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范例6篇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范文1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原因;对策建议

一、薛城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与贩毒吸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人类社会三大毒瘤,因此说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绝不为过。然而未成人的犯罪现象却不容忽视,2010年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刑事案件36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17件,占47.2%;2011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7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件,占51.9%;2012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1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件,占51.6%;2013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9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件,占62.1%。

1、从犯罪动机上看,具有“贪利性”。2013年援助中心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起,其中盗窃、抢劫、抢夺6件,占33.3%。

2、从犯罪性质上看,具有“暴力性”。上述18起案件,其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11起,占61.1%。

3、从作案动机上看,具有“报复性”。上述18起案件,聚众斗殴就占了10起,占55.7%。

4、从行为表现上看,具有“团伙性”。上述18起案件,团伙犯罪就有17起,占94.4%。

5、犯罪年龄上看,具有“低龄性”。再受刑事处罚的人当中14岁到16岁的人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或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比例。

6、归案后的态度上看,具有“悔罪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与客观原因

未成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每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堕落的总根源都能从他们的人生观那里找到答案,人生观最终起着决定性作用。

1、享乐主义。享乐主义的形成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的结果,这些思想侵蚀了一部分思想意识不健康的未成年人,使他们狂热的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在统计的案例中因受享乐主义而犯罪的占22.7%。

2、拜金主义。拜金主义意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侵蚀是相当深的,当他们满足不了对金钱的欲望时,他们就去盗窃、抢劫,所以在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的比例是非常高的。据权威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占案件总数的45.4%,抢劫、抢夺占案件总数的34.3%。

3、哥们义气。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道德上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把哥们义气关系奉若神明,受哥们义气的腐朽观念危害极大,极易使未成年人因哥们义气而步入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未成年这个特殊的时期,各方面尚未定性,处于发展变化中,极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所以我们要创造有益的健康环境,才能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得到良好的发展,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真正的远离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的影响。家庭教育和家庭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常常对孩子起主导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实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主要有以下五种:(1)溺爱型家庭。现在的家庭多为独生子女,由于父母会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会在孩子心灵上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从而发展形成不良的个性、偏好。在统计的案例中因家庭溺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总人数的16%。(2)失和型家庭。家庭亲人间的隔阂,失掉了家庭和睦的关系,使他们到外界去寻求安慰和温暖,常常易被坏人利用;有的父母草率离婚,受害者也是子女,他们推卸教养的责任,不顾后果。在未成年犯中,来自失和家庭的占未成年犯总数的17.7%。(3)打骂型家庭。家庭教育的简单化、专制化都是促使未成年人思想恶化的原因。对孩子经常性打骂,极易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同时这种暴力行为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孩子起到了表率作用,使孩子也崇尚用暴力解决问题。在统计的案例中打骂性家庭占到了19.5%。(4)放任型家庭。在统计的未成年犯中,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占9%。大多数的少年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父母对他们缺乏沟通、了解,有的家长竟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问题。在统计的案例中,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的放任有直接关系的就占到了31.5%。(5)留守型家庭。留守型家庭主要是指父母出外打工,将未成年人托付其他亲属照顾,使其长期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家庭。在统计的案例中,留守性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为15.3%。

2、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学校不仅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教师工作的优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的影响:(1)学校教育方式有失偏颇。个别学校对所谓的“差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也有个别学校违反教育法规,执意将有缺点的学生哄出校门。这样做使未成年人较早步入社会,受社会一些不良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上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2)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教师对待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责任心。这些未成年犯中,学习成绩都比较差,对此老师不是耐心教育,而是不管不问,甚至劝其退学,把学生像包袱一样甩向社会。

