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例6篇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1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系统分析了强化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支柱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政策层面就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强化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是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了市场效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就市场内涵而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市场竞争在带来更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社会保障作为“减压阀”或“安全网”,商业保险在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给社会保障带来了严峻挑战:一是在城市化进程(目前为45 %)当中,两亿进城农民工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二是在高流动性就业格局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商业保险具有保障型产品个性化、多样化(月前已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有100多种),以及资金运用安全稳健、盈利能力较强的特点,在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难题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就保障制度安排而言,我闰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必须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科学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这只个关系的核心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本质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养老保障体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统筹规划、制订政策和行政监管,相关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市场商业保险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该而且能够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健全和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

迄今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企业进行了改革试点和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尚未正式启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是缺失。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9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来说,覆盖面分别为72%和27%左右;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171万人,覆盖面只有7%左右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问题。立足于“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为实现“全员参保、应保尽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目标,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应予以充分发挥

属于商业保险经营范畴的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个人年金等,兼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所体现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进国民福利的功能,以及商业保险遵循的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就此而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构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作用毋庸置疑。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不断丰富养老保障体系的内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保障和服务功能,使养老保障体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商业保险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覆盖的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精算、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还可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方式;商业保险可以为企业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企业养老保障的重要承担者;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不足。同时,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不仅可为金融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金融体系健康运行,而且可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商业保险,还可有效解决现有体制下养老保障可携带性不强的问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

(三)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必然选择

按照联合国国际人仁{学会的划分标准,我国在1999年升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08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I .69亿人,占全国急人口的12.79%,预计2020年将占17.2% , 2050年将占31%。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不仅老龄人口数量庞大,而且还呈现“未富先老”的特点。而发达国家进人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基本上在5000-10000美元。“未富先老”的人口压力直接加大了社会的抚养比率,这无疑会对我国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带来严峻挑战。同时,城镇化和家庭小型化(目前户均3人左右)趋势快速发展,使得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这就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养老制度来适应这种变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金支出将快速增加。自198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我国养老保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在现时企业和个人缴费能力的前提下,既要补过去计划时期的欠账,通过社会统筹保障已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未雨绸缪,通过模式转换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改变单纯养老代际供养格局。以卜问题导致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始终困难重重,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不高,企业缴费不堪重负。目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女工生育五大法定保险的工资计缴比例,全国平均达29.5%以上,这意味着企业每给职工发放1元工资,要开支1.30元。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测算,企业缴费在25%为经济警界线,29%以卜为极限。在此高位上,造成企业成本过高,市场竞争力和更新改造发展能力被削弱.进而导致国家经济下滑1980年代中后期,世界多个国家也遭遇类似情况.为破解难题,一方面对基本养老的缴费基数、征缴范围等作出调整,另一力一面调整保障体系构造,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和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压力,以此逐步减缓企业计缴法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按一些权威机构预测,今后20年里我国尚处于所谓“人口红利”期,与此同时,老龄化社会也在快速到来。这也即意味着,我们积聚养老基金应对老龄化高峰支出压力的时间只有20多年。因此,现阶段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中,在既不能再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压力,又要积极应对今后人口老龄高峰压力的现实状态下,国家必须采取诸如税收政策等措施合理调节国家、企业、个人的保障能力和贵任,使养老保障“三支柱”协调推进,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的发展,实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良胜循环和发展。

(四)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发展趋势

自1980年代以后,受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经济波动、预期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影响,全球养老保险制度进人了一个改革探索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阶段。大多数国家都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和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点:一是进行结构性改革,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增强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份额和作用,逐步缩小强制性现收现付计划的规模。国家不再单独承担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责任,更多地倾向于国家、企业、个人和家庭共同承担责任,多数国家实施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年金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二是进行调整性改革,主要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工作年限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进行调整,以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的稳健运行。三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领域中的作用。有的国家改革基金管理方式,有的引人社会自治的公共管理,由私营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同时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其他养老保障方式的吸引力。四是注重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趋向于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人员、统一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升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已经成为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共识。顺应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实践,我们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五)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党和政府赋予中国保险业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和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保监会吴主席强调:我国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发挥商业保险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明确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 系中的定位

