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例6篇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1

【关键词】新金融文明 金融监管 影响 监管路径

“新金融文明”是依托信息技术驱动,在继承传统金融优势的基础上,能够更好适应实体经济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在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范畴

传统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机构只需要对实体银行进行监管。

新金融文明要求监管从“实体扩展到虚拟”,既要重视传统领域的监管,还要强化虚拟范畴的监管;从单纯监管商业银行向监管多种主体转变。从理论上讲,新金融文明拥有无尽的参与主体。从现实来看,新金融文明业务的参与主体既有传统商业银行,也有互联网企业,还有其他诸如保险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新金融文明实现了金融的多主体发展,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方法

互联网技术是新金融文明的技术支持。要实现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的金融有效监督,就需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比如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判断可能的风险状况。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结合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当然,在金融监管中,传统的一些有益经验依然可以使用。要将传统监管经验与互联网监管技术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责任

新金融文明在带来金融便利的同时,由于进入相对便利、要求不严等原因,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比如P2P“跑路”事件就严重挫伤了新金融文明的推进。同时,新金融文明开放的特征,吸引了广大用户尤其是中低收入用户,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引发极大的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责任更大。新金融文明的发展现实,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结合现代金融文明发展实际,在监管方面不断探索、创新,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

(四)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思维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偏重于“监管”,将“监管”作为主业,工作重心是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与容忍程度”等。新金融文明则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创新性强、市场环境变动大,单纯的界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将会束缚新金融文明的发展。比如“余额宝”诞生后央行等监管部门的表态,就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在重视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新金融文明背景下金融监管原则

(一)适度监管

新金融文明的特征需要金融适度监管,但是不能过度监管。比如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的监管措施,就被多数民众认为过度监管。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过度监管,将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力,最终影响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混业监管

新金融文明融合了多种金融业务形态,本质属于混业经营。针对新金融文明这一特征,在监管中,就必须要坚持混业监管原则,而不能再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思维。从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来看,分业监管的弊端不断凸显,分业监管的优势则不断减弱。针对当前新金融文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混业监管的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平等与开放是新金融文明的本质属性。传统金融监管更多的是一种“威权监管”,“权力”或“权威”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保障。但是在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再依靠“威权监管”则容易引起反弹。前面反复提及的“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监管就是一个例子。新金融文明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更具有民主性和平等性。

三、新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实现路径

(一)明确适度监管的基本原则

适度监管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涵:一是互联网金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管,不能脱离金融监管,不能放任自由。无论是从国家金融安全还是维护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等方面来看,都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金融监管要秉持审慎态度,尤其是对创新产品不能盲目的套用传统监管模式和思路。要根据产品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实现鼓励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目标的有机结合。三是在金融监管中,要从现代金融发展的大局出发、要从改善金融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避免运用监管维护特定部门或机构的利益。

(二)探索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从某种角度而言,无论是我国还是国际范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发展缺乏合规性和合法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构建“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目的是:厘清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各类活动(包括产品创新、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非法性标准。凡是列为非法范畴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安全港制度”也可以理解为“负面清单”制度。

(三)推动监管机构协调整合

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整合是新金融文明监管的必然趋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短时期内将“一行三会”合并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可行性。为了适应新金融文明监管的需要,可以通过定期协调制度、集中办公制度等措施,强化各个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确保信息交流,以实现监管力量的整合。在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考虑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立金融监管风险理事会,统一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

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互联网技术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在硬件方面,主要包括网络、信息设备等。在软件方面,则涵盖了人才、互联网技术运用意识与理念等。要结合当前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智能社会”、“物联网”等战略,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软硬件实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善于“借力”。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已经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储备了相应的技术,一些互联网企业巨头(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则依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这些企业的业务联系,以提高监管效率。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新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思维和方法难以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新金融文明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参考文献

[1]武杰.第三方支付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32:261+265.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发展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完成的一种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中介这些业务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进行了有效的补充,能够有效强化资金资源分配,与此同时对于金融监管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下面将进一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及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共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在2005年之前,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重点表现在互联网给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对于银行网上办理业务的实现提供帮助,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在2005年开始,逐渐开始出现网络借贷,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慢慢兴起,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开始由之前的技术领域拓展到金融业务领域当中,这个时期典型时间就是2011年的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

