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例6篇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1

农业基础论起源于关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思想,是建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关于农业的地位与作用的基本理论。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要按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生产,并且认为这个次序应被规定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962年,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他又发展了这一思想,明确提出“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同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的原则和方法相比,无疑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更有普遍指导性,说明农业在经济工作中被提到了更重要的位置。从此以后,本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却被理论工作者当作经济规律、奉为经典了,并总结概括出了农业基础论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主要是从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关系的角度看问题,主张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基本依据主要是:农业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粮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和劳动力资源;为国家提供大量的积累资金;是工业原料的重要基地和工业品的重要市场。建国初期,照搬苏联经验,我国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从农业中提取大量积累来支持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

五十年代初期,苏联这套体制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农业发展滞后,重工业畸形高速发展,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在吸取苏联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上述主张,强调发展国民经济要讲究综合平衡,在进行综合平衡时要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经济计划。他的目的是:先要重视发展农业,农业发展了,就可以为工业提供更多的积累,待有了资金,工业也能发展起来,这样工业和农业都能得到发展,而且不会出现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现象。按照上述分析,强调农业是基础,就是强调要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提取适当的积累,但不要超过农业所承受的限度。这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实质,还是把农业当作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的产业部门。不言而喻,这是为高速实现工业化的发展战略服务的,具体地说是为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服务的。理论工作者又进一步扩展、放大了的这一思想,把我国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方针理解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形成了影响深远的农业基础论,从理论上说明了从农业中提取积累的合理化。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农业自然被定位于为工业发展积累必要的资金,一系列以农补工甚至于挖农补工的政策因此得以长期实行。据统计,自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至1978年,国家仅通过低价收购农产品一项,就从农村无偿集中了6000亿元人民币,这还没有算上时间价值及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对由此导致的农村积贫积弱、停滞不前的状况,邓小平感同身受,曾坦率地说:“在没有改革以前,大多数农民是处在非常贫困的状况,衣食住行都非常困难。”[1]237-238农业基础论是与计划经济时期资源配置的基本方法即综合平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此时,宏观经济层面的综合平衡已经为产业政策指导所代替,计划部门不可能再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去安排国民经济计划,而必须以市场机制为主进行资源配置。这就使从农业中提取积累的基本手段失去效应。同时在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二十多年里,农民依然生活在贫困之中,农村的发展速度大大落后于城市,农业问题相当严重。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邓小平洞悉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对农业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更为科学的概括。1982年9月,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翻两番的奋斗目标,战略重点有三个:一是农业,二是能源和交通,三是教育和科技。同年10月,邓小平说,整个经济发展战略,能源、交通是重点,农业也是重点。在这里,他首先是用了“重点”这个词。1983年1月,邓小平在论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又讲“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掉”[1]23,此时他使用了“根本”这个词,明确地将农业定位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从而形成了被学者称之为农业根本论的思想。农业根本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强调农业的根本性地位与作用的,也就是说考虑农业问题时,其着眼点不是放在农业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的大小上,即主要不是考虑农业与轻工业、重工业之间的关系,而是着眼于农业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把农业看作社会稳定的根本因素。因而强调要保护农民利益,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因为只有农业发展了,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丰衣足食、社会才会安定,包括国民经济在内的整个社会才能稳定发展。这是对农业基础论的历史修正和超越。

二、农业根本论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的准确定位

(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已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基础论失去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指国民经济中其他产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起点产业。这些产业能够消除经济发展的瓶颈,支撑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如此就意味着只要基础产业上去了,整个国民经济就能上去。从前面的叙述来看,农业基础论主要是以农业为工业等其他非农产业部门提供原材料、市场和劳动力的理由来说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似乎农业具备这些功能是独一无二的。然而,在以分工协作、商品交换为基本生产方式的市场经济下的今天,哪个产业部门不能为其他产业部门提供些什么呢?若以一个部门对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是否有重要作用视为衡量其能否成为基础产业的标准,国民经济中究竟谁是基础产业就难以搞清了。如果非要用“基础”这个词来表达农业与工业的关系,现代农业以现代工业为基础似乎更能成立。因为有了现代工业提供的机械、化肥、农药、电力等物质技术装备,才能形成真正的现代化农业,否则将无法克服我国从传统农业发展到现代农业的瓶颈。由此看来,农业基础论的理论依据已不成立。建国初期,我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业的丰欠同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休戚相关,国民经济往往随着农业而波动。此时,可以勉强地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实际上,农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因为这一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主体的变动自然引发整个国民经济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农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经日趋微弱,如1990年的农业总产值与粮食作物总产量均大幅度增长,而次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指标的增长却比较平稳。相反,在1991年农业总产值微长并且粮食作物减产的情况下,1992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指标却陡然增长,创造了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这反映出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已经没有什么明确的相关关系。所以继续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不符合经济常识的,也不符合实际经济状况的。