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作用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确立。为此,国家应把企业年金、个人年金的发展放在优化养老保障体系的大框架下进行战略规划。一是应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三支柱或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明确企业年金、个人年金的支柱作用;明确商业团体养老年金与企业年金同属国家政策扶持发展范畴;明确商业保险在个人账户发放机制和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方面的专业化功能作用;明确商业保险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明确商业保险在建立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作用二是尽快组织制订《企业年金法》,使企业年金在运行中更具法律约束力。三是在制度安排上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政策措施上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有效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关键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营业税问题。个人年金保险的供给者是保险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卜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人,免征营业税。这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实行的是先征后返,且认定标准偏高,导致返还率较低。(2)企业所得税税基过宽问题。现行税制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扣除赔款和营业费用后其结余都被看作利润所得,忽视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负债性质,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其死亡给付具有必然性,保费收人的绝大部分将用于返还,不应将其法定责任准备金列为纳税所得。(3)重复征税间题。按现行规定,寿险营销员每月需按佣金收人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税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了双重征税。事实上,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人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中提取出来的,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人的一部分已经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

此外,应提高、增强公民及社会的保险保障意识.可在全日制教学教材、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中增加养老年金保险等内容。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

目前,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和居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国际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最有效的杠杆,尤其是对缴费和投资运用环节给予税收优惠,美国的401K计划对于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对企业年金的优惠国外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人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不同环节上的征税或免税构成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借助征税(tax)和免税(exempt )的英文字头来表示可分为:EET模式,即在缴费和取得收益的环节免税,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征税;ETT模式,即在缴费环节免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征税;TEE模式,缴费征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免税;TTE模式,缴费和收益环节征税,领取免税。我国税法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EET模式,在税收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购买商业团体养老年金,允许企业与员工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应在5%以上)的年金缴费额,从而减少纳税基数,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对企业和员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EET模式。

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笔者建议,国家应在税收制度上明确,允许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扣除。这样安排的益处:一是对政府而言,以减少部分当前财政收人为代价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压力,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来换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进而改变以往政府责任过于集中现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唤醒居民个人强烈的主体意识,激发其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及制度运行的参与感,从而降低制度变迁和运行成本,避免由于将个人努力和自我储蓄所体现的待遇差别完全视为政府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从而滋生不满情绪和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二是有利于提高居民个体福利水平。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得到大力发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个人的养老福利规划中将会拥有更大的权利和更为广泛的选择集合。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财富总额的条件下,选择集合的扩大一般都会直接扩大参与者的福利水平。

(三)从管理机制上,促进养老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2

    论文摘要: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分析了全省商业荞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制约因素,提出加快发展全省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第二、第三支柱的主导者,满足人们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甘肃省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而社会养老保障负担逐年加大。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既能填补现有社会养老保障的空白,拓宽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和领域,也能弥补社会养老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全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着人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目前,我省企业年金只是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免税,个人缴费必须在税后缴纳,完全以养老保险为特征的商业保险没有税收政策支持。

    (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较低。近年来、甘肃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由于基础薄弱,发展相对滞后,在全国仍然处于落后地位。2008年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达到10 969.41元,比2007年增长9.560i0,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在全国的位次后移,差距在逐年扩大,省内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投保人具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收人,可支配收人的较低水平直接限制了人们对养老保险的投保能力和有效需求。

    (三)商业养老保险意识薄弱。我国长期形成的政府和企业包揽一切的观念至今仍未根除,人们缺乏风险与自我保障意识。另外,商业保险起步晚,多数寿险保单尚未兑现,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心存疑虑,习惯把储蓄作为养老的首选方式。从我省情况来看,人们商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薄弱,还不擅长运用保险机制去防范和化解风险,企业和个人参保意愿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

    (四)保险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目前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养老、人保寿险、幸福人寿9家寿险公司已在我省设立了分支机构,各家公司均已开办了养老保险业务,但是养老险种雷同,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一方面是某些保险产品的过度开发和供给,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养老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保险产品供给结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保险需求的实现。

    (五)保险服务质量较低。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较低。主要表现在:首先,缺乏服务意识,更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意识到服务对于保险这一无形商品的重要性,保险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消费者难以从保险公司享受到高效、专业的风险管理及其延伸服务。其次,保险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内控机制还不完善,没有将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此外,保险业务手续繁杂,消费者获取相应的信息以及保险索赔较为困难等都是保险服务质量低的表现。

    (六)保险销售过程中问题较多。长期以来,我省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缺乏,选择保险产品主要依赖于销售人员的推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客观上要求销售人员在承揽业务时必须担负起客观、全面、准确介绍保险产品的剑玉,使客户能基于自身的保险需求作出正确、自愿的抉择。但是部分销售人员由于受自身专业知识限制或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过分注重保险功能和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销售误导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们在风险处理方式上对养老保险的选择。

