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例6篇

养老产业发展方案

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从19世纪开始就已经着手养老保险的立法,比如德国首次进行养老保险立法的时间是1889年,英国是1908年,法国是1910年,意大利是1919年,加拿大是1927年,美国是1935年,而我国是在2010年。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建设对于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美国政府在经济大危机时期的1935年,颁布了以养老保险体系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法案》,之后又通过并颁布《美国老年人法》、《老人志愿工作方案》、《老年人营养方案》、《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保护病人和负担得起的照护法案》、《老年人正义方案》等法律,设立老年人问题管理署、政府老龄问题顾问委员会和社会保障总署等一系列专门的管理老年人问题的机构,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体系。英国政府陆续颁布了《养老金法案》、《国民保险法》、《福利改革与养老金法》、《退休金法》、《退休金信用法》、《社会保障法案》等,构建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

延长劳动力退休年龄

延长退休年龄是解决由人口老龄化带来财政支付压力和政府养老压力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社会适龄劳动人口比例相对下降,劳动力资源供给会更加紧张,政府用于赡养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成本会加大,政府负担会加重。为此,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延长退休年龄作为首选对策。

据统计,在OECD的34个成员国中,没有提高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只有芬兰、冰岛、墨西哥、荷兰、西班牙和英国,而这些国家之所以没有进行改革的原因正在于它们的法定退休年龄在半个世纪以前就已经很高了,比如冰岛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在1958年就已经是67岁,而其他五国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就已经是65岁,截至2010年底,在欧洲发达国家中,除了卢森堡等3个国家是60岁退休以外,其他国家的退休年龄大都在61岁以上。

日本政府通过借助企业力量很好地解决了延长退休年龄之后老年人的就业问题。日本法律规定60岁到65岁老年人的就业问题主要依靠企业协助解决,并通过延长退休年龄和继续雇佣制度来实现,而65岁及以上年龄的老年人就业问题则由地方政府通过老年人人才中心和福利服务形式安排解决。

发展养老产业

在国外,老龄产业亦被称作银发产业,具有巨大的消费市场,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包括家政服务、护理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等在内的老年人养老照料服务业;二是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在内的针对老年人开发的各类养老机构;三是针对老年人群体特别开发的各类产品和服务,如老年人保健用品、金融理财产品、旅游产品等;四是为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要而开发的各类产品与服务,如创办老年大学、提供再培训项目等。

日本政府以开发针对老年人的医疗看护和健康保障产业所取得的成就而蜚声世界。2010年6月,日本政府公布了21世纪复活日本的21个国家战略项目,医疗和看护产业即是项目之一,其中针对在家养老人群的上门看护服务则是发展的重点。日本政府希望借此在未来10年时间里实现医疗和看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并且借助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发展商业或公益性养老设施建设。此举在短期内快速地带动了一大批老年人用品专卖、老年人餐饮专营、老年人管理咨询、老年人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以养老设施为核心的养老院经济产业体系。

倡导孝道文化

敬老爱老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优良文化传统。1991年,第46届联合国大会提出《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强调每个国家和社会都应该有保障老年人得到照顾和保护的文化价值体系。西方国家往往通过创立老年人专门节日的方式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不但注重给予老年人物质帮助和支持,而且注重给予其精神理解和关爱,比如加拿大将每年的6月21日定为老人节,又称笑节;美国的老人节也叫祖父祖母节,定在每年9月劳动节后的第一个星期天;日本将每年的9月15日定为敬老日,而且是法定节假日。

此外,深受儒家传统道德思想熏陶的东亚各国,如日本、新加坡等国往往通过颁布法律的形式明确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和赡养义务。新加坡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赡养父母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赡养父母法》明确规定,如果子女未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法院将判处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者一年有期徒刑。

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2

在代表提交的议案中,人大立法案33件,人大监督案2件。在人大立法案中,属于经济法类的8件,属于政治法类的2件,属于社会文化法类的11件,属于生态环境法类的12件。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数量最多的五类代表建议分别为:教科文卫类,170件,占总数的18.3%;发展规划类,156件,占总数的16.7%;社会保障类,137件,占总数的14.7%;城乡建设和资源环境类,117件,占总数的12.6%;工业能源交通通讯类,111件,占总数的11.9%。

