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例6篇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2

关键词: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4-0203-02

一、公众参与概述

(一)公众参与的含义

“环保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其内涵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参与的内容应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

决策参与是指公众在经济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是指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 、末端参与是指公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

(二)公众参与的环境法理论基础

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在于环境权。环境资源乃是公众拥有的,因此公众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也最有发言权。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既然每一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存的权利,那么针对任何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类都有权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过程当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在环境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人类亦有权参与到其中。

公众参与原则由此而来,1969 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我国亦如此,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有关于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

二、公众参与在环境决策中的现状分析

(一)传统的决策体制阻碍公众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的决策制定为政府主导型,人民参与其中很少。政策问题从发现问题情势、感知问题、建构问题一直到政策议程的确立都表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而政策问题是“思想作用与环境的产物,它们是通过分析从问题情势中抽取出来的要素,因此,我们体验到的是问题的情势而非问题本身,问题就像原子或者细胞一样是概念的产物”, 决策体制上的权力过分集中使得公众参与的信心下降,丧失积极性。公众明显感觉到自身力量的渺小也就不愿意再奉献到环保事业当中。

(二)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极低

公众参与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着环境决策的顺利实施,环境决策的顺利实施当然也离不开公众参与的广泛参与。但是公众参与的程度在我国环境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式极低的。政策制定通常表现为政府搞政绩、树形象的标榜,而公众是否真正参与到其中并没有相关机制予以监督和配合。从参与方式看,弱势群体的博弈能力明显薄弱,公众要想真正参与到环境决策中去尤为困难,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文化实力才能与强势力量相抗衡,而政府和企业的密切联系、加之公众对自己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薄弱,都构成了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的缘由。

(三)公众参与缺乏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保障

当前,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听证制度及舆论制度等,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在实施上依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公众往往得不到及时的信息,不能及时的行使权利。如听证制度是我国决策活动中逐步实施的一项公众参与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但由于听证事项及相关信息透明度不够,信息不对称,影响听证代表平等表达意见,加之缺乏对听证意见的积极回应机制,使听证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如何能够使公众参与在程序上得到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三、环境决策中完善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

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拥有舒适、优美的环境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个人的义务。环境资源保护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环保事业的发展更要融入到公民的生活当中去。在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赋予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权利,将会使环保事业更上一层楼。在环境决策中纳入公众参与,使每个人的意愿都能得到切实体现,让每个人都负有一种对环境的监督和参与思想,将会增强社会公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可以使环保工作更加负有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决策的监督

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实践当中,仍然是以行政配置为主,市场配置为辅的方式来实现对资源的配置,这主要是由于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遗憾的是,环境资源的公有性会导致行政配置的低效率,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市场运行的不稳定和激烈竞争也会使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如果加强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减少这种低效率的配置方式,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也可以使公众更深的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

(三)有利于充分运用公众的经验和知识

在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决策的过程中,由于环境资源的复杂性,政府管理人员往往很难对各方面考虑周全。但公众在民间生活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这些通常也是政府管理人员所缺少的。公众往往对现实情况有着最深刻的体会,遇到突发的问题也有着自己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所以将公众参与纳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当中,有利于弥补管理人员知识和经验的欠缺,也有利于更快的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也不外乎加强公众参与。在环保决策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利用公众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

四、实施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主要方式

(一)要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渠道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在《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一书中构建了一个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为公共管理者提供五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式:自主式管理决策、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公共决策。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为公共管理者提供了管理的新技能和新策略,也为公共管理学者提供了一条研究公民参与的路径。

1.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了解自身生活状况的一种重要方式。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涉及部门的多样性,要了解环境信息不是一般就能获得的。有关环境保护信息都常常掌握在专门或专业机构及其人员手中,某种意义上形成的环境信息的“垄断 ”,实际上阻碍了一般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参与和监督。现实中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环境意识在不断加强,同时公民的环境忧患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在增强,所以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也会成为大众使然,这样才能对政府形成压力,让信息公开的程度更加深化。

2.组织环境咨询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环境决策意见

环境调查主要是通过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和公众发放、回收环境咨询调查表,经过统计分析处理,来收集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公众和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组织环境咨询调查来作为环境决策的参考,不仅可以拓宽公众参与的方式,而且可以使公众意见通过一种可行的方式参与到环境决策当中,也可以使环境决策过程受到公众有效的社会监督。