    二、加快全省商业养老保除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结合甘肃实际,推动全省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出台。养老保险产品是税收敏感型的制度安排,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研究,结合甘肃实际.尽早推出落实该文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我省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养老保险的市场需求。一是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培育理性的消费观念。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并侧重宣传内容和方式。首先要通过大型的社会宣传活动,采取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广泛宣传养老保险的作用,引导社会民众及早作出养老规划。其次,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培育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第三,深人农村、企业单位、居民院楼等,面向广大群众宣传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与功用等。二是激发养老保险意识,推动潜在的养老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化。养老保险意识的薄弱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激发人们积极的养老保险意识是商业养老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要引导人们转变观念,提高对保险和风险的认识,转变过去一切依赖政府、单位和家庭的传统思想,努力实现养老风险自担。另一方面,充分认识商业保险的保障和社会互助功能,增强自保意识和转嫁风险的意识,享受养老保障的利益,提高保障水平。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126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2

0 引 言

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在近些年不断增长,并且依旧延续着上升的趋势,使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越来越大。同时,我国人口年龄结构不断变化,也能够侧面证实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日益提高。保险作为我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能够有效提高养老质量,解决老年人后顾之忧。如今的养老保险主要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二者的功能有一定的重叠,但更多的是差异,二者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养老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这些因素急切需求保险行业的发展,来弥补养老保险如今的不足,让养老保险能够朝向多层次方向发展。

1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

1.1 商业养老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要求,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如果被保人在保险生效之后出现合同内规定的赔偿条款,则可根据合同要求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额。随着我国商业保险不断发展,多元化的商业保险品种也不断推出,在一般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中不仅仅包含着养老内容,同时也包括疾病、死亡、伤残,以及到达一定年龄的资金补给等。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例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阳光保险等,商业养老保险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内容体现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即有形和无形。商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使盈利最大化,并且根据实力盈利情况,给予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的经济保障,其中非常典型的就是分红险。

1.2 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人民实际劳动情况与人民体质,规定一定的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界限,或者劳动者出现伤、病、残之后,解除劳动义务,有国家出资提供一些养老保障资金,减少下岗人员后顾之忧的养老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国际中非常普遍的一种保险制度,一般情况下都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人口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种强制保险措施。客观来说是需要单位及个人都参加的一种保险制度。待到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即可向有关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定期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机制与商业养老保险大有不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而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是一种社会互济的保险缴纳形式。

2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养老保险却不具备此性质,但二者都是在被保险人出现一定损害的时候给予经济补偿,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日常基本生活,从而保障社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两种保险都需要建立起保险基金,需要在一定的技术与原则下进行运作,保障保险基金不被贬值。无论是商业养老保险还是社会养老保险,被保险者想要实现经济赔偿必须要受到纯粹的风险,包括不可预知风险、不期望风险等,即偶然风险。

随着近些年我国保险制度有单一保险逐渐转化为多层次保险,这要求社会保险体制中必须涉及商业保险功能,只有实现多选择性、多样化的保险体系才能够实现多层次保险制度,从而保障人们能够灵活地运用资金来选择保险。所以,必须将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社会养老保险要多多学习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从而有效降低我国财政压力。由于商业养老保险更多倾向于资金充裕的用户,在商业保险发展这些年中,未来必将会逐步降低准入门槛,逐步开拓低收入的社会群体中,使商业保险更加贴合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3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与作用

3.1 有效缓解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

隐性债务是由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及现收现付筹资模式给国家财务带来的一种巨大的压力。现收现付的内在实质其实是一种劳动人口收入的代际转移。但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非劳务人口与劳动人口之间的比例逐渐失调,使劳动人口所需供养的退休人口越来越多,导致经济负担不断加重,使现收现付体制无法保持平衡,即使采取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部分积累体制,但也无法弥补隐性债务所带来的资金缺口。我国财政隐性债务未来会严重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革新。

相比之下,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却发展得顺风顺水,有关调查显示,商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与赔偿的保险金之间的比例为3.12∶1,每年净收保费高达千亿元。所以,社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隐形债务可以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进行填充。在商业保险实际运作中,通过利润较高的险种来弥补利润亏损的险种的情况也非常罕见,同时也需要那些亏损的险种来带动盈利较多的险种,从而让商业保险在亏损的险种中通过另一个险种进行盈利,最终实现整体盈利。

