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市政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市政桥梁;施工管理;创新思维

0.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建设在祖国大地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但是,市政桥梁建设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市政桥梁施工质量不佳。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利用市政桥梁施工管理对整个施工过程予以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可以大大提高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促进市政桥梁高质量的建成。当然,实现市政桥梁施工管理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应当注意创新管理思维,促使其可以行之有效。

1.市政桥梁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管理创新思维

1.1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公平公正的开展市政桥梁工程是为以后科学、合理的进行工程施工做铺垫。为了避免市政桥梁工程招投标中出现不良行为,应当注意创新思维,合理构思市政桥梁工程招投标管理,科学、有效的落实管理工作,则可以大大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正性,为合理的完成工程招投标创造条件。那么,如何加强桥梁工程招投标管理?

其一,可以委任专业的招投标机构来负责市政桥梁工程招投标活动。在专业机构的实施下,将保证招标文件合理、招标流程清晰准确、招标环节规范,促使市政桥梁工程招投标活动有效的完成。

其二,严格、规范监督和控制整个招投标过程。也就是在市政桥梁招投标活动开展之前,组织专家评定小组,要求小组成员秉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所进行的每个招投标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合理的评定,以促使市政桥梁招投标达成目的。

1.2严格审核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受到投资商的委托对工程的实际施工现场进行监管,保证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资金的使用率。可以说,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工程能否高质高效的完成。为了选择负责的、信誉高、工作能力强的监理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的过程中一定要对监理单位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详细的审核,尽可能的了解监理单位的工作水平,如此才能够选择优秀的监理单位,高质高效的落实市政桥梁工程监理工作。

2.市政桥梁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创新思维

创新施工管理思维,可以对市政桥梁施工进行有效的、科学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市政桥梁施工质量。基于此点,市政桥梁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创新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加强质量管理。市政桥梁施工阶段中创新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强质量管理。市政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直接决定工程使用性。为了保证市政桥梁工程可以长期坚固、稳定、安全的使用,加强质量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而强化质量管理,则是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施工要求,对工程各个施工环节所应用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不足、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督,确保每一环节施工都科学、合理规范的落实。在施工环节完成后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达标。例如,在环城西路桥梁工程施工的过程(如图一所示),地基施工质量、桥梁结构、桥面质量等相关方面是否达标,都影响桥梁工程的应用性。为了尽量提高桥梁工程质量,业主应当科学、合理的落实质量管理,对各个部分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在进行地基施工过程中,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混凝土等施工材料进行检查,确定施工材料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对压实机等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高效运用等;在完成地基施工后对地基的稳定性、适宜性进行检查。在进行桥梁结构施工时,一定要分别监督和控制桥梁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由于要求主桥跨径32.86m,宽4.5m,采用钢桁架梁桥结构,桥面横向布置为0.45m(腹杆及栏杆)+3.6m(人行道)+0.45m(腹杆及栏杆)。弦杆间距为3.5m,桁间距4.15m,横梁间距3.6m;桥梁结构受力构件均采用H型钢。所以,在对桥梁上部监督和控制中,对H型钢构件进行监督,保证其稳定性、坚固性良好;对桥面铺设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尺寸大小标准、桥面与桥梁结构连接良好等。由于主桥下部结构采用桩基+墩柱+盖梁的形式,为混凝土结构,钻孔灌注桩直径为1米,墩柱直径为0.8m,盖梁高0.8m。引桥下部结构采用单桩+过渡桩头+钢管独柱墩+钢盖梁的形式,钻孔灌注桩直径为0.8米,钢管墩柱外径为0.6m,盖梁高0.45m。对桥梁下部结构进行质量管理,尤为重要的就是混凝土结构质量,一定要对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施工材料进行严格监督,尽量提高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另外,钻孔灌注桩、钢管墩柱等施工也需要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监督和控制,提高施工质量,为建设高质量的桥梁工程创造条件。