胡济荣代表: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案由:目前实体经济依旧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生产成本上涨、劳力成本增加、出口退税率降低,导致企业利润降低。二是受人民币汇率升值、国际市场疲软影响,产能过剩。三是产品积压占用大量流动资金,而支持企业融资、减轻企业负担的优惠政策落实还不到位,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四是部分企业家信心不足,缺乏应对措施,持等待观望态度。五是企业空心化现象日趋严重,民间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收藏市场甚至境外。

建议:一是尊重市场规律,加强宏观引导和微观指导,激励企业把精力锁定实业,加强技术创新,实现转型升级。二是进一步减税让利,给予生产性企业和产业资本以公平的竞争环境,逐步消弭国企民企之分。降低生产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税负、物流成本,让产业资本促进经济发展。三是降低实体经济贷款压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新的贷款增长点,设立中小企业专项信贷资金,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四是减少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和手续,帮助企业协调问题、解决问题。五是治理非法集资融资、高利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事件和行为。

张新建代表:推动智慧农业建设

案由:浙江是土地资源小省。如何充分挖掘农田潜力、合理利用水肥资源、避免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成为重要课题。而利用云计算、物联网、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农民可以实现对农业生产的实时监控、精准管理和远程控制,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政府可以整合农业信息资源为公众提供农产品溯源信息查询,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实时动态,发现和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问题,实现对农户建设现代精细农业的服务和引导。

建议:一是抓住核心,搞好全省统一的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使之成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平台。同时还可一并建设我省土壤监测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抽样对全省的土壤成分进行提取分析,建立全省土壤监测数据库,为政府决策及农业生产提供指导依据。二是循序渐进,有计划地分批分期进行智慧农业的平台试点,不断探索完善,逐步将平台推广运用至全省范围。三是夯实基础,抓好运营机制建设。积极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智慧农业人才队伍,加快实现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全产链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挖掘信息资源价值。

程燕姬代表:加强出租车行业治理

案由:近年来,浙江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出租车停运事件。据了解,路堵、起步价低、“份钱”过高等是停运的主要原因。出租车行业矛盾还突出表现为:拼客拒载普遍,群众打车困难,各种“黑车泛滥”等。以上这些问题直接、间接地与出租车运营牌照政府垄断相关。出租车运营牌照垄断的直接后果是出租车公司的高额利润,出租车牌照的高价格,出租车司机的低收入;从间接后果看,无法避免“黑车”泛滥的现象,也无法抑制私家车快速增长,加剧城市交通拥堵的趋势。

建议:建议政府对当前出租车行业模式进行调研、听证,建议将现在的“政府―出租车公司―司机”的关系转变为“政府―非盈利组织或者协会―司机”的关系。政府可以组建非盈利组织或者协会,将新增和回收的营运号牌牌照全部转让给该组织或者协会,由该组织或者协会代替政府拍卖牌照并把该项收入上缴政府。该组织或者协会负责出租车营运、监管、考核,并向个体司机收取法律规定的管理费用。该种形式既可以避免出租车公司垄断,也可以避免政府对出租车司机直接监管困难的情形。

朱昌才代表: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案由:浙江在发展老龄服务事业方面十分迫切。一是人口老龄化。按户籍人口统计,2011年末浙江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823.23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7.25%。二是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转型,家庭规模向小型化发展,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留守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传统的居家养老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三是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增多。目前,全省有失能半失能老人74.3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9.03%。

建议:一是加强对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政府培育。建立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养老设施列入公建配套范畴。制定出台各类养老服务业的管理办法。在建设用地、税收、水电、融资贴息、电视收费等方面要有实实在在的扶持优惠政策,建立兴办养老服务业绿色通道。二是加大资金投入。要把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的办法,实施对特困老人的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引导民资进入社区养老服务。三是建立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建立“组织在政府、工作在街道、落实在社区”的运行机制。

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3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