3、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绝不是偶然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和影响是最重要的外部原因。(1)缺乏法制教育和意识。通过调查,在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少年犯,直到法庭宣判时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致悔恨不已。从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经常接受法制教育的仅占到15%,比例相当小。(2)网络色情污染问题影响严重。未成年人的思想还很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少年犯中经常上网看色情内容并受影响的占45.7%;经常进入歌舞厅的占39%,偶尔进入的占41%。(3)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的侵蚀作用依然很大。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一些经营者为了赚钱,仍然以各种名目吸引未成年人入内。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难题。在统计的案例中,因迷恋上网而犯罪的达到41.3%。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极端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净化有害环境,改善社会风气,改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形成高尚的理想和道德情操,从而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多角度、多手段、综合治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一)按照“两法”要求,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对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方面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和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强化未成年人思想法制教育,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法制素养。一是建立社会化综治体系。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家庭、学校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必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于一体,综合运用教育、挽救、预防、帮教等多种手段,形成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系统化、科学化、网络化的教育结构,全面综合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二是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教育专家指出:“学生身体不好是废品,学习不好是次品,品德不好是为危险品。”此种说法虽不确切,但也充分说明思想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因此要教育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比如敬老爱幼、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一些道德准则等等,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们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法制教育尚处于只宣讲法律条文、没贯彻法制理念的阶段。即使孩子们记住了某某法条的规定,但内心却不认同、不理解,遇事还按照自己错误的认识行事,导致知法犯法。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特别是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核心,引导未成年人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内在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警惕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对各种严重不良行为给予及时矫正。四是教育广大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范文2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113-02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难题之一,与吸毒、环境污染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它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建设及法治哈尔滨建设。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文以下分析所列数据均来源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法庭统计数据。

(一)犯罪总量居高不下

2012年哈尔滨市未成年人犯罪有效判决人数达到319人,占全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为3.7%;2013年哈尔滨市未成年人犯罪有效判决人数达到385人,占全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为3.9%。从统计数据显示的结果看,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量依然很大。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

未成年人的发育年龄适度提前,智商情商则相对较高,犯罪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2013年哈尔滨市未成年人犯罪人中14~16周岁的有35人,16~18岁的有350人。这组数据不包括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因未满14周岁而不按犯罪处理的数据。按此统计数据不难估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要远远大于现有统计人数,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特征。

(三)暴力犯罪居首位

暴力犯罪,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2012年哈尔滨市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决人数为205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为64.3%;2013年哈尔滨市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决人数为27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为71.7%,主要表现为抢劫、、故意伤害案件,还有少量的故意杀人案件,影响极为恶劣。

(四)财产型犯罪突出

2011年哈尔滨市未成年犯罪人中侵犯财产型犯罪判决人数为168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为41.7%;2013年未成年犯罪人中侵犯财产型犯罪判决人数为158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为41.0%。可见侵犯财产型犯罪人数在犯罪总人数中占有很大比例,集中表现为抢劫、盗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家庭原因

从我国古代“养不教,父之过”的说法,可见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纵观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大多和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和家庭环境息息相关。主要表现为:一是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氛围不和谐。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相对和谐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更缺少安全感,也极易变得敏感、暴力。二是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没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三是家庭成员自身行为存在问题,如父母日常生活中不注意以身作则,在家酗酒、打麻将,对孩子放任不管。

(二)学校原因

古人云:“教不严,师之惰”。学校教育时期是未成年人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培养、健全人格的形成起主导作用。学校教育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应试教育。一切以考试为中心、以升学率为中心的教育思想,不但排斥多数学生素质的提高,也带来了孩子创造力的泯灭和价值观的偏离。二是流于形式的法治教育。哈市自创城以来,仅有为数不多的中小学开设了法律常识课程,但因为很多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又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人员,使得法治教育流于形式,对法律的不知、不懂、不惧,造成了部分学生以身试法的恶果。

(三)社会原因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一是社会文化大环境的影响。一些不良信息充斥着社会的各个角落,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电影、录像、书籍、社会群体的不文明行为,都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隐患。二是校园周边小环境的影响。校园周边各种游戏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存在,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危害。

(四)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原因不仅仅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其自身存在的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是自制能力差。处于未成年人时期的孩子大多好奇心强,易冲动、爱冒险,喜欢用武力解决问题。二是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的一无所知,让“无知者无畏”的精神在他们身上体现得更加明显。

三、哈尔滨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一)落实刑诉法精神与社区矫正工作相结合,搭建刑事司法预防屏障体制

刑事司法预防大多是针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的,如何防止“已犯”未成年人成为“再犯”同样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1.加强办案人员专业化建设。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专业化工作大多借鉴西方国家经验而生,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人员多是从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人员中抽调的人员,其专业性有待实践检验。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典型案件交流会,参加未成年人心理发育讲座等加强案件处理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使其能够更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工作。