在就是2012年到现在,2013年被称作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极快的一年,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在不断加快发展的速度,众筹融资平台逐渐发展,首家专业的网络保险企业获得审批合格,有些银行和商券也将互联网当作基础,对于业务形式实施重新组合以及改进,快速构建线上创新型的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迈向新的历史时期。

互联网金融(IT FIN)是指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力一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允分覆盖、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承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于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及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是我国进行金融监管,确保其安全的基础依据。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法律规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保障。必须要提升我国当前拥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的速度,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要参考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时出台例如网络理财条款等一系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合法地位,具体确定互联网金融关系到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合理掌控风险。

(二)建立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要坚持职能监管的原则,确定主体,根据互联网金融关系到多个部门,范围和跨度较大的特点。构建由监督管理部门当作核心的有关法律,商务和信息,还有相关金融部门辅助的监督管理体系。确定监督管理的范围,理清对应的责任。深入强化金融监管每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构建包含一行三会,工商和司法以及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其中的会议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探讨互联网金融分输站情况。强化检测,及时语境,有效预防虚拟平台交易风险朝着实体经济扩散。

协调银证保监管协作,达到对于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的监督管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这些金融部门,利用互联网或者是相关企业协作而使用的每一项金融服务及产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遵循分层监管的整个原则的前提下,经过补充改进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监管,有效填补众筹这些新型业务监督管理的空白。加强每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达到信息共享以及联动监管的目标,构建不仅含有专业分工,同时又协调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提升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行业的交流,编制标准的行业规定和自律公约。经过维护市场竞争程序以及会员合法权益,达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我掌控和管理的目标。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我国在提倡强化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必须要提升社会公共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人员树立健康的投资思想,提高风险教育和防范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改M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机制模型,对于交易时责任承担以及风险配置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部门的信息泄漏,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还应该建立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人员统投诉处理方式,同时依照互联网金融消费和经营工作者的特点,构建由网络当作平台的在线矛盾解决机制,这样能够确保及时的处理有关投诉。

(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必须要拓展信用体系信息收集的范畴,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作前提,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的信用信息,其中包含支付和交易以及评价记录这些,添加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范畴当中。

进一步扩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含义,在构建基础法律模型以及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囊括等级注册系统以及信息泄漏和信用系统等跨领域的综合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入发展,减少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虚拟性,造成的风险。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点,强化社会征信系统的共构建,同时推动满足条件的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和目前拥有的征信体系进行整合,构建健全并补充小规模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三、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对于其监督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国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阐述,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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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P2P等互联网金融乱象也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提案建议:加快落实P2P行业监管,要明确准入和退出规则。“P2P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民间借贷,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马蔚华认为,中国的部分P2P已逐渐成为一个中介,主要通过成立资金池、找项目从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P2P不是银行而做了银行的业务,因此必须进行规范。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易纲在驻地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专访时,对互联网金融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易纲委员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很有竞争力的业态,是一个全新的范畴。我们要及时看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实行有效监管和监测,保证政策既能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又可以防范风险。把监管、监测政策设计在前,使整个监管政策能够运作平稳。

2014年,作为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的王岩岫曾提出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其中包括规定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做信息中介、需要有行业门槛及资金第三方托管,引进审计机制、信息充分披露、坚持小额化等多项内容。但是,对于P2P行业的具体监管细则一直没有出台,监管行为也没有到位。

如今,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监管部门态度已日益明朗,行业监管的具体措施也有望在2015年进一步落地。业内普遍认为,从1月20日银监会宣布由普惠金融部正式负责P2P网贷以来,政策上正酝酿着巨大动作,监管明确将为未来网贷发展的合法性奠定基础,同时也将有利于P2P平台告别“野蛮生长”的发展乱象。

3月2日上午,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北京市副市长张工等领导共同出现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中心,考察互联网金融建设情况,并实地调研了银客网、融360这两家代表性平台。这是开年后首次副省部级领导调研互联网金融行业,更是央行领导对互联网金融建设的实地考察,更为重要的是,在两会召开前夕考察互联网金融及P2P网贷平台,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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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黎明:

互联网金融可能颠覆金融行业

在推动金融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面,隶属于平安保险的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在行业中无疑处于领先地位,陆金所副总经理黄黎明在此次互联网金融峰会上发表主题演讲阐述了其对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

黄黎明首先表示,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并不具备颠覆性。他细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网银、网上证券交易、第三方支付、阿里小贷、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余额宝)、P2P与众筹。并指出,上述模式或是将传统金融搬到网上,或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合作的产物,总之,其与传统金融的互补性强于颠覆性。