一、企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人员能力有待提升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信息化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在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可以方便信息需求者进行科学的检索和查询,对了解企业养老保险的档案动态信息而言具有重要意义[1]。然而,在现如今企业养老保险的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问题。例如,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对于档案信息管理的认识不全面,没有充分掌握相关的档案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操作方法,对养老保险档案分类管理缺乏科学系统的方法,这就导致了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者能力不足,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长久发展而言产生诸多负面影响[2]。

(二)档案管理安全性相对不足将信息化技术应用于企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虽然可以更好地集中管理企业养老保险信息、深度贯彻信息化管理理念、提升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效率,但在实施信息化方案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在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差,档案管理的相关信息缺乏科学的维护和保护,信息泄露问题比较严重。一部分档案管理工作者在具体的工作中缺乏良好的信息安全维护理念和保护意识,只要有信息需求者以及企业信息查询审批流程不严格,档案管理工作者就会提取出有关信息,严重扰乱了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对于各类档案信息的安全性维护缺乏有效管理。

(三)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不完善对于信息化技术在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中的科学应用,还需要经办机构拥有比较完善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在现代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薄弱,这是影响档案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例如,部分企业在进行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时会应用到信息化技术,所使用的相关电脑设备比较陈旧和落后,电脑中的软件功能也存在着滞后现象,导致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所以,在今后企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操作中如何优化企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成为社会保险经办面临着的核心课题。

二、企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培训,促进档案管理人员能力的提升培训作为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中的核心内容,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者个人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企业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推进中,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者不熟悉信息化操作,对于档案信息缺乏科学的分类和整理,严重影响到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所以,管理人员上岗前一定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围绕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信息化要求和相关内容加强培训,让档案管理工作者掌握一定的信息化知识,并熟悉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关操作流程。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培训工作,不断促进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这对于促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3]。现如今,高素质管理人才已成为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要力量,在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管理者需在人员培训工作方面给予科学的管理。

(二)做好档案信息安全的维护工作企业养老保险档案记录了参保人员有关养老待遇的各种信息,确保档案安全极为重要,安全问题是企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不断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的档案信息安全维护,可以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因此,企业养老保险的档案信息化管理需积极强化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对各类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保护观念,不断强化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在档案管理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随意泄露养老保险档案信息。优化信息查阅审批流程,对于需要获取养老保险档案信息的个人或者团体,需要严格依据《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交申请报告并阐述自身获取养老保险档案信息的主要用途,然后进行依法依规办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档案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建设中需投入一定的资金,以加强对档案信息化的科学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可从档案信息化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两方面着手,不断加强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购置新型计算机设备,并聘请专业的平台开发公司开发养老保险档案信息管理网站或软件,社保经办机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者可通过平台或软件定期更新社会保险相关信息,让广大职工了解最新的养老保险信息,从而为企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管理水平提升创造优质条件。这一做法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信息安全性避免档案信息泄露,另一方面还可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档案信息的需求[4]。

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安全网”和“减震器”,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治化”是其今后的必由之路。然而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下称《基本方案》)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即将掀起一股“白潮”,如何构建一个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

一、我国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

截止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171万人,共有39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共支付养老金40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12亿元。而1998年参保人数有8025万人,2001年底有5995.1万人,2004年底有5378万人,2006年底参保人数是5374万人。可以发现自1998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越来越少,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让农村居民不理解,也没有使农村居民得到实惠。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难以形成贯通的配套体系

到目前为止,适用于全国农村人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依据仅达到部门规章的层次,即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其他的法规大多是以通知、政策、会议决定等形式出现。其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同。由此构成的群龙无首般的“上下不连贯,左右不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缺乏可持续发展性,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有序发展。

(二)筹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共有三种: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完全积累模式。《基本方案》规定“筹资模式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该模式运行十多年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暴露出如下问题:

第一,集体补助缺失。《基本方案》规定“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但没有对集体补助标准和不给予集体补助或者只给予很少的补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此外,东、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集体根本无力给予集体补助,最终形成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不愿给予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力给予补助的局面,集体补助制度最终成为空话。

第二,“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流于形式。《基本方案》规定“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很明显这种“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目前也是一句空话。这样,在集体补助未能落实、国家政策扶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农民养老金“以个人交纳为主”则变成“完全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 。