2.落实社会调查制度。虽然社会调查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但其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得到应用,只是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有鉴于此,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变此现状。一是确立中立的社会调查机构作为社会调查主体。通过立法赋予一个中立的社会调查机构以调查权,并规范该主体在调查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和调查方法,由该中介机构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赋予调查结论以证据效力。刑诉法解释仅规定了调查报告法庭须接受,但并未明确其证据效力。赋予调查报告以证据效力,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证,进而对判决产生影响更能体现该制度的存在意义。

3.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是制定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善法是良治的前提,完备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实现社区矫正的基础。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展开,该办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因此建立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是大势所趋。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人员、程序、权利及义务等,有利于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避免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矫正工作队伍。建议从编制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问题,并确定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行为模式的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人员中进行招募选拔,保证队伍建设的专业性。同时广泛吸纳社会志愿者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二)改变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与榜样示范相结合,打牢家庭预防根基体系

1.父母更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创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对孩子高尚品德的培养、良好习惯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环境构筑了未成年人个体行为表现的基础。父母在孩子面前尽量避免争吵,父母之间互敬互爱更利于孩子安全感的培养和良好人格的形成。在道德品质方面,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讲究教育艺术性,采取明确的态度,宽严并济、适时适度地对学生进行思想上的引导。所以说良好的品质行为习惯不仅影响父母自己的人生,也正在造就孩子的人生。

2.家长以身作则,注重自身品德修养的提高,身教重于言教。有什么样的父母就有什么样的孩子,父母是孩子的榜样。为父母者不一定达官显贵,但可以正直、善良、负责任、有爱心。不必用语言教育孩子要孝敬老人、尊敬师长,只要父母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做到了,孩子自然模仿。因此做父母的应重视身教的巨大影响,会对孩子的教育产生更积极的效果。

(三)坚持法治教育和德育两手都要硬,形成学校预防主阵地

1.改革教育体制,加强素质教育。学校教育肩负着塑造人的完美人格和高尚精神世界的基本职责。所以学校教育不仅要重视学生知识的积累和更新,注重培养良好的习惯,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学校教育要做到进一步实施教育教学体制改革,优化教学过程,从提高素质的角度来教育和引导学生。如建立健全学生素质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评价学生的成长;抓好德育工作,促使学生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另外,还可通过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有效手段,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协作,形成教育合力。

2.强化法治教育工作,注重从小培育守法良民。中小学校应该在法治教育工作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法治教育课程纳入到中小学思想品德必修课程,通过学法、懂法来达到守法、用法、护法的目的。鼓励各个中小学校充分发挥晨会、手抄报、宣传板等活动阵地的作用,积极、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四)坚持社会文化大环境及校园周边小环境“两手抓”,构筑社会预防体系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范文3

二、组织领导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法制教育作为本学年我镇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

2、各学校要成立“法制教育小组”由校长挂帅,分管校长、教导处、团委、班主任老师及政治教师具体负责,制定好计划,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作。

3、聘请派出所的指导员,定期到下属各校组织辅导和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学期不少于二次。

4、通过培训,建立一支知法、懂法的法制教育骨干队伍。

三、教育内容 1、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1)、 开学初,各校要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文件、法规。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正确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的教师形象,同时建成一支法制教育骨干队伍。提高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意识。

(2)、 提高班主任老师的工作素质。

班主任老师是学校工作的实施者,是沟通学校与学生的桥梁。要坚持组织班主任老师学习政治理论,教育法规政策,端正教育思想,以师德为核心,以爱事业,爱学生为出发点,以培养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为目标,真正把教育工作当作体现自己生命价值、人生理想的神圣事业。

(3)、发挥思品课,政治课教师的作用。

让学生学习《宪法》、《刑法》及生活中有关法律法规,丰富学生的法制知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1)、 组织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小学生守则及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有效地抑制、纠正学生中的不良风气和行为,防止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 结合学生犯罪案例,深入开展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作为转化后进生工作的必要内容,重点加强对“边缘生”的教育。

四、教育形式 1、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

(1) 利用每周政治学习时间,以自学、听讲座、集体讨论、写体会等形式开展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宣传。

(2) 利用晨会课、班会课、政治课、法制辅导课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行为礼仪教育。

2、教师讲解和宣传活动相结合。

一方面,教师给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同时开展多种活动:散发资料、观看法制教育影片,法律案例分、黑板报、橱窗展览、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让学生主动参与,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3、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