3.举行公众听证会

听证会是公众表达自己意见的一种最有效的途径。在事关区域发展与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在完成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程序,召开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听证会,就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介绍说明,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公众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及时将决策结果通过一定的公开形式,反馈给公众,以接受公众对环境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此方式在目前环境管理的实践中运用还不是很理想,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公众对知识的理解不到位。随着人口素质的提升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公众听证会的形式将会逐渐成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主要方式。

4.举办环境决策研讨会

环境决策研讨会主要关系到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事关区域发展与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决策过程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规划项目环境影响初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举办规划项目环境评估研讨会,就有关规划项目环境影响初步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进行介绍说明,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这种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的前期调研阶段,但专家意见对某一政策的形成和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举办研讨会应当大力推广。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行决策程序公开

登哈特认为:“工具主义的世界不为道德良心提供粮食”。公共政策制定中缺乏价值伦理的考虑,可能会导致非人性化的制度产生。

就制度建设而言,要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制度与其他环保制度的结合,这样才能使环保制度如限期治理制度,定量考核制度、源头控制制度等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其次要使公众参与的方式制度化,使公众参与的方式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就程序建设而言,要使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使信息得到公开,而且要使公众通过媒体、报纸等途径了解环境信息。政府要充分履行公仆的服务职责和权力受托者的管理职能。保证政务公开在程序上可操作性,与公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相适应,保证公众能切实地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

(三)充分发挥民间环保团体的作用

在环保的实践当中,公众的力量是最为不可忽视的。把公众组织起来,成立环境保护的民间团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学术交流、环境资源保护科技推广等活动,将会避免公民个人能力和学识局限性,有效的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并为政府在决策方面提供参考意见。环保团体对环境保护事业的热爱是政府对环保作为的一种最有力的压力,国外的实践也已经证明,民间环保团体不仅可以监督政府环保、依法行政,而且可以结合社会各界人士致力于环保事业当中。所以环保团体作用的发挥也会是环保决策制定符合社会现实的鞭策。

参考文献: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3

以保护环境为内容的建议书

全校的同学们:

为了从小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我建意学校的同学,伸出你们的双手,弯弯腰,让学校变得更加美丽吧。

一、买零食,随意丢包装袋。使整洁的校园变的东一处有垃圾,西一处也有垃圾。我认为大家不应该乱丢乱扔,应该爱护校园环境。

二、随地吐痰。你要知道痰里面含了许多细菌,风一吹,细菌漫天飞舞,这样很容易传播疾病。我们应该从小养成好的卫生习惯,做一个讲卫生的好学生。

三、最令人心痛的是攀摘花木。校园里总有些捣蛋鬼把花儿摘了,把草儿拔了,真可恨!我想我们应该采取些措施,对这些捣蛋鬼进行一些惩罚、教育。

全校的同学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创建一个更加美丽,更加洁白,更加干净的校园吧!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书

尊敬的物业工作人员:

我是生活在这个小区的一名六年级小学生,这段时间内总是会在小区内看见许多破坏环境的不好现象。如在几个星期前的一天,那正是桂花盛开的时间,丹桂飘香呀!我看见一个男孩爬在树上折桂花,很快那棵桂花树变的光秃秃的了,一群好奇的孩子跑了上去看,也跑到桂花树上在那儿折桂花。一大群女孩子围在一起,用桂花在那儿做饭,弄的到处是残留的桂花;又如地上的香烟头到处乱扔,有一次我亲眼看见一个人就在垃圾桶旁还懒得走一步,直接将香烟头扔在地上,然后拍拍手走了;又如草地上的水龙头在不停地流出清澈的自来水,但是用水之人却不知了去向这些破坏环境的事还有很多很多呢!

