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犯罪对策研究

未成年人的犯罪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的普及使传统性犯罪在网络空间发展出新形式。2015年至2020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网友作案数量呈现波动上升趋势。通过对115份裁判文书进行研究,犯罪人集中在19至29岁,初中文化为主。被害人则集中在12至13岁,地点多在旅馆或家中,被害后存在恐惧心理,其家长也多有抵触情绪。犯罪形式主要呈现线上、线下及二者结合三种模式。引入社会控制理论和犯罪一般控制理论,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原因分析,为防止此类犯罪高发,既需要正式控制,如完善立法体系、健全办案制度,创新宣传教育、落实监护责任,加强被害人救助,防止二次被害;又需要注重非正式控制的合理运用,即广大网民共同参与网络环境治理,在优化网络环境、提高网民意识的同时强化社会联系,从而有效抑制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网络性侵儿童;网络风险;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网络保护

当前,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人际关系得以重构。未成年人作为互联网的一类使用者,由于其认知能力较为薄弱,因而面临着前所未有巨大挑战。近年来,我国媒体陆续曝光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以互联网为犯罪工具,欺骗、引诱、威胁未成年人实施非法性侵害的案件,这些犯罪现象的发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例为:犯罪人骆某通过QQ聊天,采用诱骗、恐吓的手段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该案犯罪人骆某所实施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工具先后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并最终被判处死刑,该典型案例的表明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性权益的关注与重视。2020年3月,韩国媒体曝光了一起通过互联网平台性侵、奴役女性(包括未成年人)的“N号房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和舆论关注。由此可见,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的共同议题。因此,各国应加强针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快犯罪原因和犯罪规律的深入探索,以推动有效防控对策的出台。2020年10月17日,我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塑造良好网络生态为主要路径,形成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新体系。因此,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如何认识传统犯罪的新变化,进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指导下提出具体可行的防控对策,是我们需要予以重视的问题。

1研究综述

由于性侵类犯罪涉及个人隐私,因而所能收集到的数据、资料较为有限,因此我国国内对于该类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学理性定义上,而对于现状特征、犯罪原因、预防对策方面存在较多空白。在域外研究方面,虽然有可供借鉴的犯罪预防措施、犯罪人矫治措施和被害人援助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法律条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而研究范围并不一致。在概念定义上,由于性侵犯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因此我国国内对于性侵犯并没有统一定义。学者熊伟认为,性侵未成年人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18岁以下的儿童及少年,与其发生性活动。这些性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世界卫生组织则认为,性侵未成年人指的是儿童卷入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性活动,其中儿童是指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研究的角度来看,采用广义的犯罪定义更有利于我们进行深入探讨,但由于现实局限性,只能采用刑法学上的犯罪定义。在现有研究对象方面,主要集中在传统性侵,“熟人性侵”等固有模式,而忽视了网络空间发展出的“非熟人性侵”;在犯罪人方面,更多关注同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特定人群,而忽视了网络空间中的潜在犯罪人;在应对措施上,更多关注刚性的正式控制,如增强立法的威慑力,而忽视了社会治理视角下柔性的非正式控制,如网络空间治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建设,如韩鑫磊在《我国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防控机制实证研究》中强调企业、家长、学校等不同主体应发挥应有职责,而忽视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内在合作关系;在犯罪防控上,现有研究集中于针对犯罪人的惩罚、矫治,而忽视了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和相应的救助措施。周芮在治理网络偏差行为的对策中提出,要坚持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双管齐下。因此,在研究本类犯罪时,可以加以借鉴。

2我国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2.1案件数量特点

2015年,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组织的《“女童保护”2014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全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共340起,其中有7起与网络密切相关,占比约为2.06%。虽然当年曝光数量不多,但该类犯罪现象已引起组织的高度警惕。之后的2016至2020年,该组织的年度报告显示:媒体曝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网友作案比例呈波动上升趋势。2019年该组织报告强调,要重视网友作案在性侵儿童案例中的高发态势。2020年,在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网友作案的总体数量和比例均达到最高。基于客观数据推测,虽然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相对传统的线下性侵而言所占比例较小,但考虑到传统观念、网络取证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案件实际上都尚未进入到后续司法程序,导致该类犯罪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比例的黑数。通过检索115份裁判文书,对我国近年来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时间进行统计发现:2012年至2019年,该类犯罪的发案数量在总体上呈现上涨趋势。虽然2019年的案件发生数量较之2018年有所下降,但要考虑到司法程序推进需要占用一定时间,因此该数据存在滞后统计的可能性。

2.2犯罪人特点

对相关案例的115名犯罪人进行分析后发现:犯罪人的年龄大多集中在18-29岁之间(73.83%),学历以初中文化为主(42.6%),在职业方面无业者(40.0%)所占比例最高。部分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非常强烈的犯罪动机,甚至仅仅是报以尝试的心态。