其二,加强安全管理。有效的落实安全管理可以降低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因为加强安全管理可以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方面予以严格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施工有序进行,提高施工质量的同时,增强施工的安全性。对于安全质量管理的强化,施工单位可以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执行健全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从而对施工现场所进行的各项施工工作予以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高效性。就以环城西路桥梁工程建设(如图一所示)来讲,安全质量管理的有效落实,可以保证业主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施工人员生命不受到威胁,为高质高效的建成桥梁工程创造条件。拟建于环城西路的桥梁工程,位于太湖冲湖积相堆积平原,地貌形态单一,水系发育;水流缓慢。地基土的构成与特征表现为最大勘探深度65.50m的滨海相碎屑沉积物,主要由粘性土、粉土、粉砂组成,按其工程特性,从上到下可分为10层。为了可以在建设钢筋混凝土拱桥的过程中,规范、合理、安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管理工作人员在整个工程施工中,严格参照《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规格、强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全面的检查,确保施工材料质量达标,以便施工材料可以在钢筋混凝土拱桥施工中有效应用;对施工机械进行去详细的。深入的检查,确保所应用的施工机械不存在故障,可以在施工中安全的、高效的运作;对需要考虑地震、软土基、地下水腐蚀等影响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这就要求业主在落实安全管理中做好防范措施,降低安全隐患,提高钢筋混凝土拱桥施工质量。

其三,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主要是通过开展施工大会,对施工中存在的施工问题或施工不足进行分析,进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施工调整方案,对施工现场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整和检查,促使市政桥梁施工有序、有计划的展开,为提高施工进度创造条件。例如,在对环城西路桥梁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遵循《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等,对路面结构、施工材料、施工设施、施工技术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划、监督、控制,可以促使工程施工按照施工方案,有序的实施,这可以大大提高环城西路桥梁工程施工进度。

3.市政桥梁竣工阶段的施工管理创新思维

3.1有效的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工程竣工岩石是工程实现工程投入使用的必经阶段,必须提高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和移交,可以促进工程快速投入使用。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规范、合理的实施,具体的做法是在工程竣工后予以严格检查。也就是相关工作人员收集工程相关的资料,并做好记录,以此为依据,对工程进行详细的、深入的、全面的检查。对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在此环节加强工程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工程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这将避免工程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降低工程的实用性。

3.2做好工程总结报告

在市政桥梁工程准备移交时投资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认真编写工程总结报告。在工程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工程特点、施工问题、解决方案、工程竣工、工程使用、参与单位等。

4.结束语

市政桥梁工程建设既困难又复杂,在某一环节上处理不善或施工不当,则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下降,最终影响市政桥梁的应用。为了可以建设高质量的市政道路桥梁供人们使用,在市政桥梁建设的过程中,注意创新施工管理思维,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落实工程招投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可以确保市政桥梁工程高质高效的建成。所以说,在我国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情 况下,创新市政桥梁施工管理思维至关重要。 [科]

【参考文献】

[1]李春木,寻伟基.论市政桥梁施工管理创新思维[J].《城市建筑》,2013(06).

[2]王健伟.加强桥梁检测 确保桥梁安全[J].中国科技信息,2005(13).

[3]江翎,陈方东,樊涛.提高混凝土桥梁结构耐久性的措施[A].第十七届全国桥梁学术会议论文集(下册)[C].2006.

市政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2)022-0200-01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再不断的提高,这就对于生活环境和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生活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众多大小城市都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那么“安全生产”的问题就是一项不可忽视的管理内容。

1市政工程施工简述

所谓市政工程施工就是指在城市内开展工程,进行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与其他工程施工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受到周边环境和交通的巨大影响,从而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市政工程施工也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战线长、露天工作、交叉施工等特征。

1)市政工程施工的战线很长,施工场所也比较复杂。施工企业既要从事主体工程的施工,同时还要处理相关的配套施工;既要从事高空作业,还要从事地下空间的施工工作;既要设计施工的方案,还要处理好安全管理的问题等。在露天环境下进行市政工程施工,需要借助大型的机器进行生产,甚至需要进行高空作业,这对于路过的行人和车辆就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则会对周围的行人和车辆造成巨大伤害,对社会也造成巨大的影响。

2)市政工程施工的工作环境复杂,施工方法多样。在市政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地理环境、交通影响、天气和气温的影响,对于施工的安全具有重大影响。在一些大城市,交通无法中断,处于露天环境下的市政工程施工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此外,施工过程中气候的影响也会对工程具有很大的影响,施工的方法则需要多种多样,这也将导致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出现很多的隐患。

2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政工程施工的长期发展,安全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地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但是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1)安全管理制度仍不完善,标准不明确。市政工程施工的管理制度并没有根据市政工程施工的自身特点进行制定,而是依据一些类似的工程建设制定的,有的依据房屋建筑的,有的依据土地建筑,有的依据水利建设的管理办法制定的。因而在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这就是使得很多的施工单位对于安全管理没有明确的指导。使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

2)安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在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为了节约开支,选用企业内部的非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更有甚者就让承包队的人自行安排。这些人对于市政工程施工中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不是很明确,并对安全隐患似知非懂的。在发生了安全事故后,各个单位就对责任进行推诿,尽可能地推卸责任。这就使得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处于无序状态。