我想,这种破坏环境的现象,原因也有很多很多,可能是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也可能是别人不知道垃圾桶在哪儿便随手扔在地上,也可能是水龙头上了锈不好关了可是,这却都不是理由,这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会让环境变得十分肮脏,所以,我建议:

1、每周在小区广场开展关于保护环境的报告会,使居民们增强一些环保意识。

2、如抓到破坏环境的人,一定得十分严重地罚款并加以严肃批评。

3、进行垃圾分类,也可以举行一些变废为宝、废品回收等系列大赛。

物业的叔叔阿姨们,以上的几条建议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让我们共同把我们的小区变的更美。

给环保局的保护生态环境建议书

环保局的各位领导:

以下是我为这个美丽的城市所提出来的建议,供你们参考!

第一,我们要做到讲究卫生,因为那样才能够保护环境!当然就是不能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第二,我们要保护自然环境,那样万物才能共同生存在一个美好的家园。我们不但自己要做到,而且还得以自己的力量来提倡身边的人不猎杀、不使用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现在我们部分地方已经做起了这个活动项目:分类回收 循环再用。 我们不能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而是要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4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制度 共同治理 初步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3(c)-0118-03

2015年2月28日,《穹顶之下》在网络播出,由柴静自费拍摄,对空气污染的PM2.5做了深入的研究,引起了不少人的共鸣。近年来,治理环境的攻坚战从未松懈,公众对环境关注热度有增无减,媒体对环境污染的披露屡见报端,一场场环境与利益的博弈之争,一次次生态与经济的交锋之战,大众对于环保的关注越来越高:大连市民抗议PX项目、腾格里沙漠偷排污水、基本靠吹才得以缓解的雾霾……,大众期待不仅是短暂的奥运蓝、APEC蓝、阅兵蓝,也不应仅仅是朋友圈里分享沿途美景的憧憬向往,“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应是生态建设的蓝图构想,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应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应有之义。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起源于20世纪30~60年代,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环境损害和身体伤害,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受到了拷问批判,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也从此觉醒,逐步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1 概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概念。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参与到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被学者认为是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学术界将其分为三种概念:广义概念是指在任何环境资源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平等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和参与环境资源决策的权利,也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狭义概念定义为公众及其代表根据环境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是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决策行为、环境经济行为、环境管理监督工作,听取民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的环境自我保护;狭义概念认为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到环境决策当中,使该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体。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体一般为普通民众、NGO(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环境质量关系到每一个人,同一地域的环境面前不分种族、阶级、收入差异,每一个有意识的民众都是推动环保事业的重要力量。NGO是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纽带,在环境监督、环境维权、环境宣传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全球环境问题成为政治经济的博弈筹码,国际组织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之下,跨越国家差异冲突建立协调和行动的机构,联合国定期围绕议题展开讨论研究,形成了诸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等文件,推动国家承担全球环境污染责任。

(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式。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决策参与、监督参与、影响评价、司法参与。决策参与指的是事先参与,在环境立法、建设项目、区域开发等,公众以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参与;监督参与是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及结果、整改落实、影响效果等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影响评价主要是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司法参与包括公益诉讼、民事损害赔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

2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现状

党的十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保障公众决策参与权,国家“十三五”《建议》明确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培养公民环境意识。《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列成第五章,从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规定,推动公众参与工作有序开展,2015年4月,环保部出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作为监督员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众以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环保部门表达对项目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扶持社会组织。

3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问题

一是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公众关注度高,实际参与的少,公众习惯于依靠政府治理环境问题,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深入,停留知晓环保常识的层面上,真正践行环保活动的比较少;二是公众参与形式单一。法律规定了参与的方式为听证、讨论、座谈等,实际上,很多听证会等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公众参与的方式集中在事后举报投诉,事前实施项目影响评价权利的少;三是获取环保信息不足。环保信息比较专业,公众理解不够,制约其参与环保的关注,同时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缺乏参与环境保护意识。

4 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初步建议

第一,创新互动方式,营造参与氛围。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公众可以从环部门官网、各大门户网站、媒体上看到公布的草案投票,也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发表对政策法规制修订的意见和建议。环保部设立的“12369”环保举报热线,是群众进行环境监督的重要渠道。此外,以新媒体技术为支撑,丰富了传统参与方式,微博、微信、APP软件等进行“环保随手拍”,随时随地向政府部门、网络媒体举报污染问题。政务微博、微信平台搭建了政群之间零距离互动,环保政策、监测数据;跟进公众环保投诉举报;回应公众环保期待这是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新的探索,形成“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的良好风尚。