(二)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质性和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特性决定了必须把农业作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农业具有弱质性,是市场经济中的弱质产业。主要表现为:农民对当期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基本上是依据上期市场信息进行当期的生产安排,所以经营风险比较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供求关系稍微出现变动,价格上就会表现出剧烈的波动;农业生产很容易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气候的变化对生产结果有直接的影响,若天公不作美,即使付出了再多的劳动,最后仍可能颗粒无收。在这一系列的农业弱质性的表现中,农产品的价格弹性虽小,但对社会的影响最大,因为不管是农业丰收还是减产,处理不好的话,不仅会对市场造成很大冲击,甚至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农业具有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特性,农产品是人们生存所必需的,是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必须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否则社会稳定就无法保证。农业的这两个特性决定了农业不是国民经济中一个单纯的产业部门,不能把农业问题当作讲究产出效益的国民经济问题来看待,而应视其为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正是基于市场经济下农业的这种实际状况,邓小平适时改变了原先从国民经济的角度看待农业的视角,转而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待农业问题,将农业定位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为此,他多次强调了农业对于社会的稳定作用。1982年5月,邓小平对一位外国元首说:“重视发展农业,不管天下发生了什么事,只要人民吃饱肚子,一切就好办了”[2]。1984年6月,在会见日本民间人士时,他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1]65。1987年他又指出,“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1]237,“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1]244。1989年2月26日,他再次强调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284。这些论断清楚地表明,邓小平在看待农业问题时,着眼于农业的外部效益,是从政治的高度看待农业的地位和作用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业作为百姓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乃是稳人心,安天下的战略产业,所以抓稳定,就要抓农业,只有社会稳定才有经济发展。农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根本,这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的准确定位。

三、农业根本论的作用与意义

邓小平把农业作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对于正确处理农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根据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农业思想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程,可以把农业根本论的作用与意义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为保护农业、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计划经济时代,在农业基础论的理论指导之下,过分强调了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把农业看成了积累的源泉,农业处于受剥夺的地位,导致了建国以后近30年的农业的衰落与农民的贫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业根本论的理念之下,不再要求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而是主张对农业进行保护。因而在农业政策取向上不再以伤害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发展非农产业,而是强调支持农业的发展。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实行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到支持农民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性改革,再到提高农产品价格、鼓励农民发展乡镇企业,所有关系农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让农民得到了实惠。这极大地调动起了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短短数年,农村生产力即得到恢复和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殊为可喜的变化。

(二)为新时期处理农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提供了基本准则农业作为传统的产业部门,经济效益比较低,尤其是当前,农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变小,有时甚至起负作用,依靠抓农业来推动经济增长已不可能,因此各级政府开始忽视农业,主要通过发展其他非农产业来推动经济的发展。这样,农业的发展就常常与其它产业部门的发展产生矛盾冲突。按照农业根本论的要求,在这样的矛盾冲突下其他产业必须让位于农业。因为农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稳定问题,相比于经济增长来说,社会稳定不能不居于首位,经济增长必须让位于社会稳定。同时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民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农业的高速发展,因而,在今天我国工业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工业等其他非农产业部门不仅不能剥夺农业、压制农业的发展,而且要确立为农业服务的思想,反哺农业,支援农业,以促进农业的现代化。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2

关键词:三农 农村金融体制 目标定位 改革

服务于“三农”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目标定位

包括粮食生产与供应问题在内的农业问题,10亿农民的生存、温饱和小康问题和农村经济(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与教育)与社会发展稳定问题在内的所谓“三农”问题,是从根本上制约与影响中国现在和未来社会与经济稳定发展、加快现代化进程和实现小康的核心点,是中国相当长时期内的弱点、热点与敏感点之所在。

早在十四大以前的八中全会上,就有一些学者提出建议,应强调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说“三农”问题在当时就很突出。江总书记在十四大召开前,曾反复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要求全党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民问题。“十五计划”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将“三农”问题放在很高的位置上。当时朱总理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强调,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十六大报告也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当然是包括“三农”问题在内的。2004年初,《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正式公布。这是时隔18年后中央再次把农业和农村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意图。

