成材料的把关不严;等后期发现是材料的质量问题时,再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改正,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7.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预过多
由于建设单位领导的过多干预工程施工, 不能科学的认识时间、 费用和质量的关系一味追求短工期,施工期间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施工,单纯强调工程进度,忽视施工安全和质量,这样造成质量事故的教训屡见不鲜;有些甚至是不懂标准、乱拍板,这些做法使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非常作难,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大隐患。
8.建设单位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的问题
部分建设单位不能很好的执行部分条款甚至主要条款,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承担自己的责任,更谈不上协助履行。例如:工期问题,对于中、小型工程绝大多施工合同签订的工期都很短, 但大多数施工单位都是到年底进行竣工报验和结算的,这样做势必对工程质量管理带来很多问题;这也说明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的管理还不到位。
9.建设单位对监理的错误认识
对监理的错误认识有两方面:首先是建设单位全权负责,监理单位没有实权,建设单位自主性过强,对施工单位干预太多。其次,建设单位过于忽视自身的职责,全部交由监理单位负责,这样的做法对工程造成很多负面的影响。
10.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不到位
对施工单位的相关手续办理监管不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管理不到位,如:很多中、小型工程完工好几个月了,竣工资料还没上报到建设单位,都是到年底一起上报。这样造成建设单位审查时间仓促、审理不够细致、存在问题的整改不够彻底等等一系列问题。
二、问题原因分析
1.建设单位专业人员缺乏,管理人员素质低,责任心不够,不能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行使自己的职责。
2.建设单位管理机制和制度不健全
部分建设单位的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欠缺比较多;部分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适合本单位的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与办法,或是有管理制度但没有及时更新以适发展。建设单位有的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或办法存在过时现象、可操作性比较差、岗位职能或职能分工不明确、没有质量处罚条例等等一系列问题,对工程管理造成了很多影响。比如:工程管理人员变动时,就出现了工程质量管理脱节的现象,因为本单位没有非常合适的工程管理制度进行学习, 新接手人员需靠自己不断学习和摸索才能逐步对工程管理程序和规范有所了解,才能适应工程管理的需要。对于很多质量问题,因为没有很好的管理办法或处罚制度,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无法起到良好的约束管理作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也只能停留在口头要求的层面上,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三、对于建设单位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1.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基建程序、质量监督程序和标准规范的相关培训,提高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 也要加强对工程的基建程序、质量监督程序、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管理水平,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
建立适合工程实际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是促进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利保障。比如在工程开工程序办理、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工程资料管理等方面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工程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管理工程参建各方、以制度处罚工程质量问题,提高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约束性、可控性和自觉性,使工程质量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3.配备适合本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方便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可随时查阅相应规范,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施工质量。
4.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和施工资料抽查,及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参与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发现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确保工程资料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杜绝事后补资料现象的发生。
5.建设单位要制订良好的考评制度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的施工管理、考评打分。 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问题”,除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打分考评,并记录在其工程质量考评业绩中;考评业绩中同时还应包括其他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和配合性等,如:合同办理情况、开工手续办理情况、竣工资料情况等,也就是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体考核评分,为本单位以后选择监
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依据。
四、结束语
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直接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正常使用和建筑寿命。故此,建设单位必须以质量管理为中心,始终将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点,要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方案。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协调各参建各方的关系,与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人员一道严把质量关。建设单位还要充分调动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感,发挥监理工程师监管的积极性,共同控制好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参考文献
[1] 陈建庭,应文珍 .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J],建筑设计管理,2010.6.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6
关键词:重要性;用电检查;用电管理;电力营销
中图分类号:R363.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供电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国家企事业单位,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联系窗口就是用电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用电检查不仅是对电力用户和企业自身负责,而且它还是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用电的头等大事。由此可见,是杜绝非法用电以及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一、当前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部分电力用户在用电过程中,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来进行违章违法用电,这就使得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在我国的《电力法》中明确的对电力企业进行了政企分离,电力企业只有企业职能,而电力企业的行政职能则掌握在电力主管部门的手中。这种政企分离的模式,使得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在运行过程中又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