2.3被害人特点

被害人年龄集中在12-13岁(47.9%),被害地点主要为酒店或旅馆(33.0%)和家中(31.3%),同时也有10.4%的案例显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仅仅局限于网络空间而未发展至线下,这说明网络空间已经成为遭受性侵的场所之一,需采取有力手段来加强管控。遭遇被害之后,被害人多伴有恐惧、不知所措的心理,因而不愿直接向家长、老师等权威力量求救。根据被害人在同一案件中遭受性侵的次数统计可得:在57.4%的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一次性侵后就被及时发现。这也从反面说明,在接近半数的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二次及以上的性侵后才会有外界力量介入,使其得到有效保护。同时,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性加快了人际交往的速度与频率,笔者在对各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首次接触同被害人首次遭受性侵的间隔天数进行统计,发现有两个时间点出现的频率较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间隔1天(包括当天),说明被害人与犯罪人接触24小时内即遭受性侵;二是间隔30天即被害人与犯罪人短暂接触,二者关系迅速升温发展,尔后遭受性侵。总体来看,上网未成年人面临网络风险时自我保护意识较为匮乏,64.0%的案件被害人在一周(7天)内即遭受性侵。另一方面,被害未成年人家长往往在证据收集、被害援助等方面不愿与司法机关展开过多接触,存在较为明显的抵触情绪。如犯罪人魏某利用购买游戏道具的方式引诱未成年人拍摄裸照,在被害人黎某家长报案之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发现,除黎某外还有十余名未成年被害人曾遭到类似诱骗,但最终在案件证据收集上仅获得黎某一人指控,而其余被害人家长均对被害事实予以否认。在司法机关进一步提出可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援助时,家长们便挂断电话甚至不接电话。

2.4犯罪行为特点

利用网络实施性侵未成年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其一,仅有线上非接触式性侵,是指利用网络工具,引诱、欺骗或威胁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拍摄裸照或者文爱、磕炮等行为。在线上非接触式性侵中,犯罪人一般用金钱物质对未成年人加以欺骗、利诱,如假借“网络招募童星”与未成年人进行视频聊天,以网络面试需要检查身体或测量三围的名义进行诱导,拍摄裸露视频、照片以满足其个人畸形的性需要,更有甚者将上述制品贩卖给相关色情网站,从而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其二,仅有线下接触式性侵,是指通过网络结识未成年人,骗取对方信任后邀约线下见面,进而采用暴力、胁迫或欺骗的手段来实施性侵行为。如以招聘的名义邀约未成年人见面,尔后实施性侵。其三,线上非接触与线下接触式性侵兼有,通常是指犯罪人在实施了线上非接触式性侵后,采用欺骗、利诱或威胁的方式,进一步发展为线下接触式性侵。如犯罪人张振英通过QQ聊天,假冒女性哄骗小学生赵某发送裸照及脱衣视频,并同时掌握了被害人的学校、班级及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之后,张振英以公开其裸照为要挟,命令赵某同他在线下见面。见面后,张振英便对赵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3我国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3.1理论引入:社会控制理论与犯罪的一般控制理论

赫希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会受到社会机制的控制,也即如果个体与社会之间形成了较强的联结,则往往不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联结可以从信仰、依恋、参与、奉献四个维度进行评定。此后,当代美国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与赫希又共同提出的“犯罪的一般理论”,成为当代西方犯罪学领域中的基本理论之一。就性侵犯罪而言,该理论认为必须存在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存在着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其次,必须存在着缺乏约束力的犯罪人。

3.2原因分析:犯罪的一般理论

(1)犯罪人自我控制力薄弱犯罪人较为薄弱的自我控制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限的认知水平,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满足个人需求,同时否认自己的行为违背法律(2)以自我为中心,否认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实质伤害,甚至污名化“被害人”,不考虑别人的痛苦与烦恼(3)意志力较为薄弱,追求欲望的直接、简单满足。(2)合适的被害人合适的被害人主要包括易接近、易受侵害性和不可抗拒性。所谓易受侵害性是指犯罪人能够通过较为方便、快捷的方式接近被害人,而在该类犯罪中,犯罪人利用网络平台能够轻易达成这一条件。易受侵害性主要体现在被害人遭受即将到来的侵害危险时,缺乏自我保护或其他力量的介入。由于网络平台的隐蔽性,第三方力量难以及时介入提供保护。不可抗拒性则指在该类犯罪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力量悬殊,未成年人往往难以抗击来自犯罪人的恐吓或威胁。(3)期望不受惩罚感互联网的匿名性削弱了犯罪人的犯罪风险和罪恶感,同时中立化技巧对被害人进行否定化评价,认为是在对方的配合之下才最终完成了犯罪行为。其次,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性侵行为,其犯罪结果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因而较为隐蔽,这种结果的非直接性也能够满足犯罪人的不受惩罚感。最后,扁平化、宽松的网络环境,使网络平台的“破窗效应”凸显、责任稀释,也在一定程度满足了犯罪人的不受惩罚感。