3.2 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现如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程度相对国外要低很多,并且在治理的过程中过于分散。这一系列因素严重制约了劳动力的共济功能与流动功能。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很大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保险金额统筹负担与统筹能力之间失去平衡,一些贫困的地区养老金发放比较困难;然而经济发达地区的养老金在大批量发放之后还有较多的保险金结余。另一方面,针对省级以下的统筹层次会由于流动人口问题出现统筹层次转移,这也是养老保险金统筹的一大障碍,使很多流动人口在保险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所以,必须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从而缓解这一系列问题。

第一,商业养老保险通过统一的保险合同来实现保险作用,该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加大省级保险金统筹力度。第二,由于商业保险的信息技术相对比较发达,并且该信息体制发展至今也比较完善,各省的保险资金、结余情况能够明确地掌握,从而快速地进行资金调配。第三,商业养老保险不与被保险人的户籍挂钩,同时保险合同跨省转移流程也比较简单,能够以最大程度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

3.3 促进商业保险全面发展

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全力支持社会养老保险,必然会一改群众以往对商业保险的负面形象,从而大大提高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力,甚至能够避免商业保险之间的价格竞争现象。除此之外,将社会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由商业保险进行,那么会大大增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这样不仅能够给商业保险在业务上提供极大的便利,同时也能够节约一部分经营成本,从而快速地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与实际收入。最为重要的是商业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不佳,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办理社会保险的机会,大力宣传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理念,纠正人们对商业保险的错误认识与片面认识,并且逐渐提高人们保险意识,能够让我国商业保险成为人人都认可的养老手段。

4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体系

现如今,为了能够适应社会老龄化的要求,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步伐。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以下几点出发。

4.1 规范市场经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下的一大特点,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体制能够保障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纵观现如今保险市场的运营情况,最为重要的问题依旧是行政干预。一方面领导干部通过给商业保险公司做大量的思想工作,拉近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关系;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在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保险,并且时而采用行政手段变相强制保险,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自愿投保原则,而且又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个体养老需求,使我国保险市场逐步丧失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除此之外,行政部门过多涉及商业养老保险,这种制定策略同时又执行策略的情况,很大可能会脱离国家监管轨道。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保险赔偿金大于偿付能力,政府会承担极大的资金压力。如果在商业保险中承办部门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虽然在社会保险经营会更加灵活、自主,但商业保险会逐渐纳入到国家监管体系。使商业保险在外部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标准,维护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对内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在保障基金准备充足的同时,每年也要进行准备资金的预算工作,从而保障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

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坚持政企分离的合作原则,行政部门不能够过多地干预商业保险实际运营,在商、社保险合作中,必须明确职能部门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分工,并出台一定的鼓励政策与补助政策,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自身的优势与价值,并将其优势与价值应用于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之中,提高商业保险在解决老龄化人口问题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能够平稳、健康发展。并根据商、社养老保险结合情况,适当转变保险政策,降低商业保险的收入标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在与商业保险合作中,应借鉴商业保险的管理模式、转变保险转移方式、引入新型险种,从而实现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给予社会人群更多的选择空间。

4.2 强化社会管理与服务

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其业务要求高、辐射面广,这要求商业保险必须强化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必须要有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确保能够满足不同社会人群的养老需求。并且要根据市场情况、人们生活情况,不断设计、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这也是保障多层次社会保险的重要条件之一。第二,随着商业保险的不断发展,要充分考虑养老金的社会化兑付问题,保障社会人民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所得养老金。第三,要建立一支能够与市场发展相吻合的高素质营销队伍,尽最大的努力来开拓城乡养老给保险业务。由于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通过个人缴费,与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统筹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同城委托收款和相应的行政手段,从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而商业保险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在面对每一位客户时都要进行推销,这样才能够将分散的资金聚合起来,建立保险基金。所以,想要实现商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逐渐开拓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建立一支业务强大的营销人员,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够受更多群众的爱戴与拥护。同时,想要实现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加快商业养老保险的推进速度,这些因素离不开政府给予的支持,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并未成熟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5 结 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加严重,如今的养老问题亟待解决。国家必须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事业,从而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让不同阶层的人民能够根据自身所需来选择适合自身的养老保险,从而减轻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让老龄化人口能够获得应有的生活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文军.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J].浙江金融,1997(7).