黄黎明接下来对“颠覆”给出了自己的定义:“我们一般讲颠覆的机会,要不就是技术革新,要不就是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出现,弥补现有的市场缺陷。”因此,只有能够弥补现有市场缺陷的新模式,才称得上是“颠覆性”的。他给出了目前金融市场存在的四点缺陷:资产与负债流动不匹配;国内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金融需求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中小投资者找不到投资机会;传统金融机构资金运营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黄黎明认为,未来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技术、网络平台等手段解决上述市场问题,从而彻底颠覆传统金融。但他同时强调,颠覆实现的前提,是互联网应坚持公开分享互联网信息。他以阿里小贷为例:“阿里自己做风投当然好,但是也做不好。因为借款者可以通过阿里小贷借款,也可以通过其他人借钱。阿里只能通过自己的数据判断给他多少钱是安全的,但是不知道其他人借给他多少钱。在互联网上这些信息共享是必须的,互联网金融一定比线下的金融跑得快。你还要公开透明,赢得信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最后,黄黎明指出,互联网金融牵扯专业较多,伴随自身发展,相关各方之间关系会日趋复杂,身份功能模糊化。因此,一方面应形成相互合作的供应链;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转变思路,从根据主体监管变为根据业务监管。

史一文: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金融的范畴

“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这是一个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反映了人们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理解,还关系到未来在相关领域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互联网企业谁将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网络融资业务中心副总经理史一文的演讲即由此展开。史一文的开场白内容耐人寻味:“房间里面非常热,跟互联网金融热度一样,我坐在下面有点凉意,听到很多‘颠覆’,很多‘危机’,也敲醒了警钟。事实上,银行对互联网的态度是积极拥抱的,所以我想说的是,银行并不是21世纪的恐龙,而是21世纪的蓝色巨人!”

接下来,史一文着重介绍了工商银行应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自身金融业务的经验。工行在2006年即投产网络循环贷款,2007年开发网商信用贷款,2009年成立第一家专门服务机构,“2011年整个网络交易额突破了1000亿,今天非常高兴和大家分享贷款余额突破了2000亿。”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史一文表示,工行从三个方向进行深入考虑。首先是发展综合电商平台,计划打造“支付加融资模式”的,集网上购物、贷款等为一体的融资平台;其次是做细金融服务,同时在商品流通领域深入挖掘;最后是在支撑环节推进数据战略的实施,扩大数据来源,提高数据智能化的应用,构建大数据的业务体系。

史一文认为,首先,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的范畴,其次,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两者之间各有短长。“我非常希望看到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特别是银行,能够相互合作,发挥彼此优势,才能把互联网金融做大做强。”

方以涵:借助互联网实现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为人们展现了“普惠金融”的美好前景。宜信公司副总裁方以涵的演讲,即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

普惠金融是联合国为宣传小额信贷推出的概念:为所有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方以涵表示,普惠金融正是希望覆盖包括农民,包括企业,包括学生的社会大众。“我们普惠金融更多关注的是几千万小微企业主和农民。”尽管普惠金融体现了人们美好的愿景,但在具体落实上,仍存在诸多困难。而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首先,互联网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覆盖小微企业主与偏远地区农户。借助互联网,这些客户可将自己的信息及相关资料上传,金融机构通过远程桌面进行信用审核。金融机构还可以推出手机贷款的APP,通过手机上传资料,完成后期的审核、放款以及还款。“小微企业主做生意的间隙就把借款申请搞定,不用到门店,很方便。”方以涵表示,上述手段在国外已经实现并有成功案例。在征信方面,一些国外企业应用互联网进行信用评估,提出数千个变量,在5秒内完成审核,违约率比应用传统手段低60%。这对于信用体系不完善的中国,意义重大。融资方面,目前在国内外都十分火爆的P2P无疑是理想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方以涵在演讲中提到,金融服务对象的能力建设问题将是普惠金融面对的一大挑战。“光解决钱的问题还不够,比如说我们服务的大学毕业生,不在好的机构学到好的知识、好的技能,还会有障碍。”最初,宜信曾经对其服务的小微企业主进行培训,指导他们如何提升自己的品牌、营销和财务管理水平,但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这些客户喜欢用碎片化的时间解决自身问题。于是,宜信转而制作短视频的教育课件,深受欢迎。