“三农”问题之所以既突出又特殊,因为它聚合交织了四个影响国家全局性发展稳定的“强位弱势群体”。所谓强位弱势群体中的“强位”是指某一经济或社会群体的地位、作用与影响是重大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是绝对不可忽视的;“弱势”是指它在社会诸多经济与社会群体中处于相对或绝对的不利地位、弱质地位,其生存与发展存在根本性的困难、制约因素,亟需政府、社会与公众全力支持、援助与政策倾斜。概括而言,聚合交织于中国“三农”问题中的四大强位弱势群体是:农业是一个强位弱势产业群体,是人类生存、延续与发展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基础(强位);又是受自然力与环境影响巨大、物质再生产与环境再生产相统一、 高风险与低积累率并存的弱质性产业(弱势)。占全国人口72%的近10亿农民更是中国社会一个典型的强位弱势群体,国家以人为本、人以农为本,农民的生存、温饱与小康,他们的医疗、教育与社会保障保险,就业、进城与1亿农民工(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占农民收入的43%,拖欠农民工工资1000亿元,相当于2003年国家财政用于三农问题支出的50%)等诸多问题,是一个尖锐的社会发展与稳定问题。农村经济以中小企业(工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和个体经济(主要是农业)为主体,而农村中小企业与个体经济构成中国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压倒性主体,仅中小企业占各国(包括中国)企业总数的99%-99.7%,创造总就业的2/3和50%-60%的出口值与GDP,但却往往存在规模不经济、范围不经济、竞争力弱、技术水平相对低等现象。在诸多问题中尤以融资难为甚,这又是一个强位弱势企业群体;全国中小金融机构的90%以上在农村,数量大、规模小、资本与资金实力弱、高分散、管理差、问题多、风险大,难于支撑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之重任,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强位弱势群体。

可见,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四个“强位弱势群体”高度交织聚集于农村这一焦点上,这在世界各国中都是极为罕见的,这就使中国“三农”问题变得更为严峻、敏感,也使得彻底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变得更为紧迫与艰巨。

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形势下,金融问题已经成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的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主体性战略要素。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由综合性向单一性的转变、以及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反复,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受到削弱。该体系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农村金融体制之所以未能适时转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指导思想不明确、目标定位不明晰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重构中国的农村金融体制、确立一个恰当的目标,有效发挥金融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主动作用,以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成为现实中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目标定位应服务于“三农”,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适应和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进一步推进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中国的“三农”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艰巨而重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研究解决“三农”问题,首先需要从更高层次和更广的视野上提出战略性指导思想。

解决“三农”问题的指导思想

以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农民民利为目的 在人口的大多数是农民的国度中,农民的命运就是国家的命运。农民人数虽多,却是一个弱势群体。然而,坦率地讲,我们没有解决好农民的问题。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收人增长放缓后,1997年以来,农民收人已连续7年低速增长,不及城镇居民收人增量的1/5。粮食主产区和多数农户收人持续徘徊甚至减收,谷贱伤农,严重影响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影响粮食的供给,农民增收进人最严峻的时期。城乡居民收人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由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1左右,扩大到3.1:1。“农民不富,中国不富”。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既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今后的长远目标。

在国民经济总体协调发展中解决

“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从来就不单纯是农业、农民和农村本身的问题。要想真正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一定要超越农业的范围、超越农村的范围、超越农民的范围加以思考。基本经济规律表明,当人们解决了吃饭这个基本的生存条件之后,生活水平的提高,即收入的提高,国民总产值的增长,整个经济的发展,就不再主要取决于农业的发展(虽然仍然要以农业为基础,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是这样),而是取决于我们生活消费中其他非农产品的增加,如衣物、住房、电器、交通、通讯、旅游、娱乐、公共基础设施等等。这时经济发展或经济现代化的基础标志,就是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数和时间越来越少,而人类的其他活动越来越多。只有充分认识到经济发展的这一基本趋势,并由此出发制定我们经济发展的长远战略,我们才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在当前需求约束加强、体制转轨与结构调整加速、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国内国际条件下,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已经越来越取决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工农业之间、城乡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取决于经济与行政管理体制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这就要求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摆脱就“三农”论“三农”的思想束缚,把解决“三农”问题同经济增长、结构调整相结合,同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化发展相结合,同经济体制转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同扩大对外开放及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相结合,从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探求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金融发展观