[2]于林樾.浅析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J].经营管理者,2010(18).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4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体系已成为大多数中国居民的基本保障。同时,商业人身保险也快速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居民基本保障中的关系值得关注和讨论。

在理论研究方面,宋厚振(0.2万)从性质、经办主体、筹资集道、经办目的等方面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进行分析,认为商业保险代替不了社会保险。吴娟(2009)以重疾医疗保险为切入点,分析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优势,认为两者都无法相互替代。曹乾、张晓(2006)分析认为,在微观层面上由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居民对两种保险存在理解上的欠缺等原因可能产生社会保险对部分商业保险需求的替代;在宏观层面上,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具有补充作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具有互补关系。熊波、万里虹等(2010)认为,在农村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正由相互竞争演进为局部协同发展的关系。刘玉娟(2011)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对商业医疗保险具有挤出效应。

在实证分析方面,曹乾、张晓(2006)以2003-2004年我国各省面板数据,对商业人身保险保费与人均社会保险基金、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做最小二乘回归分析,得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性超过替代性。邵全权(2009)测算出各省的健康生产效率,并以此作为社会医疗保障的衡量指标,采用面板数据分析,得出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障具有正负两种影响。

本文在梳理相关文献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大学生实践调研项目对居民随机抽样调查,了解现阶段我国居民在养老与医疗保障两方面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看法,据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互补或替代关系。

二、调查情况与分析方法

1.调查问卷总体情况

调查问卷在青岛、济南,太原等地发放共23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203份。被调查者中男性和女性分别占比为43%和57%,男性人数较少。年龄方面,仅将21岁以上作为调查对象,以十岁为一个年龄段,共五段,各年龄段的人数占比分别为28%、25%、28%、11%、8%。教育程度方面,将调查者分为小学、初中、中专、大专及高中、大学本科和

硕士以上共六个段,详细比例见表1。

表1:调查问卷基本信息表

2.分析方法

分析的数据基础为调查问卷数据,对问卷进行筛选整理后,使用描述统计方法、对应分析对调查数据分析,分析工具为SPSS统计软件。

对应分析也称R-Q型因子分析,是分析定性变量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多元依变量统计分析技术,其基本思想是将定性数据依其属性转化为由行和列组成的二维列联表,利用降维思想对表中元素结构化,通过二维图形表示列联表中行与列的关系,直观地揭示变量各类别间的差异。

其基本分析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依原始数据编制列联表,并计算概率矩阵。设原始数据矩阵为: ,

将矩阵X转化为概率矩阵 ,

其中: 为各单元频数的总百分比, 。

第二步:确定数据点坐标。根据概率矩阵P,将变量的各个类别看作是多维空间上的点,并通过点与点间的距离分析类别间的联系。具体地,将概率矩阵P的行看成个样本,并将其看成维空间中的个数据点,各数据点的坐标定义为: ; 同样地,将概率矩阵P的列看成个样本,并将个样本看成维空间中的个数据点,各数据点的坐标定义为 。以上述各个数据点之间的距离来判断类别间的关系,如果某两个点距离较近,表明相应两个类别的频数分布差异不明显;如果距离较远,则表明该类别的频数分布差异明显。

第三步:分别对行变量和列变量进行分类降维。将矩阵p的n行、p列分别看成n个和p个变量,计算变量的协方差矩阵,并据此计算协方差矩阵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根据累计方差贡献率确定最终提取特征根的个数,分别计算出行变量和列变量的因子载荷矩阵G、R。因子载荷分别是行变量或列变量的某个分类在某一因子上的载荷,反映出变量分类与各因子间的相关关系。将因子载荷矩阵G、R分别看成n个和p个二维点,就可以在一张二维图中画出属性变量各分类的不同状态。

经过以上步骤,列联表的每一行、每一列均以二维图上的一个点来表示,从而以直观、简洁的形式描述属性变量各种状态之间以及不同属性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下,以对应分析作为主要分析工具,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的调查数据进行处理,来判断二者之间的替代或互补关系。

三、收入对商业养老与社会保险选择的影响

1.商业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选择倾向受访者对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选择倾向通过调查问卷中“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两个问题来反映。使用SPSS输出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交叉表(见表1),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受访者为148人,占比72.9%,选择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受访者为22人,占比10.8%。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比例远远高于商业养老保险,是多数居民养老保障的首要选择。