3)安全管理监管机构的缺失和失范,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市政工程施工在施工前虽然需要去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申请,并且申请有关部门配合工作,但是在工作中缺乏监督管理人员。这就使部分企业在施工中投机取巧,这就严重影响了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同时,具有合格的监管素质的人员比较缺乏,现有的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除此之外,随着农民工进入施工行业后,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占有大比例,由于农民工在施工的专业方向上的素质相对底下,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比较浅,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这也会影响到安全生产,给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3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有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要对市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需要切实解决施工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组建安全监理部门,使市政工程施工逐步朝向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发展。

1)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组织。面对市政工程施工的种种困境和在现实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的制度建设,在这一建设中要明确市政工程施工的责任,督促其在方案设计时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还要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施工场所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保证施工人员和施工周边的安全,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在施工前要切实做好施工的安全准备工作和预防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办法,与施工地的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联系,做好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组织和安全防御工作。施工单位还要协助监理单位对施工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工作,双方最好能够进行详细的设计和分析模拟工作。根据各部门的工作不同,根据每次施工中遇到的情况,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权责制度,和组织机构,以确保企业能够安全生产,保证施工质量。

2)规范施工人员的工作方法和施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在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要选取专业的施工人员,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实际的考察和审核,尤其是对于专业素质不高的施工人员要进行培训,促使其严格按照施工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施工。其次,施工人员还要结合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防范安全隐患的办法和应急的措施,以保障施工的安全。除此之外,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地增加高素质的施工人员,对施工人员不断考核,制定奖惩结合的考核机制,促进施工人员的素质地不断提高。

3)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安全意识。企业还要做好安全施工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对于施工人员要进行法规教育,使其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的责任和义务。除了法律教育外,还要聘请市政工程方面的专业人员讲授市政工程施工方面的专业知识,加强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施工人员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的处理办法。还要请专家亲临施工现场指导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指导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管工作,以增强他们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能力。对于特殊种类的施工人员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教育任务。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并不是所有的施工都是在一般环境中,相反,由于市政施工的特殊性,其工作环境是复杂多样的。因此,对于特种技术施工人员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众多市政施工安全管理的关键所在。

总之,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要保障市政施工的质量,因为这关系到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还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这同样关系到众多的家庭幸福。因此,要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逐步促进市政工程施工的健康有序、科学合理的

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敏.浅谈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分析[J].中国科技博览,2011,32:430.

市政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3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要求,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我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九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自身安全生产现状,依照有关程序,按照评审细则,经专家组评审分为A、B、C、D四个级别,建立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本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的分级评审、验收、总结、公示等工作。市政府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体责任实际落实情况,制定分级评审百分制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审定级,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安全状况等级,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列入自主管理级别,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应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凡是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近期未发生亡人事故的,可经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由市专家组复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直接进入该级别);

B级单位(一般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列入一般监管级别,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指出发现问题,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80-89分;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级别,需局部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改,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对该类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降为D级。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60-79分;

D级单位(强力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多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停产停业限期治理仍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勒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关闭取缔,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定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

第七条 为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分成若干行业评审小组,依据分级评审细则,统一对本市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含省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管辖区内市属(含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市、县两级分别存档,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分级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将正式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审定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分级评审工作实行周期复评制度。按照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分类评审复评工作。A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组织对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复评中出现级别变化的,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仍未彻底治理的,级别下降一级;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连续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级别下降一级;

(四)应履行而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1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降二级;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情况的,由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因发生较大(含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的且满一年后,可向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恢复级别,所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验收确认,并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评审工作的,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责令其完成评审定级工作,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安全生产等级进行监督检查(明查暗访),频次如下:

A级单位:每年例行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隐患整改期限内应进行跟踪检查(暗访);隐患整改期完毕后,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单位:每年检查(暗访)不少于4次。

D级单位:每月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包括对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暗访)纪录,并建立相应台账。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分类评审定级工作建立明查暗访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做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又好又快发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进行限期治理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有资格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并优先享受各级各类有关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为其优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手续,并在节能减排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鼓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其优惠和扶持政策;

(三)电力部门应为其提供有效的电力保障措施;

(四)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部门也要采取积极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被评为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含C级)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条 被评为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下列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通知,采取有效手段,联合执法,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一)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通知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企业节能减排政策落实上,给予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四)金融管理部门要责成各类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各类资金扶持手续;

(五)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不同的税务政策;

(六)供电部门要依法依规停止供电,对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拆除供电设施;

(七)公安部门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八)其他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业的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施行。