最后,方以涵着重介绍了宜信推出的P2P品牌——宜农贷。该产品通过P2P模式,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帮助小微企业主和贫困农户,鼓励其创业,门槛非常低。方以涵表示,宜农贷不仅可以实现金融服务的功能,还能在其他领域发挥作用。例如,一些家庭让子女接触宜农贷平台,培养其理财意识和能力,收效良好。

8月初,宜农贷融资已经突破5000万元,拥有“爱心人士”10万人以上,资助农户8700户。考虑到网站用户的增长,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宜信开发了相关的移动APP。方以涵表示,目前宜农贷提供的服务还只是“冰山一角”,“我们还可以做很多其他的事情,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帮助农户学习农业知识,帮助他们销售农产品,帮助他们孩子的学习,我对这个是非常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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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产业融合;财务管理

“互联网+”体系与社会体系的融合,代表着企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依托于信息平台,令企业实现智能化、现代化的转型。与此同时,经济产业化格局的建设,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交叉、渗透的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自身必须具备与之相符的应对能力,为企业自身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一、“互联网+”产业融合体系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价值效用

以互联网为主导的产业融合模式,令企业经济体系形成多元化发展态势,然而多数企业在新机制、新体系的范畴下,仍执行着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令经济体系面临着严重的脱节问题。为此,企业应将对财务管理进行系统化的革新,满足经济新常态下市场动态的发展趋势。从理论角度来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所起到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企业发展的内在驱动价值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社会行业中的权重比逐渐加大,企业要想实现高速化发展,必须与社会大环境下的发展趋势相贴合。尤其是在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可令数据信息的传输与整合实现精准化运作,并可为企业活动组建、电子商务拓展等提供信息服务,满足企业对当前市场的认知需求,为企业在社会体系中的发展提供驱动力。

(二)财务管控价值传统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无法对某一项细节进行查证,当企业内部的数据信息冗余性较大时,极易造成项目核对的误差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数据信息的交互渗透更是间接加大财务管理的难度。为此,应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创新,从网络层面、运营机制层面等,建构一个数据化、信息化的财务管理系统,对企业各项资金行为进行多方面管制,为企业资金链的良态运作提供安全保障。

(三)符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下,传统财务管理机制发生转变,但受到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工作职能在发生转变的过程中,极易令部分财务管理工序造成脱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发展。为此,必须针对相应管控形式来建立针对化的运作模式,通过职能观念、服务观念的创新,为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体转型提供对接平台,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实效性,为企业建立针对化、有序化的管控措施,提高企业发展效率。

二、“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模式

(一)理念创新首先,理念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工作方向,工作机制承载着理念来实现细则上的规划,目前,如果仍沿用传统管理理念的话,则无法与信息化产业融合的社会体系相契合。要想深层次提高企业与社会的契合度,应先对目标机制进行革新,将企业运行信息进行整合,依据目前发展态势制定最优化的战略,提高企业的发展效率。其次,应建立信息化财务管理模式,为信息技术与产业链的交互融合提供载体,打破时间维度、空间维度的局限,提高财务管理的安全属性。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体制的转型期间,企业必须应用好这个过渡期,深度挖掘以互联网为平台信息系统所能起到的最大价值,提高各项资源的利用率,并建立集投资、运筹于一体的财务管理格局,令信息化渗透到财务管理体系中的每一环节,进一步实现信息化处理与应用的最大化,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再次,应注重安全防护意识的传输,令工作人员正确认知到管理中的问题信息,然后制定举措将问题予以处理,以最大限度地规避企业财务风险。在此过程中,相较于财务人员来讲,应将整体工作机制与企业运营体系相结合,为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树立起岗位工作意识,令信息化产业的管理形式可满足企业的发展步伐,进而体现出内部信息的最大价值。最后,应注重互联网平台的创新。互联网平台属于一个开源式的操控系统,平台系统运行中将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对于重要的财务信息,一旦平台出现信息泄露的风险,将令企业的经济受到重创。为此,应加大信息安全的管理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管控体系,提高系统平台应用的安全性。

(二)职能创新“互联网+”产业融合体系下,对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工作需求。财务工作贯穿于项目活动中,事前、事中、事后等必须严格遵循管制原则。在此基础上,职能创新是针对工作责任与义务来讲的,企业要想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必须重新界定岗位职能人员的工作范畴,特别是在部分产业交互方面,必须将管理理念深度落实到财管模式中,并应结合互联网技术,对目标制定的可行性进行多方面探讨,以提高财务管理质量。另外,应充分发挥出信息网络的特性,将职能定位与财务网络化运营模式进行深度融合,令业务经营模式既存在信息化技术特性,又遵循传统化的管理机制,提高财务管控的针对性,满足多元社会发展下,财务模式的动态变化趋势,建设出信息化与管理机制所共生的管控格局,拓宽财务系统管理范畴,令企业实现有序化、科学化运行。