第二,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程度。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与前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指导。公开内容包括:(1)环境法律法规;(2)管理部门职能、权责、机构;(3)环境信息,PM2.5、 城市空气质量、编制环境报告、资源广告和说明书、环境标志、环境情况申报等;(4)科学信息,主要是科研院校进行课题研究,依托新闻媒体公布科研成果;(5)生活信息,宣传环保常识,倡导节约资源,践行绿色生活。信息公开方式,一是政府和环保部门依法主动公开;二是依公众申请公开,在我国以行政部门依法公开为主。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包括大气、水环境信息公开,公开排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环境信息,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至验收信息全程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三,加大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宣传教育力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政府网站、主流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公交、地铁站等,在显著位置播放关爱环境的公益宣传片,引导鼓励公众自觉爱护环境;加强对青少年环保观念教育培养,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探索环境教育课程购买服务模式,开展环境保护进校园的主题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环境教育质量,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培育绿色人才。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调研考察、学术探讨,引入国际先进的绿色环保理念和技术。加强媒体对环保问题的报道,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培育企业社会责任,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年公布环境报告,转型绿色经济,严格执法监督。环保部门建立问责制度,完善体现生态文明的考评体系,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列入考核指标。

第四,创建城市绿色样板。联系地区实际,将公众参与的环境的形式细化分解,单项进行统筹规划,江西“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实施绿色战略,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江西样板”,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保护的机制。自2010年启动国家森林城市创建以来,南昌充分强调规划的顶层设计,坚持以生态优先为发展理念,把造林绿化与水生态治理结合在一起,打造艾溪湖湿地公园等绿色主题项目,截至2015年11月,南昌市森林覆盖率达到 21.96%,城区绿地率达40.5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2.03 m2,生态科普教育基地2个,郊区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20公顷以上,市民出门平均500 m有休闲绿地等,实行“森林走城市,城市拥抱自然”,市民感受生态之美,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将城市规划和环境治理有机结合。

第五,充分发挥社会环保组织的作用。社会环保组织,是政府部门与民众加强联系重要纽带,是环保部门治理环境的重要力量,环保部《关于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社会环保组织类型为环保团体、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是确认环保组织机构和成员合法身份,实行环保组织登记制度,环保公益组织确立组织章程、管理机构、核心目标,对志愿者颁发证书,提高认同感和荣誉感;二是积极推动高校、科研单位建立环保组织、兴趣小组、活动社团等,吸纳专家、学者等加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三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项目资助、政府采购等方式,加大对社会环保组织资金扶持力度,提供法律援助、技术培训等政策,以更加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第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点,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环保法》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资格,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根据前款认定的社会组织,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此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将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由上可见,环境公益诉讼排除了公民个人,范围过于狭窄,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涉及范围广、且旷日持久,公益律师本应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为公众的环境权益奔走呼吁。因此,社会环保组织以及公益律师必将成为建构与实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坚力量,成为推动中国环境法治进程、发展中国环保事业的先锋。

5 结语

环境保护,功在当代,立在千秋。政府应积极创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条件和社会环境,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的形式、方法,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之间三方合作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并将公众参与使之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人人都是环境保护的一滴水,汇聚成海,共建生态。

参考文献

[1] 卓光俊,杨天红.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正当性及制度价值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51(4):146-152.

[2] 卓光俊.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法学院,2012:1-110.

[3] 常抄,杨亮,李冬.环境公众参与发展体系研究[J].学术研究,2011(28):97-99.

[4] 李生校,高静.绿色议程视角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设计[J].企业经济,2014(11):42-45.