(1) 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来校开设讲座,进行法制教育。

(2) 学校定期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检查,同时与镇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协条工作。

4、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在普法实施过程当中增强针对性。

(1)突出重点内容。师生所受教育内容有所侧重。教师通过学习应规范自身的言行,热爱本职工作,因此侧重于《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一头则关键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因此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重。

(2)突出对象。

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对特殊学生进行强化教育。要求学校建立特殊学生档案,落实了每个特殊学生的分管教师,定期交流、教育。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范文4

一、当前中国少年的犯罪状况及犯罪原因分析

(一)少年犯罪状况分析

与成年人犯罪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近些年来,不仅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其原有的一些特点也逐渐发生改变。以江苏省近七年来的青少年犯罪数据为例,可以发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所表现出的特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涉及领域日趋广泛,但类型相对较为集中,多集中于侵财类和暴力型犯罪。首先是侵财型犯罪仍居高不下,盗抢类侵财型犯罪,无论是件数或涉案人数均居首位,约占全部涉少刑事案件的60%左右,部分地区甚至达70%以上;其次,暴力型犯罪案件比较突出,且呈上升趋势。类犯罪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与此同时,随着社会日趋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如信用卡诈骗、开设、复制传播物品、妨害公务案件等。

第二,共同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且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为突出。从江苏省四个独立建制的少年庭的数据来看,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都在30%-40%左右。近年来,未成年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开始呈上升趋势,甚至发生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盗窃、抢劫等行为,且大部分以同乡、同学居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也日趋严重,绝大部分是主犯,有的积极预谋、策划犯罪,有的甚至成为犯罪的纠集者,更有甚者是涉黑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案件不断上升,一般发生在成年人犯罪中的信用卡诈骗、介绍、组织表演等犯罪亦不断涌现。

第三,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据统计,2009年苏州市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中,外来人口占未成年人总数89.2%。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专题调研分析,外来未成年罪犯又呈现出以下特征:共同犯罪占了犯罪形式比例的84.1%,且以同乡、同学居多;犯罪多集中于侵财类和暴力型犯罪,所占比例超过90%;脱离家庭监管多,外来未成年人在苏州和父母亲友居住共同生活比例仅为20%,绝大多数是单独或者和其他人租住,不少外地未成年罪犯流落于黑网吧、街头;文化程度低。根据专项调研统计,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比例不到50%,且生活技能差、普遍怕吃苦等。

第四,犯罪动机具有单一性,犯罪目的凸显荒诞性。有一部分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在实施犯罪时,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有的仅仅只是为了显示自己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等。

(二)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第一,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每个人身心发育的重要场所。一个健康的家庭与父母良好的教育无疑能够帮助孩子更好地进步,而一个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是孩子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以司法部少年犯罪与改造研究课题组对全国16个省、区、市18所少管所6459名少年犯的问卷调查为例,其中有26.6%的少年犯来自于破裂家庭。这一数据表明,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与其不良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密切相关。除此之外,造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还包括宠溺过度和缺乏关爱等方面。

第二,教育原因。不得不承认,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教育缺失的因素。首先,义务教育不尽如人意。一是虽然名为义务教育,但仍要收取基本费用,这笔基础费用虽然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不是问题,但对于贫困家庭仍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而且随着年级的增长费用也会增加,或多或少使义务教育难以真正保证所有孩子都能够受到九年义务教育。二是中国的教育投资自身长期以来都比国际平均水平低4%。即便如此,“这些投资的内部还又存有结构性的问题:它们更多向高等教育和大中城市、发达地区倾斜,进而导致农村贫困地区在基础教育投资上的严重不足。”①为了维持正常教育的运转,投资不足的农村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只能靠增加各种名目的收费,这无疑又进一步增加了这些地区的人均教育成本,最终导致一部分本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被拦在了校园之外。另外,教育方式也存在偏差。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模式即为重智轻德,使得很多成绩落后的孩子产生厌学心理,丧失信心和乐观心态,对学校甚至社会产生强烈的厌烦心理,情感认知和品德辨析严重失调,为犯罪埋下祸根。