(三)技术创新当前,大多数财务管理是以固定的信息系统来实现信息传输与处理的,为确保财务管理可在产业交互的扁平化机制中提高管理效率。企业必须对信息管理技术进行定期更新与优化,如大数据平台组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等,管理系统必须跟上当前市场的发展趋势,以真正实现资金分配、资金流延展与融通等功能,为企业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服务,促进企业的持续化发展。在技术创新阶段,应注意的是信息化技术平台与系统管理程序之间的契合形式,确保技术更新体系可与企业财务机构完善路径保持一致,令系统根植于财务体系之中,依托于财务管理运营来实现信息化价值。同时,技术部门应时刻关注技术平台的运作现状,及时引进社会市场中的高新技术,令信息化系统工作机制可满足财务机构的运作需求,增强整体工作的实效性。当平台出现漏洞时,技术人员应针对问题成因及导向来建立相应的解决措施,对财务机构信息化平台形成更高的防护。此外,技术人员必须依据相应的管控职能来建设信息综合系统,将财务机构内的各项运作环节与系统本身形成对接,以建立起大数据平台,并在挖掘技术和处理技术的应用下,令企业在互联网产业融合的市场体系中,可具备更大的内驱力,提高企业运行的稳定性,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风险

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经济发展新形态。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的优势实现了传统金融的创新发展。目前,互联网支付、P2P、网络融资等新业务广受欢迎并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从字面上看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概念的结合,即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金融的创新发展,“金融”仍然是其本质属性,只是在融入互联网这个新载体后,金融开展的业务模式以及监管方式也就发生了改变。当前,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还不明确,没有形成统一概念。国内一些学者都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是基本上认同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支撑下,利用互联网开放、平等、共享、体验至上等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新型资金结算方式,通过利用互联网渠道和平台进行货币的支付和流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快捷金融服务需求也越来越明显。人们希望通过电脑和手机等线上方式来完成支付,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精力消耗,也降低了银行线下的支付成本。现阶段,我国主要有网银支付、移动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三种互联网支付方式。

(二)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基金销售是基金销售业务在互联网支撑下的新发展。对于基金销售来说,互联网的发展无疑拓宽了其销售渠道。当前传统的基金销售已经实现了互联网线上全天候销售服务。当前,基金销售公司已经建立了自身的网络销售平台,此外,第三方销售平台比如余额宝货币基金等也广受欢迎。

(三)P2P网络借贷

P2P指的是个人对个人。互联网使得投资者的借贷范围扩大,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有资金需求的人进行借贷活动,从而获取利益。作为网络中介平台也可以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信用评估以及咨询服务,从而促进双方的借贷成功,取得一定的服务费。P2P网络借贷脱离了传统银行这个媒介,使得借贷业务更加方便、直接。但是,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同样也存在很大风险。

(四)电商小额贷款

在互联网模式下,电商企业会自己或者寻求与银行的合作,为其旗下的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电商企业会对平台企业的征信情况深入分析,对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进行放贷,帮助其度过资金紧缺的难关。现阶段,电商小额贷款比较火热,成绩喜人,向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电商企业都成为电商小额贷款的佼佼者。

(五)众筹融资

互联网平台为融资人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他们能够利用众筹网、淘梦网等互联网平台的优势,针对某项投资项目向众多投资人发起的按投资比例获得回报的融资活动。众筹融资使得投资人数量大增,投资人可全程参与,融资速度快,主要用于大型融资类项目。当前,国内的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公益众筹、股权众筹以及奖励类众筹。