第三,“保富不保贫”倾向严重。受到上述两个问题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导致产生“保富不保贫”的现象。“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在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参加养老保险的几乎都是富裕的农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也不会成太大问题”;而且根据“投保越多集体补助越多的原则”,假如集体补助落实到位,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也可以有效兑现,受益的也只是农村中高收入阶层,最需要得到保障的农村低收入阶层和贫困户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三)基金运营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运营管理模式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而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将使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失灵”。单一的投资渠道模式面临风险时不堪一击,使“保值成为空话,增值成为幻想”。此外,《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这种县级管理机制使基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保值增值更加困难。

第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部门独立负责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与支、基金的投资运营以及基金的监督,其集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同时直接受制于地方政府。实践中经常看到地方政府利用职权挤占、挪用甚至挥霍农民养老金的情形。

(四)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村老人晚年基本生活需求

《基本方案》规定“月交费标准设十个档次,供不同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根据《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如果投保最低档次2元/月,投保10年后可领取的养老金为7元/月,15年后可领取9.9元/月;如果投保最高档次20元/月,投保10年后可领取的养老金也只有70元/月,15年后也只有80元/月。由于多数投保人往往选择2元/月的最低投保档次。若再考虑机构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以及通货紧缩、基金流失等风险,投保人最终拿到的养老金根本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三、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旧农保”在立法层次、筹资模式、基金运营管理模式以及保障水平四个方面存在种种急需完善的缺陷,而当下我国又处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削弱、人口老龄化加重的社会转型时期,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目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一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1980年农村居民户均人口为5.54人,1990年下降到4.80人,1998年下降到4.30人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呈现“四、二、一”的倒金字塔形发展趋势,即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和抚养一个孩子。与过去的多子多孙的大规模家庭相比,这种核心小家庭显然加重了子女的赡养负担,换言之就是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

另一方面,城乡人口流动导致独居老人增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向城市流动以寻找就业机会。进城务工人数逐年上升直接导致农村独居老人增多。由于子女常年在外,独居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状况受到严重冲击。

(二)土地保障功能减弱

随着农村社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人均耕地面积从建国初期的2.82亩减少到1995年的1.17亩 ,“失地农民”已成为普遍社会现象,失地农民增多,土地保障功能出现虚化,使他们失去了最后的“生命保障线”。

同时,农业已成为薄利行业。加入wto后,我国农业自然而然的卷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浪潮中,但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与国外规模经营的农业结构相比生产成本高,再加上我国入世后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幅下调,一些保护性措施也随之取消,我国农业明显缺乏国际竞争力。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的评估,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降低和农工产品进口的放开,将导致增加1100万人的失业 。此外,雪灾、火灾、洪水等自然风险也是农业的“致命伤”。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使农业的收益越来越低。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加剧

随着农村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务工、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农村老龄人口比重和数量势必将不断增加。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2000年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0.92%。预测202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上升到15.6%,2050年将上升到21.2%。到2030年前后将达到人口老龄化高峰 。农村养老形势十分严峻。

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城乡有别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一方面要采取城乡有别的立法模式。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是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的。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有必要分步骤建立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构筑协调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以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初级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终极目标,由全国人大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筹资模式、基金运营管理模式、保障水平、待遇给付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改革和创新。国务院以此部法律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政府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多层次综合养老保障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单行条例。

(二)建立新型筹资模式

1.定向强制投保,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暂时强制所有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没办法的。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可以将收入中一部分用于资金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在这些地区推行“强制投保原则”是可行的,因为自愿性投保往往容易导致制定的目标与实施的结果不一致。实践中我国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已开始推行该制度。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民来说,他们不得不将大部分收入用于低水平的生活消费。这些地区应该继续推行原政策,继续坚持“鼓励投保原则”,积极稳妥的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最终实现“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级目标。

2.规定集体补助标准,落实集体补助责任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该强制要求集体予以补助,具体的比例由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继续推行原有的“灵活”政策,即由集体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的补助,并完善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落实国家的财政支持责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得到了国家充足的财力支持。目前,我国只有10%左右且10%的投入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见,国家有义务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事业。针对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受到种种挑战及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现状,国家必须改变原有的“虚化”的扶持政策,转为务实的资金支持。例如可以采取“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形式来体现国家的财政支持。同时,坚持“区域有别”的原则,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当适当的多补贴一些,这样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于补贴资金可以通过如:提取适当比例的税收收入、发行福利、适当提高农产品补贴等等。