[5] 李玉娟.论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路径选择与突破[J].行政论坛,2010(3):81-85.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5

20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超过1/3的省份并未作环境报告,政府履行该项法定职责的情况堪忧。

13省份环境报告“爽约”

2015年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然而,从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依法落实环境报告制度有关情况的报告中发现,这条规定似乎被部分地方忽略。

截至2016年12月7日,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共1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湖北省政府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除上述已听取和审议报告的省份外,黑龙江、上海拟安排在2016年12月的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还有11个省份(除港澳台)未作报告或拟定有关计划。

除了省级政府应当作环保报告外,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介绍,法律规定环境报告制度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大依法强化监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县、市级政府进行环境报告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据不完全统计,各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中,也只有武汉、贵阳和银川向同级人大政府作了环境报告。

2016年8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给江苏省政府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审议意见中指出,要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议省政府督促各市、县、区政府尽快实施这一法定制度。

在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提交的“环境报告”审议过程中,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邹学明也特别提出,报告制度在市县两级执行得不够积极主动,不够理想。

他举出的调研报告显示,到2016年5月11日止,湖南省有6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已报告,有7个列入计划,还有1个没有列入计划(长沙市);在12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3个管理区委员会中,2015年有14个已报告,2016年有27个已报告,有46个列入计划,还有52个没有列入计划。

“专项报告”不合规

作为一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报告制度,在全国加大力度保护环境的情况下,为何这么多省份“按兵不动”?

“很可能是因为疏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认为,之所以有如此多的省份未作报告,一部分原因还在于缺少意识。“人大、政府没有意识到这个事情,很多时候会有疏忽,两个都没觉得要去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则认为,地方政府未能依法作报告的原因在于,对于相关法条没有足够的认识,“觉得与自己无关”。他表示,一直以来,政府对于人大的监督功能都不够重视,在相关工作上法制意识不够,这是造成超过三成省份违反新环保法的深层原因。

对此,不少省份也觉得有些“冤屈”。青海省环保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为何当年未作报告时解释道,“今年7月青海已经作了报告。”受青海省政府委托,青海省环保厅于2016年7月向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环保法执法检查组汇报了相关情况。“主要是对去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青海省贯彻执行环保法情况作出了报告。”

这样的情况在未作报告的省份中不在少数。2015年以来,北京市人大审议了例如《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等相关报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还听取和审议了“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并形成了审议意见书;福建省政府每年都在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中,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

那么,以此形式进行环境报告符合环保法的要求吗?一些省份认为“已经就此作过专题报告,就不用再作这一报告”的想法正确吗?

“从目前统计的情况看,各省份情况不一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王勇解释说,“这些形式虽然从不同层面反映了环保的相关情况,但法律对报告主体、报告对象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现在只有18个省份完成。”

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有的省政府在一些环保相关报告中,也涵盖了环境质量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但不应看作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报告。他解释,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包括以上两部分内容,按这样算的话,所有省份都算作环境报告了。

“有的地方每年有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环保各方面的报告,但环保法要求的报告,是一个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报告。环境保护不仅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还涉及森林、海洋等环境领域,属于多部门的职能。”上述负责人具体解释了环境报告的含义。

那么一份规范的环境报告应该是什么样呢?对此,环保法明确了报告的主体、对象及内容,各地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报告。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法律规定上已经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报告的主体,也就是说作报告的领导同志代表的是一级政府,而不是某个部门。第二,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是人大常委会报告。形式上有两种,如果是听取和审议是口头报告,单独审议可能就作为书面报告。从内容上讲,有两个主要部分,环境状况主要是环境质量状况,因为现在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后面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各级政府都有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其中的各项目标完成、推进、实施的情况怎么样,这也是报告的重点内容。这两条主线基本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整体情况。”

落实较好省份提供经验参考

作环境报告是法定义务,作为依法治理h境的制度性安排,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治理决心。在一些省份缺席的情况下,还是有部分地方积极响应、认真落实,为作好环境报告提供了样板。

2015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率先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系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落实上述条文的省份,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当年唯一一个落实该条文的省份。

2016年9月,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听取云南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之后我们把人大审议意见的报告转给省政府研究,要求12月底前办理人大审议意见的结果,若人大常委会觉得还需研究,会继续监督,如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开展部门协调会等。这是我们人大的固定监督方式,一定要做好。”云南省人大环资工委法规处处长朱江介绍道。

云南省人大在作报告的时间、报告框架等方面参照了全国人大的做法。朱江说,明年还将继续听取政府报告环境状况。据了解,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拟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的环保报告,建立省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环境状况的制度。截至目前,云南省是唯一一个形成制度的省份。