2. 收入对养老保险选择取向的影响

朱铭来(2008)、刘学宁(2012)等实证研究认为,商业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较大,那么收入对商业保险需求的影响是否对养老保险的选择产生影响?为此,将“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两题合并,作为养老保险选择变量,“两者均无”表示两种养老保险均未参加、“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表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表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两者均有”表示两种保险都参加。以受访者“家庭月收入”

作为收入衡量指标,与上述养老保险选择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家庭月收入”分6个档。使用SPSS做家庭月收入与养老保险选择交叉表,见表3。

以上述对应分析理论为基础,使用SPSS对“养老保险选择”与“家庭月收入”进行对应分析,并绘制关联图,如图1。根据关联图中各分类点相对距离的分析,可以直观地看出养老保险选择与家庭月收入之间的相关关系。

第一,从总体上看,养老保障需求表现出随收入增加而递增的特点。图1a中收入由低到高分别分布在第四象限下方、第四象限上方、第一象限、第二象限和第三象限,相应地养老选择也随收入增加呈现出由少到多的规律性。具体地,调查对象中家庭月收入0.2万元以下与“两者均无”相对较为接近,二者之间具有相关性,说明低收入者缺乏养老保障,显示出经济条件约束对养老保险需求的抑制;家庭月收入在0.2万-0.5万元的被调查者与 “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和“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具有相关性;家庭月收入在0.5万-1万元、1万-1.5万的被调查者与“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 具有相关性;家庭月收入在1.5万元-2万元和2万元以上的被调查者则与“两种保险都参加” 具有相关性。以图1a为基础,画出原点向不同的收入水平的向量(图1b),通过向量间的夹角的大小可以反映出不同收入水平之间养老选择的差异程度,图1b显示出月收入0.2万元以下与0.2万-0.5万元被调查者的养老选择最为接近,他们的养老保障最少;月收入在0.5万-1万元和1万-1.5万被调查者的养老选择比较接近,倾向于社会养老保险;月收入1.5万-2万元和2万万元以上被调查者的养老选择比较接近,倾向于“两者均有”。故随收入水平提高,被调查者的养老选择倾向逐步由无养老保险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两种保险均参加过度,养老保险逐步增加。a b图1:收入与养老保险选择对应分析关联图

第二,从关联图的向量分析来看,在不同收入间的养老选择差异较明显。向量分析是通过分析关联图中各因素与某指标的相对距离来判定其相关性,先做从中心点到某个指标的向量,再从各个因素分别做到该向量的垂线,该指标与各因素的垂足的距离越近相关性越强。图2a、b、c、d分别为以“两者均无”、“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两者均有”四种养老选择作为因素的向量分析图。图2a显示,选择“两者均无”与月收入0.2万元以下、1.5万-2万元

及2万元以上相关性较强,而与月收入0.5万-1.5万元相关性较弱;图2b显示,选择“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与月收入0.2万-0.5万元、0.5万-1万元及1万-1.5万元相关性较强,而与月收入0.2万元以下、1.5万-2万元相关性较弱;图2c显示,选择“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与月收入0.2万-0.5万元、2万元以上相关性较强,而与月收入0.5万-1.5万元相关性较弱;图2d显示,选择“两者均有”与月收入1.5万-2万元、2万元以上相关性较强,而与其他各类中等、中低及低收入段相关性均较弱。综合分析图2,可以发现以下规律:

(1)月收入0.5万-1万元及1万-1.5万元的中等收入阶层养老选择倾向比较明确,集中于“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与其他各类养老选择的相关性均较弱;(2)月收入0.2万-0.5万元的养老选择与“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和“两者均无”均有相关性,反映出部分中低收入者在没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或者选择商业养老保险或者没有任何养老保险安排的情况;(3)对于月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中高及高收入阶层来说,更倾向于选择“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和“两者均有”,养老保障最充足;(4)月收入低于0.2万元的低收入阶层,既没有能力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没有被社会养老保险所覆盖,是养老保障最低的群体。

a b

c d

图2:四种养老选择与收入相关性的向量分析第三,不同收入水平下,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补充与替代关系存在差异。图1显示,家庭月收入在0.2万-0.5万元与“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的距离都比较接近,说明商业养老与社会养老保险在该收入段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结合表1数据来看,该收入段113名受访者中,64人选择“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占比近57%,而选择“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的3人,仅占2%。故图1显示的替代关系应该是社会养老保险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随着收入提高,家庭月收入0.5万元-1万元和1万元-1.5万元阶段,“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已经成为主要选择,社会养老保险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作用更为明显。家庭月收入1.5万-2万元和2万元以上与“两者均有”相关性较强,说明在中高及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