(三)建立新型基金运营管理模式

1.基金的运营

过去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基于对基金的安全考虑,《基本方案》规定采用单一投资模式,基金的收益一直处于低水平。为了改变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的现状,运用法律改革基金运营模式势在必行。

智利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社保私有化”基金管理模式的国家,该模式对拉美国家、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的社保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24年智利就建立了国家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0年为了提高基金收益率,智利创新性的引入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全权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具体事宜;政府则担任监管和担保的角色,即在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保证最低收益时,由政府对投保人进行补贴。这使智利的社保基金收益在1981—1991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达到了14.4% 。我国可以采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监管之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的模式,使基金的运营逐步从依赖政府过渡为依赖市场,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具体步骤可以:

第一,提高管理层次,规定基金由省级管理,扩大基金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基金流失风险。

第二,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比例留足安全投资资金后,采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招投标方式,将其余的资金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一家或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经营。

第三,规定风险投资的领域和组合投资的比例。随着我国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通过投资多元化、限定投资领域和组合投资比例,可以保证基金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规定政府担保和基金公司反担保的责任。即规定投资运营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最低线,超过最低线以上的部分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投资运营机构和受益人之间的分成比例 ;而当投资运营收益率低于最低线时,投资运营机构有义务用自有资产来弥补差额,至于投资运营机构无力弥补的差额而破产,则政府应该启动准备金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 。

2.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由国家财政划拨

过去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管理服务费也是采取“提取”的办法,1999年后改由财政划拨,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二十多年来却始终采取“提取”的办法。相对城镇而言,农村居民作为弱势群体不但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还受到歧视待遇,应该及时消除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四)适度提高保障水平和退休年龄

《基本方案》规定的缴费档次在中国经济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已证明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在落实集体补助责任和国家财政支持责任的基础上应合理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提高之后的最低缴费档次应保证最终领取的养老金至少达到退休当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另外,受人口老龄化的威胁,法国已将退休年龄普遍从60岁提高到65岁,挪威提高到67岁,美国2005年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零6个月,2027年将提高到67岁 。我国是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而上述几个国家都是在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才进入老龄化阶段的,因而我国受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将更严重,更加有必要合理提高退休年龄以削弱老龄化危机带来的种种养老挑战。

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5

养老保险:人口老龄化的必然需求,多重因素推动发展。我国养老保险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多重因素推动行业发展:1、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未来商业养老险的需求会不断增加;2、政策方面叠加利好,包括养老基金投资范围不断放宽,商业养老险税延方案的逐步推进等。

养老地产:社区养老优势显著,“保险产品+养老社区”模式潜力大。我国养老地产刚起步,规模小,家庭养老不断走弱,机构养老存在诸多问题,社区养老优势显著。目前,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养老社区,截止去年9月末,共有10家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养老社区项目,计划投资金额超过612亿元人民币,大中型险企走在前列。未来由于养老社区需求空间广阔,叠加政策方面的利好,“保险产品+养老社区”的发展模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商业健康险:发展空间逾万亿,健康险牌照申请潮或菹帧T诠去的十年间,我国健康险保费规模复合增长率高达118.4%,但与美国等相比,差距仍然很大。根据 “新国十条”的保险密度发展目标测算,我国健康险规模在2020年将会达到1.5万亿。在国内,商业健康险主要是和寿险混合经营的,我国之前仅有五家专业的健康险公司,根据海外经验,健康险单独经营将是大势所趋,今年8月,3 家健康险公司获批,这预示各路资本和实业携手,进军健康险市场,健康险牌照申请潮或菹帧

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6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困境;办法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对于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成为我国事业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国在推行改革之前,进行了相应的试点工作,以保证全面推行改革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然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着不小的困境和不少的难题。如改革带来社会公平问题的争议,改革制度缺乏科学性且改革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应当充分分析这些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有效进行。