第三,社会原因和制度背景。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可谓纷繁复杂,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导致的贫富差距过大、国家在对待流动人口政策上的滞后、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的城乡隔离、社会转型经济发展导致的“民工潮”、社区帮教制度不完善等等,诸多制度的不完善引起了少年身心发展和所处环境的不均衡和不平等。

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的少年犯罪情势不容乐观,急需建立一个科学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来解决,但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现状却令人担忧。

(一)缺乏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

尽管早在1991年我国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明确了少年司法基本原则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但是,从几十年的少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少年司法始终没能够从成年法律中独立出来,一直依附于成人法律,使得我们在理念上对于青少年犯罪始终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这一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怜悯的感性认识来对待,把制度上的要求视为司法者情感上的恩赐,而不是站在社会发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上。②正是这种以成年人为中心的、感性且又不足够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二)缺少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

少年法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根基,也是少年司法制度构成的重要部分之一。我国目前少年司法法律体系之所以很不健全,首要原因便是我国缺少一部健全合理的少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通篇都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倡议,缺少可操作性。2006年虽然经过修订,但与最初设想仍有一定差距。

现代国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情况,多数都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如德国制定了少年法院法、日本制定有少年审判规则等专门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比如《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文件,但在实践中却形同虚设。与此同时,我国少年审判还主要依附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少年司法的几条规定,使得法官在处理少年案件时常常处于情与法的纠结之中难以抉择。与此同时,不同法官因为各自的“酌减量”不同而可能导致针对相同案件作出差异较大的判决,难以实现少年案件的量刑均衡,不利于对少年犯的教育矫正。

(三)缺乏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体系

一是缺乏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由于少年犯罪有自己的特点,所以针对少年犯罪也应有其独立的司法组织体系。即针对少年犯罪,至少应当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的少年犯罪羁押、预审、、审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但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形成与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等制度,从而使少年司法制度整体优势无法形成和体现。

首先,公安机关中目前除了在少年司法改革走在前面的少数公安机关为少年犯罪侦查工作设立的独立的机构和人员外(如上海公安局长宁分局早在1986年就建立了上海市第一个少年嫌疑犯专门预审组),多数都没有针对少年司法设置独立的机构和人员。

其次,检察机关也缺乏相应独立的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目前,全国3000多个基层检察院中,虽然已经有2/3以上设置了少年检察的专门机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少年检察组织机构发展很不均衡,绝大多数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有些地区针对少年案件实行检察机关职能分离,即少年指导办设置在侦监处,而具体办理少年案件的却是公诉处。这种管办分离的做法不能很好地维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相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应当说在少年司法组织体系中走在最前列,不仅很早就设置了少年法庭,而且不断完善少年法庭的建设。从1984年到2008年,全国共建立少年法庭2219个,专兼职的少年法官7000余人。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少年法庭审理的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案件,比如涉及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探视权等民事案件和治安、教育行政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应纳入少年司法的保护范围。”①可见我国这种单纯的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机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整个社会对少年权益全面保护的要求。

最后,少年管教机构目前虽然相对独立,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由未成年管教所进行教育矫治,但按照少年矫治的需要,少年矫治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管教人员、文化和职业技术教师、心理专家、医务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等人员。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未成年管教所的文化教师是由犯人担任,职业技术人员大多数是兼职的,并且都是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几乎没有专职教师。这必然使得我国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全面贯彻执行我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政策。②

二是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协调配合体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单凭少年司法制度的力量难以达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因此,发挥司法组织以外的家庭、学校等机构和组织,社会公众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各种可能的资源,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和未成年人保护,才是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有针对性的科学原则。当前我国组织体系设置里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机构是多方面的,如共青团、妇联、社区、教育等部门。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多数为外来人口,而传统的以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为主的对社区问题少年跟踪帮教制度和预防控制犯罪体系难以应对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员。一些学校出于多方考虑,往往选择排斥、抛弃有违法记录或者犯罪纪录的未成年人,导致了虽然很多机构都担负着帮扶、教育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职责,但是真正能够参与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机构其实很少。

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

针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构建一个一体化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迫在眉睫。少年司法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体系,它应当是一个“以少年侵权受害事件、少年权利状况、青少年犯罪为保护对象,融社会与司法、刑事与福利、刑事民事与行政、保护与维权为中心的多功能的系统。”①这样一个多功能的少年司法系统,应当兼备概念、制度、组织等多个系统。