四、年龄对社会与商业养老保险选择的影响一般来说,年龄较大者更倾向于做养老规划,而年轻人往往不会过早考虑养老问题。使用SPSS对调查数据中的“年龄”与“养老保险选择”进行相关性分析,以判断年龄是否会对商业养老或社会养老保险选择产生影响。将年龄分为“21-30岁”、“31-40岁”、“41-50岁”、“51-60岁”、“61岁以上”五个年龄段,养老保险选择仍然分为“两者均无”、“有社会养老无商业养老”、“有商业养老无社会养老”和“两者均有”四个选择。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5

关键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经营

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与制度支持,而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其逐渐渗透到农村之中,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状。农村的生活水平不高,经济发展滞后,加强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成为必然要求。现如今,商业养老保险在逐渐进入农村市场,但是由于刚刚起步,各个层面还不够成熟,其在农村的发展与运营受到阻碍,为了探索出一条更为明确的发展道路,优化商业养老保险经营体系变得愈发重要。

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1)应对人口老龄化纵观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人口老龄化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现象,强化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与发展成为必然选择。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了《2012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支出,在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数量达到1.94亿,占总人口的14.3%。在农村地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就达到1.25亿,在我国的全部老年人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可见,若想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先从农村地区着手。如今,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发严峻,处理好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一项重要选择,其可为农村的老人提供有效的养老保障,可大大减轻我国在人口老龄化上的负担。(2)是养老模式的进步与革新在农村地区,通常的养老方式是以家庭和土地养老两种方式。但是,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太多,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的养老问题带来严重制约。此外,由于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青年逐渐奔向城市,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大量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面对着无人赡养的境况。面对当前一系列现实性的问题,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与实施变得愈发重要,其可为农村的老人提供重要的养老保障,避免出现老人无人赡养的问题。可见,商业养老保险的出现,是农村传统养老模式的不断进步与革新。(3)是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丰富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对农民晚年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主要是农民自身缴纳的方式,国家还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能力不足、养老金金额低等问题。而商业养老保险不受年龄、性别、地域与收入等的限制,投保的类型在不断增加,养老保险形式也具有多元化,能满足农民来自不同层面的需求,其对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进行逐步的丰富和补充,进而打造更为科学、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农村村民提供重要的养老保障。

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经营的现状与困境分析

如今,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逐渐得到普及,且应用范围在逐渐拓宽,能及时为村民提供重要的养老保障,解决老人赡养的问题。但是,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在发展上还相对欠缺,发展不够成熟,导致其在应用的过程中衍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制约着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经营。1、国家政府未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从目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现状来看,国家政府部门并未予以高度的重视,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也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甚至还对补充的养老保险介入过多,使得商业养老保险陷入困境。此外,养老保险的实施,政府部门过于重视保险的营销业绩,忽视了养老保障相关管理制度、财政等方面的内容,会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产生威胁。与此同时,在商业养老保险实施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恶意敛财、诈骗或收受贿赂等不规范的行为,由于政府政策与立法内容缺失,导致此类问题愈演愈烈,再加之市场监管不到位,导致商业养老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最终会严重影响村民的合法权益。2、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还未全面认同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属于一种新型的保险类型,其出现的时间不久,在农民的内心中的分量与根基也不足,无法让农民全部去认同它,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补充与完善才可。如今,由于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不强,其购买的欲望不高,无法受到农民的广泛青睐,进而会尊重制约商业养老保险的营销额,保单数量无法迅速提升。再加之,传统的养老模式在老人的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要想接受新的商业养老模式比较困难。3、营销体系不够完善与合理从目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营销现状来看,营销模式实施还不够合理,营销团队的服务态度不佳、保险服务水平不高、营销缺乏主动性等,都是营销模式实施中所凸显出的问题。此外,商业养老保险为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推出适合农民的投保方案,会大大影响营销额度。