全面、协调、可持续,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整体,既是经济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促进中国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九大协调均衡:实现中国农村金融总体实力与解决中国三农问题这一历史任务间的整体协调均衡;实现城市金融发展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协调均衡;实现中国农村金融总量与结构的协调均衡;实现农村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协调均衡;实现全国性农村金融与地方性农村金融的协调均衡;实现农村国有金融、主导金融与农村非国有金融、民间金融、合作金融间的协调均衡;实现农村银行金融与农村非银行金融间的协调均衡;实现农村金融的质性发展与量性发展的协调均衡;实现农村金融的渐进式发展与跳跃式发展的协调均衡。

重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多元化发展,重新构筑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强化政策性金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农作用

我国80%人口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是关键。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农业政策性资金投入具有扶持性、倡导性、辅、调控,因此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把农业政策性银行办成名副其实的、名正言顺的、真正的农业政策性银行,而不是目前的“粮食收购站”,按照“统筹考虑,总体定位,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政策金融所要支持的是那些按商业原则运行能收回本金但回报率低于社会资金成本或贷款本金回收风险较大的项目,同时还要建立政策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加快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创新,新增一些农业项目贷款业务,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退耕还林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满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金融需求。

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发挥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利用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比较优势,调整支农重点,提升经营层次,发挥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应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重点支持高科技农业、优质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突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创造农村客户和商业银行双赢的局面。国有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其原有的国家银行、全国性商业性银行的定位“不变”,但要突出与增加新的定位,即以服务于“三农”为己任,以农为其特色,服务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以城养农”,以农为本;为此须加大资本资金实力(150-200亿美元增资),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适度减税免税,对于中国农业银行来说,可以说国有多大、业有多广,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农村社区金融服务组织

放弃过多行政干预,恢复其真正合作制、非国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定位。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必须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市场定位,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归属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产权改造,促成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的转换,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增强农村信用社自身营运能力,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水平,使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扩建与新建农村商业性非银行金融与政策性非银行金融

将国有与非国有商业性保险――财产与人寿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以及将网络真正扩张到地、县与乡,新建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保险等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都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国家可考虑建立农业保险基金。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投融资环境

以县域为单位,以企业信用为重点,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加快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积极倡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良好风气,努力改善农村投融资环境,为农村金融体系健康运行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新建国家农村金融协调委员会

重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要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鉴于中国“三农”问题的极端战略重要性、特殊性与复杂性,建议在国家与省一级建立国家及地方农村金融协调委员会,由央行及各金融监管当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例如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发展委、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对外经贸部、外交部等)官员、农村金融系统中国家金融、地方金融、合作金融、银行金融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由主管农业的副总理牵头,形成一种协商与协调机制,以利于“三农”问题的彻底、快速解决。

参考资料:

1. 白钦先、曲绍光著,《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9月

2. 陈锡文,《试析新阶段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11期

3.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1999-2000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3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发展;变迁

1我国农民合作社概况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现在世界农业发展大体分为大农经济、小农经济等,根据多国情况还可划分出细农经济,这是比小农经济还落后的经济,在发展中国家以及落后国家还大量存在,这种经济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怎样把分散的细小农经济组织起来,形成农村合作发展,是当前严峻问题。

2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主要过程

新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至今仍处于很不发达的状态。当前我国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深植于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挑战和任务。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日新月异,它带来的良好的经济效应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接受并适应这种生产模式,农民合作社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在我国也造福了很多农户,但是它的发展还需近一步的改善和推动。

1978年到1983年,农村实行改革的政策,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体。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各种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农民对技术、生产服务的需要多样化,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以农户、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协会,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农产品规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了强劲的生命力。这是传统合作社迟缓的改革转型时期。

1984年到现今,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粮食等农产品流通,建立了农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建立了新时期强农惠农的政策体系;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着手构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框架。经过体制改革和创新,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特别是2006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至今仍处于很不发达的状态。当前我国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深植于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挑战和任务。

3新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对策

发展适合当地生产经营的产业,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对农民合作社有深入认识,才能使我国农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政府应该是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前进的主导,农民应是主力军。合作社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各级政府的农业主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类组织依据自己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扶持、服务。政府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应定位准确,主要是服务、规范和监督,定位不准确会适得其反。