而江西则在组织形式上较为突出,2016年1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的环保工作报告。把“环境保护”提升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不仅报告大气、水、土等环境质量状况,也把湿地、森林生态状况纳入报告。宁夏则结合听取和审议报告,对全区贯彻实施环保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开展了专题询问。

不少县市级人大常委会也在积极推动落实这项工作。通过一些地方人大官网发现,尽管有的省级政府未依法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年度环境报告,但下属的县级或市级政府却将这一制度落到了实处。

加强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

依法报告是落实新环保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倒逼环境治理有效实现的法治举措,不能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更不能患上“拖延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提出,对此项工作今后要形成制度化安排。而在13省份“爽约”的当下,如何确保这项规定的落地?

“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

梁鹰也认为,环境报告属于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从程序上来说,人大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负主体责任;人大应积极履职,主动督促政府安排议程。

“报告应该由人大提出要求,并与政府进行沟通。人大将报告列入常委会议程,至于具体由谁来报告,则由政府决定。”梁鹰解释道。

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个别省份存在上级领导询问后才报告的情形。“中央领导到地方进行执法检查,在询问当地政府是否向人大报告后,当地政府表示尚未作出安排。当晚,该地区举行会议,拟定了报告的时间。”

梁鹰认为,从某种层面上来说,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提醒。下一步应当建立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督办机制。地方人大应通过函询等各种方式,提醒、要求政府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不执行法律规定怎么办?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认为,我国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如果监督中发现被监督机构不执行法律规定,可通过人大自身的职权来改正,比如可以撤销有关单位领导的职务,可以通过作出决定废除错误的决定。

当然,向人大报告,不是形式上“走一遭”,而应该经得起人大代表质询,有助于环境治理。从根本上来说,“行动”比“形式”更重要,人大在督促政府作出报告的同时,更应该通过各种手段促使政府作好报告。

“应进一步统筹抓好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落实人大监督责任和政府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综合采取定期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车光铁建议。

此外,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等手段对各级政府进行监督。

如果人大不履行监督职责又该如何?莫纪宏表示,人大自身目前是由人民来监督,当前人大的工作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来监督,“环保法的监督更是如此,如果环保部门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动发出监督指令要求有关部门提交专项报告,并对拒绝报告的采取组织人事措施。”

相关链接

富阳:率先推行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

2015年下半年,为破解基层生态环保责任难落实的问题,富阳结合地方实际,以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以先个别试点再全面铺开的模式,出台了《关于要求落实乡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向属地“两代表一委员”、企业代表、村民代表等报告属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广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改善环境质量、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实施情况纳入生态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体系。

2016年,富阳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乡镇(街道)人大听取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从2016年开始,全区24个乡镇(街道)人大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年中乡镇人代会、街道政情报告会上,专题听取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并形成制度化安排。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6

在当下社会,建议书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建议书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怎么写建议书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绿色建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绿色建议书1

尊敬的环保局局长:

您好!我是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小学生。以前我们的小镇是一片鸟语花香,人们都有一个点好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但最近,人们开始随手乱扔垃圾,河水也被严重污染,这种情况肯定不止的小镇一个地方有,别的城市的情况也不会比这里好到哪里去。

原因何在?在我看来,是因为现在人们的环保意识渐渐减弱了,认为环保和自己没关系,反正,不是自己家,脏就让它脏点。而小学生们都纷纷效仿大人,结果,一个镇有环保意识的人大大减少,导致之前的良好环境,之前这么多人共创出来的良好环境就毁在了这里。这就是十人造树一人毁的道理啊!难道您,环保局的一局之长,会不知道这个问题吗?

我在这封建议书中说一说这几天想出来的几条愚昧之言,烦请一看:

一、在几个地区分别办几个演讲会,找到当地几个有名的人,告诉他们环保的重要性,再请他们去台上演讲,效率肯定高。

二、举办一些关于小朋友的活动,鼓励他们环保,再根据他们环保的情况并颁奖。这样有了竞争之心,最后就会把环保变成习惯,那么环保就无形发展了。

三、运用能用的最高科技,建设一个环保工厂,把垃圾尽量变废为宝,尽量做到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四、招募工作人员,大力捕捞河道里的垃圾,再变废为宝。

五、实行垃圾分类,在垃圾桶旁写上垃圾该放在哪里。垃圾丢错十秒后无反应,智能系统自动送到正确的垃圾桶里。以上只是我个人的片面之见,盲瞽之言。如有可用之处,还请大力实行。

此致

敬礼!