(一)建构中国少年司法的保护理念

由于我国传统少年司法一开始就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之中,使得少年司法保护带有相当浓厚色彩的刑事性质,少年权利的特殊保护、教育、矫正等理念一直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要建构科学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首先应当更新少年司法的保护理念。

一是树立少年司法中的保护、教育、矫正违法少年的理念。我国目前针对少年违法、犯罪的处罚体系大多还是属于剥夺和限制少年自由的刑罚,这样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显然是很有限的。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少年司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和打击犯罪,而是少年的教育和矫正,只有在教育处罚不能见效的情况下才可诉诸于刑罚。

二是树立国家责任、社会责任的理念。虽然我国针对少年犯罪有一些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措施,但却始终未脱离“小成年人”的主题概念和以刑罚为基础的处理模式。②国家始终作为一个管理者、教育者对少年罪犯进行严厉的惩罚教育,却少了一份该有的宽容与温情。而在国家对违法少年进行处罚之后,社会也大多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必须在少年司法中格外注意对少年罪犯的教育、矫正,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③

(二)建构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律体系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前提,就是要有一部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少年法律体系的核心。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确立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将“儿童利益最大”、“非歧视原则”、“双向保护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确立未成年人的权利类型,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特殊保护和照料的权利;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等。

二是构建独立的少年实体法。当前我国针对少年犯罪主要依据的还是普通刑法,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构建一部独立的少年实体法迫在眉睫。

首先,必须明确少年实体法的调整范围。当前我国对少年实体性规则的管辖范围做了三个不同层级的规定,即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并分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进行规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少年犯罪的处理,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成年人刑事法律进行处理,并没有注意到不同少年违法行为间的差异,这不仅远远落后于世界潮流,而且也非常不利于少年保护。我国亟待构建系统独立的少年实体法,首先就要明确实体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应当构建专门的少年刑法、少年处罚法来规制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和犯罪少年。

其次,构建独立的少年实体法。针对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和触犯刑法的少年,制订专门的少年处罚法和少年刑法。少年处罚法主要规制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比如参加不良组织少年、有犯罪倾向少年、吸食少年等等。针对这些少年,少年法院根据少年处罚法对其施以保护性处遇,主要目的是及时纠正少年的不良行为,利于其健康成长。针对触犯刑法的少年,应制订专门的少年刑法,而不是简单地适用普通刑法从轻处罚。少年刑法应从犯罪构成到刑罚措施都具有针对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不再过分注重对犯罪少年的惩罚,而是偏向对其进行保护、教育和矫正。

再次,构建独立的少年处遇体系。我国当前对于少年的处遇主要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和普通刑罚,完全没有考虑到少年的特殊需要。尽管我国也形成了一套预防和矫正未成年犯罪的方式和措施,例如社会帮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劳动教养等等,但是比照国外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少年实体法仍然亟需在已有的处遇措施基础之上加以规范,尤其是责任主体、处遇内容、适用程序,减少以前处遇措施中的惩罚色彩,增加教育和保护力度。同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处遇方式,如监管令、社区服务令等,而这些新的处遇方式在我国也已经有了探索和实践。

三是构建独立的少年程序法。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应有其独特的程序建构。如针对少年犯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的程序都应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程序设置应更多的考虑如何能够更好地教育、矫正和保护少年。然而,目前少年犯罪案件依据的还是刑事诉讼法和一些针对少年的特殊规定,以及一些在多年的少年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特色制度,如圆桌审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尽管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但是还需进一步完善。

建构独立的少年案件诉讼程序,需要明确少年案件的诉讼启动程序,即哪些涉少案件需要有司法机关介入。明确规定少年案件的侦查权限,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规定适合少年身心特点的司法制度,如审讯隔离制度等。对于少年案件的条件也应有相关规定,出于对少年的教育、矫正和保护原则,应对少年标准较成年人有所放宽,更多地适用保护处分而不是刑事处分。在少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明确规定少年开庭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少年案件圆桌庭审模式完全可以进行制度性的规定,并且要适当减少庭审中的抗辩色彩,以防少年的对抗情绪和侥幸心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做到隔离审判,即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隔离庭审,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保护。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和举证责任,为少年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模式、前科消灭制度,为犯罪少年的改造减轻心理负担,也为其日后成长建构一个良好环境。

