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例6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1

(一)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国发〔20*〕20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二、任务目标和原则

(二)任务目标:20*年10月在3个地市启动试点,20*年增加3个至4个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县(市)开始启动试点,力争到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多方筹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完善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医疗保险服务。

(三)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居民参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石油、铁路等行业企业职工家属中非从业居民要逐步向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暂时自行管理,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非从业职工家属的参保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四)参保范围。有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按原来的保障办法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比较健全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城镇暂住人口的参保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五)筹资水平。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认真测算,合理确定具体的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两个标准。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按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集,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按不低于90元的标准筹集。各地还要建立连续缴费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定年限的居民,可适当采取提高封顶线标准或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等办法,积极鼓励城镇居民及时参保并能够连续缴费。

(六)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已实行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的行业企业,要继续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家属给予补助,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也要给予适当补助。企业为职工家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可享受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试点城市参保的一般居民按人均不低于60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年起每年对参保居民按每人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每人每年按20元给予补助,市(含县、区)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2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75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省、市(含县、区)财政分别按每人2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按不低于各试点市县人均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试点市县人均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每年每人50元给予补助,市(含县、区)财政兜底安排其余部分所需补助资金。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帮助特殊困难居民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七)基金的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政府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街道、社区承担宣传和登记参保工作。在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各类参保城镇居民家庭缴费资金统一存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划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各地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的50%以上,计算方法尽量做到简单易懂,操作方便。各地要考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宜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九)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现有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切实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通过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统计分析,建立激励机制,整合管理体制,不断增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资金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十)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服务管理。各地要制定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增加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不能自行减少,可调整乙类目录的自付比例,儿童用药待国家调整后,按新目录执行。要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一种或几种等结算办法为主,其他计算办法为辅的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二)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五、深化相关改革

(十三)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统筹地区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给予偿付。

(十四)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十五)建立*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试点城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十六)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经认真审核,综合评价,并报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为我省20*年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报省联席会议批准,并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申报扩大试点的城市,要于申请正式实施试点年份的前一年11月底前,将申报文件和拟实施的方案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审批。拟申请试点的县(市)要经过地市级政府统一上报,暂未确定试点的城市要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统计和调查测算等有关工作,为启动试点做好准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物价部门要做好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以及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调查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和机制。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2

一、目标与原则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二、范围与标准

(一)参保范围

我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含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

1、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7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缴纳(我市确定20*年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20*年及以后各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比例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政府补助标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消费水平的变化,政府补助资金按*市人民政府调整后确定的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90%左右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10%左右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年首次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从办理手续次月至20*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20*年1月1日起,中途首次参保缴费的,从办理手续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

(1)本市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发生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享受相关优惠减免后,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2)当地二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3)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4、连续缴费五年内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连续缴费超过五年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中断缴费续保的,其缴费年限按新投保重新计算。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探索大额医疗统筹办法。

5、参保城镇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报销。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支付费用项目及特殊材料,按40%的比例报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报销。

6、参保城镇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责任部分的;

(5)计划生育费用;

(6)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三、任务与步骤

(一)目标任务

在3年时间内,将本市应参保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年,参保率达到60%,争取达到70%;20*年,参保率达到80%;2009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

1、参保申报。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申请时,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其中,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还须提交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缴费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参保人员填写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身份类别核定个人缴费额度,并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3、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办税大厅缴纳当年度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4、登记办证。参保人员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领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

5、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半年度汇总城镇居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额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将政府补助资金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6、缴费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地税部门反馈的缴费

凭证和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拨款凭证复印件记帐。

(二)实施步骤

1、20*年10月下旬。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排部署,全面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20*年11月上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机制,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认定,对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改造升级;对医疗保险基层经办人员进行考核聘用和培训;建立和完善基础工作平台。

3、20*年11月中旬至2009年底。全面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年底,完成全市城镇低保人员和城镇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逐步启动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09年底,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四、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自身经办能力建设、基层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市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达标规定对所属的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制订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以市医疗保险局为网络中心平台,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网络,建设联接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局域网络,做到日常业务网上操作、业务数据网上传输、参保信息汇总成库,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四)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定,并及时将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低保对象就医应当首选惠民医院。治疗期转诊原则上由低到高,鼓励恢复期治疗转往下级医疗机构。

(五)参保城镇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持医疗保险证。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据以及转诊转院手续;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处方和收据。

(六)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原因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诊治。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限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挂点医院。

(七)因急诊和重疾病需施行紧急抢救的,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但应于入院五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临时外出和长期异地居住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治疗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项目和药品知情制度,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就有关服务范围、项目、质量和结算方式等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评办法,定期进行考评。

(十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城镇居民有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部门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规定和制度;会同卫生、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方关系,调解有关争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城镇居民违反政策规定行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和登记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基金运营分析评估,按时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协助做好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保城镇居民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具体事务;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划基金征缴业务站(点),做到直接面向城镇居民服务,简化征缴手续;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时入库,做到帐卡、帐证、帐钱相符;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四)财政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决算,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贴的按时划转、拨付、入库、结存;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政策,受理参保人员的财政咨询和日常业务咨询,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窗口;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资质和条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和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社区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能力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卫生服务机构的方针政策。

(六)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城镇各类学校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各类在校学生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登记、证卡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七)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八)残联。承担全市城镇残疾人的等级鉴定、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全市城镇残疾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市城镇残疾人的档案资料;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全市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认定、审查和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九)乡镇办事处及社区。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本区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本区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证卡发放、医疗转诊审查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3