(一)用电检查在主观方面的问题
1、用电检查没有引起检查人员和电力企业的高度重视
检查人员是用电检查过程中的执行者,而电力企业是用电检查过程中的主体,为了使用电检查达到预期的效果,检查人员和电力企业都必须对用电检查引起高度的重视。用电检查的重视度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在用电检查方面有许多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方案,不过从事用电检查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进行用电检查的过程中,对这些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方案的重视度不够,这就使得企业的用电检查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在用电检查的制度建立方面只做表面文章,它们把用电检查的宣传做得声势浩大,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只是走马观花。
2、用电检查与用电监督的分工不明确
我国的《电力法》中明确的对电力企业进行了政企分离,电力企业的行政权力移交后,电力主管部门成为了查处违规违章用电、窃电以及电力刑事案件的主体。行政执法是其查处过程中的主要性质,它的主要查处措施为罚款、追缴电费以及勒令停止违法用电的行为。违章用电行为的性质属于民事违约,它的查处主体应该是供电企业,而现阶段的违章用电查处的性质明显存在“准行政”的色彩。
(二)用电检查在客观方面的问题
1、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取证工作相对较为困难
在用电检查的过程中,部分用户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来进行违章违法用电,因此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取证工作就显得比较困难。只有找到支撑法律事实的依据,才能对用电检查的管理过程进行督促、指导以及监管。违规用电取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户的刻意掩盖;另一方面就是用电检查人员在取证不全或未取证的情况下,就对违规用电的用户进行拆表、剪线、停电、查封等处理。
2、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
我国的电网分布较为广泛,因此需要大量的用电检查工作人员。目前,无论是专业的电力学校,还是社会上用电检查的培训机构,在用电检查方面的学历以及能力的培训均不能达到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以上这些方面的因素直接导致了,工作人员在进行电力检查的过程中检查的程序不合理、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对检查的内容有或多或少的遗漏,这就使得用电检查的管理工作难以得到落实。
二、对用电检查管理进行强化的重要性
(一)对用电检查管理进行强化是确保电网进行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
在企业的供电以及用户的用电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用电检查的工作,那么在电网的运行过程中将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这样不仅会影响电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有可能给人们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夺取人们的生命。所以,在电力系统运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对用电检查的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运行以及用户的用电过程的安全。
(二)电力企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首要条件就是强化用电管理
在电力企业的营销网络结构中,用电检查是电力企业的售后服务项目中的特殊情况,电力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条件就是用电检查。用电检查不仅可以了解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同时它还有助于电力企业对客户需求的了解。
(三)对用电检查管理进行强化可以确保用电检查的作用得到发挥
强化对用电检查的管理制度,可以使用电检查过程中的以下几个重要作用得到发挥。
1、对客户的正确用电进行指导,对违规违章用电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督促非法用电的电力用户停止违规违章用电,从而确保电力用户以及电网的安全。
2、让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明确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的责任与权力,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3、给电力用户提供电力技术方面的咨询,为电力用户排忧解难,同时还可以对节约用电以及安全用电的知识进行讲解。
三、关于加强用电检查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对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供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对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的认识,这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新客户、新检查人员以及新的电力企业的管理者的相继出现,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认知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制定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加大对用电检查的宣传力度,才能使电力企业用电检查的管理制度得以实现。在电力企业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最好是把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制度提升到社会准则的层面上来,加强对用电检查知识的学习以及考核。
(二)加强对违法用电的打击力度,设置恰当的举报奖励机制
电能源作为商品中的一类,窃电以及违章用电是较为严重的违法活动。我国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健全,对各类违法用电活动都有明确的处罚条例。不过在实际的反窃电工作中,部分企业领导以及窃电用户对违法用电的监管制度不屑一顾,有些企业、个人出现了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围攻的情况。因此,对于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电行为,电力部门除了采用必要的科技手段以及技术手段外,还必须强化法律的监管力度。同时,还可以根据用电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提高群众举报窃电行为的积极性,减少违章违规用电事件的发生。
(三)提高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的人员的整体素质
无论是企业的内部还是社会,都必须加强对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的人员的整体素质的培训。用电检查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电网的运行过程中,供电企业必须要加强对用电检查的管理力度,让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明确用电检查在电网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供、用电双方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让用电检查在电网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电力企业的发展进程中,面对用电检查管理制度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必须要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然后对症下药,使电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用电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刘建平.供电企业如何有效开展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