4对策分析:正式手段与非正式手段并重

加强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的安全保障,既需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建设,也需要推动网络环境综合治理,而二者不谋而合,都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空间。

4.1综合性防范措施

(1)完善立法体系,健全办案机制通过完善立法,对该类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为一种由传统犯罪衍生出的新型犯罪形式,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在现行法律层面仍缺少有关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刑罚威慑不足。因此,要加大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度。其二,需进一步具体关于“持有”的认定、监管和取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表明: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但对于“持有行为”的认定、监管、取证以及惩罚措施上均缺少可操作性规定。健全办案机制,实现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首先,加强上级部门对办案工作的统一指导。各办案单位在上级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结合地区典型案例与先进办案经验进行集中学习,有效把握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其次,准确把握该类案件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必要时引入心理专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最后,要灵活办案形式。对于部分存有抵触情绪的被害人家长,司法机关要采取灵活办案形式,如借助社工力量,到专门的第三方场所进行询问。(2)创新宣传方式,落实监护职责大力推广性教育是降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风险的有力手段。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因此,各地学校应加强要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性教育。其一,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编写全国统一规范的性教育课本,并将此课程纳入到常态化教学体系之中,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性教育落实落地。其二,实现校园普法工作经常性制度化,各地司法机关定期对在校未成年人开展相关培训讲座,同时采取“走进来”的方式创新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邀请学生、家长走进司法机关参观访谈,深化法治素养熏陶。在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家长在了解到犯罪事实后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这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也导致难以进行下一步的被害援助,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应有针对性地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尊重与保护。对于没有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接受强制亲职教育,并在专业社工的监督和帮助下履行以下职责:第一,通过日常交流,强化其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注意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帮助其掌握基本生理知识。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独立人格,避免因采用粗暴的教育方式而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恐惧心理。第三,为未成年人提供积极保护,通过亲密关系的构建,与未成年人之间形成恰当的依恋情感。当未成年人面临性侵风险时,能够主动向父母寻求帮助。(3)加强被害人救助,防止遭受二次被害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之后,往往会处于应激状态,如肢体警觉、防御性强,不愿与外人沟通,对自我价值产生严重怀疑,严重者甚至会患上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因此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需给予其专业的心理援助,而家长的心态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羞愧、焦虑的情绪无助于抚平孩子的创伤,只有积极向上的态度才能带领其主动走出阴霾。童年早期受到的性侵害对人成年之后的性观念、性取向以及人际关系的处理都会产生潜在影响。第一,要注意加强对被害人的多元综合救助,既包括司法救助和心理援助,也包括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恢复性措施。第二,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犯罪人仅需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进行赔偿,而对于造成的严重中心理损害则无需承担责任。据笔者所搜集的案例显示,仅3.48%的被害人收到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在六千至四万余元不等;10.43%的被害人收到犯罪人或其家属的补偿,补偿金额各案差异较大。第三,对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做好隐私保护工作,避免披露其个人身份信息,争取被害人配合办案工作,同时为其心理康复、回归正常生活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4.2网络环境治理

以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四大主体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因此,互联网平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不断推动网络环境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通过网络环境的治理,不仅可以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能有效防止“破窗效应”,对潜在被害人形成强有力的非正式控制。(1)网络规范。一方面,各网络平台应在政府组织之下,构建统一行业规范,如实名认证、人工审核等具体标准。另一方面,各网络平台要结合自身平台特色,自主制定网络规范,并引导形成“网络平台——意见领袖——网民群体”的三级综合治理体系。针对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等高发型犯罪,各网络平台应制定社区自治规范,内容规范,人工审核规范,非法信息投诉、举报的奖惩机制等。(2)网络认同。网络平台联合各细分领域的意见领袖自媒体,垂直传播网络规范,形成广泛的网络认同。通过意见领袖的传播效应、粉丝效应,提高广大网民对于网络性侵的现实危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形成共同抵制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文化氛围。(3)网络参与。网络民众是网络平台的主要使用者,也是网络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力军。广大网民在形成普遍的网络认同之后,平台方可通过专项计划,鼓励广大网民参与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来。因此,广大网络民众要积极发挥“主人翁意识”,对于不良信息妥善使用投诉、举报等功能,防止“破窗效应”,同时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对网络规范的认同。(4)网络奉献。各网络平台鼓励广大网民自主建立“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性侵害”自治社区,为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网络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咨询与帮助。此外,还可以自发举办志愿活动,如举办线上公益性讲座、制作线上科普视频、绘制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漫画、介绍自救方法等。通过广大网民的自我奉献,形成良好的网络交往意识与网络风尚。

作者:陈玉洁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