(三)建构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体系

对于少年犯罪案件,究竟应当由普通刑事法院、家事法院还是专门设立的少年法院审理最为适当,各国学者主张和实际做法都不尽一致。但是“中国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因为少年司法所针对的群体是特殊的,所针对的行为是特殊的,少年法院就像儿童医院一样,每一个真正的,而不是‘口号’式的把孩子当成宝贝的成人,都会为孩子选择专门性的儿童医院。中国之所以需要少年法院也正是因为这一个简单却容易被忽视的理由。”①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范文5

1.思想政治课程对国家法律文化的支撑作用。

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从以下两方面起到了对国家法律文化的支撑作用。一方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核心法律文化,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需要抗衡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人治”文化,唯一的抗衡手段是教育手段。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具备现代化社会治理的先进理念,比如效率优先、契约自由、经济民主、社会正义等教学内容,它们有利于转化社会权利本位,解决传统法“人治”文化与现代法“法治”文化的冲突;另一方面,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完成呈现了现代法律体系框架,奠定了高中生认知法律公正性与权威性的知识基础,有利于法律文化信仰的传承,是发展国家法治文化的前提。

2.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干涉。

现代犯罪学表明,犯罪高发年龄阶段为二十五岁前后,且百分之七十的惯犯从十七岁就开始他们的违法犯罪经历。也就是说,未成年时期尽管不是犯罪的主要发生年龄段,却是犯罪萌芽的主要矫治阶段,构建高中生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势在必行。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是法律知识与观念的缺失,法治教育的滞后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高中政治课堂中突显法治教育的地位,通过有效传授社会法律规章秩序,促使其内化为高中生正确的社会态度、情感、价值观选择,对国家法律的普及,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价值不可估量。

二、高中思想政治课堂的法治教育途径

1.高中政治课堂法治教育的目标设置。

按照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框架,可将高中思想政治课堂的法治教育目标设置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以及情感价值观目标三个方向。其中,知识目标包括:(1)法律的概念性知识目标,比如法律名词、法律历史、法律功能等等;(2)法律的程序性知识目标,比如法律条款、法律结构、法律秩序等等;(3)法律的策略性知识目标,比如国家立法与执法的运作方法、法律的监督手段等等。能力目标包括:(1)获取法律信息的能力;(2)理解、判断、交流、评价法律问题的能力。情感价值观目标包括:(1)强化依法治国的现代国家治理观念,形成学生社会生活的法律信仰;(2)关注社会发展,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与公民意识;(3)促进法律实践,树立学生自觉行使公民权利的主人翁精神。

2.高中政治课堂法治教育的内容体系。

高中思想政治课堂的法治教育应围绕必修课程的教学模块进行内容建构,主要存在于“经济生活”模块与“政治生活”模块两方面。其中“,经济生活”模块,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劳动保护法、经济法等法律文件与原则的学习内容;“政治生活”模块,包括宪法、立法法、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文件与原则的学习内容。相关内容的呈现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上述内容开设独立法治教育课程;另一种是在高中政治教材中渗透法治内容。

3.高中政治课堂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范文6

【摘要】新课改的出现使初中政治教学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挑战,政治课堂教学模式也随着新课改在不断的进行改革创新,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文章从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可行性入手,提出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实施原则,具体分析了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初中政治教学;运用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4)24-0024-01

由于初中政治课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及实践性,这就要求学生要准确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可以很好地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使学生对政治的学习产生兴趣,以激发学生学习政治知识的潜力。

一、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可行性分析

初中政治课程的教学标准要求教师应引导、启发学生独立地思考,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所学的政治知识。教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都在积极地寻找新的教学方法,以提升教学的质量。案例教学法恰好可以满足教师的期望,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合理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当学生对政治知识的学习产生了一定的兴趣,学习就会动力十足,积极性大大提高。案例教学法具有生活化及典型化的特点,可以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尤其是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发挥其重要作用。案例教学能够将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变得更易理解,由教师将一些典型的案例用通俗的语言讲给学生听,学生一般对案例的内容比较感兴趣,所以就会听得比较认真,再由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通过讨论、总结,最终加强了对知识的理解。这样得到的结论更易使学生信服,同时还加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了师生关系,可见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二、初中政治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教师在选用案例时一定要注重案例的针对性,在结合教材知识的同时, 应找一些与青少年学生有关的案例。所选用的案例应指向较为明确,能让学生在听完案例后不仅对课本知识加深理解,而且能够从中受到思想教育。例如,在学习人教版的七年级下册中第七课“防患于未然”的部分时,教师讲解了一个中学生李某的案例,李某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由于与社会上的几个无业青年交往,在他们的带动下,不仅学会了吸烟还开始打群架,最终学习成绩直线下滑,由于李某的家长及老师没有及时发现李某的这些变化,导致李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至于最后走向了犯罪的深渊。这样一个案例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由此引出该节课的主题:防患于未然。这样学生不仅学习了政治知识,还受到了教育,对良好思想的形成具有积极的作用。