①改革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方式。首先要明确农民合作社的职能定位和政府的职能定位。政府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政策引导、法规监督、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坚持用市场的、民主的、法制的办法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活动。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群众的探索和选择,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合作经济组织。

②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政府应在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引进、人员培训、农产品促销等方面对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解决发展资金问题,拓展新的经营服务领域。重点在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问题上,落实农民合作社的各项贴息政策,以促进合作社加快新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更好地搞好为农服务。

③努力培养人才。缺乏人才是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政府部门要帮助合作社进行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同时还要帮助和鼓励合作社学习和引进先进技术,自主培养优秀人才,以确保合作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同时要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劳务经济是农民合作社社在新形势下为农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能。

参考文献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4

一、农业在海南经济中的地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便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马克思早就说过:“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揭示了农业发展的本质。根据海南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今后海南国民经济是地工农业协调作用、城乡协调发展、三大产业相互促进。“九五”时期到2010年,农业在海南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1、农业是海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农业是海南经济的重要部门和最大产业,产值一直遥遥领先。建省后,海南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有所下降,但农业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仍处第二位。“八·五”时期至1996年,农业生产总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40%之间,均高于第二产业工业所占的比重;1996年,全省人均农业产值为2009元,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按照经济发展规律,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相对来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会越小。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其农业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为2%—12%。从海南的发展情况看,农业在海南经济中所占比重的下降是缓馒的,并且与世界相比差距很大。说明海南现阶段仍然是经济不发达、以农业作为国民收入主要来源地地区。同时,在海南轻工业中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值的比重至今仍达60%。如果没有农业的发展,整个国民经济就不可能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2、农业的发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农业的发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主要是:首先农业是人类社会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业是最古老、最具有生命力的产业,早在数千年以前,人类就知道种植可以食用的作物和驯养可以役用的动物。人类所需的基本食物,过去来源于农业,现在来源于农业,在可预知的将来仍然主要来源于农业。当今世界,无论工业如何发达,离开农业,食品工业仍然制造不出人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即便象美国这样发达的国家,农业总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到3%,上述状况也没有多大改变。由此可见,农业在海南经济中起着其他产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次,海南是个农业省份,有农民54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6%。在社会就业人员中农业负担着60%以上社会劳动者提供就业和生活来源的艰巨任务。当然,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但这将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在未来几十年农业仍将是提供就业机会最多的重要产业。因此,农业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海南能否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农民的状况如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巩固,关系极大。”农村的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关键,所谓:“无农不稳”就是这个道理。

3、农业是海南工业发展的基础

目前,海南60%的轻工业原料来自农业,如制糖业、食品加工业、制革业、橡胶制品业、造纸业、酿酒业、饮料业等轻工业其原料主要依靠农业。也就是说,工业对农业有很大的依从性,农业对工业有着很大的制约性。同时,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工业化的前提和发动因素,农业充分发展的结果,不但为工业提供充足的原料和低级产品,而且农民购买力增加,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需求量增加,又将为工业提代广阔的市场,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又为工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因此,要加快发展海南地方工业,首先要发展农业,重点发展进口替代型工业,使工业产品成本降低,产品的附加值提高。

4、农业是第三产业健康发展的物资保证

农业不仅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同时,又是贸易业、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物资保证。

首先农业为市场提供丰富的农产品,促进了市场的繁荣活跃。其次农业是海南出口创汇的重要来源,在出口贸易中,农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品出口额占30%。三是农业与旅游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向农村进军是今后旅游业发展的趋势。建省近十年,海南旅游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绝大部分旅游点在农村或郊区。农村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了交通运输业、商业和轻工业的发展,使农村面貌得到改观。如我省通什市番毛乡,八十年代还是一个贫穷落后的黎族山村,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发展旅游业,建成黎族文化村旅游点,全村有70%的农民除了搞农业生产外,还从事第二“职业”即从事交通运输业、贸易业等第三产业,如今已有80%的农民达到小康生活水平。旅游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又促进了旅游业的兴旺。如林业维系着海南森林旅游业的兴衰;农业提供的土特产品,促进了旅游产