市政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4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发证机关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三章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xx〕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第十条 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四章 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为企业且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注册地址)市或县(市、区)级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可以提出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三)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四)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要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如企业有变更事项,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服从安监部门管理,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取得二级以上达标证书),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但仍需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才可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如在延期时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应提交发生变更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如需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交申请时,需首先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后在线打印申请书,连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发证机关。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五章 发证机关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或行政许可工作点)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于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现场核查,应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七条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由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后,要由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报发证机关备案。有储存设施的,还需要提交评价机构的复核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本着谁发证,谁存档的原则,对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进行存档。

第七章 经营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初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市级发证:鲁X安经〔YYYY〕QQQQQQ号;

县(市、区)级发证:鲁X(Y)安经〔YYYY〕QQQQQQ号。

其中:X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济南A;青岛B ;淄博C ;枣庄D ;东营E ;烟台F;潍坊G;济宁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滨州M; 德州N; 聊城P ;临沂Q; 菏泽R;莱芜S。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Y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县市区名称代字缩写;

QQQQQQ表示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

举例:济南市级发证:鲁A安经〔20xx〕000001号;

济南市中区发证:鲁A(市中)安经〔20xx〕000001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由各发证机关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自行购买。

第三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暂时由各发证机关采用打印模板进行打印,登陆 下载中心书籍软件,点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软件及使用说明下载。国家安监总局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系统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安监部门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细则的编号规则和证书格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换)发新证,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待证件到期后再按本规定换发。

第三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经营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实施前,对企业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xx〕2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包括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报告的签发日期距现场核查之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包括辨识材料)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发证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有储存设施或者租赁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储存设施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安监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本机关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各县级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市级发证机关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章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对于储存设施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跨地区租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发证机关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征询储存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对储存场所现场审查时应会同当地安监局工作人员一同审查。

第五十二条 对于经营方式的界定: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化品储存、周转业务并收取仓储管理费的经营行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或经营场所储存少量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实物(店面总质量不超过1吨)或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的经营方式;其余统称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仓储经营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协议,若储存设施由承租企业负责安全管理,则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由出租方负责安全管理的,则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第五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暂扣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经营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可以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推迟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交回原经营许可证。如无特殊原因,推迟延期换证时限不宜超过半年。

第五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申请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监局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4号)、《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5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52号)、《关于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60号)、《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85号)同时废止。

危险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险物品: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危险物品的详细分类参见IATA《危险物品规则》,危险物品品名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载明的为准,并参照现行有效的IATA《危险物品规则》。

市政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5

一、健全完善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规范性

一是建立“两库一单”,打好监管基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由工商部门牵头,建立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托市政府法制办建立的执法人员数据库,建立各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各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两库一单”定期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示。目前,已纳入市级随机抽查范围的市场主体7644户、执法人员711名、随机抽查事项254项。

二是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标准。各监管部门按照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抽查事项实施细则,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细化抽查程序,明确执法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检查标准,使每一项抽查事项都有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运行规范。目前,承担行政许可和监管任务的32个市直部门单位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等21个部门单位已按照实施细则开展随机抽查200余次。

三是推行联合抽查,减轻企业负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进行合并,实现一次性完成。市级监管部门负责与县级监管部门对接,建立系统内跨层级联动抽查制度,协调抽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近期,东营市拟出台分行业开展联合抽查的规范性文件,如在建筑市场行业,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合城市管理、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组成联合抽查组,对相同的抽查对象按照随机抽查要求开展检查,减少检查次数,减轻企业负担。

二、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一是加大抽查结果处理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要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罪不移、以罚代刑。

二是加大抽查结果公开力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今年以来,市工商局抽检加油站242家、发现不合格59批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检食品1884批次、发现不合格88批次,抽检结果全部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有力惩戒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是加大抽查结果分析力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统计整理,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综合分析和科学研判,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其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了“食品药品智慧监管信息平台”和手机APP,实现对2万余家监管对象基本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和综合分析,对分析结果中投诉举报比较集中、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科学分析、精准抽查,有效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安监局通过“互联网+安全监管”新模式,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数据的分析利用,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预测预警能力和事故预控能力。

三、加强制度衔接,提高监管工作的系统性

一是与信用监管搞好衔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今年以来,东营市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安排部署;出台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共汇总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30000余条。市发改委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印发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的4个联合备忘录。市工商局与市人民银行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金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目前,已有420余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受到了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方面的限制,信用监管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是与现有监管方式搞好衔接。“双随机一公开”是政府监管改革的方向,在推行初期,东营市注重搞好与普查、飞行检查、网格化监管、属地化监管等现有监管方式的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一并贯彻“随机抽查”理念,探索实行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随机。对于开展随机抽查条件暂不具备的,先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双随机”条件后予以推行。