一、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全省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为补充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省全面推行,并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由于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使得部分群众就医难的问题日显突出,成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确定的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省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二)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对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作出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着力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二是坚持多层次、多形式,根据城镇居民的人群特点和现实基础,允许采用多种保障方式;三是坚持多渠道、能承受,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四是坚持属地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对应。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开展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和保障待遇。

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保障重点。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保障水平。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按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确定。

保障方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人群特点,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既可以采取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建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

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加快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居民实行医疗救助。要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四、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

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医疗保障资金是关键。各地要根据保障范围、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按照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其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

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明确各自的资金分担责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中,省财政对市、县按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应单独建账,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城市社区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 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 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5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关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6

本文拟通过对马鞍山医保制度改革从城镇保障发展到城乡统筹过程的调查,介绍该市医保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分析统筹城乡医保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成效,并试图探究存在问题及对策,以期为研究中国当前的医保制度改革提供参考,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医保事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医疗保障“马鞍山模式”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2000年,马鞍山市开始在全省最大工业企业马钢公司进行医保制度改革试点。2001年,市政府《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率先在全省正式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2002年,出台了《关于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着力解决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接续工作;2003年,出台了《马鞍山市个体从业、自由职工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通过多年努力,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第二阶段: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2005年3月,市政府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马鞍山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无偿献血农民免费参台、大病保底补偿、医疗救助长效衔接、商业保险双重补偿等一系列制度,逐步提高参保农民受茄率和保障水平。

(三)第三阶段: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构建全民医疗保障网。2006年,为改变城镇居民医疗以自我和家庭来保障的弊端,市政府《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为全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专家评价此项制度认为:“在全国众多县市中,安徽马鞍山市是为数不多的建立了居民医保财政保障机制的地方。从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到筹资渠道引入政府资助机制,再到对弱势群体医疗补助模式实现突破,马鞍山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政府在有限的医疗资源与无限的医疗需求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四)第四阶段: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整合城乡两个居民医保制度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筹城乡医保。经过八年时间建立起来的马鞍山市全民医保体系是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以不同人群为覆盖对象而设计的,由于城乡医保制度分割,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同时,又加深了城乡医疗保障差距。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2008年11月,马鞍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意见》立足于城乡统筹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一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医保工作;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起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城乡统筹医保体制;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险种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转换,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至此,马鞍山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为主体,两个险种之间可选择、可衔接、可转换的城乡统筹医保体系。

二、马鞍山市城乡统筹医疗保障的主要内容、特点及成效

马鞍山市城乡统筹医保体系以“制度全覆盖、筹资多渠道、保障分层次、政策可衔接、管理趋统一”为原则,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城乡医保制度。在现阶段不提高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前提下,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将市辖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建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两个制度衔接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每四年折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年计算。三是均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城乡统筹医保制度实施后,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实行持卡就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等,医疗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四是整合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理顺现行医保管理体制,改变现有城乡医保由劳动保障、卫生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格局,全市城乡医疗保险职能统一划归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马鞍山城乡统筹医保新体系特色鲜明。一是制度的统一性;新制度彻底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不再以户籍、人群为基础强行分割医保资源,即不以户籍论“保籍”,在制度层面形成了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二是参保的选择性:整合后,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地点和经济能力,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其待遇依据参加险种的不同有所差异,而并非由户籍决定,满足了城乡村居民不同层次的参保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三是待遇的均等性:新制度惠及城乡居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均衡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改革后尽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均有不同程度提高,但仍可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效应愈加显现。

马鞍山市城乡统筹医疗保障新体系实施后成效明显,尤其是农村居民医疗待遇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受到普遍欢迎。农村居民定点就医机构由原来的22家扩大到了遍布全市各社区乡镇的98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范围更广;药品目录由新农合规定的1157个品种扩

大到2200个,保障更全面,基金每年实际支付额由新农合的限额3.5万元提高至学生和18周岁以下居民10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且连续参保每年增加支付限额5千元,大病保障更有力,报销比例由整合前的41,46%,提高到58,68%,农村居民住院医疗待遇更高;整合后人均次住院费用大幅增加。增长26,56%,住院率增长32,06%,城乡居民。小病拖,大病扛、不敢住院、的现象开始得到缓解,居民医疗需求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医保管理资源实现有效整合,也形成多方共赢的发展格局,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顺畅了。医保事业管理成本降低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更充分了。

三、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目前制约马鞍山市医保事业发展主要问题

1 医保制度对门诊保障明显不足,城镇职工医保门诊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缺乏共济性;城乡居民医保只保大病统筹,普通门诊由个人承担,这种机制加重了参保者个人负担,又使得少数参保者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的浪费。

2 投机参保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政策的缺陷,导致少数人员“带病参保,无病停保”,“年轻不参保、年老再参保”,削弱了基金的支撑能力。

3 非公企业扩面难度大,非公企业用工形式多样,人员流动性大。企业主出于人力成本原因逃避为普通职工参保,而社会保障部门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扩面工作困难重重,损害了非公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4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仍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尚未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二)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有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1 扩大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弱化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功能,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保险制度中建立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报销比例,使医疗保险发展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相结合的保障制度,优化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的使用。

2 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大力提高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的关联性,缴费期间越长,保障待遇越高,鼓励城乡职工、居民早参保并连续缴费,强化基金支撑能力。

3 完善医保参保政策,采取统一参保单位多项社会保险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动等手段,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参保面,保障非公企业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