品的开发;农业提供的山珍海味、热带瓜果等丰富的食品,也吸引了更多的游客。

5、发展农业,海南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

首先海南的光热资源丰富。海南四季如春,光热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22—26℃,日照时间长,农田终年可以种植农作物且生长快,各种农作物年均可收获2—3次,同内地相比,耕地产出效益高。其次是生产反季节瓜菜在国内外市场占有较大的优势。海南冬季温暖如春,是一个天然大温室,冬季农田播种面积大,因此,开展冬季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潜力。近几年,海南的反季节瓜莱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越来越高,同时,由于这一优势,海南目前是我国南繁育种的重要基地。三是海南热带作物资源丰富。农作物除了粮、果、瓜、莱等作物外,还有橡胶、咖啡、南药等品种繁多的热带作物。海南橡胶产量占全国的60%以上,咖阀民胡椒产量占全国的50%,椰子、腰果占全国的99%。此外海南还有许多国家重点保护的稀有贵重热带森林。四是海洋资源丰富,是发展海水养殖的优良场所。海南四周环海,海岸线长达1528公里,沿岸天然港湾多,浅海滩涂面积广阔,发展海水养殖业具有很大的优势。优厚的自然资源为海南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5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WTO政策支持

农民(或农业)合作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的合作组织,并且这种组织在经济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加入WTO后,中国农业要迎接挑战,除在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取得竞争实力外,还必须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形成一种能与大的利益集团相抗衡的力量,改变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赢得主动和优势。

1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1.1分散经营的农户随着我国加入WTO势必被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

分散弱小的家庭经营难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日趋激烈的世界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农民不仅面临着国内市场风险,而且面临着国际市场风险。这种环境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就犹如大海中的小船,经不起大风大浪的冲击。因为中国农村的家庭经营本身有其难以克服的弱点,如经营规模小、专业技术和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差等。前些年刚取消粮食定购计划时,政府提出要调整农业结构,号召农民市场需要啥种啥,但单个农民面对市场却茫然不知所措。在此方面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平安蔬菜协会的做法颇值得借鉴。这个协会在组建过程中向农民发出一则启示:“组织起来,通过协会这道桥梁,共同走向市场,走向富裕。加入协会,通过自己的组织,共同抵御风险,增加收入。”通过建立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农业国际化商海中构建出“绿色航空母舰”,应该是当前农民的最佳选择。

1.2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加入WTO后的现实选择

我国已加入WTO,这使得我国经济不可避免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WTO的基本原则要求其成员国取消农产品非关税措施,逐步降低农产品关税。按照有关协议规定,我国要在2004年根据农产品的不同品种,降低关税到10%~12%,这给农产品市场尤其是粮食生产者带来了新的挑战。世界农业对我国的冲击,表面上看反映在关税降低、进口量剧增等方面,实际上却是来自国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带来的压力。入世后,我国农业组织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大公司企业、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面对这样的竞争对手,我国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农户在竞争中将处于十分弱小、被动和不利的地位。中国入世后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优势,以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整体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1.3现存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不能适应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形成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在“统”的层次上曾发挥着组织协调、生产服务、公共积累等重要作用。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部门对农村的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达标竞赛等,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在无可奈何的充当着各级部门加重农民负担载体的同时,使自身的机能遭到了重大损伤,以至于经济上相当一部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统”的功能丧失殆尽,作为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集体经济已失去了经济基础。根据近年来的统计资料,黑龙江省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总额188亿元,其中债权102亿元;村级负债总额80.4亿元,其中高息贷款近30亿元,如果扣除30%的无效债权,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家底所剩无几,在全省1万多个村中,有70%以上的村是空壳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上的薄弱与某些管理者的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使作为“统”的层次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心力、凝聚力下降。

2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障碍

2.1思想认识问题

农民对中国过去的由于行政命令而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心有余悸,会降低农民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其次领导观念问题的限制。由于农民合作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动摇乡村现有行政管理地位,一些农村领导将不情愿支持。

2.2法规政策问题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政策法规既是一个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约束这一组织的各种行为。然而几十年来,我国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至今我国仍没有出台《合作社法》,在《公司法》等有关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令中,也没有专门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条款或章节。而由各部委颁发的条例、章程毕竟不具有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因此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业务内容、出资要求、社员及管理层的产生、登记和成立与解散手续、惩罚措施都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这导致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繁多而无法统一,兴办的实体或登记部门五花八门,不利于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管理。

2.3体制束缚问题

农村经济改革存在着不彻底性。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大包干”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足足让广大农民欢喜了十多年,他给中国所带来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但这只是在“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的生产力所产生爆发力的结果,从长期的发展过程看,农民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集体“统”的束缚。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定购指令性任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去逐户落实,农民处于让种啥就种啥的被动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农民生产自的同时,也使农民产生了对国家和集体的依赖心理。