建议人

绿色建议书2

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我的演讲的主题是环保。

提起环保,大家可能会想起我们伟大无私的地球妈妈,因为地球妈妈正因人类的不环保而日益衰老,还得了重病。你们说认为人类是个大孝子吗?不,不是,因为他们亲手让自己的母亲得重病,而且日益衰老,但是人类还不认错,不过,还有一些人类知错就改并且到处宣传,使地球妈妈早点康复。在这里我向大家提几条环保建议,也顺便也说说对环境的看法:

一、建议

1、既然是环境保护,当然要先搞绿化了。

希望全世界每个人争取每年种植一棵树,多搞一些退耕还林的宣传活动。

2、减少战争,减少核污染,因为核武器有非常强的核辐射,会致人严重疾病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3、力争20__年底,所有的汽车全部更换成太阳能汽车,以减少汽车的尾气。

4、把工厂排出的污水进行净化,再流向庄稼或河流,并且不乱排废气,以减少污染。

5、开播一个专门的环保教育频道,对全世界的地球居民进行环保教育。

6、不要无节制的大肆开采资源,以导致资源枯竭。

二、看法

1、环保,人人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要做到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

2、向自己身边的.人宣传环保教育。

3、组织一个环保队,向小弟弟和小妹妹们进行环保教育等。

最后,还是一句老话:保护地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绿色建议书3

亲爱的卫生局的工作人员:

你们好!我是来自__小学六(2)班的___!

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

我国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以我们要努力做好保护环境的工作。然而,现在有许多不爱护环境的现象,例如:许多人在街上随地扔垃圾,吐痰;汽车的尾气的排放超标等。为了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我提出如下建议:

1、实行垃圾分类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

2、节约资源,建议大人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环保袋。

3、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绿色消费,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

4、人类要想征服大自然,就必须尊重自然的规律,爱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一山一石,爱护大自然的一切。

5、保护环境要从小事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

善待我们的家园、善待我们的母亲,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环保是现代生活中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现在做起,为了地球的明天,我们必须要从个人开始努力,好好地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请你们采纳我所提的建议,谢谢!

环保建议书作文3

绿色建议书4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当我们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时,当我们走在宽阔的大道时,你们是否发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问题?

如果在干干净净的教室中发现有一堆纸屑,没有人会去把它捡起来;在过道上发现了垃圾,也不会随手捡起垃圾箱内。同学们这些垃圾不但让我们生活的环境不美观,还会破坏我们的空气。在洗手间里,洗完手后不会随手把水龙头给关好;走出教室不会随手关灯,关电器。同学们,这些能源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水对我们尤其重要。还有同学们,这就是我们身边许多的小问题。这些问题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说不定你们已经见过,只是没有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意识而已。

同学们,为了我们生活家园更加美丽干净,我在这里给大家提几点建议:

1、如果在过道或教室发现了纸屑,垃圾,请随手把它们扔入垃圾箱内。

2、如果全班都离开了教室,请最后离开教室的那个同学把教室中的空调,电灯这些电器的电源都关闭掉。

3、如果在洗水间内,发现水龙头没关或没关紧,请你随手将它关好。

4、吃午餐和晚餐的时候请同学们尽量将它吃完,不要浪费。

同学们,这个世界是我们的家园,我们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去保护它,而不是去破坏它。你们说,对吗?

绿色建议书5

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你们知道3月12日也就是今天是什么节日吗?在这百花齐放,生机勃勃的季节里,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植树节。为了美化校园、保护自然,使我们有一个绿色的学习、生活环境。在植树节到来之际,学校大队部向全体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护每一片绿叶,每一棵幼苗,不采摘花朵,不攀树枝,不踏草地,不到花坛上玩耍。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护绿活动,做好学校绿化区的保洁工作。

看到不文明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3、在家开展植树、种花活动,选择一些适合在家里种植的花木,种在阳台或房间里。

4、各中队积极开展学习植树护绿知识活动。