(六)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销售模式,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保险的销售,实现了保险销售的网络化发展。比如著名的太平洋保险就早已成立了官方网站,通过上网就可以完成保险办理,这样使得保险业务更加便捷、透明、自主性强。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除了保险公司自有的官网外,还加入了中介和第三方销售平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其还属于金融的范畴,并且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当发生挤兑风潮时,由于无法及时提现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通常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融新产品本身具有流动性风险隐患,比如余额宝这种新型金融产品,许多用户会把支付宝的资金转到余额宝上,用来赚取更多的收益,但是,一旦出现客户需要大额提出资金时,余额宝就会无法按时交割,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二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不理想也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由于产品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一旦收益下降投资者不得不巨量赎回,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违规操作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比如P2P网络借贷,放贷人将资金放到平台账户上,平台第三方会将放贷者的资金通过拆标方式,将大额资金拆成小额资金进行放贷,这很容易造成金额错配或者期限错配,一旦发生挤兑情况,就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和长期性特点,是金融市场的一大毒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易发生信用风险的还是P2P网络借贷。一方面,P2P的主要命脉就是靠借款人的诚信,P2P网络小额贷款由于不需要担保和抵押,需要平台对借款人的征信情况进行了解后,提供相应贷款。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P2P出于成本考虑,也不可能对借款人进行线下实际审核,往往借助于网络搜集的信息,凭靠借款人在平台出具的个人信息是无法对其进行完整而准确的信用判断的。并且,即使借贷人违约对其惩罚过低,借贷人的主观骗贷意识无法消除,信用风险自然就会产生;另一方面,P2P互联网平台自身就存在信用风险。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扩大预期收益,甚至违规车操作,不履行自身义务以及恶意欺诈等行为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不到位,再加上P2P网络借贷还属于新兴产品,准入门槛低,使得网络平台信用无法保证,“跑路”现象屡见不鲜。

(三)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而给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概括为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诱发因素有利率、股价、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属于金融范畴,其不可避免的要面对金融业所处的市场考验。比如利率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更加快捷,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其面临的利率风险也较大。再如股价风险,由于股票市场发生波动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除了货币基金,还会投资到股票市场,同样也就会面临股价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以及外部各种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传统金融业务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制度,其所开发的网上业务也存在管理漏洞,并且多数金融机构把互联网优势用在拓展业务和研发新产品上,对于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不到位,其次,互联网金融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这样客户很容易发生操作失误的情况,再加上客户电脑技术有限,对于电脑病毒和黑客预防意识不强,容易造成个人信息和账号密码等被盗;三目前我国网络服务商良莠不齐,整体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高,网上交易操作存在诸多隐患。

(五)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金融法律多是关于传统线下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这块还存在很大空白。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所衍生的法律问题非常多,急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力度。

(六)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进行金融活动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被简化和放大,同时也会受到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传染,一旦平台发生意外很容易引起群体性恐慌。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互联网金融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有必要在分析其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探究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监管原则

1.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发展,但其本质属性还是金融,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金融服务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本质是要为电子商务以及社会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2.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围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市场改革、服从央行调控来进行,防止因为过度创新而诱发金融市场的举例波动,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转。

3.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要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能扩大预期收益,不能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产生收益承诺,避免误导客户行为发生。

4.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金融业务都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进行资本约束,不得非正当竞争,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名誉,不允许违规提前支取存款或者终止服务,要协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要成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要建立合理的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要从自身做起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监管主体

1.行政主体。一是继续沿用现有的分类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还是要放在对其业务性质进行监管部门的分类监管上。现阶段,针对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主要是银监会负责P2P网络借贷,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众筹融资,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主要负责互联网支付。当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大金融”背景下多个监管主体相互配合进行统筹监管。二是加强监管主体的横向沟通协调。在各行政主体分类监管的基础上,还要形成建立健全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产生监管合力,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统一监管标准和尺度,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三是健全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中央部门的事,还需要地方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各地方政府要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根据本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制定相关的法规章程,出台指导政策,引导和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建设,坚守法律底线,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意识和控能力。

2.行业协会。发达国家在对互联网监管上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是像美国、英国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也应该适当地借鉴这些有效的做法,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抓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自觉维护竞争秩序,扩大交流效果,提升金融水平,共同抵御行业风险。

(四)监管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法制建设的速度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的速度。法律监管永远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保障,立法部门要及时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在借鉴先进经验基础上,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积极政策,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套相对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国家还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避开避免低会引发技术风险,国家相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升级和完善网络安全技术系统。

2.健全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要鼓励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完善互联网金融商业信用数据库,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查询服务、资信认证、信用评估以及信用担保等数据平台,要实现企业和个人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P2P网贷等类似业务要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社会征信机构要抓住市场需求,强化数据服务的功能和质量。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传统金融的创新发展,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水平。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而发展速度非常快,相对于传统金融其存在的风险更大,因此,为了防控风险,就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J].法学家.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