三是与体制机制改革搞好衔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与修订部门“三定”规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等改革事项的衔接,做到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理顺各级各部门执法检查职责,整合强化执法监管力量,破解部门内部执法力量分散薄弱,部门间联动机制不足等问题。加强对执法队伍的专项业务培训,帮助广大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提升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逐步达到执法人员“随机可抽,抽则能干”的标准,有力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落地生效。

市政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监理;重要性;施工;监理要点

1.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是其关键,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道路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直接影响到道路的使用效益,甚至返工重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确保道路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投资达到合同要求,监理工作特别重要,并且在道路工程监理过程中需要实施主动监理,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使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图纸、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要求。

2.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准备的监理要点分析

2.1 设计图纸的监理。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准备阶段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工程设计图,然后相关单位应该通过提前查阅设计图纸,了解工程概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将市政道路工程的偏差监理在规定范围内,同时检查设计图纸的过程中还要严格审阅设计图纸的相关说明和规定,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根据标准的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施工。市政道路工程的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严格仔细的复核,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设计图纸的签字和盖章等审核工作。

2.2 监理合同的要点分析。监理合同签订的双方分别是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检查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能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是否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另外还要检查施工从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该工程项目的等级要求,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等,此外,如果在检查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因素,应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改善,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仔细审核,对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进行仔细检查,坚决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要点分析

3.1 材料质量监理要点。材料质量的监理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中至关重要,要仔细检查施工中需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加强材料检测的方法及程序的管理,制定并严格遵守材料的入场要求,对施工材料的检查要达到“双控”的目标,即要具备质保书和合格证,如果在施工材料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禁止将其用于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中,最好将其清退出施工现场。(1)钢筋的检查。要根据钢筋的不同品种和等级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需要的钢筋进行分批次验收,根据不同钢筋的不同用途首先对其外观进行检查,严格检验钢筋的实验报告单和质量保证书,要对用于道路建设的钢筋进行抽样力学试验和焊接试验,只有在钢筋材料符合工程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进行验收,此外,还要注意在检查完毕后及时清除掉钢筋表面的铁粉末。如果抽取检查的钢筋外表面有片状分离、颗粒以及深褐色或者黑色的老锈,应该禁止使用。(2)水泥的检查。检查市政道路工程需要的水泥材料时,要重点检查其出厂试验报告,保证其出厂质量,一旦发F没有达到相关指标的水泥材料,应该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还要检查进场水泥是否与其质保材料规定的相符,如果水泥外观与出厂质保材料一致,还要对其进行分批抽样检验,只有在复检的水泥全部符合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才能将其用于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此外,要注意不能混用不同品种的水泥,最好在采购水泥材料时选择相同品牌以及相同厂家出产的水泥,严禁使用过期或者受潮结块的水泥材料。(3)混凝土的检查。在对市政道路工程中需要的混凝土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施工质量实施细则的要求,保证其石、砂、水泥和外加剂都能达到质量标准,严格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鉴定报告、各种计量用表以及计量用具的齐全性。

3.2 施工进度监理要点分析。一般施工合同中对市政道路工程的工期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才能保证工程各方的利益,所以相关监理人员应该严格监理好市政道路工程的工程进度,制定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计划确保其进度的稳定。但是市政道路工程由于是一种室外作业工程,所以受天气状况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因此,监理人员要把这些外界因素纳入工程进度的监理计划中去,制定科学有效的进度变更计划,使施工单位能够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市政道路工程顺利及时地完工。如果监理人员发现工程中有影响工程进度的可控因素,应该及时向施工单位反映,使其加强这方面的监理和管理,有效保障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工程进度。

3.3施工安全监理要点分析。由于市政道路工程包含的施工项目比较多,所以给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安全管理方面,极易出现由于高空作业而产生的安全隐患问题,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施工人员的伤亡,不仅会给市政道路工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社会效益的实现。所以在市政道路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工程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把施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到工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中去,在施工现场有一定危险性的地方架设安全防护栏,进行及时有效的安全警示,还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工程安全奖惩机制,奖励安全工作措施做得好的施工部门或人员,对忽视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惩罚,保证整个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工程的安全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政道路建设作为道路事业的一部分,所以在市政道路工程中做好监理,是保证其工程顺利完工的关键。为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工程的质量和水平,要对其监理合同、设计图纸、材料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理,从而保障我国道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华华.浅谈路桥施工监理控制要点[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