三、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经营策略

1、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宣传新时期,在农村地区在积极实施商业养老保险,旨在为农民提供更为多元化、丰富的保险类型,为农民提供重要的养老保障。传统的养老保险模式已经在农民的心目中根深蒂固,未接触与了解新的养老保险类型,就会制约农民的思维。因此,为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经营,前期必须强化对保险产品的有效开发与宣传。在开发方面,保险营销团队应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型的投保方案,从农民的心理与经济等层面着手,打造适合农民的养老保险形式。在设计保险类型时,应对农民的收入、家庭情况进行考虑,设置灵活的缴费期限,对保险的条款应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以便农民理解。设置灵活的缴费方式,能让农民自己设定缴费期限与时间,可实现短期的资金借贷和拆借,旨在为村民提供多层次、灵活性的保单。此外,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应选择电视、村内公告栏或条幅等方式进行宣传,进而提高村民的参保意识,逐渐让农民接受与认可该保险模式,是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影响力的有效途径。2、建立专业的保险营销服务团队商业养老保险经营工作的开展,营销团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促进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高效经营,应强化保险营销服务团队建设,选择专业性的人才资源,能及时为农民提供重要的保险咨询、销售与投诉等服务,及时为农民提供足够的保险知识,积极开展心理与健康讲座,以此来提高人们的养老意识。保险营销服务人员应及时与客户展开沟通,以此来获取农民的信赖,可为后续的营销提供条件。此外,应设置专门的理赔服务,及时为农民提供理赔的咨询与服务,对理赔的内容进行实际的核实,增强各部分网点的权限,进而使得参保人员得到及时的理赔服务。3、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在农村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宣传与实施活动,是对农村村民养老的一项保障,养老保险的投递直接关乎着未来农村的切实利益与养老问题,国家政府部门应予以高度关注。为保证商业养老保险的规范性,应对商业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尤其是针对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违规与违法操作,如恶意敛财、诈骗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就一系列恶劣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制裁措施,以此来达到警示与约束的效果。此外,还应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机制,及时对行业市场运行秩序进行规范和约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保证养老保险实施的规范性,进而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经营情况的分析,了解到商业养老保险在经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保值增值的难度比较大,保险服务水平不高,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平台滞后,因此,为了促进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高效实施,应对现有商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完善,及时解决以往经营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打造更为专业的保险服务团队,构建完善的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等等,为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机会,也能为农民未来提供养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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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6

【关键词】农村养老市场 商业保险

实现农村人口的老有所养是我国广大农民最梦寐以求的愿望,同时也是当前我国政府开展支农惠农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缓慢,没有形成应有的规模。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全面的、行之有效的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对我们的研究提出了理论和现实上的挑战。

一、目前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现状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公司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分析,目前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城市,我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农村是我国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尽快开拓农村市场,是保持商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对商业养老保险也有现实的需求。主要包括:

1.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有极强的需求

目前,我国乡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重。农村人口老龄化会逐步改变人们消费及储蓄结构,提升人们养老的危机意识,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

2.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改变了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农民养老观念的变化,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

3.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保险需求

如失地农民或农民工的保障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民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量要求。

既然如此,那么当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究竟何在呢。

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利用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研究思路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和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选择等方面。事实上,我国财力有限,因此现阶段我国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难度,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2.制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的一大问题是供给不足,经营主体匮乏,无法形成竞争

保险产业的供给水平决定于保险产业的规模,决定于保险机构的数量、分布,以及人员数量和营销方式等因素。目前,在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积极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太少,大量公司忙于在大城市设立机构,无暇顾及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由于缺乏竞争因素,服务质量不高,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投保的有效需求。

3.费率问题也对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构成了制约因素

保险费率的计算必须考虑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新品种。在农村市场上销售的养老保险单大都是直接从城市市场移植过来的。费率偏高,具体条款的设置也主要针对城市客户,难以为广大农民所接受。

4.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养老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经济发达的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差异过大,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三是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三、完善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1.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及相关法律支持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当前目标是增加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降低费率,但农村市场利润空间本来就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公司不愿前去。针对这一现状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如可对保险公司适当补贴,或可采取税收减免措施,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诱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保险业务。

2.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针对目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现状,各保险公司应从三个方面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和完善保险营销服务。一是加快农村养老保险产品研发。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增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农村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通过把好营销关口,从而提高保险经营绩效。

3.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通过适度的同业竞争,达到相互监督、相互规范的目的。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入相互保险公司形式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与股份公司相比,相互保险机构的优势在农村保险市场上体现得更为充分,其所具有的合作性质、自保性质、分红性质和非赢利性质,比其他保险组织形式更容易被农民接受和认可。在目前农村保险经营主体匮乏情况下适当增加供给主体是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重要手段。

5.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意识

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比较薄弱,政府和保险公司应深入广泛地开展好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媒体进行商业养老保险宣传,组织业务员深入农村定期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帮助农民树立风险保障意识,让农民认识并接受商业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李琴英.对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的若干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