2.实践性原则。实践性就是要求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初中政治教学旨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让学生在青少年时期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应注重实践性的要求。例如,在学习八年级下册“珍惜学习机会”一课时,教师可以讲解一个贫困学生王某的案例,王某生于一个贫困的家庭,父亲瘫痪在床,只有母亲一人在挣钱养家,王某从小懂事节俭,知道自己能够上学不容易,就努力学习,上课时认真听讲,放学回家还得帮忙照顾父亲。但由于王某的母亲忽然下岗,无力再供王某上学,王某就辍学回家了,但在家里王某仍旧坚持学习,最终在自己的努力下学完了初中的所有课程。通过这个案例,使学生将自己的情况与例子中的王某进行对比,让学生自己意识到要珍惜所拥有的学习机会,然后让学生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在班级中进行讨论交流,这样的思想教育更能达到实践性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1.根据教学需要,选择合适的案例。初中政治教学中案例教学的运用,教师起着主导的作用,教师所选用的教学案例要有针对性及实践性,科学、有效的案例是案例教学实施的关键。案例的选取可以是教材中的案例,也可以是教师在新闻中所看到、听到的案例,教师自己进行改编的案例也可以,只要符合教学的需要,不论案例是否真实,都可以拿到课堂上进行讨论。政治课堂上需要新鲜、不断的案例,才能抓住学生的注意力,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这就要求教师要多收集与教材内容相关的案例,且得符合教学的要求。有时候教材上的案例就很好,教师可以直接引用。例如,在学习八年级上册“教师伴我成长”一课时,就可以引用教材上的案例:上数学课时,数学老师在台上讲课,班里的副班长小强周围的几个学生在课堂里上一直小声地说着什么,使周围同学听不清数学老师所讲的内容,数学老师就让小强坐到最后一排座位上,小强不服气,就在自己座位上坐着并没有按数学老师所说的做,这时同学们都觉得冲突即将爆发。通过这一案例,让学生设想一下当时数学教师的想法及其接下来的举动,还有小强的想法及他会干什么,教师在学生发表完看法后也说一下自己的看法,与学生进行交流,这样的换位思考,更好地促进了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关系。所以选择合适的案例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进行认真筛选,以期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2.采用不同的方式呈现案例。除了教师向学生讲案例的方式,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更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教学在各个学校都已经非常普及。多媒体设施可以播放声音、图片、幻灯片,等等。政治教师可以将案例以图片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给学生,使学生在一种相对轻松的环境中上政治课,同时也减轻了教师在课堂上的任务量。例如,在学习八年级“我们维护正义”一课时,教师可以给学生播放一段视频,视频中有两个初中生欺负一个小学生,跟小学生要钱,不给就要打他,这时教师可以先暂停视频播放,问问学生如果遇见有人欺负小同学该怎么办?让学生说出自己的想法后,再继续播放视频,视频中有个张同学正好路过,并上前及时制止了那两位同学,还将小学生送回了家。看完这段视频后,学生会回想起自己的做法,然后教师再进行正确地引导教育,这样的教学对学生的教育效果是显著的。此外,教师还可以组织一些小品等活动来呈现案例。

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显著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要求初中政治教师必须加强钻研政治教材,了解学生,在生活中做有心人。同时,我们也该认识到案例教学在只是初中政治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师应具有创新精神,结合教学内容寻求更多的教学方法,以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刘汉和.如何在中学政治教学中有效运用案例教学法[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11,11(3):23-24.

[2]王善军.案例教学在高中经济常识教学中的应用[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0,10(8):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