1.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1.1改革造成社会公平问题的争议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在推行试点改革实施方案之后,引发了事业单位人员的广泛讨论和争议,对于其中存在的社会公平性问题存在诸多疑问。首先,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的工资以及养老保险的待遇都基本一致,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只关注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改革,并没有对公务员的养老制度进行同步改革,使得事业单位人员产生消极抵触心理[1]。其次,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模式是向企业养老制度转变,按照企业的养老金缴纳费用和领取模式来执行,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较高,导致其最终获得的养老金较低,与改革前的养老金额度存在巨大落差,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的巨大心理落差,使得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1.2改革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具体性

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仍处于探索和试用状态,并没有形成科学统一而有效的改革方案,使得改革的实行方案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落差和出入,导致改革实施面临许多的困难。事业单位人员需要在职时自行缴纳应支付的保险金,才能在退休之后领取到养老保险金。虽然其改革遵循着平稳过渡的原则以慢慢让事业单位人员适应这种改革模式,然而在具体的改革方案执行中,并没有对方案进行准确定义,在执行范围和时间范围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改革方案的不完整和不精确,使得改革在推行时无法拥有统一的标准[2]。事业单位人员无法完全掌握改革方案,对改革存在诸多疑问。改革容易导致缴费时段缺少连续性、职称职级与待遇的关系难以确定的问题就体现出了改革科学性的缺失。

1.3改革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

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在设计相应的方案并试运行的时候,并没有指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改革的施行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且在改革出现相应的问题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试点改革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试点,而由于标准不一且无具体指导,地方政府只得凭借自身的要求和目标制定相应的施行方案,造成各地的方案不统一,标准存在较大差异[3]。“半吊子改革”“四分之一改革”等情况频发,造成改革进展困难。事业单位人员在面临养老制度改革方案时,难免进行比较,当发现自身利益与他人相比存在差异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不理解和抵触心理,无法积极配合改革的实施和运行。改革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是改革面临的一大难题。

2. 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

2.1实现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的同步

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单方面进行,并没有和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同步,造成事业单位人员产生社会公平的疑问[4]。因此,应当在对事业单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的同时,进行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让两者同步进行,才能有效避免社会公平问题的产生。在具体的改革方案上,可参考城镇企业养老制度模式,事业单位人员缴纳个人的养老金,国家缴纳其它的养老金。同时,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应当与企业养老制度有所区别,不应当完全照搬其缴纳比例,国家应当提高缴纳的比例,以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国务院在2015年1月颁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有效保证改革的公平性,解决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公平性问题。

2.2完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设计

应当完善其改革方案和制度的设计,明确制度模式、基本结构和替代率水平,并明确计发方法和调整机制等基本内容[5]。只有在完整和科学的改革制度设计的支持下,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才能拥有科学系统的改革方案,也才能获得改革人员和改革对象的支持。在替代率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替代率的优化设计,保证事业单位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时不会存在较大的落差。针对改革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并就目前物价水平和事业单位人员薪酬水平不成正比的情况,政府决定于2015年6月底前,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确保落实到位。实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增加基本工资比重,并规范津补贴的发放。

2.3加快法制建设,为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证改革制度运行的准确性和统一性,避免多方案、多标准问题的发生,保证改革运行的严肃性,保证社会公平。国家应当在推行实际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法律和法规同步进行,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可靠支持。应当先进行国家层面法律的制定,进而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的适当性调整。同时,应当明确地方政府的改革执行权限,明确其执行上潜在的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法规规定。这样一来,能够保证地方政府在进行改革施行时做到准确和规范,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违法违纪情况的出现。同时,应当在进行改革法规制定的同时,多听取民众和改革对象的意见,以保证改革方案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3. 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的,必须依据我国经济情况的变化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实现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相关调整和变革。改革不仅能够使得我国逐步走向现代政治管理施行办法,还能够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未来利益。虽然在改革当中面临着相应的困境和难题,但只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和办法,就能够使得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走出困境,解决相关难题,为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有效保证。(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人事处)

参考文献:

[1] 斯日根.论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困境和难题[J].财经界(学术版).2014(15)

[2] 付越岚.论发展型福利模式下的我国养老制度建设[J].财经界(学术版).2014(16)

[3] 侯凤妹.我国以资产养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