2.4中国尽管有农业推广体系,但是结构和功能非常低效

教育和推广工作彼此分离,在满足农民需要方面不能到位。合作组织的成立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工作部门相互协调对农民进行全方位的服务,这恰恰是中国农业推广系统最为薄弱的环节。却是乡村合作组织推广工作的核心。

3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3.1增强加快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建设的紧迫感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目前,发达国家的农民80%以上是合作社的社员,80%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8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普遍做法,是最受世界各国农民欢迎的组织形式。从我国实践看,合作经济组织满足了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民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趋势。

(2)迎接入世挑战,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迎接入世挑战,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因为我国千千万万的小农户无法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大农场竞争。我国应加快发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等,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带领农民进入市场。

(3)坚持正确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从国情、省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要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二要根据农民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三要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合作经济组织。四要实行民主管理,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3.2尽快制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合作社做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现代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利润意识基础上的资本的联合。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股金”多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这是它与公司制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当然,合作社与其它经济主体的交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且必须追求盈利的最大化。对合作社这样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惟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涉及的对象十分复杂。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分化和改革过程中,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能的变化,为其分化留下足够的空间。可以较为笼统的提出支持供销社领办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为农民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等。立法的侧重点应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农民明确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等。

3.3加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要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对农民自愿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以至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给予扶持帮助。

(2)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业务,强化其为“三农”综合服务功能。首先,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凡是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包括金融、保险业等,都应当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不要行政干预。其次,将目前散落在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一些与农村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或机构,应由农民监管,变成真正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高度关注与市场经济和农民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和必要的支持,使之变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参考文献

1杨戈.走向现代农业-农业现代化与创新[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6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我市广大农民群众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互助与联合,创办出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各专业协会组织199个(其中农业系统27个,供销系统172个),带动农户9.5万余户,年销售额达1.8亿多元。单农业系统的27个合作组织的社员(会员)去年光合作组织的人均年纯收入就达4750元。这些组织在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加工农副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毕竟是新生事物,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规模小,人数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受制于牵头人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等制约。受制于入社(入会)条件的制约,许多合作组织不敢也不可能随意发展会(社)员。有的合作组织类型、职能定位大致相同,存在着各自为战,相互竞争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降低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缺乏规范、可操作性的章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一些依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兴办的组织,普通成员甚至没有决策参与权。一些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仅靠感情或口头协议以维持。三是社会认可程度低。一些人认为合作组织是一种自生自灭的纯民间组织,要吸取20世纪中后期办农业合作社的教训,不要过多干预。四是法律地位尴尬。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中,没有合作社或者合作经济组织的条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样没有给其注册登记的地位。农业法虽然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要求依法登记。但是由于没有登记的依据,工商部门一般不予办理。而有的只好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或到农业部门进行登记,而这种登记又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工商、税务、银行都不以认可。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产品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无法从银行或者信用社取得贷款,无法以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等。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走向市场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的举措。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以千家万户为主的小农户分散经营已越来越不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在:农户的决策趋同,造成资源的浪费;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影响了农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的农户直接参与市场活动,难以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市农业的发展,削弱了农产品在国内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农民自发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就有力地说明: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诸多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惠东县四季鲜荔枝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3月。社员数从最初的13户发展到目前的139户,有荔枝生产基地3000亩。拥有2600平方米的加工场1个,保鲜冷藏库4个,绿色真空保鲜库1个,无菌保鲜果蔬生产线1条,环保型低温冷风脱水烘干生产线1条,合作社的荔枝产品获得国家无公害食品和国家绿色食品双认证。其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2005年,该合作社员人均增收2130元,年纯收入达到4850元。

四季鲜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把农民联合起来与市场打交道,使个体农户走出了孤立封闭的生产运营圈子,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也摆脱了农资需求与产品销售方面的压力,很好地解决了分散经营农户与大市场进行有效联接的问题,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之间建立起一种比较协调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建立市场化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一个有益的探索。

2、对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不断推进组织结构重组和治理机构再造。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说,也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市的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协会,特别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70多家,还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的技术和信息服务,解决一些农资必需品,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也比较简单,这类组织要不断地提升自己,建立协会(组织)的章程,制定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议事规则,使之步入健康的发展道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经济合作的道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扶持现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壮大实力,发挥带动农民致富的龙头作用。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呼吁良好的舆论、政策和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